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研究

商业贿赂行为研究

赵多丽娜[1]2007年在《论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能推动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正当竞争会阻碍国家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初,因市场体系不完善,立法缺陷及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成为贪污贿赂滋生的土壤。在我国的许多行业,如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信、电力等领域,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市场潜规则,成为危害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阻碍,对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法律和文化带来了负面影响。针对商业贿赂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影响,各国纷纷通过加强竞争法的立法来进行有效的规制。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呈现出范围更广、手段更多、隐蔽性更强等特点,而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赂的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导致其可操作性降低,给执法部门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本文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暂行规定》,结合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对完善竞争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文章分为五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商业贿赂概述,本部分从商业贿赂基本问题入手,明确商业贿赂的概念、表现形式、构成要件等;第二部分详细比较了商业贿赂与回扣、折扣、佣金、附赠等相关行为,对准确界定商业贿赂,正确执法有积极意义;第叁部分结合我国实际,参考美、德、日及其他国家地区相关规定、制度,对各国的立法及其实践进行了详细介绍、比较,这些立法经验各有特点,给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以很大的启示;第四部分参照国内外立法经验,分析了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的立法缺陷与不足,体现完善的迫切性;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建议,是文章的重点。笔者认为,应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围,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和透明度;统一执法主体,强化商业贿赂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权限;完善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规范相关行为,设立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张亚[2]2014年在《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势头愈演愈烈,己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经济的全球化是一场以发达国家为主导、跨国公司为主要动力的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此次产业结构调整不仅是部分产业的整体转移,更重要的是同一产业的一部分生产环节的转移。全球化给各国带来诸多机遇的同时,也给许多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各国市场经济主体的天然趋利性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他们不择手段地选择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以获取市场优势地位。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尤其是涉外商业贿赂不仅破坏有关国家的经济秩序,也破坏了国际经济的竞争秩序,阻碍了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我国,涉外商业贿赂问题频发,影响力大,破坏力强,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经济法中公平竞争的宗旨,理应依法惩治此种不法行为。涉外商业贿赂中的“涉外性”包含诸多元素,在此主要研究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商业贿赂行为问题。虽然我国有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规定,但一则规定过于原则,二则规定过于零散。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包括商业贿赂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也规定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但迄今为止未有系统完善的法律对涉外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客观地讲,鉴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学界对如何防范和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研究颇丰,然而对涉外商业贿赂,尤其是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防范和制裁的研究论着并不多见。故,研究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不仅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以下5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释了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的含义和特征。首先,阐述了跨国公司的含义和特征;其次,阐释了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的含义和特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是指跨国公司在我国或者我国公司在海外的国际经济与商事交往中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司所在地东道国交易相对人或者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人,提议给予、承诺给予或者实际给予具有金钱价值意义的物品,或者提供其他财产性利益,以换取该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从而在国际经济与商事活动中获得有利的交易机会的行为。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行为的多样性、后果的严重性等特征。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对其制裁的必要性。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危害性在于:严重破坏了国际社会公平的竞争秩序,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严重破坏了投资与交易环境,激化了社会矛盾;我国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它是我国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义务,提高和维护我国国际威望和声望的应然措施;它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建设良好的商业道德环境,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叁部分,基于比较研究之方法,探寻国外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的可供我国借鉴的有益经验。主要考察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瑞士、韩国、芬兰等国家规制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与实践,并审视了制裁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国际合作现状,总结出国际社会制裁涉外商业贿赂给我国的启示意义。第四部分,主要剖析我国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现状与不足。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防范和制裁涉外商业贿赂行为,针对涉外商业贿赂犯罪,只出现在零散的法律条款当中,缺乏可操作性和惩治力度,难以达到有效防范和制裁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第五部分,主要论述我国防范和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之完善,以及我国在防范和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方面应当采取的举措。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第一,我国应当完善防范和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立法;第二,应当严格执法,即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防范和制裁各种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第叁,应当加强防范和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宣传和公众监督;第四,必须加强跨国公司内部管理,依法规范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第五,应当加强防范和制裁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行为的国际合作。

