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增强企业活力为改革中心--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改革述评_公司法论文

以增强企业活力为改革中心--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改革述评_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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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深圳经济特区国民经济的细胞,为了使特区整个国民经济焕发勃勃生机,20年来,深圳一直把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围绕着这个中心环节,确立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两个方面的正确关系,呈现出了丰富多彩的改革画面。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做法

深圳的国有企业由于一开始就面临市场竞争,因而相对于内地而言,其经营方式和组织制度较早发生了变革,这种变革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比较早地走向市场,不再采用计划经济下的产品生产模式,而是面向市场的商品生产与经营模式。二是适应企业面向市场化和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率先进行了股份制改造试验,企业组织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三是进一步改革经营制度,积极调整企业产品、产业结构,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概括起来,深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有企业进行了改革探索:

(一)率先改革企业经营方式

自深圳特区建立到80年代中期,深圳的国有企业经历了经营方式改革和内部经营机制转变的过程。面对特区比较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国有企业为了求生存和发展,改革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开始实现由计划经济观念向市场经济观念转变,由计划经济的供给型管理向市场经济的经营型管理转变,由依赖政府给项目、资金向在市场竞争中寻找项目、开发产品转变。为适应企业走向市场的需要,深圳率先开展了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和推行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改革试点。针对企业自主权过小的问题,特区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在人、财、物、产、供、销方面赋予企业较大的自主权,使企业初步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主体。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深圳也实行了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签定承包合同,用契约的形式来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摆脱政府的直接控制,成为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实践表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为企业走向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深圳国有企业开始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市场开展商品生产和商品经营,并且在生产经营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则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较大程度上有了分离,规范了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承包者的经营目标和责任,赋予相应的权利和利益,从而激发了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1987年、1988年,深圳国有工业企业利润分别增长了70.9%和82%,国有商贸企业利润分别增长了43%和91%。

(二)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深圳市产权制度改革除改革宏观国有产权管理体制(包括构筑新型的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国有资产宏观分布结构的优化配置等)以外,重点是重构微观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

1.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产核资,即核实企业资产数量与结构,重估资产价值,解决帐目与实物不符、财务帐与实物帐不符,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的问题,同时要追溯资产产权的来源、归属及其变动情况,为产权界定提供依据。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化过程中,深圳十分重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自1993年起,深圳全面开展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同时,制定了《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为理顺和界定清楚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2.核定资本金,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深圳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核定资本金,核定企业法人财产占有量,由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颁发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作为国家出资的法律凭证,与其他法人、自然人财产共同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同时,政府从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退出,不得直接支配企业的法人财产,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使企业真正具有独立法人身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全面推进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深圳自1983年开始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革方面的早期探索,1986年开始选择部分国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试点工作,90年代以来开始全面推广。除对属于特殊企业采用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外,对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则改造为产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1999年底,除35家试点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工作已全部完成外,全市100 家市属国有一级企业的70%,1000家二级企业的60%已改造成公司制企业。一大批国有企业已改造为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全市股份有限公司有546家,其中上市公司有59家。 深圳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只对极少数带有垄断性、 公益性的国有企业改组为独资公司。目前,市免税集团、市城建集团、公交集团、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等企业已成功地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将一部分盈利状况良好、 资产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家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少部分符合上市条件的改制为上市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将绝大部分属于竞争性行业的中小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国有企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过程中,深圳鼓励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参股或控股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

(4)内部员工持股公司。 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企业制财产组织形式。目前深圳的内部员工持股制度已由试点发展为全面推广阶段,员工持股已成为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一种主要模式。

在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深圳还将企业改制同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通过对集团公司属下二级公司的公司改制,加强了二级公司内部的规范化运作,优化了集团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使集团公司属下全资企业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制度的转变,降低了集团总部的投资风险,使集团公司成为投资中心、决策中心和资产经营中心,二级公司成为生产经营中心、利润中心和成本管理中心,从而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母子公司体制。通过完善和规范集团内部组织结构,限制三级企业、淘汰四级企业,优化了企业产权结构,缩短了管理链条,减少了管理幅度,组建了一批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集约化经营的企业集团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4.建立企业产权流动机制。在积极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同时,深圳建立起企业产权转让、交易和企业破产、兼并制度,培育和完善了包括产权转让市场、股票市场在内的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使厂房、设备、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从管理不善、经营困难的企业中转移出来,流向效益高、潜力大、前景好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布局结构趋向合理化,更好地发挥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和主导作用。

