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秦汉时期的保密制度_秦汉论文

论秦汉时期的保密制度_秦汉论文

略论秦汉王朝的保密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王朝论文,秦汉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秦汉王朝建立之后,为了维护国家政权的安全和利益,实行了一套有关保守机密的制度。保密制度无疑是当时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引起研究学者的更多注意,但由于资料缺乏等原因,在以往有关秦汉政治制度史的研究论著中,尚无系统研究保密制度的专题成果。

所谓机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就秦汉专制政权而言,主要存在两种情形,即通常情况下有着明确规定的制度性保密事项和特定情况下因事临时性确定的保密事项。两种情形所涉及的事项大致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君主行踪。君主居处需要保密,如秦始皇“所居宫毋令人知”,“行所幸,有言其处者,罪死”,“自是后莫知行之所在”(注:《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君主出行需要保密,如东汉章帝“南巡狩”,下诏沿途地方不得“探知起居”,否则“二千石当坐”(注:《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君主言论需要保密,秦始皇即曾因怀疑随行人员“泄吾语”,“诏捕诸时在旁者皆杀之”(注:《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君主丑事需要保密,如西汉昭帝死后,昌邑王刘贺入京即帝位,甫进宫即胡作非为,并下令为自己的丑行保密,“诏掖庭令敢泄言要斩”(注:《汉书》卷六八《霍光传》。)。君主死亡需要保密,出于政治需要,秦始皇、汉安帝等死后,都经历了一段“秘不发丧”的时间。秦始皇死于出巡途中,随行的丞相李斯等人直至返回都城咸阳后才公布其死讯。汉安帝于“丁卯”日死于出巡途中,随行大臣“秘不敢宣,所在上食问起居如故”,直至还宫后方于“辛未”日乃发丧。(注:《后汉书》卷五《安帝纪》。)

二是宫省事务。除了与君主自身直接相关的各种信息之外,有关宫省的其他事项也在需要保密之列。当时制度,宫内有省,省在宫中,入宫有限制,省中戒备更严。由于禁省系君主日常居住的区域,省内情况更需保密。“漏泄省中语”即是当时的一种极重的罪名。省官与宫官有着明显的区分,一些禁省事项往往只能由省官知悉。例如,秦汉设在省内例由宦官主领的机构,虽然名义上隶属朝廷诸卿之一的少府,但是仅仅“以文属焉”,实则具有相当的独立性。省内小吏知道的事项,省外长官却不一定有权知悉。三国曹魏政权前期,曾发生过一起这样的事件。少府杨阜“欲省宫人诸不见幸者,乃召御府吏问后宫人数。吏守旧令,对曰‘禁密,不得宣露。’阜怒,杖吏一百,数之曰:‘国家不与九卿为密,反与小吏为密乎?’”(注:《三国志》卷二五《魏书·杨阜传》。)这里所谓吏守的“旧令”,当是指汉以来禁省诸署只是“文属”少府、少府或无权知悉“后宫人数”的传统规定。需要保密的禁省事项,涉及范围似颇宽泛。汉成帝时可以出入禁省的天子近臣孔光,“沐日归休,兄弟妻子燕语,终不及朝省政事”,甚至当问及“温室省中树皆何木”时,其也只是“嘿不应,更答以它语”(注:《汉书》卷八一《孔光传》。)。当时宫省保密事项之繁杂琐细,从其高度谨慎的态度中可以约略窥知一二。

三是军事行动。军事行动需要隐蔽性、突然性、有效性,因而有关军事行动的情报就更需保密。在战争期间的军事行动中,有关各方对于保守军事机密无不高度重视。楚汉相争初期,刘邦无奈退据汉中,“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这是在攻击方向方面的掩饰与保密。曹操率兵马二十余万伐吴,号称“今治水军八十万众,方与将军会猎于吴”(注:《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孙权传》裴松之注引《江表传》。),这是在军事实力方面的恫吓与保密。官渡之战前期,曹军面临“外无救援而粮谷已尽”的窘境,但在诚心归降的原敌方谋士许攸面前,曹操依然先后改口答以“尚可支一岁”、“可支半岁”、“其实可一月”(注:《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裴松之注引《曹瞒传》。)的谎言,极力掩盖粮谷已尽的真相,这是在军事物资方面的虚诈与保密。秦统一六国的战争中,秦军伐赵,先以他人为主将,诱使赵军麻痹轻敌,然后中途换马,“阴使”多谋善战且赵军畏惧的武安君白起为上将军,同时严令“军中有敢泄武安君将者斩”(注:《史记》卷七三《白起列传》。),结果秦军取得了长平之战的大胜,这是在率军主帅方面的欺骗与保密。

