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_风险资本论文

风险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_风险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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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入口”--投资主体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各地的风险投资公司呈快速发展之势,风险投资的资金也在不断庞大。但是,就总体来说,我国发展风险投资的“入口”--投资主体问题仍没有解决好,并带来一系引派生问题。它主要包括:风险投资总额不高,投资能力有限;政府资金比例过高,民间资本不足;以信贷或担保的方式从事风险投资。这里一个比较大而紧迫的问题是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政府引导性资金有几十亿元,并没有引出更多的社会资金。目前尚没有充分利用个人、企业、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等具有投资潜力的力量共同构筑一个有机的风险投资网络,从而造成资金不配套,转化的中试环节资金严重缺口。由于融资投资渠道狭窄,资金规模较小,风险投资无法在高技术、商品化、产业化方面起到主导作用,成为制约我国高技术产业化发展的瓶颈。

(二)风险投资的运作问题

我国目前在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水平不高。

这主要表现在风险投资不规范,随意性大。我国已有的风险投资公司,在确定投资对象时缺乏系统、细致的挑选,确定投资对象后,仅仅实行股权投资,在参与经营管理方面十分欠缺。有的甚至不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以发放贷款的形式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的选择,也不是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创业初期,而是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项目,谈不上自始至终地参与风险企业的科技开发、成果转让、人才引进及其企业管理,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风险投资。

2、缺少具有发展前景的风险企业,风险投资项目选择难。

1998年底至今,我国已有中外各种背景的风险投资公司上百家准备向中关村投资,但能够找到项目的只有1%左右。一边是4000多家高科技背景的小公司想要吸引风险投资;一边是上百亿元风险投资资金找不到合适项目。自1999年4月起,卢卡斯风险投资公司收到了600多家公司的资料,最后一个项目也没谈成。“它们看起来都似乎不错,但都缺乏市场操作性,缺乏商业价值,不能给投资人带来很好的收益”。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3、风险企业的管理不规范,风险企业家的素质亟待提高。

我国的大多数高科技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在企业的管理和动作上往往不规范。许多企业是家族式、家长式的管理,管理特点是一人说了算,企业管理、用人等重大决策随意性过强。在他们眼里,投资者扮演的是旁观者的角色。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者无权过问,投资者的任务就是年底分红。这是让风险投资家选择项目时产生困惑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实,这些创业者本身就是风险投资的真正风险规范,而且要比较透明,让投资方能有比较明晰的了解,这样才能吸引风险投资。

(三)“出口”--退出机制问题

一般来说,风险投资主要选择IPO作为出口。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尚不具备这种“出口”条件。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资格作了许多规定,不适合高技术风险企业在建立初期的财务状况要求;正在筹建之中的第二板(中国创业板)市场还未推出,还要等待时日;寻找境外上市,也因审批要求以及对发起人股和法人股的限制而难以达到退出的目的。

另一条退出途径--股权转让,真正实施起来也并非易事。目前中国产权市场发展尚不健全,影响风险资本股本转让的正常运作。主要是缺少一个可供风险企业股权流动的市场,缺乏有效的产权流动机制。

(四)风险投资的发展环境问题

第一,从体制和政策环境看,我国长期实行科研开发经验由政府的财政或行政主管部门层层分配的管理体制,科研与生产尤其与商品化生产相脱节。目前我国仍缺乏对发展风险投资的有效激励措施、明确的发展计划和规范化的管理方法;同时,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和出口优惠政策的力度也远不及发达国家,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扶持显得不够,甚至不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特区。此外,在对高技术产品增值税的征收上也不尽合理。

第二,从市场环境看,“需求拉动”是高科技产业化的根本动力。通过政府采购为高科技的产业化开辟初期市场,对于促进风险投资和高科技产业化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国外许多国家和政府都把政府采购作为促进本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国在此方面却远远不够。

