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源头上进行把关的重要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出了较为系统、完整和明确的规定。但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各相关部门对其理解不深不透,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事件时有发生。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及基层建设项目环评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并针对如何整改和完善,提出了几点不成熟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评法规;实施现状;问题及对策
自1979年制定第一步环境保护法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十余部相关的环境保护相关法,9部资源管理法,30余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其立法速度之快世界少见。2003年9月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近十年来除《环境保护法》外我国环境立法最为重要的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有效法律,是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杜绝环境污染、生态保护的利器。然而,环境法律体系的建立并没有对环境保护工作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
1.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遇阻的客观因素
我国的环境法律和环境执法的不力,是与其发展的观念密切相关的。长期以来积累的思想束缚,经济是各地优先发展的主导战略,传统的GDP总值考核地方领导的政绩,经济第一的思想根深蒂固,反映到实际工作中就是环境保护要处处给经济发展让路,行政长官的意识凌驾于法律之上,虚弱的环境执法力度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些人心目中日益失去权威,而《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提升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地位,但从实施近十年来,一系列问题层出不穷。仍有很大一批项目不顾环评法的存在,未为履行环评手续,或未批先建等。主要制约因素有四:一是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不足,甚至依然落后和不到位;二是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有气局限性。三是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要通过政府的权威,强制监督实施的。
2.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审批权和监管权的统一问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是一个以立项、设计、施工、试运行、验收的全过程管理。但项目审批后,谁来监督建设单位执行,责任不明确,而且项目越大,审批级别越高,审批部门距项目所在地的距离往往越远,监管工作会出现力不从心的局面。基层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施工的违法行为,只能报告审批该项目的上级环保部门做出处理,而且环节多、时间长,有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违法施工而无能为力。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如我市涡阳县的涡北煤矿是国家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现已进入试产煤阶段,但至今无论是县、市都无该项目的有关环保资料,即使出现污染事故,也无权处理。
2.2处理与落实的统一问题。由于监督管理中发现不按设计施工的违建行为不能及时处理,基层环保部门需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部门报告,这就给违建业主留出了继续违建施工的时间,而且现在施工通过强化管理,速度很快,等投入了不该投入的大量资金或项目已经建成了,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按规定做出“拆除设施,恢复原状”的决定后,却已生米煮成熟饭。谁来拆除违建设施?恢复原状?是业主自行拆除?法院执行?可操作性不强。如我市曾有一个生物杀虫剂项目,投入了100多万元,改造原公司的旧厂房。周围居民屡次投诉,让项目单位迁离居民区,但当项目单位认识到选址不合理时,投入的资金已收不回来,而此项目建设资金全部是厂方工人的集资。谁来“拆除设施”?
2.3环评滞后建设和多部门管理导致相互推诿的问题。“只要环评就能建设”,这是很多项目单位的共识。某些项目在环保部门的多次催促下,在开工建设后才开展环评,环评成了“先建设后规范”的补救措施。有的由于选址不当,要加大投入减少污染,甚至迁民,以弥补先天不足。环评反而服从了建设项目。同时,建设项目的审批涉及到发改委、土地、环保、建委、工商等部门。按规定环保行使的是第一审批权,没有环保审批手续,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工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但是实际上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在建和已投入生产的项目仍存在。缺少一种有效的规范部门协作机制。
3.对策与建议
一是建立项目审批后的中间环境监管运行机制。明确环境监管责任和处理权,增强可操作性。二是制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如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三是提高环评办事效率,缩短环评周期。一个环评报告表从调查、监测、分析要一个月左右,报告书更长,有的项目受市场供求、利益等驱动,业主心急如焚,而环评仍在纸上谈兵,容易导致未审批就开工建设。四是建立严格的部门之间协作机制,明确法律责任,确保共同把关。五是建议环保部门垂直管理,因为作为地方上的建设项目,每一个都有其背景,环保部门作为隶属于市管辖的机关,不得不考虑许多与执法管理无关的内容,一定程度上影响环境监管的正常进行。六是建议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于急需投入建设或运行的建设项目,通过制定一个特殊的制度,简化程序,简政放权,缩短审批周期,确保项目顺利进行。七是定期举办环境监管人员培训班,并形成一种制度。有关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淘汰、限制、鼓励的产品、工艺、设备都在不断变化,监管人员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监管和审批水平。八实行不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的评审一般是以可行性为依据的,但是对于一些大型、复杂、多因子污染的项目,就不能单纯只论证可行性,要多一点逆向思维,还要论证项目的不可行性,这对预防生态影响、长期、潜在的环境危害尤其重要。
参考文献
[1]陈先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中的问题及对策.环境保护[J],2014,16(1):44~45.
[2]李海建.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3
[3]焦春艳.浅析公众参与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环境教育[J],2015,4,18-20。
作者简介:高铭(1982年4月—),女,工程师,现从事环境管理、环境信息化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工作,已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
论文作者:高铭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22
标签:环境论文; 建设项目论文; 环评论文; 项目论文; 部门论文; 评价论文; 环境保护论文; 《基层建设》2016年1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