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有企业执行股票期权的实践_股票期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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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2)01-030-02

一、经理股票期权在我国实施的具体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一直处于低效率的状态。低效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激励约束机制出现偏差,没有创造出一种能够很好地理顺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的经济机制。而经理股票期权的实施可以使公司在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实现经理激励,降低代理费用。而且可以矫正经理人的短视心理,更为有效地克服机会主义,减少道德风险。因此,将股票期权授予经营者被视为协调国有企业代理人个人行为与政府行为相和谐的最直接的方法,经理股票期权的实施也成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热点。

在一定的经济体制条件下,能否高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否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国企改革成败的关键。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自90年代中后期起陆续进行了经理股票期权的试点,并开创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模式。

“上海模式”。上海首先在工业系统发起“经营者革命”,以董事长、竞争上岗的总裁和总经理为激励对象试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上海模式的基本思想是: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在约定期限内用现金按约定价购买股份,也可以赊账、贴息或低息贷款等方式按约定价格购买。经营者还可能获取特别奖励的股份,但其所获股份不可直接兑现,在任期内只能兑现10%~30%。其中上海贝岭公司于1999年在企业内部试行的“虚拟股票赠予与持有”激励计划较有特色。公司每年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利润大小,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设立员工奖励基金,将其转换为公司的虚拟股票并授予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规定的期限后按照公司真实股票的市场价格以现金形式分期兑现。在第一年发放时,确立公司虚拟股票基价与当时公司的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比例,以后虚拟股票的内部价格就由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来确定并随之变动。这种做法不需要发行新股或是回购股票,实际上并没有涉及股票的真实买卖,回避了股票的来源问题。而且又与股票二级市场的股价挂钩,从而对经营人员起到了激励作用。

“杭州模式”。杭州市政府期权试行激励范围主要是已改制以及正在改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商企业,激励的对象是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激励方式是购买国有股权或期权,这种在经营者任期内不上市、不交割的股票期权,将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采用直接购买或预付定金的方式来获取。市政府规定,只有企业管理者在企业任期届满,经考核经营业绩达到契约规定的,拥有的股票期权才可以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变现;如未能达到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则将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对股票期权大打折扣直至取消。

“北京模式”。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在10家企业中进行经理股票期权的试点,期股的主要激励对象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经过出资者与经营者商定,经营者可在任期内获取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股份是以既定价格认购的,经营者可以每年股份期权收益或是股权收益补足购股所需款项,股份的收益延期兑现,经营者必须竞争上岗,经营者所持的期权份额一般以其出资额的1~4倍确定。

“武汉模式”。武汉国资公司对武汉中商、武汉中百、鄂武商三家上市公司董事长进行股票期权激励,开创了ESO的武汉模式。 武汉国资公司对控股及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的年薪制由基薪收入、年功收入、风险收入和特别年薪奖四个部分组成。其中风险收入根据企业完成净利润的情况核定,国资公司将其中30%以现金形式当年支付,其余70%转化为股票期权,同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国资公司签订股票托管协议,其表决权暂由国资公司行使,且股票不能上市流通。这部分股票在武汉国资公司下达企业业绩评定书后的一个月内,返还相当于上年度30%风险收入的期股给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三年以同样方式返还30%,剩余的10%累积留存。返还的股票,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完全所有权,即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将股票变现或继续持有。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下一年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指标(扭亏指标)在50%以下,将扣罚以前年度累积期股的40%。

“深圳模式”。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公布了关于开展经营成果换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后,进行了经理股票期权的试行。经营成果换股权即企业经营者在完成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后,以获得奖励等方式持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权,并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种激励方式。在实际执行中有奖励期权和奖励期股两种模式,都需要经营管理者与国有股东签订一个合同,经营者只有在完成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之后才能获得股份。

二、经理股票期权在我国实践中的问题评说及改进建议

首先是股份的来源问题。从国际惯例来看,企业股票期权计划中的股票主要通过增发新股和回购本公司的股票来实现。但在我国这两个渠道都受到限制,大部分股份公司在企业改制时没有预留股份,实行股票期权时,股份的来源不好解决。我国的《公司法》、证券公司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都明文规定禁止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而且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应向原股东配售或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一般不得留置,这就限制了公司通过发行新股获得股票的来源。所以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新的法规,否则股票的来源无法解决,其激励作用也就是一句空话。

