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治与教化:朱元璋社会治理研究
刘 涛
[关键词] 礼治;教化;朱元璋;社会治理
自古以来,礼治文化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主体,是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礼治以其独特的教化功能,在规范社会体系、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特别重视礼治教化的作用。申明礼治、宣扬教化是其推行宽仁之政和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目前学界,围绕朱元璋礼治思想已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对其在社会治理与教化中的实践成效挖掘不足。①因此,很有必要对其礼治教化思想进行全面深入的探究,不仅对了解朱元璋其人,而且对总结明王朝的治政经验,亦大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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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朱元璋的礼治与教化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特征是“礼”,“礼”作为社会行为的指导思想,包括道德规范、典章制度、礼节仪式等三方面内涵。“礼文化”是形成“礼治”思想的基础,而要建立“礼治”社会,必须建立一种礼文化秩序。《礼记·祭统》云:“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1](P1985)在朱元璋看来,“礼者,国之防范,人道之纪纲,朝廷所当先务,不可一日无也”[2](卷八十,洪武六年三月甲辰条,P1449),“有礼则治,无礼则乱。居家有礼则长幼序而宗族和,朝廷有礼则尊卑定而等威辨”[2](卷七十三,洪武五年三月辛亥条,P1337)。“礼立而上下之分定,分定而名正,名正而天下治矣。”[2](卷十四,甲辰年四月壬戌条,P194)朱元璋认为只有明定礼治,才能确定等级名分,使臣民恪守己分,保有天下太平。在阐述“仁政”主张时,朱元璋认为“宽仁必当聚民之财而息民之力,不节用则民财竭,不省役则民力困,不明教化则民不知礼义,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3](P528)。可见,教化是使民知礼义,是养民务本的重要措施。朱元璋十分推崇教化的实施,对他而言“移风善俗,礼之为本,敷训导民,教之为先,故礼教明于朝廷,而后风化达于四海”[3](P469)。在朱元璋看来,“垂训立教,大要有三:曰敬天,曰忠君,曰孝亲。君能敬天,臣能忠君,子能孝亲”[2](卷一百五十二,洪武十六年二月己丑条,P2386)。所谓“敬天”,“不独严而有礼,当有其实”,即真正做到恤民、爱民。[3](P423)所谓“忠君”,即“事君之道,惟尽忠不欺”[2](卷一百七十七,洪武十九年四月癸丑条,P2689),“率土之民,要知君臣之义”[4](P263)。所谓“孝亲”,即孝敬父母,但又“非止一端”,诸如“事君以忠”、“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居处端庄”、“莅官以敬”、“战阵勇敢”、“不犯国法”、“不损肌肤”等都被朱元璋视为孝子之行。[4](P267-268)朱元璋不断向臣民灌输“孝亲”思想,推行“以孝治天下”的政策,“孝”文化作为儒家传统道德,成为朱元璋规范百姓行为,稳定社会秩序,构建礼治社会的重要举措。
在儒家礼乐文明中,“德”是核心。朱元璋亦认为:“论礼乐者必原于德,此至论也。盖德盛者礼乐明备,否德则礼乐不兴。”[3](P526)因此,在选任官员时,朱元璋主张以德为先,“有司察举贤才,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2](卷七十九,洪武六年二月乙未条,P1443)。在朱元璋以德为本的治国思想中,以民为本是核心,礼治教化是重点,官德建设是关键。“设官为民,非以病民”是朱元璋要求的官员从政道德原则。他认为:“百姓安否,在守令。守令之贤者,以才德。有才,则可以应变集事。有德,则足以善治。”[3](P470)因此,朱元璋把官员是否有德作为国家是否善治的基础。在他的思想认识中,官德的内涵,包括忠君孝亲、勤政爱民、廉洁奉公、慎独节俭等几个方面。朱元璋认为要达到百姓教化,最重要的手段是官员以身为教,“治民固以教化为本,而身又为教化之本。……以身教者从,以言教者讼”[2](卷二百三十二,洪武二十七年三月癸亥条,P3392)。所以,他经常教谕官员要以身为教教化百姓,而不是流于言教。
