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仓库秩序比较研究_宋会要辑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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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作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在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残卷被公布以后,①受到海内外学界的高度重视。②这部北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奏上的《天圣令》,以“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订”、“右令不行”分别标示当时参酌新制而修成的宋令和废弃不用的唐令,这样的法律文本使得唐令、宋令之间继承与发展的探讨成为可能。事实上,迄今为止依据《天圣令》中的宋令部分所进行的唐令复原,正是对唐令、宋令异同的研究。

      只不过,作为唐令研究的先行者,仁井田陞曾在《唐令拾遗》中提出:“在唐宋两令之间划一条分界线,其绝不会始自庆元,而在于对宋《天圣令》进行大幅修改的《元丰令》及属于该系统的诸令的变化”,③即以《元丰令》为分界,可将令划分为唐令谱系与宋令谱系。在这一脉络下,《天圣令》虽然有唐令与宋令两大部分,但其总体性质仍归属于唐令谱系;而元丰以后的宋令谱系,则以《庆元条法事类》所存《庆元令》为代表。

      有关唐令谱系与宋令谱系的差异,仁井田氏认为,属于《庆元条法事类》“财用门”、“榷禁门”的多数条文未见于元丰以前的唐令谱系。④爱宕松男则发展了仁井田氏上述观点,即:在《庆元条法事类》榷禁门、财用门中,如《仓库》、《断狱》、《杂》、《捕亡》、《关市》、《田》、《营缮》、《赋役》等虽被冠以与唐令相同的篇名,但其内容则具有与围绕课利、榷法而展开的新的宋代财政相关的独自性。若说《庆元令》在经济部门,尤其是宋代特有的货币财政领域有着绝对数量的独自条文,那么可以推定的是除此之外的其他部门则极有可能承继自唐令。⑤在《天圣令》残卷公布以后,这一观点又得到进一步补证。⑥

      稻田奈津子认为:“只要立足于宋代法制史的观点,《天圣令》就会变得明确起来,通过将之与《庆元条法事类》进行比较,元丰令以后的条令的大幅度的增补情况就能够更为具体地显示出来。今后,应该抛除‘为了复原唐令的史料’这一观点的束缚,以更加宽阔的视野来探讨发现《天圣令》的意义。”⑦本文即立足于这一思路以及仁井田氏对于唐令谱系与宋令谱系的划分,拟以《仓库令》为比勘对象,从条文增删、流变等角度展现令的发展、变化,并探究背后的原因所在。⑧

      一、唐宋《仓库令》概述

      据《唐六典》所载历代令典篇目,《仓库》为令篇之名始于隋《开皇令》,但与“厩牧”合为一篇,列于第25“仓库厩牧”;在唐令中,《仓库》始被单独析出,独立成篇。⑨至于宋代,无论是延续唐令的《天圣令》,还是被认为属于宋令谱系的《庆元令》,皆有《仓库令》一篇。⑩

      在《天圣令》残卷中,《仓库令》被列为第23卷,存有宋令24条、唐令22条。李锦绣将这46条令文分为仓与库两大部分,(11)而日本学者武井纪子将之分为仓、管理规定、库三大部分,渡边信一郎则分为仓、仓库共通规定、库三类。(12)这基本是唐令谱系下《仓库令》的构成。

      宋令谱系下相对完整的《仓库令》,目前仅见《庆元条法事类》所存145条(若不刨除重复条文,则总计170条),(13)条文分布如下:

      

      相较于唐令谱系的《仓库令》,《庆元仓库令》的篇幅无疑更加庞大,条文规范所涉及的广度与深度皆远超唐令。为便比勘,仅以《天圣仓库令》条文为核心,以规范内容为标准,将《庆元令》中的相关条文逐一析出(见表2)。当然,此处的标准为“规范内容”、“调整对象”的同一性,而不苛求条文表述乃至于具体行为模式的一致性。

      二、唐宋《仓库令》的变化与发展

      从表2所列诸条令文之间的细节性区别,便可知唐、宋《仓库令》之间各个层面的发展变化。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庆元仓库令》相对于《天圣仓库令》所发生的规范内容的减省、增加以及条文篇目归属的变化等三个方面,探讨个中演变,并尝试解释其原因所在。(14)

      (一)《庆元仓库令》减省的规范内容

      1.粮禄支出

      李锦绣认为“唐以前,《仓库令》的内容与俸廩密切相关”,之所以隋代《仓库令》并未单独成篇,乃是因为“《隋令》三十卷中,第十四卷为《封爵俸廩》,俸廩支出的析出导致《仓库令》内容稀薄,故与《厩牧》合为一卷”。(15)从《天圣仓库令》来看,涉及仓库支出粮禄的条文确实占了很大比例,即宋4—宋11、唐3—唐8,共13条,几近三分之一。

      而在《庆元令》中,有关粮禄出给的条文几乎不见踪影,即便存在官物支出的规定,也基本散布在《给赐令》中。换言之,《天圣仓库令》规范的主体性内容在《庆元仓库令》中基本消失了,其原因何在?除了《庆元令》新出《给赐令》足以涵盖原来《仓库令》关于支出的部分规定,以及因现存《庆元条法事类》仅为残卷而使得《庆元令》残缺不全外,宋代还有单独的《禄令》作为“海行法”外的“一司法”。(16)

      《玉海》卷66“嘉祐禄令”载:

      (仁宗嘉祐)二年(1057)十月甲辰朔,三司使张方平上《新修禄令》十卷,名曰《嘉祐禄令》。先是元年九月,枢密使韩琦言:“内外文武官俸入添支并将校请受,虽有品式,(上自皇太子下至群校《本俸添支则例》。)而每遇迁徙,须由有司按勘申覆,至有待报岁时不下者,请命近臣就三司编定。”甲辰,乃命知制诰吴奎等六人,即三司类次为《禄令》。至是,方平上之,诏颁行。(17)

      由此可知:首先,在《嘉祐禄令》制定之前,已存在所谓的“品式”即“上自皇太子下至群校《本俸添支则例》”。也就是说,即便《天圣令》中存在《禄令》、《仓库令》的篇目,与其并行不悖的还有这种海行令以外的“则例”;其次,所谓“每遇迁徙,须由有司按勘申覆,至有待报岁时不下者”,应是指官员因升迁贬谪所导致的俸禄请给障碍,这在《嘉祐禄令》中应该已有相应的解决之道。作为一司法的《禄令》已然佚失,其条文规范无从得知,但从《庆元给赐令》中不难发现有关条文的踪迹:如表2中与《天圣仓库令》宋11相对应的“外任请给遇替移”、“分移请受”等《庆元令》,与《嘉祐禄令》所拟针对的“遇迁徙”而请俸的规定在调整对象上大致相当。