四是重要政务。重要政务需要保密的事项当然是多方面的。例如,在官吏任用过程中,即有不少需要保密的内容。泄露这方面的秘密,将会受到严厉惩处。西汉贾捐之曾对人炫耀自己在举荐官吏方面的能量:“捐之前言平恩侯可为将军,期思侯并可为诸曹,皆如言;又荐谒者满宣,立为冀州刺史。”同时,贾捐之还与他人密谋,互相荐举,企图获取高位。事发之后,贾捐之以“怀诈伪、以上语相风、更相荐誉、欲得大位、漏泄省中语、罔上不道”(注:《汉书》卷六四下《贾捐之传》。)的罪名被弃市处死。东汉时,有人对“选举皆归三司”表示不满,建言“尚书职在机衡,宫禁严密,私曲之间,羌不得通,偏党之恩,或无所用。选举之任,不如还在机密。”(注:《后汉书》卷三○下《郎顗传》。)意即认为由尚书专掌选举有利于在官吏任用过程中保守秘密,从而减少营私循情的机会。再如,有关经济事项的决策,也存在着需要保密的问题。汉武帝在位时,曾发生过这样的事件:朝臣“欲为请秦”,贾人“辄先知之,居物致富”,并与朝臣分利。汉武帝大为恼火:“吾所为,贾人辄知,益居其物,是类有以吾谋告之者。”(注:《汉书》卷五九《张汤传》。)泄密的嫌疑对象最终被迫自杀。又如,一些重大事件的真相,出于政治考量亦需要加以掩盖和保密。汉成帝末年,丞相翟方进受天子“赐册”,被迫自杀。由于迫令丞相自杀的实际原因和过程有种种不光彩之处,汉成帝便下令掩盖翟方进被迫自杀的真相,为之保密,并提高了其丧事规格。这种“罪不至死而诛之”、死后却又“隐其诛而厚其葬”的作法,受到了后世史家的讥讽。(注:《资治通鉴》卷三三《汉纪二十五》。)翟方进的死因当时成为朝廷的秘密,时人“闻方进卒病死”(注:《汉书》卷六○《杜周传》。)。

五是公文秘籍。当时政务信息传递的最主要的方式毫无疑问是书面形式的公文。因此,秦汉王朝十分重视对公文秘籍的控制与保密。最高统治者往往把一些重要的公文秘籍视为禁脔,甚至连诸侯王也不容染指。汉成帝在位时,东平思王刘宇来朝,“上疏求诸子及《太史公书》”。成帝与权臣王凤商议此事,王凤坚决反对,其理由是:“诸子书或反经术、非圣人,或明鬼神、信物怪;《太史公书》有战国从横权诘之谋,汉兴之初谋臣奇策,天官灾异,地形阸塞;皆不宜在诸侯王,不可予。”(注:《汉书》卷八○《东平思王刘宇传》。)从上述记载可以看出,列入需要加以控制和保密的公文秘籍,范围相当宽泛。中央政府掌管公文秘籍的官员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允许其擅自出借、传写所谓“秘书”。汉宣帝地节年间,领尚书事的贵戚权臣霍山即以“坐写秘书”(注:《汉书》卷六八《霍光传》。)的罪名被追究责任,最终被迫自杀。当时的太常苏昌亦受牵连,“坐籍霍山书,泄秘书,免”(注:《汉书》卷一九下《百官公卿表下》。)。除了中央政权的核心公文秘籍之外,地方官府的公文同样需要保密。居延汉简中有“坐外吏窥府书,甚无状”(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简145·8,中华书局1980年版。)的文字记载,可知观阅“府书”显然有一定限制,非与本部门有关的外任官吏不得随意窥阅,违犯规定即可获罪。