2.2.1 CGF促进牙周组织、牙髓组织再生机制 无论是牙周组织、牙髓组织再生同样都需要干细胞、生长因子和生长支架。CGF提供了大量的生长因子和理想的3D立体网状结构。这些生长因子不仅能调节骨组织中的细胞,还能调节牙周、牙髓干细胞向其受损处迁徙和分化,诱导干细胞合成细胞外基质,促进组织的再生[22]。细胞碱性磷酸酶的活性对牙周膜干细胞的分化能力呈正相关,同时,碱性磷酸酶还参与了牙体组织的构建。碱性磷酸酶活性的增加是牙本质、牙髓形成的标志[23]。国内学者研究发现[24],CGF可以增强碱性磷酸酶的活性,从而促进牙周组织、牙髓组织和软组织的再生。
朱元璋对曩古之时“民淳俗厚,罔罹刑宪”,“海宇宁谧,民乐雍熙”的治世局面,非常歆羡。为了扭转元末明初社会秩序混乱,风俗流于僭侈的现实,他把制礼立法作为先务,其中礼治的申明和教化的推行,是其认为更重要的首务。正如其言:“教化必本诸礼义,政刑岂宜先之?苟徒急于近效,而严其禁令,是欲澄波而反汩之也。”[3](P460)因此,他认为应先以五教安民,对不遵五教者,再施之以五刑,所谓“君之养民,五教五刑焉。去五教五刑而民生者,未之有也。所以五教育民之安,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教既兴,无有不安者也。民有不循斯教者,父子不亲,君臣不义,夫妇无别,长幼不序,朋友不信,强必凌弱,众必暴寡,鳏寡孤独、笃废残疾,何有之有焉?既不能有,其有命何存焉?凡有此者,五刑必加焉。五刑既示,奸顽敛迹,鳏寡、孤独、笃废、残疾、力弱、富豪,安其安,有其有,无有敢犯者,养民之道斯矣”[4](P222)。朱元璋以五刑弼五教, 不断强化法律在社会教化中的作用。“明礼以导民, 定律以绳顽”[2](卷二百五十三,洪武三十年五月甲寅条,P3647),成为他礼法之治的重要指导思想。
为了构建礼治祥和的社会,朱元璋采取了多种措施来进行社会治理实践。这些治理实践,涵盖法治建设、学校教育、民间教化、乡里祭祀等多个方面。
二、朱元璋礼治教化思想下的社会治理实践
为了重现三代之治,朱元璋提出了“十年平之,十年富之,十年和之”[2](卷二百三十九,洪武二十八年六月辛卯条,P3479)的治国目标。立国不久,“他务未遑,首开礼、乐二局,广征宿儒,分曹究讨”,洪武元年“定拟祀典”、二年“诏诸儒臣修礼书”。朱元璋在位三十余年,所著礼书可考者,有《孝慈录》《洪武礼制》《礼仪定式》《诸司职掌》《稽古定制》《国朝制作》《大礼要议》《皇朝礼制》等十余部。[5](卷四十七《礼志一》,P1223)朱元璋的礼治教化思想及相关措施的推行,体现了其以礼治国、以礼化民的治国方略,也体现了冀望以礼治来规范社会秩序的决心。
(一)以礼入法,加强法治建设
礼法之治,是朱元璋治国安民的重要特征。朱元璋认为“盖为国之治道,非礼则无法。若专法而无礼,则又非法也。所以礼之为用,表也,法之为用,里也”[3](P63)。礼法的这种表里关系,要求礼与法必须相辅而行。
“明教化者,在于兴学校。学校兴,则君子务德。”[3](P415)学校教化,是进行社会治理的核心任务。因此,朱元璋立国后,把兴学校作为“最急务”,除了在中央设立国子监学外,在地方则普建府州县学和社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地方学校教育体系。
为了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治理,重拾古代的礼乐之制,朱元璋法古为治,倡兴乡饮酒礼,再现木铎金声,并创置申明、旌善二亭以劝善惩恶。
第二,颁行《大诰》。为了加强对社会的治理,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又连续颁行了三编《大诰》。在三编《大诰》中,他重典治吏、明刑弼教,把礼治教化贯穿其中。在颁行《御制大诰》时,朱元璋以“中外臣民,涤元之俗,往往不安职业,触丽宪章,欲效成周,‘乃洪《大诰》治’之制,以训化之,乃取当世事之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著为条目大诰天下”。后来,又“虑《诰》条所载未能尽天下之情”于是又“续为一编以申其意,使民观感,知所劝惩。自是民之作非者鲜,从化者多。故又作三编《大诰》,其意切至,而辞益加详焉”[2](卷一百七十九,洪武十九年十二月癸巳条,P2715)。可见,朱元璋颁行《大诰》的用意之一就在于强化对全体臣民的教化和治理,“俾为官者知所监戒,百姓有所持循”[2](卷一百八十二,洪武二十年六月甲戌条,P2753)。