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党富农政策的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富农论文,我党论文,试论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富农约占农村人口的百分之五左右,一般占有较多的土地、耕畜、农具,他们大多有一部分土地出租,又放高利贷,带有半封建性质。他们以剥削农民的雇佣劳动为主要特征,同时自己也参加劳动,在这一点上,它又属于农民的一部分。因此,在一定时期,他们会同农民群众一道参加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而在反对地主阶级的斗争中可能中立。但革命发展对他们不利或革命力量不够强大时,他也可能站在地主一边反对革命。中国共产党根据富农的阶级特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随着革命任务的不同和斗争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对富农的政策。总的来说,在民主革命的时期,我党对富农主要采取“限制”政策,取消富农的封建剥削部分,保留其资本主义剥削部分;在社会主义时期,富农成为革命对象,我党对其采取了由限制到逐步消灭的政策。我党对富农的政策,大致经历了以下变化:
一、由没收富农全部土地转变为没收富农多余土地
在1924-1927年国共合作的大革命时期,由于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抑制农民运动,反对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因此当时党对富农的政策还不可能触及。大革命失败后,我党吸取了陈独秀右倾错误的教训,开始独立领导农民运动,开展土地革命。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总方针。但土地革命到底怎么搞,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等一系列问题,都不明确。在讨论《最近农民问题决议案》时,毛泽东曾提出四条意见,其中第三条是:“自耕农、富农、中农的地权不同,农民要向富农进攻,所以要确定方向。”毛泽东的意见,无疑指党对富农应规定一条正确的政策。但是由于时间仓促,会议只开了一天,没有规定如何对待富农的斗争策略。8月18日,中共湖南省委认为:“此时党对农民的政策,应当是贫农领导中农,拿住富农。”①在这里,“拿住富农”相当于“中立富农”的意思。然而湖南省委“拿住富农”的政策并没有引起中央的注意。
同年11月,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在上海召开扩大会议,讨论了土地问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土地问题的党纲草案。它规定:“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的劳动平民所公有”。1928年3月中共中央又发出第三十七号通告,对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政权制定了纲要。《纲要》规定:“一切土地实行公有后,重新分配给农民耕种。”②1927年11月的《党纲草案》和1928年3月的《纲要》对土地的处理有一个共同点,即“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没收一切土地,当然也包括没收富农土地。把地主和富农混在一起,不加区别,同时打击,这显然是一种过“左”政策。这种政策,促使富农跑到地主一边共同反对革命。当时井岗山根据地就有过富农和地主一起引导反动军队烧屋、杀人之事。针对这种情况,湘赣边界党组织提出“用赤色恐怖手段威胁富农,使其不敢帮助地主阶级”③的斗争策略。然而由于当时土地斗争刚开始,没有经验,虽然提出用“恐怖手段威胁”的策略,却拿不出具体的办法。
