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宣代尔的原则与中国集体经济改革的方向_集体经济论文

罗宣代尔的原则与中国集体经济改革的方向_集体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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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有几个相关的经济现象值得关注,就是存在着“两个为什么”、“四个不相称”的尖锐问题:“两个为什么”就是:(1)我国所有制结构变动当中,集体经济的相对量和绝对量下降幅度都是最大的,这是为什么?(2)如果拿城乡集体经济的活力进行比较,那么可以发现:今天的城镇集体经济,不如改革后的农村合作经济,这又是为什么?集体经济的改革难度为什么这样大?“四个不相称”,就是:(1)集体经济比重的大幅度下降,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相比,显得很不相称;(2)与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社会地位相比,显得很不相称;(3)与集体经济历史上曾经有过的辉煌相比,显得很不相称;(4)与市场经济国家合作制经济大量存在的现状相比,显得很不相称。

产生上述这些问题的浅层次原因固然是制度缺失,而深层次原因,笔者以为,是对合作制的根本理论和实践的理解和认识存有很大偏差,首先是对合作制的思想认识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重新认识合作制,才能进而从传统体制中解脱出来。

一、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合作制理论的启迪

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西欧早期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产生并且还在涌现合作制经济即合作社和合作工厂。其中有,基督教合作主义派的合作社、拉萨尔派合作社、空想社会主义者创办的合作社、工人劳苦大众创办的合作社等等各种形色的合作社。

马克思恩格斯对工人劳苦大众自己的合作制经济给予了高度关注,不但有着特别高的评价,而且提出了建设性的指导意见。

1.合作制经济与共产主义有着密切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合作社是社会主义运动的一部分;合作制的基础是现代工业制度和信用制度。现代大工业中的合作制——合作工厂的发展,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作为基础(注:参见《资本论》第3卷,第498页。)。工人阶级自己组建的合作工厂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因此“建议工人们与其从事合作贸易,不如从事合作生产。前者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能动摇它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8页。)。

2.合作制的性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对立物。合作社是“以自由的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逐步完成(这是经济改造);这里不仅需要改变分配办法,而且需要一种新的生产组织,或者勿宁说是使目前(现代工业所造成的)有组织的劳动中存在着的各种生产社会形式摆脱掉(解除掉)奴役的锁链和它们目前的阶级性质,还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和国际范围内进行协调的合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6页。)。

3.合作制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合作制是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制度,既是社会基层组织,又是社会理想模式。因此设想在“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4页。)。比这更早,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谈到劳动群众解放问题时,指出要让“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43页。)。城市中的合作工厂、农村中的农民合作社,就是向全国性集中过渡的中间环节和细胞组织。

4.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集体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8-219页。)。合作制是自由的联合劳动,因此“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么,……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9页。)。“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54页。)。

5.农村合作社是引导农民从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中间环节。走合作化道路过程中决不可得罪农民,而必须尊重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权,把农民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即共同支配和使用属于私人所有的土地,在土地入股基础上的共同劳动,而不是剥夺农民所有权,不可强制入社。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明确指出: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这种“过渡”,当然不能“得罪农民”,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6页。)。在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继续研究农民问题时找到了这种过渡的形式即合作社。恩格斯明确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并举例加以说明: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01页。)显然,恩格斯是继续沿着马克思的思路,给出了科学答案:从农民私有制走向全社会所有制的第一步,就是组建农民合作社。恩格斯讲的是从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一个中间环节,这就是合作社。这就表明,“首先”要采取的措施是组建合作社。

总之,农村合作社是一种自愿加入、集体支配入股土地、共同劳动、股金分红、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合作制是介于私有制与单一公有制即全社会所有制之间的一种“半公有半私有”所有制,其中公有和私有的比例可以有很大的差别,具体形式从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合作小组、互助组,直到生产资料完全由集体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实行按劳分配的部分劳动群众所有制,如联社和人民公社,似乎这是一个多层次的色层图谱,每一色层是所有制结构实际变动的反映。