      

      

      

      

      

      

      

      

      资料来源:A.表2中所有《天圣仓库令》条文皆引自《天圣令校证》,第277—287页。B.表2中除了《庆元条法事类》所存《庆元令》外,还引用了残存于《永乐大典》中的《金玉新书》。《金玉新书》“请仓类”中保留了未见于《庆元条法事类》的《仓库令》条文。由于《金玉新书》“初编本取材于北宋法典《元符敕令格式》。嗣后,此书至少有过两次增补:一次增补了《庆元敕令格式》,另一次增补了《淳祐敕令格式》”(参见戴建国:《〈金玉新书〉新探》,戴建国:《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因此,将《金玉新书》的残文定性为宋令谱系,应无问题。此外,部分《庆元令》条文存在重复出现的状况,本文将其所在页码逐一列出。C.所谓“已有成果”,是指已有学者指出《天圣令》与《庆元条法事类》的某些条文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由于《天圣令校证》已基本吸收了《唐令拾遗》、《唐令拾遗补》的研究,故而不再标注此前的研究成果。

      注:1、[宋]谢深甫编,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36《库务门一》“仓库约束”,黑龙江人民出版杜2002年版,第558页。以下各注只注有卷数和门类的,均引自《庆元条法事类》。2、卷36《库务门一》“仓库约束”,第559页。3、卷36《库务门一》“仓库约束”,第558页。4、卷36《库务门一》“给还寄库钱物”、卷47《赋役门一》“受纳租税”、卷48《赋役门二》“支移折变”,第562、618、660页。5、卷36《库务门一》“给还寄库钱物”、卷47《赋役门一》“受纳租税”,第562、618页。6、卷36《库务门一》“仓库约束”,第558页。7、卷36《库务门一》“仓库约束”,第558页。8、卷37《库务门二》“勘给”,第599页。9、卷37《库务门二》“籴买粮草”,第571页。10、卷37《库务门二》“勘给”,第599页。11、卷37《库务门二》“勘给”,第599页。12、卷37《库务门二》“勘给”,第599—600页。13、卷37《库务门二》“勘给”,第600页。14、卷37《库务门二》“勘给”,第600页。15、卷37《库务门二》“勘给”,第600页。16、卷37《库务门二》“勘给”,第600页。17、卷37《库务门二》“勘给”,第601页。18、卷36《库务门一》“场务”,第541页。19、卷36《库务门一》“仓库约束”,第559页。20、[明]解缙等编:《永乐大典》卷7512“十八阳·仓”,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版,第3407页。21、卷36《库务门一》“仓库约束”,第558页。22、《永乐大典》卷7512“十八阳·仓”,第3407页。23、卷31《财用门二》“应在”,第493页。24、卷31《财用门二》“应在”,第493页。25、卷31《财用门二》“应在”,第493页。26、卷36《库务门一》“场务”,第541页。27、卷37《库务门二》“给纳”,第579页。28、卷4《职制门一》“职掌”,第30页。29、卷37《库务门二》“给纳”,第579页。30、卷36《库务门一》“场务”,第541—542页。31、卷32《财用门三》“点磨隐陷”、卷36《库务门一》“仓库约束”,第504、559页。32、卷37《库务门二》“给纳”,第580页。33、卷32《财用门三》“理欠”、卷37《库务门二》“籴买粮草”、“给纳”,第517、576、578—579页。34、卷17《文书门二》“架阁”、卷32《财用门三》“点磨隐陷”、卷32《财用门三》“理欠”,第359、504、517页。35、卷32《财用门三》“理欠”,第512页。36、卷32《财用门三》“理欠”,第512页。37、卷32《财用门三》“理欠”,第512页。38、卷32《财用门三》“理欠”,第514页。39、卷17《文书门二》“架阁”,第359页。40、卷37《库务门二》“给纳”,第579页。41、卷47《赋役门一》“受纳税租”,第618页。42、卷37《库务门二》“给纳”,第579页。43、卷30《财用门一》“上供”,第444页。44、卷4《职制门一》“职掌”、卷36《库务门一》“仓库约束”、卷37《库务门二》“给纳”,第30、558、578页。45、卷36《库务门一》“仓库约束”,第559页。46、卷32《财用门三》“理欠”,第517页。47、卷37《库务门二》“给纳”,第580页。48、卷36《库务门一》“仓库约束”,第558页。49、卷37《库务门二》“给纳”,第579页。50、卷4《职制门一》“职掌”,第30页。51、卷7《职制门四》“监司巡历”,第122页。52、卷30《财用门一》“上供”,第443页。戴建国点校本断为“诸起发上京钱物公文,具名色数目”,现据文意改。53、卷30《财用门一》“上供”,第443页。54、卷30《财用门一》“上供”,第444页。55、卷31《财用门二》“封樁”,第480—481页。56、卷31《财用门二》“应在”,第493—494页。57、卷37《库务门二》“勘给”,第599页。58、卷37《库务门二》“勘给”,第599页。59、卷37《库务门二》“勘给”,第599页。60、卷37《库务门二》“给纳”,第579—580页。61、卷32《财用门三》“理欠”,第513页。62、卷36《库务门一》“场务”,第540页。

      2.仓窖税

      《天圣仓库令》唐2、唐14分别规定了仓库因税物的贮藏和运输而课设的附加税,即课稾、籧篨、橛之类,“并充仓窖所用”。这也为唐代的仓储实践所贯彻,如“近年在发掘含嘉仓窖时,发现窖底的防潮层上均铺设着木板、草束和蒲草席;窖壁上镶砌着顶端削尖的木壁板,有的壁板用木柱支撑着;窖顶是先用木板搭成辐射状木架,架上铺席,席上用木棍捆的草束连接成圆锥形草顶,草顶上用泥密封。这些席和草束似即是六典注说的‘籧篨’和‘稾’;顶端削尖砌在窖壁上的板壁似即是‘橛’;其余木板、木柱等,当也是来自‘营窖’之课”。(18)自《天圣仓库令》宋3、宋13可知,北宋前期仓窖铺设之物也与唐代无异。

