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高昌國到唐西州量制的變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從高昌國到唐西州量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高昌國和唐西州時期是吐魯番地區發展史上非常重要的兩個階段。高昌國的漢文化遠承漢魏,已是學界的共識。唐西州建立之後的情況,張廣達先生曾經有過專門的研究。他指出,唐政府在西州建立了中原體制的州縣、鄉里、城坊、鄰保制度的同時,還推行了唐令規定的均田、租庸、徭役、差科等制度①。在這種情況下,西州如果不實行唐朝的度量衡制度,那是不可想像的。但高昌國這個在此之前已經存在近兩百年的地方割據政權對新建立的西州有沒有影響?具體到量制而言,西州是不是整齊劃一地完全實行了唐朝的量制?當地百姓的量制使用情況到底如何?這些是本文著力考察的問題。
關於高昌國和唐西州的量制使用情況,傳世史料沒有直接的記載。但學界利用吐魯番出土文書已經在這方面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②。吳震先生最先指出高昌國的量制是沿用漢制,並利用高昌國和唐西州時期文書中對人的日食量的記載,指出高昌國的量制是小制,爲同一級別的唐朝量制的三分之一③,此論堪稱精審!後來一些學者在研究中,也用同樣的方法得出了相同的結論,他們在個別問題的研究上也有推進,但也做了一些重復勞動。至於這一時期當地百姓的量制具體使用情況,則鮮有人措意。經筆者考察,高昌國時期,無論官方還是民間,都使用了統一的一套量制。西州建立之後,唐朝的官方量制在當地確實得到了推行,這一點在官方文書以及涉及到官方的文書中都有清楚的反映。但在民間,由於唐之新制較高昌舊制複雜,再加上習慣勢力的作用,西州百姓則繼續使用原高昌國時期的舊制。就西州整體情況而言,從建立之初,就是新舊兩種量制並行。從玄宗開元年間開始,民間契約開始較多地使用唐朝的官方量制,但仍可見到高昌舊制被使用的情況。對這一問題的深入瞭解,有賴於我們對高昌國和唐朝各自量制的具體考察。
關於唐朝的量制,《唐六典》記載:“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爲龠,二龠爲合,十合爲升,十升爲斗,三斗爲大斗,十斗爲斛。……凡積秬黍爲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內外官司悉用大者。”④唐朝施行的這種量制,是繼承了隋文帝開皇年間度量衡制度改革的成果。隋文帝的改革主要是將南北朝已增長的大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結束了混亂無定制的局面。唐朝繼承隋朝的這種改革,在官府和民間普遍使用大制的同時,祇在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等方面繼續沿用舊制。唐朝的度量衡由太府寺專門管理,《唐會要》卷六六“太府寺”條記載了關於度量衡管理的三項內容⑤。不僅如此,法律條文對校斛斗秤度不平,私作斛斗秤度的處罰都有明文規定⑥。從文獻記載來看,唐朝對度量衡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
關於唐朝的量制,還有一個問題是必須注意到的。閱讀傳世文獻,斗以上的量制單位除了斛以外,唐朝還大量地使用了“石”。《新唐書·食貨志》載:“其凶荒則有社倉賑給,不足則徙民就食諸州。……乃詔:‘畝稅二升……商賈無田者,以其戶爲九等,出粟自五石至於五斗爲差’”⑦,“刑部侍郎王播代坦,建議米至渭橋五百石亡五十石者死。其後判度支皇甫鎛議萬斛亡三百斛者償之,千七百斛者流塞下,過者死;盜十斛者流,三十斛者死。”⑧傳世文獻中以石爲量制單位的這類記載還有很多。“石”起初作爲一種重量單位使用,重一百二十斤。秦、漢時,石在作爲重量單位的同時,又開始被借用爲量制單位⑨。郭正忠先生指出,石“作爲量制單位,並與斛通用,至遲始於漢代;隋唐五代時,已極爲普遍”⑩。丘光明等先生指出:“‘斛’與‘石’在歷史上是同一個容量單位的不同名稱,一斛和一石都是十斗的容量,兩者通用。”(11)唐代典籍中“斛”、“石”混用的情況也說明了這種事實的存在(12)。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說明,在敦煌和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唐代的籍帳券契裡除了石和斛之外,還大量使用了“碩”這一單位。清人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石部》載:“石,或借爲碩大字。”(13)“碩”通“石”,在量制單位裡二者是通用的。這一點在敦煌和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反映得很清楚。
二
爲了說明高昌國和唐西州時期的的量制使用情況,筆者根據《吐魯番出土文書》(14)、《新出吐魯番文書及其研究》(15)、《大谷文書集成》(16)等製作了《高昌國時期量制使用情況表》(表一)、《唐西州官方使用量制情況表》(表二)、《唐西州民間使用量制情況表》(表三),表二、表三見本文第三部分。現將三份表格的製作情況做一說明:
1.表格的編製旨在說明高昌國時期和唐西州時期的量制使用情況,衹求說明問題,並未囊括所有含量制使用情況的文書資料。對於同一類資料衹選取較爲典型,文字較爲完整者以作代表。
2.表三爲《唐西州民間使用量制情況表》,此份表格所包含的文書絕大多數都是百姓之間的借貸文書,並且都爲“私契”而非“市券”(17),是名副其實的民間文書。
