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如今,大数据与搜索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貌似科技正使得我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好。从表面上看,大数据的发展丰富了产品的种类,提高了更新换代的速度,也使得人们的选择更加多样化。甚至在这个过程中,消费模式也在不断持续的升级换代。但是身处其中的消费者们真的得到了如他们所料的便利么?当我们的个人信息不再成为我们的个人隐私而是被几家大型公司所掌控。那么科技的发展是否还会和我们当初想象的那般成为服务大众的工具?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大众要如何在大数据的浪潮中切实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立法者与普通大众不得不仔细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大数据;大数据垄断;消费者权益
现如今互联网时代拥有大数据就等于拥有用户,网络平台都试图通过争夺大数据的途径来了解用户需求,从而争取用户,这也引发了很多争议。国家也注意到这一情况,在新修民法典中对大数据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网安法》也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引领用户大数据隐私条款进行一轮升级,“大数据”就此全面渗透到法律规范与法律实践。
一、大数据垄断之成立
(一)大数据垄断的由来
大数据垄断,顾名思义是针对大数据的垄断行为。然而大数据包罗万象,因此在讨论大数据垄断之前,我们先要明确此次讨论的大数据——个人大数据究竟为何物。个人信息大数据。按照OECD给出的定义是指“与一个可确认身份的个体有关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包含着人们在衣食住行方方面面所产生的各种消费信息。
(二)大数据垄断的表现
一网络平台型企业垄断开始显现。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平台型经济将主导未来服务业。像我们耳熟能详的滴滴、阿里巴巴、微博等平台型公司。公司本身没有任何库存商品,也不直接面对消费者提供服务但是却成为成为各自领域领军企业。这就凸显了平台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其掌握的消费者的大量资讯不仅使平台自身趋于垄断,也使得各行各业也借助平台迅速走向寡头化。像与余额宝合作的天弘基金,从一家默默无闻的小公司借助余额宝这一平台奋起直追发展成为全国首屈一指的大型金融公司。
二是现代产品标准体系受到冲击。私人定制大行其道导致以第二次工业革命以来的由政府制定的标准体系面临冲击。3D打印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让订制产品、个性化需求迅速扩大。标准体系之外的新产品、新服务日新月异地涌现,市场已经无法再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产品的好坏,由政府单方制定标准来规范市场的难度也就越来越难大。同时,服务领域的标准缺失问题也亟需解决,以北京、上海为例,其服务类投诉已超过商品类投诉,但是却没有形成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所普遍认可的标准,这也造成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无限加大。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未来相关问题将会更加复杂。
三是信息不对称情况突出。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一项产品的复杂程度也不断在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无法清晰的认识到自己所购买的产品和服务的构成细节。并且由于网络自身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有些信息无需经营者特殊隐藏,由于其复杂性与专业性普通消费者就很难发现影响他们消费的重要信息正在流逝。这也就造成了消费者不确定在消费前应知道什么信息,即使得到了信息最后可能还看不懂应知的信息。这样在产生纠纷的时候时十分不利于消费者维权。
二、大数据垄断的影响
大数据垄断归根结底是一种新型的垄断模式,其必然会带有类似于传统垄断行为的一系列特征。但因其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必然也拥有一些不同于往常的新的表现形式,其对企业与消费者产生的影响大致如下:
(一)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1.大数据的收集与处理能力将成为企业的重要竞争力。决定企业竞争力是否强大的要素有很多,包括资金、技术、人才、融资等等。在大数据经济环境下除了传统的影响因素,作为数字经济的“主角”——大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大数据可以通过分析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形成用户画像从而精准的为企业制定合适大众的销售策略,并进行精确的广告投送。这样极大的节省了销售成本并提高的消费者用户体验与用户黏度,而大数据正是这一切行为的基础。
2.大数据垄断提高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拥有大数据垄断地位的企业能够为其他企业进入相关行业设置障碍,从而影响竞争。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大数据初始的获取与分析是十分简易的,这使得人们的生活能够被方便的监测和预示。所以为了获得商业利益,互联网公司和其它拥有大数据企业的公司对用户行为大数据进行了挖掘和分析,普通人的隐私在该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威胁。在大数据相关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许多可能看似无关且复杂的大数据,会通过大数据的检索与整理功能最终被开发出新的用途。作为提供大数据的普通消费者,其权益会不可避免的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二)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