1928年7月,党召开了“六大”,这次大会比较集中地讨论了富农问题。“六大”决议案,分析了中国富农的特点及阶级属性,指出中国富农是以“靠剥削雇农”为“主要经济特点”的“农村资产阶级”④,对待富农要根据它对革命的态度不同而加以区别。当富农尚未反对革命时,要争取他参加“反军阀反地主豪绅的斗争”;当富农发生动摇时,“不应故意加紧对富农的斗争”;当富农反对革命时,“应与反军阀反地主的斗争同时进行”。党在目前阶段的任务,使“富农中立,以减少敌人的力量。”在土地政策上,决议案改正了“没收一切土地”的主张,明确规定:“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⑤,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使用。
“六大”把地主和富农区别开来,在土地斗争中使富农保持“中立”,这是难能可贵的。它纠正了1927年11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以来,没收一切土地,地富不分,过分打击富农的“左”的偏差。“六大”对富农形成了基本正确的认识,为以后我党制定正确的富农政策奠定了基石。当然“六大”的对富农的政策还缺乏相应的政治上、经济上的具体规定。
各根据地得知“六大”精神后,在富农问题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使“中立富农”政策得到逐步完善。
1928年10月,闽西根据地在分配土地中,闽西特委书记邓子恢同志深入群众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制定出分配土地的政策和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并用“抽多补少”的办法去实行分配。但人们在实践中往往是“抽多的不愿抽肥,补少的不愿接瘦”。富农把持肥田,在平分土地时总是把瘦田拿出来给贫雇农,贫雇农得到的只是山地或瘦地。因此,人们发现分配土地时只实行“抽多补少”,还不能达到限制富农的目的。后来,在分配土地时除“抽多补少”外又加上“抽肥补瘦”⑥把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好坏搭配,按人口平均分配。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不仅没收了富农多余的那部分土地,消灭了他的封建剥削部分,而且也解决了富农只占好田,贫农只占差田,有利于富农,不利于贫农的现象,因而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在鄂豫边区,党对富农的策略分别不同地区作出了规定。在开始斗争的地方,政策可以适当放宽些,如:“对富农可酌情实行减租减息”;“禁止对富农罚款勒捐”;“酌情可允许富农加入农民委员会,但禁止当选执委”等。在斗争发展的地方(苏区),“分配富农剩余的土地”。同时,根据富农对革命不同态度区别对待,“对于反动富农与地主一样处置”,对“同情革命的富农应有苏维埃的选举权而无被选举权”。⑦鄂豫边区党组织在贯彻“六大”决议精神时,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则,这是非常可喜的。
1929年7月,中共闽西党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政治决议案》和《土地问题决议案》。决议案对富农的土地政策较之“六大”决议案,有了新的发展。决议案规定对富农的土地,只没收其“所耕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革命初期,对富农“不派款,不烧契,不废除其债务”⑧,以争取其“中立”。这次大会还提出了限制富农的办法:(1) 允许富农放债,但禁止放高利贷,规定以后的利息为一分五厘。(2) 允许富农出售公粮,但不准抬高米价,藉以救济贫农。(3)允许富农雇工,但雇农的工资要适当提高,以农民收益及物价涨跌为标准,由区代表决定执行。⑨
从1927年11月《党纲草案》的制定到1929年7月中共闽西党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召开,相隔近二年时间。我党对富农的政策由没收一切土地转变为没收其多余土地;从没有具体限制富农政策到有了初步限制富农政策,这是一大进步。然而,正当“六大”对富农的政策陆续在各根据地贯彻执行,并开始取得成效的时候,共产国际却提出了相反的意见。造成“六大”正确的富农政策开始逆转。
二、由没收富农多余土地转变为“富农分坏田”
