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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常的资本金来源。资本金来源较为复杂,大多来自不同的国家,投资者与汇款人大多数不一致。通过外汇管理局验资询证发现,外方投资者与交款人国别、名称等不一致的现象较为普遍,个别企业25万美元的外方投资款甚至来自5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其中不乏正常的关联公司等汇款,但是企业多方筹集资本金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意图较为明显。从辖内股权转让情况看,相当数量外资转入方为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个别企业甚至出现中外方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情况。
2.投资企业无正常的生产经营。由于异常外商投资目的特殊性,企业往往是皮包公司,并无固定的厂房和设施,不进行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以避税为目的的外资企业,其显著的特点是企业利润率奇高,远超出正常的盈利水平,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大量汇出利润,且企业的进出口产品价格远不同于正常价格。如2007年1月,一个名为LUI CHUEN的人从香港连续向辖内某市4家外资企业汇入投资资本金21笔,共计907.94万美元。经调查,这4家企业既无厂址厂房,又无人员设备,其企业法人、银行预留印鉴章和联系人均为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并且均已通过正常验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述资本金均在到账的当日凭虚假合同办理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均汇往深圳指定账户。经查明,境外汇款人LUI CHUEN并非投资方,而是收取结汇人民币资金的深圳某公司的内部人员。乡镇政府人员确认,这4家企业资本金的汇入与汇出都由同一个人出面与他们联系,该人自称为很多地方办理过虚假投资手续,从未出现问题。
3.境内资本的“返程投资”。上海、浙江、苏南等地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大多数企业通过“返程投资”的形式来实现产业转移,这些企业在境外离岸中心成立投资公司,再将募集资金投资到境内,成功将资本性质进行“变脸”。如江苏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荣威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江苏祥鸿泰和纺织有限公司等在外汇局登记的投资外商都来自境外离岸中心,而其实际控制人却分别是河北廊坊新奥集团、上海荣威集团和福建祥鸿集团等。据统计,截至2007年5月末,某市来自境内资本“返程投资”5367.76万美元,占整个外商投资的14.24%。
4.外方变相高价出售设备。主要表现为外方用虚高报价的设备投资,或者以投资资本金从外方关联(或控股)企业高价购买设备。如某工具有限公司经验资确认实际到位注册资本357万美元,其中台湾威庭公司设备投入342万美元,美元现汇投资15万美元。事后发现,该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50多套设备中大部分是旧设备,但进口投资时却以旧报新,以次充好,虚报价格,其中一台机器报价86.63万美元,相当于国内同种设备的4-5倍。
5.资本金汇入验资后,企业随即以多种名义汇出外汇。部分非正常企业汇入资本金来自国外融资,履行完验资手续后,该部分资金即设法以个人或者非贸易付汇等名义汇出国外。部分个人外汇资金来自外汇黑市交易。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设立,注册资金为110万美元。在没有发生实际支出的情况下,该公司于2007年3月将110万美元资本金结汇。结汇后随即再以非贸易付汇的名义汇出外汇。
6.招商部门代替企业办理手续,不见企业相关人员。政府部门配备专职的招商引资人员,代替企业跑审批、办业务,这一方面是政府招商引资软环境改善的一个方面,但是个别企业在具体的业务审批过程中,完全凭政府部门人员意愿办理开户登记等手续,不见企业人员,部分企业登记开户后杳无音信,资本金汇入结汇资金设法划走,对此类企业的真实性应加以关注。某家中港合资企业2007年3月底收到香港外方投资者汇入的12笔“投资款”合计港币4047万元,当日即结汇转至深圳某公司,汇款用途为“设备款”。经调查深圳公司为注册资本只有3万元的贸易有限公司,其在短短一个月内进出账户资金竟有12亿多。同时发现一些中外合作企业,其外方投资者为香港公司,将资本金结汇后,以购买设备名义分次将人民币资金汇入深圳多家公司现象
7.股权溢价增加注册资本。股权溢价操作主要指外方资本通过高溢价收购中方股权或溢价增资的方式,实现大量额外资本从境外流入中国境内的目的。如2007年4月份某中资企业办理一笔涉外转股手续,外方认购中方股权溢价达1485%,如此的高溢价率使得境外资金多汇入了87.91万美元。又如2007年1月,江苏省苏北某中韩合资企业外方原股东增加注册资本630万美元,从而使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万美元增加到1130万美元。此次增资采取了溢价的方式,实际汇入资本金1000万美元,多余的370万美元计入公司公积金、储备基金账户。
