论我国政府统计的治理_顾客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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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政府统计治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政府统计从其内部组成来看,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构成,并按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的治理行为来治理,即通过制定规则、落实规则以及检查考核规则的执行情况来实现其治理目标,其治理目标是提高政府统计工作质量以及政府统计活动成果质量。基于现行政府统计管理体制,我国政府统计采用了平面和层级相结合的治理模式。然而,按综合生产的概念政府统计活动应属于生产活动,其产品为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服务,其生产过程为调查、加工整理过程。如果将具有生产内容的政府统计按行政事业单位来治理,则会影响治理效果。这是因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治理和对生产单位的治理理念、内容完全不同。具体来讲,1、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强调树立高质量的服务意识,而作为生产单位不仅要强调树立高质量的服务意识,而且强调要树立灵敏的市场意识。2、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强调办事要具有高效率,而作为生产单位不仅要求生产具有高效率,而且要求具有高效益。因此,在我国统计信息商品化范围逐步扩大统计信息市场形成以及政府统计产业化成为政府统计必然选择的情况下,若将政府统计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治理,则不利于提高政府统计工作质量和政府统计活动成果质量。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政府统计主体、客体、缩体多元化以及统计环境复杂化,将政府统计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来治理,则对提高政府统计效率和效益显得力不从心。进一步讲,我国现行政府统计治理有如下几方面不足。

(一)现行政府统计治理模式不适应我国政府统计管理体制的要求,也不利于政府统计部门效能的提高。

目前,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内部实施的是平面以及层级双重治理模式。具体来讲,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内部除了进行自身治理之外,还要受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治理。但无论是平面治理、还是层级治理,均属统计系统内部治理。目前我国政府统计治理主要通过设置规则、落实规则以及检查规则来进行。而规则制定、落实、检查考核过程又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完成。由于一方面对这些规则检查考核的结果与政府统计系统党政领导的升迁、收入高低相挂钩,从而使这些规则的落实和检查要受到统计系统党政领导的行政干预,需说明的是层级之间规则的落实和检查受到的干预相对较小;另一方面这些规则还因涉及到各级政府党政领导的政绩而受到干预,具体来讲,政府统计部门通过制定专门规则来提高其活动成果质量如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但是由于这些统计数据又涉及各级党政领导政绩大小而受到干预。而从实质上讲,干预统计数据等于践踏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规则。由此可见,在我国政府统计受同级政府及上级统计部门双重领导的前提下,企图通过系统内部治理对其行为形成有效约束是不可能的,与此同时,由于我国政府统计部门对统计客体治理观念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从而出现对统计客体治理失灵现象,如对非国有经济活动主体继续采用行政处罚的治理方式显然是无效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统计部门的效能是由于统计主体和客体两方面决定的。因此,现行政府统计治理方式不利于政府统计效能的提高。

(二)现行政府统计治理的依据是所制定的各项规则。然而过分依靠规则将会抑制政府统计治理效果。

不可否认,缺乏必要的治理规则,政府统计就无法得到有效治理。但是设置的治理规则赵多,意味着政府统计活动的权力越集中,犹如一颗螺丝越拧越紧,从而使政府统计活动变得越来越机械,而且也会因政府统计人员受过多规则约束而缺乏创新的动力。从另一个角度讲,规则的出台并不等于治理效果的自然提高。而只有规则的执行者有效地执行了规则,才有可能使治理效果达到管理者预期的目标。这表明有效执行规则的前提是要有完善的检查监督体系。因此,只有建立与规则相对应的检查监督体系,才能使规则落到实处。然而,规则越多,检查监督的内容越多,检查监督的难度越大,检查监督的成本越高。此外,需要指出,目前政府统计治理过程中,也设置了大量管理考核指标,为此,政府统计部门不得不为此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搜集、汇总、评估这些考核指标,这同样会增加政府统计治理成本。

