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路径选择--以社会控制理论为视角_社区矫正论文

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路径选择--以社会控制理论为视角_社区矫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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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常常因其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而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或被某种不良活动所吸引而沉溺其中。据调查,未成年犯罪人中实施过一次犯罪行为的只占43.1%,实施过不止一次的占41.5%,实施过很多次犯罪的占15.4%。①因此,在未成年犯罪人逐渐增多,累犯率和再犯率不断攀升的形势下,如何有效地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避免监禁刑的交叉感染问题,让未成年犯罪人在接受惩罚的同时能顺利复归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艰巨任务。在诸多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理论中,美国学者特拉维斯·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对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社会控制理论注重家庭、学校和社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并通过加强未成年人的社会联系积极寻求让其避免犯罪、改过自新的途径,这与社区矫正的理念和目的不谋而合。

       一、社会控制理论及其对社区矫正的意义

       (一)社会控制理论概述

       1964年,特拉维斯·赫希选择了5545名中学生,采用按种族、性别、学校和年级进行分层抽样的方法进行问卷调查,最后获得了4077名学生(73.5%)的完整资料,之后提出了少年犯罪的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又称为“社会联系理论”(social bond theory)。这一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当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这是因为犯罪行为会导致犯罪人与朋友、父母、邻居和重要的社会机构如学校、工作单位等的联系的破坏,因此,对这种关系的破坏的恐惧,控制个人不去进行犯罪行为;没有社会联系,缺乏对别人利益的敏感性,就会使个人随意实施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就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受到削弱的结果。②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自1969年正式提出之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迅速成为解释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理论,并对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影响甚大。③

       个人与社会的联系主要是指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一般通过社会机构表现出来。社会联系主要由以下四种成分组成:第一是依恋(attachment),即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感情联系。这种依恋包括对父母、学校和同辈朋友的依恋。对正常人来说,这种感情联系是犯罪的重要抑制因素,这种感情联系越强烈,个人在打算进行犯罪行为的时候就越有可能考虑犯罪行为会给这种联系造成的损害,因此,依恋在控制少年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第二是奉献(commitment),即将时间、精力和努力使用于传统的活动内容上。赫希认为,如果人们为了顺应传统的生活方式而花费时间和精力,致力于传统的生活、财产、教育、名誉等活动中,就不大可能从事危及其传统目标和地位的活动,因而也就不大可能从事犯罪活动。第三是卷入(involvement),即花费时间和精力较深入地参加传统活动,全力以赴地忙于各种传统事务,这样就会缺少从事越轨活动的时间和精力。个人全力以赴参加的传统活动主要有两类:传统的工作、运动、娱乐和业余爱好以及与学校有关的传统活动。第四是信念(belief),即对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赞同、承认和相信。在社会或群体中存在着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生活在这种社会或群体中的人们通常都相信、遵循这些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如果缺乏这样的信念或者使其受到削弱,个人就有可能进行越轨及犯罪行为。④

       (二)社会控制理论对社区矫正的意义

       社会控制理论不仅可以用于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也为我们思考如何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提供了新的思路。

       第一,社会控制理论认为未成年人之所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因为个体与社会的联系弱化或者破裂,因此,在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重视社会控制在预防矫正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尤其是“依恋”在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要想控制未成年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我们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必须考虑引发犯罪发生的非正式社会控制弱化方面的因素,也就是采取多种方式强化个体与家庭、学校和社区之间的纽带关系;另一方面,通过社会控制的增强,通过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引导逐步增强未成年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

       第二,在社会控制理论的研讨过程中,不少学者再一次批判了监禁刑的消极作用,并导致西方国家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更加重视犯罪预防和社区矫正的作用。今天占主导地位的事后控制手段不仅忽视了犯罪发生的社会结构背景,而且也忽视了那些基本的社会团体。这些社会团体具体指的是家庭、学校和工作等,它们能够产生社会资本从而提供非正式的社会控制。⑤

