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一)--对美国总统竞选演说的分析_美国总统论文

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一)--对美国总统竞选演说的分析_美国总统论文

再论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上)——以美国总统的竞选演说为分析范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总统论文,竞选论文,范本论文,宪法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35(2007)06-0044-06

一 继续分析美国总统宪法观的学术动因

分析美国总统的宪法观,能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有利于深化对宪法与宪治的认识①。继续分析美国总统的宪法观,依然有着重要的学术意义,突出表现在它能从一个独特的角度透视美国宪法制度、美国宪法文化及整个美国社会,从而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便利与有效地解剖美国宪法,体悟宪法精义。

(一)从单一研究到交叉研究——改善美国宪法社会背景的研究

美国宪法是“美国”与“宪法”的有机结合,了解美国是研究美国宪法的必要环节,只有深刻认识美国才能深刻把握美国宪法;离开美国实际的社会背景来谈论美国宪法,难以具有足够的说服力。相对于历史十分悠久的中国来说,美国是一个十分年轻的国家,但它却是当今世界独一无二的超级大国。美国迅速崛起的经验是世界各国学者普遍关注的话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就设立了专门的美国研究所,并有公开出版物《美国研究》。此外,我国还有中华美国学会等多个学术团体。随着中美两国关系的不断发展深化,理论界关于美国的研究也逐步深入,相关成果不断涌现,涉及到美国的历史、现状与未来,美国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美国的司法权、行政权与立法权,美国的内政、外交与军事,美国的宗教、种族与地理,等等。这些成果为人们认识美国提供了相当大的便利,但跨领域、跨学科的研究成果仍然不够丰富,从而既制约了人们对美国的全面与清晰理解,也不利于研究美国的专家们进行充分与有效的对话交流与相互启发。如,从法学角度来研究美国外交的成果就比较罕见,但这种研究又是十分必要的,正如专家所说:“美国人的宪政观和法治观对其外交的内在目标和外在行为方式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没有对美国宪政的一定理解,对美国外交政策的理解和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的评析是很难深入下去的。”[1]605

现代学术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纷纷兴起,不少影响重大的理论创新就产生于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如我国法学界这些年来所推崇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社会学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美国的研究,既要各个击破,进行学科特色鲜明的、单一的专题研究,又要在此基础上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交叉研究。而这种交叉研究的一个再好不过的选择,就是将美国宪法和美国总统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因为无论是美国宪法还是美国总统,对美国而言都具有极强的代表性,都是解析美国所不可回避的两个代表性课题。因此,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有可能开辟出美国研究的新领域与开创出美国研究的新气象,从而深化对美国的认识。这种认识上的深化,对于深入研究美国宪法而言,无疑是十分宝贵的。

(二)从总统传记到总统思想——深化美国宪法典型制度的认识

“总统制是最有特点的美国概念。”[2]585在当今世界,似乎没有谁比美国总统受到更多的关注,也似乎没有谁比美国总统拥有更加巨大的权力与更加广泛的影响。从宪法的角度讲,总统制是一项基本的宪法制度,为美国宪法所首创[3]31。美国宪法第二条开门见山地明确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制宪之初确定的三权分立制衡体制呈现出以行政权为中心的趋势,美国总统在美国社会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因此,要充分了解美国,是不可能不研究美国总统的。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总统的位高权重首先得益于美国宪法第二条对总统的充分授权,而且,总统制的良好运转也奠基于宪法对总统的产生、任期、权限、监督等问题的详细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研究美国总统,首先就应该研究美国宪法,注重从宪法学角度来研究美国总统,尤其是应该研究美国宪法与美国总统的互动。进一步说,由于美国总统在美国宪法上的重要地位以及在美国宪法实践中的重要角色,研究美国总统也是研究美国宪法的重要环节,透彻地认识美国宪法离不开对美国总统的深入研究。然而,从现实来看,从宪法学角度来研究美国总统的成果还比较缺乏,研究美国总统的成果集中在美国总统的传记与故事上,当然也有一部分从政治学、历史学与文献学等角度来介绍与研究美国总统的作品。因此,在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从宪法学角度来研究美国总统,包括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就成为进一步研究美国总统的重要内容。这既有助于运用从政治学、历史学、文献学等角度来介绍与研究美国总统的相关成果,扩大这些成果的影响;又有益于改进美国总统研究的格局,为进一步从政治学、历史学、文献学等角度来研究美国总统提供新鲜素材;还有利于催生新的成果,深化对美国总统、美国宪法乃至整个美国社会的研究。