      虽然说仓储所用之物与唐令所涉及的附加税物大致重合,但并不意味着这些物品真如唐令所定,直接源自税收课征。《册府元龟》卷487“邦计部赋税一”载“开元二十三年六月敕”云:“自今已后,凡是资课、税户、租脚、营窖、折里等应纳官者,并不须令出见钱,抑遣征备,任以当土,所司均融支料。”(19)李锦绣据此认为:“由于租粟运输之地较远,仓窖税是税之以钱而不是税以草、橛、苫等不易输送之实物”,“营窖税以钱为额,故官府征收强索现钱,至少,开元二十三年(735)六月以前是如此。开元二十三年敕令‘任以当土’,即以当土的绢布等折纳,这是维持绢帛充当货币手段,减少百姓变换现钱时受商人盘剥的措施,并没有改变仓窖税的以钱为额制”。(20)亦即仓窖税所征收的并非是唐令所规定的实物,在开元二十三年六月以前是税之以钱,以后则“任以当土”。

      上述两条关于仓窖税的令文在《天圣令》中被废弃不用,在残存的《庆元令》中全无踪影,是否与这种交税方式相关呢?宋朝在两税之外有“杂变之赋”,又名“杂钱”,王曾瑜搜罗史籍,列举相关附加税名目,其中有“铺衬芦

”一项,(21)这种“

钱”,是“将仓库所用苇席折钱摊征于地亩”。(22)简言之,如果唐代“税之以钱”或“任以当土”的征税实践使得相关唐令成为一纸空文,那么宋代以钱名税则使这些以实物为征收对象的条文失去了存在的可能。然而,有趣的是,宋代虽然以钱名税,“但往往仅作折纳的本位,而以实物纳税”,(23)这与唐开元二十三年六月以后的征税实践如出一辙。

      3.运盐折耗

      规定运输途中及贮存期间“盐耗”问题的《天圣仓库令》唐10,在天圣年间被废弃,在《庆元条法事类》残本中亦无法觅得对应条文。然而,从史籍可知,宋代并非没有与盐耗相关的标准,如北宋中前期所定运输途中的盐耗标准有:

      (太平兴国)九年(984)十月,盐铁使王明言:“江南诸州载米至建安军,以回船般盐至逐州出卖,皆差税户军将管押,多有欠折,皆称建安军盐仓交装斤两不足。准今年三月敕:每盐一石已上,破随纲沥盐一升,恐卸纳补填卤沥折耗不足,每石更破销耗盐二升……”(24)

      至道二年(996)二月,诏:“自三门垛盐务装发至白波务,每席支沿路抛撒耗盐一斤,白波务支堆垛销折盐半斤,自白波务装发至东京,又支沿路抛撒盐一斤,其耗盐候逐处下卸,如有摆撼消折不尽数目,并令尽底受纳,附帐管系……”(25)

      天圣元年(1023)“五月,诏:自今般盐船至京交纳数足外,元破在路耗盐每席二斤半,数内却能爱护,不致抛撒,留得耗盐,于十分中量破二分,等第支与押纲人员等充赏……”(26)

      宋代有关盐的衡量器具、大小规格、换算进制等纷繁复杂,既有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又有不同地域的差别,(27)如上引所涉及的“石”与“升”、“席”与“斤”便是两套不同计量单位,而至道二年、天圣元年的盐耗标准与太平兴国九年不同,太平兴国九年之敕、天圣元年五月之诏所定的盐耗计算方式又与唐令以不同里程为标准划分盐耗等级的规定模式完全不同,所以《天圣令》废弃唐10自然在情理之中。

      宋代盐法屡屡变化,不一而定,且各个盐区所适用之法律政策也呈现出共时性差别与历时性变化的特点,(28)即如魏伯刍于政和时所言:“盐法未有一定之制,随时变革以便公私”。(29)因此当时制定有芜杂的“一司法”,且不时予以修订,如以“某法”为名的汇编性法律文件《绍兴编类江湖淮浙京西路盐法》,即由“《盐法敕》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续降指挥》一百三十卷,目录二十卷”构成。(30)《庆元令》未见与盐耗相关的条文,既可能是《庆元条法事类》残缺所致(有可能依然在《仓库令》中,也有可能在后出的《辇运令》内),也可能仅仅规定于“一司法”中,毕竟各盐区的标准有别。

      此外,不但官方制定了标准不一的盐耗立法,宋代民间的私人“约法”也对此有所体现。如1958年于山西垣曲县东滩村发现的大型石砣“垣曲县店下样”,其上刻有订立于“元祐七年(1092)七月初七日”的私约:

      今为自来雇发含口、垣曲两处盐货,沿路□户多端偷取斤两,不少地头不肯填培。又虑勾当人并不两平秤盘,乱有阻节,别无照验,有妨雇发。今来与众同共商议,各依元发斤两,相度地里远近,节次饶减,起立私约石样叁个,于安邑、含口、垣曲等处,各留壹个。含口比安邑减壹斤,垣曲比含口又减壹斤,充沿路摆撼消折。所贵断绝弊倖,各尽明白。今后每遇装卸盐货,各依所立石样比对秤盘……(31)

      由此可见,从安邑到含口、从含口到垣曲的盐耗皆为一斤,这种“相度地里远近,节次饶减”的盐耗计算方式,倒是与《仓库令》唐10、上引至道二年二月之诏有异曲同工之妙。

      4.赐给时服及绢布杂綵

      在《天圣仓库令》中,唐21、唐22是有关时服配给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这在《庆元令》中完全消失了。宋代史籍多见赐给时服的记载,即便是相关标准亦非阙如,如《宋史》卷153《舆服志五》“诸臣服下”载:

      时服,宋初因五代旧制,每岁诸臣皆赐时服,然止赐将相、学士、禁军大校。建隆三年(962),太祖谓侍臣曰:“百官不赐,甚无谓也。”乃遍赐之。岁遇端午、十月一日,文武群臣将校皆给焉。是岁十月,近臣、军校增给锦衬袍,中书门下、枢密、宣徽院、节度使及侍卫步军都虞候以上,皇亲大将军以上,天下乐晕锦。三司使、学士、中丞、内客省使、驸马、留后、观察使,皇亲将军、诸司使、厢主以上,簇四盘雕细锦。三司副使、宫观判官,黄师子大锦。防御团练使、刺史、皇亲诸司副使,翠毛细锦。权中丞、知开封府、银台司、审刑院及待制以上,知检院鼓院、同三司副使、六统军、金吾大将军,红锦。诸班及诸军将校,亦赐窄锦袍。有翠毛、宜男、云雁细锦,师子、练鹊、宝照大锦、宝照中锦,凡七等。

