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权利的定位、实现与维护_图书馆论文

图书馆权利的定位、实现与维护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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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文献标识码]A

(一)

“图书馆权利”是一个源于美国的概念。1939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发表了《图书馆权利宣言》(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s)[1],在现代图书馆运动中第一次对图书馆应该拥有的自由权利作出了集团性确认。在亚洲,最早关注这一问题的是日本,他们称之为“图书馆自由”。1954年,在战后由美国主持的日本全面社会改革进程中,日本图书馆协会发表了《图书馆自由宣言》,形成了日本第一个成文化、集团性的图书馆权利规范。笔者在以往的研究中,使用过“图书馆自由权利”的说法,这是因为所谓“权利”,实质上就是一种自由空间、自由权利。

中国图书馆界对图书馆权利问题的关注和研究起步很晚。最早公开发表的成果大约是出现在2000年。此后,有关图书馆精神、图书馆人文关怀、公共图书馆制度、图书馆员职业伦理、知识自由与图书馆、信息公平与信息保障等方面的研究,在不同程度上逼近或涉及了图书馆权利问题。2003年开始,这一主题的研究开始升温,标志之一是《图书馆》杂志于2003年第6期策划并推出了“新世纪新视点三人谈之关于‘知识自由’的对话”[2-4]。进入2004年,推动和深化这一主题研究的举措接连出现。7月份在苏州举行的中国图书馆学会2004年学术年会上,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将“图书馆权利”确定为2005年年会的分会场之——“第3届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论坛”的主题;2004年11月在绍兴举办的中国图书馆学会第二届青年学术论坛中,“图书馆与图书馆员权利”成为大会分主题之一;《图书馆建设》杂志2004年第6期刊发新创专栏预告,宣布从2005年开始将推出新专栏——“走向权利时代”;2005年伊始,中国图书馆学会新年峰会又将“图书馆权利”作为议题之一。这些事实说明,经过近年来界内一批学者对现代图书馆观念、现代图书馆制度集中地、持续不断地研究和传播,在我国的图书馆实践活动频发由观念碰撞引出的矛盾和冲突的背景下,人们已经意识到了“图书馆权利”的界定、实现和维护对整个中国图书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

谈图书馆权利,首先要消除一种对它的望文生义的理解:图书馆权利不是图书馆追求自身利益的特权,不是图书馆相对于利用者的特殊权利,也不是图书馆制约利用者的权利。图书馆权利是什么?国外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有近10个国家发布了本国的图书馆权利宣言[5],我们看一下其中代表性的观念和规范。

美国图书馆协会1939年6月19日最初发布、1996年1月23日最新修订的《图书馆权利宣言》的要点包括:

●图书馆提供所有人关心、需要的图书及其他图书馆资料。图书馆资料不能根据作者的出身、经历或见解不同而受到排除。

●图书馆提供当今和过去反映各种观点的资料和信息。不能由于信仰和观点的不同对图书馆资料加以排斥或禁止。

●图书馆为完成提供信息、启迪思想的责任而抵制审查。

●图书馆与一切抵抗压制表现自由、思想自由的个人、团体合作。

●图书馆不能因为利用者的出身、年龄、经历、观点的不同而拒绝或限制其利用图书馆的个人权利。

●图书馆在公平的基础上向利用者提供设施、场地[6]。

日本图书馆协会1954年最初发布、1979年修订的《图书馆自由宣言》的核心内容只有4句话:

●图书馆具有收集资料的自由;

●图书馆具有提供资料的自由;

●图书馆为利用者保守秘密;

●图书馆反对一切检查。

对这4句话所包括的内容含义、权利边界,通过“附文”加以说明;对《宣言》制定的理念、实施过程中的操作要点,则通过“解说”加以阐述。因此,日本的《图书馆自由宣言》的整体,是由正文、附文和解说构成的。正文和附文相对稳定,而解说则是与时俱进的。如1979年《宣言》修订后形成的解说,在198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3年又完成了第二次修订。最新一次修订引入的新问题主要有:对有关“侵犯人权或个人隐私”资料的更为严密的界定;与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提供有关的若干问题;伴随着《儿童权利公约》在日本生效而产生的面向儿童的认知自由问题;复杂的著作权问题与图书馆的应对原则;图书馆使用与居民身份信息登记联网的IC卡或学籍号码的危险性评估等。从这些在解说修订时引入的新问题,可以看到图书馆权利内涵与边界的时代发展。