1929年6月7日,共产国际执委会给中共中央发来《关于农民问题的信》,信中批评中共“六大”提出对地主和富农要有区别,“不要故意加紧反对富农”和以后提出的“联合富农”的主张是不对的,“犯了最重大的错误”。要求我党组织农民群众,“加紧反对富农”。这封信是共产国际根据苏联在农业集体化中消灭富农的政策而写的,在共产国际看来,苏联反富农,中国也应该反,完全不顾中国革命的具体情况,硬把苏联的政策搬入我国。中共中央接到共产国际执委会来信后,9月1日作出了《中央关于接受国际对于农民问题之指示的决议》,承认过去在富农问题上犯了“错误”。《决议》认为,中国的富农“在土地革命的过程中,就是动摇妥协以至反革命。所以党的策略决不应企图联合富农在反封建势力的战线之内,而应坚决的反对富农。”从此开始,党中央一再发出加紧反对富农斗争的指示。10月15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反对党内机会主义与托洛茨基主义反对派的决议》,《决议》认为:“在农村斗争的口号是土地革命,斗争的策略以雇农为主要基础,联合中农,反对富农。”⑩ 11月13日中共中央又写信给江西省委,要求改变对富农的策略:“你们应坚决地指导农村党部改变策略路线,坚决地反对富农”。(11)12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第六十号通告,提出要“坚决执行反富农的斗争,肃清富农在斗争中的影响,把富农从农民组织,特别是党的组织中与苏维埃政权内驱逐出去。”(12)由于中央一再发指示要求改变对富农的政策,各根据地对富农的政策也相应发生变化。
1930年6月,红四军前委和闽西特委召开联席会议,即“南阳会议”。会议专门讨论了富农问题,并通过了一个《富农问题》决议案,这是土地革命史上第一个专为解决富农问题的文件。《决议案》分析了富农的经济地位和阶级特征,认为:经济上“富农的剥削比地主更加残酷”,政治上富农“始终是反革命的”,“富农决不会中立”。并提出“贫雇农的敌人绝不止地主一个,还有富农一个。”因此,在一个时期内,对富农采取了平谷、筹款、重税等过“左”政策,背离了“六大”正确的富农政策。
1930年6月至9月,李立三“左”倾冒险主义开始了在全党的统治。立三路线提出消灭富农极“左”政策。1930年9月,中央召开了六届三中全会,李立三的“左”倾错误得到纠正。但不久,王明“左”倾机会主义又贯彻到根据地。
1931年1月,党的六届四中全会召开,从此开始了长达四年之久的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在党内的统治。王明路线极“左”的土地政策,主要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企图从肉体上消灭地主,从经济上消灭富农。
“富农分坏田”的主张,最早见于陈绍禹1931年2月写的《两条路线底斗争》的小册子。他在谈到反对富农的具体办法时指出:“不仅将富农所有的多于按照一般平分原则所应得的那部分土地分配出去,并且将富农有的质量上较好的土地没收转移给贫农、雇农和中农,使富农得到较坏的土地。”王明“富农分坏田”的主张,被1931年2月共产国际远东局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一起准备起草的《土地法草案》所采纳。《草案》第三条写道:“富农在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他们“多余的农具牲畜等亦须没收。”同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个土地法对富农的政策和2月的《土地法草案》基本相同,均提倡富农分坏地。从此,这一极“左”的土地政策,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使党的富农政策误入歧途,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富农分坏田”的政策严重搞乱了阶级阵线,不仅过重打击富农,而且也严重地侵犯了中农的利益。当时划分阶级成份没有科学标准,只按流行的“够吃够穿为中农,有余有剩为富农”的说法来划分,在具体操作中,往往误把中农当成富农加以打击。如在江西瑞金,有的村甚至把中农的坟堂和房屋都没收了。
第二,把富农逼上绝路,增加了革命的阻力。有的地方对富农不仅分给坏田。而且当富农把坏田改造成好田时,又把改造好了的田地收回,再分给坏田。这种不给富农出路的政策,迫使不少富农逃往白区,增加了敌人的力量。
第三,群众生产积极性受影响。中农看到富农受打击,怕富了升为富农,不愿意努力生产,只想维持现状。
对富农的政策为什么会有这么大变动呢?