      应给锦袍者,皆五事。(公服、锦宽袍、绫汗衫、袴、勒帛,丞郎、给舍、大卿监以上不给锦袍者,加以黄绫绣抱肚。)大将军、少卿监、郎中以上,枢密诸房副承旨以上,诸司使,皇亲承制、崇班,皆四事。(无锦袍。)将军至副率、知杂御史至大理正、入内都知、内侍都知、皇亲殿直以上,皆三事。(无袴。)通事舍人、承制、崇班、入内押班、内侍副都知押班、内常侍、六尚奉御以下,京官充馆阁、宗正寺、刑法官者,皆二事。(无勒帛,内职汗衫以绫,文臣以绢。)阁门祗候、内供奉官至殿直,京官编修、校勘,止给公服。端午,亦给。应给锦袍者,汗衫以黄縠,别加绣抱肚、小扇。诞圣节所给,如时服。(京师禁厢军校、卫士、内诸司胥史、工巧人,并给服有差。)(32)

      《天圣仓库令》唐21并未根据官员品级而区分时服规格,与上述记载所涉宋代时服赐给的森严等级大相径庭。正因为这种规格区分,因此上述有关“五事”、“四事”、“三事”、“二事”的列举,又与《天圣仓库令》唐22规定的时服“一具”的规格,具有相似的规范属性。

      上引《宋史》所载,北宋建隆三年定例赐时服,并言下赐的时间为每年“端午、十月一日”。而王雪莉根据《宋会要辑稿》礼62之3“九年五月赐臣僚时服,自是岁以为常”(33)的记载认为,十月赐时服始于宋太祖建隆三年,而端午赐服则要晚至乾德九年(970)方才定制。(34)这一研究虽然指出了《宋史》记载之误,但其将“九年”判为“乾德九年”恐怕也有问题。首先,这一记载之前有“二年三月,知江州周述言庐山白鹿洞学徒常数百人,望赐《九经》书,使之肄习”之文,同样的记载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列于“太平兴国二年”的纪事中;(35)其次,《宋会要辑稿》载“太宗太平兴国……九年五月又赐文武臣僚时服”,(36)由此可以断定:端午赐时服作为一种定制,应该确立于“太平兴国九年”(984)。又,《渑水燕谈录》卷5载:“升朝官,每岁诞辰、端午、初冬赐时服,止于单袍。太祖讶方冬犹赐单衣,命易以夹服。自是,士大夫公服,冬则用夹。”(37)王雪莉据此认为诞圣节赐服也是定制,“亦视为时服”。(38)只不过,上引《宋史》称“诞圣节所给,如时服”,仅认为诞圣节的衣帛之赐与时服的标准相同,并不能称其为“时服”。

      又,《宋会要辑稿》礼62之18载:

      凡仆射以上知判州军,二月后支窄衣三事,绢五十匹;十月后欹正绵旋襕一,绢五十匹。上将军统军、尚书、左右丞、侍郎、学士、给事、谏议、中书舍人、知制诰、待制、大卿监、诸司使知判州府军监、通判、转运使、副使、都监、都巡检、知军、知监、军使、监使,二月后窄衣三事,绢三十匹;十月后欹正绵旋襕一,绢三十匹……(39)

      由此可见,官员外任知州军等也按照不同等级赏赐衣帛,并根据赴任时间(二月后或十月后)不同区别赏赐种类。在受赐者层面而言,《宋会要辑稿》这一记载与《天圣仓库令》唐21所定赐给时服的对象“官人出使覆囚者”有类似之处,但却不称其为“时服”,可见唐宋“时服”内涵的变化。王雪莉考察了宋以前历代“时服”的内涵,大致可总结为:第一,在颜色上与五时相配的祭服、朝服等;第二,与丧葬敛服相对的日常衣服;第三,五代后唐时期所指的官员俸禄所含之冬春服赐。(40)这一总结虽未覆盖唐代《仓库令》语境中的“时服”概念,应予补正,但提示了上述宋代“时服”概念与五代之间的关联性。(41)

      由于宋代时服的内涵与相应的给赐制度皆与唐令有别,《天圣仓库令》废止唐21、唐22自然在情理之中。只不过,既然宋太祖以后便有赐给时服之制,那么其法源为何?《宋会要辑稿》礼62之3载:

      凡五月五日赐服:二府宰相至同签书枢密院事、亲王、三师三公、使相、东宫三师、观文殿大学士、仆射、宣徽使、殿前都指挥使至马步军都虞候、节度使、驸马都尉,(五事:润罗公服、绣抱肚、黄穀[縠]、熟线绫夹袴、小绫勒帛。银装扇子二。旧式:大绫夹袴、勒帛。都尉须观察使已上。)金吾将军、皇亲刺史已上(五事、扇子,并同宰臣,惟小绫勒帛。)……(42)

      此条记载位于前引“(太平兴国)九年五月赐臣僚时服,自是岁以为常”之后,可见其施行的时间。而注文中所出现的“旧式”,可见在北宋前期便已存在与时服赐给相关的“式”。《宋史》卷204《艺文志三》载章惇所著《熙宁新定时服式》六卷,(43)由“新定”二字亦可推论,熙宁以前已存在《时服式》,“旧式”所指或许也是《时服式》。由此可见,虽然《天圣仓库令》废止了有关时服的唐令,但相应的宋代新制已规定在“式”中。只不过,在熙宁之后的元丰年间,立法改变了“式”这一法律形式的内容与功能,即“奏表、帐藉、关牒、符檄之类凡五卷,有体制楷模者皆为式”,(44)在这样的立法模式下,有关时服配给的规定恐怕不会在《元丰式》及其后诸式之中了。又,《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59“神宗元丰八年”载:

      (元丰八年八月)(1085)门下、中书后省言:“诏详定三省吏禄并增给,请厘为一法。除今来所定并旧劳绩以时添料钱,自随身分并时服、官马合依旧外,其应外取拨到并额内人,并从今来新定则例。其兼领因事别给并旧来请受并罢。即应权若领两房职名同,惟许从一多给。”从之。(45)

