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研究_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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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后,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发达国家,利用在技术和产业发展上的优势,并以标准为依据,采用由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设置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运用标准以及各类行政法规,特别是绿色壁垒来限制发展中国家,将争夺和控制国际标准作为国际经济竞争的重要策略,强化其经济和技术在国际中的竞争地位,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贸易限制,致使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知识产权的标准化的历程

国际贸易中标准成为游戏规则的组成部分,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标准的竞争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和科技竞争的焦点。

(一)标准随技术的发展而发展

传统的标准,体现为对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标准与专利技术关系不密切,一直以来,标准采用的都是成熟的技术,而专利涉及的技术要求具有显著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并受保护期的限制,因此,传统的标准与专利权冲突不明显。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标准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并将一些技术解决方案纳入到标准之中。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标准是指包含有一定量技术解决方案一类的标准。随着技术更新的频率加快,技术的生命周期缩短,技术的成长和成熟期落入专利技术的保护期内,即当技术标准中采纳的技术含有知识产权,则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产生了直接的联系。而标准中的专利权技术的出现,使专利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二)专利的标准化,已成为利益实现的新途径

专利制度保护技术投入后的智力成果,而专利的标准化则对智力成果的保护更深入、广泛和持久。专利技术的标准化是标准化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核心和重点。以DVD为例,从2002年下半年起,中国的DVD厂商开始向6C(注:6C,又称为DVD 6C联盟,由DVD技术及格式的领先开发者组成。6C联盟始建于1997年10月20日,时代华纳、日立、松下、三菱、东芝和JVC等六大企业成为联盟最初的盟友。2002年6月,IBM公司也加入其中。)缴纳专利费。6C给中国DVD企业的收费清单上列出了1000多项专利,其中只有少部分核心专利是DVD产品的标准中必须使用的。但由于采取“一揽子”的授权许可方式,DVD企业必须为这1000多项专利“埋单”。其结果就是,中国生产的DVD在欧美市场的整机售价约为40美元,但其中需要支付的知识产权费用就高达21.3美元。”[1]但一直以来,中国制造业的“标准”之痛,一直没有得到缓解,彩电、手机和微机的CPU也都是掌握在别人手里。[2]国外企业专利的标准化对我国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三)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市场的产品竞争转为标准之争

俗话说,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目前,我国在标准的国际化方面已经开始了有效的尝试。首先,2005年2月23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了《高密度激光视盘系统技术规范》,正式将EVD(注:EVD的全称为:“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系统”。)列为国家电子行业推荐标准,而EVD的主要成就之一,就在于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可以避免部分的6C联盟的专利,免缴部分专利费。更重要的结果是,中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的规范,达到与国外的专利互换专利使用权的目的。其次,2005年我国信息产业部、科委、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准备成立国家级的“电子标签(即RFID)标准化工作组”,并开始编写《中国RFID白皮书》(暂命名),以支持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RFID编码体系——NPC系统的建立。[3]再次,2005年4月2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向外界宣布:海尔“双动力”已被纳入了2006年世界IEC标准的提案,“双动力”将成为一种世界洗衣机行业通用的工艺、制造标准。

由此可见,专利影响的是一个或若干个企业的竞争力,标准影响的却是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在当今法制社会中,知识产权是知识价值的权力化、资本化,知识产权比知识本身更重要;技术标准是技术成果的规范化、标准化,标准比技术本身更重要。

二、国外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策略

国外的标准化管理组织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政策,由于每个标准化组织的法律属性的不同,其知识产权政策也是不同。总体来看,基于“公权性质”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政府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相对简单,而基于“私权性质”的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要复杂得多,其知识产权政策中相当多的内容是解决专利技术的许可问题。以下介绍几个比较有特点的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策略。[4]

(一)ISO的知识产权策略概要

国际技术标准组织(ISO),(注:ISO是一个非政府组织,该组织成立于1947年2月23日,现在已有100多个国家的技术标准团体。每个国家的技术标准团体就是该国负责技术标准工作的政府机构。)作为世界上影响最大的标准化组织,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政策。

1.专利技术披露和声明。(1)标准提案阶段,国际标准提案人有义务注意提案中的专利技术问题。如果提案中不含专利技术,则提案人做出声明;如果在技术方案含中有专利技术,那么启动专利申报程序。(2)标准的审查阶段,如果含有专利技术的技术标准的提案被接受进入审查阶段,那么提案人负责逐一向专利权权利人进行同意许可声明(注:同意许可声明是指权利人愿意在非歧视和合理的情况下,同意对全球范围的愿意获得技术许可的另一方进行专利技术许可的磋商。)的磋商。当标准中涉及的专利都得到专利权人同意许可后,一个国际标准才可能被审查通过并出版。(3)在国际标准出版后,设有一个复查的工作程序,以衡量专利技术的许可效果。假如专利权人不能在合理的非歧视的条件下予以其专利许可,那么此项国际标准将重新考察。