为了使《大诰》“家传人诵”、“大播寰中”,朱元璋凭借强大的君主权力,运用强制的手段,大力推行三编《大诰》的实施。他不仅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4](P252);还把它颁赐给天下各级学校,列为必修课程。要求“天下府州县民,每里置塾,塾置师,聚生徒教诵《御制大诰》,欲其自幼知所循守”[2](卷二百一十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己亥条,P3159)。在他看来,“民间子弟七八岁者或十二岁者,此时欲心未动,良心未丧,早令讲读三编《大诰》,诚以先入之言为主,使之避凶趋吉,日后皆成贤人君子,为良善之民,免贻父母忧虑,亦且不犯刑宪,永保身家”[6](卷九《教民榜文》,P357-358)。在朱元璋的极力政策下,全国范围内掀起了讲读《大诰》的热潮。洪武三十年五月,“天下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三千四百余人”[2](卷二百五十三,洪武三十年五月己卯条,P3652)。时人谢应芳以诗歌的形式描述了当时学习《大诰》的场景:“千里长江万斛船,飞刍挽粟上青天。田家岁挽柴门闭,熟读天朝《大诰》编。”[7](卷十七,P449)可见,《大诰》在当时的传诵可谓盛极一时。
第三,颁布《教民榜文》。明立国之初,由于法律系统尚不完备,在实际运用中“以榜文为主、律为辅”,颁行榜文成为朱元璋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如洪武三年二月,朱元璋基于“元富室多武断凌民”的情况,“召江南富民赴阙,上口谕数千言刻布之,曰《教民榜》。”[8](卷四,P408)三十一年,又颁布《教民榜文》,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的法令,其内容涉及乡里社会的教化、司法、治安、赋税、兴学等。为了推行基层教化,朱元璋大量选用“年高德劭”的老人参与乡政,掌理乡村事务。在洪武中期,朱元璋“初令天下郡县选民间年高有德行者,里置一人,谓之耆宿②,俾质正里中是非,岁久更代”[2](卷一百九十三,洪武二十一年八月壬子条,P2894)。二十七年,又在“耆宿”制度基础上,改进创建了“里老”制度。“里老”制度,其名称虽不同于“耆宿”制度,但实质是基本相似的。对朱元璋来说,颁行《教民榜文》的目的,一方面是规范“里老”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其行为管理;另一方面则是进一步发挥“里老”调解词讼、劝导民俗的作用。“里老”作为朝廷在基层社会的代表,执掌乡里教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以礼教民,普及学校教育
第一,修订《大明律》。明朝建立后,朱元璋认为“今创业之初,若不严立法度以革奸弊,将恐百司因循故习,不能振举”[2](卷十五,甲辰年十二月丁巳条,P211)。并认为“制刑之道,圣王所以发至仁,辅礼教也”。所谓“司刑者制百姓于刑中,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致彝伦之攸叙,而仁惠布流,至圣之道行焉”[2](卷一百五十二,洪武十六年二月辛丑条,P2389)。从这点可以看出,朱元璋立法用刑的目的是辅礼教建立一个尊卑有序的等级礼治社会。他在位期间,多次修订《大明律》,其中吴元年律,洪武七年律、九年律、二十二年律和三十年律,是这几次修订的结晶。《明史》载道:“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5](卷九十三《刑法志一》,P2284)这一记载基本上反映了真实情况。在初修《大明律》时,朱元璋为了使民“尽知法意”,能知法守法,不“误罹于法”,特“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5](卷九十三《刑法志一》,P2280)。以《律令直解》训释法律,将大明律令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颁之全国各地,加强了法律宣传,提高了民众的认知能力。
