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加强外资管理的实践与启示_国家部门论文

发达国家加强外资管理的实践与启示_国家部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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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产国际化作为基础的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本质特征,是20世纪末现代化大生产发展程度的客观体现。在经济全球化现实趋势下,扩大开放是时代的需要,是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但是我们应看到,当今世界自由竞争的经济时代并未出现,贸易保护主义与呼吁自由贸易的声音同时存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对外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国家有效管理。发达国家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的实践昭示:一国经济的定位离不开世界经济全球化这个总格局和大环境,同时,利用外资必须按市场经济要求,严格遵循国际惯例,密切同世界经济运行机制的接轨。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纵观各国政府在各个时期所执行的引进外资政策和各种管理措施,都是依据有关法律和政令实施的,从而保证了引进外资政策和管理的法律化、程序化。战后日本政府于1948年3月颁布了引进外资方面的第一个法规《关于外国人取得财产的政令》,1949年12月颁布了《外汇法》,1950年颁布了《外资法》,1980年又对外汇法进行了修订,至目前,由日本政府正式颁布的有关引进外资的法律政令已达几十种。韩国早在1960年初就颁布《外资引进促进法》,以后又进行了若干次修订,并制定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和条例,如1980年的《关于扩大外商投资方针》、1984年的《外资引进法施行令》、1989年的《外国投资指南》、1992年的《鼓励外国人投资指南》等,使各法规配套落实于实处。一般认为美国是不成文法律的国家,但国内主要产业的外资立法相当完善,如《农业外来投资公开法》、《不动产业外国投资税收法》等,其他行业的立法如《琼斯法》、《通讯法》等对外资都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德国对于外国直接投资到目前为止尚无专门法规,只是在1961年4月颁布的《对外经济关系法》中规定,政府保留对外国投资的管制权。在德国市场上进行投资活动除受这一法规影响外,还受国内有关立法如《私营有限公司法》、《公益有限公司法》、《劳资争议法院法》、《劳动管理法》、《反对商业限制法》、《反对不公平惯例法》的制约。同时,还受欧洲共同体、欧洲经济区、欧洲货币体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贸总协定等有关组织的法规条例制约,因为德国是这些组织的成员国。

二、特殊行业管理严格,限制障碍重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行业,各国都强化本国经济的垄断地位,开放度极为有限,外资进入的障碍颇多。美国政府主要通过严格的产业法律法规,制约外来投资者和外来企业的进入和限制。对通讯业,美国《通讯法》明确规定:外国人拥有20%以上股份的公司,外国人持有25%以上的股份、或按外国法律组建的公司都没有资格在美国开设电台或电视台,《外国新闻社注册法》规定追求政治目的,如涉嫌影响美国政策的外国新闻报刊,或由外国人融资、控股的美国报纸均向联邦通讯委员会登记并公开其意图。对能源业,《原子能法》严禁外国人、外国公司或外国人拥有(20%以上的股份)、控股(25%以上控股权)的公司在美国从事原子能产品及其设施的生产经营。《矿业租赁法》禁止外国投资者及其控制的企业在联邦政府的土地上对煤矿、汕田和其它开采领域获取租赁权。《天燃气法》规定,天燃气的任何一宗进出口业务均须经联邦能源部的严格审查,只有被认为与“公共利益”相一致的才予以批准。对航运业,原则上只有美国公民享有在国内从事空中运输活动。外国投资者如要在美国从事商业性的航空运输业务,则其公司75%的股权须归美国公民所有,同时公司2/3的经理人员须是美国公民,在海运和内陆水运方面,《琼斯法》(1992年)规定,只有在美制造的、根据美国法律载录的,并由美国公民拥有的轮船才可在美国经水路运输货物。对银行业,美国的银行业分为联邦级、州级两部分,依据联邦政府1978年颁布的《国际银行业法》之规定,外国银行可以从事联邦及州级银行业活动,并与美国银行处于同等竞争地位,但业务经营范围应有所限制,不得从事公司股票买卖活动,同时要象美国银行一样向联邦储备银行和联邦储备保险公司缴纳保证金,同时也可成为联邦储备保险公司的合法受保人。对农业用地,《农业外来投资公开法》(1979年)规定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个人和外国公司及其在美国持有5%以上股权的外国人对其拥有和交易的农林牧业用地,须公开向农业部报告,并按照《不动产业的外国投资税收法》向联邦政府纳税。