8.假投资真外债。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国内某些企业为缓解资金困难的矛盾,通过非正规的途径筹措境外资金。江苏省苏北一家新批的外商独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总投资1000万美元。公司2007年4月份成立后,注册资本金随即就到位,并陆续全部结汇成人民币,其中有一笔432万美元的结汇依据是一份与省内某中资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9.利用外币兑换店的虚假外资。调查显示,一些企业为获取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想尽办法通过非法渠道汇入外汇资金,充作投资款,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某公司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将近3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汇到香港,利用“外币兑换店”将其兑换为美元,再流入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0.通过成立“虚假”中外合作企业渠道流入。所谓“虚假”中外合作企业,是指中资企业,尤其是民营中资企业单纯为引入境外资金而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契约式中外合作企业。此类合作企业是在原中资企业的基础上设立的,仍使用原中资企业的办公、生产场地及生产管理人员,合作企业的法人代表也仍为原中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外方只负责投入外汇资金,合作企业完全由中方自行自主生产经营管理,自行安排生产、销售等。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以及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有的甚至通过私下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带有固定回报条款的合作合同,来达到谋取境外融资的目的,从而为大量异常资金流入境内提供了可能通道。如某中外合作企业总投资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其中外方提供项目投资款2000万美元,中方负责提供办公、生产场地并负责经营。合作期限为15年。合作期内,合作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取10%作为公司的储备基金、福利基金、发展基金,剩余部分按中方23%,外方77%分配。另如,江苏省苏北某企业,其在境外寻求到合作伙伴,准备成立此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引入境外资金。近期到外汇局咨询如何开立账户时,明确告知有关业务人员,所有手续全是为成立此类合作企业所准备,成立合作企业就是为引入资金,资金到位后,每年以付息的方式给境外合作者以固定回报。
针对上述问题,为此建议:
1.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监管。进一步明确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审核要件和审核要求,增强其真实性审核的可操作性,重点加强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用途的监管。对于申请资本金结汇的合同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不符、申请结汇金额与投资规模不符、合同内容雷同、不能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有效证明文件等异常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应停止为其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并报告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
2.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对虚假外商投资问题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措施。当前虚假外商投资行为主要表现为外汇资金的非法流入和结汇,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在这方面管理的脆弱性,客观上纵容了虚假外商投资企业在某些地区的泛滥。因此,打击虚假外商投资行为,关键是要完善相关法规,尽快修订出台新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对外汇流入的监管依据和涉汇主体、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对其的处罚措施。
3.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对于以实物投资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商检部门的沟通,对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填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好应商检的投资设备是否已由商检部门进行价格鉴定这一审查关,就可对外商设备投资进口报关价格虚高、人为扩大到账设备投资额起到有效地阻止作用。对于凭借虚假材料骗得工商注册的假外资企业,外汇管理部门应定期与工商部门核对新批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询证情况。
4.对现有利用外资政策进行清理。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回报项目进行清理。严格禁止用低价土地出让等形式进行招商引资。对外资企业兼并国有企业要坚持内资优先的原则,对故意压低资产价格,低价出让国有企业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5.建立外汇局跨地区联合办案机制。鉴于虚假外商投资行为多为跨地区作案,建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牵头建立虚假外商投资跨地区联合办案督导组,负责重大虚假外商投资案件所涉及分局的组织协调工作,实现虚假外商投资外汇资本金流入地和结汇人民币流入地外汇局检查力量的有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