3.三份表格所含文書中的數字往往“一、二、三”與“壹、貳、叁”兩種寫法同时使用,筆者在製作表格時,謹依原文書寫法錄入。原文書當中量制單位的各種異體字盡量照錄。
4.表格中資料來源一欄使用縮略語,《吐魯番出土文書》略作《文書》,《新出吐魯番文書及其研究》略作《新出》,《大谷文書集成》略作《大谷》。
根據以上表格,筆者對高昌國時期的量制使用情況做如下歸納:
高昌國時期所使用的量制單位主要爲斛、斗、升,這一套量制單位在整個王國得到普遍使用。從以上表格來看,無論是官方文書如1、2、3、4、5號,民間文書如6、7、8、9、12號等,涉及僧尼寺院的文書如13號等,凡需使用量制的,都使用了斛、斗、升這一套單位(10、11號兩件有殘缺,但應當也是使用此套量制單位)。高昌國的這一套量制單位的適用對象非常廣泛,不僅用於容量糧食(大麥、小麥、粟、、糜、白羅麵、粟細米等),酒類及飲料(如酒、木酒、苦酒、甜醬等),食物(如豆、爐餅、麻子飯等),還用於容量其他食品(如油、胡瓜子、洿林棗等),日用品(如石灰、酢、甜醬曲等),涉及到社會生活的眾多方面。
中原王朝自漢魏已降直至隋唐,在量制單位使用方面具有很大的繼承性,主要使用的單位都是斛、斗、升,此外,比升小的單位還有合、龠(18)。高昌國的量制單位採自中原王朝是很明顯的。翻檢前高昌國時期的文書,如《西涼建初十一年(415)張仙入貸文書》(19),《北涼神璽三年(399)倉曹貸糧文書》(20),《北涼真興六年(424)出麥帳》(21)等等,所使用的量制單位也爲斛、斗、升。高昌國使用的量制直接繼承自前高昌國的諸政權應當是沒有問題的。關於高昌國的量制,吳震先生認爲是沿用漢代的量制(22),韓國磐先生認爲“高昌時的容量,可能即用魏晉古制”(23),兩種觀點其實並不矛盾(24)。中原王朝量制的主要單位斛、斗、升、合、勺,自漢以後至隋唐都爲十進位(25)。從文書資料來看,高昌國所使用的斛、斗、升之間也是十進位。如《高昌高乾秀等按畝入供帳》(表一,1號)載:
(前略)
2.張文德二半十二月十一日,文孝入五斗,付謙仁,供田地公;次正月十五日,酢一斛,供作都施;次十五日,八斗,付廁得,供從令尹役人;次一斛四斗半。合三斛七斗。
(後略)
從這段完整的記錄我們可以驗證斛、斗之間的十進位。此外,需要指出的一點是,到目前爲止我們在所見到的高昌國的官私僧俗文書中尚沒有見到使用合、勺等次一級的量制單位。這一時期的文書中,升以下的餘數常常有“半升”,但卻不出現“合”這一級單位(26)。吳震先生根據《高昌張武順等葡萄畝數及租酒帳》(表一,5號),考證出“姓”是高昌國時期使用的一種容器,並認爲“姓之最大者可容酒15斛,最小者也可容10斛”(27)。徐慶全先生和廖名春先生認爲“姓”是高昌國時期斛、斗之上的一級計量單位,即一級量制,應當是沒有將量制與量器區分開來(28)。《延壽九年(632)范阿僚舉錢作醬券》(表一,6號)中債權人規定“甕子中取”,其所指應當就是要求用“姓”交付。
高昌國官方、民間的斛斗具體使用情況是筆者考察的另一個重點。民間的借貸、租佃契約中常常會對容量糧食的量器做出規定。如表格所示,有要求“依官斛斗中取”的,即用官斗量取,還有要求“依左斗中取”的,結合文書內容我們知道,即要求以糧主(出貸糧食者爲“左舍子”)的私斗量取。《吐魯番出土文書》所見高昌國時期的夏田券較完整而夏價又明確要求以糧食償付者有16例,其中明確要求“依官斛斗中取”者9例,由此可知,官斗即使是在民間也是普遍行用的。《高昌良願相左舍子互貸麥布券》(表一,7號)的糧主要求還貸時以私斗量取,則應當是一種出於個人目的的特殊要求,這種情況在當時的社會中應當不會太多。涉及僧尼寺院的文書對量器不作說明,但使用的應當也是民間券契要求的這種官斛斗。由此我們知道:高昌國無論官方民間都使用統一的一套量制,在斛斗使用上,官斛斗是被奉爲權威的。
在高昌國時期的文書中,我們看到“斛斗”連用有兩種情況。一種即爲上文提到的“依官斛斗中取”這種情況,這裡的“斛斗”是實指用於容量的量器;另一種情況,如表格中的第4號文書所書“謹案條列得後入酒斛斗列別如右”,此處的“斛斗”已經不是指量器,而是指容量的數目。後一種情況又見《高昌義和三年(616)屯田條列得水讁麥斛斗奏行文書》中“謹案條列得水讁麥斛斗列別如右”(29)。文書整理組在給一些文書定名時,就正確地使用了“斛斗”的後一種用法,如題爲《高昌某年高廁等斛斗帳》(30),該件文書中並無“斛斗”連用的這種情況,但文書整理組在定名時卻進行了發揮。“斛斗”的這兩種用法在唐西州時的文書中繼續存在,有時文書中並未使用“斛”這一單位,但文書整理組在定名時也不拘一格地用了“斛斗”這一名詞,用於指容量的數目。
三
爲了說明唐西州的量制使用情況,先將表二《唐西州官方使用量制情況表》、表三《唐西州民間量制使用情況表》公佈如下:
通過對以上兩份表格的考察,我們可以發現,唐西州建立之初,官方文書和民間文書明顯地使用著兩套不同的量制。官方文書中使用的最高一級的量制單位是“石”、“碩”(31),鮮見使用“斛”(32),次一級單位有“斗、升、合、勺”;而民間文書中仍在使用以“斛”爲代表的一套量制,次一級單位有“斗、升”。《唐貞觀十七年(643)牒爲翟莫鼻領官牛料事》(表二,1號)的時間是在西州建立之後的第三年,文書中寫到“青稞伍碩,准
陸碩,給官牛陸頭貳拾日料”。“石”、“碩”這兩個單位,爲高昌國時所無,西州建立之後始有,顯然是推行了唐朝的體制;而民間文書使用的單位與高昌國時相比,並無變化,且西州前期的大多數民間租佃、借貸契約在條款中都注明“依高昌斛斗”,這說明高昌國的舊量制在西州民間繼續被使用。
吐魯番出土文書《唐永徽五年(655)安西都護府符下交河縣爲檢函等事》(33)爲我們提供了當地政府管理容量器的一條寶貴資料。現將該件文書移錄如下:
1交何(河)縣件狀如前,今以狀牒,
2准狀,符到
3 永徽五年
4 府張洛
5 廿五日
6三石函三具一石函一具
两具
7 右檢上件
8 牒件檢如前
9 八月廿九日□
10 更追
(後缺)