       第三,社会控制理论具有较强的实践可操作性。社会控制理论全面揭示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过程,从“依恋”、“奉献”、“卷入”、“信念”等角度分析问题,并详细分析了家庭、学校、社区等机构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影响作用,这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有具体的指导意义。其后,罗伯特·J.桑普森和约翰·H.劳布拓展了“年龄——犯罪路径”的研究视角,并最终提出了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他们认为童年时期对人的一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通过与关键社会团体的接触和互动,个体的改变是可能的。⑥这也就意味着只要重视并合理运用社区矫正,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现实可行的。

       二、从社会控制理论看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现状

       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明确就未成年犯罪人的身份保护、分开执行、帮助就学等予以特别规定,这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保护其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该办法对未成年社区矫正规定得较为抽象,实践中的操作还不够细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法律细则的缺失及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矫正方案、矫正项目等的缺位会导致社区矫正无法充分发挥其积极效果。

       第一,欠缺统一的规范,缺乏相关配套制度,未形成科学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体系。按照社会控制理论,应该重视未成年犯罪人的“依恋”和“信念”,建立家庭、学校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联动机制,改善或加强他们之间的情感交流。但目前由于正式的《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各地基本都是从本地的经济文化、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以及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等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出台了一些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虽然具有一定的地方针对性,但是也可能出现执法的地方性和随意性。再加上执法个体对问题的理解各不相同,最终由于缺乏正式法的指导,可能导致无法可依状态下社区矫正效果的差强人意。

       第二,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缺乏专业的。工作人员。要想让未成年犯罪人建立“依恋”并形成“信念”,社区矫正机构需要熟谙未成年犯罪人心理的工作人员,并能指导家庭和学校展开相关的教育工作。由拥有未成年人工作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士充当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更容易取得未成年犯罪人的信任,便于后期的跟踪交流指导,有利于提高矫正效果。但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业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相对弱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业性有待提高。

       第三,欠缺有针对性的未成年犯罪人的评估体系。大部分社区矫正机构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制定社区矫正方案,而当前普遍适用的方案也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这在先期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综合评估中表现得尤为突出。⑦根据社会控制理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矫正效果以及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既和其自身的特点有关,也和其与家庭、学校、朋友之间的联系密切程度有关,因此我们有必要调查清楚每个未成年犯的自身特点,了解他的社会化活动情况,准确判断每个未成年犯罪人犯罪前个人情况和矫正后的变化,从而不断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与矫正措施,这样才能提高个体矫正效果。这种评估体系应该既包括社会调查报告,充分了解和掌握其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各种因素,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也应该包括相关的回访材料和跟踪帮教情况记录等等。

       第四,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项目较少,缺乏针对性。社会控制理论认为,未成年人只有“奉献”和“卷入”了,他们才会愿意摆脱之前的不良生活习惯,走上正常的道路。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应开展多样化的、适合未成年犯罪人特点的矫正项目。但目前我国除个别城市外,还没有将未成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分类矫正,并且缺乏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的特殊项目和计划,这样一方面会增加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无法适应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现实需要,并且由于现有的矫正项目不具有体系性,在使用标准和使用程序上也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此外,学校也不重视未成年犯罪人在学校中的矫正,未能有效开展丰富有趣的相关教育活动。

       三、从社会控制理论看域外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概况及其启示

       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并逐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使用,成为一种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效方式。域外国家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的经验,尤其是西方国家发达的犯罪学理论为实践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社会控制理论也是其中之一。

       (一)域外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概况

       1.英国社区矫正概况。英国未成年犯罪人社区刑罚的设计目的是通过对该群体更多地适用社区刑罚并通过采取与成年人不同的社区刑罚执行措施,促使其改造复归和预防再犯。英国一直沿用其《1969年儿童和青年法》。该国少年法庭管辖的是10岁到不满17岁的少年,以人性化的处罚为主。⑧英国未成年犯罪人社区刑罚执行制度包括相关措施和执行机构两个方面。社区矫正措施包括宵禁(令)、缓刑(令)、社区服务(令)、毒品治疗和检测(令)、监督(令)、行动计划令、补偿(令)、保护观察、青少年更生令、青少年未支付令等。⑨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措施。英国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措施体现了社会控制理论的相关理念。以青少年更生令为例,该规定中有关于定居和寄养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依恋”的要求;又如该规定中有无薪工作要求、工作计划要求、出席中心要求等等,均是要求未成年犯罪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为社区做一些无报酬的工作或参加一系列传统的活动,这在某种程度契合了“奉献”、“卷入”的理念;此外,该规定中还有教育要求,要求相关机构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年龄、能力和特别的教育需求进行合适的教育,培养良好的品德,避免再犯罪,这又体现了社会控制理论中“信念”的本质。

