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论文_王大明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论文_王大明

华东政法大学 200000

摘要: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指的是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指离婚时,按照相关的规定,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划分为个人的财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期间取得的相关财产。在进行离婚时,财产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方式。如果结婚之前双方有做过财产公证的,就按照这个证明来进行财产分割。除此之外,夫妻的共同财产一般是进行均等分割,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进行均等分割。本文就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相关的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问题;分析探讨

近几年,我国居民的婚姻观念产生了一定的变化,离婚率也在不断的上升。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已经不再是主要矛盾,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隔和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成为了新型的主要矛盾。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财产分割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实行共同财产制度,除此之外,夫妻的财产也可以进行婚前公正。那么在进行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进行离婚诉讼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判决[1]。

一、房产分割

房屋是人们赖以生存的一个基础,不仅仅是一个居住的场所,更是感情的载体。无论是在哪个时期,房屋建筑一直是人民群众进行生活的基础,对于人民群众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人民对于房产更加看重。在当前形势下,房屋建筑已经成为城市人群一生为之奋斗的目标,不仅是夫妻日常生活的场所,更是家庭存在的基础。所以说,房产的规划,不仅受家庭制度的影响,更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不同区域住房政策,婚嫁习俗的影响。在婚姻关系中,房产的根本价值,就是居住的场所和家庭共同进行生活的保障[2]。

因为我国住房一直比较紧张,房屋建筑作为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下的一个产物,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供房大多都比较短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婚姻诉讼的过程中,关于房产的问题,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无法合理进行分割。有些人认为,离婚只是婚姻双方的关系解除,但是同居关系的解体,并不影响房屋的原有价值,离婚不仅没有影响房屋的价值,还增加了双方对房屋建筑的需求。所以说,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房产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我国离婚诉讼的案件正在不断增长,而在这些案件中,房产分割的相关案件又占了离婚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所以说,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财产分割问题存在最大的争议就是房产问题。因此,如何对房产进行正确的分割和处理,才能降低对婚姻案件的审判结果的影响,是在进行离婚诉讼过程中,比较重要的问题[3]。

二、房产分割特点

(一)人身属性

在进行权利的划分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划分形式,其中一种属于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划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一直是进行区分划分的。这两个权利适用的原则和具体的划分,均存在一定的不同。人身权利指的是人格权利和身份权利,其中身份权利是指居民在不同社会关系中,所展现的地位和资格。例如,夫妻身份就是一种社会关系。所以说,在进行婚姻诉讼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具有比较强的身份属性。尽管在现代社会,财产分割已经改变了家庭的身份关系,从婚姻契约转变为身份认证,相关法律也更加倾向于财产法。但是与其他类型的纠纷不同,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具有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双重属性,房产不仅是财产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夫妻双方的日常住所。与此同时,房产的分割,还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夫妻双方关系中弱势一方的补偿问题等,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关系[4]。

(二)房产价值

对于房屋产权的分割来说,其具体价值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首先,房屋建筑会因为装修的行为引起价格上升。其次,房屋建筑所在区域的城市规划,以及各种建设和相关的配套设施都会导致价格的上升。而供需之间的矛盾也会导致价格的上升。在我国土地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房屋建筑的总体价值也在不断上升。商品的通货膨胀,也会引起房屋建筑的增值。这些因素,都会对房产的分割造成一定的影响。其中,主动性的增值一般对价格的贡献比较好小。而被动性的增值对房产的总价值影响比较大。因为我国的房价一直在上涨,大规模的城市化建设,导致房屋建筑的价格在不断的上升,房屋建筑的建设量供不应求。所以说,这些问题都对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尤其是房产的金额比较大,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争议[5]。

(三)房屋类型

在进行房屋产权的分割过程中,房屋的类型也会对其分割内容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我国有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不同类型的房屋建筑存在不同的价值,因此,在房屋产权的分配过程中,要根据房屋的类型来进行相关的分配,且房屋产权具有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不仅具有不同的价值,而且在进行分割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分配原则,来进行具体的分配[6]。

三、企业处理

离婚诉讼中进行财产分割时,需要对相关的企业进行处理。首先应该对财产进行界定,根据财产的性质,来划分财产的界限,从而进行财产的分割。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需要正确的区分共同财产和私有财产,婚前所有财产和婚后所有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一些利益。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处理,从而保证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能够正确的对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并且保证夫妻双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真实财产能够得到合理的分配。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来处理这些财产[7]。

对于企业来说,很多都是合伙企业,企业的资产和决策都属于共同所有。所以说,在进行企业的财产处理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保证企业的所有财产能够得到合理的分配。在对企业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首先要保证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在进行分割时,不能将第三方利益看作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事先取得第三方的同意,才能在企业中进修财产分割[8]。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企业来说,一般都是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或者是一方的私有财产出资设立的企业。在对这种企业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应该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保证偿还所有债务之后,再进行处理。对于由一方私有财产出资设立的企业来说,处理的过程中应该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在将所有的债务和收益都清算完成之后,再对相关的资产进行处理,并且需要办理企业注销,保证企业不会存在其他的问题[9]。

