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市场化的三个维度解读--兼论完善我国市场秩序的内在机制和基本思路_法律论文

经济市场化的三个维度解读--兼论完善我国市场秩序的内在机制和基本思路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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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后半期以来,就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展程度,中国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尽管对市场化的改革取向、经济市场化的含义、经济市场化的一些基本特征等问题的看法并无二致,但不同的研究视角还是得出了不同的观点。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关键在于经济竞争程度的提升,并实际测度出中国经济市场化水平已达相当程度,中国已成为“发展中市场经济国家”①;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在经济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干预的形式更具灵活性,直接计划的减少可能伴随其他干预形式的跟进②,明确指出“好的”市场经济与“坏的”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以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③,经济市场化转轨应过渡到“平行推进”的新阶段④。从经济实践上来看,经过近三十年来的改革,市场机制基本上取代了计划机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但同样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经济市场化一直沿一条非平衡推进的道路演进,无论是从市场竞争的广度还是从市场竞争的深度来看,经济现实不断印证着这是多么艰难的一段历程,尽管一些国外学者认为中国已经趟过了那条河流(斯蒂格利茨,2006)。让学界和政界更为忧虑的是,中国目前存在的一系列经济难题,诸如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宏观经济中有效总需求不足、经济结构失衡导致的宏观效率、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以及事关中国国家利益的自主创新能力等等问题,无一不与中国市场化进程中多样性的市场调节形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⑤

应该说,对于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在看法上有些分歧是正常的,体现了健康的学术争鸣。笔者认为,无论是对“市场化问题”不断深入的定量、定性研究,还是对现实经济难题的溯源寻踪,无不彰显一个事实:中国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为体制目标的改革进程,已进入以质量建设为主,即以强化市场竞争秩序为主的新阶段。从学术上来看,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需要进一步探索经济市场化的内在机理、逻辑理路。正是在借鉴诸多中外学者有关经济市场化、经济秩序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经济市场化(经济秩序的调整过程)本质上是三种秩序(经济秩序、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相互依赖、整体互动、协同演进的过程。在这一秩序演进观的指导下,笔者发现,中国经济市场化具有“非均衡推进”特征:从外在上来看,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带有明显梯度、层次推进特征;从深层上来看,则体现在法律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演进的差异程度上。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体系中深层矛盾的出现,世界经济竞争加剧,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很可能出现各种秩序协同演变的局面。

一、制度与秩序的辩证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西方各制度学派的研究成果不断传入中国。几乎与此同时,西方秩序经济理论也陆续进入国门。在笔者的视野内,规范自由主义秩序经济流派的著作传入最多(尤其是哈耶克、布坎南、欧肯等西方学者的著作),也最成体系。为了较好阐述经济市场化三个维度的理论框架,有必要首先厘清“制度”和“秩序”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一)“制度”概念

制度学派中的“制度”两字,在笔者看来,有双重含义。一是表明它关注的焦点为制度这一基本研究对象;二是对制度的研究显示出一种与主流经济学根本不同的经济研究范式(方法)。

制度学者对“制度”有不同的定义,主要在于不同的研究角度。从形式上看,制度是指那些人们自愿或被迫接受的、规范人类偏好及选择行为的各种规则和习惯。规则(显性制度)包括法律、规章以及政府政策等等;而习惯(隐性制度)则多指文化传统、风俗、禁忌、道德规范等等。⑥ 相对而言,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更重视“界定、保护与私人或集体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种种规则和习惯”⑦。从形成过程看,制度可视为集体理性选择、变动的结果。譬如,老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给出的定义是“生活习惯、主流的生活方式”⑧,哲学家、社会学家罗素认为“制度是在传统与创新之间不断变动的信念”⑨,经济学家青木昌彦也主张“制度可视为经济社会生活中人们多次博弈形成的共有信念”⑩ 等等。从制度影响、效果来看,制度体现为权力博弈形成的利益格局。康芒斯就把制度理解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11),关注制度的本质特征为集体理性约束个人理性;布罗姆利(Bromley)受康芒斯社会经济体系中“三类交易”的影响,将制度视为对人类活动施加影响的权利与义务的集合。这些权利与义务中的一部分是无条件的和不依赖于任何契约的,它们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不可剥夺的;其他的权利和义务则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协约(12);马克斯·韦伯则更宽泛地把制度理解为界定人们利益格局的显形或隐性社会关系。另外,霍奇逊(Hodgson)认为,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的作用力来创造出持久的、规范化行为类型的社会组织(Hodgson,1987)。艾尔斯纳(Elsner)则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决策或行为规则,后者控制着多次博弈中的个人选择活动,进而为与决策有关的预期提供了基础(Elsner,1989)。(13)

从事物的表象来看,社会经济秩序的演化意味着规则变异的产生、规则的传递和改造、选择其他有关规则系统的过程。关于诸社会制度形式之间的关系及其转化过程的精彩描述,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作过较为详细的阐述。韦伯把社会制度的演进本身看作为一种动态的理性发展过程。具体说来,即把社会制度的演进理解为从个人的习惯到群体的习俗,从习俗到惯例或习惯法,从惯例到“制度化”的法律规则这样的一种动态的逻辑发展过程。中国一些学者基于这一认识,认为“只有把社会制序放在其自身的建构(formation)、驻存(self-persistence)、演进(evolution)、扩展(extension)和变迁(change)的内在逻辑演进过程中,才能阐释或者说理论再现其内在构成、机理以及其变迁的路径”(14)。

