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主义与贿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 B849:C91 1 引言 作为腐败的主要形式(Banuri & Eckel,2012;Barr & Serra,2010;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11),贿赂是全球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它对国家经济(Egger & Winner,2006;Gupta,Davoodi,& Alonso-Terme,2002;Mauro,1995)、民主政治(Pharr,2000)和公司发展(Fisman & Svensson,2007)都有负面影响。国内外政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研究从两个视角关注贿赂的影响因素:制度因素(政府监管、法律惩罚等)(肖俊奇,2011)和非制度因素(文化、信念和规范等)(Gong & Wang,2013)。而非制度的信念和规范有时比制度因素有更大的作用(Larmout,2009)。在非制度因素中,集体主义被认为是影响贿赂的重要因素(Cheung & Chan,2008;Li,Triandis,& Yao,2006;Mazar & Aggarwal,2011;Triandis et al.,2001)。鉴于中国是典型的集体主义文化国家,探索集体主义与贿赂的关系对于我国的社会和谐与反腐廉政建设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先简要介绍贿赂的概念,然后着重评述集体主义与贿赂关系的实证研究和理论,最后提出未来的研究方向。 目前学术界对贿赂尚缺乏统一的定义。但研究者通常认为腐败(corruption)是指为获取私人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Dye & Stapenhurst,1998;O'Connor & Fischer,2012;Rabl & Kühlmann,2009;Rose-Ackerman,1999)。与此相应,Nichols(1999)指出贿赂是公共权力持有者为了获取私人的经济或非经济利益而滥用职权的行为。然而,这一定义倾向于从受贿者视角来定义贿赂,忽略了行贿者。Rose-Ackerman(1999)认为贿赂是以受贿者不合规定的行为为目的,涉及互惠责任的财物转移行为。Pritchard(1998)认为贿赂是行贿者给受贿者好处以促使受贿者违背其工作职责。这一定义倾向于从行贿者视角来定义贿赂。Steidlmeier(1999)则认为贿赂是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资源的转移。资源的转移一方面是指财物由行贿者向受贿者的转移,另一方面是指权力由受贿者向行贿者的暂时转移。类似地,Husted(1999)认为贿赂是双方资源的转移,并且涉及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综上所述,可以认为贿赂是指财物由行贿者向受贿者转移,公共权力由受贿者向行贿者的暂时转移,并涉及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过程。 心理学家通常从三个不同视角来研究贿赂。(1)贿赂感知(perception of bribery),是指个体感知到的所处社会中贿赂现象发生的程度(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11)。(2)贿赂态度(attitudes toward bribery)(Napal,2005;Torfason,Flynn,& Kupor,2013),是指个人对贿赂行为持有的积极评价。其中,贿赂容忍度(tolerance of bribery)是贿赂态度的重要方面,是指对他人贿赂行为的容忍程度(Sanchez,Gomez,& Wated,2008)。在实际研究中,有时也以对他人贿赂的惩罚作为贿赂容忍度的指标(Alatas,Cameron,Chaudhuri,Erkal,& Gangadharan,2009;Cameron,Chaudhuri,Erkal,& Gangadharan,2006;Wated & Sanchez,2005)。贿赂态度和贿赂容忍度均是对他人贿赂行为的反应。(3)贿赂行为(bribery behavior)(Armantier & Boly,2010),是指个体在研究情境中做出的行贿或受贿行为;在实际研究中,有时也采用贿赂意向或贿赂倾向作为贿赂行为的指标,本文统一用贿赂意向这一术语(Li et al.,2006;Mazar & Aggarwal,2011)。以往研究不注重区分这三种贿赂研究视角,但它们的内涵不同,研究方法也不同。