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面临倾销与反倾销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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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反倾销如今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人们议论的焦点。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反倾销以来,迄今已有2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案件378起,涉及到我国机电、化工、轻纺、土畜、医保等行业的4000余种商品,其中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就有15起。近两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对华反倾销案激增,在数量上又以欧、美为最。这些案件中,裁定倾销成立的占60%以上,其立案数、裁定率均居各国之首,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与此同时,外国产品开始大举倾销我国,我国也是倾销的严重受害国,截至目前我国对外反倾销案一共5起。面对WTO,中国企业正面临反倾销与倾销的双重冲击和考验。

那么什么是倾销与反倾销?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倾销与反倾销?如何利用好法律武器,打好倾销与反倾销的国际官司?

倾销: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

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倾销是一种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无论是对出口国还是进口国,都有极大的危害性。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如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给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且该损害确由倾销所造成,则可实施反倾销措施。

对出口国来说,倾销首次是挤占其他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无论从事倾销的生产厂商出于何种目的对外低价销售,客观上都可以在短期内扩大其在海外市场的份额。这样,倾销厂商就可能抢夺了原本属于未进行倾销的本国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其次是损害了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倾销厂商可以利用倾销手段,处理其库存或剩余产品,从而维持其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价格,以弥补其在海外市场的损失。再者是扰乱了本国市场秩序。低价销售会创造一种虚假的竞争优势,引发国内其他生产厂商的过度竞争。这种过度竞争的后果,会使生产厂商过分关注产品价格而忽略非价格因素对销售的影响,造成本国生产物质与人力资源的浪费。倾销所引发的低价竞争与价格大战,更助长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阻碍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

对进口国来说,倾销的危害性更大。首先是它阻碍了进口国相应产业的发展。出口国倾销企业对海外市场的扩张是通过挤占进口国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市场份额实现的。其次是扰乱了进口国市场秩序。再者是威胁和抵制进口国产

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的建立。发达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倾销,将直接阻碍甚至摧毁这些国家对建立新兴产业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而进行的努力。实际上,中国市场早就存在着外国商品的倾销,日本富士彩色胶卷和美国柯达彩色胶卷在日本市场与美国市场价格都是每盒5美元左右,折合人民币应是每盒40元左右,而在中国市场却只卖20元左右,这还是征收了120%的高关税后的市场零售价格,这不是倾销是什么?如果不是依靠国家的高额关税保护,则将会把中国的彩色胶卷产业扼杀于摇篮之中。

不仅如此,倾销对其他国家也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破坏了世界市场竞争秩序。反倾销法与《中国反倾销条例》有倾销就会有反倾销。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等措施以抵销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作为WTO允许的三大贸易补救措施之一,反倾销是当前世界各国最普遍采用的规范贸易秩序、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20世纪上半叶,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南非、美国等国纷纷为反倾销立法,但反倾销问题真正引起全球的关注,却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事情,这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在推进贸易自由化和关税减免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有关。具有普遍规范性的反倾销国际立法,产生于1948年1月临时生效的GATT第六条。后来又经过1967年、1975年和1979年的反倾销守则,逐步完善成目前的“反倾销协议”。

没有反倾销法保护的中国特别容易受到倾销行为的损害。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政府根据GATT和WTO的有关规则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于1997年3月25日开始生效实施。我国《反倾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的主要法律武器。《反倾销条例》颁布实施不久,我国就成功办理了第一起反倾销调查,即中国对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案。

