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交易的法律监管

衍生交易的法律监管

王刚[1]2007年在《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金融衍生工具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全球金融创新浪潮中的高科技产品,它是在传统金融品(如货币、股票、债券等)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兴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杠杆性、未来性、虚拟性等特征使得其本身存在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如果运用不当、管理不严,将对一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带来严重的冲击与损害。有鉴于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衍生工具经营机构都把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作为一项崭新的研究课题。虽然各国对于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尚存在理论争议,但当前世界各国都需要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已经毋庸置疑,并形成了国际化、内部化、透明化的趋势。本文考察了各国国内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国内监管的模式分别以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香港模式最具有代表性,三级监管体系为政府、交易所和行业自律监管。在国际方面,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总体监管全球尚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国际清算银行与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联合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欧洲联盟等一系列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纷纷采取了一些重大的国际性法律举措。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上对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作者试图构建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法律的原则应包括市场监管与发展相协调原则等原则。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结合现有的金融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健全的国情,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体系应当借鉴美国的三级监管模式,即政府宏观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三级监管体系。同时,建议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具体监管的具体法律制度,更加清晰的规范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交易行为。具体法律制度应当包括:市场准入制度、交易合约制度、健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相关制度、市场退出机制、加强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等制度。

刘冰[2]2007年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全球金融创新浪潮中的高科技产品,它是在传统金融品(如货币、股票、债券等)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兴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本身的杠杆性、未来性、虚拟性等特征使得其本身存在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如果运用不当、管理不严,将对一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带来严重的冲击与损害。有鉴于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衍生品经营机构都把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作为一项崭新的研究课题。虽然各国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尚存在理论争议,但当前世界各国都需要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已经毋庸置疑,并形成了国际化、内部化、透明化的趋势。本文考察了各国国内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国内监管的模式分别以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香港模式最具有代表性,三级监管体系为政府、交易所和行业自律监管。在国际方面,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总体监管全球尚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国际清算银行与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联合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欧洲联盟等一系列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纷纷采取了一些重大的国际性法律举措。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上对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作者试图构建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的原则应包括市场监管与发展相协调原则等原则。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结合现有的金融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健全的国情,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系应当借鉴美国的三级监管模式,即政府宏观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三级监管体系。同时,建议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具体监管的具体法律制度,更加清晰的规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行为。具体法律制度应当包括:市场准入制度、交易合约制度、健全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制度、市场退出机制、加强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等制度。

贾敏[3]2007年在《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20年来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创新集中体现在以期货和期权为代表的金融衍生产品上,衍生产品交易发展迅猛。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初衷虽然是为了满足交易者规避风险、投资融资的需要,但是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不需要大量资金,只需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具有极大的杠杆效应,所以也不能排除一些风险偏好者利用它来投机获利。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通常存在一些不确定性,轻则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重则会导致金融机构的破产甚至整个金融秩序的破坏。所以,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采取合理的监管体制和必要的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法学角度出发,综合采用了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针对我国对金融衍生交易法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合理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体制和相关立法,希望能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监管制度,以促进我国金融衍生市场更为健康、有效地发展。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章是金融衍生产品及其监管概述,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概念、分类及功能等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界定了金融衍生产品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合同之债,并阐述了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二章是从监管体制和监管立法两个层面对发达国家(地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监管进行对比分析,并总结了各国法律监管的先进经验以供我国借鉴。第三章分析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现状,从不同种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监管立法中找出了不足之处。最后一章主要是针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监管的缺陷,提议采用政府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和交易所自我管理的三级监管体制,并通过构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来完善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监管制度。