马克思恩格斯还就合作社的发展问题提出了三项建议:

(1)要大力宣传。因此“建议一切合作社把自己总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行动和言论两方面来宣传自己的原则的基金,也就是说,除了传播自己的学说,还要促使建立新的生产合作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8页。)。

(2)组建合作社要坚持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

(3)设想通过组建合作社,把不同阶层的工人、农民组织起来,通过资金、土地、劳动力入股方式组成生产合作社,采取“同意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的这种纯粹临时性措施”(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9页。),逐渐扩大劳动分红的比例,最终过渡到共产主义。

马克思的上述三点建议今天依然适用于合作社的制度建设。我们没有必要离开马克思去追求超越阶段的事情。诚然,马克思曾经在不同场合分别使用过“集体经济”和“集体所有制”概念。无疑,马克思是经典作家中“集体经济”概念的首创者。1881年,在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中,马克思指出:“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便于它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集体经济”(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8页。)。但是,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所说的“集体所有制”概念却并非上述含义。马克思是这样说的: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这种“过渡”,当然不能“得罪农民”,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95页;第699页。)。马克思的“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指明了:过渡的终极目标是“集体所有制”,过渡的基本原则是不能“得罪农民”。马克思的这一论述,与《共产党宣言》中所提出的把生产资料“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6页。),与《论土地国有化》中所说的“联合起来的合作社”即“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与《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是同一个意思,即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模式——全社会所有制。在《摘要》一书中,马克思在揭示国家的政治职能消亡问题时还指出:“在集体所有制下,所谓的人民意志就会消失,而让位于合作社的真正意志。”国家的政治职能消亡,意味着:“(1)政府职能便不再存在了;(2)一般职能的分配便具有了事务性质并且不会产生任何统治;(3)选举将完全丧失它目前的政治性质。”表明这是政府职能消亡、不产生统治、选举不具有政治性质的社会,因此,这里所说的“在集体所有制下”,也是指的未来社会的全社会所有制,可以看作是“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的一个注释。显然不能把马克思所说的“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中的“集体所有制”,解读为半个世纪来中国所实践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笔者由此以为:“集体所有制”在马克思那里是一个复合概念,有时是指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有时则是指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全社会所有制;在列宁那里是指马克思所说的第一种含义;在斯大林那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在毛泽东那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公有化程度可塑性极大、公有化范围差异极大的一种过渡性经济形式;在邓小平那里是主张按合作制理论对集体经济加以改造的一种公有制——坚持发展合作经济要尊重农民意愿,下决心解散超越生产力发展实际水平的人民公社,大力支持并推行农村合作经济新创举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就表明,存在着“理论集体经济”与“现实集体经济”的差别。对“理论集体经济”的认识在各位导师那里有着很大不同,邓小平所主张的“现实集体经济”即合作制,与马克思恩格斯所主张的合作制是一致的。今天很有必要把集体所有制经济改称为合作制经济。因为,今天我们还处在“不够格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要求为合作社正名。而且,合作制这一国际规范的经济概念国内外少有歧义。事实上,我们党和国家的文献已经为这一正名作了理论准备,党的十五大宣布:“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上述提法既与中央一贯提法保持一致,也为将集体经济正名为以产权明晰为重点的合作经济作了理论铺垫。正如提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是为过渡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作理论铺垫一样。由此可见,马克思关于合作社和未来社会关系的设想,既有科学合理的成份,也有某些不尽合理需要加以扬弃的东西。(1)更多地组建生产合作社、组建国际合作社联盟、大力宣传合作社,并且提倡确立自由平等消除剥削的合作社原则,这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主张。不管罗虚戴尔合作社和国际合作联盟是否宣布是接受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至少也是思想理论上的巧合。说明罗虚戴尔合作社的办社原则符合客观经济实际,适合工人阶级的现实需要,它的诸项原则中有三条是由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其70多年前就提出了的。