      据此可作如下推论:即便《时服式》因“式”功能变化而无法存在,有关时服请受的条文也不会因此而消失,它们可能与给禄的相关规范处于同一种法律文件之内,即存在于作为“一司法”的单行《禄令》之中。

      与时服赐给的唐令一样,有关赐物、赐杂綵、赐蕃客锦綵的令文唐15、唐16、唐17也被《天圣仓库令》废弃了,其原因为何?从法律形式演变的角度上考虑,或许也从“令”转入了“式”。《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6“神宗熙宁六年八月乙亥”载:熙宁六年(1073)八月“乙亥,编修令敕所言,修成《支赐式》十二卷,已经看详,可以通行,从之”;(46)《宋会要辑稿》礼25之1载:“国朝凡郊祀,每至礼成,颁赉群臣衣带、鞍马、器币,下洎军校,缗帛有差。熙宁中,始诏编定,遂著为式。凡郊祀赏赐:亚献、三献(皇子加赐银五百两,孙、曾孙三百两,元孙二百两。旧式:皇子充亚献,银三千两,帛三千匹,加袭衣、金带、鞍勒马。)……”(47)由此可见,虽然熙宁年间编纂了与赏赐相关的《支赐式》,但在熙宁之前依然有“旧式”存在,与赐物相关的唐令虽然被《天圣令》废止了,但有可能在融入宋代新制之后存在于“式”中。当然,这一“旧式”以及《熙宁支赐式》的功能性质等同于唐式,属于“规物程事”的规范,与令的规范属性相近。(48)但因元丰“变法”改变了式的定性,与赐物相关的规定也不会继续保留在“式”中,可能转入后出的《给赐令》。

      (二)《庆元令》所新增的规范内容

      目前所见《庆元仓库令》共有145条,比《天圣仓库令》多99条。从上述可知,其省减了占唐令谱系《仓库令》三分之一的粮禄支给部分,那么如此之多的《庆元仓库令》条文究竟规定了哪些内容?换言之,《庆元仓库令》较唐令谱系的《仓库令》多出了哪些新的规范领域?

      第一,《庆元仓库令》在有关仓库管理主体的选任、职责义务厘定等方面有专门的条文规定,基本分布在“职制门”部分,如:

      诸转运司,于逐州不许差出官内选差官一员,专主管检察、收支本司钱物并岁计事务。

      诸州甲仗库,知州、通判、提举、都监同主管,其正监官并轮宿。独员者,与指使或将校通轮。无监官处,轮差指使、将校,又无指使,轮将校宿。(并轮禁军近上将校。无禁军处,轮差本城。)

      诸仓库内无廨舍者,监官不得住家。收支文书,监官廨封锁,遇替移交,受都簿赤历足,批上印纸离任。(49)

      从这一点看,前述仁井田陞、爱宕松男所谓的《庆元令》“财用门”、“榷禁门”多见独创性条款的观点亦可予以补正,即宋代官制等行政领域的变化之于令典的影响亦不可小觑,《庆元仓库令》“职制门”的新增条文便是例证。

      第二,《庆元仓库令》对于上供、封桩、点磨、鼓铸、场务、籴买粮草等方面有细致的规定。这些条文基本分布于“财用门”、“赋役门”中。

      以鼓铸为例,《庆元仓库令》规定:

      诸受纳新铸钱而粗怯不如样者,退换,若数多即申所属。

      诸钱监铸上供钱,并依元样,州差官看拣讫方得起发,内抽取一贯申纳尚书省。

      诸装发钱监上供钱,每纲于所装钱内取样,不得拣选,监专与纲梢管押人同封书印,(一百文入急脚递,传送至交纳处,一贯随纲,仍于装发钱数外取别同样钱,一贯留本州作住样,以备照验。转般者,装发日将元随纲样钱重加封印。)以样比验交纳。若不如样者,申所属验实,据数发回元铸钱监验认,送所属究治。

      诸入钱监点检官,除随行吏人外,听留从人二人,余即时押出。

      诸钱监监官与监门官互宿。(50)

      宋代作为“中国历史上铜钱铸行量最大的朝代”,(51)与铸币相关的管理机构、制度设置等都相当发达,在《庆元仓库令》中存在上引与钱相关的条文,自然在情理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唐代完全没有类似规定,如与铸钱入京相关,《开元水部式》规定了相对细致的条文:

      78 桂、广二府铸钱及岭南诸州庸调并和市、折租

      79 等物,递至扬州讫,令扬州差纲部领送都。应须

      80 运脚,于所送物内取充。

      (后略)(52)

      由此可见,虽然唐令之中没有出现与《庆元令》相似的有关铸钱的条文,但并不代表《庆元令》皆是宋代新出的令文,尚需留意唐代格、式与《庆元令》之间的继承、转化关系。

      再以《天圣仓库令》唐13为例:

      诸庸调等应送京者,皆依[见]送物数色目,各造解[风]一道,函盛封印,付纲典送尚书省,验印封全,然后开付所司,下寺领纳讫具申。若有欠失二[及]损,随即理[征]填。其用[有]滥恶短狭不依式者,具状申省,随事推决。

      它规定了庸调物送京的相关手续,如将所送之物的数量、细目等造“解”并函盛封印,由纲典送尚书省。令文的规定必然是原则性的,更为细致的规定应该在“式”中。大津透所整理的《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的第13条(E′2—9)为:

      2 诸州所送庸调等物,令典预□□□

      3 文解到所司,趂牓物到,限五日内纳了。犹?