首先,是共产国际的影响。1929年9月中共中央作了《接受国际对于农民问题之指示的决议》,从此后党对富农的政策发生很大变动,出现了“左”的偏差。而《决议》是根据共产国际执委会发来的《关于农民问题》指示信的精神作出的。可见,我党富农政策的改变与国际的错误指示有直接关系。
其次,中共对富农这个阶级的认识一直是模糊的。这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对富农既是劳动者又是剥削者,是一个具有两重性的阶级认识不清。中共“六大”只强调富农是“农村资产阶级”(13),“具有资本主义的与资本主义以前的半封建剥削的性质”(14),他们有许多是“半地主”,在农民运动中“常表现消极中立或仇视的态度”,最后不可避免地“走入反革命营垒”(15);而忽视了富农区别于地主的一个主要标志,是参加主要劳动,这又是和农民阶级相同的一面。看不到这一点简单地把富农划到地主一边,就容易产生过左政策。(二)对如何划分富农问题的认识也是很模糊的。1930年5月1日,右江工农民主政府颁布了《土地法暂行条例》。这是在各根据地中关于划分农民阶级的一个最早的文件。它规定:“凡农民除自给外还有剩余者,非豪绅地主放高利贷者,自己土地较多需雇雇农耕种者,将自已剩余财产埋藏在乡村中有个人之经济地位,皆谓之富农”。这里所说的应划为“富农”的四种人,其实有的是中农,有的是地主。当时我党虽已逐步懂得以剥削方式来区分地主和富农,但还不懂得以剥削量来严格区分小地主、富农和富裕中央,因此容易造成界线不清,产生侵犯中农,消灭富农的“左”的偏差。
1933年,我党才提出按剥削量和剥削年限,来划分富农的标准。在同年开展的分田与查田运动中,曾发生了许多实际问题和错误。为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作出《关于土地斗争的一些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划分富农的科学标准。《决定》规定,凡定为富农者必须是:“从暴动时起,向上推算,在连续三年之内,除自已参加生产外,还依靠剥削为其一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其剥削分量,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者,叫做富农。”(16)在某些情况下,如“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因此生活不丰富,或天灾人祸反而转向困难者。在这种情形下,剥削分量虽超过百分之十五,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群众不加反对者,仍以富裕中农论。”(17)《决定》还把一般富农和反动富农加以区别对待。有重大反革命行为的富农为反动富农,对这部分富农,没收他们的土地财产。而一般富农,他们“应有的土地、房屋、耕牛、农具等,在遵守苏维埃法令下,富农自已有处置之权,他人不得防碍。”(18)
以上这些规定,为纠正王明“左”倾土地政策提供了思想武器和政策依据。然而,由于当时王明路线把持中央,过“左”的土地政策没能得到彻底纠正。到1935年1月遵义会议后,由于确立了毛泽东在全党领导地位,中央在纠正左倾军事路线的同时,开始酝酿纠正“左”的政治路线,特别是“左”的土地政策,改变对富农的“左”倾政策提上了议事日程。
193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决定》指出:在民族革命战争紧迫时期,除工人、农民参加斗争外,“富农也开始参加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及豪绅地主军阀官僚的革命,或采取同情与善意的中立态度”,“反对富农的策略,是把富农推到反革命的怀抱中去”,“现在已不适当”。在革命根据地:“对于富农,我们只取消其封建式剥削部分,即没收其出租的土地,并取消其高利贷。富农所经营的(包括雇工经营的)土地、商业以及其他财产则不能没收,苏维埃政府并应保障富农扩大生产与发展工商业等的自由”。明确规定没收富农出租土地和保护其经营的工商业政策。《决定》的公布,实际上纠正了“没收富农全部土地,分给坏地”的过“左”政策。
我党几经曲折,艰难探索,终于找到一条限制富农的正确路线:即取消富农的封建剥削部分,保留富农的资本主义生产部分。
三、由减租减息转变为征收多余的土地与财产
“七七”事变和“八一三”事变之后,全国性的抗战正式爆发。为适应抗战需要,我党的土地政策也相应发生变化。1937年8月,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即“洛川会议”,会议正式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通过减租减息削弱富农的封建剥削部分,鼓励其资本主义的生产经营。
抗战初期,我党的主要精力放在开辟敌后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工作只在少数地区进行,而且各地减租减息的标准也不一样,有“对半减租”、“二五减租”、“分半付息”、“一分付息”等。
1939年抗战进入相持阶段,我党的工作中心由发展扩大根据地转入巩固根据地。中共中央于1939年11月1日发出《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地实行减租减息。华北各根据地于1939年冬和1940年春兴起了减租减息的群众运动。由于国民党第一次反共高潮的发动,各根据地的干部和群众产生了一种强烈的情绪,在减租减息问题上出现了“左”的偏差。有些地区没收地主富农土地,导致大批地主富农逃亡,中间分子恐慌,抗日统一战线几乎破裂。中共中央及时指出,没收土地应仅限于个别罪恶昭著的汉奸(19),党的土地政策,“一般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不要因减息而使农民借不到债,不要因清算老帐而无偿收回典借的土地”。(20)在减租减租的同时,农民必须交租交息。