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了企业财产关系,加快了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进程,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创造了条件。

(三)大力推进企业领导体制改革

企业领导体制涉及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和各机构之间的权责划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产生办法、企业党组织作用的发挥等诸多方面,改革的难度大。1996年,深圳颁布了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公司中各机构的地位、性质和作用,改革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规范合理、高效统一的企业领导体制。

1.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深圳制定了关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工会的五个暂行规定,从体制上保证企业的领导机构、领导人员产生程序和职责范围符合《公司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这“五个暂行规定”的特点是:一是明确了公司中各机构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划清了企业内部各机构的责、权、利,为企业建立以董事会为主的决策中心、以经理层为主的生产经营指挥中心、以监事会为主的监督约束中心、以企业党组织为政治核心的目标一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科学的现代企业领导体制奠定了基础;二是根据企业内部不同机构的性质、地位、作用,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各自的工作方法和运作程序,操作性强;三是贯穿了建立企业内部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的内容,权责对称,奖惩明确。

2.建立了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科学决策机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建立了以董事会为中心,按照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在可行性论证基础上进行选择的企业经营决策机制。

(1)确立了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地位。 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享有召集股东大会、决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审计工作计划,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等重大经营决策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权。

(2)规定了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为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董事会成员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深圳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公司经理、财务总监、员工代表、社会专家等人员组成。其中,市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人选,由市委组织部考核并征求国资办意见,报市委决定委派;市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中代表国有资产的董事人选,由资产经营公司推荐提名,资产经营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市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人选,由资产经营公司推荐提名,资产经营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资产经营公司直接委派和指定;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社会专家董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3)规定了董事会决策程序。 董事会决策程序根据决策事项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投资决策,董事会委托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然后由董事长主持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议,最后由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形成董事会决议,对于人事任免,根据董事会、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分别由市委组织部、资产经营公司或公司人事部门考核,经公司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长签发聘任书或聘任文件;对于财务预决算,董事会委托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由董事长主持财经审议委员会审议并提出评价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一致,改革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办法。早在1993年,深圳市就取消了企业的行政级别,实行企业分类定级制度。企业实行分类定级后,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办法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市委管一、二类企业,三类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交给了资产经营公司,在三类企业中实现了管人与管资产的结合。1996年,市委、市政府根据“党管干部”与《公司法》相结合的原则、干部下管一级的原则以及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了《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调整了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将一、二类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下放给资产经营公司,将总经理的任免权真正交给公司董事会。与此同时,加强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党委的建设,使企业党委在国有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保证“党管干部”的原则得到切实贯彻。按照新的办法,市属三个资产经营公司的领导班子由市委组织部门考核并征求国资办的意见后,报市委讨论决定。市资产经营公司直属企业的董事长,由资产经营公司提出人选,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企业董事会提名,资产经营公司党委考察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上述人员任免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企业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任命后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新的办法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人选既可以由组织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董事会推荐,也可以由市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推荐产生。

4.成立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引进经理人员竞争机制。为适应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需要,深圳市1996年6 月成立了企业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评荐中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广泛搜寻企业高级经理人才;二是科学评价企业高级经理的任职资格;三是择优推荐高级经理人才。通过组建这一高级经理人才市场,努力形成经理人员的市场竞争机制,拓宽选拔人才的视野和渠道。

(四)积极推动企业分配制度改革

深圳经济特区自建立以来,在分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建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分配机制,调动了企业员工与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初步建立起多种分配主体并存、按劳分配和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深圳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唯一的分配主体的状况,尊重企业的分配权,让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分配主体,自主决定分配形式和分配方式。在特区经济结构中,非公有制经济占有较大比重,非公有制企业在分配方面的示范作用,促使国有企业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以市场机制调整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在劳动力市场中形成平均工资。市场调节机制取代了原来的计划分配机制,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供求状况,自行决定员工工资和其他收入。1994年,深圳市颁布了《试点企业按照“两个低于”原则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办法》,政府对企业工资总额不再控制,由企业在确保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及相应的分配方式。35家试点企业推行这项改革后,分配关系基本趋向合理,平均主义“大锅饭”得以消除,同时,企业工资总额随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而上下浮动。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及相应的分配方式的办法,目前已在全市企业中全面推开。