吴兆德[4]2010年在《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1世纪初,全球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爆炸性的速度急剧增长已成为令世人瞩目的趋势,并深刻地影响着全球经济、金融业的发展。但一场始于美国并逐步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动荡的次贷危机使全球金融系统迅速陷入1929年以来的最大浩劫之中。究其原因,可谓林林总总、错综复杂,难以一言以明之。虽然金融衍生产品并不是次贷危机的直接诱因,但它却是这场危机中“最闪亮”的言论标的。金融衍生品究竟具备何种特质与风险?对金融衍生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制如何建构?这对于一直滞后于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法律制度的研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课题。然而,囿于定价理论、风险模型等金融工程专业知识的深奥以及当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实务经验的欠缺,法学界对此领域的研究尚属有限。由此,笔者萌生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之命题构想,试探性地从分析金融衍生交易市场监管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出发,对我国将如何从法律角度规制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进行研究和论述,以期能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本文共分四章,重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是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一般原理,该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基础。从界定衍生金融产品法律性质的分析着手解读其特性,梳理金融衍生产品潜在的六类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就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提炼出主要法理依据,还就市场监管的指导原则加以剖析。第二章则是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历程回顾及其间历经的曲折的反思。之后重点介绍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法律监管体制、监管协调机制以及立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对主要发达金融衍生市场国家和国际组织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法律分析。先从监管体制分类出发,介绍了以美国和香港为代表的机构监管型体制;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单一功能监管型体制,并对其制度的特点予以分析和评价。随后就次债危机引致美国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的变革进行了法律分析。再在国际组织层面,介绍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制度安排以及国际证监协会针对提高风险管理效率进行的监管协调和针对金融衍生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建议。第四章是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该部分首先阐述了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借鉴与启示;其后立足于我们金融监管的实际探讨了优化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体制的可能性途径,并指出统一监管的模式因其合理性而为最佳之选。最后并从树立金融监管理念、提升监管立法等级、完善配套监管法规、规范衍生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及加强国际合作几个方面提出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监管法制的浅见。

陈其男[5]2010年在《国际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迅速发展,金融衍生交易已成为金融市场上最具活力和影响力的金融产品。此类交易虽是自传统金融交易“衍生”而来,其发展却有后来居上、取而代之之势。良好的金融衍生交易市场也日渐成为衡量一国金融市场是否完整和成熟的标志。然而,金融衍生工具在促进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同时,也为风险的积聚提供了可能,其巨大的风险也逐渐引起各国监管机构的重视。尤其是随着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竞争在中国的展开,这一市场的高风险性、低透明度等特征,都对配套的法律制度提出了特殊要求。而在当前,我国的相应立法还很不健全,因此,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成为这一市场健康稳健发展的迫切需求。然而,法学界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制度,尤其是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持却显有不足。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萌生了“国际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以场外金融衍生交易为主要分析视角”这一论文命题。本文从法学角度出发,综合采用了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法律制度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分四章,结构为:第一章从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知识入手,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种类进行了划分,对其法律特征进行了总结。以近年来发生的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事件为切入点,着重探讨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类型和风险的主要特征;第二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制度的论述,介绍了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理论基础和监管体系,以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准入,交易,退市的相关监管制度;第三章进入场外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概述,首先从概念上界定了场外会融衍生工具的范畴,是一个与商品衍生品并列的概念。接下来是对其法律特征的概括和市场的简要介绍,进而通过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监管组织的监管制度的比较,总结经验并提出了合理的改进措施;第四章系统地论述了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首先阐述了我国会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的现状,进一步指出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对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法律与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阙波[6]2000年在《国际金融衍生产品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及其法律监管制度是国际金融法上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本文运用国际金融法学理论和比较法对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市场监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除导言外,全文共分八章,约22万字。上世纪国际金融创新的一个主要标志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和发展。大量国际衍生产品的诞生和发展,不仅深刻地改变了传统国际金融市场的格局和发展趋势,也对传统国际金融法的演变和发展带来了影响。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研究通常可以从合同法、侵权法、信托法、公司法等私法角度展开,而本文则主要是从公法角度来研究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法律监管制度。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金融创新持续正在进行等原因,本文主要是对现行国际监管立法中的重点问题,如金融衍生交易场所和交易中介机构的法律问题、金融衍生交易中的客户保护、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等。第一章是对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市场演变的基本介绍。在该章内容中,本人首先对金融衍生产品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概括了其基本含义,并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主要分类和新出现的复杂品种做了介绍;其次,文章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出现和发展做了简要介绍,重点是对参与衍生交易的资格、交易目的,以及不同种类衍生产品的法律性质等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二章是对金融衍生产品国际法律监管制度的分析。上世纪60年代出现的金融创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也促进了金融衍生交易相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的改革。在本章中,本人分析了各国金融衍生监管立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并概括出金融衍生产品国际监管法律制度的五大法律特点。第三章研究了金融衍生交易场所及其非互助化改革的法律问题,包括场所设立、产品设计、市场监管和非互助化改革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等。第四章论述了金融衍生交易中介机构的法律问题,重点是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行为的法律监管、交易透明度,以及禁止的业务行为等。第五章是有关金融衍生交易中客户保护的法律研究。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性和创新特点,因此对客户保护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立法的重要内容。本章从金融衍生交易的适合性和风险揭示原则入手,对代理衍生交易的行为规范、投资者赔偿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六章是金融衍生场外交易市场及其法律监管制度的研究。本章主要从合同发的角度对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合同的成立、法律性质、合同转让与变更、合同违约与法律救济、合同法律适用与法院管辖等问题进行分析。此外,对场外<WP=6>衍生交易市场国际法律监管制度的确立提出了本人的思考和建议。第七章是有关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制度的分析。首先本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识别和衡量做了论述,其次是对风险管理的法律框架,以及交易场所和场外市场的风险管理重点法律制度做了比较研究和阐述。第八章是金融衍生产品在中国的实践和监管立法的思考。在对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失败实践的法律原因进行分析归纳以后,文章论述了中国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必要性、衍生交易法律制度建设、国债期货交易法律制度重建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文章的最后部分还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理念的更新做了一定的探讨。

