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亚芳, 陈威, 方亚新[1]2008年在《医疗侵权诉讼举证倒置规则之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医疗侵权诉讼实行部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已有数年,此间支持与质疑之声相随,笔者在分析目前学界对此规则的质疑观点的基础上,从举证倒置设立条件、民事诉讼价值体现、医疗损害预防控制等方面论证此规则存在的必要性,并在分析学界有关取代举证倒置规则制度的策略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
陈建中[2]2009年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实证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患者的法律观念、权利意识的加强,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急增,医疗纠纷已经成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按照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如果不能通过证据证明患者所受损害为医疗单位的过失所致,将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然而,由于医疗活动的极强的知识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患者及其家属以自己的能力去获得这些诉讼证据是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缓解社会矛盾,也为了满足审判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医疗纠纷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平衡了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差异,实现了对权利侵害的预防和救济,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进步性和前瞻性,但是也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由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度风险性和高度未知性,因果关系举证的复杂性,同时还有医务人员由于历史原因法律观念淡漠、滞后,导致医疗机构在履行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时仍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因此,对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进行实证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依据民法基本理论,采用比较研究方法,结合医疗实践活动,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基本理论以及医疗机构责任存在的证明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提出了医疗机构面对“举证责任倒置”应采取的正确对策。本论文内容约4.6万字,共分四部分:第一章:医患法律关系与医疗纠纷。通过分析医患法律关系学说,提出应当将医患关系定位为一种特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介绍了医疗纠纷的概念、种类和法律特征,研究了当前医疗纠纷的成因和具体原因。第二章: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详述了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论述了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取向必须反映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并兼顾诉讼效益,对中外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比较研究;从法学角度、必要性以及负面影响等各方面对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进行评析,提出了正确认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观点。第叁章:医疗机构责任存在的证明内容与举证责任。列举了医疗纠纷的证据种类,明确了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证明内容应该是:①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②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分析了医疗机构存在举证不能的各种情形与原因。第四章:医疗机构履行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对医疗机构履行举证责任存在的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在医疗机构举证实务研究方面,着重讨论了医疗纠纷证据收集的原则、诊疗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以及证据保全等;本章最后提出了医疗机构在面对“举证责任倒置”时应当采取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转变诊疗观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病历书写与病案管理和建立完善的资料收集保管制度等正确对策。
王利明[3]2003年在《论举证责任倒置的若干问题》文中研究指明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应的概念。两者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体系。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主体在诉讼中对全部事由担负完全的举证责任 ,而是原告方也应对发动诉讼的特定事由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能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领域 ,而应法定化 ,即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范并非全部由程序法规定 ,而是应当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规定 ,特别是对倒置的事由必须由实体法作出明确规定。
李泉[4]2007年在《环境民事侵权诉论举证责任研究》文中指出环境民事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由此引起的诉讼存在着举证困难和举证责任分配的难题,进行这个领域的研究对改变目前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的混乱状况有重要意义。环境民事侵权责任以无过错为一般归责原则。如何预置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通过决定败诉风险的承担者,将利益和不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有效且合理的分配,以确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保护环境民事权利的关键所在。环境民事诉讼从保护原告人的利益出发,需要为受害人特别设定证明标准,该标准并非民事证据法上的一般盖然性,而应当是低于民事证据法上的一般盖然性的特殊标准。笔者将视角集中于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上,结合国内外有关理论与实践,着重研究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环境民事侵权的定义及其特点,二是民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叁是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理论及其分配,四是我国的环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理论与立法的改进与完善。