(2)马克思把合作制看作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看作是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制度,既是社会基层组织,又是社会理想模式。设想在“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未免太过理想化。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思想影响颇大,对列宁有关未来社会办成“全国托拉斯”的设想产生了影响,十月革命后提出,“社会主义是一个统一的合作社”,“无论在供应或分配方面,整个社会都应该是一个统一的合作社”(注:《列宁全集》第28卷,第181页、第314页。),因此实行了军事共产主义。对斯大林的迅速实行“全盘集体化”产生了巨大影响,斯大林在1927年提出,解决粮食危机的出路在于举办“联合的公共的大农庄。出路在于在农业方面由个体农民经济过渡至集体的公共经济”(注:《斯大林全集》第11卷,第37、76-79页。),认为集体农庄在当时就是合作经济的高级形式,因此强行建立了集体农庄制度。对毛泽东号召大办人民公社同样产生了巨大影响,毛泽东认为“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建设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注:见《人民日报》1958年9月10日。)所有以上这些,源于马克思的“全国大生产合作社”设想,马克思的这一设想无疑产生了模式效应,出现了不断追求生产关系的升级过渡、追求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大公纯”等违反“生产力—生产关系规律”的作法。

(3)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小生产一定灭亡,并把这样的认识与合作社联系在一起,必然形成小生产是合作社的对立物的认识。列宁关于“小生产是每日每时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名言,一度在中国成为最为流行的语言之一,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以致农民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的个体经济等“小生产”一再成为声讨砍伐的对象,造成经济上十分严重的后果。

二、罗虚戴尔原则(注:为了研究合作制理论,需要概述一下有关罗虚戴尔原则由来的史实。

1843年英国兰开夏郡南部的棉纺工业重镇罗虚戴尔有13个纺织工人首先发起筹建合作社。带头人是查尔斯·豪沃斯。他在继1833年组建合作商店之后,不怕失败,锲而不舍,又于1944生8月11日组织成立有28名工人加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并通过了合作社章程,12月21日晚间,开设在该镇托德巷的一家合作商店正式开业。因为,“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产生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英国,并且受到基督教社会主义派的赞扬,其影响力远远超过以前的各种合作社,所以“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实践很快得到传播和推广。

合作制发展首先从消费合作开始。以后发展到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住宅合作社、教育合作社等合作社体系。

半个世纪以后的1895年8月19日,国际合作社联盟第一次代表大会在伦敦开幕。与会代表有英、法、意、美等14国35人。189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二次代表大会在巴黎举行。此后,大体上每三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其中1902年召开的第五次代表大会确定了民主原则。1908年用英、法、德语出版《国际合作社联盟评论》,1910年开始出版《国际合作社联盟年鉴》,以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社交流。1922年在德国埃森举行的联盟大会上,决定将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作为“国际合作社日”。1992年12月联合国通过决议,确定国际合作社联盟“国际合作社日”为“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2003年7月5日国际合作社日致词中指出:“合作社运动是公民社会的规模最大的组织起来的部分,对多种多样的人类愿望和需求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它们帮助100多个国家的人民改善生活和改善他们的社区。合作社拥有数亿有技术奉献精神的社员所有者,成为联合国系统和各国各级政府在努力实现平衡的、基础广泛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伙伴。”世界各国都把合作经济作为安排青年、妇女就业的重要渠道,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1995年纪念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之际,举行第一次“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庆祝活动。

1945年,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共有9.5万个合作社,1亿个社员。到1980年,有67万个合作社,3.07亿个社员。1992年有6.6亿个社员。到1995年,全世界合作社社员总数已达7.5亿人,各种合作社还为1亿人提供了就业机会。(丁为民:《西方合作社的制度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对马克思合作制理论的丰富