2.坚持同股、同权、同利原则,建立规范化的企业初次分配制度。随着公司化改革的深入,深圳改变了传统的企业内部初次分配流程,按照《公司法》要求,重新规范企业初次分配。首先,明确界定各投资主体的产权关系,坚持同股、同权、同利原则,保障国家及其他投资主体的股权收益和财产收益。其次,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保障企业法定公积金提留和使用的规范化,实现企业资本的良性循环,形成自负盈亏的机制。再次,保障企业初次分配的货币化,堵塞乱发实物,隐形收入高于工资水平的漏洞。

3.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员工工资分配市场化。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按市场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进行调节。深圳市除规定最低工资水平线外,不干预企业对员工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水平。目前,深圳通过竞争机制的调节,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企业大体相等,基本形成了社会平均工资。

4.打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鼓励企业适当拉大分配差别。深圳鼓励企业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工资分配开始向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适度倾斜。目前,企业的资金分配总额和分配办法已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可以对贡献大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实行重奖,并可根据企业效益状况调节经营领导层与员工的收入水平,充分体现了奖勤罚懒、按岗领薪、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

5.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探索新型的经营者激励机制。深圳从1994年开始,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试点的原则是: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同企业经营效益挂钩,同企业员工分配脱钩,适当拉开经营者同一般员工收入的差距,并注意克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其基本做法是将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年薪分为基本年薪、增值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基本年薪与企业的类别、级别挂钩;增值年薪是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增长情况,按一定办法计核企业经营者年度收入;奖励年薪是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经营环境和当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增长情况,分别对董事长和总经理酌情予以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年薪收入的兑现要考核企业当年上交利税的情况,不交或欠交利税的企业,以及虚盈实亏的企业,不能发放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增值年薪和奖励年薪。

6.鼓励员工参股各种企业,实行按股分红。通过员工投资企业,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同时,增加按股分红的部分,在企业内部形成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分配格局,促进了企业与员工“利益共同体”的形成。

在建立激励和动力机制的同时,深圳强化了企业内部分配约束机制。一是规范工效挂钩的效益指标。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控股、独资企业以实现利润和净资产的增长作为考核的硬约束指标,辅之以适当的行业经济指标。二是实行计税工资制。企业实发工资总额超过政府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以上部分,按企业适用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取消不合理的隐形收入。三是加强企业审计、会计和统计工作,规范票据管理,提高分配的透明度。

(五)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

根据中央“抓大放小”的方针,按照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原则,深圳市自1996年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集中力量重点占领和发展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金融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菜篮子工程,以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同时,对竞争性行业的小企业,坚决放开,达到搞好搞活的目的。

“抓大”方面,主要思路是按照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形成一批支柱产业、创出一批名牌产品的“三个一批”战略,重点抓了32家大型企业、18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力争使其中的8~10 家在五年内发展成为年销售额50~100亿的大型企业, 使这批企业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为达到这一目标,首先是加大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力度,引导重点企业按照突出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的原则调整优化企业组织结构,通过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缩短管理链条,实现专业化分工、集约化经营。其次是加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通过实施名牌战略,培育了拳头产品,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第三是实施政策倾斜,扶持重点企业的发展。近几年,先后对重点企业注资8亿元、 所得税返还3亿元、减免地价转增资本金3.3亿元;利用国家的兼并政策冲销银行呆坏帐5.24亿元,使一批企业卸掉了包袱,增强了实力。“三个一批”战略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企业资债结构得到优化,竞争实力明显增强,并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其骨干作用日益突出。目前,全市已有12家企业成为省重点企业集团;14家企业进入了国家512 家重点企业的行列;特发集团、三九集团、核电集团已被列入国家120 家试点企业集团之中。