陈爱飞[5]2018年在《“原则+例外+动态”: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建构》文中认为在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不确定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严格规则主义、法官自由裁量说、危险领域说在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领域呈现出不同的态势,若仅以某项单一规则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远不足以解决现实审判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应当在严格规则主义下讨论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而后根据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之特性,分析举证责任分配中可能运用的特殊规则,最后对严格规则主义与特殊规则在审判中的动态调整予以明晰,建构"原则+例外+动态"叁重模式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李予霞[6]2007年在《民事证明责任倒置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是民事诉讼法讨论的永恒主题。证明责任倒置因法官的判例而产生,但却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是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例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证明责任倒置的认识和界定一直很模糊,因此,在证明责任倒置问题上作细致研究对我国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分为两节。第一节明确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以及相互关系,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责任是相互独立但不孤立的两个问题。证明责任依据不同标准进行分配,当事人双方承担的证明责任就会有所变化。本文的第二节介绍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发展,该节主要侧重介绍法律要件分类说,证明责任倒置是为弥补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分配学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不足而创设。第二章主要介绍证明责任倒置理论,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分析证明责任倒置产生及其理论基础,并从叁方面界定证明责任倒置的含义,即证明责任倒置是减轻一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方法,是与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相对的例外规则,是指将一方当事人对部分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第二节介绍与证明责任倒置理论相关的几个问题,比如,分析法官能否依据自由裁量权做出证明责任倒置的判决,证明责任倒置与表见证明、证明妨碍的关系,以及证明责任倒置与民法上的严格责任的区别与联系,等等。第叁章旨在概括归纳我国证明责任倒置理论研究状况和我国在立法、司法上证明责任倒置的运作情况。第四章重点讨论建立我国证明责任倒置的立法模式以及完善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的具体措施,评价《证据法草案》中有关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
秦雅静[7]2014年在《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在诉讼中呈增长趋势。医患关系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难点。辱骂、殴打甚至杀害医生的事件屡见不鲜,医患关系日趋紧张。造成医患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等等。法律是定纷止争的重要工具。在法律制度方面,在解决医患矛盾、缓解医患紧张关系、协调医患双方利益方面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是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法律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调整医患双方的利益。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输赢,尤其是在医疗诉讼中直接关系到法律对医患关系的调整和规制。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既可以避免一方滥用诉权,也能避免一方滥用抗辩权。由于医疗领域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医疗侵权案件与环境污染、专利纠纷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一样,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不能达到保护医患双方实体权益的目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适用特殊规则期间引发了患者的恶意诉讼和医院的防御性治疗,矫枉过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重新设计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指引医患双方的行为选择,医患双方从自己的根本利益出发,理性选择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作为一项具体的微观制度设计,与“叁个至上”、“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相呼应,共同减轻法院的负担。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影响到法院对医疗侵权案件的判决,法院判决结果又直接影响患者和医院在解决医患纠纷时的策略选择。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法院的判决结果——医患双方利益——医患的行为选择——法院的案件数量——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为文章的逻辑结构。研究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分析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变化的原因,在法律制度上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妥善处理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文章分别从实体规则的视角、程序规则的视角、司法实践的视角具体阐述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提出完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文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演变及其原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是本文的逻辑起点,并重点分析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变化的原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院的判决结果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医患双方的博弈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的判决结果影响法院的案件数量,案件的数量增多,法官的审判压力增加,司法审判的压力要求改变举证责任分配。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院减负推动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变化。因此,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及时调整了医患双方和法院的利益,满足各方的利益诉求。第二章,实体规则视角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过错和因果关系。“过错”和“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医疗侵权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明上的难度。“过错”证明中,法律通过过错责任原则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医方,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把举证责任分配给患方,医疗侵权过错的举证分配与归责原则紧密相关。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但是因果关系的举证分配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未涉及。因果关系的理论颇多,适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内的因果关系,影响举证责任分配。第叁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医疗鉴定视角。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在医疗鉴定前双轨制阶段、医疗鉴定双轨制阶段和医疗鉴定后双轨制阶段中适用的规则不同。在实践中,医疗鉴定机构具有中立性,医疗鉴定结论弥补了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减轻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医疗鉴定仍然需要从构建专家责任库、增加医疗鉴定的透明度、保障医疗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方面,完善医疗鉴定制度,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第四章,司法实证视角下举证责任分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医患纠纷解决方式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成本影响医疗纠纷机制的选择,主要从法院解决纠纷的成本,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支出,医院的成本,包括医院的赔偿数额,医院的声誉和医生的心理负担方面分析举证责任分配与医院、患者和法院的利益直接相关。法律要对各方利益进行整合和分配,基于成本和现实的考虑,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变迁是客观需求,是调整医患关系的必然选择。举证责任分配实践运作效应上影响法院的效率与患者纠纷机制的选择。第五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实体规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完善证据制度,详细分析了医疗侵权中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司法实践上保障医疗知情同意权,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介绍医疗知情同意权及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弥补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完善医疗知情同意权,保障举证责任顺利完成。程序上完善医疗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具体包括细化“附条件的单项倒置”的“条件”,在医疗举证责任上构建专家辅助制度和证据保全制度。