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厂(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新闻纸生产企业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我国外经贸部提出了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申请书后,依照我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这8家新闻纸生产企业在国内新闻纸行业中所占市场份额已达到50%以上,因而有资格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国家经贸委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立案公告,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之后作出初步裁定,确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损害,并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国家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企业在进口这些产品时,必须向中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初裁之后,国家外经贸部和经贸委在充分考虑有关证据及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最终裁定,裁定自1999年6月3日起,我国海关开始对进口上述国家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至此,我国首起反倾销调查以中国企业胜诉结束。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外反倾销案一共有5起,除上述案件外,还有武钢诉俄国冷轧硅钢片倾销案,杜邦等6家公司诉韩国企业聚酯薄膜倾销案,太原3家公司诉韩国、日本企业不锈钢冷轧薄板倾销案,上海高桥等3家公司诉美、日、德等国企业丙酸酯倾销案。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举足轻重的大国,面对WTO,只有建立起中国的反倾体系,才能有理、有利、有节地反击对方,保护自己,使不公平的国际贸易旧秩序有所改善,从而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建立中国的反倾销体系可以有效地保护中国民族工业。反倾销的作用在当代国际贸易实践中,已不仅仅是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矫正与补救,而且事实上已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手段。当代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反倾销法,与其说是为追求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倒不如说其直接动机是保护其民族工业和国内市场。只有建立自己的反倾销体系,才能积极主动地对我国需要保护的产品和产业实施有效保护。建立中国的反倾销体系,还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与发展。长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未能脱离弱肉强食、以富欺贫的循环。由于国际经济秩序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国际经济法律之中,一旦中国建立了自己的反倾销体系:一方面,它可以维护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它还可以借助中国已有的国际影响力,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到反倾销的重要意义而加入反倾销的行列,共同为谋求一个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环境而努力。

中国成反倾销最大受害国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关税逐步降低,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进口措施限制使用,在这种环境下,反倾销逐步演化成了世界各国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但随着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反倾销也成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目前中国已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从1979年开始至今,中国产品受到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的378起反倾销指控,位居全球之首。

各国对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数量表欧盟87起美国75起澳大利亚30起阿根廷29起印度28起南非24起墨西哥20起巴西15起加拿大14起韩国14起新西兰8起秘鲁8[1]土耳其8起智利4起哥伦比亚4起波兰4起委内瑞拉3起印尼2起日本2起菲律宾3起泰国1起以色列1起埃及2起乌克兰1起尼日利亚1起乌拉圭1起厄瓜多尔1起截至目前,涉案国家或地区共28个,各类案件391起,其中反倾销案件378起,保障措施案件12起,反补贴案件1起。(小括号内为保障措施案数量、方括号内为反补贴案数量。)对中国反倾销位居前列的国家和地区是欧盟87起,美国75起,澳大利亚30起,阿根廷29起,印度28起。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有15起,其中欧盟9起,美国3起。由于美欧是中国重要的出口市场,其对我国大规模的反倾销构成了中国出口贸易的严重障碍。从中国遭受反倾销的产品类别看,涉及到钢铁金属制品、轻工产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等等。其中很多中国拳头产品在反倾销后,被完全逐出该国市场。中国自行车1991年对欧盟出口200多万辆,1993年被征30.6%反倾销税,现基本被逐出欧盟市场。

反倾销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体现在出口。一起反倾销案件从立案到最终作出裁决,往往要历时1年以上,征税期则高达5年,通过复审还可继续延长。一种涉案产品被某国征税,有时不仅意味着该国市场的丢失,甚至由于产品被迫大量涌向其他市场,产生多国对我反倾销调查连锁反应,最终导致该产品出口大门完全关闭。据比较保守的估算,20年来对华反倾销案给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累计约上百亿美元。频繁的反倾销案也挫伤了部分国外投资者的信心。