针对上述需要保密的事项,秦汉王朝究竟采取了哪些保密措施呢?通过整理分析有关资料,我们可以从明确保密要求、控制知情范围、严格防范规定、查处泄密事件等四个环节上约略窥知秦汉保密制度的概况。

第一,关于明确保密要求。

秦汉王朝的统治集团为了维护自身政权的安全与利益,十分重视保密工作。汉明帝曾下诏云:“机事不密则害成,可不慎欤!”(注:《太平御览》卷二一二《职官部十》引《汉官仪》。)诏文虽短,却体现了最高统治者高度强调保密重要性的一种姿态。当时的政治理论家也有“事以密成、语以泄败”之类的言论,认为如果不重视保守机密,即使是无意中的失言泄密,也会给自身造成伤害,“未必其身泄之也,而语及所匿之事,如此者身危”(注:《韩非子·说难》。)。

对于官吏的从政素质,有着明确的保密方面的要求。在作为从政规范的《为吏之道》中,就包含着“谨之谨之,谋不可遗;慎之慎之,言不可追”(注:《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的严肃告诫。针对中央政府掌管机密事务的尚书一职,当时还制定了一些更具体的职务保密要求。特别是在公文秘籍的保密方面,要求更为详细,防范措施更为严密(详后)。

除了一般性保密要求之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往往还会再次强调或提出特定的具体保密要求。例如,汉宣帝制诏山阳郡太守张敞,要求其加强对被废黜的刘贺的监管督查,“其谨备盗贼,察往来过客,毋下所赐书”。其中所谓“毋下所赐书”,就是针对具体情况而提出的一种特定的具体保密要求,其意在于“密令警察,不欲宣露”(注:《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及颜师古注。)。又如,居延汉简《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主要内容为通辑逃犯而向全国发布的文件。该公文最后要求:“重事当奏闻,必谨密之,毋留,如律令。”(注:初仕宾:《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考述》,《考古》1980年第2期。)这也是根据具体案情而要求重要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并强调了奏闻处置过程必须“谨密”。

第二,关于控制知情范围。

保密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保密。知情范围越小,泄密的机会和可能性也就相对越小。秦汉当政者深谙此道,对于一些需要高度保密的重要事项,往往采取种种切实措施,严格控制知情范围。在秦始皇死后“秘不发丧”期间,除丞相李斯之外,“独子胡亥、赵高及所幸宦者五六人知上死”(注:《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由于保密措施严密、知情范围控制严格,其真相在公布前终未泄露。汉成帝在位时,“刚直敢言”的京兆尹王章“奏封事”抨击权臣王凤,此事正中成帝下怀,故屡屡召见王章密谈。“每召见,上辄辟左右”。尽管采取了这样的隔绝措施,但不慎中却给王凤的一个亲信留下了“独侧听”的可趁之机。消息泄露之后,无能而又无奈的成帝在王凤的要挟下,将王章处死“狱中”(注:《汉书》卷九八《元后传》。)。“辟左右”,就是为了控制知情范围。“独侧听”,则是因控制措施不严而造成密议外泄。

当时在举行一些重要的会谈密议时,为了避免因“隔墙有耳”而造成知情范围的扩散,常常会在会议场所的选择与安排上颇费心机。西汉权臣霍光决定废黜昏君刘贺,在议定和宣布此项决定的两次会议过程中,即采取了有效的会场戒备与保密措施。先是在刘贺不知悉的情况下,“召丞相、御史、将军、列侯、中二千石、大夫、博士会议未央宫”,会场封闭,人人表态,在“今日之议不得旋踵”的威慑下,当场决定了废君事项。随即,皇太后亲临未央承明殿,认可并宣布此事。会场所采取的戒备与保密措施包括:“诏诸禁门毋内昌邑群臣”,“中黄门宦者各持门扇,王入,门闭”,“令故昭帝侍中中臣侍守王”,“敕左右谨宿卫”,“侍御数百人皆持兵”,“期门武士陛戟,陈列殿下”,“群臣以次上殿,召昌邑王伏前听诏”。上述《汉书·霍光传》中的描述,绘声绘影地反映了当时会场的情景与气氛。