第一,府州县学。朱元璋认为“学校之教,至元其弊极矣。使先王衣冠礼乐之教号为夷狄,上下之间,波颓风靡,故学校之教,名存实亡”。加之,长时间的战争使得学校多遭兵燹,“庙学大坏”。因此,立国之后,便急于兴立学校,“以复先王之旧,以革污染之习”。[3](P440)于是,洪武二年诏令“天下郡县并建学校,延师儒,招生徒,讲道论德”,规定“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俱设训导,府四,州三,县二。生员之数,府学四十人,州、县以次减十。师生月廪食米,人六斗,有司给以鱼肉。学官月俸有差”,从而建立完备的地方学校体系。各级学校的设置,突出反映了朱元璋以学校促教化的目的。朱元璋要求生员在校学习期间“专治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5](卷六十九《选举志一》,P1686)。此外,还颁布了很多学规以加强生员管理。洪武三年定“学校射仪”;六年定“一应文字,只用散文”;十五年颁“禁例于天下学校”并“镌勒卧碑,置于明伦堂之左,永为遵守”。二十四年,又令“生员熟读《大诰》律令”;二十五年,又定“礼、射、书、数之法”,规定生员要熟读“经史、律诰、礼仪等书”,要习乡射之礼、精通九章之法。[9](卷七十八《礼部三十六·学校》,P452-453)学校还会定期举行“养老之礼”、“乡饮酒礼”、“视学之礼”等,以此来熏陶士子,推行孝道、教育生员。府州县学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教化风俗的作用,出现了“盖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5](卷六十九《选举志一》,P1686)的景象。
第二,民间社学。社学教育是明代学校教育的最基础部分。社学以百姓子弟为教化对象,更能体现学校的教化意义。正如朱元璋所言:“昔成周之世,家有塾,党有庠,故民无不知学。是以教化行,而风俗美。今京师及郡县皆有学,而乡社之民未睹教化,宜令有司更置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庶可导民善俗也。”[2](卷九十六,洪武八年正月丁亥条,P1655)洪武八年,朱元璋命在全国各地普建社学。对于他来说:“社学之设,本以导民为善,乐天之乐。”[4](P229)但是,在社学建设中,存在官吏渎职与营私舞弊的问题。对此,朱元璋十分痛恨,并于十三年“停罢”社学。可是,鉴于社学对于基层教化的重要意义,十六年,朱元璋又“诏民间立社学,有司不得干预”,以确保社学的顺利发展,并严选师儒,规定“有过之人不许为师”。洪武二十六年,“令民间子弟读《御制大诰》”,对能诵者选送赴京,相应给赏。[9](卷七十八《礼部三十六·学校》,P455)社学在建立过程中,虽遇到种种问题,但其“敦风俗,行教化”的功能在有明一代一直为统治者所重视,对普及乡村教育、教化基层民众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以礼化民,推行民间教化
(3)摆花与建筑的文化意蕴不尽一致。园林建筑常使用植物题材来传达其文化方面的意蕴,但作为建筑室内陈设的摆花在这方面的呼应则略显不足。厅堂的摆花主题与建筑的文化主题关联性考虑尚有缺欠。
第一,乡饮酒礼。乡饮酒礼自周代至于明代,历代相沿,其礼不废。但在元代,由于统治者不重视,“乡饮不行久矣”,只在民间社会存有少量遗风。[10](P208)洪武五年,朱元璋重定乡饮酒礼条式,颁行天下,“命有司与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于学校,民间里社亦行之”。为了进一步规范行礼程式,十六年又颁行《乡饮酒礼图式》,要求“每岁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于儒学行之”[5](卷五十六《礼志十》,P1419)。《乡饮酒礼图式》确定了乡饮中主席、僚属、宾僎、宾众等的座次顺序,体现了尊卑等级观念。在举行乡饮酒礼时,一人扬觯行酒,教导百姓道:“恭惟朝廷,率由旧章,敦崇礼教,举行乡饮,非为饮食。凡我长幼,各相劝勉,为臣尽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兄友弟恭,内睦宗族,外和乡里,无或废坠,以忝所生。”一人则读《大明律》,有过之人则“赴正席立听”。十八年,《大诰》颁行后,又唱读《大诰》,有过之人则“列于外坐”,不许紊乱“善良之席”。二十二年,又重定《乡饮酒礼图式》,规定“凡良民中,年高有德、无公私过犯者,自为一席,坐于上等。有因户役差税迟误,及曾犯公杖私笞招犯在官者,又为一席,序坐中门之外。其曾犯奸盗诈伪、说事过钱、起灭词讼、蠹政害民、排陷官长,及一应私杖徒流重罪者,又为一席,序坐于东门之内”。要求坐席之时“务要分别三等坐次,善恶不许混淆”。[9](卷七十九《礼部三十七·乡饮酒礼》,P456)乡饮酒礼借助有齿德、有实力之人调控基层社会,通过“彰善瘅恶”来教化基层民众,起到了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目的。