自从1844年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诞生,到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一次代表大会举行,并把罗虚戴尔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列入联盟章程,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成员国的合作组织共同遵循的原则,被称之为“罗虚戴尔原则”加以推广,期间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合作制经济的世界性实践。迄今,国际合作社联盟总结颁布的“罗虚戴尔原则”先后已经有1921年、1937年、1966年、1995年四个。这是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实践与时俱进的产物。为了便于比较,兹将四个原则摘要介绍如下。

1921年颁布的原则是:(1)以自有资金发展合作社,社员股金一般按银行利率标准支付股息。(2)合作社所销售的产品要保质保量。(3)按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商品。(4)按社员与合作社实现的交易额分配利润。(5)社员大会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6)合作社盈余中拿出一部分发展教育事业。

1937年颁布的原则是:(1)实行“门户开放”政策,入社志愿,退社自由。(2)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3)按交易额分配利润。(4)限制股金利息。(5)对政治和宗教保持中立。(6)实行现金交易。(7)对社员实行教育培训。

1966年颁布的原则是:(1)自愿入社。对社员不能有任何人为限制,如种族、宗教上的歧视。(2)一人一票制。对联合社组织可实行加权。(3)严格限制股息。(4)赢利由社员分配,应防止某个社员依靠其他社员致富。(5)教育和培训。对社员、职工、居民进行教育,主要内容为合作社原理、原则、方法。(6)开展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1995年颁布的原则是:(1)自愿、开放的会员资格原则(即“合作社是自愿组成的组织”;“对所有能利用它的服务并愿意承担会员义务的人都是开放的”;“没有人为的限制或任何社会、政治、种族和宗教的歧视”)。(2)成员民主管理原则(即“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的组织”;“被选出的男女代表应对成员负责”;基层合作社中社员“每成员一票”)。(3)成员经济参与原则(即“成员均摊合作社资本,并对其进行民主管理”;“部分资产常常表现为合作社的共有资产”;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包括四部分:建立储备金、对成员的有限补偿、主要形式是根据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按比例奖励成员即盈余返还、“成员批准的其他活动”)。(4)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原则(即合作社对外关系上,“必须保证它们各自成员的民主管理及合作社的自主性”)。(5)教育、培训与信息的原则。(6)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7)关注社会的原则。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述先后出台的四个“罗虚戴尔原则”中,有6项内容是共同的:(1)入社自愿,退社自由。(2)民主管理。(3)公平交易。(4)盈余返还。(5)恪守中立。(6)发展教育事业。

上述内容笔者将其概括为“合作社八不”:不搞强迫入社,退社者不受歧视;不搞财产共同所有而行共同支配;不讲利润至上而行人际合作;不卖假货坑害消费者;不搞按资分配而行按劳分配;不搞按股投票而行一人一票;不讲依附权势而行政治中立;不行剥削而讲盈余返还。

前后经历70多年先后颁布的罗虚戴尔合作社原则,其中也有不一致即发展的地方。从社内看,与为了解决发展的资金制约问题有关。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合作社面对着新经济的挑战,世界进入了以高科技、信息化为背景的新经济时代,而生产领域的合作社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处于流通领域的消费合作社远未普及电子商务。从社外看,是与为了解决合作社社际联合问题有关。两者都是为了增强合作社的发展能力而新增的原则性条款,尤其是迫切需要解决发展资金瓶颈问题。因此合作社原则中增加了以下有关激励性内容,对传统原则作了微调。

(1)资金来源。从依靠自有资金发展到允许有入股大户,有助于从合作社社外筹措发展资金。

(2)社员表决。从一人一票制到实行“限额加权票制”。与股金利息计量相关的是,对有些社员可以实行加权票制。但加权票控制在总票数的5%以内,以防出现少数人控制合作社的局面。

(3)盈余分配。应防止某个社员依靠其他社员致富的规定表明,已从消灭剥削到允许少量剥削存在。

(4)股金利息。从与银行利率一致到加以“限制”,含有允许略高于银行利率的意思。这有利于解决合作社的资金来源问题,是对资金入股大户的鼓励。

(5)扩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从合作社原理、原则、方法,扩大到文化教育、互助合作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