目前大家最为关注是欧盟对中国彩电和节能灯企业的反倾销调查。中国是彩电生产大国,欧盟是一个庞大的彩电消费市场。但是当中国彩电企业因为产品卖不出去而频频发起价格大战时,欧盟市场却见不到一台中国彩电的影子。为什么?因为欧盟市场对中国彩电关闭了。1988年,欧盟在当地彩电生产企业的要求下,开始对来自中国和韩国的小彩电(42厘米以下)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1年,欧盟决定对中国小彩电征收15.3%的最终反倾销税(为期5年);1992年,欧盟又对来自中国、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和新加坡的大彩电(42厘米以上)立案反倾销,并于1995年3月对所有的中国厂家征收25.6%的最终反倾销税。按照欧盟的有关规定,对小彩电征收的反倾销税应于1996年7月到期,但欧盟一些彩电厂家又于1995年8月提出了对小彩电反倾销案的复审请求。欧盟委员会也借此机会,主动发起对大彩电案的临时复审,并将大小彩电视为同一品种。复审案一拖再拖,延续达40个月之久,大大超出了欧盟《反倾销法》规定的关于复审案一般在12个月内结案的规定期限。1998年底欧盟作出决定,对我国彩电征收44.6%的最终反倾销税。最终,中国出口欧洲的彩电完全被赶出欧洲市场。在彩电案中,有9家中国企业应诉,除了厦华提出临时复审,其他企业只能参加“日落复审”的应诉。由于欧盟法律规定,“日落复审”的只有维持或取消反倾销税两种结果,所以彩电案前景不妙。

彩电被赶出欧盟市场,随后就是节能灯。2000年5月17日,欧盟根据德国欧司朗、SLI和荷兰飞利浦3家公司的起诉,宣布对中国节能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案涉及中国100多家节能灯企业几千万美元出口金额。消息传出,各界震惊。多数厂家猝不及防,有9家奋起应诉,据统计,1999年中国节能灯出口欧盟达4500万只,如果被控倾销成立,欧盟市场对中国关闭,那么上百家企业、成千上万的工人将面临倒闭、失业的危险。欧盟宣布对中国的节能灯反倾销调查后,经过艰难交涉,上海飞亚、厦门利胜两家公司获“市场经济”地位,其余几家获单独税率待遇。如果此案按照目前的形势继续发展下去,中国节能灯企业被赶出欧盟市场将成定局。

在中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的同时,一场以“制裁中国大蒜对韩倾销”为导火线的中韩贸易战全面展开。2000年5月31日,韩国有关方面突然宣布,由于中国大蒜涉嫌对韩倾销,中国对韩出口的关税从即日起由原来的30%增至315%。中国方面闻讯后,旋即宣布自2000年6月7日起,禁止韩国生产的移动电话手机和聚乙烯进口,这场贸易大战随即拉开。这之后,韩国方面主动求和,3次派人来中国谈判。2000年7月31日,中韩达成协议,韩国允许以较低关税进口中国大蒜,中国解除对韩国手机和聚乙烯的进口禁令。在这次贸易大战中,韩国企业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中韩两国损失之比为1∶50。