此件文書是安西都護府爲檢交河縣的函和斗等而下的符。函是唐代一種定量的在“石”、“斛”之上的大容量器,“諸量函,所在官造。大者五斛,中者三斛,小者一斛”(34),主要用於容量糧食。唐代的度量衡管理規定在典籍中有明確的記載。《唐會要》卷六六載:“武德八年九月敕,‘諸州斗秤經太府較之’”;開元九年度量衡敕格,“京諸司及諸州,各給秤尺及五尺度,斗、升、合等樣,皆銅爲之。”(35)唐官市令載:“諸官私斛斗秤尺,每年八月詣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詣所在州縣平校,並印署然後聽用。”(36)由以上記載我們看到,唐代的斛斗有統一的標準和管理辦法。上件所引文書則說明,西州不僅實行了唐朝的量制,還嚴格按照中央的規定對所轄的交河等縣的函、斗等進行“平校”,時間是當年的八月廿九日,雖然已到月底,但卻仍在制度規定的“八月”的範圍內。這件文書的時間是永徽五年(655),已是西州建立之後的第十六年。這是到目前爲止,我們看到的西州最早的關於量器管理的材料,但正如前引《唐貞觀十七年(643)牒爲翟莫鼻領官牛料事》所示,唐朝的官方量制自西州建立之後就已開始在當地使用,相應的量器管理政策自然也應該從那時起就已開始實施。唐官市令規定,“官私斛斗”都要經相應的上級部門“平校”,西州建立之後,因爲民間繼續使用原來高昌國時期的舊量制,對“私”斛斗的平校應當並未落到實處。
阿斯塔那10號和302號墓的幾件文書爲我們提供了高昌國末年至唐西州建立之初量制變化的一個案例。10號墓的墓主是傅阿歡,該墓所出文書共十八件,其中十二件涉及傅阿歡。所出文書最早爲高昌義和四年(617),最晚爲唐永徽六年(655),據此可知傅阿歡是“麴氏高昌末期至唐初人”(37)。該墓第3號文書,《高昌義和六年(619)傅阿歡入生本小麥子條記》中載“高昌己卯歲生本小麥子傅阿歡陸斛(後缺)”(38),同墓第8號文書《高昌延壽六年(629)六月傅阿歡入當年官貸捉大麥子條記》中載“己丑歲官貸捉大麥子傅阿歡肆斛”(39)。這兩件文書從內容來看,都是官方文書,所用量制都是“斛”。302號墓所出第17號文書《唐張慶守等領粟帳》(表二,2號)中亦有“傅阿歡”的名字,該文書載“右件一十五人人准粟三碩”。這件文書從內容來看,是一件唐西州時的官方文書,所用量制爲“碩”。傅阿歡此人從高昌國而入唐西州,是當時社會大變革的親歷者,他本人見證了唐西州建立之後,當地的量制由原高昌國時的統一體制改爲官方用以“石”、“碩”爲代表的唐制而民間則繼續使用高昌舊制這樣兩種體制。阿斯塔那10號墓所出,另有傅阿歡入唐後夏田契較完整者四件(另有一件殘損太甚),文書中的夏價都要求以銀錢償付,試想假如傅阿歡的夏田契中規定用糧食償付夏價的話,在當時民間契約普遍使用高昌舊制的情形下,傅阿歡所用的量制也當爲高昌斛斗。考察《唐西州民間使用量制情況表》(表三)我們發現,唐西州時的民間夏田契所規定的夏價與過期不償的懲罰額度都與高昌國時夏田券相似,這就進一步說明,唐初西州民間所使用的量制確爲高昌舊制。
爲什麼唐的量制祇在西州的官方文書中得到使用和推行呢?在考察阿斯塔那91號墓出土的十件《唐家口給糧帳》(40)時,筆者找到了線索。唐的量制爲大制,石、斗、升是同一級別的高昌舊制的三倍。以往高昌的量制祇有“斛、斗、升”三級就已夠用,現在實行唐朝的大制,就需要同時使用“升”的次一級單位“合”和“勺”,這在西州建立之後的官方文書中反映得非常清楚。十件《唐家口給糧帳》中就同時出現了“石、斗、升、合、勺”五級單位。這十件文書性質相同(41),程喜霖先生認爲“這組糧帳文書,乃唐安西都護府、西州、高昌等縣官府文案處理之後,當作廢紙記下的草帳”(42)(表二,3號)。本組給糧帳都無紀年,因同出一墓,時間也應相去不遠。這組給糧帳在形式上有一個明顯的變化,筆者認爲這個變化包含著許多信息,是很值得我們注意的(43)。第1件文書《唐蘇海願等家口給糧三月帳》的格式是這樣的:
在這份給糧帳中,有戶主姓名、其家人口數量、一月給食量、家庭構成、不同成員的給食標準、三月合計給食量等多項內容。以這種格式書寫的給糧帳總共有六件,每件都包含若干戶,每戶的格式都一樣。第14、15、16三件因爲殘損太甚姑且不論,就第11、12、13這三件來看,胥吏在計算、登記每家的三月給食量的過程中,頻頻出錯,問題頗多。文書整理組已在每件文書後的注釋中將這些錯誤一一指出,三件文書中計有單個數字錯誤兩處,書錯後改寫兩處,脫字兩處,計算錯誤一處。給食帳作爲官方文書,即便爲“草帳”,其計算要求準確,其書寫要求正確,也應當是政府工作效率要求當中的應有之意。在三件文書中就出錯七處,這在我們所見到的西州官方文書中是罕見的。是什麼原因導致了如此多的錯誤出現呢?政府胥吏工作馬虎大意,是一個可以考慮的因素,但不應當是主要原因;西州推行唐朝的新量制,而新量制本身有五個級別的單位。在這件給糧三月帳中,胥吏們首先要計算一家數口人一日的食量,而他們的給糧標準各不相同;然後再計算一家人一月的食量,最後得出三月的給食量,這其中更麻煩的是還要涉及五個級別的量制單位之間的換算。應該說,整項工作的完成並非易事!唐的新量制的複雜性在這件給糧帳中得到了集中而充分的反映。這十件給糧帳的紀年都殘缺,其中第1件文書《唐蘇海願等家口給糧三月帳》的正面爲《唐貞觀十七年(643)何射門陀案卷爲來豐患病致死事》。同墓所出文書有紀年者最晚的是貞觀十九年(645),時距西州建立不過五年,程喜霖認爲這組糧帳“大約作於貞觀末期至高宗統治前期”(44)。對於以前一直使用高昌國時期的小量制的西州人來說,要很快適應這種遠比高昌量制複雜的新量制並不容易,政府的胥吏在進行這種計算和換算時,出錯也就在所難免,上述七處錯誤當中至少有三處可以肯定是直接因換算錯誤而導致!筆者認爲,這三件給糧帳之所以錯誤頻出,換算本身的複雜繁瑣當是主要原因。這樣的工作效率,官方顯然是不能滿意的,設法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錯誤,也就勢在必行了。十件給糧帳中的後四件由原來的給糧三月帳改爲一月帳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就反映了這方面的努力。第17(表二,4號)、18、19、20這四件給糧一月帳的格式是這樣的:
就格式而言,給糧一月帳的格式與三月帳相比,簡潔明瞭得多!首先,一月帳省去了“戶主”這一無關緊要的稱謂和“右計當”這一套語;其次,省去了統一的給糧標準;三月帳改爲一月帳,又縮短了時段,簡化了計算,這些細節的改革累積起來就降低了這項工作的難度。還有一點需要指出,從第18件開始,“諸家口月給糧合計數均用朱書”(45)。文書中的部分文字改用朱書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是習見的情況,大抵重要的字句改用朱書,以示著重強調(46)。筆者認爲這種改用朱書的作法與上面三種改革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旨在減少錯誤,提高效率。從效果來看,這四件給糧一月帳的錯誤明顯減少,共有兩處,可以肯定仍然係因計算和換算錯誤而導致,但總體來講,效率已有提高!給糧帳由三月帳改爲一月帳,可能本身衹是因實際需要的變化而致。但這其中書寫格式的改變還是頗耐人尋味。這種改革減少了官方文書中的錯誤,提高了工作效率,卻是不爭的事實。
唐朝的新量制因其自身較高昌舊制複雜,政府在推行時,官方文書中也難免出錯,對於爲數眾多的西州百姓來說,要掌握和使用這種新量制,就更爲不易。加上習慣勢力的作用,西州百姓在西州建立之後,仍然在民間長期使用高昌舊制,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阿斯塔那42號墓出土的一件文書爲我們提供了瞭解這一時期政權更迭制度變化在當地所造成的影響的案例。茲將《唐勘問計帳不實辯辭》(47)部分移錄如下:
(後略)
該墓出有唐永徽二年(651)杜相墓誌一方,墓主死時年七十一,爲武騎尉(48)。杜相主要生活在高昌國時期,花甲之年成爲大唐臣民。這件文書殘甚,無紀年。同墓所出文書有紀年者多爲高宗永徽年間,則這件文書也當在西州建立的十餘年後。辯辭內容大致是一政府工作人员因所造計帳不實而被責問,當事人申述的理由是“身是高昌,不閑憲法”。由此,我們可以知道這位當事人的經歷與杜相一樣,也是由高昌國而入唐。這一案例生動地說明高昌國變爲西州之後,當地百姓對於社會變革所帶來的各方面制度變更確實有不適應之處,政府工作人員在公務操作中也需要有一個過程來逐步熟悉方方面面的新制度。筆者要指出的是,西州建立後官方在使用唐量制的同時,似乎並沒有對民間原來的斛斗進行收繳或查禁,《唐貞觀十五年(641)西州高昌縣趙相□夏田契》(表三,1號)訂立於西州建立的次年,其中即要求用“高昌斛”。百姓要製作或購買新的斛斗,無疑都要花一定的成本;新的量制又較舊制複雜,當地百姓在不習新制的情況下,自然傾向於使用舊制,反映在量制上,就是高昌國的量制在民間被長期行用。當地百姓在政府推行新制之後仍然使用舊制,主要是慣性使然(49)。
本文第二部分在考察高昌量制時,曾論及“斛斗”的兩種用法,筆者發現,這兩種用法到唐西州時繼續被廣泛地使用。《唐里正呂明獨申報田畝並佃人姓名斛斗牒》(表二,5號)載:“(前缺)畝並佃人姓名斛斗”,這裡的“斛斗”顯然是指糧食的數量;《唐貞觀十六年某人夏田券》(表三,3號)載“(前缺)寺斛斗中”,《唐某人於□□子邊夏田契》(表三,4號)載“依高昌□斛斗中”這兩處的“斛斗”則是實指用於容量的容器。“斛斗”的這兩種用法的例子在唐西州時的官私文書中還有很多,這種習慣性的用法並不因爲當地政權的更迭而停止。在考察高昌量制時,筆者曾言及高昌社會中私斗的使用問題,唐西州時有無類似情況呢?《唐某人夏田契》(表三,2號)載“(前缺)寺斛斗中取”,《唐貞觀十六年(642)某人夏田券》(表三,3號)載“(前缺)寺斛斗中”,在這兩份夏田契券中田主要求償付糧食時,既不用官斗,也不用高昌斛斗,這裡的寺斗應當是此時民間使用的除“高昌斛斗”之外的另一種私斗。私斗在特定的範圍內長期地被當地的人們所使用,應當有其自身的合理性。私斗在民間被使用,高昌時如此,唐時依然如此。
唐朝的新量制在西州的推行情況到底如何呢?我們該做怎樣的估計呢?筆者認爲,從出土文書來看,唐朝的官方量制在當地是有權威的。官方使用這套量制,百姓爲供應政府的徵求,必然在涉及官方的諸多場合也使用這套量制。筆者還要著重指出的是《左憧熹生前功德及隨身錢物疏》(表三,7號),其中明確記錄隨附各種糧食“伍万石”,這裡所用也爲官方量制的單位,是頗耐人尋味的。高昌國到唐西州的隨葬衣物疏中提及糧食的大多記作“五穀具”,不給出具體數量;完整地給出糧食數目的,高昌國時的一件是《高昌延昌二十七年(587)虎牙將軍張忠宣隨葬衣物疏》(表一,9號),其中注明“五穀壹萬斛”;唐西州時期還有一件是《唐太夫人隨葬衣物疏》,其中注明“小麥及大麥三萬石,粟
各二萬”(50)。由此可以看出,從高昌國到唐西州的隨葬衣物疏中所用的量制也發生了變化;而唐西州的隨葬衣物疏中所用的正是唐朝的官方量制。墓中隨葬死者生前功德疏及隨身衣物疏是當地民間信仰的一種反映,生者述死者生前功德,大抵是爲了讓死者能夠往生西方極樂世界,隨附錢財糧食是爲了讓死者在陰間能夠豐衣足食(51)。