(6)增加关心社区的原则。

(7)增加开展合作社之间合作的原则。

当代合作社运动一般以国际合作联盟的原则为依据,特别是对前四条都极力赞同。目前,全世界的合作社经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是为了生存,为了与资本主义相对抗,为了提升竞争力而组建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这是一种由合作社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的自治经济组织,成为有别于股份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

据此,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95年成立100周年的曼彻斯特大会上给合作社下了一个原则性经典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这是根据英译本翻译的。

这一经典定义,是在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经历了150年的实践、国际合作社联盟经过100年的理论探索和指导合作运动实践的基础上才研究出来的原则性经典定义。这一经典定义强调了3个方面:(1)合作社的性质,是企业,又是自治组织。概括了第1、2、4条原则精神。(2)合作社的组建原则,坚持人们自愿联合、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概括了第1、2、3、4条原则精神。其中“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在西班牙文本中分别为“联合所有”和“民主管理”,在法译本中为“集体所有”和“民主方式行使权力”。(3)举办合作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概括了第4、5、6、7条原则精神。

如果用“罗虚戴尔原则”对照我国在上世纪从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的20多年时间里所盛行的“二国营”状态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可以发现,尽管官方把集体所有制经济等同于合作制经济,但与国际合作社联盟总结颁布的“罗虚戴尔原则”相比较,确实存在着诸多差别。

从所有制看,两者有着不一样的财产组织形式。集体所有制单体企业的财产不可分割,并不落实到个人,是法人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的统一。所以是共同所有共同支配,取消了社员家庭副业。而合作制的财产关系是,资产由个人集资入股,实物上是资产归共同支配和使用,为大家谋利益;价值上是除积累部分再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合作社共有外,资产大部分落实到个人,所以基本上是个人所有,同时保留社员家庭经营家庭副业。合作社拥有的是法人财产权。合作社的财产是个人所有、法人支配。有无社员个人财产是合作社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根本性区别。

从收益分配看,两者有着不同的分配关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收益分解为四个部分:向国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向企业上级联社缴纳管理费;扣除公积金、公益金;剩下部分作为按劳分配基金。而合作制企业一般并无上级,所以在向国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社内扣除公积金、公益金以后,剩下部分作为分红基金,用于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相比,主要差别在于:少了向上级即联社缴纳管理费,多了一项按股分红。有无社员入股分红是区分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的又一重要区别。

从政企关系看,两者有着不同的政企关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上级是联社。联社本来应当成为“商会”(NGO)性质的“集体企业发展促进会”,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我国的联社作为历史上形成的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它的财产来自:社员股金和入社费、国家拨款、基层合作社上缴的利润、国家支援集体工业发展给予的优惠和扶持。但在“局社合署”体制下,由于联社的行政管理力度超过经济管理力度而出现了异化现象,联社成了“二全民”,企业成了联社的附属物,成了“二国营”。

从所属经济体制看,两者分属不同的经济体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曾经盲目追求所有制关系的升级过渡,热衷于对财产的“平调”,否定个人股金;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生产和销售;否定股金分红。总之是抹煞了合作制的基本特征,显然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例。而合作制属于市场经济体制。

总之,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二国营模式)二者在组建上、社会属性上,以及所有制结构、成员家庭经营、生产计划安排、政企关系、税后利润归属、政府作用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别。兹将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区别列表比较如下。

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二国营模式)的区别比较表

比较项目 合作制 集体所有制(二国营模式)