涉案金融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一共15起

1.欧盟9起

1991年自行车1.65亿ECU

1992年大屏幕彩电1.01亿ECU

1994年棉坯布1.31亿ECU

1995年鞋类(包括皮鞋和布鞋)3.42亿ECU

1996年旅行箱包6.46亿ECU

1996年手提包2.74亿ECU

1997年激光唱机3.03亿ECU

1999年中厚钢板1.2亿ECU

1990年焦炭2.3亿美元

2.美国3起

1990年电风扇2亿美元

1995年自行车近2亿美元

1996年定尺碳素钢板1.5亿美元

3.加拿大1起

1997年碳钢材1亿美元

4.印度1起

1995年冶金级焦炭1.35亿美元

5.波兰1起

1998年鞋类保障措施调查1.2亿美元

中国企业为何频遭反倾销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陷入反倾销诉讼的困扰呢?首先,实事求是说,我国企业对倾销与反倾销的认识,是随着日益增多的国际对华反倾销调查而逐步加深的,相应的反倾销对策大多是建立在对反倾销的批评而不是对倾销的谴责上。这种与国际惯例相左的反倾销的意识与对策,恰是我国企业屡遭反倾销调查和处罚的重要原因。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面对外国的反倾销调查,如果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与对策,而是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与因素,将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反倾销本是GATT及WTO赋予进口国的一项合法权利,我们很多时候却无视我国企业存在倾销的事实而指责别国在滥用权利或将倾销的罪名强加于我,还夸大反倾销对我国外贸出口的不利影响,从而助长了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调查的蔑视及逆反心理。因为当我们将反倾销法定调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时,把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视为是对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歧视时,我们事实上就缺少了要求我国企业自主地约束其低价竞销行为的充分理由,也就难以要求我国企业接受这种“歧视”而去主动地配合调查,提供资料和积极应诉了。而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后果,不仅是引发高比例倾销案成立的裁定,鼓励和支持的。所有这些,当然会使进口国有关企业更加感受到中国商品倾销的威胁,而要求采取更加严厉和更大的规模的反倾销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外贸出口额也成倍增长。中国产品不断打入世界市场的结果必然是与当地的相似产品产生激烈的竞争。由于中国产品有巨大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于是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当地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助这种手段一举将中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会与国外产生冲突,这必然使得反倾销案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较高的数量。

然而,在这种合法的自我保护中,有没有人对华滥用反倾销?有没有歧视性政策?有。长期以来,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就是说,对方不用中国涉案产品在国内的售价而改用一个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国内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这一做法极不合理,常使中国本来没有

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为高额倾销幅度。“替代国”是一把有弹性的尺子,官司打赢打不赢全凭裁决方的态度。如在彩电反倾销案中,调查方曾选择新加坡作“替代国”,而仅以劳动力成本比较,新加坡就远远高于中国,照此标准计算,自然极易得出中国产品倾销的结论。

在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今天,一些国家依然无视中国经济体制的变化,或继续将我视为非市场经济国,或通过立法将我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同时规定严格标准,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只有我国企业符合这些标准,才能取消“替代国”这个“紧箍咒”。而此类“标准”大多过于苛刻,且不具有科学性,这样,企业还是没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不能享受市场经济待遇,最后依据“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另外,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政策时常附带了很强的政治性,令人防不胜防,从而导致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增加。

再者,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居高不下的一个深层原因也在于国内企业本身。认真自省一下,就不难发现,在反倾销问题上,我们的一些企业确实存在着授人以柄的地方。

一些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比较短视,某个行业有利可图,便会一窝蜂地盲目上马。而且企业量多,经营分散,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经常出现自己跟自己打价格战,或为创汇亏损出口、恶性压价,让人家形成了中国企业最易倾销的成见,导致反倾销。有些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比如,会计帐簿不全、财务状况不明在国内企业较普遍,万一被反倾销,不少企业单是“调查问卷”这一关就过不了,因为很多费用、帐目“说不清楚”根本不符合国际通行的财会制度。有的在应诉时交不出相应材料,而没有材料就等于没有证据,裁决机构只听到起诉方的一面之词,人家说什么就是什么,想要打赢官司谈何容易!例如,在欧盟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中,作为一家全额出口、1999年产销节能灯340万只、创汇480万美元的私营企业江苏省常州海龙电子灯饰有限公司,就是因为财务制度未与国际市场接轨,竟成了其被评定为非市场经济的“罪魁祸首”。又如,由于历史原因,不同所有制企业待遇不平等,国有企业至今还享受着一些政策优惠,同时又承担着企业办社会等特殊义务,很难完全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成本核算,这也是美国和欧盟实行不公正的“第三国替代”的主要借口。

还有一个更关键的原因是,企业不积极应诉。实施反倾销调查本身并不意味着倾销成立,而拒绝应诉无疑等于默认构成倾销。在我国的出口产品中,尽管有许多是自我竞争造成的低价,但也有一些商品确实具有竞争力,完全具备通过法律途径和积极应诉赢得公平解决的机会和条件。然而,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却极少依法应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据统计,在已发生的378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我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案应诉不力,恰是导致我国反倾销案80%以上败诉的重要原因。而拒绝应诉所导致的高比例倾销成立的裁定,不仅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严重恶化了我国企业涉外经营的国际环境,而且还使任何不以高于正常价格进入他国市场的中国商品,都难以避免倾销的嫌疑而要求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时也给某些贸易保护主义势力以把柄,造成中国企业软弱可欺的印象,从而更加变本加厉提起反倾销诉讼。