左憧憙此人的情況,因爲其墓中出土了許多契約和相關文書,我們對他已有較多的瞭解。他是高昌縣崇化鄉一高利貸者,家境殷富。他死後將十餘件契約完整地帶到了自己的墓葬裡,以便到另一個世界繼續擁有財富(52)。細讀左憧憙的這件功德及隨身錢物疏,它的確與衆不同。首先,它是左憧憙生前所寫,而通常則應是家人爲死去的亲属書寫;其次,所寫兼具功德疏及衣物疏的內容(53)。因爲此件是生前所寫,所以應該真實地反映了左憧憙自己的想法。此件所記功德與同時期的其他兩件即《唐咸亨三年(672)新婦為阿公錄在生功德疏》、《唐咸亨五年(674)具為阿婆錄在生及亡沒所修功德牒》相比要簡略得多,可能是因爲他本人所修功德不多,抑或是因爲左憧憲更注重物質財富的隨附情況,所以對其記載就更用心。這一部分所載除了白銀、白練、糧食,還有奴婢數人,書寫這些內容無疑是左憧憙認真考慮的結果。結合他的身份,以及同墓所附的契約,我們知道他對財富確實有著執著的追求,其墓中的這件功德和隨身錢物疏因此表現出了很強的功利性。正是這樣的一個人,在隨附糧食時使用了“石”這一官方量制的單位。可能因爲官方的“石”是大制,用“石”比用“斛”容納得更多;但此處所記“伍万石”,其實並未真正隨附在墓中,如果他衹是想求多,用“斛”也未嘗不可。身在當時官方、民間“石”、“斛”分流的環境中,左憧憙選擇使用官方的量制,是否可以說明官方量制在百姓心中更具權威呢?現實世界的情況是明確的;但另一個世界的情況如何,則帶著許多不確定性。生者認爲,在現實世界裡,官方的量制是一種權威,在另一個世界大概也一樣。爲使隨附糧食在另一個世界能夠被承認,採用官方量制也就是最爲穩妥的選擇了。左憧憙墓中隨附的他生前使用過的十几件契約中,有要求用糧食償付租價的租田、租葡萄園契約各一件,所用量制都爲高昌舊制的“斛”。透過左憧憙生前契約和死後隨身錢物疏中使用量制的不同,我們可以窺見,官方的量制在西州百姓心目中還是被奉爲權威的。
至於在民間借貸和其他場合中,西州百姓大量使用高昌的舊制,則是一種自發的自主的選擇。西州百姓對唐朝的統一原本就是持歡迎態度的(54)。因此,不使用唐朝的新量制並非是一種對抗政府的表現,而主要是因爲高昌的量制比唐朝的量制簡單易行,在可能的情況下,西州百姓還是傾向於使用舊的高昌量制。西州社會中的兩套量制並行,各有其適用的範圍,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歷史的選擇。對此,新的西州政府沒有進行干預,也無需干預,順其自然就是最合理的做法。
與典籍所載的中原情況不同,西州的官方文書從一開始就用“石”、“碩”作爲最高級別的量制單位,而很少用“斛”,不像中原地區那樣,“斛”、“石”、“碩”混用。西州民間最早使用唐官方量制的,見於文書記載的是《唐顯慶四年(659)張君行租田契》(表三,6號)。現將該件契約移錄於下:
(前缺)
1 田柒畝。要經顯慶五年佃食。畝別與
2 夏價小麥漢中陸
半。到陸月
3 內償麥使畢;若過期月不畢,壹
4 月壹上生麥壹
。取麥之日使麥
5 淨好;若不淨好聽向風颺取。田中租緤
6 伯役一仰田主了。渠破水溢一仰租田人了。
7 風破水旱隨大匕例。兩和立契,獲
8 指爲信。(先悔者罰田主陰醜子|||
9 麥伍碩入不悔人。)租田人隊正張君行
10 保人 孟友|住||
11 知見人 陽□|竹|師奴|
在這件契約中,張君行以一畝交夏價小麥六斗半的價格租了田主陰醜子七畝地,注明是用唐的“漢斗”(55)。漢斗六斗半合高昌斗約兩斛,這正是當時租佃部田的一般價格(56)。違約罰條款中又注明“罰麥伍碩”,“碩”正是當時官方文書中慣用的單位。民間契約用官方量制的在八世紀以前的吐魯番文書中僅此一件,但這說明當時的官方量制和民間量制之間並不存在嚴格的界限,當地百姓擁有自主選擇的權利。百姓到底選擇哪一套量制主要由他們自己來決定,政府並沒有強行推行自己的一套量制,至少文書中沒有這種反映。直到開元八年(720),我們在文書中又看到了一例民間契約用官方量制的例子。現將《開元八年(720)麹懷讓舉青麥契》(表三,8號)的前半部分移錄於下:
麹懷讓向道觀舉麥,用何種量制大概不是他自己能決定的。道觀出於維護自身利益考慮,選擇使用官方量制也是情理之中的事。這件舉麥契的時間與上件相隔六十年,官方量制的權威性決定它必將逐步被接受。《開元二十二年(734)楊靜睿牒爲父赤亭鎮將楊嘉麟職田出租請給公驗事》(表二,7號),《唐大曆三年(768)僧法英佃菜園契》(表三,9號),百姓所用量制都已經是“石”、“碩”這一套官方量制。至於《唐天寶十三載(754)唐楊晏租田契》(57)、《唐天寶十三載(754)張元舉男方暉租田契》(58)中用小麥肆斗租田貳畝,雖然其中沒有出現斗上一級的量制,但根據其租價我們可以斷定其爲唐之大制,而不是高昌舊制。
大約自開元年間開始,民間契約使用官方量制的情況逐步增多,但從文書資料來看,高昌舊量制仍在被部分人使用。《唐開元六年(716)竹顯匊貸粟契》(表三,10號)中,竹顯匊貸粟“壹斛玖斗”即是一例。《唐孫玄參租菜園契》(表三,11號)出自阿斯塔那506號墓,同墓所出文書有紀年者最早者起開元十八年(730),迄大曆七年(772)(59)。孫玄參租馬寺菜園一畝,需向園主交納“青麥拾斛,粟拾斛”,合計貳拾斛糧食。左憧憙在總章三年(670)二月十三日夏取了張渠的一所菜園,當時約定的價格是“大麥拾陸斛,秋拾陸斛”(60)。排除價格波動的因素,孫玄參所得的價格與幾十年前左憧憙的夏價還是大體相當的(61),我們可以肯定,此處孫玄參所用仍然是高昌國時期的舊制。506號墓還出土了《唐大曆三年(768)僧法英佃菜園契》(表三,9號),這年十月廿四日僧法英租了馬寺(與孫玄參所租的是同一個寺院的)園一區,約定“每年租價准麥壹畝貳碩伍斗,粟三碩”,合計伍碩伍斗,此爲唐之大制,合高昌斛斗約拾柒斛,與孫玄參的租價非常接近。我們看到,同一時代的百姓租取同一所寺院的菜園,即便採取不同的量制單位,也絲毫沒有問題。百姓因爲個人的原因,採用不同的量制,也並未帶來混亂。時在大曆年間,距西州建立已逾一百二十年(62)。
西州自貞觀十四年之後,即成爲唐朝經營西域的根據地,直至貞元年間最後陷番,凡一百五十餘年。一百五十餘年一直爲唐朝所牢牢掌控,其間對支持唐朝開拓西域發揮了巨大作用。西州百姓自歸唐之初即一心向唐,一百多年之後仍然爲其所用,這與唐朝採取靈活變通的措施應當有很大關係。西州在武周之前一直沿用高昌國时的銀錢,唐朝並未强行推廣其銅錢,武周時期銀錢纔開始向銅錢轉軌,此後銀錢逐步退出流通領域(63)。高昌國的銀錢在西州被長期使用,正是唐朝因地制宜,靈活施政的又一個例證。
高昌國時期的量制,在西州建立之後長期在民間被使用,這是歷史的慣性使然。高昌國的官方量制,在高昌時代是主流;西州建立之後,則演變爲一種民間習慣,成爲亞文化。兩種量制並存七、八十年之後,唐的官方量制開始逐步佔據上風,並進一步影響到了民間的情況。政權的更迭與社會的變遷在很多時候並不同步,而行政手段的作用在這方面往往很有限。從高昌國到唐西州量制的變遷,正是這樣一個真實而生動的個案。
