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作为经济伦理的公平范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畴论文,伦理论文,公平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平,或称公正,有时称平等、正义,这是一个广泛的范畴。作为经济伦理范畴的公平,只有在近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才成为经济活动中一个重要的道德规范。为了研究能够深入而不引起歧义,需要先从哲学层面上界定。公平,在肯定意义上必然包含它的对立面——不公平,只有包含不公平因素的公平才是现实的和具体的。作为经济伦理范畴的公平,本质上已蕴含不公平的因素,因为经济活动中对一些人是公平的,对另一些人则是不公平的;或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公平的,而在另一种条件下则是不公平的。因此,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公平决不意味着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平均或均等,也不意味现时对所有的人都有利,而是要确定一个变数,用来判断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的合适的“度”。这个尺度如果以道德这一价值判断来确立,使经济伦理——公平这一范畴得以成立,它的客观依据则是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本文从宏观上进行研究,不涉及作为经济伦理公平范畴的具体的规范。
一、公平是交换价值理想化的表现
作为经济伦理范畴的公平,是调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利益关系的杠杆,所以必须放在经济活动本身之中考察,才能寻找到适当的“变数”作为调节利益关系的伦理尺度,而这个尺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一般本性,道德评价由此产生。在市场经济中,个人、企业等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他们处在这样一种经济关系之中,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这就构成了主体的社会规定性,使他们处在同一规定中。商品生产必须有交换行为,商品生产者的目的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实现,商品交换也就成为了公平的经济前提。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是建立在以商品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关系之上,即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商品交换行为成为经济和伦理的结合点。
在近代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中,经济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都有个人的自由意志,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的主体。因此,作为商品生产者之间不存在依附关系,不存在一方可以掠夺、无偿占有对方产品的特权,双方都是自由的和相互尊重的,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这是公平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
经济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并且处于一种公平的地位,本质上是由市场经济的经济形式——商品交换所决定的,公平不过是交换价值的理想化的表现。马克思指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7页。 )在商品交换这一经济形式中,交换价值起着决定性作用,它成为商品交换者的全面公平的现实的基础,是经济伦理上的公平这一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的依据。对此,可以从商品交换行为的起端、交换行为的内容和证明交换行为中价值相等的表现形式——货币,这样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从商品交换行为的起端来考察,经济关系的主体即商品交换者是处于同一规定中,因而是公平的
在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形态中,商品生产占统治地位,商品生产和交换行为都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客观的、历史的、由社会决定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它是衡量商品生产效率的尺度,对任何商品生产者一视同仁。价值规律作为商品生产的铁的必然规律,使商品交换者处于同一规定之中,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谁都不比谁占优势,谁也不比谁处于劣势,就这个意义上来说,交换者处于公平的地位。就市场经济为交换者提供的外部条件,政府为交换者提供的法律上的同等条件来说,交换者也处于同一规定之中,是相互平等的,也符合经济伦理中的公平原则。
(二)在商品交换行为中,就商品交换者的交换内容来说,他们处于公平的地位
商品交换者在交换商品时,他们交换的内容是交换价值,交换价值必须是相等的,这种相等不是由他们自己的意志决定,而是由生产该种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因此,交换者交换的商品不仅交换价值相等,而且又必须客观地由市场来承认它们是相等的,因此他们交换的商品必须体现一般价值的等价物。这时候,商品身上的自然差别消失了,而且随着流通不断消失,交换者都只在商品(物)上表现为交换价值的相等,因而他们的地位是相等的,从交换的内容来说完全是公平的。
即使在交换内容之外,即从处在经济形式规定之外的内容——商品的使用价值考察,这种规定之外的内容也成为商品交换者的社会公平的基础。所谓商品处在经济形式规定之外的内容,指的是被交换的商品的特性和交换者的特殊的自然需要,或者说就是被交换商品的不同的使用价值。这完全无损于交换者的个人的社会公平,相反地,商品的自然差别成为他们取得社会公平的基础。因为如果交换者的自然需要没有差别,如果被交换的商品没有不同的使用价值,那末交换者之间就不会在市场上互相交换各自的商品,正因为交换者在自然需要上和在生产上的这种差别,才会导致他们在交换以及在交换中的社会公平。可以说,正是这种自然差别成为交换者的交换行为中的社会公平。
(三)从交换行为的中介这第三种经济形式来考察,交换行为本身需要媒介作用才能完成,这个媒介就是货币,货币成为公平的物的形式,而且是异化了的形式
只有货币才能使交换价值实现,从而使交换者的社会公平得以确立。因为货币才使交换价值得以实现,并且只有在发达的货币制度下交换价值制度才能实行,货币制度实际上只能是这种公平制度的实现。就货币作为交换行为的尺度来说,它作为一般等价物是一切商品交换的共同尺度。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所有特殊的交换价值均可与之交换的一般交换价值。正因为如此,货币作为一般交换价值也就成为所有特殊使用价值的代表,有了货币也就有了一切商品。在交换行为的流通领域中,通过货币把交换者之间的一切差别扬弃了,人人都可以用自己的商品去与货币交换。同时,因为货币本身是流通的,它可能在这个人手中,也可能在那个人手上,人人都可能作为货币持有者。因此,就货币本性而言,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都是公平的。从另一方面讲,当货币持有者去购买商品的时候,这位持有者是显贵还是一般老百姓都无所谓,用多少钱买多少货,他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表现在购买的商品价格上,他们之间的一切差别都消失了。在物的形式上他们的社会地位完全是平等的,人人处于公平的地位。