组建过程 自发组建政府引导

社会属性 经济性 政治性为主,经济性为辅

所有制结构多层次 追求大公纯和升级过渡

社员家庭经营 保留取消

政企关系 NGO保护,企业独立

递属于上级联社

产供销安排企业自定国家计划主导

税后利润归属 归集体共同支配 归行政性上级支配

政府作用 推动、规范、帮助、服务 包办、任命干部、参与分配

三、毛泽东关于合作制思想的现实意义

当我国为传统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制造舆论的时候,在批判五十年代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三大改造”中出现的“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等失误教训过程中,人们在不经意中竟把毛泽东有关合作制的科学思想也给抛弃了,以致集体所有制经济继续沿着背离合作制的道路前行,迄今尚未从传统集体所有制经济体制中解脱出来。其实,毛泽东有着许多关于合作制的科学思想,却未被重视。

可以肯定,民主革命阶段和社会主义革命阶段的前半段时期,毛泽东有关合作制的思想是符合马克思理论的,也符合国际合作联盟所确定的罗虚戴尔经典原则。

毛泽东所有论著中使用的都是“合作社”概念,如新中国建国前的《才溪乡调查》、《必须注意经济工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论合作社》、《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建国后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等等论著,无不如此。由合作社概念衍生开去,毛泽东使用的相关概念有劳动合作社、粮食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合作社方式、综合性合作社、合作社经济、农业合作化等。

而且毛泽东发表了不少有见地的合作制理论。主要有:(1)关于合作化的意义。指出,“单有国有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60年,第97页。)。(2)强调创办合作社的必要性。“经过合作社”,“逐渐地集体化”,是克服个体经济摆脱贫穷状况的“唯一办法”(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934-935页。)。(3)强调农民入社要坚持自愿原则(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79页。)。(4)指出现阶段经济条件所许可的生产的和消费的合作社应“以私有制为基础”(注:1948.4.1《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新华书店,1949年,北京版,第90页。)。(5)农业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应分三步走:第一步是,组织带有某些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常年互助组有少量公共财产;第二步是,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为特点的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小型的农业合作社;第三步是,建立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60年,第99-100页;第109页。)。(6)走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道路(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60年,第99页。)。(7)把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作为判别合作社发展阶段的唯一标准。“初级形式的合作社保存了半私有制,到了一定时候……人们就要求改变这种制度,使合作社成为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化的集体经营的经济团体。”(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60年,第104页。)既然初级形式的合作社保存了半私有制,那么高级形式的合作社就是“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化的集体经营的经济团体”。(8)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的原则是:“采用说服、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注:1953年12月1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等。其中第(3)(4)(8)点思想与罗虚戴尔原则不谋而合。

正是在毛泽东有关合作制思想的指导下,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前期所制定的有关合作社的条例、文件,采用的都是有关合作社的规范提法。如《手工业合作生产示范章程》规定,发展工业合作社必须坚持的原则是:(1)自愿;(2)集体所有,即社员把主要生产资料折价为合作社所有,并交纳一定数量的股金作为合作社自有资金,年终按股分红,社员若退出合作社,则生产资料和股金退还;(3)民主管理;(4)自负盈亏;(5)按劳分配。这些原则和实践与国际合作联盟的要求显然吻合。

诚然,也有把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等同看待的认识。1954年9月毛泽东在第一部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则指出:合作社属于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合作社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制”。1954年宪法的提法是:“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把合作社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等同起来,是当时学习苏联,受了斯大林的影响。斯大林在1936年回答一位外国友人提问时,指出:社会主义的基础就是公有制:国家的即全民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注:《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77页。)。但如果联系到毛泽东当时有见地的合作制理论,联系到《手工业合作生产示范章程》规定,对于“合作社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制”的论述,完全可以把它解读为“合作社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毛泽东半个世纪前有关合作社的思想,今天依然光彩照人。要是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出发,并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生产力是长期艰苦的系统工程这样的认识来指导实践,那么,今天中国的合作制经济要规范得多,兴旺发达得多,城市失业人口也会再减少些,也会更加趋于稳定。