注释:
①張廣達《唐滅高昌國後的西州形勢》,《東洋文化》第68號,1988年,69-107頁;此據《西域史地叢稿初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115頁。
②涉及該問題的相關論著有吳震《近年出土高昌租佃契約研究》,《新疆歷史論文續集》,烏魯木齊:新疆人民出版社,1982年;孔祥星《唐代前期的土地租佃關係——吐魯番文書研究》,沙知、孔祥星編《敦煌吐魯番文書研究》,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3年;韓國磐《從〈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夏田券契來談高昌租佃的幾個問題》,《敦煌吐魯番出土經濟文書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1986年;鄭學檬《高昌實物田租問題探討——〈吐魯番出土文書〉讀後劄記》,同上書;周國林《麹氏高昌時期量制標準推測》,《新疆歷史研究》1986年第1期;吳震《吐魯番出土“租酒帳”中的“姓”字名實辨》,《文物》1988年第3期;徐慶全《高昌、西州時期量制考》,《中國敦煌吐魯番學會研究通訊》總第17期,1989年12月;殷晴《新疆古代度量衡的發展》,《新疆經濟開發史研究》,烏魯木齊: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衛斯《關於吐魯番出土文書〈租酒帳〉之解讀與“姓”字考》,《西域研究》2003年第2期;董永強《三至八世紀吐魯番地區量制的演變》,《吐魯番學研究》2004年第1期。
③吳震《近年出土高昌租佃契約研究》,《新疆歷史論文續集》,128-129頁。
④《唐六典》,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8l頁。天一閣藏宋代《天聖令》的《雜令》亦有相關記載,但部分內容有異,如《唐六典》記作“二龠爲合”,而《天聖令》令文中作“十龠爲合”,戴建國據以復原唐令時,採用了《唐六典》的記載。戴建國《唐〈開元二十五年令·雜令〉復原研究》,《文史》2006年第3輯,110-112頁。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一書的《唐雜令復原》中,黃正建則仍依《天聖令》令文,復原作“十龠爲合”。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732頁。關於“二龠爲合”與“十龠爲合”,郭正忠認爲從《漢書·律曆志》的原文到唐代一般文獻都作“二龠爲合”,所以應以“二龠爲合”爲是。參見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紀中國的權衡度量》,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337頁。
⑤《唐會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1364頁。
⑥《唐律疏議》載“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監校者不覺,減一等;知情,與同罪”、“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執用者,笞五十;因有增減者,計所增減,準盜論。”(劉俊文點校本,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497、499頁)
⑦《新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1344頁。
⑧《新唐書》,1371頁。
⑨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57年,122-123頁。
⑩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紀中國的權衡度量》,387頁。
(11)丘光明、邱隆、楊平《中國科學技術史·度量衡卷》,北京:科學出版社,2001年,371頁。
(12)“斛”、“石”通用的情況到北宋依然沒有發生變化。見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紀中國的權衡度量》,387-388頁。
(13)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448頁。
(14)《吐魯番出土文書》,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1996年,圖錄本全肆冊。
(15)柳洪亮著,烏魯木齊: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
(16)小田義久編,第1卷,京都:法藏館,1984年;第2卷,1990年;第3卷,2003年。
(17)關於“市券”的研究,參見張傳璽《中國歷代契約彙編考釋》(上)導言,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14頁。
(18)《漢書·律曆志》始將“斛、斗、升、合、龠”規定爲主要的五個單位。除此之外,算家的著作中還記載了一些微小的單位,如“勺”、“撮”等。參見丘光明、邱隆、楊平《中國科學技術史·度量衡卷》,25-26頁。《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當中就有使用“撮”的記載。《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11164號,圖版見(上),64頁;錄文見(下),918頁。吐魯番出土的唐代文書中有大量使用“勺”的記載,最新出土的文書中也出現了使用“撮”的記載。