三种贿赂视角的研究方法将在下文进行介绍。 2 集体主义与贿赂的关系 集体主义是指个体把自己看作是互赖的,是一个社会或者团体的成员;相对地,个体主义是指个体把自己看作独立的,与其他个体间的联系是松散的(Hofstede,1980)。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最初是Hofstede(1980)用来解释文化差异的重要维度之一。而Markus和Kitayama(1991)基于文化对个体社会化过程影响的研究,把自我构念区分为互赖我和独立我。集体主义和互赖我这两个术语在许多研究中交替使用,并时常采用相同的实验范式进行启动(Gardner,Gabriel,& Lee,1999;Oyserman & Lee,2008)。为行文方便,本文统一用集体主义这一术语。 集体主义是否促进贿赂?这个问题引起了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的浓厚兴趣。但集体主义与贿赂的关系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贿赂的研究视角影响集体主义与贿赂的关系。已有研究一致证明集体主义正向预测贿赂行为意向。然而,虽然大部分研究表明集体主义与贿赂感知和贿赂态度正相关,但仍存在少量不一致的结果。另一方面,不同类型集体主义与贿赂的关系也不同。例如,垂直集体主义与贿赂行为意向正相关,而水平集体主义与贿赂行为意向无关。 2.1 集体主义与贿赂的关系 以往研究从国家层面和个体层面分析集体主义与贿赂的关系。而贿赂可分为个体层面和组织层面。个体层面贿赂由个体执行,其受益者一般是个体;组织层面贿赂由多个人执行,其受益者一般是组织(Pinto,Leana,& Pil,2008)。以往国家层面的研究不严格区分个体层面和组织层面贿赂,因而得到的是集体主义与两个层面贿赂的笼统关系。而个体层面的研究均分析的是集体主义与个体层面贿赂的关系。 2.1.1 国家层面分析——集体主义与贿赂感知的关系 在国家层面上,许多研究分析了集体主义与贿赂感知的关系。国际反腐组织透明国际从1995年开始每年公布腐败感知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CPI),从1999年开始公布贿赂感知指数(Bribe Perception Index,BPI)。一个国家有一个CPI和一个BPI,指数越高代表越清廉。该调查采用里克特量表,让被试评估国家腐败频率和程度,例如“这个国家的公司领导经常贿赂吗”。CPI和BPI是国际上广泛认可的腐败和贿赂指标。 集体主义和贿赂感知的关系可以用腐败感知进行间接验证(Sanyal,2005;Sanyal & Guvenli,2009),因为贿赂是腐败的主要形式(Banuri & Eckel,2012;Barr & Serra,2010;Berninghaus et al.,2013)。集体主义与腐败感知间关系的研究结果不一致(见表1),这可能由于不同研究在数据年代和额外变量控制上有差异。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近来发生了经济和政治的巨大改变,因而腐败和集体主义数据收集的时间不同可能导致结果不同。另一方面,经济和政治等额外变量的控制可能也会引起结果的不同(O'Connor & Fischer,2012)。 集体主义和腐败感知的关系仅做参考,集体主义和贿赂感知的关系还需要用BPI直接验证。研究发现单独控制国内生产总值(GDP)或Hofstede的其他文化维度时,集体主义正向预测贿赂感知(Mazar & Aggarwal,2011;Sanyal & Guvenli,2009)。但同时控制GDP和Hofstede的其他文化维度时,集体主义对贿赂感知的作用不显著(Sanyal & Guvenli,2009)。这些结果表明额外变量的控制能影响集体主义与贿赂的关系。综上,在国家层面的研究中,集体主义正向预测贿赂感知基本得到验证,但仍存在不一致结果。 跨国数据库分析为集体主义与贿赂感知的关系提供了实证支持,但存在着不足。首先,大部分跨国数据库分析采用透明国际的CPI和BPI指标,受限于指标的不足。研究发现虽然CPI和BPI的信度在逐年增加,但仍存在样本偏差、纵向稳定性低和测量误差的问题(Ko & Samajdar,2010;León,Araa,& León,2013)。此外,贿赂感知指数是对贿赂的主观感知,并非各国真实客观情况(Olken,2009)。因此,在使用贿赂感知指数对现实情况进行推论时,需格外谨慎。未来国家层面的分析可以不局限于CPI与BPI指标。例如,Bernardi,Delorey,LaCross和Waite(2003)就采用贿赂态度量表,发现控制了社会赞许性之后,国家水平上集体主义与贿赂态度负相关。虽然该研究仅涉及10个国家,无法保证结果的稳定性,但是在国家水平上首次尝试采用除贿赂感知之外的其他指标。其次,跨国数据库分析无法操纵集体主义,因而得到的仅仅是集体主义与贿赂感知的相关关系,不能揭示其因果关系。 