德国政府没有明文规定限制外国投资商进入的领域,也即所有的德国产业均对外开放,但是从已有的实践中可以发现,德国政府当局出于国家安全防卫的考虑,对铁路、公共设施、邮电业、广播电视等领域存在着严格的控制,外国投资商一般较难以进入这些领域,外资较易进入的部门是:石油加工、电子、化工、金融、汽车工业、钢铁、饮食业。

韩国政府采用“负目录制度”的方法确定外资进入范围,《外商投资指南》将工业进行系统分类,并对韩国政府鼓励、禁止和限制的具体投资项目作了详尽规定,根据韩国行业分类标准,其行业被分为1048个项目,其中有49个项目因对国家有重要意义而不在允许外资投入的范围之内,“负目录制度”是在剩余999个产业项目中进行具体分类的,禁止或限制外资投入的产业项目名单均列入该表上,只要未列入此表,就会得到财政部的自动批准。在999个产业项目中,外商可以投资的项目有793个,禁止外资投入的项目51个,限制外资投入的项目有155个。

日本把国内产业分为三类:对第一类产业,如钢铁、房地产、中小零售商业等160种行业,外国投资者在所投资企业中可拥有100%的股份,对第二类产业,如电子计算机处理设备、医药、钟表、机车、无线电、电视机、合成纤维等77种行业,外国投资者在所投资企业中可拥有50%的股份。对第三类产业,如农林水产业、矿业、石油业、皮革业等对外商投资则严格限制。

三、强化利润税收管理,防止效益转移和流失。跨国公司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交易时,往往采取转移价格以求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利润最大化,对此,美国财政部1968年颁布了国际定价管制办法,要求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应将母公司与子公司区分为各个独立的单位,按市场供求,以讨价还价的“局外价格”进行,并授权税务当局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跨国公司交易价格并非按照“独立竞价原则”计算“局外价格”时,可以增加公司的纳税作为罚款。在外资企业的税收管理方面,美国联邦税收规定,不同形式的外来投资者,或外来企业因各自不同的法律地位而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按1987年1月1日实施的《税制改革方案》规定,外国公司若在美国设立分公司,则须向美国政府交纳在美分公司的利润税,税率为30%。外国公司在美的子公司,因是独立法人,为纳税主体,其全部收入都在联邦税法征税范围之内,而外国母公司无须因其在美子公司所拥有的股份而被作为与美国发生贸易或商业联系而受联邦税收的管辖。但是,要按从美国子公司获取的红利、利息、专利收费(权利费)、租费及其它的年度固定收入的30%税率向美国政府纳税。

四、选择适当引进方式,重视外资利用效果。这是日本、韩国等国家加强对引进外资管理的主要内容,为保证对外资投放和使用的主动权和灵活性,避免或减轻外国资本对本国重要产业、企业的控制,战后日本政府对不同外资形式的外资项目,控制和限制程度也是动态的,在60年代中期以前,受到严格限制的主要是外资的直接投资,对间接投资如贷款等的限制并不十分严格。如韩国在60年代初期,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颇多,到60年代中期,因政府借款和政府投资满足不了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要,政策稍有变动:允许外国人单独出资设厂,对产品全部供出口或投资尖端技术项目的外资,准许审办独资企业。进入70年代,政府倾向于合资双方外国投资者所占股份不超过50%,只有符合限制性的条件时方可拥有50%以上的股份。从80年代开始,政府为减少外债压力,开始减少贷款,全面放松对外国投资的各种限制。以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为中心来选择引进项目,也是世界发达国家发挥外资积极作用的重要策略。二战后的德国充分利用专利、许可证贸易,大力引进先进技术。本世纪50年代,西德专利与许可证进口绝对额与增长速度均居资本主义世界首位。60年代,其领先水平一度被日本超过,但到70年代,又恢复到世界第一水平。战后一段时间,日本为尽快缩小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采用了“吸收性战略”,从国外引进了大批先进技术。1950——1987年,日本共引进外国技术39792件,年均1075件,在发达资本国家中名列前茅。日本的引进技术费用占引进外资总额的比重也是最高的,在60年代初曾达1/3以上。