2.ISO标识的知识产权政策。ISO已经注册为商标,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其享有专有权。ISO的标识对外授权仅限于允许各成员国在其域名中组织使用。ISO的职能是制定标准,不对企业进行认证。

(二)HAVI标准的知识产权策略概要

HAVI标准”(注:HAVI标准(HOME AUDIO VIDEO INTEROPERABILITY)是由全球的8个著名的电子及电气制造商(包括日立、飞利浦、夏普、索尼、东芝、松下)在1999年12月组建的标准体系。)是一个数字电器设备同家用电器间能实现接口匹配的软、硬件标准。HAVI标准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操作性强,品牌独立,上下兼容”的目标。HAVI技术文献等资料来源于这8家企业,因此HAVI标准体系不涉及从知识产权人手中获得许可的工作,HAVI知识产权政策的重点就是如何管理向外许可其技术标准,换言之,HAVI标准体系既是一个标准的管理者,又是一个标准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

HAVI依据标准机构所在地美国纽约州的法律,具体享有知识产权有:(1)所有的HAVI标准族中的各项标准的著作权;(2)HAVI产品所必需的并符合HAVI规范的”必要专利”权;(3)HAVI组织的标记、徽记等标识权,等。

(三)MPEG-2标准知识产权策略概要

MPEG-2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的一个特点就是集中管理。(注:MPEG-2技术标准在ISO标准族的编号是ISO/IEC 13818-1和13818-2。)由一个专门的组织对MPEG-2标准实施统一管理,MPEG-2标准的知识产权策略是:

1.建立MPEG-2技术标准的专利联营。MPEG-2标准的核心技术来源于10多家高校和企业的专利技术,建立了一个“专利联营”(Patent Pool)性质的专利集合体,汇集了各国394个“必不可少的发明专利”。以这些专利技术为依托,构建了MPEG-2标准的技术体系。

2.统一对外实施许可。MPEG-2标准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标准体系的知识产权对外许可工作由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以实现对标准的统一管理。

(四)MPEG-4标准产业论坛的知识产权策略概要

MPEG-4标准产业论坛(MPEG-4 Industry Forum,简称M4IF)是由制造、推广或使用MPEG-4技术的产业成员组成的开放的、非盈利性的组织。目的是促进MPEG-4技术标准的推广应用,使之成为制造者、研发机构、运营商、内容供应商和最终用户接受的技术标准。MPEG-4知识产权政策是该体系的管理者将在全球范围内对任一MPEG-4技术的使用者收取包含合理条款(条件)的确定的非不正当竞争的许可使用费,对于其成员就他们所拥有的专利的许可行为不做任何规定和限制。MPEG-4的知识产权许可主要包含(1)系统专利许可;(2)视频专利许可;(3)音频专利许可;(4)软件/可下载的MPEG-4技术的许可模式。

(五)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策略概要

ASTM系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注:ASTM其英文全称为American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成立于1898年。ASTM是美国最老、最大的非盈利性的标准学术团体之一。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ASTM现有33669个(个人和团体)会员,其中有22396个主要委员会会员在其各个委员会中担任技术专家工作。ASTM的技术委员会下共设有2004个技术分委员会。有105817个单位参加了ASTM标准的制定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材料、产品、系统和服务等领域的特性和性能标准,试验方法和程序标准,促进有关知识的发展和推广。)ASTM标准在涂料、材料方面颇有影响力。ASTM标准体系有一个专门的《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政策》,主要内容有:

1.知识产权的种类及权利义务。ASTM规定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的种类包括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并明确标准中涉及到的上述知识产权归ASTM所有。而且明确ASTM成员在加入ASTM时,就承诺接受《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政策》的管理,明确遵守《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政策》是成为成员的一个必要条件。

2.强调版权。ASTM对版权规定的很全面,涉及到标准文本的出版和电子文档的上网和CD光碟的出版等。

3.成员知识产权向ASTM的转让。《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政策》原则规定,凡是加入ASTM,成员都要将与标准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转让给ASTM,使权利归ASTM管理。

综上所述,不同的标准化组织有不同的知识产权政策。从权属形态分析国外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策略的类型主要有:

1.免责型。是指标准化组织对采纳或引用标准的知识产权不作判断,不参与管理,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介入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公权性质”的标准化组织常采用的策略。

2.授权型。是指标准化组织受知识产权人的委托,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标准化组织对权利主体所自有的专利许可行为不做任何规定和限制。