(19)《吐魯番出土文書》壹,6頁。
(20)《吐魯番出土文書》壹,12頁。
(21)《吐魯番出土文書》壹,33頁。
(22)徐慶全和董永強都認爲高昌斛斗的容櫝與漢斛斗的容積等量,一斗爲今2000毫升。徐慶全《高昌、西州時期量制考》,17頁;董永強《三至八世紀吐魯番地區量制的演變》,《吐魯番學研究》2004年第1期,144頁。
(23)韓國磐《從〈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夏田券契來談高昌租佃的幾個問題》,213頁。
(24)漢至魏晉的量制變化不大,也是沿革關係。參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58頁。
(25)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124-125頁。
(26)此類例證很多,《高昌尼小德等僧尼糧食疏》(《吐魯番出土文書》壹,191頁)即是其一。
(27)吳震《吐魯番出土“租酒帳”中的“姓”字名實辨》,59頁。衛斯對該件《租酒帳》部分內容的解釋與吳震不同,但也同意“姓”爲一種容器,其容量當爲10-15斛之間。參衛斯《關於吐魯番出土文書〈租酒帳〉之解讀與“姓”字考》,49-50頁。
(28)徐慶全《高昌、西州時期量制考》,19頁;廖名春《吐魯番出土文書新興量詞考》,《敦煌研究》1990年第2期,90-91頁。
(29)《吐魯番出土文書》壹,388頁。
(30)《吐魯番出土文書》壹,262頁。
(31)“石”和“碩”分開使用時,文書中常常不作區分;當兩者同時出現時,通常“碩”用作“石”的大寫,與“碩”搭配使用的數詞亦用“壹、貳、叁”這一套;同時“勝”用作“升”的大寫;“”用作“斗”的大寫,如《武周天授二年(691)總納諸色逋懸及屯收義納糧帳》,其中總數用“碩”,而明細則用“石”(《吐魯番出土文書》肆,78頁)。“石”、“碩”的這種用法上的區分在敦煌以及新疆其他地區出土的唐代文書中也有反映。
(32)就筆者目前管見所及,有兩件文書的量制使用情況值得注意。一件爲《唐索善相等入粟帳》,其中的入粟數量用了“斛”(《吐魯番出土文書》叁,468頁),此件文書僅殘存三行,同墓所出文书有纪年者为高宗时期;另一件爲《唐蝿芝等直上欠麵粟帳》,其中的“欠麺”數量用了“斛”(《吐魯番出土文書》肆,5頁)。此帳目寫於一件開元以前交河縣籍的背面,帳目有多處塗抹改寫和勾畫痕跡,似爲官方帳目。大量的正式的官府文書都使用“石”、“碩”這兩個單位,這在目前所見的出土文書中有清楚的反映。
(33)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北京:中華書局,待刊。
(34)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唐倉庫令復原研究》,396頁;《唐六典》,525頁。傳世典籍中關於“函”的容量的記載用“斛”,而出土文書則用“石”,亦可証明唐代“斛”、“石”通用的事实。
(35)《唐會要》,1364頁。
(36)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唐關市今復原研究》540頁。
(37)《吐魯番出土文書》貳,207頁。
(38)《吐魯番出土文書》貳,203頁。
(39)《吐魯番出土文書》貳,205頁。
(40)涉及這組給糧帳的研究較多,參見程喜霖《試釋唐蘇海願等家口給糧帳》,《敦煌學輯刊》1985年第2期,22-34頁;姜伯勤《上海藏本敦煌所出河西支度營田使文書研究》,《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2集,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329-360頁;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上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1072-1073頁;趙儷生主編《古代西北屯田開發史》(隋唐部分由齊陳駿執筆),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1997年,174-175頁;李并成、吳超《吐魯番出土唐前期給糧帳初探》,《天水師範學院學報》第23卷第6期,2003年,64-68頁;劉安志《唐初西州人口的遷移》,“唐代與絲綢之路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吐魯番,2006年8月。
(41)學界對這組給糧帳有很多討論,對於給糧對象,學者們意見差別較大。程喜霖推斷是官戶,雜戶上番給糧帳;姜伯勤認爲營田戶的給糧帳;李錦繡認爲是流放刑徒及其家口給糧帳;齊陳駿認爲給糧對象是刑徒從事屯田者;李成、吳超認爲是官奴婢、官戶、營田戶、雜戶、刑徒等的給糧帳;劉安志認爲是從外地遷來西州的移民給糧帳。筆者翻檢吐魯番文書,發現給糧三月帳中的“劉濟伯”,一月帳中的“匡延相”又同見於《唐吳相□等名籍》(《吐魯番出土文書》貳,52-53頁),而“劉濟伯”此人又見於《高昌傳用西北坊鄯海悅等刺薪帳》(《吐魯番出土文書》貳,41頁),以上人名所出文書年代亦都相當,可證明“劉濟伯”此人由高昌國而入唐,是當地的土著居民。本組給糧帳的給糧對象係外來之刑徒或移民的說法似乎都不能成立。
(42)程喜霖《試釋唐蘇海願等家口給糧帳》,22頁。
