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的不确定性与自我知识的确定性_语言翻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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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论题是蒯因(W.V.Quine)提出来的,它与著名的经验证据对科学理论选择的非决定性(underdetermination)论题相关。不确定性论题是一个有关语言哲学的认识论命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内涵或意义的不确定性,另一个是外延或指称的不确定性。由于蒯因本人是从语言翻译角度论述不确定性问题的,所以不确定性通常被称为翻译不确定性(the indeterminacy of translation)。戴维森(D.Davidson)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诠释不确定性(the indeterminacy of interpretation)论题,其核心思想是:我们不能从言语行为中唯一地构建信念和意义。不少哲学家对不确定性论题提出批评,认为它否定了自我知识的确定性。本文在戴维森纲领的基础上,力图澄清诠释不确定性与自我知识确定性的确切涵义,指出在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冲突,进而揭示诠释不确定性论题的重要哲学意蕴。

一、翻译不确定性与诠释不确定性

蒯因的翻译不确定性论题源于他所主张的自然主义的语言观和行为主义的意义论。他认为:“语言是一种社会的技艺。我们大家都只是根据他人在公共可认识的环境下的外部行为来习得这种技艺的。”(Quine,1969,p.26)翻译不确定性论题的内容是:“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编撰一些把一种语言翻译为另一种语言的翻译手册,所有这些手册都与言语倾向的总体趋于一致,但它们彼此之间却不一致。在众多场合,它们可能以这样的方式表现出一些歧义:相对于同一种语言的一个语句,当它们用另外一种语言分别翻译这个句子时,这些翻译句之间彼此却可以不具有任何似乎合理的等价关系。”(ibid,1960,p.27)比如,“一个表达式能够以两种同等可辩护的方式译为英语,但这两个翻译句在英语中意义却不同”。由此,蒯因对人们通常持有的意义和指称的确定性观点提出了如下批评:“不确定的东西不只是意义,而且是外延即指称。我关于不确定性的评论开始是对具有相同意义的挑战……意义相同确实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一再受到挑战。对于两个在外延上相同的谓词,从来不清楚何时能说它们在意义上是相同的或不同的……翻译的不确定性,同等地贯穿于外延和内涵……指称本身证明在行为上是不可测知的”。(ibid,p.35;参见陈波,第133页)蒯因的不确定性论题在当代哲学中引起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大家认为,翻译不确定性论题的主旨是拒斥作为心理实体的意义概念。

戴维森在建立其著名的彻底诠释(radical interpretation)理论的过程中发展了翻译不确定性论题,这种发展所形成的不确定性通常称为诠释不确定性论题。戴维森说:“当一个诠释理论只是根据单个言说者对语句的态度来诠释他的话语时,我们可以确信,会有许多同等合格的相互竞争的诠释理论,因为在诠释上的差别会被在信念归属上的适当差别所抵消。”(Davidson,2001a10,p.153)其理由是:一个言说者所持语句为真决定于该言说者借由他的话语表达的意思和他关于世界的信念,而对于这些决定的方式我们只能部分地清理出来,意义和信念不能从语言行为中单一地构建出来。(Davidson,2001c,p.256)

这里包含几层含意:(1)在意义和信念的构建中,纵然其形式的和经验的限制条件不是任意的,我们仍然不能从这些限制条件中得到一个唯一的诠释理论。也就是说,可能存在众多可行的诠释理论,我们原则上缺乏认知判断标准,无法决定哪一种诠释是唯一正确的。(2)当所有的诠释资料都纳入考虑时,我们仍然可以从言语行为中对言说者的信念及语句的意义做出不同的诠释。(参见林从一,第210-212页)(3)语言诠释中真理、意义和信念是缠结在一起的。

根据戴维森的诠释理论,可将诠释的几个阶段简示如下(cf.Lepore and Ludwig,p.229):