牟晓青[7]2013年在《我国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衍生品又称衍生证券、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基本类型包括期货、期权、远期和互换的金融协议,它的价值由基础资产或者指数来决定。金融衍生品可以是上述合约中的一种,也可以是上述合约的组合。金融衍生品具有高风险性,比基础金融工具更加复杂,很少有人能够真正了解金融衍生品的风险以及它们是如何转化的,金融衍生品杠杆性的特征使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损失和收益被放大,金融衍生品交易双方都面临着高风险。在金融衍生品发展和繁荣的过程中,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常常落后于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具有复杂性、高风险性和杠杆性特征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基于巨大利益的诱惑,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各种手段规避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督。从巴林银行倒闭事件、美国次贷危机、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等事件中可以看出,金融衍生品发生危机能够对一个国家乃至全球经济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法制监管,防范危机发生是每个国家的不二选择。本文首先对金融衍生品问题进行了清晰的梳理与界定,以典型的案例展现金融衍生品法律规制失控对国家经济与全球经济造成的巨大破坏,阐明了加强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的必要性。本文第二部分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主体、监管模式、信息披露、市场准入、交易、金融消费者保护、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等相关制度的立法现状,详细分析阐明了其中的不足。本文第三部分对英美等国家或国际组织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制进行了国际比较,权衡利弊得失,以扬长避短,洋为中用。本文第四部分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从金融衍生品监管模式、信息披露制度、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等方面建立健全我国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议。