3.权利型。是指标准化组织经营和管理自有知识产权,进行转让、许可使用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即标准化组织是标准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私权性质”的标准化组织常采用的策略。

三、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标准是为了在预定的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和潜在的问题作出供普遍和重复使用的规定的活动,这种活动的主要内容由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所构成。因此,从权属的角度看,在标准化过程中,各阶段的知识产权的内容有所侧重:专利权主要在标准的技术中体现,著作权主要在标准的文件(标准文件和技术格式)中体现,商标权主要在标准标识的法律保护中体现。

(一)标准与专利权

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技术在标准中,尤其是在产品的标准中占有主导的地位。标准中有关技术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以往,标准中采用的技术都是成熟的技术,或者是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因此传统的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不密切。但当标准化对象的成熟期或成长期落入所采用技术的专利保护期内,标准中的专利问题就凸现出来。专利的专有权保护,目的是鼓励技术创新,同时它也限制了其它人的随意使用。而标准是促进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重要手段,标准中的技术一旦被采纳,随标准的推广被将被普遍使用,这样标准使用的广泛性和专利的独占性发生了冲突。

1.标准的专利技术。是指标准的实施国已对该标准采用或引用的技术授予了专利权,并且该专利还在保护期限内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不同物权当然存在,而是要通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的特别授权才成立。掌握技术不等于享有专利权。

2.标准的专利权属界定。当标准采纳含有专利的技术或引用了含有专利技术时,就出现了标准主体与技术专利主体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首先,权利主体可以分为标准主体和标准的技术专利主体,当标准主体拥有标准采纳技术的专利权,则标准主体即为标准的技术专利主体,当标准主体不拥有标准采纳技术的专利权时,则出现标准主体与标准的技术专利权主体分离的情况;其次,权利主体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主体,一个技术标准通常包含了一个或一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因此,会涉及到多项专利技术,在标准中呈现的“专利联营”(patent pool)或称“专利池”就涉及众多的专利主体;再次,使用专利技术范围,受许可形式的限制,如果标准制定者和被采纳或引用的专利技术主体之间发生专利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们之间的权属将发生相应的变化。

3.标准的技术专利权效力范围。首先,专利权利保护的范围是有限的,由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确定。(注:依据我国的《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的保护限于权利要求书申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及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17条。)因此,专利主体的权利范围与该技术范围不一定统一。其次,专利权的保护受地域的限制,专利权只有得到授权国的法律保护。再次,专利的专有性受时间的限制,专利技术在保护期满后,即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使用该技术,不再受专利权人的限制。

(二)标准与著作权

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程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公认机构的批准”的文件。(注:GB/T3935.1-1996《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文字是标准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制定标准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标准本身就是“作品”,但不是所有的标准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权。

1.标准的著作权。标准按其性质,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注: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强制性标准被视为WTO/TBT所指的技术法规之一。)和推荐性标准,我国的著作权法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保护采取了不同的态度。(1)强制性标准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外。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在生产、施工中必须执行,这些强制性标准依据我国的《标准化法》和WTO/TBT协议的规定,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因此,强制性标准不能划归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列。(2)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可享有著作权。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并不具有法规的强制执行力,因此,如果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制订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当标准“作品”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而非抄袭时,并且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的,则享有著作权。

2.标准内容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和数据库等作品都列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以上“作品”具备独创性,则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显然,当标准的技术内容要求,由设计图形、计算机程序或文档来表示时,这些标准的技术内容,也依法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另外,如果标准制定者对这些“作品”进行独创设计或独立开发,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则标准的制定者就是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相反,标准制定者采纳或引用其它标准,即标准的技术内容不是标准的制定者独立制作的,则标准的制定者和标准内容的著作权人发生分离,两主体不一致。

在国外,对标准的著作权认识并不统一。目前,德国已将标准纳入著作权范围[5]。过去,德国的标准是不受著作权保护,依照德国著作权法案第5条的规定,标准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2003年德国在贯彻欧洲著作权指南的基础上,对著作权法提出修正,意味着对像德国标准化研究所这样的非官方、非赢利性协会来说,制定的标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三)标准与商标权

一般来说,标识、认证标志和商标都是用文字、图案及其组合构成,商标和认证标志都是标识,但它们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在我国,商标,需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后,享有商标权。认证,需经相关机构确认后,可以加贴认证标志。标准的标志是标识的一种,以文字、图案及其组合构成,如国际标准化组织以“ISO”为其标志。在我国,国家标准标志以“GB”表示(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地方标准以“DB”表示,企业标准以“Q”表示。)。标准的标志主要用于区别标准的制定者。在市场经济中,标准的标志还可以达到排斥竞争对手、实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和维护技术标准许可战略的实施等目的。有的标准组织将其标准的标识注册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