在戴维森看来,诠释的不确定性就产生在第二和第三阶段,这两个阶段可能存在不同的向语句指派真值的方式。这样,“在某种情况下,戴维森允许能够有不同的、非同义的元语言语句——所有的这些语句实际上对一个对象语句都给出了诠释。”(Evnine,p.122)

翻译不确定性和诠释不确定性具有共同的理论预设:(1)语言的意义通过对他人的语言进行诠释(或翻译)而得到理解。这也被称为意义研究的第三人称(the third person)进路,以第三人称的观点切入作为原初的和基本的认识论立场。这一点很关键,彻底不同于传统的以笛卡尔为代表的基于第一人称(the first person)的认识论立场。(2)语言意义是公共可观察的。(3)语言意义依赖于言说者在特定环境中的外部行为而探明。(4)主张意义及指称具有不确定性。其共同的理由是:从反面看,那种基于语词-对象模式的指称和意义概念均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从正面看,整体论(holism)加上意义具有公共可观察性的主张,使得证据与意义之间也没有一对一的关系。(5)意义及指称的不确定说的主旨是反对意义或指称实体论。它证实了以下看法是正确的:“如果意义是实体的话,那么,关于原则上必然具有意义的这个尖锐问题就是虚伪的。”(Davidson,2001.a7,p.101)

翻译不确定性与诠释不确定性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首先,最重要的区别是,诠释不确定性是建立在戴维森的彻底诠释理论基础上的,它是基于彻底诠释方法的可能性和彻底诠释者立场的合理性基础之上的。(参见王静、张志林,第65-66页)

第二,对思想及言说的对象的界定不同。蒯因主张语言的特定言说对象(“说什么”和“何时说”)完全依赖于“主体间可资利用的提醒物”(cf.Quine,1960,p.IX);而戴维森认为,我们的思想和言谈的对象,既是关于一个主体间分享的世界,又是关于一个独立于我们的客观世界。这样,戴维森杜绝了把言说内容只框定在主体间或观念之间而对其仅作融贯理解的可能,而将语言所关涉的对象连结到相关环境中的事件和对象上。(cf.Davidson,1990,pp.320-321)

第三,对意义及信念的证据理解不同。蒯因认为,一个观察语句有什么样的意义(信息值),是由使得一个言说者对该语句持赞同或不赞同的感觉刺激模式所确定的。(cf.Quine,1960,chap.1)戴维森却反对蒯因的行为主义立场,拒斥将感觉刺激作为诠释的证据。他对证据的要求只是非语义词项(non-linguistic term)描述的,而不是如蒯因所要求的那样是行为的。(cf.Davidson,2001a10,p.145,148)“这就意谓着,任何非行为的、非语义的证据,包括关于大脑和它工作的信息等都可以为戴维森而非蒯因所用。尽管如此,实际上,戴维森很少或几乎不使用这样的证据。”(Evnine,p.100)不过,戴维森仍然主张语言意义依赖于言说者在特定环境中的外部行为而探明。须注意的是,戴维森所界定的外部行为是不借助于仪器就可观察到的。他不把神经末梢的刺激本身也作为一种反应行为,因为那是我们不借助仪器就观察不到的。他之所以强调这一点,其目的是为了强化言语行为的公共可观察性,彻底地把言语行为置于公共可理解的视野下,不给语义内部论留下可钻的空子。再者,戴维森把蒯因由感觉刺激引起的对语句的赞同或反对态度,提升为依据外部世界条件对语句的持真(hold sentence true)态度。他认为理解语言意义的根据之一,就是我们可以观察到在什么条件下,行动者持何种语句为真。根据戴维森纲领的意义真理观,持真态度与约定-T结合,为真理理论增加了形式的和经验的限制(参见王静,第67-69页),从而也缩小了意义不确定性的范围。