       在英国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各种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如志愿者组织、社会团体、学校、家庭、邻里等,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相关的心理治疗、教育培训、人格矫治等。此外,英国在进行社区矫正时要进行相关的人格调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经济状况、犯罪动机、犯罪性质进行专门调查。在危险控制方面,英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监督评估机制,借助现代科技发展成果,建立了多种监控评估手段和方法,并运用在社区矫正动态过程中:矫正官与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密切配合,通过观察、电子监控、数据分析、访问、调查、家庭及邻里守望等各种手段和方法对罪犯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⑩

       2.美国社区矫正概况。在当今美国社会,犯罪人的复归已经成为政策制定者和全社会都关注并认可的犯罪控制的便捷手段,而社区矫正又是最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的。(11)作为最早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已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为其他国家学习和借鉴的对象。美国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措施主要包括缓刑、对未成年人释放安置、对未成年人的居中制裁、赔偿和社区服务、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转换项目。美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管理模式多样,包括地方法院管理、州法院管理、州的执行部门管理、当地的执行部门管理及联合管理模式。参与未成年犯罪人矫正项目的工作者和志愿者大都具有较高的学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的工作经验。(12)此外,随着循证实践(evidence-based practice,简称EBP)的发展,这种新导向为管理机构迎合社会发展、有效开创新的矫正项目提供了坚实的经验证据。(13)循证实践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不断为人们所认识。

       社会控制理论在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影响深远,美国在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中将精力集中在对青少年成长最为重要的三个场所——家庭、学校和社区。青少年是与家庭、学校、社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只要政府工作涉及这三个地方,就必然有一套与青少年事务相关的对策和措施。(14)例如,在重视家庭的作用方面,美国国家儿童安全保护委员会指导各社区开展“健康家庭计划”,建立青少年服务网络,实施家庭视察工程。

       3.日本社区矫正概况。日本的《少年法》已由“矫正模式”转向“改善模式”,更加注重少年的权利保障、健康成长和社会复归。(15)日本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主要在“使社会更光明”的运动倡导下,形成了日本社区更生保护组织。日本的《少年法》、《少年法院法》比较完备,在法律的推动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也逐渐建立起来。日本社区更生保护的主导者是日本法务省,全国各都、道、府、县都设置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该项运动的实施委员会,即在中央上由警察、自治、教育、产业、报道、运动等领域的官民双方共八十余家机构、团体组成。在地方上由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保护观察所领导的保护观察官及保护司组成。(16)日本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比较简单,包括保护观察和更生保护,属于保护性的处遇。保护观察是指为了使犯罪人或非行少年能够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而要求其遵守一定规则对其进行监督和必要援助辅导,帮助其改善更生的措施。保护观察的对象包括家庭法院判处保护观察处分的少年、获少年院假释出院的少年以及受到缓刑判决被采取保护观察措施的少年。(17)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各种社区设施完善,资金来源广泛且充足,很多具体的社会管理工作都会通过社区来执行。虽然日本国内没有大量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及社会工作者,但是凭借社区内部的物资和人员,同样可以做好社会工作。(18)

       (二)启示

       尽管各个国家开展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时间不尽相同,但是在全社会的重视和推动下,社区矫正成长迅速。他们或者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在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作出专门的规定,使之成为未成年犯罪人矫正的一种重要方式。

       第一,各国都重视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国外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除了官方的机构还有一些民间组织参与。我国在重视官方机构的组建之余,也应该积极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这样可以合理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各方面力量推动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二,各国都重视相关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训。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国外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机构都配备了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并且要求矫正工作人员和未成年犯罪人建立一定的个人关系,建立情感纽带。此外,国外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都有着严格的准入机制,工作人员的选拔不仅有学历和工作能力的要求,一般还有工作经历的要求,入选后还要经过严格的培训才可以从事相关工作,并且在工作的过程中还有一整套监督测评方法对其工作的开展进行评定。