表2给出了本文相关变量的基本统计特征。变量名称前的“ln”表示相应变量的自然对数。从lnlaprodu即劳动生产率的统计特征来看,均值、中位数以及众数均较为接近,标准差为1.193,说明样本间的差异性并不十分明显。解释变量treat按照2004年样本企业的人均工资从小到大排序后取十分位(6514)作为临界值计算得到,如果企业的人均工资水平小于该临界值,就认为该企业受到了最低工资规定的影响,此时treat等于1,反之等于0。按照十分位作为临界值,总共有7788家企业的treat值等于1。
第二,申明亭、旌善亭制度。朱元璋依据儒家乡里教化思想创置申明亭和旌善亭,是其社会教化系统的重要内容。洪武五年二月,朱元璋以“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宪”,乃命“内外府州县及其乡之里社皆立申明亭”,规定“凡境内人民有犯,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申明亭设置的目的是申明法令、彰善抑恶。[2](卷七十二,洪武五年二月丁未条,P1332)十六年③,又设旌善亭,以表彰善行,推行儒家道德教化。在地方上,申明亭和旌善亭多设于府州县治的东西两侧,左右并立。其标准建筑样式是:申明亭“厅屋一间,中虚四柱,环堵,前启门,左右闼,于前扁‘申明亭’三字,中揭板榜,遇邑人有犯法受罪者,则书犯由罪名以警众”;旌善亭,“基址视申明亭稍高三等,在申明亭之左前,扁‘旌善亭’三字,中揭板榜,凡邑人有善则书以为劝”。[11](卷上《公署》)为了保护申明亭舍,朱元璋于洪武十五年下诏道:凡“私毁亭舍,除所悬法令及涂抹姓名者,监察御史、按察司官以时按视,罪如律”[2](卷一百四十七,洪武十五年八月乙酉条,P2303)。三十年颁行的《大明律》规定“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12](卷二十六《刑律·杂犯·拆毁申明亭》,P201)。三十一年颁布的《教民榜文》规定“凡老人里甲剖决民讼,许于各里申明亭议决”[6](卷九《教民榜文》,P353)。申明亭和旌善亭的教化方式,贴近百姓生活,对预防犯罪、表彰善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木铎之制。为进一步加强民间教化,使教化深入乡村里巷,洪武三十年九月颁行木铎之制,规定:“每乡里各置木铎一,内选年老或瞽者,每月六次持铎徇于道路,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2](卷二百五十五,洪武三十年九月辛亥条,P3677)此六言被后人称为“圣谕六言”或“教民六条”。其实,以木铎来宣扬教化,本是上古时代的一种传统,源于夏商,盛于春秋。《尚书·正义》中就有“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的记载,其中的“遒人”是传政令于民间的宣令官。朱元璋为了重构其理想的社会,达教化于乡村,加以损益,以里老人代替“遒人”宣令官之责,使木铎宣教之声响彻乡村里巷。三十一年颁布的《教民榜文》中,又重申“木铎宣讲圣谕六言”。“圣谕六言”遂通过木铎、乡约、家训、族谱、书院、小说等形式,在民间社会得到广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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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礼于俗,改进民风民俗
第二,强化了社会治理,稳定了社会秩序。关于明初的社会情况,明人何良俊《四友斋丛说》载道:“四民各有定业,百姓安于农亩,无有他志,官府亦驱之就农,不加烦扰,故家给人足,乐于为农。”[16](卷十三《史九》,P111-112)清人朱彝尊《明诗综》亦收录了一则反映当时社会民生的诗歌:“山市晴,山鸟鸣。商旅行,农夫耕。老瓦盆中冽酒盈,呼嚣隳突不闻声。”[17](卷一百《南丰歌》,P928)这些记载反映了明初比较安定的社会场景。除了社会逐渐安定外,明初还基本建立尊卑有序的社会秩序。表现在民间服饰方面,就是形式单一、色彩素淡,人们少有违僭。张瀚《松窗梦语》载:“明初士女服饰皆有定制,洪武时律令严明,人遵划一之法。”[18](卷七《风俗纪》,P140)万历《新昌县志》载:“成化以前平民不论贫富皆遵国制,顶平定巾,衣青直身,穿皮靴,鞋极俭素。”[19](卷四《风俗志)表现在饮食居住方面,就是拘礼近朴,不敢恃富犯分。饮食时,“燕会八簋,四人合坐为一席,折简不盈幅”;居住时,“三间五架,制甚狭小”。[20](卷四《风俗记》)通过对日常生活的透析,基本可以窥探明初民众的普遍状态及社会的一般形态,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朱元璋冀望的“贵贱之别,望而知之”[21](卷八《冠服》,P175)的社会秩序。