2.1.2 个体层面分析——集体主义与贿赂态度、贿赂行为意向的关系 个体层面贿赂指标比国家层面更加多样化,可以探索集体主义和贿赂态度、贿赂行为的关系。贿赂态度主要采用量表法进行研究。例如Leong和Lin(2009)编制的跨文化商业贿赂量表(Intercultural Business Corruptibility Scale,IBCS),其信效度有一定的数据支持(Torfason et al.,2013)。该量表侧重于测量个人对商业贿赂的态度,例如“即便我们单位的人都受贿,我也不应该受贿”。此外,情境法与量表法结合也可测量贿赂态度。例如,Napal(2005)先让被试阅读贿赂情境,随后采用Reidenbach和Robin(1990)编制的商业道德行为量表来测量被试对情境中所描述的贿赂行为的态度,涉及公平—不公平,文化上可接受—文化上不可接受等维度。该方法具有较好的内部一致性(Napal,2005;Torfason et al.,2013)。情境量表法不仅生动形象,还便于将自变量嵌入情境中,不易让被试察觉研究者所关注的问题。然而,情境量表法测得的是被试对某个特定贿赂情境的态度,采用该方法得到的研究结果是否可以推广到其他情境还有待考察。 采用情境法和情境量表法,个体层面研究发现集体主义与贿赂态度正相关(Armstrong,1996;Wated & Sanchez,2005)。然而,如上文所述,Bernardi等人(2003)在控制了社会赞许性后发现国家水平上集体主义与贿赂态度负相关。这一矛盾有两方面的启示。一方面,集体主义和贿赂态度的关系在国家层面和个体层面上可能不同。另一方面,探索集体主义和贿赂态度间关系时需考虑社会赞许性的作用。量表法或情境量表法都是采用自我报告法来测量贿赂态度。贿赂是极其敏感的话题,采用自我报告法来测量贿赂态度不能避免社会赞许性的影响。 个体层面的研究还探索了集体主义与贿赂行为意向的关系。贿赂行为意向一般采用情境法(scenario)测量。Triandis等人(2001)编制了工作领域的贿赂情境,在该情境中被试代表公司参加商业谈判,被试需要决定是否要为了在商业谈判中获得订单而贿赂客户方。类似地,Mazar和Aggarwal(2011)编制了情境法来测量跨国贿赂意向,在该情境中被试作为兼职销售员,需要决定是否要贿赂一位海外客户以赢得其订单,从而获得更多奖金。情境法的优点是可以根据研究需要编制相应的情境,通过改变情境来研究不同的因素对贿赂的影响。然而,与情境量表法类似,情境法测得的是被试对某个特定贿赂情境的态度,是否可以推广到其他情境中还有待考察。 采用情境法,以往研究一致证明集体主义正向预测贿赂行为意向(Mazar & Aggarwal,2011;Triandis et al.,2001)。值得注意的是Mazar和Aggarwal(2011)(研究二)通过操纵集体主义,证明了集体主义促进贿赂行为意向这一因果关系。这是目前唯一一个探讨集体主义与贿赂因果关系的研究。 2.2 不同类型的集体主义与贿赂的关系 近来,研究者提出集体主义包含不同的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集体主义与贿赂的关系也随之受到关注。首先,垂直和水平集体主义与贿赂行为意向的关系不同。Triandis等人提出个体主义—集体主义同时包含水平(强调平等)和垂直(强调等级和竞争)两个方面(Singelis,Triandis,Bhawuk,& Gelfand,1995;Triandis & Gelfand,1998)。垂直集体主义强调内群体利益、群体和谐以及内群体规范,而水平集体主义强调共情、社会性以及合作(Triandis et al.,2001),这两种集体主义与贿赂的关系不同。Triandis等人(2001)分析了8个国家的数据发现垂直集体主义越高的国家贿赂行为意向越高。Li等人(2006)采用新加坡样本发现,在个体层面上垂直集体主义与贿赂行为意向正相关,而水平集体主义、垂直个体主义和水平个体主义均与贿赂行为意向无关。 其次,关系集体主义(relational collectivism)和群体集体主义(group collectivism)与贿赂感知的关系不同。关系集体主义关注他人和小型社会群体(如家庭、朋友圈)对个体的重要性,重视人际和谐以及他人的需求;而群体集体主义关注大规模群体(如国家、宗教团体)对个体的重要性,重视大规模群体的利益(Brewer & Chen,2007;House,Hanges,Javidan,Dorfman,& Gupta,2004)。Mazar和Aggarwal(2011)(研究一)发现国家层面上关系集体主义能够正向预测贿赂感知程度。相反地,Mattin,Cullen,Johnson和Parboteeah(2007)则发现群体集体主义负向预测贿赂感知程度。 3 集体主义对贿赂的作用机制 以往研究侧重于确立集体主义与贿赂的关系,关于集体主义对贿赂的作用机制研究地较少。集体主义通过什么机制作用于贿赂?