徐颖[8]2003年在《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在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界定和成因进行探讨的基础上,详尽地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重点比较研究了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体制和相关制度,对国际组织在金融衍生工具监管问题上的发展与合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在完成上述论述后,立足我国实际,提出了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构想。 第一部分探讨金融衍生工具的界定及成因。在比较分析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各种定义之后,取长补短,明确金融衍生工具应定义为:以基础金融工具(或权益)为基础和买卖对象,价格由基础金融工具(或权益)决定的金融合约或支付互换协议。从金融衍生工具的不同特点出发,作者根据其形态、基础资产、交易方法对金融衍生工具作了三种分类,并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特征:契约性、诺成性与双务性、合同交易对象的虚拟性、合同交易目的双重性、融资和信用性、当事人意思自治性进行了阐述。通过对金融衍生工具飞速发展原因的分析,揭示了金融衍生工具与法律环境等的互动发展与适应过程,指明在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过程中,法律监管应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部分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分析。这一部分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论证:第一是金融衍生工具面临的风险。将衍生工具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法律风险,并对其风险加以界定,从对这五项风险的论证中进一步揭示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特性,然后对金融衍生工具面临的各种风险的相互关系进行探讨,揭示出其引发利益损失的复杂性,最后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对经济、金融的负面影响。接下来谈到金融衍生工具风险事件及评述。对几个震惊世界金融界的金融衍生工具事件:巴林银行事件、住友事件、大和事件和奥兰治事件的发生原因,问题所在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提高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风险防范意识之重要性。本部分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体制的设计提出了方案。该部分从投资机构内部着眼,提出投资者防范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重点在于最高管理层加强参与风险管理和建立完善风险管理组织,建立逐级报告制度和具有相互制约功能的结构,确立内部管理和监察体制。 第三部分:跨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制研究,主要探讨了三个问题。首先对现存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模式加以介绍,其监管模式可划分为场内交易监管模式和场外交易的监管模式,然后比较发达国家对金融衍生工具场内交易的监管模式,对以美国为代表的三级监管模式和以香港为代表的两级监管模式进行比较,总结各同监管模式的特点,揭示了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提出应着重加强自律一级的监管,并在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间寻找均衡点。最后分析比较了发达国家有关监管法律,找出其共性,有助更深入地理解各国监管制度。 第四部分研究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合作。通过研究金融衍生工具国际监管举措的发展,对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组织委员会、华盛顿“30人小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欧盟等重要国际组织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动态进行了阐述和评价,着重讨论了巴塞尔协议在这一问题上的演变及影响.然后提出由于国际金融的发展等原因,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合作正日益突出。对国与国之问、国际组织间的有关监管合作进行了分析,阐明了国际监管合作的长远意义及发展趋势。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出金融衍生工具国内国际监管制度的共同特点。指出尽管各国监管模式各异,但均有共同特征。即:正确的评估和度量风险、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建立健创言息批露制度、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健全信用担保机制、颁布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性文件、督促交易机构改善衍生交易的基础设施,重视监管的国内与国际合作。 第五部分是对于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法律思考。首先阐述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之现状: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处于一种由混乱中复苏的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首先监管法规严重滞后,管理制度很不规范;其次,过度投机,缺乏套期保值交易者;第三,缺乏发达的基础金融市场。以上种种均是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急待解决的问题。然后进一步指出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无论从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环境来看,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均必要而且可行。首先,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其次,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是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竞争的客观要求;第三,这也是适应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必然选择.各种因素综合得出结论:我国应该而且能够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本部分最后对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法律与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首先在发展战略上,提出先发展期货、期权,后发展远期、互换的观点,以配合现有的法律条件;其次在监管模式的选择上,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采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交易所管理的三级监管模式;第三,对构建相应的法律保障提出建议,遵循立法超前,发展随后的原则,建立健全配套法规,强化具体监管措施,参与国际监管合作。