有关公文的知情范围,根据不同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有些公文需要公布周知,文后常有“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遍悬亭显处”、“令吏民皆知之”一类的明确要求。有些公文则有特定的收阅对象,文前一般明确标注“皇帝问淮阳王”,“制诏御史”,“制诏后将军”,“制诏山阳太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等等。此类公文的知阅范围显然是有一定限制的,文中还常常就其是否“下移”及传达范围特意另作说明。至于事出非常的君主“密诏”,其保密性更强,知情范围更是有着严格的限定。

第三,关于严格防范规定。

保守机密,重在预先防范。有关防范泄露机密的规定和措施,构成了秦汉保密制度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在公文的管理方面,秦汉王朝实行了一整套系统化、规范化的保密防范规定。关于秦汉公文制度,不少专家学者已有相当深入的研究,且亦超出了本文的论述范围,此处仅从保密防范措施的角度探讨当时公文制度中的相关内容。

公文分类的规范化与细密化。秦汉王朝建立之后,开始了公文规范化的过程。“制诏,三代无文,秦始有之。”(注:《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张守节《正义》。)天子之命为“制”,天子之令为“诏”。据东汉蔡邕《独断》,汉代皇帝的命令根据对象、内容、用途、颁行方法等不同而有策书、制书、诏书、戒书等不同名称。散见于各类史料中的秦汉其他公文种类名称,还有府书、檄书、应书、牒书、爰书、举书、遣书、报书、病书、别书、莫书、次书、赦书,等等。公文的分类日趋细密,且各类公文均有各自的命名(即分类)规范。公文分类的规范化与细密化,一方面可以明确区分公文的发文机关和大致性质,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便于区分公文的重要与否、紧急与否、秘密与否,有利于加强对重要公文的保密防范。

公文起草过程中的保密要求。大臣起草的公文章奏,不仅其正式文本及其内容不得随意传播泄露,撰写过程所形成的草稿亦需及时销毁,以免流传于外造成泄密。按照此项要求认真遵行的汉代官员大有人在。有的“时有所言辄削稿”(注:《汉书》卷八一《孔光传》。);有的“时有表荐,辄自手书,人莫得知”(注:《太平御览》卷四三○引《东观汉记》记陈宠事。);有的“时上封事,辄削去草”(注:《太平御览》卷四三○引《东观汉记》记张纯事。);有的上表陈谏,“皆手书毁草,不宣于外”(注:《后汉书》卷六一《皇甫嵩列传》。)。相反的实例也不难见到。西汉末年的大司空师丹,起草章奏时假手他人,“使吏书奏,吏私写其章”,造成了“上封事行道人遍持其书”的状况,廷尉劾以“大不敬”罪,虽赦勿治,终被罢免。(注:《汉书》卷八六《师丹传》。)

公文形成后的密封要求。为了防止传递过程中发生私拆窃阅的行为,公文形成后须加以密封。东汉刘熙在解释当时与公文书契有关的一些文字的字义时,列举了:“检,禁也,禁闭诸物使不得开露也”;“玺,徙也,封物使可转徙而不可发也”;“印,信也,所以封物为信验也”(注:《释名·释书契》。)。此均与意在防范私自拆启的公文密封制度有关。蔡邕《独断》云:“凡制书,有印,使符,下远近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唯赦令、赎令,召三公诣朝堂受制书,司徒印封。露布下州郡。”大致讲了几级公文密封用印的情况。当时的公文密封之制,或在文牍之上覆以检,以绳束扎,而后封泥抑印。“检之为制,有穹窿,其背作正方形,如覆斗,而深刻其中以通绳且容封泥者,汉时谓之斗检封。”(注:王国维:《简牍检署考》,《王国维遗书》,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影印本。)或是将公文简册盛入囊中而后施检。东汉人王充曾指出:做了“文吏”的“儒生”,由于不熟悉政务,处理公文往往不符合规矩,“封蒙约缚,简绳检署,事不如法”(注:《论衡·程材篇》。)。所谓“封蒙约缚、简绳检署”,即是对当时公文密封所需的用具、方式及程序的概括说明。“事不如法”,则表明公文的密封已有了“法”即规范化的标准和要求,封固、捆扎、施检、题署、用印等各个环节均须符合规定,否则即是“不如法”。