如果在处理的过程中,双方都想继续经营企业,但是又不愿意与对方有所关联,应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对企业进行处理。并且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原则来进行判决。如果是夫妻双方和其他人建立了合伙关系,涉及到的企业处理问题,应该先将第三方责任人的债券和收益进行处理,然后将剩余的资金按照像相关的分配原则来进行分割,从而保证对企业的处理以及资产分割,能够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能够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注意一些股份在转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收益。以及一些在婚姻关系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利益,需要将这些财产进行具体的分割,保证夫妻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如果存在婚前财产的话,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该注重财产的升值和转化价值,确保这些财产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中,没有通过双方进行共同投资,获得相关的利益,才能进行具体的财产分配。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将资产进行分割,还需要明确夫妻双方在企业中承担的责任,以免产生责任纠纷[10]。

四、制度问题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进行财产分割时,存在一定的制度问题。因为进行财产分割,主要就是在结束婚姻关系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主要目的是为了缓和在结束婚姻关系后,所带来的一系列矛盾。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进行婚姻的过程中,应该以法定的财产分割为标准。如果拥有婚前财产公证,也可以作为一种的分割标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我国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双方所得到的收入和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除了一些个人所拥有的特殊财产,一般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这种所有制,不仅可以保证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还能保证社会的公正,以及夫妻双方的属性关系,可以使经济实力与身份特征趋向于一致。这种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夫妻关系的融合,而且在进行相关的财产分割时,也可以成为一项制度保障[11]。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除了明确规定属于夫妻当中一方的财产,其他的所有财产应该归于共同财产。这种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夫妻双方的家庭和谐,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的地方。首先,把双方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不合理的制度。对于夫妻关系来说,应该将夫妻关系存在期间,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到的收入,划分为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自身的个人财产,和婚前通过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应该归为私人财产[12]。

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该根据其中一方在家庭中履行的义务,提出财产分割处理,并且给予一定的补偿,这样不仅能保证其中双方的利益,还能充分的体现所有权。但是因为这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进行财产的具体分割时,夫妻双方所占的家庭地位不同,进行经营活动时所产生的收益也不同,所以无法对具体的财产进行界定,也无法有效的进行财产分割[13]。

而且因为在夫妻双方关系延续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无形财产,加大了财产分割工作的困难。例如一些知识产权和技术等无形财产,都不属于财产的界定范围。对于这些财产的分割来说,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来对其进行具体界定,在分割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夫妻双方如果没有事先对这些财产进行相关的证明,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将无法进行合理的分割。而且如果其中一方存在欺骗行为,对于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原则就无法得到实现[14]。

五、补偿问题

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进行财产分割,存在补偿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需要对婚姻中的弱者或者是无过错者进行保护。这种制度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并且保证了个人所有权,可以对弱者实行保护,也可以对在家庭中付出较多的一方进行相关的补偿。婚姻关系结束后,没有责任的一方属于无过错方,需要获得相应的赔偿,才能符合分割的原则。因为对于我国的很多女性来说,在离婚关系破裂之后,无法保障自身的正常生活,那么,需要在对过错方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对无过错方进行相应的帮助。因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健全,社会资源也无法进行合理的分配,所以说,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来对弱者进行一定的补偿,从而实现财产的合理分割[15]。

在对离婚中的一方进行补偿的过程中,首先要获得帮助权。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如果其中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应该从住房问题或者是财产上进行适当的帮助。因为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无法客观的判断,婚姻破裂之后双方的经济状况。所以,弱势的一方可以申请帮助权。但是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尽管可以在离婚时提出这种帮助,这种帮助只限于一次性的帮助,无法真正的改变弱势一方的生活。而且我国在男女经济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说,很多女性在结束婚姻之后,存在着较大的生活问题。如果无法对财产进行合理分割,也会影响其日后的生活,需要制定合理的制度,来对她们实行真正的帮助,从而保证她们在结束婚姻后,也都正常的进行生活。

在进行相关制度的制定时,需要适当的放宽对经济帮助的条件,因为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帮助条件过于苛刻,难以对弱势一方实行真正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适当的放宽补助的条件,从而真正的对其进行帮助。还需要对生活困难进行重新定义,因为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中一方在分割之后,没有私人财产,那么就会影响其今后的生活。所以说,需要对生活水平进行重新定义,如果在婚姻结束之后,其中一方的生活水平大幅度的下降,就要对其提供一定的帮助。

还需要对赡养权进行重新定义,赡养权一般是指在离婚之后,其中一方因为患病或者是过于贫困,而存在生活问题,需要通过履行赡养权,来为其给予一定的帮助。但是是因为这种帮助和财产分割是分别进行的,所以如果在进行法律分割中,这一方因为自身的生活困难,而产生了一定的财产争议,就需要对赡养权进行重新定义,从而真正的实现对弱势的一方的补偿。而且对于赡养权的给扶制度来说,并不能代替共同财产的分割,这是为了防止因为这种赡养费用的支付,来对被赡养的一方的正常权益产生的危害。所以说,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应该重视这些权利的履行,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合理分割。

结语:综上所述,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一项重点内容。尤其是在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的今天,要想在离婚诉讼中合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是非常困难的。婚姻延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具体价值无法通过法律法规来进行准确定义。尤其是一些增值的产品,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在进行离婚诉讼过程中,要想合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不仅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判决,还应该按照分割原则来进行具体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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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王大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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