货币确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关系,比起古代世界的人对人的强制关系及中世纪人对人的依附关系,无疑是伟大的历史性的进步,是人类精神文化的一次大跃进,起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巨大作用。但是,肯定中必定包含否定,适应市场经济的公平也包含着消极方面。交换者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证明自己是价值相等的人,证明市场的公平。他们作为价值相等的人只关心一般等价物即货币,对对方的其他方面是漠不关心的。现代意义的公平完全建立在等价物的关系之上,公平使人与人的这种人际关系,不再象过去那样直接表现在人自身之间的关系,而是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的异化形式。交换者作为主体、作为人,他的本质不再是他的人性、他的主体性,而是表现在对象化的物(商品)之上,并且只有表现在物上,他才可能与同样对象化在物的他人处于平等的社会地位。交换者之间只有表现在交换价值相等,他们才能发生人与人的关系,才认为是公平。因此,在这种经济关系中人与人的公平关系,实际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冷漠,每个人只关心自己的交换价值能否实现,而对其他人完全不关心。公平中包含人的孤立化、自私倾向,包含个人主义的因素。
作为经济伦理范畴的公平的上述性质在一般市场经济中是共同的,在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形态中,公平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交换行为中,雇佣工人把自己作为商品出卖,与作为资本的代表者资本家的货币发生交换。在流通领域中,劳动力的卖和买是形式上的公平,实质上是不公平的,公平观掩盖了这一事实。资本家和工人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买卖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平权地交易,他们处于一种社会平等关系之中,谁也不能强迫谁。但是,这是一种特殊的交易,资本家购买工人这一劳动力是用于投入生产,工人预先付出劳动力,在规定时间内发挥作用,生产出了商品,然后才拿到报酬。先干活,后拿钱,这已经是不公平了。最主要的资本家并没有真正地全部付给工人劳动力所创造出来的价值,资本家剥削了工人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结构是建立在剥削工人剩余价值基础之上的,没有它也就没有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工人在表面上平等的公平交易中,恰恰被掩盖了被剥削的这种不平等。因此,可以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就是不公平。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4 页。)正因为如此,公平在经济的资本主义形态中的基本特点是,为一切人提供同等的条件去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不管结果如何,不管贫富差别如何悬殊,实际上只是一部分人富起来。因此,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态中公平可以说是抽象的和形式的,只是商品交换实现的理想化的表现。
公平是一定经济状况的反映,它的内容和形式归根到底由社会经济关系、状况决定,而且解决它们的途径也只能从经济领域入手,而不能逃避到其他什么领域之中去,尤其不能逃到道德领域中去。反映经济关系的公平,只有依靠改变经济关系才能解决,而不是相反。公平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发展的结果,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交换等经济运行机制本身必然产生出公平来,因为“一切人类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等同性和同等意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6页。)一旦世界贸易大规模的展开,世界各民族陆续实行市场经济,公平也就具有了世界意义。
二、经济的社会主义形态中的公平
在经济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中,经济活动中的公平观又是如何的呢?它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体制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的发展而变化发展,并且有个认识和实践的过程。马克思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将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分工,他只考虑了在分配领域中的公平问题。按照他的观点,在社会主义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人们具有“平等的权利”,但由于它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形式上的公平实质上是不公平的,只有到了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阶段才能实行真正的公平。尽管马克思设想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生产是不正确的,但是他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经济利益的分配却提出了一个正确的观点,即这种分配只能是“不平等的权利”的体现,公平中包含着不公平这才是真正的现实的公平。列宁在十月革命后,面对着即将崩溃的经济和强大的外国军事干涉,更多考虑的是如何拯救苏维埃。因此,他提出在社会中如何分配苦难才算公平,不能让一部分人承担苦难而濒于死亡,另一部分人则可以不吃一点苦,所以实行战时共产主义的平均主义势在必行。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列宁强调对工作好的工人、干部进行物质奖励,鼓励多劳多得以示公平,因为实践的局限还无法深入研究。毛泽东在实践中,一方面考虑、试探制定国民经济收入总量中积累和消费的比例以公平地解决发展生产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实行八级工资制试图解决分配的公平问题。但是,由于列宁和毛泽东时代均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人为地行政地干预经济生活中的人们的利益分配,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倾向,甚至将平均主义与公平划等号。邓小平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从发展商品经济到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伦理范畴的公平的研究和确立才真正提到议事日程。