企业不应诉出于多种考虑,有的是无力支付高额律师费,有的并不重视受到调查的市场,有的则想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家的出口市场,加上对国际行情缺乏了解,心中无底,所以一而再地对反倾销指控回避、忍让、沉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我施压。

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迫在眉睫

国际贸易自由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世贸组织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和技术壁垒的作用也日益恶化。这种情况下,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方法———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频率势必大大提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其他成员国对中国原有的单边协议,例如欧盟对华纺织品配额,将逐步取消,为保护自身利益,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国内工业必然会不断通过反倾销案件打击中国产品。从另一个角度说,一个国家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主要通过对外出口商品,对外提供服务和对外投资进行。加入WTO对中国外贸发展带来的最大好处是商品出口渠道的拓宽,而产品大量出口的结果必然是与国外产业展开激烈的竞争。许多人说,我们能不能像中韩大蒜贸易战那样,凡是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国家,都还其以颜色?专家们指出,贸易战的背后是两国实力的对比,除韩国外,还有美国、欧盟、日本,你有多少贸易牌能打?专家们说,大力进行市场取向改革,打好法律牌才是中国企业和政府应走之路。

“亡羊补牢,犹未晚也。”面对反倾销,积极的对策,首先是果断应诉,决不畏缩,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据理力争,争取有利的裁决。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倾销成立率大约为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这表明,反倾销问题可以通过进口国法律得到公平或适当解决。因此,反倾销案并不可怕,虽然其程序繁杂,费用不菲,但若应诉得力,有可能柳暗花明;不应诉,则会从此深陷困境。要知道,恢复一个市场非常难。据《中国企业报》报道,记者曾对布鲁塞尔市最大的3家超市销售的彩电做过调查,没有看到一台中国彩电,甚至在中国生产挂着外国品牌的彩电也没有。但是,韩国三星、大宇等品牌的彩电摆满了各店的货架。同样遭受反倾销的打击,为何韩国的产品照常能够摆上货架?这是因为,当中国彩电厂家退出欧洲市场时,韩国企业却并不轻易认输。它们调整了战略,寻找机会,重新杀进了欧盟市场。韩国的三星和LG干脆直接在欧盟的家门口———东欧甚至部分欧盟国家设厂,对欧投资总额达4.8亿美元,并在几乎所有欧盟成员国设立了分公司。韩国投放欧盟市场的彩电开始迅速增加。在彩电复审案中,他们积极全面周密地制定了应诉策略,充分细致地提供了各种应诉的数据和证据,并通过各种渠道协调,最后终于赢得了这场反倾销官司。

目前,外经贸部本着“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奖惩政策,对积极应诉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针对有些企业支付高额律师费确实有些困难,有关部门也在申请费用,给企业应诉以必要的支持。

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深化改革,健全管理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来提高企业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从企业来说,应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提高成本意识,在财务等方面加快与国际接轨同时,加强企业自律,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提高出口效益。从长远看,应对倾销指控的一条有效途径就是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出口竞争力,真正做到以质取胜,高质高价。企业还应加强对国外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知己知彼,争取主动,并尽快培养一批反倾销人才。

从政府看,一方面应加速推进企业的市场化进程,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干预,同时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另一方面,应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打击害群之马。另外,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建立反倾销的信息中心,及时搜集信息,掌握动态,提供咨询,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据悉,经长期交涉,国外对华反倾销政策有不同程度的改进,但严重影响到裁决结果的“非市场经济”和“单一税率”问题仍未根本解决,主管部门正在加大政府交涉力度,敦促对方尽早确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为扫清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调整的歧视性做法奠定基础。同时,在美国、欧盟等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帮助企业和商会更早更多地了解外部信息,并从宏观层面支持企业应诉,如为企业在出口国聘请律师等,以提高胜诉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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