       第三,各国都以社会控制理论等为基础,重视父母和学校在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如英国于2004年颁布《反社会行为法案》中就有专章规定父母亲的教养义务。父母需要协同当地学校和相关机构共同对逃学旷课的孩子承担指导监管责任,并履行法案中的指导、课程辅导、约谈等义务。如果未履行,可能要被处以罚金,甚至可能被起诉获刑。(19)又如美国的学校型矫正实践已经取得了明显效果。少年缓刑监督官将他们的办公地点由原来的小区办公室搬到学校里面,这样既有利于缓刑官加强和未成年犯罪人之间的联系,有利于监督管理,又有利于激励未成年犯罪人认真学习,保持学业上的不断进步。

       第四,各国的矫正项目都个性化、多样化,并始终发挥心理测评、评估报告的作用。国外较注重个性化的矫正方案,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人,通过心理测评和评估报告,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对其进行学习辅导、职业培训、心理治疗以及情感控制等矫正活动,尽可能通过矫正项目的带动最大化地发挥社区矫正的效果。并且,根据循证原则,所有的矫正项目都需要进行循证,而运用于矫正实践的矫正项目必须经过循证以证明其具有良好的矫正效果。(20)

       第五,重视“依恋”和“卷入”在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干预未成年犯罪人和不良团伙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如日本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要求矫正对象断绝以前的不良关系,并且明令禁止未成年矫正对象出现在一些容易犯罪的场所,如果不遵守则变更相应措施直至收监;或采取积极的方法诸如举办正面积极的群体活动来引导他们改变原来的活动范围和接触对象,使其生活在一个正能量循环的环境中。(21)

       四、社会控制理论视角下的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路径选择

       社会控制理论认为未成年人之所以会实施犯罪行为,是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薄弱或者破裂的结果。这种联系体现在未成年人与家庭、朋友、学校甚至于社区等的联系和沟通方面。埃米尔·迪尔凯姆也曾谈到,个人对群体的归属感越弱,他对群体的依赖就越小,他就会越多地仅仅依靠自己,就会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不考虑其他的行为准则。(22)因此,传统的惩罚方法不能根本转变未成年人的反社会倾向,他们的犯罪问题与其家庭和生长环境有密切的联系。我们应借鉴社会控制理论,寻求新路径完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方式方法。

       (一)注重家庭关系的重建,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提供情感支持

       有研究显示,个体早年家庭依恋强度等非正式社会控制、服刑境况等正式社会控制和生平遭遇强度对于个体生命历程中是否持续或终止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个体生命历程中社会控制强度越强,其重新犯罪风险越低;反之亦然。(23)因此,父母的有效监控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而且父母监控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独立的预测作用,即使未成年人的自我控制水平比较低,如果有较强的父母监控,也会减少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24)由此看来,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教育肯定有所欠缺,因此,在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时,应该对其家庭进行调查访问,了解相关情况,针对家庭教育的不足提出相关建议,并通过学校教育、社区活动加以弥补。具体而言,应该引导家长重视对孩子的预防教育问题,并且努力提高父母教育技能。此外,我们要尤其关注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家庭结构,诸如父母的去世、离异、遗弃都对孩子未来的行为方式有所影响。(25)

       如今的未成年人可以接触到的信息数量虽多,质量却可能良莠不齐,因此家长在思想上应该重视这个问题,设置一定的“安全警戒线”,关注孩子的心理成长,防微杜渐,教育孩子“勿以恶小而为之”。父母应该留意自己孩子所结交的朋友,避免孩子和犯罪前认识的不良分子继续交往和联系。父母还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修养和理论知识,通过学习多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改善教养方式。矫正机构可以通过日常的交流、培训提高家长的上述技能,并通过网络、手机等联系方式搭建沟通平台,为家长提供专业意见。

       (二)密切学校和未成年犯罪人之间的联系,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提供环境支持

       学校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矫正的又一重要渠道,重新建立未成年犯罪人和学校、老师、同学之间的依恋关系,对于其摆脱不良习性有着极大的作用,也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模式,将相关工作人员派驻学校,有针对性和计划性地从事相关的矫治教育工作。