遗憾的是,到了上世纪五十年代后半期,由于过多地强调了人的精神因素的作用,犯了急于求成的毛病,丢掉了毛泽东在长达30年时间里所形成的有关合作社的思想,干了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的事情,主观地以为社会主义就是生产资料的单一公有制;对马克思“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论述的误读,既否定了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也否定了合作经济的国际通行作法,多次宣布要在3个五年计划的短时间内完成城乡社会主义改造任务,但实际只用了7年时间,追求的是一大二公三纯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离开了马克思的合作制理论,采用了斯大林的实践作法,把合作当作“合并”,把劳动者经济上的合作化当作偏重于政治上的“集体化”,把不同程度的合作社统统当作集体所有制论处;背离了《毛泽东经济年谱》中记载的在1956年一次谈话中所指出的“手工业领导机构,要把手工业管理局(科)和生产联社分别清楚”的模式,集体经济演变成了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二国营”管理模式。对此,1955年毛泽东的文章可以作证,认为:在当前,“合作社和国家企业不一样,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有区别。”但将来,“合作社在形式上是集体所有,在实际上成了全民所有。”(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65-266页。)在时行“雷厉风行”的年代,文中所说的“将来”竟变成了“马上”,“分别”变成了合并,将来时成了现在时,以致从合作化后期开始,出现了垂直管理、局社合署办公、任命领导干部、合作社转厂过渡为地方国营、企业生产供应销售分配都纳入计划经济轨道、退还股金、实行统负盈亏、固定工资制取代了分红制,终于造成了至今难以挽回的被动局面。

物极必反。近年有的地方将集体所有制企业竟然大量出卖给私人,“一卖了之”,出现了合作社社员们所不愿看到的结局:一度从追求公有制的升级过渡到走向公开实行私有化,从一个极端跳到了另一个极端,这在按照“罗虚戴尔原则”组建合作社的国度里是不可能发生的现象。

由以上三个方面的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制的科学理论和“罗虚戴尔原则”之间有着共同一致的基本内容;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革命阶段前期有关合作制的正确思想,也与“罗虚戴尔原则”不谋而合。这一事实表明,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本来就应当按照“罗虚戴尔原则”组建城乡合作社。但合作经济在中国发展的实际却已经走了长达半个世纪的弯路,反而把马克思科学理论以外的某些天才猜想付诸实践,并把合作制经济不适当地异化为集体所有制经济。这就是发生在合作制上的急于求成——“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是制度缺失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历史的教训极为深刻,值得反思。

笔者因此以为,今天迫切需要做的是:恢复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本来面目,把合作制作为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为此,需要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推进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并依据马克思有关合作制的科学理论、依据毛泽东有关合作制的科学思想,参照罗虚戴尔原则,尽快制定出新中国合作社法,把有关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管理原则、组织机构、分配标准等一般性问题做出规定,以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营,维护社员的基本权益。笔者以为,合作社的公有化程度可高可低,合作社的范围可宽可窄,合作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可大可小,因此无须追求规范化、大规模、高比例。

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经济组织。今天中国农村还有近2900万极端贫困人口,他们的人均年收入不足637元,人均年收入在637-882元之间的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多达6000万人(注:《中国工商时报》2005年6月3日。)。此外,城市还有1000多万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面对这样的现状,让合作社在中国恢复青春活力,重现生机,将集体所有制经济改组为合作制经济——合作社和合作工厂,显得尤为迫切。一旦合作制成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我国城市和乡村就将涌现大批形式各异的符合国际规范的合作社,诸如,低收入家庭参加的消费合作社,住房困难户组建的住宅合作社,实行双包责任制的农户组建农产品销售协会、农产品外销合作社,农工商合作社,废品回收合作社,组建外出打工合作社等等,既可以为各类弱势群体提供有效服务,又能够规范市场秩序,杜绝不法分子偷盗公共财物的销赃渠道,能够有效防止包括招工欺骗、拖欠民工工资等在内的坑害现象,杜绝社会黑恶势力的操纵和欺诈,还能够避免官商勾结滋生腐败。这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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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宣代尔的原则与中国集体经济改革的方向_集体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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