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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成功运用。民主集中制,在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每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其特有的重要作用。当前,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下,民主集中制还灵不灵,民主集中制建设应强化哪些重要环节,这是各级党组织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走出一个误区:市场经济不需要民主集中制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发表后,一些人感到,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多处强调注重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但却没有提及民主集中制,于是便认为,民主集中制不属于“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的范畴,无关紧要;也有人认为,民主集中制是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今天只能在党的建设领域实行,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还有人认为,市场经济遵循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从属于经济规律,强调民主集中制会束缚手脚,抑制经济发展,甚至会回到计划经济老路上去,等等。这是一个明显的误区,不走出这个误区,不仅民主集中制建设会丧失新的载体,而且,还会影响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1、民主集中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从表层看,民主集中制属于政治制度范畴,市场经济属于社会经济范畴,二者似乎并没有联系。但是,民主集中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属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主要指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指以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特征的基本政治制度。在这个基本制度下,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只是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在这个转变中,作为党和国家根本领导制度组织制度的民主集中制,具有得天独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如果我们思想上不清醒、工作中不注意,是很容易搞散的。”民主集中制是科学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对于防止“容易搞散”的问题,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说它科学合理,是因为它正确规范了个人与组织、下级与上级、领导与群众、纪律与自由、权力与监督的关系,有利于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等利益关系的协调,有利于市场运行中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说它有效率,是因为按照这一制度形成的机制,能够做到决策迅速、执行有力、监督有效,可以避免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利益多元化、分散化所带来的掣肘、争执和摩擦,有利于效率、公平、竞争等原则的实施。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主集中制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完善和发展”。
2、贯彻民主集中制与遵循经济规律相辅相成。既要求经济生活民主化,又要求加强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一特征,不仅与民主集中制并行不悖,而且还为民主集中制建设带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决策主体分散,经济利益多元,市场复杂多变,难以预料的因素增多,客观上要求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同时,必须遵循民主集中、统筹兼顾等原则,否则,只靠个人或少数人的智慧、经验是远远不够的。既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经济规律;又要针对市场自身弱点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等消极因素,把民主集中制引入市场经济决策体系。这里,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不能把民主集中制简单地用“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等方式直接决策具体的经济活动。应该明确:民主集中制并不直接调整经济利益,它通过权力的配置和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来调整利益格局;它不直接介入市场,而是通过制定和调整政策来调整市场趋向,调节利益关系;它不直接决策经济项目,而是通过宏观调控和优化环境来推动经济活动。因此,贯彻民主集中制与遵循经济规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历史进程中。
3、积极探索民主集中制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要积极探索民主集中制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并不断把这种“探索”引深、做实。比如,在促进经济生活民主化、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民主意识方面;在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建立适应企业特点的干部选拔、管理、监督机制方面;在依法治企,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方面;在形成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方面;以及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制度等方面,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使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传统优势,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崭新任务,创造和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和制度保证。
二、明确一个关键:“一把手”的职责与素养