熊玉莲[9]2006年在《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上的危机事件和交易风波的频繁发生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的立法监管得到进一步加强。本文的研究以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监管为主线展开,以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为研究重点,对比新加坡、韩国等金融衍生工具后起发达国家的做法,提出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对策思考。全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八章。前三章主要是对金融衍生工具及其法律监管的基本理论和监管体制的论述。第一章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种类与功能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在了解金融衍生工具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现代发展的客观基础和动力。重点对当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及其风险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国际社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研究与监管建议,以及各国法律监管进一步强化的发展趋势。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荷兰阿姆斯特丹和英国伦敦的股票交易,但现代金融衍生工具是指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一系列产品创新。它是在一定的客观经济背景下,在主观需求的积极推动下产生和发展,并以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首次推出的货币期货合约为标志。外延的广泛性和内涵的复杂性,使衍生工具一直是误解最多,滥用最广的一个金融术语。因而迄今为止,衍生工具还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对衍生工具进行立法上的解释。但面对金融衍生工具迅速发展蕴含的金融风险,各国及国际社会都在致力于完善相关的法律监管。第二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本章分析论述了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经济学基础和特殊根源,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监管的本质,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作为金融市场的构成部分,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同样存在着市场的垄断、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的外部性和公共物品性等导致市场失灵的状况,因而国家的立法干预是必要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实际上是用公法的方法调整原本由私法调整的领域。法律监管在消除市场缺陷的过程中,使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地发挥作用以实现市场的既定功能,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体制进行研究。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因此其监管体制最基本的表现为传统金融监管中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二元监管”模式。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和交易所自律的三级监管体制依然是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主流制度,但在具体的结构设计方面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模式。各国都是根据本国历史发展特点和现实发展水平来构筑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制,并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发展变化而加以调整。本章主要分析了美国政府主导下的多头监管和英国自律主导型的单一监管体制,并指出了各国在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制上的共同特征与发展趋势。本文的第四章到第六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过程监管的论述,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第四章从市场设立、产品上市和中介监管等方面分析对比了英、美等国家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在市场设立上,目前多数国家采用统一审批制,而美国的《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通过对衍生工具市场进行细分和分层管理,成功地引入了对衍生工具交易所的分类审批制度。衍生工具交易所的分类审批制一方面提高了监管效率和监管的灵活性,另一方面满足了不同实力和风险承受力的市场参与者的要求,标志着对衍生工具交易的法律监管在专业化道路上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随着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交易系统的广泛运用对传统的交易所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对产品的监管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监管范围,二是上市审批。在监管范围上,多数国家是以场内交易产品为主,对于场外的远期和互换交易是否涉嫌为受监管的期货交易,各国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在对新合约的上市监管上,各国和地区大致可分为三种做法。法国、日本、新加坡、西班牙、加拿大、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上市新品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即典型的“审批制”模式;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新品种的上市主要由交易所决定,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对交易规则的审查对交易实施干预,类似于“核准制”;英国和美国的金融衍生合约开发完全由交易所根据市场的需要作出决定,上市时只需在监管当局登记备案,即备案制。在中介监管上,政府监管当局负责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介的许可授权,但在对牌照发放的审核中各国的重点有所不同,有的国家注重对风险的控制,有的注重合法性审核,有的则注重对市场参与者的保护。第五章主要从交易中介、交易所、市场参与者等市场主体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客体的不同角度分析了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监管。从风险的来源看,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可分为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两类。经济风险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过程中,因市场因素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风险;法律风险则是合约本身无效或违反相关规定而带来的风险。与证券市场上的适宜性原则不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要求市场中介必须遵守风险揭示原则,即交易中介在为客户在开立交易账户前,必须向客户递交书面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说明书,以确保客户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适宜进行交易的判断。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暴露主要集中在交易和结算环节,因此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控制的根本是交易所建立完善的交易和结算制度,通过对交易量的控制来防止价格的剧变和大户垄断,通过对资金量的要求来防止过度投机和交割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裂变式发展,交易机制和操作程序的日趋复杂,使传统整齐划一的外部监管遇到了严重的挑战,因此如何引导市场交易者依据个体特征建立完善自身独特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市场主体的自律性约束,也是金融衍生风险监管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上,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为整个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监管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管理思路和框架。本章对金融衍生工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具体方法加以分析,重点分析了各类风险监管的量化指标,较系统地阐述了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进行定量监管的思想。历史发展的短暂性和创新性特点使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本章还专门论述了英国、美国对金融衍生工具法律风险的监管模式以及国际标准合约文件在消除金融衍生工具法律风险中的重要意义。