第四,对指称及指称不确定性的看法不同。根据蒯因的论证,一方面,任何真正的语义事实都只能被看作是行为的;另一方面,以行为证据为基础又不足以确定意义或翻译。因为对蒯因来说,认识一种语言仅仅在于根据一系列倾向以各种方式对各种不同的刺激做出反应。如果在这一系列倾向中采取各种可能的相互竞争的分析假设(analytical hypotheses),即把待翻译的话语分解排列成一个土语词汇表,再尝试性地与英语的词汇或短语匹配,这势必导致不同的翻译(即所谓的翻译不确定性)。(cf.Quine,1960,p.68)因此,不存在什么东西可以确定意义或翻译。不仅如此,蒯因还从意义及翻译的不确定性引出了指称的不确定性,或称指称的不可测知性(the inscrutability of reference)。他特别指出,通常说来,人们认为:“指称、外延,一直是确定的东西;意义、内涵,则是不确定的。不过,我们现在所面对的是翻译的不确定性,它同等地贯穿于外延和内涵。词项‘兔子’、‘兔子的部分’及‘兔子的时间段’不仅在意义上不同,它们也对于不同的东西为真。指称本身证明在行为上是不可测知的”。(ibid,1969,p.35;参见陈波,第133页)但是,从这里也引出了指称的荒谬性,即一个词项可以指称不同的东西,而这些不同的东西之间没有差别。为了摆脱这种荒谬境地,蒯因发展了他关于本体论相对性(ontological relativity)的学说。他认为,尽管我们不可能以行为证据为基础绝对地确定语句的意义和指称,但通过诉诸分析假设,可以相对地确定表达式的意义和指称。换言之,“除非相对于一个协调的体系,否则指称就是无意义的。”(ibid,p.48)

然而,戴维森认为,蒯因并没有对翻译和指称的实际情况做出充分的表述。依戴维森之见,当我们确实依据翻译手册把一种语言翻译成另外一种语言时,如果我们真的能从其中“总结出旨在诠释语言的可容许的证据,那么,这种证据与指称问题和本体论问题无关。因为一个翻译手册仅仅表明从一种语言中的语句转换成另一种语言中的语句所采用的方法,我们从中无法推导出有关语词与对象之间的关系的结论。当然,我们知道(或我们认为我们知道)在我们自己的语言中的语词所指称的东西,但是翻译手册并不包括这种知识。翻译只是一个纯句法概念(purely syntactic notion)。指称问题并不在句法问题中出现,更谈不上在其中加以解决了”(Davidson,2001a15,p.221)。进一步说,蒯因的重点虽然不在讨论指称问题,而是强调指称的不确定性,但他仍然是在语词-刺激的经验模式上考虑指称概念。而戴维森所要做的,是“坚决主张我们必须拒斥将指称概念作为经验的语言理论之基础”(Davidson,2001a15,p.221)。他认为,以彻底诠释方法处理诠释过程,不确定性的程度不会如蒯因所视为可能的那么严重。何以见得?戴维森本人这样解释:“这部分的是因为:我是在一个全面的基础上倡导采用宽容原则;部分的是因为:倘若满足约定-T,显然就确保了量化结构的唯一性(the uniqueness of quantificational structure)。”(ibid,2001a10,p.153)相比而言,蒯因则仅仅是在识别(纯粹)的语句联结词时才强调宽容原则。戴维森彻底诠释方法中的语义限制条件,要求必须对语言中的量化结构做出诠释,而这种以递归方式做出的满足约定-T的量化结构,可能根本没有为逻辑形式的不确定性留下余地。(ibid,2001a9,p.136 n.16)恰如他本人所说:“我们承认,像“‘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这样的语句为真确实很平凡,然而,这样一些英语句子的总体却唯一地(uniquely)为英语确定出真理概念的外延。”(ibid,2001a13,p.194)

二、诠释的不确定性与自我知识的确定性是否冲突?