(43)第一組文書的正面是書寫未完的《唐貞觀十七年(643)何射門陀案卷爲來豐患病致死事》,其背面《唐蘇海願等家口給糧三月帳》的紙縫處押有一倒書的“贇”字,當爲正面案卷的押署,正背兩面文字方向顛倒;同墓另一件文書的正面《唐錄事郭德殘文書》是一件官文書的末尾。其中有“檢案贇(白)”,此件當爲《唐貞觀十七年(643)何射門陀案卷爲來豐患病致死事》的末尾,而其背面爲《唐憙伯等家口給糧一月帳》,正背兩面文字方向亦顛倒。由此可知這一組《給糧三月帳》與《給糧一月帳》原來書寫於同一案卷的背面,且《三月帳》書於《一月帳》之前。
(44)程喜霖,《試釋唐蘇海願等家口給糧帳》,29-30頁。
(45)《吐魯番山土文書》叁,17、18、19頁。
(46)李錦繡認爲此處的“朱書”爲勾官勾檢所爲,見所著《唐代財政史稿》(上冊),231-232頁。若”朱書”確爲勾檢符號的話,似當自第1件給糧帳開始就應該如此。計帳中的合計數字用朱書在高昌國時期就已經很常見,如《高昌僧僧明等僧尼得施財務疏》(《吐魯番出土文書》壹,160-168頁),《高昌高乾秀等按畝入供帳》(199頁);新獲吐魯番出上文獻中有《麴氏高昌時期斛斗帳》(2006TZJI:085、2006TZJI:088)和《麹氏高昌僧回等財物疏》(2006TZJI:134、2006TZJI:153),其中的合計數字均用朱書,見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待刊。可見此種“朱書”格式並非始於唐朝。
(47)《吐魯番出土文書》叁,127頁。
(48)侯燦、吳美琳《吐魯番出土磚志集注》,成都:巴蜀書社,2003年,465-466頁。
(49)量制的變更歷來都需要一個過程。三國時,吳國建立之後在新的統治區推行了新的量制“吳平斛”,但原來東漢時期的量制“廩斛”仍然在一定範圍內被使用,雖然具體情形不同,但也證明量制的使用具有慣性,量制的變遷與政權的更迭並不一定同步。參見羅新《也說吳平斛》,《吳簡研究》第2輯,武漢:崇文書局,2006年,192-200頁。五斗斛在北宋末南宋初由官方創製,其取代其他斛量、並獲得霸權則經歷了一個半世紀,甚至更久,到元明之際,五斗斛纔真正確立下來。參見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紀中國的權衡度量》,395-410頁。
(50)《吐魯番出土文書》叁,35頁。
(51)關於這一時期百姓的信仰問題,可參見王素《吐魯番出土(功德疏)所見西州庶民的淨土信仰》,榮新江主編《唐研究》第1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11-35頁;韓森《中國人是如何皈依佛教的?——吐魯番墓葬揭示的信仰改變》,《敦煌吐魯番研究》第4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17-37頁。
(52)韓森的觀點是保留利用這些契約在另一個世界繼續追討的權利。參見韓森《爲什麽將契約埋在墳墓裡》,朱雷主編《唐代的歷史與社會》,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540-547頁。
(53)王素認爲此件“一部分記功德,一部分記隨身錢物。既不是純粹的《衣物疏》,也不是純粹的《功德疏》,具有前者向後者過渡階段特徵。”(王素《吐魯番出土〈功德疏〉所見西州庶民的淨土信仰》,20頁)。王素文中所舉功德疏共五件,左憧憙此件寫於咸亨三年(673),此前一年,此後一年各有一件功德疏,其內容都是很典型的功德疏。左憧憙此件爲何如此特殊,我們似應當更多的從當事人自身找原因。
(54)參見孟憲實《唐統一後西州人故鄉觀念的轉變》,《漢唐文化與高昌歷史》,濟南:齊魯書社,2004年,336-342頁。
(55)關於“漢斗”,可參吳震《近年出土高昌租佃契約研究》,125頁;孔祥星《唐代前期的土地租佃關係—吐魯番文書研究》,原載《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1982年總第4期;收入沙知、孔祥星編《敦煌吐魯番文書研究》,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3年,255頁。《舊唐書·高昌傳》記載,唐出兵滅高昌國時,當地有童謠云“高昌兵馬如霜雪,漢家兵馬如日月,日月照霜雪,迴手自消滅”,當地百姓用“漢家”指代唐,與“高昌”對稱。這是“漢斗”爲唐斛斗的一個旁證。見《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5296頁。鄭學檬認爲“漢斗”係高昌國時期官斗而外的一種斗,恐誤。鄭學檬《高昌實物田租問題探討——〈吐魯番出土文書〉讀後劄記》,124頁。
(56)孔祥星《唐代前期的土地租佃關係—吐魯番文書研究》,256頁;盧向前《唐代西州土地關係述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327頁。
(57)《吐魯番出土文書》肆,569頁。
(58)《吐魯番出土文書》肆,570頁,
(59)《吐魯番出土文書》肆,392頁。
(60)《吐魯番出土文書》叁,222頁。
(61)孫玄參所租的菜園爲一畝,而左憧憙所租的菜園未註明面積大小,或許因爲面積稍大,因此價格也略高。
(62)董永強依據《唐景龍二年(708)西州交河縣安樂城宋悉感舉錢契》(表三,5號)中有“高昌平斗”而此後的契約中不見“高昌斛斗”等標識,就遽定高昌舊制此年之後不再使用,恐與事實不符。見董永強《三至八世紀吐魯番地區量制的演變》,141頁。
(63)盧向前《高昌西州四百年貨幣關係演變述略》,《敦煌吐魯番文書論稿》,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217-2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