      4 抄?多不了者,限□□五□□□□□

      5 官司明明加检阅,勿使付滥□□

      6 因兹浪有颉颃。所司纳了具□□

      7 日及纳物色□□了日,速申度支。其

      8 纳两京□□□等,每州纳了三日内,

      9 状申到度支。如有违限随状科附。(53)

      大津透认为此条大致是关于“交纳庸调的手续的规定,从诸州送交上来的庸调,由典(负责运输者)先向各官府送纳清单,现物到后令五日内交纳完毕。如果‘抄’即受纳证明(或者为‘物’?)太多,无法在限期内完成,则按照规定,由官司认真检查,不能伪滥。各官司在纳入后,向度支报告纳物的色数、纳入结束日期等。送入两京(左右藏),各州在结束后三天内报告度支。如超过时限,则予以处罚”。(54)一般认为,该文书可能是包含度支式和金部式的令旨事条,(55)故而暂且将上述引文视为唐《度支式》的内容。而这条规定细致的唐式,可在《庆元辇运令》中找到行为模式相近的条文:

      诸起发官物,籍记物数及管押人姓名、责到交卸处限及具所准官司指挥年月状,(转般者,并具元来去处、般到年月日。)书实日连粘入递,先报所属,(上京物属尚书户部者,其纲分以千字文为号,于状内声说。)所属不受纳官司注籍,候交纳讫限三日给公凭,限五日给收附。(旧出钞者同。)虽有取会,共不得过十日,入递起发,官司得收附,限三日行下应在司销破。若计程过限而收附不到,在京申所属,在外申牒所属监司究治。如失究治致官物失陷者,干系人均备。(56)

      换言之,对于唐《仓库令》进行更为细致规定的唐《度支式》的条文,几经修订,体现在《庆元辇运令》中。

      第三,在《庆元仓库令》和《天圣仓库令》中,虽然有部分条文具有相同的规范内容,但针对的对象范围则有增加。如《天圣仓库令》宋2规定了收税时“米、粟、大小麦、杂豆等”的耗直,而与之对应的《庆元仓库令》所规范者,并不限于米粟,还扩展至蒿草和丝绵。不过,《庆元令》“蒿草十束加一束为耗”的规定也是承自唐代。陆贽在《论度支令京兆府折税市草事状》提到“百束应输二束充耗”,(57)因为唐开元二十五年之后并无再度修令、格、式之举,若此充耗规定不在此前的“格”、“式”中,则必然厘入此后的“格后敕”中。无论如何,《庆元令》“蒿草”加耗条源于唐代则是无疑的。

      又如《天圣仓库令》宋3规定仓库贮粟的方法,与之对应的《庆元仓库令》则增加了盐仓储盐的注意事项;《天圣仓库令》宋13规定了仓窖铺衬之物如稕、草、苫、橛等的使用、回易、另充他用等,《庆元仓库令》又添加了酒务醡袋及“什物”的使用、除废或折充他用的规定;《天圣仓库令》宋23规定输“金、铜、银”的方法,而《庆元令》则将其分为“买纳”和“上供”两种情况,分别规定在《仓库令》和《辇运令》中,且在相应的《仓库令》内增加了有关“铅、锡”的规定及例外情况;《天圣仓库令》唐1规定了仓窖贮藏粟、米的除耗标准,而《庆元令》则分别在《仓库令》和《场务令》中增加了毛皮和糟酵的除耗标准;《天圣仓库令》唐13规定了庸调物送京及收纳的手续,《庆元令》则在《仓库令》、《辇运令》中规定了钱物、珍珠、金银、官物等送京的流程。

      (三)《庆元令》与《天圣令》条文篇目的归属变化

      在上述规范内容相同、但规范对象范围不同的讨论中,本文已经涉及了《天圣仓库令》相关条文体现在《庆元场务令》和《辇运令》中的情况。此处就上文未及的三种情况再作探讨。

      第一,虽然《庆元令》中未见到有关俸禄支给的规定,本文也曾猜测可能规定在作为一司法的《禄令》之内,但《天圣仓库令》中有关仓储之物出给的程序性规定,如宋5、宋7、宋10、宋11、宋16、唐4、唐18,则在《庆元令》中多有体现,条文规定极尽细致,且大多分布在《给赐令》中,表2已有详列,此处仅再提及一点:《天圣仓库令》将纳库与出仓的程序分别规定在两条令文中,即:

      (宋21)诸司受一物以上,应纳库者,纳讫,具录色目,申所司附帐。

      (唐18)右[左]右仓[藏]库及两京仓,出一物以上,所司具录赐给杂物色目、并数、请人姓名,署印送监门,勘同,判傍,听出。

      且不论这两条令文在复原上是否需合并为一条(因为目前并未见到《养老令》的相应条文),也暂且抛开表2所列相应的《庆元给赐令》,其实,南宋的出纳流程与之大致相同,如《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载胡颖《仓官自擅侵移官米》判词曰:“州郡仓库一出一纳,并须先经由太守判单押贴,次呈通判,呈佥厅签押,俱毕,然后仓官凭此为照,依数支出”。(58)

      第二,《天圣仓库令》中还有一条有关“欠失官物”的理赔规定(即宋20),《庆元令》则将相应的条文厘入《理欠令》。且《天圣仓库令》中的理赔以“本物理填”为原则,“准价直理送”为例外,但《庆元理欠令》则规定以当事人的财产偿纳,且称“计所亏欠,估纳处价”,并不强调“本物理填”。

      第三,《天圣营缮令》宋17规定:“诸用瓦器之处,经用损坏,一年之内,十分听除二分,以外追填。”而《庆元令》则将此条厘入《仓库令》:“诸经用瓷器破损者,除岁一分,瓦器二分”。对此,爱宕松男曾有相当精辟的论断:《庆元令》此条并不限于瓦器,由此可窥见宋代瓷器毁损率颇高,进一步言,中唐时期即九世纪前后开始,中国的瓷器烧造技术有了长足的发展,瓷器的使用由此前限于官僚阶层而逐步向社会普及了,由此实现瓦器时代向瓷器时代的一大转变。(59)

      相对于《天圣仓库令》而言,《庆元仓库令》减省了粮禄支出、仓窖税、运盐和储盐折耗以及赐给时服和绢布杂綵等规范内容,增加了有关仓库管理主体选任、其职责义务厘定等方面的专门条文,并在上供、封桩、点磨、鼓铸、场务、籴买粮草等方面规定了极为细致的条款。此外,《庆元令》在继承了《天圣仓库令》某些条文所定行为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若干新条文以扩大该行为模式的适用对象,许多条文突破了《仓库令》的范围,被分别厘入《辇运令》、《场务令》、《给赐令》、《理欠令》等宋代新出令篇。

      从法律形式的变迁角度而言,宋代的法律体系较唐代更为复杂,尤其是“海行法”与“一司法”并行不悖且互有交叉,(60)使得那些未见于作为海行法的《庆元令》条文,有可能在依宋制进行修订之后保留到了一司法中,如与粮禄支出、时服赐给相关的《禄令》、与盐耗标准相关的《盐法》。当然,这一变化并非始于《元丰令》,起码《天圣令》已将这些条文定为“右令不行”的唐令。

