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制的理论与实践_农民论文

农村合作制的理论与实践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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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要求建立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经营方式与组织形式。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步伐,使之办成真正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并积极发展各种新型合作组织,特别是专业合作组织,这是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一环。

一、合作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原则

1.合作事业是世界性的共同事业

从1844年在英国成功地建立起第一个消费合作社——罗虚代尔的公平先锋社算起,一个半世纪以来,合作经济不论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还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都在生机勃勃地发展着,并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经济力量。英国以消费合作社的历史悠久而闻名;法国以农业合作社著称;丹麦素有“合作王国”之美称,它和荷兰、比利时在农产品加工和运销方面的合作社享有盛誉;德国流行农业和信贷合作社;美国的储蓄银行和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都是举世瞩目的……。全世界合作经济的共同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有70多个国家的合作社组织加入。世界合作事业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可供学习、借鉴的经验。

2.什么是合作经济

研究合作经济,首先需要对什么是合作经济,它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特征有哪些,它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区别在哪里,作出理论界定。

合作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有两个基本含义:其一,它是一种经济活动的组织方式,是劳动群众(农民、工人、手工业者、市民等)为改善生活或生产条件,谋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的经济组织,这就是合作社。根据合作社不同的经济活动内容,可以分为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运输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具体合作组织。其二,它表现为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突出的表现为它是劳动的联合,不是资本的联合。生产资料、资金等生产要素通过合作占有,为联合劳动提供物质前提;在合作社内各成员是平等的,实行民主管理;利益原则是损益公平分摊,如有收益按劳动和交易量分配,这就是合作经济关系。

合作社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变化,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合作社是在资本积累、大鱼吃小鱼、尔虞我诈、阶级分化的社会环境中,劳动者自发组织起来,进行自助、自卫的武器,以此对付中间商、高利贷者、产业资本家的剥削,并适应生产社会化、市场化的需要。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合作社是引导小农及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经济形式。它既体现了公有制和共同富裕的要求,又适应了生产社会化发展的需要,是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目标的统一。

3.合作社原则

在合作经济产生和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能够表现和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合作社原则。这是合作经济成功发展的条件,也是与其他经济形式相区别的标志。

最早的合作社原则是由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确立的。主要内容有:自愿参加;每个社员的入股金额有一定限度,股金不能转让;不论股金多少,每人只有一票表决权;股金只能获得利息,不能分取红利;股金利息不能超过市面通行利率;合作社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比例进行分配;在合作社盈余中提取一定数额作为社员教育费用。在这些原则指导下,合作社获得了成功,久盛不衰,因而被全世界合作事业的推行者所瞩目,长期以来作为办好合作社的指导原则。

根据合作事业社会实践的发展,国际合作社联盟1966年第23届大会通过的“合作社原则”,参照“罗虚代尔”的原则重新作了规定,共六条:

第一,参加合作社组织的成员应本着自愿的原则,所有的人都不受人为的限制或任何社会、政治、种族及宗教信仰的歧视,享受应有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二,合作社组织必须是具有民主性的组织,其工作应由社员选出的或指定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社员负责。基层合作社社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每一成员一票)并能参与对合作社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其他非基层合作社中,应在民主的基础上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如果对股份资金支付利息,利率应严格加以限制。

第四,一个合作社的经济成果属于该社全体成员所共有。对于经济成果的分配,避免一个成员占取其他成员的利益,可根据社员的决定按下列方式进行成果分配:(1 )一部分资金用于发展合作社业务活动;(2)一部分资金用于公共服务事业;(3)一部分资金按其社员在该社交易的比例大小进行分配。

第五,所有合作社都应对其社员、领导人、职工和一般群众进行合作社经济和民主原则以及技术知识的教育。

第六,为了更好地为社员和集体利益服务,所有合作社组织都应千方百计地同地区、国家及国际合作社进行积极的合作,以保证国际合作社成员组织的行动一致。

1988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又进一步讨论了在新形势下合作社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价值。主要包括:民主的价值,自助的价值,互助的价值,不追求利润的价值,自愿的价值,普遍的价值,教育的价值,为社员谋利益的价值,等等。

这些原则和价值,充分体现了合作社是一种不同于资本家企业的劳动群众的组织形式。因此,合作制是对资本的一种否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应该怎样确定合作社原则?