       首先,对于学龄阶段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之后适用社区矫正的时候,学校不能简单地开除其学籍,放任其在社会上随波逐流,而应负责任地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制约和保护,加强对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教育,为学生将来进入社会正常生活起到缓冲作用。其次,学校应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历史保密,注重为其创造温馨融洽的学习环境,既不能以学习成绩的优劣为标准区别对待,更不能在其他学生面前给其贴上犯罪的标签。再次,学校应该有意识地开展犯罪预防教育课程。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活动。对中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除了在课堂上进行理论的法律知识的传授外,更应该通过多种法制教育活动来增加法制教育的趣味性。学校可以开展模拟小法庭活动,假设一个简单的案例情节,让学生自己做小法官、原告、被告。最后,学校应该重视心理咨询活动在矫正中的作用,可以把心理咨询的相关调查放在日常的生活学习指导中。心理老师可以定期根据学生存在的状况制定一系列的心理调查游戏或者心理调查问卷,通过游戏等活动调查学生的心理状态,对有问题的孩子要进行耐心跟踪辅导。并且,在心理咨询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还应该重视未成年犯罪人自我控制能力的培养。有学者经过研究后发现,自我控制程度较低可以解释所有的犯罪行为。与自我控制能力较高的个体相比,自我控制能力较低的个体更倾向于出现犯罪行为、偏差行为和意外行为。可以说低自我控制和特定的犯罪机会最终引发了犯罪行为,其他因素则通过低自我控制对青少年犯罪发挥作用。(26)

       (三)注重社区功能的发挥,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提供多样化的渠道

       社区同样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和矫正的主要处所,所以应该注重社区功能的发挥,扩大未成年犯罪人的活动场所,丰富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方式方法,引导未成年犯罪人将时间、精力和努力用于正常的活动内容。发挥社区的作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社区中一定要有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专业工作人员和机构。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80%以上的地市及相当一部分县区、街道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体系基本建立。(27)机构建立之后,为快速高效工作,可以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相关公司聘请一些专业社工,也可以考虑将高校的法学教师专职律师以及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等相关人员吸纳到该体系中,以充实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实现该队伍的专业化。(28)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公权力处于膨胀状态,致使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发展空间受到压缩。随着社区矫正的深入开展,有必要通过合适的渠道引入公益性民间组织。(29)

       第二,不断丰富和完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方式方法,注重长效机制的建设。除了进行传统的社区矫正项目之外,应该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相应地开展一些知识性、趣味性、启发性更强的活动,比如举办社区未成年人法律学校、参观监狱、工读学校等活动来警醒未成年犯罪人,形成学法、守法的氛围,从而提高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意识。关于社区矫正的项目,应该坚持循证实践的原则,一方面坚持以矫正效果为目的,调查研究以往矫正项目的优缺点,另一方面应在提高工作人员能力水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开发新的矫正项目。(30)此外,在丰富了方式方法后,更为关键的是要把相应的教育矫正活动坚持开展下去。国外相关研究表明,关注孩子早期教育、关注孩子的娱乐方式、让孩子有事可做、有合理合法的娱乐爱好和兴趣是引导孩子走上正确道路、避免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31)

       第三,社区矫正机构应该建立相关的评估体系。社区矫正机关接收未成年犯罪人之后,对其危险性和需要结构进行评估是必要的步骤之一。危险性评估是根据服刑人员各种变量因素来进行综合打分,如罪犯的犯罪性质、犯罪的历史、个人的特点、家庭的状况及环境等;需要结构的评估包括个人生理、心理以及受教育、工作等方面的需要,从而确定对罪犯的监管、矫正计划及实施方案。(32)在方案实施之后,专业人员应当进行跟踪调查和家庭、学校回访,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情况进行动态评估,不断修正矫正计划,确保针对性更强。

       第四,为了帮助家长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社区可以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通过与专业机构合作积极开办各类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帮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学习各种法律常识、心理学知识和德育知识,增强其管理教育子女的责任心和能力。(33)让家长了解未成年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沟通技巧,促进他们与未成年人的有效沟通,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未成年犯罪人矫正中的作用。