第一,祭厉之礼。一般而言,列入祭祀者有山川、城隍、社稷、圣帝明王、忠臣烈士,以及“有功于国家及惠爱在民者”[2](卷三十五,洪武元年十月丙子条,P632)。但是,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却将厉鬼祭祀纳入国家祀典,加强对民间祭祀的控制。洪武三年,制定祭厉之礼,“在京都有泰厉之祭,在王国有国厉之祭,在各府州有郡厉之祭,在各县有邑厉之祭,在一里有乡厉之祭”。要求“凡府州县,每岁春清明日、秋七月十五日、冬十月一日,祭无祀鬼神。其坛设于城北郊间,府州名郡厉、县名邑厉,祭物,牲用羊三、豕三、饭米三石、香烛酒纸随用”。[9](卷九十四《礼部五十二·群祀四》,P535)其中,乡厉祭祀,是与普通百姓联系最密切的祭祀仪式,规定:“凡各乡村,每里一百户内,立坛一所祭无祀鬼神,专祈祷民庶安康、孳畜蕃盛。”[9](卷九十四《礼部五十二·群祀四》,P536)通过祭厉之礼,将国家意志灌输到民间信仰习俗中,将其活动控制在官方推行的道德规范之内,充分体现了朱元璋“神道设教”的良苦用心。借助人们对“厉”的恐惧心理及鬼神“洞察”一切善恶的功能,震慑臣民,劝善惩恶,从而规范人们的伦理行为。
我国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已经走过了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但产品开发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规范的软件体系,虽然有大大小小数百家软件供应商,但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供应商关注的焦点在于产品的包装与销售,不了解人力资源软件的真正价值,也不了解企业的真正需要,也就无法提供真正适合企业需求的产品,更谈不上提供令人满意的产品升级及售后服务。还有很多软件供应商只是提供传统的人事管理软件,并未涉及人力资源信息化系统领域。
第二,里社祭祀。洪武十四年定里甲制度,“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为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5](卷七十七《食货志一》,P1878)。在一里之中,又定里社祭祀制度,规定:“凡各处乡村人民,每里一百户内,立坛一所,祀五土五谷之神。专为祈祷雨旸时若、五谷丰登。”通过里社祭祀,来祭祀土、谷之神,祈祷风调雨顺、五福丰登,寄托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祭祀时,一人唱读抑强扶弱之誓,其词曰:“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共制之,然后经官。或贫无可赡,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如不从众,及犯奸盗诈伪,一切非为之人,并不许入会。”[9](卷九十四《礼部五十二·群祀四》,P536)这种祭祀习俗,使乡里之间营造一种互帮互助、遵守礼法的良好社会秩序,使民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化。
由于水上旅游者处于特殊的空间位置,与陆上旅游解说系统的构建不同,涉及到更多地安全防范,构建安全解说系统显得十分重要。如河道边要安置“禁止游泳”的安全牌示,在旅游活动开始前应该对游客进行安全防范教育。
三、朱元璋礼治教化思想的社会治理效果
朱元璋的礼治教化思想借助强大的中央威势,在地方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不仅重新确立了传统道德理念,而且基本扭转了元末以来社会风气,对稳定社会秩序,加强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元代遗风的影响、措施的过激和可行性问题,在社会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积极方面
明初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礼治教化体系。这套体系在明初得到一定程度的执行,发挥了申明礼治和宣扬教化的作用。
夜空里布满了许多耀眼的星星,清脆的爆炸声将光点变成漫天盛开的礼花,天空都被这烟火照得通明。夜色中的矮屋像被路灯照射的塔楼,沉闷的小区变成欢腾鼓舞的闹市,门外聚了一群人,连声拍手喝彩。随烟火在空中化作千百道火光,纵横散乱。我们坐上大人的车,吵着嚷着赶回去了。助动车、摩托车就像两条鲨鱼在海里潜游,连后方骑车的人都目瞪口呆地看着这场跑车比赛。