在各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两大问题:一个是独断专行,一个是软弱涣散。这两大问题都与“一把手”有直接关系。独断专行,主要原因是“一把手”凌驾于组织之上,搞家长制、一言堂,集体领导形同虚设;软弱涣散,实质上反映了“一把手”驾驭全局的能力不及,不能实施正确的集中。
民主集中制对各级党委的“一把手”赋予特别重要的职责要求,即除了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驾驭全局的能力和良好的人格魅力外,他还担负着准备议题、安排会议、主持决策等特殊任务,同时他又没有超出其他委员的特权。各地的实践经验表明,对“一把手”的职责要求,应该明确和把握三点。
1、“一把手”的归纳总结,不能代替委员表决。党委会不同于办公会、行政会、业务会,讨论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必须是党委成员每人一票,绝不能以书记的总结概括来代替表决。以书记的总结概括代替表决,等于书记一人垄断了决定权,它不仅从运行上背离了民主集中制的程序,而且从根本上阉割了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内容,从关键处篡改了民主集中制。应该“正本清源”,严格按照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邓小平同志早在50年代就指出:“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
2、把握议事决策的最佳时机。提出议题、安排会议、主持决策是“一把手”区别于其他委员的特殊职责。一是不断调查研究,善于根据形势和任务提出事关全局、切中要义的会议议题,不放过议事决策的最佳时机。二是适时召集会议,有些议题要有两个以上的议案,不能无的放矢,不搞临时动议。三是主持会议要把握基调,调解氛围,让大家畅所欲言。四是善于和敢于集中,不失时机地形成会议决策。
3、力戒五种现象。一是对重大问题,“一把手”个人的看法和建议,在未经党委同意和批准前,只能作为个人意见,不能强加给下级党组织;二是当对重大决策议题“胸有成竹”时,切忌过分自信,抢先表态,堵塞言路;三是当会议出现“冷场”时,切忌操之过急,甚至以“默认”为名代替赞同表决;四是当委员各执己见、争论不休时,切忌“力排众议”,唯已是从,要通过正确引导、择机休会等形式,深入切磋,谋求共识,对分歧较多的议题应待下一次会议议定;五是做归纳发言时,切忌固执己见或以偏概全,真正做到博采众长、集思广益。
三、突出一个重点:集体决策的内容与程序
1、实践中的问题。集体决策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重大问题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这是集体决策的基本要求。就目前的实践看,这方面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重大问题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比较常见的形式是,书记办公会取代常委会议事决策,以征求意见或文件传签等形式代替会议决定等。二是事无巨细一概推给集体研究决定,使党委会陷入具体事务,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小事杂事,影响了抓大事谋全局。三是决策内容偏重一个方面,忽视另一个方面,往往是传达上级精神多,研究落实招数少;讨论干部人事多,研究经济路数少;处理应急事务多,研究长远发展少。
2、对“重大问题”的把握。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可以把问题大体上分两种性质:一种叫日常性质的问题;一种叫重大问题,或者是政策性质的、重大性质的问题”,“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决定”。什么是必须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具体到一个地方或部门,应依据自己的实际具体把握,但一般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影响全局和长远的重大工作决策;二是重要干部的任免奖惩;三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3、集体决策的必要程序。重大问题上会决策,必须遵循必要的运行程序,一般有四个环节。第一,确定议题议案。这个环节的关键是,把那些最紧迫、最适时的重大问题确定为议题。第二,召开相应的正式会议。所谓相应的正式会议,是指由党章和有关条例规定的其权限、范围和参加成员适宜决策相应问题的规范性会议,主要包括党员大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等。第三,充分讨论。包括会前的酝酿沟通和会上的畅所欲言。这个环节,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有四个:一是“安民告示”的时间太短;二是故意把会议安排在对议题持不同意见者的外出时间;三是把人事任免等敏感议题安排在即将下班之前或晚上;四是趁持不同意见者暂离会场的时间通过议题。正如邓小平同志批评的那样:“既没有使会议的参加者对于所要决定的问题,在会议以前具有思想上的准备,在会议上,又没有造成便于展开讨论的气氛,实际上形成了强迫通过。这种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的办法,必须坚决加以反对。一切提到会议上的问题,都必须经过充分讨论。”第四,适时表决。在这个环节,应克服三种情况:一是当议题尚未充分讨论,勉强表决;二是当意见分歧较大,强行表决;三是把一些人不表态视为默许赞同。总之,要确保每个人意志意愿的真正表达。
四、强化一个弱项:个别酝酿的原则和要求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党委内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原则。从目前的实践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和会议决定,各地强调比较多,而“个别酝酿”则往往成为被忽视、难操作的薄弱环节。
搞好“个别酝酿”是江泽民同志对民主集中制理论的发展,是议事决策的必要环节和重要方法。会前的个别酝酿是委员交流思想、交换意见、谋求共识的必经过程。“个别酝酿”的基本原则是:只议预案,不定方案;只能平等商量,不作硬性说服;只能交换意见,不能个别授意;只能内部沟通,不作内部决定。搞好“个别酝酿”要在宽、全、长、常上下功夫。
所谓“宽”,就是酝酿的范围要宽泛。个别酝酿不能仅限于正副书记之间,也不能局限于分管常委、委员之间,有些重大问题除了党委成员之间的酝酿外,事先还要听取有关部门的酝酿意见。有些决策预案,要指定业务部门酝酿拟制。预案拿出后,还应在机关部门之间酝酿。除人事及保密问题外,专项工作要在相关部门先酝酿,综合工作要在综合部门先酝酿,在此基础上,进行党委成员之间的酝酿。
所谓“全”,有两层含义。一是酝酿的议题要全,凡需会议讨论决策的事项都要经过事先酝酿,不能倚重倚轻,不能顾此失彼。二是酝酿的情况要全面,正面的情况、反面的问题、潜在的因素都要沟通,不避重就轻,不回避矛盾。
所谓“长”,就是把酝酿时间预留充足,做到时间服从质量。酝酿的过程,既是沟通情况、强化共识的过程,也是消除隔阂、化解分歧的过程。不能借口提高效率,任意缩短酝酿时间;不能因议题紧迫,把会前的个别酝酿变为会上的集体酝酿。
所谓“常”,就是指酝酿的常态性、经常性。个别酝酿,既包括人们相互之间的沟通酝酿,也包括每个人思想认识上的酝酿深化。事物发展的时段性,人的认识的渐进性,决定了个别酝酿的经常性和反复性。一项议案,在付诸决策前都属酝酿阶段,要及时把有关信息、认识、判断,丰富到对议题的酝酿中去,强化酝酿的成熟度,不能一蹴而就;个别酝酿的过程也是不断“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有些议案需要反复酝酿、反复矫正、反复优化,不能一劳永逸;即使在会议讨论中,一旦发觉某些预案不成熟、酝酿不充分、一时难决策时,仍然需要继续酝酿,不能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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