根据蒯因和戴维森的思想,翻译的不确定性论题不仅适用于使用显然不同的语言的言说者之间的翻译,而且也适用于使用母语的言说者之间的翻译(ibid,2001a7,p.100)。也就是说,意义及指称的不确定说不仅适用于他人语言的语义和指称,也适用于言说者自身(第一人称)。那就意味着,我们对自己(第一人称)的字词指称什么以及语句的意义到底是什么也不具有确定的知识。这招致了许多哲学家的批评。这些批评一般认为,关于第一人称即对于我们自己来说,我们具有确定的语义知识和心灵内容的知识。蒯因对这些批评的回应是:这些批评犯了丐题的错误,因为这类批评诉诸我们对我们自己的语言的内容以及心灵的内容具有确定的知识这个前哲学的直觉。(参见林从一,第72页)至于对我们自己的语言内容以及心灵的内容是否具有确定的知识,蒯因没有明确予以回答。如果非要追问蒯因的答案,那么根据他的一贯主张,我们猜测他的回答或许是:关于语言内容以及心灵内容的知识,仅仅在于根据一系列倾向以各种方式对各种不同的刺激做出反应。如果在这一系列倾向中存在可能采取的各种相互竞争的分析假设,那么就存在各种可能的关于自己语言内容以及心灵内容的知识。但是,一个表达式的意义和指称是相对于背景语言(background language)的,因而通过诉诸特定背景语言下的分析假设,可以相对地确定表达式的意义和指称。

而戴维森则认为,蒯因“关于翻译不确定性的学说既不神秘也不带有威胁性”(Davison,2001b10,p.145)。关于所谓“不神秘”,戴维森做了一个类比分析,即以温度的测量为例,我们既可以用摄氏温标也可以用华氏温标(或这些数字的任何一种线性变换)来陈述测量,而这不同的理论标准同样地正确适用于对事实证据的描述;而之所以说“不带有威胁性”,戴维森不无深意地指出:“这是因为,恰恰是在显示不确定性程度的过程中,同时显示我们所需要的不过就是确定的东西。”(ibid)

如何理解“在显示不确定性的过程中”同时显示“确定的东西”?这里需要厘清几个问题:(1)戴维森对“自我知识的确定性”的看法与传统观点有什么区别?(2)翻译或诠释的“不确定”指的是什么“不确定”,自我知识有“确定”内容指的是什么“确定”?(3)翻译或诠释的不确定性与自我知识有确定内容是否构成冲突?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我们如何能断定对自我知识具有确定的内容,或者说自我知识为何具有第一人称权威性(first person authority)?传统的观点诉诸“意识”(awareness)这个观念,认为对于我自己的思想,我的意识是“直接的”,而对其他人的思想则没有这种直接性,因而就只能“间接地”意识到别人的思想。戴维森认为这种传统观点只是指出了第一人称的权威性这个现象,却并没有对为何其具有权威性做出解释。在他看来,关于我自己的心灵(my own mind)的知识与关于他人心灵(other mind)的知识之根本不同在于:前者一般来说不是基于证据或观察而获得其确定性的。传统的所谓“直接的”或“间接的”意识,反过来不过是取决于“意识”是否依赖于(行为)证据,即:不依赖于证据的就是直接意识到的,依赖于证据的即是间接意识到的。(Davidson,2001b14,pp.208-218)

在戴维森的论文中,不仅关于我们自己心灵的知识是可以不诉诸证据或观察的,而且,“在正常情况下,去询问一个人为何相信他所宣称具有的思想,这是无意义的,对其要求理由(reasons)或辩护(justification)是不适当的。”(ibid,1993b,p.248)戴维森认为,他发现了在如何理解我们和他人言说上的不对称(asymmetry)的地方:“我们关于他人借由言说而意谓什么的知识必须依赖于观察,而我们如何知道借由我们自己的言说意谓什么的问题,一般来说甚至不能被提出来。”(ibid,p.249)