(三)从美国现象到美国文化——推动美国宪法研究向纵深发展

研究美国,无疑既需要研究其“硬件”,又必须研究其“软件”;既需要研究其现象,又必须研究其“文化”。同时可以肯定,无论进行哪种研究,美国宪法都应是研究的重点对象,因为美国宪法在一定意义上是美国的最好名片,是了解美国的最佳途径。然而从下述两个统计表来看,关于美国宪法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从“表1”可知,国内学者对美国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的研究均远多于对美国宪法、宪政的研究;从“表2”可知,国内学者对美国政治文化、经济文化的研究远多于对美国宪法文化的研究。虽然国内学者对美国军事文化、外交文化的研究少于对美国政治文化、经济文化的研究,但也多于对美国宪法文化的研究。概言之,美国宪法的极端重要性与独特代表性并没有在相关研究中得以充分体现。因此,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不仅在一般意义上有助于丰富美国宪法研究的成果,而且有利于加强对美国宪法文化的研究,推动美国宪法的研究向纵深发展。

表1 国内学界对“美国”的研究情况

检索内容

检索项宪 法宪 政政 治 经 济 军 事 外 交

1 520 27210 64546 764 7 139 4 859

主题

0.63%

0.11%

4.4%19.4% 3.0% 2.0%

1 158 184 5 40330 548 3 969 3 296

关键词

0.48%

0.08%

2.2%12.7% 1.6% 1.4%

说明:1.数据来源于中国期刊网1994-2006年;单位:篇。

2.以“美国”为主题的文献共241 440篇。在此范围内,再以“宪法”等研究对象为主题和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如此表;其中的百分数为该项文献数占总文献数的比例。

表2 国内学界对“美国文化”的研究情况

检索内容

检索项 宪法 宪政 政治 经济 军事

外交

7 0125

12520 50

主题

0.69% 0

12.3%12.3% 2.0% 4.9%

5 0 5860 2 42

关键词

0.49% 05.7% 5.9% 0.2% 4.2%

说明:1.数据来源于中国期刊网1994-2006年;单位:篇。

2.以“美国文化”为主题的文献共1012篇。在此范围内,再以“宪法”等研究对象为主题和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如此表;其中的百分数为该项文献数占总文献数的比例。

二 美国总统在竞选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

“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下,如果你想当一个政治家,那么,你一生中消耗精力最多的是什么事情呢?是竞选。别说要想当总统了,就是想当一个小镇的地方治安警官,都必须一次次地经历竞选和选举。”[4]64-65竞选是美国总统制的重要特点,总统竞选是美国的一件大事,也是观察美国的一扇重要窗口。随着总统选举的竞争化程度日益提高,各位总统候选人在选举中花费的心思、时间与金钱也不断增多,争取选民支持的竞选演说更是倾注了他们的心血与智慧。因此,分析美国总统在竞选演说中关于宪法的论述,就成为研究美国总统宪法观的重要步骤。

鉴于美国总统的竞选演说非常多,难以全面收集,加之论文写作篇幅上的限制,作者仅以《美国历届总统竞选演说精选》[5]为分析范本。该书收集了13位总统的34篇竞选演说,其中有7位总统在竞选演说中明确说到宪法。虽然这种比例不及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说到宪法的比例,但不能由此推断出美国总统在竞选演说中不重视宪法。因为分析范本中的13位总统的34篇竞选演说,只是众多美国总统竞选演说中的极小一部分,随意性非常大,不能完全否定跟选编者的学术背景等有关——可以推断,如果由宪法学者来挑7位总统的34篇竞选演说,完全可以保证每篇中都出现宪法。而且,分析范本中所选取的13位总统的34篇竞选演说,发表时间最早的也到了1928年10月22日。而宪法在20世纪的美国早已深深扎根并开花结果,美国总统的主要精力早已不再是宣传宪法,而是更加充分、更加全面地实施宪法。因此,20世纪的美国总统较建国初期的美国总统在有关文献中较少直接提到宪法,乃情理之中的事情,与美国宪法在20世纪广为人知、深入人心相关。7位在竞选演说中明确说到宪法的总统,有5位的论述不乏精彩之语,兹详述如下[5]62-64,91-95,149-162,168-174,253-254:

第33任总统杜鲁门曾经在1948年10月23日的竞选演说中直言不讳地说,总统竞选是民主进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他自称是竞选老手,喜欢竞选,也有幸在1948年竞选连任成功。1948年10月29日,他在纽约黑人居住区哈莱姆发表的竞选演说中说《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都是伟大文献,并谈到了宪法的起因与原则。他说,1947年10月29日,总统民权委员会向他和美国人民递交了重要报告。他之所以设立民权委员会,是因为二战后种族偏见和宗族偏见开始出现,并威胁到自由。当自由受到威胁时,美国人有一种民主的行为方式,即召集所能找到的最善思考、最具代表性的男女人士,请他们拟定能体现自由的诸项原则和能维护并扩大这种自由的行动方式,这样就有了一份提供全国审议的目标宣言和行动纲领。《独立宣言》、美国宪法与民权委员会的重要报告都是这样产生的。其中,《独立宣言》的起草者们陈述了在权利方面人人“生而平等”,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的原则;宪法的制定者阐明了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联邦政府有责任保障每个公民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民权委员会则不仅重申了这些伟大的原则,而且阐述了一种方法,可以把这些原则付诸行动,使之成为每一个美国人的活生生的现实。他还讲到,民权委员会的报告之所以重要并引起广泛注意与研究,原因就在于民权委员会的建议并不局限于总统或行政部门的行动,还包括联邦政府各部门、州和地方政府以及民间政府和个人的行动。“归根到底,自由存在于每一个人的行动中。这也正是我之所以喜欢听人宣读《圣经·路迦福音》的原因。这正是它的寓意之所在。它意味着我们大家必须把我国宪法和《人权法案》所陈述的原则付诸行动。”

美国第35任总统肯尼迪是美国历史上最年轻的民选总统,他与强劲对手尼克松的竞争达到白热化程度,最后仅以微弱优势胜选。他获胜的原因可从多方面概括,不可否认的一点是他一流的口才与竞选演说。1960年7月10日,他在美国有色人种协进会集会上发表了题为《使美国成为没有种族歧视的国家》的著名演说。他在演说中说到,工作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种种权利不是仅供少数人享有的权利,而是每个美国公民都期望得到也应该得到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领导,尤其是行政上的领导,这些权利就不可能实现。因此,他强调:“白宫必须行使其有力的法律权威,领导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利。”1960年9月26日,他又在与尼克松辩论的开场演说中说:“只有当每个美国人都能享受到宪法赋予的权利,我才能满足。”他针对黑人孩子上中学的机会与拥有一处房子的机会只有白人孩子的一半、成为专业人士的机会只有1/3、失业机会却是白人的4倍这种状况,表示:“我认为我们能够做得更好。我不希望看到任何一个美国人的能力被浪费。”

第38任总统福特实在是一位福气总统,未经任何选举而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相继接替辞职的阿格纽副总统与尼克松总统。在担任两年总统后,他参加第39任总统竞选,曾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深造的他,在演说中多次提及宪法。1976年8月19日,他在共和党大会上接受总统候选人提名时发表的演说中,5次明确说到宪法或立宪。第一次他说:“我们再次领会了我们的革命先辈和移民祖先们早期的理想,即在享有立宪政治的同时,享有无限自由和机会。”第二次是他在回忆1974年8月9日宣誓时说:“那是宪法规定的。”第三次是他在数落民主党控制的国会不支持他工作时说:“我提出根据法院指令,对上学儿童的汽车接送问题要施行宪法的限制。民主党论坛承认,汽车接送应该是最后一个手段,可是问题同样在于,他们控制的国会按兵不动。”第四次是他在求助于美国人民支持时说:“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掌握大权,但是,所有的权力全部来自于美国人民,是美国人民授权给他的。”“我不仅请求你们的祈祷,还要请求你们的鼎力支持,请求得到你们的意见和赞同。”第五次是他在演说结尾重复了“拥护宪法”的承诺。一个月后的9月17日,他回到母校密歇根大学发表竞选演说,两次提到宪法,一次是他说美国人民在自己身上发现了一种比一切武器更有力、比巨大财富更宝贵的基本力量,“它像我们的宪法一样永恒”。另一次是他说:“宪法要求我们保证国内的安宁,这也是我在向国会提出的关于犯罪活动的咨文中所要求的。”

第39任总统卡特在1976年的大选中击败福特。针对民众对前几年的水门事件以及其它政界丑闻的不满心态,他在竞选演说中说,美国漫无目的地漂流为时已久,国家经受了一段时期的苦难,该是进行医治的时候了。在演说接近结尾处,他深情地说道:“我将看到美国团结起来,重新前进。这是一个由多种成分构成的、朝气蓬勃和宽容大度的国家,带着自豪和信心进入我们的第三个世纪——一个实践着我国宪法的崇高原则,符合我国人民的庄重举止的美国。这才是我们所要求的美国。这就是我们即将拥有的美国。”