王焱[3]2007年在《论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文中研究说明商业贿赂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自发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获得竞争优势,往往采取贿赂手段。商业贿赂带来了多方面的危害,不但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还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最终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治理商业贿赂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而我国现行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使认定和查处难以下手。本文试图从分析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外延入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进行了专题性的研究,共分为四个章节。导言部分,首先通过对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研究背景的介绍,表述了选题的缘起。其次综述了研究该课题所查阅的资料和文献,介绍了有关专家的主要观点和着作。然后界定了课题研究的范围,确定本文研究的重点。在导言的最后,表述了本文对商业贿赂行为认定进行研究所使用的主要方法。第一部分“我国商业贿赂行为认定概述”,首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进行了阐述。然后为完整揭示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从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帮助理解其实质,划清商业贿赂与非商业贿赂之界限,为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提供了理论依据。最后,对商业贿赂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第二部分“我国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缺陷”,结合实例分析,指出我国法律在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上的缺陷,如商业贿赂主体范围过窄、手段表述不够明确,与相关概念界限不清晰等。只有找到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制上的问题症结,才能为进一步完善立法提出方向和目标。第叁部分“国外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针对我国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上的缺陷,介绍了部分国家商业贿赂法律规制的概况,评析国外立法上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建议”,如何对我国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现状进行完善,是全文的主旨。在指出我国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上存在的缺陷和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建议,包括拓宽商业贿赂行为主体的范围,清晰界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客观方面,规范商业贿赂相关行为,以及统一行政法和刑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标准。

刘成武[4]2006年在《商业贿赂犯罪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商业贿赂行为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医疗、教育、建筑、招投标等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心照不宣的“行规”和“潜规则”,有些甚至触及到刑事惩罚的底线。面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大量衍生,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却在司法实务中显得捉襟见肘,无处着力。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主要是由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而来,对商业这一特定领域里的贿赂犯罪的针对性不强,而商业贿赂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该罪的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与一般贿赂犯罪有所不同,造成司法实务界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特征认识不清,概念混乱,极大阻碍了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和打击。为了准确把握和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笔者仅以个人观点阐述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认识及相关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以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本论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规定,对比商业贿赂行为和商业贿赂犯罪的区别和联系,结合刑法中一般贿赂犯罪的规定,对商业贿赂犯罪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加以分析,结合中外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从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为样态着手,注重挖掘商业贿赂犯罪这一类罪的共性特征,从而发现规律,总结差异,便于准确认识商业贿赂犯罪的具体实行行为。全文分为八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简要说明商业贿赂犯罪危害及本文写做出发点;第二部分则从商业贿赂犯罪的定义入手,从行为性质、名词使用、刑法是社会防卫的底线以及商业活动主体四方面展开,将本文所指商业贿赂犯罪定义为商业贿赂犯罪的广义说;第叁部分介绍了中外法律及国际公约中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第四部分则重点分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其中对一般贿赂犯罪中已被普遍讨论提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索取贿赂、收受贿赂方式的表现形式等不再重复,而是将视角落脚于商业贿赂犯罪理解上容易模糊的地方,如商业贿赂犯罪是否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要件,商业贿赂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等:第五部分则借鉴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中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阐述商业贿赂行为几种主要表现形式的行为特征,以便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犯罪做出正确把握;第六部分列明商业贿赂行为与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第七部分简单分析商业贿赂犯罪中的数额问题、共犯问题和数罪问题;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商业贿赂犯罪有一个系统性认识。

何登榜[5]2012年在《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为视角,对完善禁止商业贿赂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综合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在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中的主体、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详细阐述。论文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商业贿赂的政治危害、经济危害、社会危害进行了全面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和国外禁止商业贿赂立法情况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第四部分对商业贿赂中的主体进行了研究,指出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不足,对具体界定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提出了立法建议。第五部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系统归纳总结,并对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六部分首先分析了现行法律在设定行政责任方面的不合理之处,分别从监管模式的选择、监管执法手段的完善和行政处罚的完善等叁个方面对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进行了探讨。第七部分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业贿赂民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从责任方式、请求权主体、赔偿范围等叁个方面对完善商业贿赂的民事责任进行了研究。

黄军[6]2017年在《商业贿赂规制条款的立法评析及其完善思考——兼评2017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文中研究表明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对于现行商业贿赂规制条款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与变动,可谓进步与不足并存。商业贿赂规制条款的进步之处主要包括扩大了受贿行为主体范围、确立了员工贿赂及其例外情形、明确且丰富了贿赂行为目的要件内容以及加重了贿赂行为责任负担;而商业贿赂规制条款的不足方面表现为内涵界定存在疏失、典型行为列举欠缺以及相关概念规定保留有待商榷。基于问题导向主义,为进一步完善商业贿赂规制条款,应当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不正当性、增加典型行为列举,并删去相关概念表述。

