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进还是渐进:不同国家制度变迁道路与方式的比较分析——以市场取向改革中制度变迁的分析为背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激进论文,取向论文,道路论文,背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应该说,在现阶段的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中,是否敢于进行制度变迁以及制度变迁选择的时机、路径与方式正确、科学与否,对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实现长期的稳定发展,前苏联以及前东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在改革的过程中屡遭重挫,中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导向的改革之所以能取得辉煌成就,可以说制度变迁道路与方式在其中的作用与影响不可低估。也正是有鉴于此,在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不断推向深入的阶段,展开对制度变迁道路与方式问题的比较分析,便有了极为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关于制度变迁轨迹或路径问题的简要分析
在传统的经济学的分析领域中,人们往往集注意力于资源、技术、偏好等方面,而其他的协调与组织经济活动的制度则往往被视为当然的存在。然而,依据现代的经济学研究成果,人们却日益认识到,完全竞争的市场只是一种理想的假定,市场的不完整才是一种常态,因而,土地、劳动力、技术与资本等生产要素,只有在有了制度(尤其是合理而有效的制度)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出应有功能。实践中,如果制度短缺、供给滞后或者是不符合市场交易的内在需求,那么,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无形中就会受到极大制约。制度的力量是如此之大,因而在如今人们的认识中,制度已成了除资源禀赋、技术及偏好以外的支撑经济增长的第四大柱石,并作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决定性要素而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由于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从某种角度上看,制度处在不断的调整与变化中应是不难理解的。最起码而言,“战争、革命、武力征服以及自然灾害等就都是非连续性制度变迁的源泉”[1] (P119);当然,“关于制度变迁的唯一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要掌握的,这就是制度变迁中的绝大部分是渐进的”[1] (P119),制度变迁之所以是“渐进的,而非连续不断的”[1] (P119),其内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社会中的非正规制约通常会以不同的方式嵌入到正规制约中。由于内含着政治、传统和行为准则的非正规制约又源于社会生活,因而变化缓慢,这一点又直接引致了有关的正规制约的制度变迁具有了缓慢和连续性的特点。还值得一提的是,在与经济及社会变迁相联系的时间维度中,人类学习的过程又会形成制度变迁轨道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换句话说,也即是,在整个制度变迁过程中,人们更多的是在“边干边学”;制度与规则既是人们不断学习与“试错”的结果,而且有效的制度反过来又鼓励人们不断地进行学习。
既然制度的变化是不容置疑的,那么,制度变迁会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呢?为什么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的无效的经济制度会持续呢?又是什么妨碍了人们去采用更有效的经济制度呢?对此,新制度经济学往往是借助于“路径依赖”的理论来加以解释。与技术演变相似,制度变迁也存在着路径依赖的问题,其表现在制度一经确定,便会在以后的发展中不断地得到强化。这一点,也正如诺斯所指出的那样:“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的现在可能的选择。”[1] (P121)为此,诺斯还特别从报酬递增的角度深刻阐明了制度变迁的这种路径依赖现象。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因而,如果最初的制度选择是正确的,那么,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与政治制度的变迁就有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进而不断得到优化;反之,则有可能沿着最初选定的无效率的制度路径走下去,并进而造成制度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中。历史上一些落后的国家或地区,正因为其初始的制度选择不当,并在路径依赖的作用下缺少进入有效法律约束和其他制度化社会的机会,从而势必会造成经济社会长期停滞不前的状况。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要扭转制度演变的方向,往往就要借助于某种外在的力量。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国家或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往往是非常重要的。
二、发达国家制度变迁的一般情况
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问题的研究大多是西方学者以西方的经济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为背景而展开的。从历史与发展的角度上看,西方国家的制度变迁方式一般来说又是与其现代化的道路分不开的。对于现代化实现方式,由于发展传统与制度惯性的影响,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制度及其相应的立法发展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内源性现代化、诱致性制度变迁和自发模式的特点;而且在制度变迁的整个过程中,市场经济与经济立法在相当程度上是同步演进和不断发展的。