图书馆为什么需要“确认”并“实践”这些自由权利?日本《图书馆自由宣言》在“序言”中强调,因为“图书馆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为具有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认知自由权的国民提供资料和设施”。当图书馆的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日本《图书馆自由宣言》在“结语”中强调,图书馆人不能坐而论道、视而不见,需要“团结起来,捍卫自由”[7]。

从美国、日本业已形成的图书馆权利观念和规范可以看到,所谓图书馆权利,是图书馆员职业集团为完成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职责所必须拥有的自由空间和职务权利。图书馆之所以需要这样一种权利,是因为现代图书馆原本就是“社会基于知识自由的保障需要而选择的一种制度产品”[8]。选择这一制度产品的目的在于,通过它来保障公民由生存权、受教育权、思想自由权、休息权等宪法权利派生而来的知识和信息的获得权、接受权、利用权的实现。如果图书馆没有完成社会职责所必需的权利,公民的权利便无法圆满保障,若此,图书馆便失去了在社会系统中存在的必要和价值,社会便不需要动用公共资金来养育这一公共产品。所以说,图书馆权利防范和制约的,是来自社会的、团体的、组织的、个人的对图书馆履行社会职责的正当职务行为的干扰和限制;追求和保障的,是全体公民知识和信息获得权、接受权、利用权的圆满实现。正因为如此,图书馆对自身权利的集团性确认,被认为是图书馆对利用者发出的“誓约”,是图书馆对全体公民所宣示的“自觉意志”[9]。图书馆权利,从根本上说是利用者的权利。

(三)

对图书馆权利形成集团性共识并加以成文化确认.就是图书馆的权利规范。由于权利规范是基于社会职责的自觉意志,因此,它不是法律,而是自律规范,国外学者称其为“准法律”,或“行业自主性、自立性规范”[10]。看一下世界现代图书馆运动所形成的经验和做法就可以知道,自律规范由行业协会主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发达国家的图书馆协会主持制定并发布的自律规范最主要的有两个:一是图书馆权利宣言,一是图书馆员职业伦理规范。按照一般的规律,权利规范的制定先于职业伦理规范。因为图书馆员个人在职务活动中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职业操守、行为准则,是由图书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为完成社会责任必须具有的统一的观念和行为派生而来的,图书馆员的职业伦理以图书馆的权利、义务、责任为基础。“权利规范和伦理规范是二位一体、表里相应的关系”[11]。如果说法律只能设定伦理底线,那么,自律规范就应该追求较高的境界,它应该对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有一种引导作用、启迪作用。但自律规范同样不能超越社会发展水平,不能与现行有效的法律相抵触。

中国的图书馆事业发展到今天,图书馆人的观念在变化,读者的权利意识在觉醒,由此导致了缘于观念碰撞而引发的纠纷和冲突不时出现,图书馆活动的“多事之秋”来了。在这种背景下,图书馆权利的建立和实现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图书馆实践的迫切呼唤。国家图书馆陈力先生在“国图事件”的讨论中,就曾呼吁讨论一下“图书馆有无自己的权利”、“图书馆权利的边界在哪里”[12],道出了目前界内对权利问题关注的重点所在。图书馆权利的定位和实现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权利的实现以权利的科学定位为前提。在目前发展阶段的中国,规范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的图书馆权利应该如何定位,怎样实现?参照一般的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的现实考虑,笔者以为,可以首先在以下方面或事项上探讨权利共识,形成权利规范。