       总之,未成年犯罪人成长的主要领域是家庭、学校,但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产生和解决又必须考虑社会因素。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有机结合是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一个重要的问题。通过宣传教育,让父母明白家庭和谐稳定和言传身教的重要性,通过学校和社区内各项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通过社区资源的丰富和各项便利措施的开展,充分满足未成年犯罪人的各种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让未成年犯罪人愿意“依恋”父母和学校,可以“卷入”正常健康的学习和业余活动,愿意为此“奉献”时间,并在此过程中形成正确的“信念”。

       注释:

       ①张远煌、姚兵:《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1期。

       ②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60-1170页。

       ③Agnew R.,Social control theory and delinquency:A longitudinal test.Criminology,1985,23(1):47-61.

       ④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61-1170页;[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等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69-196页。

       ⑤汪明亮:《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及其借鉴意义》,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3期。

       ⑥Sampson R.J,Laub J.H.,Crime in the making:Pathways and turning points through lif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5,p.257.

       ⑦甄贞、管元梓:《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完善——以矫正方案科学化为视角》,载《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⑧陈梦琪:《英国社区矫正制度评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年第6期。

       ⑨Powers of Criminal Courts(Sentencing) Act 2000; Criminal Justice and Immigration Act 2008.

       ⑩于华江、朱建美:《试论我国违法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机制的构建——从英国违法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机制借鉴的视角》,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11)Byrne James M.,The social ecology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understanding the link between individual and community change.Criminology & Public Policy,2008,7(2):264.

       (12)美国的青少年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必须获得有关青年工作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工作。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提供两种专门的青少年工作的社工资格,一种是青少年和家庭社会工作者(Certified Children,Youth and Family Social Worker,简称CCYFSW),另一种是青少年和家庭高级社会工作者(Certified Advanced Children,Youth and Family Social Worker,简称CACYFSW)。要想获得第一张资格,除了要成为NASW会员以外,至少还要有一张美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颁发的社会工作本科学历以及2年和3000小时带薪的相关青少年和家庭工作经验。而后一张证书更是要求要有社会工作硕士学历才能申请。参见文军主编:《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国际比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13)Corbett R P.,A Promising Future for Community Corrections.Criminology & Public Policy,2008,7(2):304.

       (14)文军主编:《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国际比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15)张志泉:《日本犯罪者处遇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6页。

       (16)鲁兰:《中日矫正理念与实务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页。

       (17)苏明月:《日本保护观察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34-39页。

       (18)文军主编:《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国际比较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页。

       (19)Antisocial Behaviour etc.(Scotland) Act 2004.

       (20)翟中东:《现代西方国家在社区矫正中所使用的矫正方法——项目矫正》,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9期。

       (21)姜启志、宋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后再犯问题研究——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视角》,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22)[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等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23)曾赟:《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提出与证立——以重新犯罪风险测量为视角》,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24)Unnever James D.,Cullen Francis T.,Travis C.Pratt,Parental Management,ADHD,and Delinquent Involvement:Reassessing Gottfredson and Hirschi's General Theory,Justice Quarterly,2003(20) 3:471-500.

       (25)Ross L.Matsueda,Karen Heimer,Race,Family Structure,and Delinquency:A Test of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and Social Control Theories,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81(52) 6:836.

       (26)Gottfredson Michael R.,Hischi Travis,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p:57-89.

       (27)《求真务实 开拓创新 努力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各项工作——周强同志在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http://www.bjyouth.gov.cn/ldjh/tzyld/150278.shtml,访问日期:2013年5月30日。

       (28)舒洪水:《未成年犯罪人之社区矫正》,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4期。

       (29)袁辉:《社会救助体系中公益性民间组织制度规范研究》,载《求索》2013年第5期。

       (30)Taxman F S,Belenko S R.,Implementing evidence-based practices in community corrections and addiction treatment.New York:Springer,2011,pp:159-179.

       (31)The committee on education and labor,Hearing on juvenile crime and delinquency:do we need prevention,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Washington:1994.

       (32)刘强、戴海琼、林宇虹:《我国应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管理制度》,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6期。

       (33)林仲书、常占芳:《关于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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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路径选择--以社会控制理论为视角_社区矫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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