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变迁之所以具有如此明显的渐进性与连贯性的特征,从政治与经济的角度分析,其内在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历史上神权与王权长期处于对立状态,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国家权力扩张的同时,也无形中奠定了市场力量的基础性地位。在罗马帝国灭亡以后,欧洲进入了漫长的中世纪,在此期间,从政治上看,分散的封建庄园是主要的政治组织形式,国家和主权的理念非常淡薄,统一的中央集权与行政管理制度发育迟缓。而与此同时,众多的欧洲城市又在中央集权的封建整体形成以前和以后,采取了许多措施来推进和保护交易及其他市场行为的有序进行。尽管十九世纪以后欧洲也形成了统一而强大的民族国家,然而,在这些民族国家出现以前,法院、海商法、财产法、保险法、合同法等这些与市场经济及其行为有关的制度与规范已基本形成;民族国家形成以后,只不过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早已形成的这些制度和规范加以确认而已。可见,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及其与之相应的交易规则和产权制度,正是在这样一种漫长的自然秩序中逐渐形成的。二是从制度变迁本身的角度上看,欧洲社会多元的权力结构与社会结构态势,又使得欧洲社会不具备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客观历史条件与可能;相反,由于社会内部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存在着较多的内在兼容关系,这样就又使得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要范式的制度变迁方式能够发生和占统治地位。三是从制度发展的路线上看,在路径依赖原理的作用下,当国家以法律形式制定出相应的制度与规范时,由于法律与社会需要之间存在着统一性,因而符合市场经济要素的制度就会沿着有效的方向发展。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能成为市场经济体制运作的楷模,之所以能在一个长时期内保持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繁荣,渐进与连贯性的制度变迁方式在其中的作用与影响就不能忽视。
三、后发展国家的制度变迁方式概括
从制度的起源、功能以及发展的一般情形上讲,在人们逐利动机的驱使下,制度总是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制度变迁大多是由人们响应获得机会而自发组织实施的,因而其制度变迁不仅是渐进的,而且也能与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基本相适应。然而,于后发展国家(或是相对落后的国家)而言,在列强林立、国际经济体系已经形成、世界市场已被瓜分完毕、国家间竞争日趋激烈的历史条件下,那种以自由资本主义和自由资产阶级为基础的原发型经济发展道路,于后发展国家而言已是不可行的;而且那种西方式的、受其社会内部发展规律影响与推动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之路也很难在后发展国家中出现。由于依靠自然的演化向现代市场经济过渡,不仅条件不具备,而且实践中又是过于缓慢和充满风险,因此,于后发展国家而言,其制度变迁过程,既无西方式的社会制度基础,也无有效的制度变迁路径可供依赖,选择渐进与连续性的制度变迁模式应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即是不存在客观而现实的可行性。其实,从后发展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渐进的市场力量尽管也可(而且也应该)作为依据,然而,能否真正有效地发挥出政府的主导作用并进而缩短市场化进程所需要的时间以及减少市场化进程的代价,才是决定一个国家制度变迁成败乃至发展的关键。因而,在这里,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并适当选取较激进的变迁方式便无形中具有了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对此,经济学家刘易斯在其《经济增长理论》一书中指出:“如果没有高瞻远瞩的政府的积极推动,就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在经济上取得进展……。”[2] (P411)1997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也认为:“历史反复地表明,良好的政府不是一个奢侈品,而是非常必需的。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都是不可能的。”[3] (P2)也正因为如此,应该说在后发展国家较为激进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均在其中发挥了自身的主导性作用。然而,也正如道格拉斯·C·诺斯所断言:“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 (P138)后发展国家由于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或说是干预过多),制度变迁往往是屡经磨难,并付出了较高昂之代价。
在制度变迁方面,尽管后发展国家有着较多的相似性,然而,由于各国情况与条件的不一,再加之制度变迁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对具体的制度变迁方式选择,各个国家依然有着各自的侧重点。从影响力和代表性的角度而言,中国和前苏联(也包括后来的俄罗斯)是后发展国家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变迁方式选择时最有代表性的两个国家。由于中国的制度变迁情况下面要单独加以讨论,因而在这里,我们拟着重先谈谈前苏联(含俄罗斯,下同)和原有东欧国家以激进改革为范式的制度变迁方式,并藉此与我们后面要分析的我国渐进式的制度变迁模式作一比较分析。