如果把自我知识和他人知识不对称性的标志理解为是否依赖于证据和观察,以此作为自我知识与他人知识的一个根本区别点,那么,这是戴维森最容易导致批评的地方。因为从这里很容易推出,既然自我知识不需要证据和观察,那就不需要从第三人称彻底诠释者的进路去诠释自己的思想,从而第三人称进路的根本性就受到诘难,进而彻底诠释的可能性就值得怀疑。不仅如此,如果关于我们自己的语言和思想是不需要诠释的,我们理解自己的语言和思想是不需要理由和辩护的,则戴维森的诠释模式就只能用于诠释他人的语言意义而不能用于理解自己的语言,进而他所设定的三角测量(triangulation)模式① 也就不适用于自我知识。如果这个批评成立,则它对戴维森来说是釜底抽薪的,他的整个纲领体系将面临坍塌。

我们认为,戴维森所遭受的批评,一方面源于他论文中的一些含混表达,一方面源于其他人抓住这些表达曲解了其基本论点,或者做出了错误的衍推。

综观戴维森的思想,我们认为,戴维森的所谓自我知识与他人知识的“不对称性”,其实质不在于对自我知识不需要诠释,而在于“相对于在信念的自我归属(self-attributions)中的一个根本组成部分,在言说者和听者之间对于真实性而言有一个不对称性,即存在一个合理的假定:言说者不会认为他的信念内容不一致;而相对于听者而言,对言说者的信念内容的知识,则没有这样的假定。”(ibid,p.250)这清楚表明,这种不对称性的关键在于这个“合理的假定”。而之所以在自己和他人之间存在着这样不对称的假定,在于有利于真之假定(a presumption in favor of truth)不同。在戴维森看来,对于自己的信念,我们可以有一般的根据,对作为一个整体的信念主体的真实性做出推定。并且,在戴维森独特的理解中,如果将这个一般根据应用于他人,不但不能据此推定他们的每个特定信念都是真的,反而是恰恰提供了据以指责他们出错的背景。(cf.ibid,2001b10,p.153)可以继续追问:我们何以优先具有对自己的信念真实性的推论根据?对此,戴维森则做出了一个不需要特别谨慎给出的理由:“一个人不可能普遍误用他自己的语词,因为正是对语词的使用给出了他的语词的意义。”据此也就可以合理推定,一般而言,“言说者无论何时意欲表达他的思想,他都能正确地表达它。”(Davidson,1993b,p.250)②

我们可以简略地列出上述关于自我知识有“权威性”(或不对称性)的推论步骤:我不会普遍误用自己的语词—→我优先具有对信念真实性的推论根据—→我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我的信念是一致的—→(与他人交流时)我的信念在总体上是真的。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谓第一人称权威性的关键在于我对自我的基本信念态度即持真态度在认同上有一个优先。理解自己的语言不需像诠释他人话语那样,需要根据相关环境诉诸观察证据才能获得他人的持真态度,从而理解他人的语言意义和信念内容。一般来说,我们会认为自己对自我的信念真实性的基本看法是前后一致的,或者说,一般来说人们不会弄错自己的态度(cf.Davidson,1993a,p.210)。对于自己的态度的正确性也是易于知晓的——不需要像辨明他人信念的真实性那样需要诉诸观察证据。如果以上分析正确,则我们就可以说:关于自我知识和他人知识的不对称性,关键在于如何知道(how to know)环节上的不对称,而不在于知道什么(know what)环节上的不对称。据此,我们自然得出一个结论:所谓第一人称权威是指“在任何正常的表达中,存在一个言说者知道他所言何物的假定” (Davidson,1993a,p.211),而不是表明自我知识具有某种优先权,自我知识的确定是理解他人知识的基础。简单地说,对自我语言及思想的诠释同样需要应用基于约定-T的形式模式,以及以持真态度为基础的相关证据整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相对于态度的存在的知识上,不存在不对称性”(ibid,1993b,p.250)。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问题:翻译或诠释的“不确定”指的是什么“不确定”,自我知识有“确定”内容指的是什么“确定”?我们认为可以从几个层面去理解翻译或诠释的“不确定性”:其一,在对言语行为的诠释中有三种最根本的要素:对语句的持真态度、语句的意义和言说者的信念。其中意义和信念是相互联结的;这种相互联结性是由于在对言语行为的诠释中信念的归属与语句的诠释这两个方面的相互依存所造成的(cf.ibid,2001a13,p.195)。持真态度与不同的信念归属相结合就会产生不同的意义,或者说,语言理解中三种根本要素的相互联结,特别是信念与意义的相互依存,是造成诠释不确定性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我们“不能在描述一种成功的理论的目标时求助于下述两种看法,即:每个信念都有一个确定的对象;每个语词和语句都有一种确定的意义” (Davidson,2001a10,p.154)。其二,对于翻译或诠释对象,我们可以运用不同的语言,也可以运用同一种语言中一些相互竞争的但同样为真的理论:“不同的真理理论会对同一个语句指派不同的真值条件(这就是蒯因所说的翻译不确定性的语义类似物)”(ibid,2001a16,p.224)。这样,我们的翻译或诠释与言说对象之间就不存在确定的一对一的关系。其三,我们有能力通过真理概念将语言与外在世界的事实或现象联系起来。但这种能力是对我们整体的认知能力而言,即相对于我们的语言整体以及外在事实或现象整体而言。至于外在世界的具体事实或现象是什么,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语言去言说它,一个语词到底怎样与它相联系,那不是确定的东西。“即使(与人们可能会合乎情理地所期望的那种情况相反)根本就没有不确定性,诸如意义和信念对象之类的实体也不会具有独立的重要性。”(ibid)其四,如果我们认为概念图式(the conceptual schemes)与语言是同一的,那么,言说者用语词意指的东西及其意义就随着语言(或概念图式)的相关证据的整体性质的变化而变化。