第42任总统克林顿是1996年连任成功,跨越了20世纪与21世纪。1996年8月29日,他在芝加哥接受总统候选人提名时,发表了以构筑通向21世纪的桥梁为主题的演说。他在集中论说这一主题时说到宪法,即:“如果我们要筑起通向21世纪的桥梁,我们就要能响亮而清楚地说:如果你们相信宪法、人权法案和独立宣言的精神,如果你们愿意勤奋工作、恪守准则,你们便是我们大家庭中的一员。我们为与你们同在而骄傲。”然而,究竟什么是宪法、人权法案和独立宣言的精神?克林顿没有直接解释,但从上下文来看,它主要是指自由与平等,尤其是宗教自由与言论自由。

三 基本启示:从国家治理的根本法到治理国家的根本法

上述五位总统在竞选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既回顾了美国宪法的历史,又关注到美国宪法的现实;既涉及到美国宪法的精神,又关联到美国宪法的条文;既表达了总统们对宪法的赞美之情,又宣示了总统们对宪法的拥护之心;既体现了宪法的神圣性,又反映了宪法的世俗性。这些论述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化对美国宪法与宪治的认识,如杜鲁门的论述揭示了美国宪法在保护公民自由权与平等权上的特点,福特的论述表明美国理想从一开始就与宪法结下了不解之缘,而且有益于反思宪法理论,感悟宪法要义。毕竟,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迄今为止成效最丰硕、影响最显著的宪法;“美国总统是全国各地区所有人的总统”,“对全世界的人民来说,代表美国发言的是总统”,“总统是唯一经选举产生并代表全体人民的官员”[6]85,372,380,美国总统对美国宪法的论述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与代表性。

具体说来,虽然美国总统在竞选演说中从不同角度谈论到宪法,但归结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强调宪法保护公民权利,这是杜鲁门、肯尼迪与克林顿论述宪法的全部内容。在这里,看不到总统们对权利滥用的批评,也看不到总统们对权利行使界限的强调,深刻反映出宪法是体现与保护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另一方面是表达对宪法的信仰、赞扬与尊奉,这是福特与卡特论述宪法的基调。在这里,看不到总统们居高临下地定义宪法或评论宪法,也看不到总统们要求公民遵守宪法的词句,充分说明宪法是针对国家权力、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法。这两个方面都值得深思,这里仅结合宪法的根本法特征指出,通常所说的“国家根本法”并未彻底揭示宪法的特质,宪法的特质在于它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是保护人权的根本法;确而言之,宪法是公民治理国家、社会制约国家、权利控制权力的根本法,而不是国家管理公民、国家压迫社会、权力支配权利的根本法。

1.从国家法到治国法

宪法曾经被直接称为国家法,影响迄今仍然存在。至于把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更是耳熟能详。宪法与国家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当然是不能否定的,但笼统地将宪法作为国家法,既没有准确揭示出宪法与国家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掩盖了宪法与国家在诸多问题上的重大分野,容易导致宪法工具主义与宪法虚无主义。换言之,与国家法相连的往往是政治宪法,而不是宪法政治与法治国家,往往是有宪法而无宪治,有法制而无法治。加之国家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含义,以及人们对作为暴力机器意义上的国家的反感,将宪法作为国家法,既不贴切,也不妥当,容易伤害宪法的形象与品格,导致社会大众对宪法敬而远之,从而从根本上削弱宪法实施的基础。

进一步说,虽然将宪法作为国家法在地理学上有一定合理性,但这种称呼与宪法精神有一定距离。近现代的宪法理论认为,是先有宪法,后有国家;宪法权威至高无上,国家权威在宪法权威之下;是宪法主宰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宪法的命运。将宪法作为国家法,容易产生以下诸多错觉:国家在前、宪法在后,国家在上、宪法在下,国家为主、宪法为从。从人类宪法史来看,确实有不少国家颠倒了宪法与国家的逻辑关系,将宪法作为国家管理的根本法,从而在根本上损害了宪法的价值性。实际上,宪法在最彻底的意义上不是国家法,而是治国法;不是便利国家管理社会、管理民众的法,而是帮助社会管理国家、民众管理国家的法。正是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近现代法治、近现代国家与古代法治、古代国家的区别,使得法治文明、政治文明有了质的飞跃,即重心从向上层、为官吏到向下层、为民众的飞跃。