第三,从法律环境来看,目前我国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是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和风险投资发展的。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都有一些条文与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相违背。如《公司法》中对技术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了20%的上限就有碍于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同时,知识产权是一种需要法律保护的资产。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就损害了进行高技术创新活动的企业家和科技人员的利益。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风险投资就无法生存。此外,关于产权转让问题、上市问题等等,都需要现行法规作出修改和进一步明确规范。值得关注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风险投资的具体法规及管理条例。例如,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就缺乏法律依据。

(五)风险投资的人才问题

风险投资与其说是投资企业,不如说是投资创业者。在美国风险投资界多年的经验是:宁愿投给第一流的人和第二流的项目,也不要投给第一流的项目加第二流的人。风险投资家选项的标准往往是,所投企业的管理团队、市场、科技含量。缺乏具有远见卓识的创业者(风险企业家)是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一大障碍。目前我国能带着自己的科研成果主动找资本、找市场的创业者太少。没有风险企业家,风险企业的产生无从谈起,风险投资更是无从谈起。

风险投资业需要大量的懂技术、管理、营销、金融等多方面知识的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也就是通才。风险投资家尤其需要成为这样的通才,他的素质高低是直接决定风险投资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素。然而,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家严重匮乏,真正懂得风险投资基金运作的专家并不多,专家队伍建设需要一个过程。它甚至涉及到我国的教育体制、用人制度、人才流动制度以及文化氛围、传统观念的改革和改变。

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思考

(一)把握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在风险投资的整个发展过程中,政府有一个不变的作用,就是应当按照“制定政策、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来推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快速发展。从当前中国的实际出发,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的培育与发展过程中应扮演好规划制定者、监督管理者、政策支持与服务者的角色。在政府的作用和角色定位上要把握以下原则:“介入但不包办,管理但不干预”;“引导而不干涉,支持而不控股”。

具体来说,政府应在以下几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政府要逐步健全和完善风险投资的制度创新,为风险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风险投资的一些暂行管理办法,确保组建运作规范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克服中国经济活动中所惯有的因立法滞后而造成种种不良后果的弊病。政府应着重于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市场体系、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要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培育服务于风险投资产业的中介机构,为风险投资事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为风险资本建立切实可行的退出机制。

2、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管理审核

在鼓励依法组建专业的风险投资公司的同时,在执业资格、投资方向、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引导。本着对于特定类型风险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成立或委托专门的经济管理部门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等进行审核、监督和常规性管理。监控其运作风险,规范其基金来源渠道,鼓励有能力的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私营公司进入风险资本市场。

3、制定并组织实施风险投资的扶持政策

一是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在风险投资发展初期的支持力度。目前各地政府可以适当增加对风险资本的投入,组建一些风险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公司。国家和地方财政每年应当新增部分拨款、部分低息有偿使用资金,专项用于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孵化期和产业化启动期的投入。

二是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风险基金或风险投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考虑减至15%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的力度,包括延长免税年限,进一步降低高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15%降至8%或更低。

三是增加政府补贴。借鉴国际经验,今后我国一方面要考虑通过创建基金继续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政策补贴资金的规模;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对高技术风险企业提供亏损补贴。当然,实施这样的措施需要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能够保证风险企业亏损状况的真实性,需要我国在财会、税务、审计等环节上有严格的管理。

四是充分利用政府担保的“放大器”功能。政府担保在国外被称为风险投资的“放大器”。根据国外的实践,其放大倍数在10-15倍之间。我国应当充分利用政府担保的放大功能,可以适量设立风险投资担保公司,或设立贷款担保基金,为技术企业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通常可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出一笔资金,设立信用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并组织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同时要规范其行为。

五是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力度。在这方面,美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我国有很大的启示意义。50年代,正是美国国防部的集中采购刺激了硅谷、128公路地区等高技术基地的创业开发活动;60年代中期,美国国防部买下了硅谷全部集成电路产品,购买的半导体器件占当时美国半导体器件生产总值的40%,极大地促进了美国高技术产业化的发展。作为发展中的我国,更应如此。