其次是关于股票行权期的规定问题。行权期的合理安排对股票期权的实施效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西方企业的主管人员通常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后分批授予行权权,受益人只能对获得行权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规范的行权期限,证券市场采用完全锁定经理层持股的制度,经理人在任职期间和解除职务后的6个月内,其所持股份,包括他在公司上市后购入的可流通股份和转增及配股部分,不准上市流通。这种做法在给与经理层较大约束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股票期权的激励效用。因此必须改良我国证券市场锁定经理层持股的制度。可以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允许经理层所持的股份上市流通,经理层通过实施股票期权所购股份也允许在市场上出售套现。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建立健全相应包括监管、披露及税收等各方面的内容的法律规范,完善和切实执行有关的会计制度,保证各数据的真实完整。同时进一步加以经验总结,以求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第三是股票期权激励在我国的有效性问题。股票期权制度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是在股票市场有效性的情况下适用于高成长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激励机制,其激励作用与市场的有效程度有直接的关系。西方很多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的股票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半强式有效、强式有效市场的特征。正是因为股票市场是有效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才能够通过股票市场的价格信号被充分反映出来,企业利润的高低才可以通过股票价格得到充分体现。而且经理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制度,激励作用是间接的,且这种间接作用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市场环节彼此传导才能发挥出来。而我国股票市场为准弱式有效市场,目前还不具备股票期权充分发挥激励功能的环境。一是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处在发展的初期,上市公司整体素质不高决定了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价格较低,而流动性差又容易导致投机气氛浓厚,市场投机行为严重。股价在很大程度上脱离公司的实际业绩,股票市价和股票真实价值背离,难以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这违背了以股票市价作为期权行权价的基础,从而使期权在实施中得不到准确定价。二是我国的股票市场还不成熟,法规还不健全,政府干预的行政性手段较多,容易导致政府调控的非有效性,出现政府失灵的现象,由此产生股票价格的非理性波动。三是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还不完善。股票期权作为上市公司激励的一种机制,能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与我国上市公司的运行机制是否完善是正相关的。但在我国,法人治理结构还未完全成型,旧体制的影响还存在,所有者、监督者的经营者错位的现象屡见不鲜,对经理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起到一定的限制。而且由于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绝对的控股地位,政府行为在上市公司决策中起着绝对作用。此外,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规范,虚假报表的存在使证券市场信息偏离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目前这种状态的市场经济体制离完善的市场体制还有很大的差距,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阻滞或扭曲都将弱化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

第四是关于股票期权激励的行业适用性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并非所有行业所有企业都适用于股票期权这一激励方法。目前实施股票期权比较成功的国家,往往都是在高科技产业,这种产业尽管风险大,但发展潜力也大,通过高级管理人员的努力,有可能使企业的利润大幅度提高,这样股票价格自然也会上涨,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股票期权中得到较高的回报,从而可以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特定行业的成长性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股票期权是否可行。因此我国在经理股票期权的实施过程中也不可以盲从,一方面不可以对所有企业都一窝峰地采用经理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同时也要积极探寻对其的改进,以提高这种激励方法在我国的适用性。

第五是行权价格以及持股数量问题。首先是股票行权价格的确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股票的价格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会有一定的偏差。因此不能单纯通过股价的变动实现对高管人员的激励约束。要排除与经理人员的经营能力和努力水平无关的系统性因素对公司股价的影响。确立股票行权价格时要尽量过滤掉不相关因素的影响。可以将股票价格指数化,建立一套综合的指标评价体系,注重同行业中同类指标的比较。其次是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问题。期权激励旨在使经营者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从而承担起企业的经营风险,持股比例过大或过小都不能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因此经营者持股的比例和数量必须要与企业的盈利和绩效挂钩。经营者持股数量必须要使经营者有强烈的所有者认同感。

最后是市场配套措施问题。其一是税收的配套。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要付税,股票期权行权时也不需要付税。而我国目前不仅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外,还对个人征收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不利于股票期权的实施,还加大了上市公司的成本。其二是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在我国缺乏真正的经理人市场,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仍保留很强的行政色彩,如行政级别、上级任免等。政府行使对经营者的任免权,而不是通过经理人市场的公开竞争实现,不是通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这种内部治理机制实现。要使经理股票期权真正发挥作用,必须改革行政任命方法,建立真正的优胜劣汰机制。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加快经理市场建设,强化对经营者的市场约束,可以通过经理市场形成市场价值作为董事会选聘经营者的依据。同时应该探索一套对经营者工作的评价方法,特别要重视在企业的经营业绩中,企业主要经营者贡献价值的测算和确定。建立对经营者聘任和解聘的制度安排,严格考核,强化办事程序,减少主观随意性。其三是政策法规的建立健全。目前我国的相应法规还处于缺乏状态,因此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及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督,加强中介机构自身的管理和监控。同时还要进一步做好股票期权计划与现行各种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制定有关经理人员持股和期权计划的全国性法规和规范制度。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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