1942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决定》指出:富农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在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下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对富农出租土地和放高利贷所获得的地租和利息也须照减。保障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决定》有力地推动了减租减息运动的健康发展。然而,从根本上说,抗战时期我党的减租减息政策,仅仅使封建土地关系被削弱,农民的土地问题还没有解决。它是在抗战时期这个特定的历史环境下,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政策,带有一种过渡的改良的性质。
1946年6月,国民党军队向我中原解放区发动进攻,全面内战爆发。这时抗战时期的土地政策就不再适用了,争取解放战争的胜利需要农民大力支持并付出巨大的代价,这就要满足解放区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强烈要求。因此,中共中央决定在解放区停止减租减息政策,向没收分配地主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新政策过渡。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指示》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富农的土地原则不动,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对富农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然而,随着土地改革运动的深入,农民在实际行动中已越来越普遍地超越了《五四指示》规定的政策范围,改变了一般不动富农土地的规定。据太行区1947年3月统计,“富农土地减少了50%左右。”(21)
根据这种情况,1947年9月13日,党的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新的土改政策文件──《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对富农政策作了调整,将《五四指示》规定的富农土地财产原则不动的政策,改为没收富农多余土地,征收富农多余财产的政策。在平分土地时,采用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使全村的人都获得同等同质的土地,避免了“富农分坏田”的“左”倾错误发生。对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一般予以保护。
在老解放区又把“新”富农与“旧式”富农加以区别对待。新富农主要指土改以后从中农发展而来的富农,平分土地时,对新富农要“照富裕中农待遇,不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其土地”(22)并允许他们加入农会。旧式富农按《土地法大纲》精神办。把富农分为“新”、“旧”富农,将劳动致富和剥削致富区别开来,这是一条很好的政策。这对稳定中农,剌激中农的生产热情大有好处。因为中农介于贫农和富农之间,他们总想发展到富农的地位,如果过分打击新富农,有可能引起中农消沉,把新、旧富农加以区别对待,就避免了这类问题的发生,激发了中农的生产热情。
1948年2月,中共中央规定在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新政策,即将新区土地改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打击地主,中立富农”。“第二阶段,平分土地,包括富农出租和多余的土地在内。但在待遇上,对待富农应同对待地主有所区别”。(23)同时,放宽富农剥削量界限,“剥削收入占总收入百分之二十五(四分之一)以下者,应订为中农,以上者为富农”。(24)这比1933年规定剥削收入不超过其总收入15%的限度,放得更宽一些。
总之,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党对富农的政策也相应发生变化,经历了租息照减──不改变其土地──征收其多余土地和财产的过程。在老解放区又把富农分为“新”、“旧式”富农,加以区别对待。这一系列变化,充分体现了我党制定富农政策高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显示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熟。
由于政策正确,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这就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参军参战打败蒋介石的革命热情,他们提出:“支援大反攻,参加胜利军,打倒蒋介石,拔掉老祸根”的口号,全国农村普遍掀起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的热潮,在亿万农民群众大力支持下,很快取得了解放战争的胜利。
四、由保存富农经济到消灭富农经济
建国后,我们党的工作中心由夺取战争胜利转入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富农的政治态度也起了变化。他们感到共产党坐天下大局已定,因而开始倾向革命人民一边。为了争取富农中立,孤立地主,更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我党决定由限制和削弱富农经济改为暂时保存富农经济。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颂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第六条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改变了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呢,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