至于为什么对自我知识有确定的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戴维森的主张,我们认为也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理解:其一,我们所思所言的内容全部或部分的是关于外在世界的事实或现象的,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其二,我们一般来说不会普遍误用自己的语词,通常能够用语词正确表达自己的思想;其三,一个人的信念一般来说是一致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与他人的信念也是一致的;其四,作为理性动物,我们的大多数信念是真的,通常情况下,我们还相信他人的信念一般来说也是真的,我们能够与他人共享一个真理概念。

基于以上对“不确定性”内容和“确定”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回答最后一个问题,即翻译或诠释的不确定性与自我知识有确定内容是否构成冲突。戴维森说:“的确,我未曾回应这样一个问题,即我如何调和我所接受的指称不可测知性(我从蒯因处吸纳并修改的)与我所确信的我们通常知道我们所思所言为何物之间的冲突。”(Davidson,1993a,p.212)因为在戴维森看来,这两者之间根本不存在其他人所揭示的所谓冲突:“说指称是不可测知的,并不是说存在着某物而我们不可能探测到,而是意味着根本不存在什么让人去测知的东西。”(ibid)这又是一个容易被误解的地方,需要特别注意。根据戴维森的语义外部论,所谓“不存在什么让人去测知的东西”,并不是说在我们之外没有东西存在,而是说没有与我们的语词所指称的一对一的具体对象,或者说没有这种语词和对象之间的对应指称关系。我们确信有一个客观外在世界,故我们通常知道我们所思所言为何物;但同时,“这并不意味着我知道我的语词所关于的对象,而你却不能领会到。对于任何人而言都没有这样的对象存在”。(ibid)换句话说,我们关于所思所言者的知识不是关于具体对象及其与语词的关系的知识,而是关于对象世界和与言说相关的境况的整体了解和把握。因此,指称的不确定性与自我知识有确定内容之间并没有什么冲突。