“放小”方面,主要思路是按照“出售一批、兼并一批、股份制一批、破产一批”的原则,通过出售、兼并、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员工持股、合资合作、破产、委托经营、租赁、注销等方式,放活小企业。在放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将企业放给企业员工、特别是企业经营者去经营,以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经营积极性。截止2000年上半年,深圳共完成了市属834户、区属186户企业的放小工作,分别占计划放小总数的79.3%和79.8%。在“放”的同时,还把扶持小企业的发展作为一项基本战略,纳入到全市的经济发展战略中统筹考虑,通过建立和健全为小企业服务的体系,扶持小企业快速、健康成长。2000年初,又出台了《关于支持我市工业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并把重点放在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和融资支持上,逐步建立起为小企业服务的社会综合体系,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六)建立了以资本为纽带的“三个层次”国有资本运营和监管新体系

深圳以实现政企职责分开为突破口,以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地位和责任、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为重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资本运营和监管体制进行了大胆改革探索,建立了“三个层次”的国有资本运营和监管体系。

第一个层次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该委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受市政府的委托负责对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并对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管理权。

第二个层次是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该公司是由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以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代表国家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直接行使资本受益、重大决策、资本运营、选择经营者等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第三个层次是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它们是拥有独立财产权的法人,以其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具体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个层次”的国有资本运营和监管体制的建立,在第一层次实现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离;在第二层次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离;在第三层次实现了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开,明确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调整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逐步实现了政企职责分开。通过层层授权、建立责任制度,解决了国有资产责任主体缺位的问题,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好所有权、放开经营权、行使宏观调控权的改革要求,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三个层次”的国有资本运营和监管体系逐步趋于成熟,各层次之间的功能定位和责、权、利关系逐步明确;资产经营公司的运作不断走向规范化。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特点及实践意义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特点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20年的改革与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一些特点:

1.国有企业改革起步早。深圳经济特区自创立起就对传统的国营企业体制进行了改革探索,比较早地进行了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推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率先对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制度进行改革,在国有企业中实行股份制,在全国最早颁布股份制改造的政策法规,较早对公司制企业进行规范;大多数企业的组织结构与管理形式已经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改制,成为比较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企业比较早地接受市场调节,内部经营机制较为灵活。由于特区市场体系的发育程度高于内地,在生产经营上,原材料来源和产品销售完全依赖市场;在资金来源上,国有企业投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贷款,而不是政府财政投资。同时,深圳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较多,信息比较灵通,能够较快地吸收国际上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对国外市场的变动反应较快,适应性较强,因而特区企业比较早地走向市场,内部的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

3.特区企业社会包袱小,企业办社会的负担较轻。由于特区建设历史短,企业多为近十几年内创办的,企业担负的离、退休职工的费用支出较低。同时,深圳的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的社会化程度较高,大多不由企业直接负担。企业在实施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等方面的负担和难度都明显低于内地。这也是特区企业改革能够比较顺利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

4.特区“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发展迅猛,其灵活的经营机制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借鉴。深圳特区自创建起,就积极引进外资,大力发展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多元化、混合型所有制结构。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灵活的经营机制,对特区国有企业改革发挥了比较好的示范、借鉴和推动作用。

5.特区政府机构较早进行了改革,政企分开也较为彻底,为国有企业走向市场创造了条件。此外,特区早期的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快速扩张和自我积累能力的增强创造了条件,加上特区较早推行的对外开放和市场化改革,使特区人思想观念更新来得比较早,这也是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改革能够比较顺利推进的一个有利因素。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意义

深圳的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在实践方面具有普遍性意义,重点体现在以下几点:

1.把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突破口,努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的运行基础,也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改造,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主体。深圳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始终注重大力发展多元化投资形成的混合型经济形态,形成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以及混合经济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经济结构,培育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构造了特区国有企业在产权结构上的优势特点,有力地推动了政企分开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2.以构筑企业利益共同体为重点,积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企业经营机制是企业内部各机构、各利益群体综合发挥作用,从而对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行为产生全方位影响,并最终决定企业经济效益的自律调节和组织运作方式。它是一个综合系统,由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压力机制、创新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等子系统构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企业各项制度改革,改变企业及利益群体的行为方式,达到改善企业运作效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深圳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特别强调通过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来健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一方面通过推行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确立员工的投资主体地位,使员工同企业建立一种新型的财产关系,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对企业资产增值和利润增长的关切度,提高员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员工积极性,有效地形成企业的激励机制,增强凝聚力和内部动力。另一方面通过承认经营者对企业的特殊贡献,探索经营者劳动价值体现的新方式。经营者是生产要素的组织者。经营者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是经营与管理智慧的体现。没有好的经营者,各种生产要素就很难科学、合理地组织起来,发挥整体效益。因此,对于那些作出了巨大贡献的经营者,不仅要使他们得到应有的社会尊重,而且也要使他们的劳动得到充分的价值体现,从经济上得到应有的报酬。深圳从1994年就开始试行经营者年薪制。1997年又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进行了规范,目前在继续推行员工持股和经营者年薪制的同时,正积极推进经营者持股试点,力争通过试点,探索技术换股权、管理换股权、期股激励和期权激励等改革形式,将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作为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突破口,从产权关系入手,促使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方面结成利益共同体,通过财产关系,将个人的利益和企业的命运联系一起,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机制,既使经营者和关键岗位的科研、管理人员的自身价值得到实现,又在增强激励的同时,增强风险意识,加强约束。