研究经济的社会主义形态的公平,一般说来,只能以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依据,不能抽象地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公平。公平,依然是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利益分配的杠杆,其作用主要集中在分配领域,本文也着重从这一视角考察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平也是交换价值的表现,具有上述已指出的一般特性,同时又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
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如何处理好经济利益和革命精神的关系,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是确立经济生活中公平的一个理论前提。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已经不能运用发扬拼命精神那种战争年代的方法去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而要依靠物质利益原则,要靠分配中的公平。几千年来形成的私有心理、自私观念会妨碍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对此需要通过发扬革命精神来克服;而物质利益又易诱发这些自私心理和行为,公平与自私心理的诱发之间存在矛盾,按劳分配中存在不公平因素和诱发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消极方面,这就需要很好地处理经济利益和革命精神的关系。革命精神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首先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加社会物质财富,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如果不从这个角度去思考,而只讲发扬人民的革命精神,那对人民来说是不公平的。讲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的公平,首先要从哲学层面肯定提高、发展人民的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合乎唯物主义世界观。没有这样一个认识前提,就谈不上什么经济利益分配的合理和公平,因为,忽视人民的物质利益会导致平均主义,导致普遍的贫困,实际上对多数人都是不公平的,我国实践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其次,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划清平均主义和公平的界线,进一步肃清平均主义的消极影响,使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得以真正贯彻。
解放以来,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在经济领域中的分配原则由于受到小生产者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影响,不能很好体现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几经反复,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在经济伦理上,往往把平均主义、大锅饭视为“共产主义风格”,视为道德和公平,在思想道德方面造成了极大的混乱。在经济分配领域中,不是按政分配,也不是按资格分配,而是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在理论上必须划清与平均主义的界限。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在发展商品经济和确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越来越突出,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平均主义对经济建设的危害作了一个历史性的结论:“长期以来在消费资料的分配问题上存在一种误解,似乎社会主义就是要平均,如果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劳动收入比较多,出现了较大的差别,就认为是两极分化,背离社会主义。这种平均主义思想,同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科学观点是完全不相容的。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平均主义思想是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严重障碍,平均主义的泛滥必然破坏社会生产力。”(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9页。)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尤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领域中经济利益的分配是否仅仅按为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才算公平,其他因素参与分配是否就是不公平?这个问题从马克思到毛泽东都没有考虑,在苏联和中国改革开放之前,按劳分配成为经济利益分配的唯一方式,按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分配。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允许并且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这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由之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且共同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的经济制度中主要包括: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以及外资经济和中外合资经济,等等。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引导其他多种经济的健康发展;从单一的计划经济过渡到多种经济形式的市场经济,经济所有制发生了很大变化,产生了多种新的经济形式,从而引起对它们道德评价的变化以及公平观的变化。
根据社会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变化,公平观集中表现在社会主义不仅存在按劳分配原则,也可以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并且应将两者结合起来。党的十五大的报告《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稳定。”在新的市场经济的经济结构和体制中,不仅分配方式涉及公平,而且分配结构也与之有关,这是崭新的一种框架和观点。在分配结构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仅承认而且允许发展按劳分配之外的其他分配方式,这在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上是个创新,在实践上也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结构。过去只承认按劳分配一种分配方式,否定任何其他分配方式,在经济伦理上把其他分配方式斥之为不道德、不公平,尤其是将按资分配更加视为大逆不道,视为资本主义。这种分配结构的提出也有个过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涌现,尤其是股份制这种经济形式在中国大地上重现,使这种分配结构成为必然。