三、诠释不确定性论题的哲学意涵

对于诠释不确定性在意义理解中的影响,戴维森说:“不应将留有不确定性判断为诠释的失败,而应将其作为意义理论本身性质的一个逻辑结果。”(ibid,2001c,p.256)其实,在语言理解的实际过程中,诠释不确定性可能并没有那么大。“给定一个言说者共同体,其中的成员显然都讲同一种语言,那么,理论家就会力求一种单一的诠释理论:这会为每个单独的言说者极大地缩小他对一些初始理论的实际选择。(在长久的交谈中,人们必须从一种可适用于社会的诠释理论入手,并随着其他言说者所特有的证据的积累而使这种理论日趋精致。)”而这种基于社会交流脉络的诠释理论所以可能的原因在于:“我们可以通过建构信念,来调整在个体对语句的持真态度与以公共标准衡量的语句的真(或假)之间的松弛关系”。(ibid)在全面应用宽容原则的前提下,虽然不同的真理理论会对同一个语句指派不同的真值条件,但我们可以有理由断定这些理论对语句在语言中的作用的看法是(大致上充分地)一致的。而且,“对关于T-语句的诠释增加的一些合理的经验限制(我们依据这些限制条件来判定T-语句为真)以及形式限制,会充分地在那些不同的真理理论之间确定出不变因子”(ibid,2001a16,p.224)。根据这些论述,只要我们知道这种真理理论(并且知道它正是满足那些限制条件的理论这一点),便可以知道T-语句唯一地提出了语句的真值条件。这样,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戴维森说恰恰是在显示不确定性的过程中,同时显示了确定的东西。就哲学传统看,这里从一个独特的视角重构了思想交流过程所具有的变中求恒和异中求同的机制,从而可视为另一种有别于哈贝马斯意义上的“交往理性”。我们认为,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相比,这种意义上的“交往理性”所具有的显著优点是:它能有效地避免囿于主体间性层面、仅仅从协调意见而求得共识的进路,为进而彰显诠释脉络中的语言意义和信念内容的客观真理性规定了相应的理性原则、形式条件和经验限制。

诠释的不确定性论题还从一个侧面批判了概念图式需要组织或适合实体(或经验)的教条,即图式-内容的二元论(the scheme-content dualism)区分的所谓经验主义的第三个教条。因为根据戴维森的观点,就语言诠释而言,并不存在彻底不同的理论结构,关于诠释的不同理论可以看作是“参照共同部分在可理解的概念图式中做出转换和对比”(ibid,2001a13,p.195)。但须强调,这里所谓“共同部分”绝非只是“意见共识”,而是由内含于三角测量模式中的诸多因素(特别是语义外部论)所确认的语言意义和信念内容的客观真理性。因此,戴维森强调,必须把诠释不确定性放在意义整体论的架构下思考。这种不确定性的重要性仅仅在于使人们注意到,对言语的诠释为什么必须普遍地与对行为的诠释、从而与对欲望和信念的归属紧密结合起来……每个诠释和对态度的归属都是在一种整体论的理论中所使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整体论的理论必然地由关联到真理的一致性和普遍的融贯性的东西所支配;而且正是这一点,使这些关于意义和信念的理论永远有别于那些描述与心智无关的对象、或把对象描述为与心智无关的理论。(Davidson,2001a10,p.154)

根据戴维森的观点,意义或翻译的不确定性并不表示我们无法把握一些重要区别,而不过是表明某些明显的区别并不是重要的(类似的如用不同的方法表示温度的测量,或决策论中以不同的数字表示不同的选择之间在主观值上的有意义的关系)。

最后,不确定性论题对语言哲学研究还有一个重大贡献。正如戴维森所说:“通过显示如何在没有确定的意义这种东西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语言哲学研究,消除了分析与综合的区分,这保障了语言哲学得以成为一门真正的学科。”(ibid,2001b10,p.145)语言哲学的关键任务是:在抛弃意义实体论及其按此理解的分析-综合区分的前提下,首先阐明语言具有意义的可能性条件,进而揭示语言意义的内在一致性和客观真理性,最终显示语言、心灵与世界之间可理解的合理关系。

注释:

① 一种设定有第二人参与的语言交流理解模式,言说者、诠释者与共同的对象形成两条因果线关系,两人之间形成社会线联系,三者一起形成语言理解的三角。(详见王静、张志林,2008年,第36-40页)

② 关于普遍错误以及自我知识与他人知识的区别,笔者将另文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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