第一,敦厚了民风民俗,整饬了社会风气。明初的社会风气有所改善,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元末以来的不良之风。以社会风尚为例,明初形成了醇厚简朴、拘谨守成的风俗。弘治《偃师县志》载:“国朝治化隆盛,习俗醇厚,故为士大夫者读诗书,为农商者重耕货,三代之美复见于今日矣。”[13](卷一《风俗》)嘉靖《建阳县志》载:“国初俗醇质茂,都人士所自好,后进遇长者逡巡退让,不敢以贤智自多。知耻少干渴,敬师而崇礼,不为刻薄之行。……民俗醇厚,宗族比闾之间,由由于于,患难相维持,缓急相依赖,居然古朴之风。”[14](卷一《风俗》)明人祝允明《野记》亦记载当时的社会情景道:“人间道不拾遗,有见遗钞于途,拾起一视,恐污践,更置阶圮高洁地,直不取也。”[15](卷三十二《野记二》,P522)这些记载虽有溢美之词,但基本反映了明初古朴敦厚的社会风气。时人王炜对朱元璋既兼君师之任,又尽治教之责给予了肯定评价:“自古帝王皆兼君师之任,三代而下为人主者,知为治,不知为教。今陛下训谕之,不啻严师之教弟子,恩至厚也,诚所谓兼治教之道。”[3](P468)
为了改变民风民俗,朱元璋又通过厘正祀典、禁止淫祀等手段来移风易俗。祭祀作为一种教化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是基层社会治理和启迪教化的重要手段。
(二)消极方面
朱元璋的礼治教化与社会治理政策带有浓厚的专制和强制色彩,不仅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而且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思想文化的发展。
2011年,与流域各省(自治区)联手启动省界水质断面全覆盖调查性监测工作,采取“直测、共建共管、委托监测”等措施,省界断面覆盖率由45.3%上升至100%。
第一,由于受到元代遗风的影响和抵制,很多政策推行并不顺畅,社会中仍存在很多僭礼败度的行为。以冠婚丧祭四家礼为例:冠礼虽已诏定,但“自品官而降,鲜有能行之者,载之礼官,备故事而已”[5](卷五十四《礼志八》,P1385)。婚礼虽已颁行,但仍存在不务俭,而“专论聘财”[5](卷五十五《礼志九》,P1401)的情形。丧礼虽已拟定,但仍存在举丧之时“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的情形[22](卷二《政事》,P48),而元代遗留的水葬、火葬之俗也是禁而不绝[23](卷六《人部二》,P116)。祭礼虽已规制,但仍有违背礼制祭祀者。洪武十三年,溧水县在祭祀社稷时,违背祭祀时所用祭物,“以牛醢代鹿醢”[5](卷四十九《礼志三》,P1268)。以日常习俗为例:明初虽然严禁穿胡服、说胡语、习胡俗,但根据明人何孟春的说法,明人崇尚“胡风”的现象一直到明朝建立以后,还延续了百余年。④可见,由于元代近百年的统治,一些元风习俗已在人们心目中打下了深刻烙印,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去除的。“民有不安分者,僭用居处器皿、服色、首饰之类。”[4](P322)诸如此类的违礼越分行为在明初社会中仍时有多见。
第二,带有急迫性、强制性,甚至过激性特点,不可避免产生了很多问题。朱元璋的礼治教化在推行中还存在很多不切实际的问题,例如对淫祠的禁毁,淫祠关注实际生活,迎合百姓需要,给下层民众以精神寄托,所以其在民间社会仍有广袤的生存土壤,地方官对此也多有纵容。又如乡官、里老人、里长等组成的乡村自治,也存在职责重复,易造成权力膨胀,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甚至是,国家一再表彰的孝行在实行中也存在士民行孝过激有伤伦理的行为,如“洪武间,日照县民江伯儿以母病,割胁食之,不愈,乃祷于神,如愈,请杀子以祀,母果愈,遂杀其三岁儿以祀神”[24](卷五,P91)。可以说,朱元璋的礼治教化实践,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其存在的问题亦不少。
总之,朱元璋所推行的礼治教化,在短期内确实对改善民风、敦厚民俗,加强社会治理起到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其推行带有一定的理想化和主观化,甚至是带有一定的急迫性和强制性,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及隐患。以至于,在明代中后期,随着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奢靡之风盛行,加之政治腐败、纲纪松弛的社会现实,这种依靠严刑峻法维系的世风也日益告终,“醇厚简朴”的社会风俗也被“越礼逾制”、“趋新慕异”所替代。