急件与密件的明显标识。公文封固后,凡属急件或密件者,还需有明显的标识,以凸显其与一般公文的区别。云梦秦简中所谓“书署急者”,即是指标明急件的公文。《汉官仪》云:凡章表“其言密事得皂囊”。此则表明密件具有外在直观的明显标识。《汉书·丙吉传》中有一段这样的记载:某出身于边郡因而“习知边塞发奔命警备事”的驭吏,在长安街头“适见驿骑持赤白囊”,于是立即知晓此为“边郡发奔命书驰来至”。可见所谓“赤白囊”,当是盛放边郡紧要军务公文的标识。有关急件与密件的标识规定,其目的显然在于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保证紧要公务不致延误、保密事项不致泄露。

公文管理机构方面的保密防控措施。秦汉中央政府的有关公文事务,是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的。近年来,西安市北郊相家巷出土了数以千计的秦封泥。如此大量的封泥集中出土于一处,可见当时公文的拆封工作是在固定的地点集中进行的。公文事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当然是保密防控的重要措施之一。据有关文献资料,秦汉王朝吏民章奏的启阅送呈、君主诏令的制作下发、公文的归档管理,一般由尚书负责。尚书机构的所在地,宫禁严密,戒备森严,有利于公文的安全与保密。对于任职尚书的官员,有着明确的保密方面的素质要求。“国家旧法,选尚书郎,取年未五十者,使文笔真草,有才能谨慎。”(注:《太平御览》卷二一五《职官部十三》引《魏武集·选举令》。)“谨慎”,是为当时尚书的重要任职素质条件之一。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加强对公文的控制,君主还会对公文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一些调整。地节年间,汉宣帝与专权的霍氏家族生隙。时领尚书事的霍山利用职权,将那些抨击霍氏的吏民章奏隐匿“不奏”。汉宣帝遂下令:“吏民得奏封事,不关尚书”,对于吏民所奏封事,“辄使中书令出取之,不关尚书”(注:《汉书》卷六八《霍光传》。)。王莽当政时,“自见前专权以得汉政,故务自揽众事”,“吏民上封事书,宦官左右开发,尚书不得知”(注:《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上述两个事例,均是由于对尚书不信任,作为一种保密防控措施,临时对尚书的公文处置权进了调整。

第四,关于查处泄密事件。

除了上文所列举的各类防范措施之外,秦汉保密制度的内容还包括有关查处失密事件、追究泄密责任的种种规定。

一旦发现发生了重大失密事件,往往会立即展开追查行动。在责任追查不清的情形下,凡与事件有牵连的嫌疑对象则难免遭受池鱼之殃。前文已提及的两个事例,均属于这种情况。秦始皇发现有人“泄吾语”,追查未果,便将言谈该“语”之时的在旁人员尽数杀戮。汉武帝发现朝臣与奸商相勾结、泄露经济情报而共同致富分利的事件,怀疑泄密者为御史大夫张汤,终使其在查究过程中被迫自杀。张汤死后,“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它赢”(注:《汉书》卷五九《张汤传》。)。可知也是一个冤死鬼。

泄露秘密的事实如若成立,责任者则必受严惩。官吏出于各种意图泄露宫省的内情机密,是为“漏泄省中语”。担此罪名者,处刑极为严厉,多至腰斩、弃市等极刑。“大臣奏事不宜漏泄”(注:《汉书》卷八六《师丹传》。),有意散布传播本人章奏内容的大臣也将获罪。不仅故意泄密者会受严惩,过失泄密者同样须受查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记载:丢失公文,“已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意即:丢失公文,已受论处,其后即使自己找到了所丢失的公文,但所论之罪仍不应免除。追究失密责任的态度,显然是十分严厉的。

不该泄漏而泄漏秘密者,是为犯罪。不该知情而探知秘密者,也是犯罪。东汉杨伦敢于直谏忠言,上书进奏时因语涉敏感话题而被追究罪责。“尚书奏伦探知密事,激以求直。坐不敬,结鬼薪。”(注:《后汉书》卷七九上《儒林杨伦传》。)丹阳太守韩演,“坐从兄季朝为南阳太守刺探尚书,演法车征”(注:《风俗通义·穷通》。)。上述事例表明当时已有非常明确的关于禁止“探知密事”、“刺探尚书”一类的律令条文。