(三)现行政府统计治理方式对统计主体、统计客体以及缩体的意愿考虑不周,因而无法有效协调三者的利益。

实践证明,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治理规则,既应是各方利益的综合体现,也应是管理者预期目标和被管理者完成能力之间的最优解。然而,目前我国政府统计治理规则的最大缺陷是其内容更多的体现了管理者单方面的意愿。因为在其治理规则设置过程中,政府统计行政部门对统计主体(统计业务部门)、统计客体(统计信息的提供者)、统计缩体(统计信息的使用者)的意愿考虑不充分,于是经常出现政府统计管理者的意愿游离于统计行为主体、统计客体以及统计缩体之外的现象。这样必然会导致:1、考核指标定得要么过高,要么过低。过高有可能导致统计行为主体虚报浮夸,过低则失去应有的约束作用。2、导致统计行为主体与统计客体之间信息不对称,前者的要求与后者的供给经常出现错位。3、导致统计行为主体与统计缩体之间信息不对称,前者的供给与后者的需求错位。而且需强调说明的是,现行政府统计治理者忽略了统计主体、统计客体、统计缩体彼此依存的关系,即统计主体只有依赖于统计客体才有存在的可能,只有依托于统计缩体才有其存在的价值。从而使我国政府统计现行的治理方式无法满足统计主体、统计客体以及统计缩体三方的要求,同时也无法协调三方的利益关系。

(四)现行政府统计治理方式对政府统计效率和效益的提高重视不够。

按综合生产的定义,政府统计部门应属于生产部门,有自己特定的产品即统计信息及统计咨询服务。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统计部门只有树立竞争意识,不断提高效率和效益,才能长期生存。然而,我国政府统计系统由于缺乏成本硬约束机制,组织机构不断扩张,投入远远大于产出,并且为完成季节性的政府统计活动而组建了一只国际上罕见的庞大的常备统计队伍。同时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统计无偿向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致使我国至今无法形成真正的统计信息市场。正因为如此,使我国政府统计部门成为一个只讲奉献,不讲回报,与现代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生产部门。笔者认为,现阶段将政府统计治理目的定为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统计活动成果质量无可厚非。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政府统计工作质量的提高,还是统计活动成果质量的提高,是要讲成本的。而在目前我国政府统计任务量不断增大,政府财政拨款既定的条件下,成本投入的来源只能来自政府统计系统:1、通过绩效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减少与政府统计活动成果无关的成本投入,而相对增加与政府统计活动成果相关的成本投入。2、通过实现政府统计活动成果的商品化增加政府统计系统的绝对投入。由此可见,政府统计治理的最终目的应为提高政府统计系统的效率和效益。

二、对我国政府统计治理的创新

(一)应创造良好的政府统计治理环境。

为了创造良好的政府统计治理环境,急需打破政府统计部门内部现行封闭式的人事管理体制,共享人力资源。与此同时,还需尽量减少政府统计内部层级管理组织机构,将政府统计部门的管理权限下放给每位政府统计活动的执行者,充分发挥政府统计人员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目前,我国政府统计层级组织机构和各层级内部所设的单位,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统计系统内部的管理和协调成本,另一方面使政府统计执行者处在各层级组织机构制定的众多规则下从事统计活动,从而使其缺乏创新的空间和创新的动力。从本质上讲,现阶段我国政府统计层级组织机构和各层级内部单位的设置依然沿用的是计划经济的块状模式,这一模式最大的弊端是将本来相互联系的政府统计活动人为地被支解隔离起来,从而增加了各行业统计指标口径协调的难度,同时既增加了政府统计内部重复性的工作量,又加剧了政府统计内部人力资源分布的结构性失衡。由此可见,我国政府统计系统之所以内部治理绩效不佳,与滞后的政府统计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有关。因此,目前急需按效能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原则来重新设置和管理我国政府统计层级组织机构以及各层级内部单位,从而达到提高内部效能的目的。具体来讲,1、减少层级组织机构,增加政府统计系统内部具有自我约束力的终极责任单位,并赋予这些终极责任单位充分的权力。2、建立政府统计系统内部的成本约束机制,加强其投入和产出核算,培育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政府统计人员。3、建立健全政府统计系统管理的法规体系,使我国政府统计的管理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明确政府统计系统的法律主体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而实现政府统计治理以行政命令为依据,转向以法制为依据。