3.以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地位和责任为重点,不断完善以产权为纽带的国有资产运营和监督管理体系。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既包括微观企业制度的变革,也涉及到宏观国有产权管理体制的变革。已有的实践证明,只进行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改革而不对政府管理国有经济的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既不可能造就富有生机、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也难以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也无从构建。针对传统国有经济管理体制存在的政企不分、多头管理等弊端,深圳市以实现政企职责分开为突破口,以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地位和责任、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为重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资本运营和监管体制进行了大胆改革探索,建立了“三个层次”的国有资本运营和监管体系,形成了一整套有效的国有资本运营、监管制度。其实践意义,是将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为市场经济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资本纽带关系,塑造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样一个产权主体和责任人,较好地克服了国有资产所有者虚置的问题,同时,也改变了传统体制下国家统负盈亏的软约束体制,为构筑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自负盈亏机制奠定了基础。

4.按照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国有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最关键的是要有一批优秀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推进,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要求尽快培育一支懂经营、善管理的职业化经理队伍。深圳市注重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造就职业经理阶层,在国内率先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行政干部中分离出来,取消了市属企业的行政级别,促使企业领导人把目标放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上,实现了企业领导人由“政府官员”向职业经理的转变;大胆改革企业干部任免制度,结合股份制改造,按照公司制企业管理模式,完善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据关于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党组织和工会的《五个暂行规定》,明确了公司中各机构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划清了企业内部各机构的责、权、利,为企业建立以董事会为主的决策中心、以经营机构为主的生产经营指挥中心、以监事会为主的监督约束中心、以企业党组织为政治核心的目标一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科学的现代企业领导体制奠定了基础;同时,根据“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一致的要求,改革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办法,将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交给了资产经营公司,实现了管人与管资产的结合。此外,为适应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需要,深圳市成立了企业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广泛搜寻企业高级经理人才,科学评价企业高级经理的任职资格,择优推荐高级经理人才,拓宽选拔人才的视野和渠道,努力形成经理人员的市场竞争机制。

5.以政府职能转变为目标,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国有企业改革能否取得最终的成功,与政府职能转变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深圳在80年代中期就撤消了政府专业管理部门,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由部门管理向大行业管理转变,由主要管理国有经济向调控全社会经济转变,管理方式也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1993年,深圳取消了所属企业的行政级别,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方案》,按经营规模、效益水平对企业进行分类定级,使企业由过去的“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变,政企分开有了实质性的进展。1994年,深圳又实行了企业无主管部门的改革,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政府各个部门不再分管企业,较好地政企职责分开。与此同时,深圳加强了法制建设,健全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了政府审批制度,从而为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条件。

深圳的国有企业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国有经济战线过长,布局不尽合理;部分企业重改组,轻转制,经营机制尚未真正转换;产权主体多元化程度不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尚未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尤其是对经营者激励力度不够;“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部分企业管理较为薄弱,财务风险较大,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来加以解决。

今后10年,是我国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按照中央的要求,首先要努力实现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三年目标;再用较长的时间,基本完成对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对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形成更为合理的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深圳今后一个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党中央的要求,率先在全省、全国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从整体上搞好搞活国有企业;率先在全省、全国完成对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对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率先在全省、全国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应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1)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2)加大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力度;(3)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4)加强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机制;(5)大力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 尽快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6)推进经理人员职业化、市场化;(7)进一步完善“三个层次”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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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增强企业活力为改革中心--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改革述评_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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