当1989年苏联和原东欧国家发生剧变时,在正统的经济学家们中间立刻达成一种共识: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必须要采取激进的方式。其理由是,人们不可能两步跨越同一道鸿沟,因而渐进的改革是难以成功的。Ashland指出,常识告诉人们,当你滑向峡谷时,你必须要迅速跳到另一面而不能小心谨慎,也即是没有任何理论可以支持渐进的转换方式;Prybyla断言,中国的改革对于别的国家,尤其是东欧各国来说是一个教训——从社会主义制度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必须是迅速的,在任何地方都不能停留;否则,慢步行走与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最终必将一事无成[4] (P129)。实践中,制度变迁中的激进改革,也被人形象地称之为“休克疗法”,其主要观点就是:在创造稳定的基础上,快速实现自由化与私有化。在世界范围内,有不少国家在转型过程中不同程度地采用了休克疗法。在拉丁美洲地区,阿根廷、秘鲁、玻利维亚就都是快速自由化与稳定化的例子(在某种程度上,巴西、墨西哥也是如此);在东欧,捷克、波兰、斯洛文尼亚或许是主要代表;在苏联,却只有波罗的海三国真正是休克疗法的范例,俄罗斯虽有快速的私有化与自由化,但却并未形成快速的稳定化,因而也就谈不上是完整而成功的休克疗法。
尽管激进改革方式在理论上看起来有着完美的逻辑性,然而,从前苏联与东欧等国家实行激进改革方案的经历上来看,却并没有取得理想的预期效应。尤其是不少国家在实施激进改革而“休克”之后,不仅没有迅速达成社会共识和形成有效的新体制,相反还造成了生产力的破坏与下降,社会长期动荡,以致于改革始终处于不利的环境之中。激进的“休克疗法”之所以难以取得令人满意之成效,抛开现实中的种种障碍不论,单从理论上而言,其也是问题百出和站不住脚跟的。学术界在对激进改革方式进行批评时所援引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就是保守的政治哲学。依据这种理论,人类的社会经济体制乃是一个“信息处理”的机制。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同时人的智力相对于无限之人类社会也是相当有限的,并进而也使得由人构成的组织的功能也是有限的。因而,从信息或知识存量的积累性发展来看,社会的变迁只能是演进的,更不可能事先设置好一张蓝图来按图索骥;其充其量只能是局部突破与分步推进。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政治哲学和知识论,经济学家们指出,人类社会的知识与信息的储备应是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积累起来的,因而现实中,只有避免信息与组织的突然破坏,才有可能降低改革的组织与信息成本;相反,如果采取激进的变革方式,就必然会破坏现存的组织结构与信息存量,并在使人们无法形成稳定预期的基础上,导致某种失范状态。应该说,这些洞见与论述都是极其深刻的。其实,经济学家们对激进改革方式的批评,也正是在于其将理性之设计用过了头。按我国学者陈国富的说法就是:“激进改革方案表现出来的理性自负并不在于选择了把市场经济作为自己目标的对象,而是在于把转轨过程视作为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程’,把转轨看作在技术上可以单方面控制的过程,而不是将它视作一个签约的过程。方案的设计者信奉的是作为‘科学的经济学’,而不是作为‘科学的政治经济学’”[5] (P159)。应该说,制度变迁是个交易者在冲突中协议和妥协的过程,互惠而又彼此约束的契约关系才是制度形成与变迁的基本装置;而恰恰现实中,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又是很难找到可以实现这种转化的装置的。于是改革的实践中就无形中形成了一对矛盾:计划经济彻底打碎了制度变迁的契约装置,但激进改革却要在契约的废墟上完成最深刻的制度变迁。既然矛盾是如此之明显,也正如我国学者陈国富所指出的那样,新的契约范式又怎么可能在计划范式破除后立即形成呢?西方的经验也表明,契约理念与契约范式的培养与确立经过了漫长的时间,实践中要想通过激进式改革在短时间内达成,显然就忽视了制度形成过程中时间维度的作用。既然激进改革方案的设计者对体现转轨的历史条件与转轨的历史使命感之间的矛盾缺乏充分的认识,改革的结果与设计的目标间差异明显,也就不难理解了。
尽管如此,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道路,我们依然可以从激进式的改革中总结出某些启发与教益。由于激进改革彻底摧毁了窒息制度变迁的计划范式(计划范式在本质上其实就是排斥契约的),并使得制度变迁不再依从任何个人或个别利益团体的意志。这样,不仅改革的许多死结被解开了,而且从此以后契约化的进程也已经没有了难以逾越的障碍。纵观一些国家进行激进式改革的社会实践,我们认为,除了在建立“私人契约”方面追求速成的做法是不太成功之处以外,在“公共契约”的构造方面,激进式的社会改革应该还是比较成功的。就“公共契约”而言,东欧、俄罗斯的激进改革与渐进改革相比,除了方式与进程的差异,两者间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宪法秩序”性质的改变,而改革的结果也就是西方式宪政制度的建立。在激进改革的进程中,东欧、俄罗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好像失去了往日的稳定,然而撇开过渡性因素,整个社会实际上变得不是更动荡,而是更稳定了;国家的经济生活已开始相对独立于政治运作、政权更迭也不再意味着社会的混乱;虽然党派争斗更多了,但它只是职业政府的一种职业活动,并不再对社会具有破坏力;社会中的民怒,也可以通过选民的投票、游行请愿、言论发泄甚至是移民出走而得以释放和平衡;相关利益冲突也能依靠党派制约、新闻监督、司法独立而得以调整,并不致于失控。显然,在这样的政治架构下,制度创新的空间更大了,制度创新的方法也更多了[6] (P101)。
四、中国以渐进式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变迁方式与道路的选择
我国新时期的经济改革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然而,对经济体制改革道路的探索实际上早在此前就已开始了。尽管人们已经觉察到了我们的经济体制缺乏效率,但是由于扭曲的宏观政策环境和集中的资源计划配置制度都是传统经济体制中的深层次问题,因而长期来人们一直无法直接判定它们的负面影响;再加之在意识形态上,计划经济的观念又起着关键性的制约作用,所以经济改革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由于我国的计划经济对经济政治及社会生活具有全面性的影响,因而改革的对象只能是计划经济制度本身,改革的实质也只能是制度的转换与更新。又由于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尤其是当制度处于锁定状态的情况下,要打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逻辑,或许就只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一是根本性的社会革命,二是由国家或政府顺应民意主动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和促进基础性的制度变迁。