      又,唐代法律体系由律、令、格、式四种主要法律形式构成,“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规物程事”,(61)亦即唐令与式皆属于仅有行为模式而无刑罚规定的法律规范,令、式之间具有同源性。在北宋中前期,不仅令的修纂囿于唐代模式,(62)有关式的立法也是如此,如元丰三年(1080)五月“丁丑,详定重修编敕所言:‘见修敕、令与格、式兼行,其《唐式》二十卷,条目至繁。又古今事殊,欲取事可通行及一路、一州、一县在外一司条件照会编修,余送详定诸司敕式所’。从之”,(63)可见当时仍参用二十卷《唐式》。在这样的令、式关系中,原本见诸唐令的部分规范虽因不合时宜而被废止,但融入宋代新制且规范内容相同的条文可能会被编入新修的式中,(64)如《时服式》、《支赐式》可能保存了被《天圣令》所废弃的有关时服以及赐物的条文。

      只不过,宋神宗于元丰年间又重新定义了“敕令格式”:“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至之谓格,设于此使彼效之之谓式”,“命官之赏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级凡五卷,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奏表、帐藉、关牒、符檄之类凡五卷,有体制楷模者皆为式”,(65)亦即元丰以后,式成为“对各府衙程式和公务期限、名物、规格方面的规定”,(66)这与唐式无法同日而语,那些被修入《时服式》、《支赐式》等的条文可能又得修回令中,如《给赐令》。不仅如此,那些未见于《天圣令》而被视为《庆元令》新增的条文,也可能是由唐格(或格后敕)、式转化而来,未必为宋代独创,如唐代《水部式》和《度支式》中有关制钱、庸调物等入京的程序性规范,以及唐代蒿草加耗的规定等,都可以在《庆元仓库令》和《庆元辇运令》中觅得踪迹。

      梅原郁认为宋令之于唐令的一个特点是“宋令中许多条文较为简短、内容单纯且范围狭窄”,(67)通过本文对于《仓库令》的唐、宋条文对比可知,宋令的条文不但不简短,有的还极其冗长;有的条文虽然看似简短,但由于《庆元条法事类》对于条文的收录有时采取节文的形式,所以有失原貌。只不过,梅原氏所谓的“内容单纯”、“范围狭窄”确是一语中的,从表2所列条文可见,如《庆元令》有关“除耗”一事,除仓库所藏粟米、稻谷等外,又专设《仓库令》、《场务令》对“毛皮”、“糟酵”进行分别规定,可见苛细。若深究其原因,一则原本属于细则性规范“式”的条文被厘入令中,令文绵细冗长自不待言;二则宋朝以防微杜渐为“祖宗之法”,宋太宗总结太祖之治为八字“事为之防,曲为之制”,(68)“故今日之弊,良由关防伤于太密,而画一伤于太烦,则难于通融……每事立条,事务日新,欲以有司之文而尽天下之务”,(69)“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70)这样的立法岂能不使令文绵密、苛碎?

      当然,唐、宋《仓库令》之别,也并非仅仅因为上述法律形式的变迁所导致,整个时代背景以及令文所规范的制度内容等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当然是关键因素,如唐宋官制、盐法的变化,“时服”概念的名同实异,货币经济和瓷器烧造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等。本文的研究仅仅是一个开端,以唐、宋令条文比较为线索,深入挖掘唐宋制度变迁之动态过程及其原因,仍有待于未来的精耕细作。

      承蒙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黄正建先生以及匿名评审专家不吝指正,特此申谢。

      ①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以下简称《天圣令校证》。本文所称《天圣令》唐××、宋××皆出自此书之校录本。本文所引《天圣令》条文中,有关校补符号一律从原书,即[]表示对原文的误字、衍文进行校改,[]表示对脱文的校补。对于原文的注文,则以()标示。本文所引其他古籍的校勘符号亦同。

      ②相关学术史梳理,参见赵晶《〈天圣令〉与唐宋法典研究》,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天圣令〉与唐宋史研究》,张仁善主编:《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春季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③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1933年47頁。

      ④仁井田陞『唐令拾遺』46頁。

      ⑤愛宕松男「逸文唐令の一資料について」星博士退官記念中國史論集编集委員会編『星博士退官記念·中國史論集』星斌夫先生退官記念事業会1978年;后收入愛宕松男『東洋史學論集』第一卷「中国陶瓷産業史」三一書房1987年178頁。

      ⑥相关研究,分别为稻田奈津子「慶元条法事類と天聖令——唐令復原の新たな可能性に向けて」大津透编『日唐律令比較研究の新段階』山川出版社2008年;译文见刘后滨、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戴建国:《〈天圣令〉研究两题》,《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川村康「宋令変容考」『法と政治』第62卷第1号(下)2011年4月;译文见赵晶译:《宋令演变考》(上、下),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五、六辑,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2012年版;赵晶:《〈庆元令〉条文来源考——以〈河渠令〉和〈驿令〉为例》,韩国中国史学会编:《中国史研究》第80辑,2012年10月;赵晶:《礼经文本抑或法典篇章?——唐宋〈时令〉再探》,台湾中国法制史学会、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主编:《法制史研究》第22期,2012年12月。

      ⑦稻田奈津子「〈庆元条法事类〉与〈天圣令〉——唐令复原的新的可能性」,第108页。目前,稻田氏、戴建国、川村康分别研究了《天圣令》之《假宁令》、《丧葬令》、《厩牧令》、《捕亡令》、《狱官令》、《杂令》与《庆元条法事类》之间的关系;赵晶则反其道而行之,逐一探究了《庆元令》之《河渠令》、《驿令》、《时令》与《天圣令》乃至于唐宋格、式之间的关系。

      ⑧李淑媛与吴谨伎分别考察了唐宋时期的粮仓管理制度(尤其是收纳入仓之法)和库藏管理的帐簿制度,然而前者侧重于令文在执行中所遭遇的违法与扭曲,后者虽然也涉及《天圣令》与《庆元令》的条文比较,但其所立足的《庆元令》条文基本未超出李锦绣《唐仓库令复原研究》一文的范围,故而本文在表2中不再体现该成果。参见李淑媛:《唐宋时期的粮仓法规——以〈天圣令·仓库令〉“税物收纳、概量和耗”条为中心》,吴谨伎:《论唐宋库藏管理中的帐簿制——以〈天圣·仓库令〉为主要考核》,皆载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系、中国法制史学会、唐律研读会主编:《新史料·新观点·新视角:天圣令论集》(上),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