查处泄密事件,除了追究泄密者本人的责任之外,还常常攀染牵连其他一些相关当事人甚或无辜的亲属。霍山“坐写秘书”被追究罪责,为其借“秘书”者亦因此而被罢免官职。从兄韩季朝“刺探尚书”,竟然连远在外郡为官的从弟韩演也会受到株连。汉安帝元初年间,司空袁敞“坐子与尚书郎张俊交通,漏泄省中语,策免”,“廉劲不阿权贵”的袁敞“遂自杀”(注:《后汉书》卷四五《袁敞传》。)。在此事件中,“漏泄省中语”者本是尚书郎张俊,可是竟连其漏泄对象的父亲也一并受到了牵连。

秦汉时期所建立的保密制度,对其后历代专制王朝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实际上,它也体现了整个中国古代专制王朝保密制度的一些共同特征。因此,有必要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秦汉保密制度作出更进一步的探讨。

秦汉保密制度,是适应当时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需要而产生的。秦汉保密制度的建立,深刻反映了在大一统封建帝国初建的时代背景下、统治者为保证专制政权的安全有效运转而必然作出的政治考量,是专制君主对一切人均不予信任的“独夫”政治心态的必然产物,是同确保权力的高度集中、强化和神化君权、实行“愚民”和“驭吏”的政治需要分不开的。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秦汉保密制度带有与生俱来的浓烈专制色彩。首先,保密制度的目的性非常明确。保密,就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国家政权的安全和利益,尤其是维护专制君主的人身安全、政治权威和其他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其次,保密事项的重点十分突出。同保密制度的目的性相适应,保密的重点也是围绕专制君主而展开的。举凡君主的居处、出行、言论、举止、死亡、丧葬等种种信息,通通列入了需要加以保密的事项范围。哪怕是君主的琐屑小事,也会如同国家大政一般,成为当时保密的重点。再次,保密事项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往往带有相当的随意性。何为秘密?对何人保密?如何保密?随事随时会有很大变化,一切唯君主或当政者当时的意愿而定,并随其意愿的变化而变化。又次,对泄密事件的追究与处罚,标准不一,因人而异。例如同是“漏泄省中语”,追究罪名与处罚结果会有很大差别。据《汉书》中有关此类官员命运的记载,有的“巧佞无义,漏泄不忠,国之贼也,免归故郡”(注:《汉书》卷八一《孔光传》。);有的“漏泄省中语,罔上不道”,或“竟坐弃市”,或“减死罪一等,髠钳为城旦”(注:《汉书》卷六四下《贾捐之传》。);有的“泄省中语”,坐禁止而入莫府司马中,因而“下吏,自杀”(注:《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有的“坐窥道诸侯王以邪意,漏泄省中语”,“诽谤政治,狡猾不道”,或腰斩,或“弃市,妻子徙边”(注:《汉书》卷九《元帝纪》及卷八○《淮阳宪王传》。)。结局之所以如此不同,一方面是由于根据泄密者的身份以及泄密的内容、场合、对象、范围、危害等方面的不同而形成的处罚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无疑具有着合理的法制因素。但在另一方面,同事不同罪、同罪不同罚的原因则在更大程度上是由于政治斗争的实力对比和当政者一时的好恶意愿。秦汉保密制度所体现出的上述专制性质,应当说在其后的整个中国封建时代都是一脉相承的。

秦汉王朝所实行的保密制度,在规范官吏的政治行为、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当时的政治运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也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借鉴。就技术层面而言,秦汉保密制度中确实包含着不少值得后世王朝总结和吸纳之处。