1.会减少和误导消费者选择。拥有大数据垄断地位的企业会利用大数据来了解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更优质更廉价的服务,一方面是为了培养用户的消费习惯借此来增加用户粘性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驱赶市场竞争者,从而获得市场支配地位。但在占有市场之后,由于前期投入过大,企业逐步优先考虑收益以此来弥补前期的巨大投入而不是考虑为用户提供相关性程度高、质量好的搜索结果。
2.会导致消费者面临价格歧视。消费者在线上的任何行为都会产生相应的行为痕迹和搜索历史记录,甚至是在某个图标上的悬停时间都会为大数据技术所捕捉。这些大数据会为以大数据为驱动的互联网公司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凭借这些信息互联网公司可以通过分析获得用户的偏好,对同等商品的心理预期及可接受的价位,甚至是对某一产品或者品牌的忠诚度等信息,根据这些大数据信息就可以对消费者实施价格差异策略。
3.不利于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在大数据时代,隐私被认为是非价格因素之一。在互联网发展之初几大搜索引擎公司(例如Yahoo、Google)为了争夺客户,争相打出隐私保护牌。但在企业获得绝对市场支配地位后,则失去了保护用户隐私的动力。这一现象在互联网企业并购案中尤为突出。在具有大数据垄断地位的企业并购中,大数据的合并会导致企业对消费者大数据市场的掌控力更加强大,从而降低隐私保护的动力。
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若干建议
在大数据时代,实施垄断将会阻碍大数据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要建立和强化对大数据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强化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建立健全立法与执法体系。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数据垄断这一前沿命题,此次也在征求意见稿中被提及。这是第一次将互联网企业的大数据垄断纳入反垄断执法考量范围。征求意见稿中对认定互联网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进行了完善,认为除了考虑其市场份额,还要考虑其掌握相关大数据情况。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市场经济告诉我们在竞争越充分的领域,产品服务质量就越好;越是保护性、垄断性领域,产品服务质量就越差。而一旦在某一领域形成垄断,消费者也就会被经营者予取予求。在《反垄断法》已经实施超过十年的前提下,我国已逐渐与美国、欧盟比肩成为全球三大最重要的执法区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执法体系。在数字经济的形势下应充分发挥自己在传统垄断领域执法方面的优势,集合数字经济的特点制定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关于大数据垄断的特别条例。
第二,建立新的产品与服务标准体系。我国现阶段产品与服务标准由国家同行业协会共同制定同时以国家制定为主。这在大数据经济发展之前有助于统一标准,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但是现在市场已经无法再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产品的好坏,由政府单方制定标准来规范市场的难度也就越来越难大。以美国为例,除涉及需要由政府制定标准的敏感行业外,其90%以上的行业标准标准由20个最大的标准组织制定。政府只有在自愿性标准不适用或者不存在时才制定标准。我国也逐步开始做出改变。第三,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更加侧重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成哥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精神。因此在关于大数据垄断的发垄断法的制定中也应该将这一观点包含进去。其中信息的不对等性则是大数据垄断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发面切入:一设立全国性的消费品质量监督信息化平台,引导食品、医疗等重点领域的建立公开评价机制。并在该平台上实行消费者评论与打分制度,同时严厉打击刷单炒信、恶意评价等违法失信行为。无论服务内容与形式如何变化消费者的直观感受无疑时最能体现产品或者服务好坏的最重要的标准。二是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投诉信息又是毕评价信息更能反映出问题。通过查看投诉信息可以更好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防范风险能力。将舆论监督的压力传导到经营者身上,通过多维度地公示投诉量、投诉率、和解率等,让消费者自己理性判断消费风险。三是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收集适用个人信息时必须满足正当必要性的原则同时事先明确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告知其用途。还要赋予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单独决定权,在立法和公共政策层面给予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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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建辉.对大数据垄断的几点思考[J].中国证券期货,2017(7).
论文作者:董津函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9
标签:数据论文; 消费者论文; 标准论文; 互联网论文; 信息论文; 用户论文; 企业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9月3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