注释:
①学者们围绕朱元璋礼治思想进行了一定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参见:郭培贵《朱元璋的兴学重教及其历史地位》(《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1期),罗冬阳《明太祖礼法之制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毛佩琦《明教化厚风俗——朱元璋推行教化的几个特点》(《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5期),展龙《论朱元璋的教化思想及实践》(《教育与考试》2011年第2期)。
②根据目前史料的记载,还无法断定“耆宿制”始于何时,但是从材料中“里置一人”,可以断定“耆宿制”设置的时间至少应该在洪武十四年里甲制建立之后。
③旌善亭的设置时间在正史中没有明确记载,张佳《彰善瘅恶,树之风声——明代前期基层教化系统中的申明亭和旌善亭》(《中华文史论丛》2010年第4期)一文通过查阅大量地方志记载,认为旌善亭应创于洪武十六年。笔者通过核对《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亦同意这一说法。
④(明)何孟春:《余冬序录摘抄一》,载沈节甫辑《纪录汇编》卷一四八,1938年上海商务印书馆涵芬楼用明万历刊本景印。另外,相关的探讨,可参见:郑克晟《试论元末明初江南士人之境遇》(载《明清史探实》,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7页),陈宝良《明代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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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嘉靖)建阳县志[M].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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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清)叶梦珠.阅世编[M].来新夏,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22](明)焦竑.玉堂丛语[M].顾思,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
[23](明)谢肇淛.五杂俎[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24](明)余继登.典故纪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非常重视礼治的申明与重建。为了加强社会治理,朱元璋明礼重法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整饬社会秩序。朱元璋的礼治教化观内涵丰富,特点鲜明,包含法治建设、学校教育、民间教化及乡里祭祀等各个方面,体系严密,结构完整。朱元璋的礼治教化思想及其实践措施的推行,体现了以礼治国、以礼化民的治国方略。但是,这些措施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伴有急迫性、强制性,甚至过激性特点,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很多问题。
[中图分类号] K24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18X(2019)07-0133-08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代告示榜文与基层社会治理研究”(18BZS064)
刘 涛,滨州学院人文学院教授,博士。(山东滨州 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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