第六章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监管对传统会计理论的挑战。与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强调公司财务经营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同,金融衍生工具表内信息生成的处理是当前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表内信息披露既是顺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需要,也是完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监管的需要。本章从会计学的角度论述了美国和国际社会对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监管的立法发展和研究实践。详细阐述了当前对金融衍生工具定量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构建和对金融衍生工具定性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离不开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责任的探讨。本文第七章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责任的形式和特征,详细论述了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的形式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准入中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罚款,暂停、取消市场交易资格等行为罚是常见的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方式;金融衍生工具的刑事制裁则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主,并加以市场从业和市场参与的资格刑。在法律责任的特点上,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和广泛性。此外,金融衍生工具复杂的设计原理和灵活多样的交易机制使其法律责任认定具有技术化特征,而开放式的交易形态使其法律责任的认定较单一市场而言更为复杂,在责任的追究上除了需要考虑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外,还需要考虑行为危害持续的时间。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中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入市行为、内幕交易、抢先交易、市场操纵行为和欺诈顾客利益行为等,其中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成为各国监管的重点,抢先交易在近年来也日益引起重视。本文的第八章回顾了我国近、现代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发展历程,分析了我国当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制度环境与风险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思考。转轨经济中特定的金融市场环境使我国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则更多地表现为投机性、政策性和制度性特征。因此我国应该充分运用后发优势,走“政府引导,立法先行”的发展道路,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政府政策的引导,积极推动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在具体措施上,首先要完善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和交易所自律的三级监管体制。通过业务许可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并行最终过渡到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全国统一监管。强化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引入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机制,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其次要构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统一的《衍生工具交易法》,对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进行基本的规范。要建立金融衍生交易方面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完善其它相关配套法律,使之与金融衍生交易的发展相适应。最后要针对现有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构建一个以会计准则为基础,以上市公司为重点,以金融机构为主体,以风险披露为中心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莫璟华[10]2005年在《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是从传统金融市场中衍生而来的新兴市场,其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根源。20世纪70年代后,在规避市场风险,促进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同时,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几乎每一场金融风暴都与金融衍生工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有鉴于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衍生工具经营机构都把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作为一项崭新的研究课题。 我国加入WTO后,必将融入全球化的金融环境中,我国的金融市场将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在金融创新领域,我国市场潜力巨大,金融衍生工具无论是在品种上还是规模上都将会有较大的增长。但其也必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我国在发展和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推动金融体系逐步完善,加速接轨国际市场的同时,也应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相应的,本文从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种类和产生背景着手,结合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法律监管基础理论,在分析比较发达国家(地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法律监管体制特点,研究国际组织在该领域合作成果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实际,提出了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完善法律监管体系的构想。 第一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概要性介绍。首先从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定义出发,按交易方式、基础资产性质和类型、交易场所的不同特征,将金融衍生工具作了三类划分。然后通过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历程的分析,揭示了其与法律环境等因素的互动过程。接着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特征,即契约性、诺成性与双务性、当事人意思自治性、交易对象虚拟性和合约射幸性

参考文献:

[1]. 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 王刚.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2].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刘冰. 辽宁大学. 2007

[3].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 贾敏. 华侨大学. 2007

[4]. 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 吴兆德. 复旦大学. 2010

[5]. 国际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 陈其男. 中国海洋大学. 2010

[6]. 国际金融衍生产品法律制度研究[D]. 阙波. 华东政法学院. 2000

[7]. 我国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 牟晓青. 烟台大学. 2013

[8]. 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研究[D]. 徐颖.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9]. 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 熊玉莲.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10].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 莫璟华.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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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交易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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