4、营造相对完善的市场环境

能够使风险投资大量形成和实现规模扩张的市场环境,离不开完善的技术市场、股票市场和产权市场。政府要积极推进技术市场的发育,促进科技资源的流动,使技术提供者迅速为市场提供先进的技术商品,使企业成为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需求主体。同时,从技术交易、中介、评估、仲裁等配套服务方面促进技术市场的发育。风险资本要能灵活地提出投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证券市场。政府应努力规范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培养长期投资理念和机构投资主体。并适时推出中国创业板市场。要加快产权市场的培育和完善。

(二)制定、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国际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和经验表明:立法与监督是促进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保证。一般来说,风险投资的法规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二是涉及企业制度方面;三是有关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的专项法律;四是有关保障风险投资发展的相关法律。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动立法支持风险投资。全国人大已将《风险(创业)投资法》列入5年立法计划,《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也在动作之中。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正在拟订《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有关支持风险投资的财税政策可从中得到体现,希望能尽快出台并发挥指导作用。

我们认为,要尽快制定和出台《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条例》。考虑到《风险投资法》涉及整个国家的风险投资体系,非常复杂,法律起草和通过可能需要3-5年时间。因此,在此法出台前应针对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和将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参照国外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内容,制定若干规定或暂行条例,对从事风险投资业的各类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适时颁布《风险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暂时履行风险投资法的职能。与此同时,还要尽快制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条例》,使风险投资基金动作有法可依,使风险投资公司在基金筹集、项目选择、知识产权保护和权益转让等方面有章可循。此外,要适当调整管理层与职工持股的法律规定和有限合伙公司的法律保障问题。国家可以考虑在少数风险投资试点企业适度放宽无形资产的比例,如允许管理层和职员持经营股10%-20%。这既是向国际风险投资业的惯例靠拢,也可以作为对最早从事风险投资事业的企业和个人的一种优惠和鼓励。作为制度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应该得到充分重视,应当有暂行条例来规范有限合伙公司的组建和运转。

(三)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从入口--运行--出口的风险投资机制

1、开拓我国风险投资多元化的“入口”渠道

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目前阶段要以政府出资和外资介入为主;今后一段时期通过发展和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过渡到以企业出资和富有个人为主;最后发展到以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出资为主阶段。

但无论处于何种阶段,我国风险投资的主体都应当是多元化的,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多样化和多渠道的。这也是世界各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共同特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风险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应该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资金、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比较富有的个人和家庭、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任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商业保险基金、捐赠基金等契约性金融组织)、国外风险资金等多方面。

在此基础上,要组织和建立好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企业附属风险投资机构等是风险资本组织形式的基本选择。对于风险基金的发起应当实行宽松准入政策,应允许实业企业、个人、保险机构、金融机构等参与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基金的募集可以采取私募(定向募集)与公募(发行基金、证券,即股份)相结合的方式。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强化基金公司股东和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产权约束,我国目前在试点和初期发展阶段,应该以公司制为主、合伙制为辅设立和运作风险基金。待成熟之后,逐步向公司制与合伙制并重,甚至可以向以合伙制方式为主发展。

2、规范我国风险投资三位一体的运行模式

从风险投资产生至今,风险投资的运行方式已经形成一种基本模式,在世界各国得到应用和普及推广。我国的风险投资运作模式也不例外。风险投资在运营过程中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当事人:投资者、风险基金(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资金从投资者流向风险投资公司,形成风险投资基金,经过风险投资公司对申请风险资本的项目和企业进行筛选,将筹集到的风险资本注入到风险企业。通过风险企业的运作,资本得到增值,再流回到风险投资公司,公司再将利益回馈给投资者。整个过程中,三个方面的机构需要密切配合、协作,不断磨合,形成一个三位一体完整的资本循环,最终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同时,风险投资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在一定的阶段还要分多轮投入或者融入资金,形成复杂的非同步资本循环。

3、建立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多种“出口”方式

根据国际经验,风险投资的“出口”方式主要有三种:IPO、兼并与回购、清算。相应地,建立和发展中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也应如此。首先,我们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尽快推出中国创业板市场。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建的创业板市场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有望在明年进行交易。这是我国风险投资首选的“出口”方式。当然,类似于IPO的退出方式还可以选择到海外证券市场,如美国的NASDAQ市场、新加坡创业板市场及中国香港的创业板市场等。