当时,我们党为什么要采用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是因为:
首先,保存富农经济有利于防止“左”倾偏向。我们党在民主革命斗争中虽然积累了一些土地改革经验,但这些经验都是在小范围内进行土改而积累的,现在要在全国范围内搞彻底的土地改革还没有经验。这么大规模的运动,容易造成混乱,发生过左偏向,如果我们只动地主不动富农,有步骤、有秩序、有领导地进行,就能防止乱打乱杀,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保存富农经济有利于孤立地主。土改前地主和富农恐慌的心情是相同的,一般富农总认为自己一定是土改的对象。我们对富农经济采取保存政策,就能促使富农离开地主,保持中立。这就缩小了土地改革的打击面,使地主阶级更加孤立。
第三,保存富农经济有利于早日恢复和发展农村生产。中农看到富农都没有动,他们也就可以放心地生产,中农生产情绪稳定实际上等于鼓励了贫雇农的生产热情,因为一般的贫雇农在土地改革后必然会迅速上升为中农。同时富农的生产工具、资金及其他生产条件都较一般农民优越,在一定的条件下暂时保存富农经济,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第四,保存富农经济有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当时我们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组织上都形成了,而民族资产阶级是与土地问题密切联系的,假如没收了富农的土地及财产,很可能会惊动民族资产阶级。暂时不动富农,有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调动他们发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积极性。
建国初期,由于我党采取暂时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最大限度地孤立了地主阶级,稳定了民族资产阶级,这就能使土改顺利进行。1952年底新区的土地改革基本结束。
1953年,我党在农村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党采取了由限制富农经济到逐步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指出对富农的政策,主要是通过“依靠贫农和中农的巩固联盟,逐步发展互助合作,限制富农剥削”。党对富农的限制政策,主要是通过发展生产互助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限制富农的雇工剥削,商业投机和高利贷活动;同时国家对粮食及其他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以限制富农经济活动,并且坚决不吸收富农入社,防止他们捣乱。通过这一系列政策,富农的力量大为削弱。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到来,我党对富农经济采取了消灭政策。1955年7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在农村合作化运动新的革命阶段则“主要是农民同富农和其他资本主义因素的斗争”,实行合作化的目的是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我党消灭富农经济的具体作法,主要是通过吸收富农参加合作社。根据各个富农的不同表现,分别对待。“表现好的,勤劳生产的,可以允许他们入社为社员,并允许他们改变成份称农民;表现一般,不好不坏的,允许他们入社做候补社员,暂不改变成份;表现坏的,由乡人民委员会交给合作社管制生产;有破坏行为的,还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25)入社的这部分富农在农民的监督下,进行同工同酬的劳动,并在集体劳动中得到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56年底,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富农作为阶级也随之被消灭。
几点体会:
(一)我党对富农的政策,是针对富农的特点,根据不同的革命阶段和不同的任务,不同的形势而制定的。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我党对富农经济采取的限制政策,是依据这一阶段革命对象、任务而定。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而不消灭资产阶级。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农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代表,同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因此,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富农,只能消灭其封建主义的剥削部分,而对他们的资本主义剥削方式则要给予保护。只有以反对资本主义为目标的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富农才成为被消灭对象。如果混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就会犯“左”的错误。这就是说,党的政策是有明显的阶段性的,每个革命阶段有每个阶段的政策,决不能混淆。每个革命阶段的政策只能适应于相应的阶段,反之就会出乱子。假如把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消灭富农的政策,放在抗日战争时期实施,那我们就不能组织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就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打败日本帝国主义。