过去长期以来,把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共同劳动、按工分配作为农业生产合作的基本特征,不能越雷池一步。改革初期关于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争论,实际上就是围绕这些方面展开的。社会实践证明,为了适应合作运动当前和将来创造性地发展,对合作经济基本特征在理论上作出的解释和规定,应该是广义和灵活的。简单化的、狭义的理解和规定,会成为束缚实践的绳索。合作经济又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形式,需要明确其质的规定性。就是说,如果丢掉了那些特征,就不能看作是合作经济了,或者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了。

中共中央1983年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概括为五个方面,即:遵守劳动者之间自愿互利原则;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只要具备了这些特点,不管它的内容、形式、规模、程度等如何多样,都属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的合作经济。现在,有的借鉴外国的经验,概括出了六个原则:(1 )经济组织原则。合作社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应依法登记,照章纳税,承担独立的经济和民事责任。(2)自愿原则。 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3)为社员服务的原则。 合作社内部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而以为社员搞好服务为宗旨。(4)民主管理原则。 合作社所有社员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社员无论股金多少,都实行一人一票制。(5)以实物量为主的分配原则。合作社盈余分配, 除留一部分公积金以外,主要按社员购买合作社的商品和向合作社交售产品的实物量进行利润返还。(6)培训原则。 合作社要经常对社员进行各种知识培训和科技交流,不断提高社员素质。这样规定是否更科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股份合作制的特点

1.什么是股份合作制经济?

现在,人们的理解很不一致。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表述是:

“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人。……股份合作制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现阶段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走向共同富裕的一条重要途径。”这是到目前为止,对股份合作制性质和特点最权威的表述。

2.股份合作制的特点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生产社会化导致了两种经济组织形式的产生与发展:一种是业主制企业转化为股份公司,一种是劳动者的个体经济发展成为合作经济。这两种组织形式,有一些相同或相似点,但二者是有原则区别的。现在的股份合作制,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是中国改革中的新生产物。在外国没有,起码没有这个名称。但有“合作工厂”、“职工股份制”,有些相似。

为了把握股份合作制的特点,需要把合作制、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加以比较。

——在性质上,合作制是劳动的联合,股份制是资本的联合,股份合作制既是劳动联合,又有资本联合;

——在分配上,合作制是按劳分配或按交易量分配,股份制是按资分配,股份合作制是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的股金分红。

——在决策权上,合作制是“一人一票”制;股份制是“一股一票”制,股份合作制原则上是“一人一票制”,但又有所变通(如在周村区股份合作制试验中,在股权不均等,有较大持股者的情况下,采取了股东大会上实行一股一票制,在董事会内实行一人一票制)。

——在股权设置上,合作制股权比较平均,没有大的持股者,是一种直接结合;股份制一般都有大持股者,控制着决策权,入股者与企业经营是分离的;股份合作制一般职工人人持股,入股者与经营者合一,但持股数没有严格限制,有些企业还有较大的控股者。

——合作制是入社退社自由,退社时股金可以抽走,但股权不能转让;股份制股金不能抽走,但可以转让;股份合作制原则上不能抽走股份,转让上可以变通(例如,周村区的股份合作制试验中,创办了股权转让中心和证券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柜台转让交易试验)。

——合作社股金只能分息,原则上不能分红,或分红受严格限制;股份制以股金分红为目的,没有限制;股份合作制股金可以分红,但受一定限制(如在周村区的股份合作制试验中,规定分红不能超过股本金的20%,即一般略高于银行利率,大部分盈利作为公共积累或风险基金)。

——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对社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股份制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不以职工的利益为出发点,包括可以对职工的辞退等;股份合作制是以企业职工利益为纽带的企业经营,就业和共同富裕是重要的出发点,同时在经营中又追求利润目标。

三、为什么要发展新型合作经济

讲发展新型合作经济,是为了区别于50年代合作化、集体化时期搞的合作经济模式。我们不是再回到改革前的老路上去,而是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世界各国发展合作事业的经验,有继承,有改革,有创新,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合作经济道路。

——50年代农业生产领域的合作化、集体化,是以限制、取消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和家庭经营为前提的,把家庭所有、家庭经营看作是与合作化、集体化对立的、不相融的关系。农村改革,首先从这方而突破,建立起了家庭承包、双层经营体制。现在发展合作经济,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合作事业,是家庭经营的存在呼唤合作。家庭经营与合作组织是共存的关系。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区别。