1、在资源的收集和采选方面,图书馆拥有依据自身的性质、功能确定采选方针并自主采购资源的权利。

采选方针只依据图书馆的性质、功能独立自主地确定而不受其他因素干扰,采选方针实现成文化、公开化,是这一权利内涵的关键之点。所谓自主采购权,实际上是在采选方针制约下的资源选择权。

资源选择权不能异化为审查排除权。也就是说,图书馆收集的资源,必须顾及能够反映当前和过去各种思想、流派的多样化的观点和主张,不能因人废书、因事废书,尤其要注意避免“从‘保护’读者的良苦用心出发,以剥夺读者认知自由的权利告终的现象发生”[13]。

资源选择权不能被用于谋取个人的、团体的利益。在目前的中国,“采购回扣”现象、“评估达标”现象、馆员个人兴趣等因素,都有可能使图书馆的资源选择权受制于利益驱动、政绩驱动、兴趣驱动,这是图书馆在行使权利时特别需要防范的。

在采选方针制约下的采购自主权的实现,需要有必要的资金保障。按照现代图书馆“谁设置,谁投入”的运营原则,图书馆的设置主体是图书馆经费投入的法定义务人。当由于经费短缺严重影响了图书馆采选方针的全面落实时,图书馆有权利对设置者加以敦促,有权利将事实真相公之于众,以求得社会的、舆论的声援。

2、在资源的提供和利用方面,图书馆具有最大限度地开放馆藏、提供利用的权利;图书馆具有根据自身的性质、功能设定主要服务对象的权利;图书馆具有制衡私权膨胀、促进知识和信息传播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权利。

所谓最大限度地开放馆藏、提供利用,是一个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图书馆资源紧缺、图书馆服务缺口甚大的提法。国外的图书馆权利规范中类似的表述是:“所有的图书馆资料,原则上都应该提供给国民自由利用。”[14]图书馆之所以要强调这一权利,主要针对的是来自社会的、团体的、组织的、个人的对图书馆资料公开范围的干涉和限制。

与最大限度地开放馆藏、提供利用相伴随,图书馆也具有对某些资料限制提供的权利。依据国际惯例并考虑中国的现实,下列资料就应该属于限制提供的范畴:

●违反现行宪法与法律的资料;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资料;

●业已成为文物的资料原件;

●侵犯人权和个人隐私的资料;

●被法律判定为淫秽出版物的资料;

●捐赠和托管的资料中,捐赠者或委托者拒绝公开的非公开出版的资料。

图书馆有对某些资料限制提供的权利,但没有超越业务规程废弃或销毁资料的权利,因为图书馆还肩负着保存文化遗产的责任。因此,图书馆有权拒绝来自任何方面的、超越业务规程的废弃或损毁任何馆藏资料的要求。

就一个国家的图书馆整体来说,它的目标是形成完整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图书馆服务系统,以求能够回答国民提出的所有文献信息需求。这个体系和系统由众多的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功能的具体图书馆所构成。为了使全社会的图书馆资源使用效益最大化,为了使图书馆服务有基本的质量保证,图书馆具有根据自身的性质、功能设定主要服务对象的权利。对图书馆来说,“设定”的主要依据只能是图书馆的性质、功能,同时要考虑在图书馆作为一种社会资源还相对紧缺的阶段,“设定”应该具有最大限度的“柔性”;对利用者来说,图书馆行使这种权利不能被理解为是对利用者的区别性、歧视性对待,因为公民拥有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原本就是相对于整个社会的图书馆资源而言的。

图书馆活动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密切。知识产权保护原本体现的就是一种价值二元取向:促进文献信息传播、促进科学文化发展和保护作者权益二者并重。二者有不同的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立法调整的目的,就是要使矛盾的双方处于和谐状态,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图书馆承担的社会职责,决定了图书馆是“无传播就无权利”理念的忠实信奉者、积极实践者[15]。图书馆活动需要尊重知识产权,但更追求知识和信息传播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图书馆以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公平、通畅、合法的社会性传播为己任。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图书馆必须拥有代表利用者的利益、发出利用者的呼声以制衡私权膨胀、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