其次,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启动之前,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使风险资本退出投资应当成为目前主要的退出方式,包括企业兼并、收购与股权回购。考虑到股权转让目标企业和达成转让协议不确定性很大,操作过程比较复杂,我国应当尽快完善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完善产权市场和证券市场,规范其市场运行机制,尽可能减少风险投资的退出障碍。要鼓励将风险投资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上市公司从而变现的退出方式。

最后,要加大力度规范现有的主板市场。对风险投资来说,规范的资本市场评价体系非常重要。如果这一体系不规范,非上市的股权转让活动就受其影响很大。要逐步改革和完善股票上市的流通制度,改变法人股不能流通的规定,为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通畅提供制度保证和便利条件。要逐步解决民营科技企业的股权清晰问题。

(四)培育人才,完善监管,发展风险投资的社会服务体系

1、亟待培育大批复合型、专业化人才,下大力气建立一个充分流动、有序竞争的人才市场在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中,如果要问是为缺乏的要素是什么,就是复合型的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因此,培育人才,在风险投资业发展中锻炼出一大批职业化的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是我国投资业能否成功最重要的一环,也是同国际风险投资惯例接轨中最大的成功。

(1)培育广大的人才群体。我国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紧培养具有金融、保险、企管、科技经济等多方面知识以及能够预测、处理、承受风险能力的人才,以适应风险投资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高等教育中,要改变本科生专业设置过细的状况,鼓励培养跨学科和跨专业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此外,引进国外的管理和技术人才也不失为一条好的途径,可以快速弥补国内风险投资人才紧缺的需要。

(2)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过去我国由于缺乏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使得许多专业人才不能流动,不敢流动,无法满足风险投资对人才的需求。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人才流动的后顾之忧逐步得到消除,并有助于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负担,在市场竞争中轻装上阵,从而为风险投资专业人才的充分流动创造了基本条件。

(3)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在风险投资创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中,一般都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层和职工个人股。技术专家可以技术入股,一般享有20%-25%的股权。风险企业的管理者也同时持有企业的股份。风险投资业的这种激励机制,可以使企业管理者、技术发明者、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的成败,与风险投资的利润紧密相关,便于吸引优秀的人才的参加和激励其努力工作,从而推动风险投资的成功。

2、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监管体系,强化风险投资运作的风险监控

风险投资体系运作的各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概括起来主要有: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财务风险等。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为了高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对风险投资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它主要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要点等。

对风险投资活动的监督,源于政府部门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的延伸。在国际上,不同的国家选择的监管模式不同,可以归纳为集中型监管模式(如美国)、自律型监管模式(如英国)中间型监督模式(如德国)三种主要模式。考虑到我国风险投资的总体发展模式与美国模式相近,但由于我国机构投资者发育很不成熟,投资者的自律性较差,我国的监管模式适宜采用集中型监管体制。事实上,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已采用了这种模式。对于风险投资业的监督也应如此。

3、发展多样化的社会服务体系,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比较复杂,涉及许多机构和环节,因此在运作中对中介机构的需求较多。如风险企业的资产评估、业绩审计、法律认证等。特别是风险企业上市时,还必须选择上市服务的诸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评估师、法律顾问和承销商等。但从总体上来说,为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专门中介机构和一般中介机构。前者包括风险投资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督导机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等。这在我国大部分还没有发展起来。后者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资银行等。这在我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由于我国风险投资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一般中介机构还没有为风险投资服务的实践和经验。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尽管中介机构有了一定发展,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服务水平不高,特别是其动作的严重不规范化。因此,必须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应尽快制定统一的“中介法”,对中介进行法律界定,明确中介职能,完善中介组织的资质审定、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对违法从业者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介行业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除现有的一般中介机构要努力开拓风险投资的中介业务外,我国还要着重建立以下专门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

(1)风险投资协会。

(2)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3)科技项目评估机构。

(4)风险企业评级机构。

(5)风险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6)信息咨询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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