      ⑨[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4—185页。

      ⑩有关唐令、宋令篇目的变化,参见赵晶:《唐宋令篇目研究》,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六辑。

      (11)李锦绣:《唐仓库令复原研究》,《天圣令校证》,第482—483页。

      (12)二者的划分基本一致,唯武井氏将宋15—25、唐11—12作为第二部分,而渡边氏将宋15—19、24作为第二部分。参见武井纪子「日本古代倉库制度の構造とその特質」『史學雜誌』第118編第10號2009年10月;渡辺信一郎「天聖令倉庫令訳注初稿」『唐宋变革研究通訊』第1輯2010年3月。

      (13)川村康「慶元条法事類と宋代の法典」滋賀秀三編『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東京大学出版会1993年338頁。

      (14)除特别需要外,本节不再重复照录表2中已经列出的《天圣令》与《庆元令》令文。

      (15)李锦绣:《唐仓库令复原研究》,第479页。

      (16)所谓“海行”法,“敕令格式,谓之海行。盖天下可行之义也”;所谓“一司”法,“在京内外百司及在外诸帅抚、监司、财赋兵马去处,皆有一司条法。如安抚司法,许便宜施行之类也”。引自[宋]赵升编,王瑞来点校:《朝野类要》,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81页。

      (17)[宋]王应麟:《玉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7年影印版,第1259页。

      (18)张弓:《唐朝仓廪制度初探》,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3页。

      (19)[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5829页。

      (20)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151页。

      (21)(23)王曾瑜:《宋代的两税》,《文史》第14辑,1982年7月。

      (22)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97页。

      (2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41之1,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第5562页。

      (25)《宋会要辑稿》食货46之3,第5605页。

      (26)《宋会要辑稿》食货46之7,第5607页。

      (27)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10—220页。

      (28)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47—372页。

      (29)[元]脱脱等撰:《宋史》卷182《食货志下四》“盐中”,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版,第4452页。

      (30)《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42,第6482页。

      (31)王泽庆、吕辑书:《“垣曲县店下样”简述》,《文物》1986年第1期。

      (32)《宋史》,第3570—3571页。

      (33)《宋会要辑稿》,第1696页。

      (34)王雪莉:《宋代的服饰制度》,载包伟民主编:《宋代社会史论稿》,山西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432页。

      (35)[宋]李焘撰,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点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三月庚寅”,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02页。

      (36)《宋会要辑稿》仪制9之31,第2003页。

      (37)[宋]王辟之撰,吕友仁点校:《渑水燕谈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60页。

      (38)王雪莉:《宋代的服饰制度》,第433页。

      (39)《宋会要辑稿》,第1703页。

      (40)王雪莉:《宋代的服饰制度》,第431页。

      (41)《唐会要》卷32《舆服下》“异文袍”载:“贞元七年(791)三月,初赐节度、观察使等新制时服。上曰:顷来赐衣,文綵不常,非制也。朕今思之,节度使文以鹘衔绶带,取其武毅,以靖封内;观察使以雁衔仪委,取其行列有序,冀人人有威仪也”(引自王溥:《唐会要》,第681页)。虽然上引史料仅涉及“时服”的纹饰一项,但其“新制”的内容是否仅此而已、“时服”所指是否已有别于唐令、五代的“时服”概念是否起源于此时或唐中后期,则有待于未来的研究。

      (42)《宋会要辑稿》,第1696页。

      (43)《宋史》,第5140页。

      (4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4“元丰七年三月己巳”注,第8254页。

      (45)《续资治通鉴长编》,第8586页。

      (46)《续资治通鉴长编》,第5989页。

      (47)《宋会要辑稿》,第955页。

      (48)有关唐代立法技术上“令、式同源”或“式出于令”的特点,可参见霍存福:《唐式辑佚》,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4—36页。

      (49)《庆元条法事类》卷4《职制门一》“职掌”、卷6《职制门三》“批书”,第30—31、83页。

      (50)《庆元条法事类》卷32《财用门三》“鼓铸”,第525—526页。

      (51)汪圣铎:《两宋货币史》,第26页。

      (52)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31页。

      (53)大津透『日唐律令制の財政構造』岩波書店2006年37頁。

      (54)[日]大津透著,宋金文、马雷译:《唐律令制国家的预算——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试释》,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456页。需注意,此文修订后收入大津透《日唐律令制の財政構造》一书,有关此段论述并无变化,故而完全摘录该译文,唯中译本将该条定为“第10条”,本文据修订版改。

      (55)大津透『日唐律令制の財政構造』28頁。

      (56)《庆元条法事类》卷31《财用门二》“应在”,第493—494页。

      (57)[唐]陆贽著,王素点校:《陆贽集》(下),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56页。

      (58)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官吏门·仓官自擅侵移官米》,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0页。

      (59)愛宕松男「逸文唐令の一資料について」184、186頁。

      (60)有关一司法的研究,参见滋賀秀三『中国法制史論集(法典と刑罰)』創文社2003年124—134頁。

      (61)《唐六典》卷6“刑部郎中员外郎”条,第185页。

      (62)戴建国总结了北宋前期令文的修纂方式:第一,唐令可沿用者,完全保留原文不予改动;第二,凡不用的唐令,以附录方式予以保存;第三,对唐令进行修改,增入宋代新制;第四,凡是唐令没有的内容,不再新立条文;第五,宋代编敕中有与唐令相关的内容,可以改而入令。参见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第184页。

      (6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4,第7407页;《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12,第6467页。

      (64)戴建国认为,凡唐令中没有但必须予以法律化的宋代新制,则修入宋代的编敕。(参见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第184页。)而本文的研究又提示了一种新的可能性,即由令入式的编修方式。

      (6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4“元丰七年三月己巳”注,第8254页。

      (66)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第74页。

      (67)(日)梅原郁:《宋代司法制度研究》,創文社2006年版,第820頁。

      (68)参见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63页。

      (69)[宋]苏颂著,王同策等点校:《苏魏公文集》卷16《奏议·论省曹寺监法令繁密乞改从简便》,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27页。

      (70)[宋]叶适著,刘公纯等点校:《叶适集·水心文集》卷3《奏议·法度总论二》,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7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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