3、在与读者的关系方面,图书馆具有为读者保守秘密的权利。

2000年笔者在《大学图书馆学报》上撰文,介绍了“为利用者保守秘密”这一现代图书馆服务的国际性观念[16]。当时,在中国图书馆界它还是一个陌生而又新鲜的话题。短短两三年之后,“保守读者秘密”已经被正式写入中国图书馆学会主持制定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2003年3月发布)中。这表明,中国图书馆界已经认同并开始实践这一观念。有学者说,这“标志着我们正在进入一个权利的时代”[17]。

从图书馆内部的职业规范说,为读者保守秘密是图书馆员的一种职业责任和义务,因此,它属于职业伦理的范畴。从图书馆和外部的关系说,为读者保守秘密就属于一种职务权利。当图书馆和读者个人以外的第三者试图通过图书馆获悉读者的个人信息、读者的读书事实和利用事实时,图书馆应该具有采取不合作态度、拒绝提供的权利。当然,有法律依据并出具法律文书的强制性获得除外。

图书馆为什么要为读者保守秘密?最主要的法理依据有二:一是现代社会的国家宪法普遍确认并实行保障公民思想自由、表现自由、认知自由的原则。为读者保守秘密,从制度上解除了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后顾之忧,可以充分保障公众自由利用图书馆、自由接受和认知权利的实现。二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可并尊重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公务活动一般实行“个人信息个人控制”的原则。图书馆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原则上不承担向第三者提供读者个人信息的义务,或者说,图书馆拥有不向第三者提供通过业务工作获得的读者个人信息的权利。实际上,“为读者保守秘密”可以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章中找到相关依据,如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18]。

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图书馆保守读者秘密的权利基本上还是一种“原则性”的权利。但是,按照国际经验,随着国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强化,随着图书馆活动的不断深入,这方面的问题会日益复杂、日益频现,图书馆拥有保守读者秘密的权利对图书馆圆满完成社会职责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四)

权利的维护程度决定着权利的生命力。权利维护的核心问题,是当权利遭到侵害时、当因为坚守权利而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有没有有效的救济措施和手段,以及实施救济的决心、力量和效果。

既然图书馆权利是一种集团性权利,那么,权利的维护就应该组织化。在这方面,行业协会承担着义不容辞的、重要的责任。比如,美国图书馆协会便设有“知识自由委员会”,该委员会有常设的秘书处,主要任务是推动和促进知识自由。美国图书馆协会还有一项专设的“读书自由基金”,专门用于对有关“读书自由”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调查[19]。日本图书馆协会设有被称为是“事业执行型委员会”的“图书馆自由委员会”(2002年8月之前称为“图书馆自由调查委员会”),主要任务是:推动《图书馆自由宣言》观念的普及;围绕侵害图书馆自由权利以及抵抗侵害的事例进行广泛的资料与信息搜集,并应当事者的要求展开调查;应会员或地方组织的要求,提供或发表调查结果[20]。中国的图书馆权利如果能够达成共识、形成规范并赋诸实施,中国图书馆学会同样应该考虑设立相应的权利维护组织。

由于图书馆权利规范说到底是自律规范,而不是法律,所以,组织化的权利维护的基础工作,是致力于观念的传播,促进观念的普及。在这方面,首先应该借助的力量,是社会的、舆论的力量。作为权利维护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根据国际经验,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当侵害权利的事件发生并演化为社会热点事件时,行业协会的专门组织有介入调查的义务,有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亮明态度、表明观点的责任。当职业集团的从业人员由于坚守权利规范而受到了来自图书馆内部或外部的不公正对待时,行业协会的专门组织有对当事人提供资料信息保障、应对方法咨询、法律和经济援助的责任。历史的经验早已证明:无救济就无法律、无规范。美国图书馆协会知识自由委员会有一份公之于社会的“维权救济指南”——《在援助图书馆的反审查斗争中ALA能够做什么》,其中说到:ALA号召所有的图书馆员身体力行坚守知识自由的原则,如果没有具体的援助措施,这种号召只能说是空洞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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