有研究者认为集体主义文化下个体更不在意个人利益得失,降低了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竞争的激烈程度,从而使人们有更多机会贿赂也更能容忍贿赂(Sanyal & Guvenli,2009)。另一些研究者认为集体主义文化的道德标准不是普遍的,即个体对内群体他人的道德标准更低,对外群体他人的道德标准更高,因此能够容忍内群体他人的腐败和贿赂行为(Davis & Ruhe,2003;费孝通,1984)。 还有研究者采用已有理论分析集体主义对贿赂的作用机制,包括制度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和失范理论(anomie theory)。制度理论强调规则、规范和惯例对个体和组织行为的影响。基于制度理论,Pillay和Dorasamy(2010)认为集体主义意味着对家庭与人际关系的忠诚规则比公平规则更重要,因而个体会为了家人和朋友的利益而贿赂。这一点与其他研究者的观点相似(Davis & Ruhe,2003;Getz & Volkema,2001;Husted,1999;Li et al.,2006;Triandis et al.,2001)。失范理论则认为在某些特定文化背景下,决策者会认为违规行为是正当的。根据失范理论,Martin等人(2007)将腐败或贿赂视为违规行为,个体主义文化提倡追求个人目标和利益,而集体主义文化强调遵守群体规范,因而集体主义将抑制违规行为从而抑制贿赂。可见,虽然制度理论和失范理论均从集体主义对规范的强调出发,却对集体主义与贿赂的关系得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这一分歧值得未来研究的进一步探索。 以上几种不同的观点均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但都缺乏实证研究的支持。目前实证研究仅从道德卷入和计划行为理论视角初步探索了集体主义对贿赂影响的机制。 3.1 道德卷入视角 鉴于贿赂是一种欺骗行为(Triandis et al.,2001)和违反道德原则的行为(Husted,Dozier,McMahon,& Kattan,1996;Mazar & Aggarwal,2011),在考虑集体主义对贿赂的影响时,研究者常常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出发(Davis & Ruhe,2003;González-Trejo,2007;Mazar & Aggarwal,2011)。道德不卷入(moral disengagement)是指个体在做出不道德行为时却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道德的,其最常用的策略是责任扩散或替代(Bandura,Barbaranelli,Caprara,& Pastorelli,1996;Mazar,Amir,& Ariely,2008)。Mazar和Aggarwal(2011)(研究二)发现,对自身行为的责任感是集体主义文化启动和贿赂行为意向的中介变量,并由此推论道德不卷入是集体主义促进贿赂的心理机制。 然而,这一研究存在着不足。虽然大多研究者认为贿赂是不道德的(Husted et al.,1996;Mazar & Aggarwal,2011),但也有研究者论证了贿赂是中性的(Pritchard,1998;Steidlmeier,1999),实证研究甚至证明了贿赂与道德上所认可的给小费行为正相关(Torfason et al.,2013)。因此,贿赂背后的道德心理机制是复杂的,值得再探索和验证。 3.2 计划行为理论视角 计划行为理论(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关注态度与行为的关系,该理论认为行为意向是影响行为最直接的因素,行为意向又受到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的影响(段文婷,江光荣,2008;Ajzen,1991)。有研究者将计划行为理论用于研究贿赂容忍度。根据计划行为理论,Sanchez等人(2008)建构了贿赂容忍度的计划行为理论模型(见图1)。该模型预期,集体主义通过降低对贿赂的消极态度和提高主观规范这两个中介机制提高贿赂容忍度。Wated和Sanchez(2005)采用量表法验证计划行为理论对贿赂容忍度的解释力,发现贿赂积极态度正向预测贿赂容忍度,行为控制知觉负向预测贿赂容忍度。这符合计划行为理论的预期。然而,主观规范对贿赂容忍度没有预测作用。这与计划行为理论的预期相悖。更值得注意的是,Wated和Sanchez(2005)排除了Sanchez等人(2008)提出的贿赂态度和主观规范的中介作用,相反地证明了集体主义通过降低行为控制知觉而增加腐败容忍度这一中介机制。Wated和Sanchez(2005)的结果说明行为控制知觉是贿赂容忍度的计划行为理论模型中的关键变量。 