——50年代的合作化、集体化,首要的目标是改造小农,消灭个体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因此,一讲合作就合并生产资料,离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搞所有制的升级、过渡,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和纯而又纯的按劳分配,认为越大越公越好。实际上越大越公对生产力发展越不利。现在发展合作经济,首要的目标是探索与社会化大生产、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协调好各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发展生产力是主要出发点,不是以变更生产关系为主要出发点。当然,在生产要素的组合中,也同时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使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50年代的合作化、集体化,在农业生产领域搞“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使之服务于计划经济体制,限制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剥夺农民,严重束缚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则收编为国有、准国有经济,成为“官办”组织,失去了民办性质,脱离了广大农民,因而也失去了自身的生机与活力。现在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一定不能再走控制农民、限制农民的老路,走“官办”的老路,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供销社、信用社要通过改革,使之真正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国有经济部门,一定要处理好与合作组织的关系,搞好扶持,但不要控制。莱芜市在发展新型合作组织中提出了四个指导原则;“鼓励不刮风,扶持不干预,规范不限制,服务不索取。”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新型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条件。

——50年代的合作化、集体化,很快取消了“入股分红”,认为那是低级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这是一个很大的失误。在改革中,这个问题也较早进行了突破。1983年中央1号文件,肯定了“入股分红”, 以后又提出了发展“股份式合作”,股份合作制经济很快得到了迅速发展。党的十五大报告,充分肯定了这一改革中的新生事物,提出“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股份合作制经济为什么会在城乡大量涌现?这个问题需要深入研究,作出科学地说明。在此,只从产权关系上作点分析。从理论上讲,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一定范围内劳动群众生产资料共同所有的经济,名义上人人有份,但难以在权益上得到充分体现,容易被掌权者随意支配,异化为权力经济。需要探索新的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和管理方式。马克思在讲到未来社会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时有句名言:“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恩格斯在讲到合作社时,也是讲生产资料入股的“合作占有”。通过入股,合作占有、共同使用,这就把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有机地结合起来了,也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的个人所有制”。这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形式(董事会、监事会等),也更为规范,有利于维护和体现持股者的权益。因此,发展新型合作经济,应该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对现存的集体经济模式也应按股份合作制适当加以改造。

——50年代在合作化过程中,有“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的失误教训。现在发展新型合作经济,一定要真正尊重群众的意愿,进出自由,不要搞发展指标,也不要急于搞规范,限定某一种模式。要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在不同的领域和范围,创办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利,能解决群众在生产、流通、科技、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带来实惠,都不拘一格,形式多样,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逐步规范。

——原来的供销社、信用社,走上“官办”道路之后,它的职工也端上了铁饭碗,逐渐地变成了代表供销社、信用社职工利益的经济组织,向独立的经济利益集团转化,大量离退休职工又成了企业的沉重包袱,这个教训也应该记取。今后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它的经营管理人员,应一律实行聘任制,其成员可以是本社的社员,也可以不是社员,干得好就用,干不好就辞退,不能再固定化,蜕变为合作组织的利益主体。

四、山东合作经济发展态势

合作经济有着广泛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自然经济形态下,劳动者为了进行正常生产,增强改造自然的能力,求得经济上的自助和自卫,也可以产生合作的要求。我国50年代初期出现的一批合作社,就是在这种要求下产生的,在80年代初的分户经营以后,几乎同时又出现了劳动协作、联合购置和使用牲畜、机械,联合搞开发项目,合资办商店、合作搞运输等各种新的经济联合体。

但从根本上说来,生产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是合作经济发展最肥沃的土壤。市场经济,激发人们对经济效益的强烈追求与竞争,专业协作、规模效益、经营风险,都对独立的个体经济提出了挑战,合作经济以生产社会化的“社会必然性”(马克思语),在生产、流通、资金、消费、技术、保险、住宅等农村经济的各个方面,将会得到广泛、全面地发展。这是世界合作运动发展史所证明的一条规律。

近几年来,山东各地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发展各种合作组织形式,努力做好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结合的文章,促进了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山东省农村已建立各种专业型合作经济组织28971个, 农村合作经济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山东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新态势主要表现在:

第一,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的股份合作制,在山东已经走过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80年代后期,在乡镇企业中搞股份合作制,以周村区为代表;第二阶段是90年代初向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农田水利建设、资源开发等领域延伸,以莱阳市为代表;第三阶段是90年代中期在国有中小型企业中搞股份合作制,以诸城市为代表。周村区作为全国股份合作制的试验区,提供了一整套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实施办法,是非常宝贵的成果。诸城市的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对全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金乡县近几年紧紧围绕大蒜这个主导产业,大力发展贮藏、运销、加工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入股金额近3亿元,11.2万个农户, 产值达5亿元,利税8000多万元。这个昔日欠发达的县,1997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2596元,列入山东西部先进县行列。

第二,适应生产专业化、市场化的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有代表性的合作经济模式:一种是莱阳的专业合作社,与供销社改革相结合,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整体进入市场。现在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社400 余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80%,全市80%的农用生产资料供应,40%以上的蔬菜销售,60%以上的果品销售,都是由合作社承担的。初步形成了农资、蔬菜果品、粮油、肉禽、手工艺品、水产、矿产、农机等专业合作社体系。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一种是宁津的合作协会,围绕农村支柱产业,由政府出面组织,各部门积极参与配合,以农户为主体,组成合作协会。在初始阶段,合作协会不具有经济实体性质,主要是搞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现在全县已有县级农民合作协会6个,乡级54个,村级246个,吸收农民达2.3万户,在组织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方面,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可能是欠发达地区初始阶段的一种好形式。一种是莱芜市的专业协会。围绕某一产品的生产经营,由经营、技术能手牵头,农民自由联合,建立起集科技、生产、服务、运销于一体的专业协会,作为农民学科技或进入市场的媒介。目前莱芜市的各类专业协会拥有会员10万多户,占全市农民的三分之一,莱芜专业协会的最大特点之一是能人牵头,之二是真正的民办性质。

第三,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实现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结合,也探索出了多种结合形式与途径。从目前看,主要有三种结合方式:一种是以合作组织为中介,连接公司和农户,即“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作为公司与农户连接的中介组织,对公司和农户都有好处。对公司来说,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保证原料的稳定供应;对农户来说,可以通过合作组织与公司对话,维护自身利益,改变对公司的依附地位。一种是以某个龙头企业为依托,吸收若干服务单位和广大农户入股,结成“互惠互利,配套联动”的利益共同体,农户成为“车间”型的经营单位,公司和农户的关系更加密切了。农户不仅能取得一部分利润返还,还能分享一部分资金分红。一种是合作组织创建龙头企业。农民可以全部获得加工、营销方面的利润,使农业真正成为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的产业。

五、合作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生产要素的流动和新的组合是大趋势,要求生产资料的社会化使用与财产关系明朗化同时发展,也要求产生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各地的自然条件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文化素质不同。经济社会的发展,合作经济的发展,必然各有自己的起步基础、突破口、产业特点、各有自己面临的矛盾及解决问题的途径。从不同特点出发,创造性地寻求最佳发展道路,形成自己的发展模式。今后一个时期内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以社区合作为基础,以流通合作为重点,以专业合作为主要生长点,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努力构建农村合作经济体系框架。

要继续重视和加强社区合作。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显著特征的农村集体经济,仍然是农村最基本的、覆盖面最大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也是十分宝贵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源,今后仍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加强,促进其健康发展。目前的关键是:要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的前提下,通过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引入新的集体资产管理和发展机制,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统一经营能力,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要突出发展流通合作。重点围绕各类农副产品的加工、运输、贮藏、销售及农用生产资料的采购和供应,下大气力发展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引导农民参与流通,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流通不畅问题。结合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积极发展农工商一体型合作社,鼓励其与流通企业搞好联合,逐步改变产供销脱节、市场竞争不强的局面。供销社应加快改革的步伐,使之尽快地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并真正发挥流通主渠道的作用。

要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要紧紧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和产品及其关键环节,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倡专业合作社之间、专业合作社与其它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与联合,逐步构建起以社区合作为基础、专业合作为基本框架的农村合作经济体系。尤其是注重支持农村各类专业协会和研究会的发展,组织和带动更多的农民走上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之路。

要积极推进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一种先进的企业制度,对于优化农业产业化内部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各生产要素与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培植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都具有显著作用。各地在建立农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中,要大胆引入股份合作这一崭新机制,引导农民与其它经济组织广泛开展资金和劳动的合作,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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