例如,秦汉王朝十分重视保密法规建设,通过建章立制,开创性地推进了古代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仅从前文的论述中即可看出当时已经出现了大量的与保密有关的成文条款或例行常规。诸如“行书律”一类与保密制度密切相关的专项法律已经产生。关于公文管理方面的法规要求,日趋规范、细密、具体,已达到了相当成熟的程度。其他如有关官吏保密素质要求的法规、有关涉密人员特殊保密职务要求的法规、有关吏民密封奏事的法规、有关追究泄密责任的法规、等等,均已在秦汉现实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作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一些保密法规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汉代帝王曾多次下诏,要求吏民以密封的形式上书言事。密件的标识、传递、拆阅及办理,均有具体的法规要求。此种制度,可以防止内情扩散,减少上书人的顾虑,有利于扩大言路。汉代一位官员应君主的“密特稽问”,上书抨击当政的权要。为避免遭到报复,奏表以密件的形式“以皂囊封上”。尽管如此,该官员仍不放心,特意在表文中请求君主为己保密:“臣以愚赣,感激亡身,敢触忌讳,手书具对。夫君臣不密,上有漏言之戒,下有失身之祸。愿寝臣表,无使尽忠之吏,受怨奸仇”(注:《后汉书》卷六○下《蔡邕传》。)。从这番言论中即可体味出密封奏事的积极作用。

再如,秦汉王朝的保密制度具有规范指向明确、防范重点突出的特点,这也是当时政治现实的一种必然反映。一般说来,只有有条件接触机密事项的人员,才属于保密制度的约束范围;只有那些有权掌握中央核心机密的官员,才真正属于当时保密制度的主要规范对象。所谓“漏泄省中语”的罪名,当然也是专门针对那些能够了解“省中事”、知悉“省中语”的官员而特意制定的。韩非子曾高度强调了专制君主必须防臣、“备内”,防备的重点就是“同床”的夫人孺子、“在旁”的左右近臣以及自己的“父兄”之辈。(注:《韩非子·八奸》。)秦汉保密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控制政治信息的分布,来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政治关系。此种功能,亦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保密制度所继承。另外,还值得提出的是,对于保密制度的规范对象,秦汉王朝不仅强化了保密法规的强制规范作用,同时也十分注意运用从政道德的导引和约束力量。两汉期间,出现了一批能够自我约束、自觉保密的良臣循吏。有的“职典枢机,以谨慎周密自著”;有的“兄弟妻子燕语,终不及朝廷政事”;有的“居位数十年,与宾客语,不及国家,其重慎如此”(注:均引自《太平御览》卷四三○《人事部七十一》。)。这对后世封建政治道德的丰富与发展亦不无影响。

又如,除了将保守机密作为一般意义上的“为吏之道”、提出了一些需共同遵守的保密规范要求之外,秦汉王朝还专门针对涉密官员而制定了一套特殊的职务保密要求。以尚书为例,尚书时称“典机密”之官,故而对其有着更加具体、更加严格的职务保密要求。在选用任职尚书的官员时,要求具有谨慎保密的基本素质。任职尚书之后,则需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续汉书·百官志》注引《献帝起居注》云:“诛黄门后,侍中、侍郎出入禁闱,机事颇露,由是王允乃奏比尚书,不得出入,不通宾客,自此始也。”从上文可以看出,在通常情况下,存在着专门针对尚书而作出的“不得出入、不通宾客”之类的约束规定。另据其他一些有关史料证明,此类规定不仅确实存在,而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执行。略举数例:西汉后期的权臣孔光,久居大位,门下弟子甚多,但其“自为尚书,止不教授”(注:《汉书》卷八一《孔光传》。);东汉陈宠担任尚书后,“自在枢机,谢遣门人,不复教授,绝知友之路”(注:《太平御览》卷三○《人事部七十一》引《东观汉记》。)。可见当时对于尚书的交往有着诸多的限制,而不少任职尚书的官员也能够自觉遵守这些规定。之所以专门针对尚书而作出种种规定,就是因为尚书执掌着机密政务。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秦汉保密制度也存在着种种弊端,主要是:旨在维护国家政权的安全和利益的保密制度往往“变味”,成为专制君主驾驭臣民的权术手段,成为官僚政客之间相互攻讦的凭藉口实;将一些不必要保密的内容过度封锁,阻碍了政治信息的正常交流,妨害了政治文化的正常传播,也影响了封建国家政权治政效能的正常发挥。这些弊端,都是同秦汉保密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封建专制性质分不开的。

收稿日期:20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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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汉时期的保密制度_秦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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