事实上,经过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的社会与制度变迁,人们渴望安定,社会革命也并非民之所愿;再加之,长期以来社会主义理念根深蒂固,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制度变迁过程中,社会革命的道路不具有正当性。此外,我国在历史上形成的强大的国家、政党及政府组织又享有极高的威望和具有强大的统摄力量,因而实践中由政党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安排、组织与实施的经济改革,要远比根本性社会革命的道路更容易为政府与社会所接受;更何况,从制度变迁的推动方式而言,由政府对市场趋向的改革发挥强有力的领导作用还有其自身的理论与观念基础(例如,在制度环境方面,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及社会体制有其内在的逻辑和自我强化的惯性,实践中要以突变的方式打破这种惯性,不仅难度极大,而且高昂的成本也使其失去了实施的意义与现实可行性。此外,从制度变迁的推动主体来看,由于改革前的中国是一个实行集权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整个社会都处于一个统一而强大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下,因而激进式的制度变迁也很难寻觅到自己的生存土壤)。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中国的制度变迁方式与道路的选择是以渐进式改革为主,而非如前东欧与苏联一样完全遵循于所谓的激进变革。
渐进式的社会制度变迁方式及道路的选择,不仅有利于充分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和保持制度创新过程中制度的相对稳定与有效衔接(而实现这种稳定与衔接的基本要求就是改革过程的可控性),而且也可以避免大的社会动荡和资源浪费,避免以私有化为中心的改革方式所带来的资产存量再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冲突,并在使每个社会团体都可以从短期或长期中得到改革收益的基础上,最终使改革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以及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事实也的确如此。实践表明,中国虽没有采取苏联以及原东欧国家那样激进的大爆炸式的改革,然而渐进式的改革在现实中却取得了巨大成就,并实现了从原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不仅如此,我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还保持了年均增长9%的发展速度并进而成为了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与此同时,社会稳定,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
总之,由于内外部种种原因的影响,我国市场取向的经济及社会改革与制度变迁,其既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也不同于原来具有相似经济体制背景的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改革的道路。实际上,我国市场取向的制度变革是通过双轨过渡以及循序渐进的探索方式进行的。改革初始,一方面人们对旧经济体制造成的结果也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因而要求摆脱旧体制;另一方面却又对如何改革以及将要建立的新体制缺乏明确的认识。也正是在这些制度环境与因素的影响下,我们的经济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既要积累经验,也要勇于探索。
应该说,从市场取向改革的两种方式上看,渐进式改革方式更符合制度变迁的理论中关于学习制度变迁、试验探索等的分析。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的市场取向改革不是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路径依赖的原理进行的自我延续,而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一种根本性变革;尤其是当改革推进到关键性的阶段后,我们还需要某些飞跃式的步伐。除了理论上的合理性之外,我国市场化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其实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渐进式道路的合理性。回顾历史,我们发现,我国的制度变迁在开始时并没有一个事先设计好的所谓一揽子的改革方案,而且已出台的改革措施及其改革强度也是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与社会的承受能力而确立的,因而也就具有了明显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性的基本特征。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又逐步确立了新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这一点既意味着改革开放是发展的动力,而且也意味着政府改革必须是在国家基本制度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并始终处于一定的可控范围之中。显然,就这一点而言,我们的制度变迁方式并不符合西方主流经济学家的所谓的激进药方。
尽管中国的渐进式改革近些年来已取得了并正在取得着令人瞩目的成就,尽管渐进式制度变迁方式及通路具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然而,从契约化的过程上看,实践中我们不能够只强调渐进式改革的优越性与好处,也不应将渐进式改革与激进式改革完全对立起来,而是应在充分认识到渐进式改革方式局限性的基础上,将渐进式改革与某种程度上的激进式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惟有如此,制度变迁的实际性成效才有可能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