五、注重引进外资政策与国内产业政策的相互协调和促进。引进外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国内产业的迅速发展,而国内产业技术和产业组织基础如何,又直接左右着引进外资的进展。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在引进外资中十分注重外资政策与国内产业的协调:(1)充分发挥引进先进技术对国内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的推进作用。在不同时期,各国政府都指定了一些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影响的基础产业或支柱产业,并对这些产业在资金、技术和劳动力投向上采取倾斜政策。这种倾斜同样也适用于引进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的投向。如在60年代,外国对韩国的投资主要集中在纺织、水泥、矿产和轻工产品;70年代主要是钢铁、造船、机械、石化和重型机械;进入80年代主要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重化工业如汽车、电子产品、半导体、电讯设备及原材料。在6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外资主要投入到机械、化学和石油三大部门,1950——1965年这三大部门在日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分别高达22.6%、24.6%、32.7%,合计达79.9%。60年代中期以后,石油工业部门所占比重虽有所下降,但这三大部门仍是外国对日直接投资的重点投入部门。这充分反映出日本政府在这一时期推行的以重化学工业为中心的产业发展战略。(2)在扩大引进外资的同时注意保护和扶植国内产业和企业,尽量避免或减轻因外资大批涌入给后者带来的冲击。如战后日本政府,一方面对产业基础薄弱、竞争力和抵御力相对低下的部门采取限制外资出资比例、推迟资本自由化进程等措施,使其尽量免受外国资本的侵袭;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通过推行企业合并、扩大经营规模、发展企业集团等产业合理化政策,以增强本国资本和企业对外国资本入侵的抵御力。(3)积极调整国内产业政策,完善市场体制,为外国资本的顺利进入提供良好环境。如在最近的经济结构调整中,日本政府提出要重新强化《禁止垄断法》,增强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职能,削弱系列化企业体制和产业组织方式中的封闭性、排他性,为日本资本市场的全面自由化创造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外国对华投资迅速增长,据1996年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截止到1996年6月底,中国在17余年的改革中,实际利用外资额累计为1584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外资输入国。巨额外资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经济增长率最快的国家,使国内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额占本国出口总量的3/4以上,替代了亚洲“四小龙”第一的位置,并创造了数以万计的就业机会。在引进外资的同时,我们成功地引进了经济运行中的国际惯例,引进了有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宏观管理经验和微观运行机制,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但是国内一些经济专家认为,引进利用外资,无论是结构的宏观控制还是管理等都还显得粗糙,缺乏经验,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对此,发达国家引进外资发展本国经济、提高国内产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成功实践,对我们至少有以下几点启示:

1、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涉外经济法规。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制订颁布了500余项涉外经济法规,同50多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尽管如此,需要修订完善的还很多,要根据吸引外商投资和加强管理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涉外经济法规体系,有些法规要逐渐向国际标准、国际惯例靠拢,创造科学管理外资的法律环境。

2、加强产业导向,尽快制定和颁布《产业政策法》。最近,国家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法规的形式对外公布了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应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产业政策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危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和关键产品、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具有行业垄断以及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明确不得外资控股。对于那些国家明令不得由外资控股的行业,而实际上已形成外资控股的,应实施“股权转换为债仅”的计划。要抓紧制定和及时修订各个行业的产业政策,增加吸收外资政策的透明度。近年来,国内外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很快,原定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由于生产能力扩大或市场需求饱和,就不宜再鼓励而需要加以限制,这就需要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避免政策过时的误导而招致不必要的损失。

3、尽快颁布《反垄断法》目录,保护市场的竞争性。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反垄断法》来限制或阻止垄断的形成。事实上,我国在引进外资中,一些行业,已出现从单个企业的控股向控制市场发展,少数行业已形成被外资垄断的现象,还有某些已由数家跨国公司控制的行业出现了跨国公司之间通过串谋确定价格、划分市场等不正当行为。对此要及早制定对策,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形成较为完整的竞争体系。

4、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全面和全程管理。我国引进外资一直存在着重引进、轻管理的问题,在合资时,外方所作的承诺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是否能兑现并无专门机构对其负责;在审批阶段适用的规模限制与权限划分,在以后的增资扩股过程中也无约束力;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不向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必要的统计信息,使得政府有关部门难以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面情况。类似这些立项之后的管理、监督问题,我们必须尽快完善跟上。同时,要加强利用外资的规模和界限研究,在市场份额、利益分配比例、国内企业受冲击程度等方面,建立起利用外资的监控指标体系;要建立外商直接投资数据库,为研究外资问题和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全面、系统的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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