李欣怡[7]2016年在《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治理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朗,我国作为最受欢迎的投资东道国之一,大量跨国公司涌入我国。然而近年来媒体相继曝出一系列金额巨大、手法多样的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行为,凸显出我国对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的防范和治理方面存在着问题。因此,认真研究当前我国在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危害,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障碍,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对策建议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是目前极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本文的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可能的创新之处、相关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第二章是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商业贿赂的实证分析。通过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中朗讯案、力拓案、葛兰素史克案叁个经典案例的回顾,再结合近十年的案例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指出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盛行的原因,包括商业利益的驱使、中国“人情”文化的影响、跨国企业本土化发展的需求、行政垄断特权的存在、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等。总结出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手段,归纳出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危害,包括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公民利益、阻碍技术创新,危害民族企业、危及国家安全,造成我国社会财富流失、鼓励腐败行为,抹黑中国市场的形象、败坏职业道德等。在对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有了较深的认识之后,第叁章阐明了当前我国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治理的不足,包括法律法规的碎片化、宽松化、制度设计不完善、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缺陷、社会力量参与不足、行政及司法制度的国别差异等。第四章是在第叁章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治理的对策建议,针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治理的诸多不足,追本溯源,借鉴国外相关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立法、健全机制、加强教育、深化改革、加强国际合作、发动社会力量等一些完善对策。

李凯迪[8]2017年在《论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商业交易中经营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无视市场规则大量采用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商业贿赂甚至成为了一种“潜规则”。医药行业更是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医药生产与经营企业为了销售产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贿赂医务工作人员。医务工作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在临床诊断时,给患者开具价格高,回扣高的药品,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切身利益。医院俨然成为了一个商业化场所,严重忽视了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由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泛滥,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如药价虚高、医患关系紧张、医药市场秩序混乱等,不但破坏了医药市场的经营环境,损害了医务工作人员的形象,而且给国家经济造成了损失,削弱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目前,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如回扣、劳务费、性贿赂等,而且犯罪形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很大阻力。由于立法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存在一定缺失,难以有效规制目前医药行业中的犯罪行为。为了有效打击犯罪,净化医药市场环境,完善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本文整体上分为四个部分,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模式进行论述。首先,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进行界定,归纳出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并且分析其特点以及危害。其次,对我国目前关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主要从构成要件、罪名体系、罪状表述、刑罚设置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再次,介绍美国、德国、日本、联合国反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及启示,为完善我国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提供借鉴。最后,在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刑法规制的对策,分别从构成要件、罪名体系、罪状表述、刑罚设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黄劲[9]2006年在《治理商业贿赂法律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市场上的商业贿赂现象较为严重,且通常得不到应有的查处,甚至发展成为部分行业的市场“潜规则”。商业贿赂的泛滥必将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存在条文散乱、范围狭窄、主体认定不统一、执法程序不严格等问题,完善相关立法,是根治商业贿赂的制度保障。本文通过对各种学术观点的比较,区分商业受贿于商业行贿,对商业贿赂做出界定。它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手段上不以“秘密”或“暗中”为必要,其对象亦不限于政府工作人员。它是经营者出于商业目的,以违法手段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发,分析了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究其屡禁不止的根源,指出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完善方案:一是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是制定《海外反商业贿赂法》,叁是对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罪进行完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基础,除此之外,在执法上必须加强检察治理。而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治理商业贿赂是存在一些困难的。本文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徐文文[10]2016年在《全球视野下商业贿赂刑法规制问题再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商业贿赂行为的全球刑事立法进程看,不仅开始较晚,发展较缓慢,而且主要国家在相关立法和刑事政策方面仍存在一些争议。虽然制定有效的刑事法律规制商业贿赂犯罪,确实存在一些现实的困难,但仍有必要设置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人员贿赂犯罪在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上都有所不同,应将二者相区别。我国在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时,应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以宽为主,以严为辅,宽严互补;分别探讨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正确看待刑法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作用,注重完善刑事程序法的相关制度,重视犯罪预防的重要性及其他治理措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论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D]. 赵多丽娜.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2]. 跨国公司涉外商业贿赂法律问题研究[D]. 张亚.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3]. 论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D]. 王焱. 华东政法学院. 2007

[4].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D]. 刘成武. 四川大学. 2006

[5].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完善[D]. 何登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2

[6]. 商业贿赂规制条款的立法评析及其完善思考——兼评2017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J]. 黄军. 研究生法学. 2017

[7].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治理研究[D]. 李欣怡. 广州大学. 2016

[8]. 论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D]. 李凯迪. 吉林财经大学. 2017

[9].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对策研究[D]. 黄劲. 湘潭大学. 2006

[10]. 全球视野下商业贿赂刑法规制问题再探讨[J]. 徐文文. 法学杂志. 2016

标签:;  ;  ;  ;  ;  ;  ;  ;  ;  ;  ;  

商业贿赂行为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