股份制、交易所,这是近代资本主义大工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尤其现代市场中它们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允许、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引进外资等等,分配结构必然发展变化,应该允许不同经济成份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同时,根据中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又必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分配方式上的重大变化在于提出了按生产要素分配,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方式上的一个重大突破,而且在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中,公平问题更加突出,出现了许多按劳分配中不会出现也不需要研究的问题。根据经济学的观点,生产要素主要包括资本、技术、土地房屋生产设备、信息、经营管理等等。其中资本和技术占主要地位,资本有集体的、也有个人的,有中资的也有外资或中外合资的;技术,在当前信息时代或者说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尤为重要。在分配中,应按资本多少、技术投入为创造利润起作用大小进行分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资本分配以前从来没有出现过,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也找不到任何依据,但是,它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结构,不仅有利于吸引外资,也有利于吸引个人的资金、劳动者的积蓄去投入再生产,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技术要素参加分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符合科教兴国的国策,应当让一部分科技人员先富起来,鼓励创新,鼓励将发明创造转化为生产力。诸如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包括一切有利于生产发展的要素均可参加分配,以分配促进生产力发展。这样就使经济伦理范畴的公平有了崭新的内容和形式。从宏观上说,公平就是承认和肯定按生产要素参加分配,但是并不考虑人们是否占有生产要素、占有生产要素的多少,现实必然会造成收入多少的差别,必然会形成贫富的差别,这也可以说是不公平。然而公平中包含着不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是不可避免的,这依然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因为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毕竟个人之间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相差不会太悬殊,因而收入上虽然有差别、有实际的不平等,但是不会产生贫富的过于悬殊,国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使贫富差别不致于过大。然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尤其按资本分配,这会产生一些百万、千万以致亿万以上的富翁(我们社会中也已产生,并且有扩大趋势),从而造成社会上贫富的过于悬殊,产生较大的社会问题。
最后,为了宏观上调控社会的公平,必须将社会主义发展的最终目标定为共同富裕,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公平观的一个根本特征。
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与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的公平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社会主义把公平归结为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财富丰富,社会成员都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社会成员在经济领域中必然达到了平等。所谓共同富裕是在富裕的前提下,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较大的富裕程度的差别(差别可能依然是存在的)。比起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应当说富裕程度的差别依然存在,然而人们都可以满足各自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的发展尚未达到共同富裕之前,只有承认差别、承认社会成员有先富后富的不同,让一部分先富起来,然后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因为社会主义是不可能齐头并进大家一下子都富起来,由于种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原因,只可能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大家都富起来,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规律。过去那种“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观念和做法是违背规律的,实践上只会导致共同贫穷。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可以带动和帮助落后地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承认先富后富的差别,承认富裕程度有所不同,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生活中的公平,如果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结果导致贫富两极分化,达不到共同富裕的目标,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而是不公平。实行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目的是达到共同富裕,而决不是造成贫富差别。这样既与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小生产者的公平观有本质区别,也与资本主义的公平观有了本质的不同。走社会主义道路,避免贫富两极分化,这是社会主义公平应有之义,不然就成了资本主义式的公平了。避免贫富的过分悬殊,国家需要实行调控,对高收入实行征收所得税等办法适当加以限制,以免引起收入差别过于悬殊。对于贫穷者、收入过低者则实行诸如最低生活费用等措施,保证他们不低于社会最低的生活水平。
在经济的社会主义形态中,作为经济伦理的公平观的形成的目标是经济利益上共同富裕,实现公平的途径和手段则是承认人们利益上富裕程度上的差别。这不仅在理论上是一个伟大的发展,而且在实践上大大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公平观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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