由于标识的简单、明了和便于识别的特点,标识作用逐渐被认识和推广使用。有的企业或组织将其标志作为产品的商标进行注册;还有的将已有的产品商标作为其产品标准的标志,甚至编入标准的文件中,与著作权一起实施许可。

四、国家标准知识产权管理策略思考

分析国外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我们已经了解到:标准化组织的性质不同,制定标准的目的不同,其采取的策略是不同的。以下以国家标准为分析的对象,提出了我国国家标准知识产权管理策略的思考。

(一)基本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制定标准时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原则。标准化,是指在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务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程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显然,促进公共利益是制定标准的基本出发点,尤其国家标准。WTO/TBT明确规定:“各成员技术法规制定以: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注:《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第2条第2款。),为正当目标。因此,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我国参加的国际组织的规定,我国强制性标准的“公共利益”原则以维护“安全”为其核心原则。

2.知识产权保护和披露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是指标准的自有知识产权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披露原则是指被采纳或引用标准的知识产权公开的原则,即在国家标准标准化的过程中,要求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知情人,及时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原则。标准的知识产权包括两个层面,包括标准自主的知识产权和标准采纳或引用的标准的知识产权。涉及国家标准自有的知识产权应当予以保护,即国家标准的专利权、著作权(包括出版权)和商标权,都应当注意保护,违法使用或擅自出版标准,都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对国家标准采纳或引用的标准的知识产权,采取“知识产权披露的原则”。

3.免责的原则。国家标准的制定者对采纳或引用标准的知识产权不承担确权、维权、担保和管理等法律责任。首先,制定国家标准时尽量避免采纳或引用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尤其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其次,国家标准的制定者是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标准,它不能为知识产权的“私”权利承担担保责任。国家标准在整个制定、发布、实施和修改废止的过程中始终要求知识产权的“披露”。再次,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注:知识产权许可的情况一般出现在国家推荐性标准之中。)以“合理和非歧视原则”为基本原则。将知识产权的利益索求限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以保证标准的公益性。

(二)基本方法

我国的《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化是一个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的过程,标准化的全过程都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有所侧重。国家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二是标准组织声明不对采纳或引用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承担担保等法律责任;三是标准标识和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我国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已对国家标准的标识和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加以规范,限于篇幅,以下就标准中的专利权管理的“声明、披露和审查”方法提出设想:

1.标准制定阶段。(1)公开声明。负责起草的单位在起草阶段就应当实施知识产权的“披露”,如果整个起草阶段没有相关的报告,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专门对专利情况做出说明和声明;(2)知识产权披露。权利人报告知识产权的情况,同时,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3)必要性审查:被采纳的专利权技术应当满足的条件:一是实现标准时必然用到该专利,标准采纳的技术落入了专利的权利保护的范围内,而不能用其它技术或专利替代。二是标准实施时该技术还享有有效专利权。三是当出现非专利技术能够替代时,及时进行修改;(4)根据专利权人的态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强制性标准,慎重启动专利的“强制许可”程序(注: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章,实施强制许可是有偿的,而强制性标准主要是为保障“安全”设置的,原则上应该免费。明显专利权人和强制性标准的利益有冲突。针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争议,《专利法》设置了司法的救济的程序,因此,申请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要慎重。)或者中止该标准的审查。

2.标准实施阶段。在国家标准发表的同时,应将知识产权的相关资料作为附件一起公开,附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1)权利人的声明,声明是指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主要包括权利主体的情况、权利有效性的情况、许可使用的条件和责任自负的意思表示等内容;(2)标准的附加说明,说明是标准制定者向社会表明态度和立场。其内容:一是欢迎随时报告有关专利及其它知识产权的情况,表明积极收集和及时披露有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态度。二是说明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方案可能涉及专利技术及其它的知识产权。三是声明国家标准的制定者不承担确认专利有效性、权利范围和证明的责任,不介入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事项。四是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3.标准监督阶段。建立数据库,随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的。在实施的过程中,必要时修改标准,及时用非专利技术进行替换。对推荐性标准的许可使用进行监督,保障许可在“合理和非歧视”的原则基础上实施。同时,分析数据库的信息,对标准的完善和新标准的建立提出指导性意见。

总之,标准的“公益性”和知识产权的“私有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冲突日趋明显和激烈,尤其是国家标准,对此应特别重视。国外的标准化组织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都有一整套与之相配套的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在我国也已引起普遍的关注。本文在分析国外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策略的基础上,从权属的角度,梳理了知识产权与标准的关系,提出了国家标准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和方法,以期为我国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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