图1 贿赂容忍度的计划行为理论模型(Sanchez et al.,2008) 综上,贿赂的计划行为理论模型只得到部分验证,而且还存在一些争论,需要更多实证数据的验证和支持。计划行为理论在深入探讨集体主义和贿赂的关系上有独特的优势,它能够同时探讨集体主义和不同贿赂视角(贿赂态度和贿赂容忍度)之间的关系。此外,还可以将贿赂感知纳入模型中,探讨是否贿赂感知程度将促进贿赂主观规范的形成。然而,目前研究只关注贿赂惩罚的意向,而行为意向并不能完全解释行为的变化(段文婷,江光荣,2008)。未来研究需要进一步结合计划行为理论的最新进展来解释集体主义与贿赂惩罚行为,与贿赂行为的关系。 4 展望 综上,研究者普遍发现集体主义与贿赂的正向关系,但也存在不一致结果,而集体主义对贿赂的作用机制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未来研究需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深入探索集体主义对贿赂感知、贿赂态度和贿赂行为的影响。其一,以往研究者均认为集体主义影响贿赂,但大部分是相关研究,并无法表明集体主义和贿赂间作用的方向。未来应采用实验室研究验证集体主义与贿赂的因果关系。其二,以往虽然从国家层面和个体层面两个水平研究集体主义与贿赂的关系,但国家层面研究主要关注集体主义和贿赂感知的关系,个体层面的研究则限制在集体主义和贿赂态度、贿赂行为意向的关系上。未来可以采用跨层研究方法分析不同层面上集体主义与贿赂不同指标的关系。其三,以往研究关注贿赂行为意向,集体主义是否能作用于贿赂行为尚未得到验证。元分析证明行为意向并不能完全替代行为(Kish-Gephart,Harrison,& Trevio,2010)。未来可采用贿赂博弈游戏(bribery games)研究贿赂行为。贿赂博弈游戏通常包括商人(行贿者)和政府官员(受贿者)两个角色,大致博弈规则如下:商人需要决定是否送钱给官员,以及送多少钱给官员;而官员需要决定是否接受商人的钱,以及是否要把工程交给商人的公司负责;若政府官员将工程给商人负责则商人将有大笔的收入(Alatas et al.,2009;Armantier & Boly,2010;Lambsdorff & Frank,2010)。实证研究发现博弈法所测得的贿赂行为接近现实中的贿赂行为,具有较好的生态效度(Alatas et al.,2009;Armantier & Boly,2010)。其四,以往研究未关注集体主义与组织内贿赂的关系。根据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否属于同一组织,贿赂可分为组织内贿赂和组织间贿赂。以往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个体层面的研究大都探索的是集体主义与组织间贿赂的关系。集体主义强调内群体利益,因而集体主义与组织内贿赂、组织间贿赂的关系可能不同。 第二,探讨不同类型集体主义与贿赂的关系有重要意义。近来,越来越多研究认为集体主义概念宽泛,包含很多子类型(Christopher,Norris,D'Souza,& Tiernan,2012;Hardin,Leong,& Bhagwat,2004;Hardin,2006;Oyserman,Coon,& Kemmelmeier,2002)。集体主义和贿赂的关系不稳定可能是由于不同的研究采用不同方法,其测量或操纵的集体主义是不同类型的集体主义。因而,不同研究所得到研究结果,实际上是不同类型的集体主义与贿赂的关系。未来可以从这一角度解释已有研究中集体主义与贿赂关系的争论。 第三,集体主义对贿赂的作用机制应得到更多关注。以往研究对集体主义对贿赂的作用机制解释还比较薄弱。目前的两个理论视角:道德卷入和计划行为理论都诞生于个体主义文化,更适合解释个体主义文化下的腐败现象。研究发现道德原则存在文化差异(Graham et al.,2011;Van Leecuwen,Park,Koenig,& Graham,2012)。西方文化主要基于公平原则,强调每个个体的权益都受到保护,个体追求自己的权益时不能直接侵犯他人和公众的权益,这符合Kohlberg(1984)的理论。而东方文化主要基于人情原则,强调个体不能违背其在社会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照顾关系他人的需求,这符合Gilligan的理论(Gilligan,Ward,& Taylor,1988)。因此,基于个体主义文化的理论难以解释集体主义文化下的腐败机制。已有研究者考虑了集体主义文化的独特性并提出新的理论,例如人格六因素模型(张建新,周明洁,2006)与辩证思维(Peng & Nisbett,1999)。未来研究可以借鉴这些理论,在集体主义文化背景下探讨集体主义对贿赂的作用机制。 收稿日期:2014-2-17集体主义与贿赂_集体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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