(二)我党对富农的政策,是通过不断总结丰富的实践经验,不断纠正偏差,才逐步完善起来的。说明一个正确的政策原则的产生,是要经过调查研究,经过反复斗争实践,才能得以形成。它如同认识一个客观事物一样,需要有一个过程,先是不认识或者不完全认识,经过反复的实践,在实践中取得成绩或翻了跟斗,碰了钉子,有了成功和失败的比较,然后才有可能逐步地发展为完全的认识或者比较完全的认识。我党对富农的政策也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土地革命刚开始时,我们党没有经验,把地主富农不加区别对待,一律没收他们的土地。当革命处于低潮时,富农就挂起白带子反对我们。针对这一情况,我党改变了对富农的政策。把地富加以区别对待,并随着土地革命的不断深入,而相应地调整富农政策,经历了限制──保存──消灭的过程。在划分富农成份标准问题上,也是不断完善的。刚开始把凡是放过债,或有雇工的就定为富农。而且不分时间长短,把一批中农也定为富农。这种错误导致群众发生误解,以为有一点钱就是富农,这就影响了农业生产,防碍了经济的发展。后来在实践中慢慢探索,才有了按剥削方式、剥削量和连续剥削年限的标准来确定富农成份。这样对富农就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概念。这种认识概念坐在房子里是得不到的,它是在革命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三)我党对富农的政策,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富农,作为农村的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迟早要被消灭,但各国情况不同,做法也不相同。俄国对富农是采用暴力剥夺,一棍子打死的方法。十月革命前,俄国富农约占农户总数的15%,是地主阶级在农村中的重要支柱。革命胜利后,它是农村资本主义势力的主要代表者,对苏维埃政权极端仇视。在国内战争时期,富农勾结、配合国内外的反动势力,到处进行暴动,妄图推翻苏维埃政权。当时,列宁把富农作为苏维埃死敌看待。1928年,苏联开始实行农业集体化,联共(布)明确提出“牢固地依靠贫农,巩固同中农的联盟,坚决反对富农”的策略口号,用暴力剥夺富农,消灭富农阶级,以促进农业集体化的实现。这种做法激起富农极大不满,许多富农不仅拒绝把他们囤积的粮食卖给国家,而且对集体农庄庄员和农村党和苏维埃的工作人员采取恐怖手段,放火焚烧农庄和国家的粮仓,造成极大的损失。
我国的富农不同于俄国的富农,它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在经济上除雇工外,还有放高利贷,出租土地等封建的剥削方式。在政治上,具有双重性。他可能同广大农民一道参加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而在反对地主的斗争中可能中立,但是在革命力量不够强大时,他可能站在地主一边反对革命。针对富农这一特点,我党没有机械照搬联共(布)党的做法,而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在民主革命时期,仅消灭其封建主义的剥削方式,保护其资本主义剥削方式。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对富农经济先暂时保存,而后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深入,逐步限制直至消灭。消灭富农阶级,在我国没有引起大的社会震动。我党对富农的政策,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一个产物。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土地革命纪事》,求是出版社1982年12月第1版第6页。
②中共中央通告第三十七号《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1928年3月。
③《湘赣边界各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案》,1928年10月5日。
④《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8年7月。
⑤《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8年7月。
⑥《富农问题决议案》,1930年6月南阳会议通过。
⑦《群众运动决议案》,转引自《土地革命纪事》第137页。
⑧《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政治决议案》,1929年7月。
⑨《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年7月。
⑩转引自《土地革命纪事》第133页。
(11)转引自《土地革命纪事》第136页、138页。
(12)转引自《土地革命纪事》第136页、138页。
(13)中共“六大”《土地问题决议案》、《农民问题决议案》。
(14)中共“六大”《土地问题决议案》、《农民问题决议案》。
(15)中共“六大”《土地问题决议案》、《农民问题决议案》。
(16)《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1933年10月10日。
(17)《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1933年10月10日。
(18)《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1933年10月10日。
(19)《中央关于没收大汉奸土地财产的指示》,1940年7月31日。
(20)《中共中央关于时局与政策的指示》,1940年12月25日。
(21)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7页。
(22)《毛泽东选集》第四卷,1991年6月第2版,第1270页。
(23)《毛泽东选集》第四卷,1991年6月第2版,第1283页。
(24)《毛泽东选集》第四卷,1991年6月第2版,第1269页。
(25)《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