2.从总章程到专业法

将宪法作为治国法,不仅有益于体现宪法的价值性,而且有利于增强宪法的专业性,实现从总章程到专业法的转换。宪法既调整国家事务,又调整社会事务;既涉及经济事业,又涉及文化事业;既关系到内政,又关系到外交;既与过去相关,也与未来相连……所有这些说明宪法跨度大,范围广,涉及面宽,不同于只涉及人类生活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其它法律,以至于“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广为流传。宪法确实具有综合性,但这种综合性并不意味着包罗万象。宪法是纯正的专业法,而不是总章程。退一步说,姑且认可宪法是总章程,也不妨这样表述:宪法既是总章程,更是专业法,而且首先是专业法,然后才是总章程。因为没有专业性,宪法就难以成为法律家族的一员,更难以成为根本大法。

宪法不是法律汇编,宪法的综合性与它的高度抽象性、概括性、原则性有机结合,试图把方方面面的所有内容都塞进宪法,既不现实,也没必要[7]。一些国家的宪法修改频繁,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误解了宪法的综合性,忽略了宪法的专业性。所谓宪法的专业性,是指宪法虽然覆盖了很多领域,但其精神、原则与内容是集中的,即保护权利、限制权力、捍卫正义。虽然其它法律从根本上讲也要从这三个方面来进行理解,但宪法与它们相比,在这三个方面体现得更为集中、全面、深刻、深远、稳定与牢固,以至于我国年青一代的宪法学者普遍认为,宪法就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基本关系的根本法[8]3-4。将宪法作为治国法,简明而又充分地体现了宪法的专业性,既有利于宪法同法律汇编、道德宣言、政治文告等区别开来,也有益于宪法同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民法、规制犯罪与刑罚的刑法、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的行政法等其它法律区分开来,从而增强宪法的自主性、独立性与严谨性。

3.从国家根本法到社会根本法、人权根本法

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称呼,容易引发宪法附属于国家的歧义,从而与作为治国法的宪法本来面目相悖。因此,既要强调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性,又要实现从国家根本法到社会根本法、人权根本法的跨越,把宪法看作是社会约束国家的根本法与民众治理国家的根本法。

在法学与政治学中,国家与社会通常相对应使用,指向相对应的领域。宪法既与国家相关,也与社会相关;既是规范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调整社会的根本大法,而且是协调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根本大法,是限制国家、保护社会的根本大法,是社会控制国家的根本大法。之所以更强调宪法与社会的亲缘,是因为宪法根源于社会、产生于社会、发展于社会、决定于社会;对于宪法的存续与兴衰而言,社会比国家更有发言权与影响力。没有厚实的社会支撑而仅有强大的国家保障,宪法只能走形变样或者昙花一现。一些国家对宪法的追求不可谓不真诚、不狂热、不执著,付出的努力不可谓不艰辛、不巨大、不细致,但收获不大甚至劳而无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不够发达、社会条件不够优良、社会力量没有得到足够的发展、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地挖掘。一言以蔽之,脆弱的社会基础不能支持宪治[9,10],社会是宪法发展壮大的土壤,宪法应更多地支持社会,促进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大社会、小国家的格局。

在宪法学中,国家也经常与公民相对应使用,并具体转化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这一对关系范畴。“以上我所谈到的历史部分,你可以轻易地从美国的中学课本中找到,宪法教育是他们中学教育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我看到过一本中学课本,一张卡通画形象地表现了他们前辈的思考:画上的一个人拿着一份宪法草案说‘我们需要一个有力的国家政府!’一个惊叹号,另一个人则激动地争辩:‘你这文件上没有列出我们的权利!!!’三个惊叹号。画得十分生动。”[11]41其实何止是生动,更重要的是深刻!从人本主义的角度讲,与其将宪法作为国之根本法,不如将宪法作为人之根本法,即保护人权的根本法。“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这一通俗说法,本身没错,但不够,没有揭示宪法在保障人权上的独特性。确切地说,其它普通法律也是人权的保障书,宪法的独特性在于根本性,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法,人权是宪法的灵魂和精髓、出发点和落脚点。由此可以更加清楚地理解,为什么没有成文宪法典,而只有《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等宪法性法律的英国,被誉为“宪政母国”;为什么美国宪法在简短的序言中规定:“吾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增进全民福利,并谋今后国民永享自由之幸福起见,爰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2]151;为什么法国《人权宣言》强调“人权无保障即无宪法”,法国历史上的多部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宪法序言,法国现行宪法序言的第一句即重申《人权宣言》的原则。

注释:

①可参见拙文: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上)[J].时代法学,2005,(1);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下)[J].时代法学,2006,(2);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新论[J].时代法学,2007,(3)。衷心感谢周叶中老师、李双元老师、韩大元老师先后当面对我研究美国总统宪法观的肯定与勉励、启发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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