姜文明, 邹文国, 曹爱娣[8]2005年在《论举证责任倒置》文中指出举证责任倒置是免除了当事人一方的举证责任,由另一方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实际上是败诉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本文从举证的难易、证据距离当事人的远近以及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立法的宗旨、举证的目的等方面阐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阐述了举证责任倒置应注意的几种问题。
丁春燕[9]2016年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体系化研究》文中提出证明,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而由谁来举证则是证明的前提。理论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有"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法官分配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免证规则"等诸多的举证规则。尽管新修订了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但法学理论界对这些举证规则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读:在客观上存在着将诸多举证规则同层次化、主张与诉求以及抗辩混淆、举证责任倒置范围不清晰的叁大误区。事实上,上述诸多涉及到举证的规则并非处于同一层次上;"主张"实质上是当事人提出肯定性客观存在的观点,包括了诉求性主张和抗辩性主张,均需通过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予以体现;"举证责任倒置"并非是将原告一方所有的举证责任的全部倒置,而仅限于行为人主观过错方面的举证。通过逻辑结构将这些举证规则加以体系化分析和梳理,明确不同层面上不同规则的地位与作用、正确理解"主张"的含义、确定举证倒置的范围,有利于在理论上消除误解,在实践中整体把握以及正确适用相关举证责任规则。
汪琳[10]2001年在《论举证责任倒置》文中研究表明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中的特殊与例外,在民事证据法的草拟过程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存废与否产生了分歧,法学界对此的观点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本文从举证责任倒置争议与分歧的观点出发,基于举证责任倒置存在与否的争议、举证责任倒置概念的合理界定、举证责任倒置与推定的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体现、举证责任倒置的功能及可适用民事案件的具体类型、举证责任倒置立法完善的构想共六个部分具体阐述,从理论角度、司法实践及立法构想叁个不同的视角分析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的存在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与立法前景,表明举证责任倒置不仅在我国具有立法基础而且有实践环境,阐述举证责任倒置虽然是出现于诉讼或是解决争议的其他程序中的一个现象,但它又不局限于诉讼及其他解决争议的程序规范,从现有的法律规范及法律实践来看,举证责任倒置与实体法是“同呼吸,共命运”的,用句老话说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对举证责任倒置的争议随着《民事证据法(草案)》的拟定而突起,本文还就举证责任倒置在立法中所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一定的探讨,尽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范不可能在一部法律的立法阶段即十全十美,毕竟它在权利救济的过程中是一项重要制度,而且应认识到对此的规范属于综合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归纳其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有深远的意义。 论证举证责任倒置的学者观点明确并且论证十分充分的不多,相反却是对此着书立说予以反驳的学者较为突出,如西南政法大学的副教授陈则博士,翻译并介绍德国证明责任学说的吴越先生均是目前国内对举证责任倒置持否定态度的代表人物,由于他们的推动使得国内持此说的人越来越多,但在《民事证据法(草案)》的拟定过程中,并未采责任倒置的地位,这样的立法选择是建立在对我国法律实现的本土环境客观认识的基础上的科学选择,诚然,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败诉风险,而“倒置”规则的设计,则在此问题上增加了原告胜诉的筹码,在理解何为举证责任倒置时,本文着重以民事法为主线,指出这种“倒置”并非全部免除原告的证明责任,而是在一定范围与一定程度上将通常应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由被告从反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倒置在叁大诉讼法中所体现的具体情形有所差异,但它们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法律的理性与社会公平价值,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一般总是将其局限于特殊侵权情形,而忽略了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中的原告也无须对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所有要件,对被告主观上的过错实行推定,若被告予以否定则应对其无过错的证据举证,在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时,从各国的立法经验与法的内在价值要求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原则: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原则,公平原则,诉讼经济原则,保护弱者原则等,基于此完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时首先应肯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其次立法应避免求大求全,再次要配合实体法的发展,最后还可以在司法领域尝试判例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倒置规则之完善[J]. 钱亚芳, 陈威, 方亚新.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8
[2]. 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实证研究[D]. 陈建中. 复旦大学. 2009
[3]. 论举证责任倒置的若干问题[J]. 王利明. 广东社会科学. 2003
[4]. 环境民事侵权诉论举证责任研究[D]. 李泉. 西北民族大学. 2007
[5]. “原则+例外+动态”: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建构[J]. 陈爱飞.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6]. 民事证明责任倒置研究[D]. 李予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7].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D]. 秦雅静. 西南财经大学. 2014
[8]. 论举证责任倒置[J]. 姜文明, 邹文国, 曹爱娣.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
[9]. 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体系化研究[J]. 丁春燕.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
[10]. 论举证责任倒置[D]. 汪琳. 湖南师范大学.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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