(二)通过实施核心战略,明确界定政府统计部门的“掌舵”职能和“划浆”职能。

核心战略是政府治理的首要内容,当然也是政府统计治理的首要内容。作为政府统计的核心战略的中心内容也就是确定政府统计目标。而政府统计目标是政府统计部门“掌舵”职能的具体体现。因此,区分政府统计部门内部“掌舵”和“划浆”职能有利于政府统计内部各负其责,各显其能。目前我国政府统计部门之所以缺乏效率,与其“掌舵”与“划浆”职能界定不明有关。当然,政府统计“掌舵”和“划浆”职能界定不明,与我们长期缺乏这一理念有关。基于此考虑,政府统计部门急需引入这一理念,然后再引导政府统计人员转变观念,接受这一理念。笔者认为,我国政府统计“掌舵”职能应由政府统计行政部门来完成,“划浆”职能应由政府统计业务部门来完成。由此可见,政府统计部门“掌舵”职能和“划浆”职能的界定,有利于解决政府统计部门内部的越位和缺位问题。为此,政府统计行政部门将后应致力于目标(尤其应根据我国统计主体、统计客体、统计缩体多元化的客观状况,制定阶段性与长远性相互补充的政府统计发展目标)制定,并制定行之有效的考核、激励、审计制度,使制定的目标能够在各执行单位即业务部门贯彻实施。需要强调说明,政府统计目标得以有效贯彻实施的前提是政府统计内部的行政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之间必须签订目标责任合同。当然,如果再辅之以完备的法规和执法体系,则可以进一步确保“掌舵”职能和“划浆”职能得以有序运行。

(三)通过实施顾客战略,使政府统计部门直接对顾客负责。

现阶段,我国政府统计之所以既缺乏效率又缺乏效益,与我国政府统计只注重生产而忽视需求有关。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政府统计的一切行为由政府包办,政府部门所需的统计信息由政府统计部门垄断提供,政府统计部门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无偿划拨,结果导致政府统计部门一直未形成竞争激励机制,政府统计部门成为只管“生产”,不管“销售”的生产部门,因而未能确立有效的需求约束机制,从而导致大量无用政府统计信息的堆积。而面对市场经济复杂的政府统计环境,再加之统计主体、统计客体、统计缩体的进一步多元化,如果政府统计继续只注重生产,忽视需求,不仅会进一步增加政府统计无用信息的堆积,而且会使政府统计成本增加而失去竞争优势。长此以往,会使政府统计的社会地位丧失殆尽。基于此认识,政府统计部门应树立顾客战略理念。顾客战略从本质上讲就是要求政府统计组织直接为顾客负责。这一战略使我国政府统计系统的成员既要对规章制度负责,也要负责对政府所划拨经费的开支,更要对政府统计活动结果负责(而这一涉及责任问题最有力的战略被政府统计部门所忽视)。确立对顾客负责成为政府统计组织改进绩效的内源动力。如何有效贯彻政府统计的顾客战略,笔者认为,首先要求政府统计系统内部树立顾客至上的服务意识;其次要设定一个必须达到的正确目标:提高顾客满意度;再次对顾客的满意度直接负责,并建立对顾客服务过失的责任追究制度。为此,1、政府统计部门应经常调查了解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所有顾客对政府统计数据和服务的要求,对服务的顾客跟踪调查,建立一套顾客对政府统计工作质量和成果质量的评估体系。2、政府统计部门应主动吸纳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所有顾客参与政府统计系统规则的制定,从而使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信息和服务更加适应顾客的需求,同时也使顾客明确政府统计的一切工作是为了满足顾客的要求而开展的。3、政府统计部门应尊重、区别对待不同顾客的需求,并利用自身庞大的统计资源(人、财、物)提供高质量的统计信息和统计服务,拓宽政府统计服务的对象,对服务不到位、提供统计信息质量差的主管领导或个人追究责任。

(四)通过将政府统计活动全部或部分推向市场,建立政府统计激励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统计活动由政府包办,其激励主要来自职位晋升。但职位数的有限性决定了其激励作用的有限性。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有效的激励来自市场的竞争。笔者认为,由于按综合生产的概念,政府统计部门属于生产部门,其产品为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服务。因此可以将政府统计中的业务活动全部或部分推向市场。政府统计业务活动推向市场是指将业务活动从政府统计中分离出来,实施市场化管理,实现政府统计信息商品化,做到自负盈亏。政府统计业务活动部分推向市场是指:将一部分业务活动招标,由政府统计内部人、民间统计调查或咨询公司承接,实行私有制管理,实现政府统计业务活动在政府统计公共组织与私营组织之间竟标,谁承接的业务活动多,谁就得到的活动资金多,当然,谁得到的收益也就多。政府统计业务活动全部推向市场是指:将全部业务活动招标,由政府统计内部人、民间统计调查或咨询公司承接,实行私有制管理,实现政府统计业务活动在私营组织之间竞标。从目前来看,应创造条件对部分业务活动市场化管理,实现公共组织与私营组织之间的竞争。最后向全面市场化管理过渡。通过实施市场化管理,可以使政府统计资源按市场规律重新配置,从低效益流向高效益。因此,可以肯定,实施市场化管理,是解决目前我国政府统计效益和效率低下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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