应该说,上述定义以及对制度形式演进的理解在某种程度上都有科学之处。然而,不论把制度定义为什么,制度都离不开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另外,从形态上辨识出这一制度演化过程意义重大,但对演化规律的认识更为重要。要理解这一点,需要对各种制度形式的共性牢牢把握。笔者认为,康芒斯的理解抓住了制度的本质特征,把制度精确地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一语道破了制度的真谛。制度的成文不成文、显性隐性、适用范围、效率如何、控制程度如何等均为其属性。控制自然需要一种社会力量、社会权力。人的多数行为受个人利益与社会关系的双重影响,制度形成具有明显的“精心建构”特征。制度从形式上来看是一规则集,本质上体现为权力博弈形成的利益格局。

(二)秩序:作为事物存在的一种可识别的可欲状态

西方秩序经济理论学者对秩序概念的理解尽管有很大差别(分别强调秩序这一人类生活现象的不同方面),但还是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行为状态论。从无序到有序是事物存在的一种相对描述,秩序是自然界或人类存在的一种可欲的良好状态。如,经济学者出于理论演绎需要假想的“霍布斯丛林”这一人类生存混乱无序状态,作为社会分工良性状态“隐喻”的自然界蚁巢中的井然秩序,斯密“看不见的手”协调的市场交换秩序,哈耶克对“秩序”的定义及其一再表述的一定规则下的行为秩序等。“秩序是事物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纷繁众多的各种因素彼此相互联系,使我们可以从我们所熟悉的部分空间或时间来得出对于其余部分的正确期望,或者至少使我们有可能得出正确的期望。”(15)

第二,制度系统论或制度集合存在状态论。诸如马克斯·韦伯法学逻辑推理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定义(逻辑严密规则兼容的法律陈述系统)(16);瓦尔特·欧肯设计的竞争秩序得以实现的“经济制度法的基本原则”这一规则系统;哈耶克以人类自由为普适原则的宪政的规则秩序;布坎南出于西方个人主义、人本主义伦理价值观设计的宪政秩序等等。从本质上来看,都属于“应然”规范理性意义上的规则系统。另外,中国学者韦森把西方institutions翻译为中文“制序”(17),认为这样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制度形式(习惯、习俗、惯例、惯例法、传统、社会规范、政府制定的法律等)。在笔者看来,这一译法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状态下“制度的集合”。按照对人的行为约束力量的程度当然可以排“序”,但调节人行为的各制度形式并不是一个逻辑严密有序的制度系统。

第三,经济调节方式论(集中管理的计划与个人决策的市场)。例如,哈耶克对“计划秩序”与“市场秩序”的分类;瓦尔特·欧肯运用特别强调抽象法,抽象出的“经济秩序”这一概念等。人类历史上多种多样的经济生活都是在一定的经济秩序下展开,而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的“经济秩序”(即经济调节方式),是一个实然的概念,而经济的“秩序”则作为符合人的和事物的本质的“应然”秩序概念,意味着“那种在其中存在着适度和均衡的秩序——在中世纪形成的奥尔多(ordo)秩序观念”。(18) 欧肯的秩序概念不仅是用来观察经济主体的行为状态,更强调经济社会环境状态存在的可识别模式。正是这些可识别的经济秩序形式——所谓的“经济形态学”(19)——决定了受其调节的人的行为状态。当然,欧肯的经济秩序概念有时也指一个经济调节方式总和(20),各种调节方式之间的相互作用并不能形成良好的整体秩序。而对各种经济秩序分析比较抽象出的“竞争秩序”在欧肯看来则是一种可欲的经济秩序。

在对中外学者对“秩序”的含义作了考察后,笔者认为,秩序应作为“事物存在的一种可识别的可欲状态”来看待。当然这一状态的“可欲性”既是一个实然的问题,又是一个应然的问题。

(三)制度与秩序的辩证关系

近年来,韦森认为,西方的“institutions”主要含有“the established order by which angthing is regulated”的意思,它既有“制度”(rules and regulations,即有规章、规则和约束)的含义,也有“秩序(order,即一种事态“stade of affairs”)的含义。他把两个中文词“制度”和“秩序”相加而删去中间的“度”和“秩”两字,从而组合成“制序”这个词,并认为“制序”这个词的含义大致等于中文的“制度”加“秩序”。(21) 当然,韦森承认严格说来又不如此。在笔者看来,韦森注意到“institutions”一词的复数形式,但对制度与秩序两者的区别与相互联系认识上有模糊之处。在上文中,笔者论述到,韦森的“制序”应理解为“制度的集合”,当然该集合中各制度元素是有一定的排列顺序的。尽管如此,“制度集合”和“制度系统”的概念尚有很大区别。据笔者理解,西方“秩序(order)”一词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实然的“秩序”,即事物存在的状态;二是理性规范的“秩序”,即事物存在“理应如此”的本质状态。

秩序作为同类事物存在的一种特定状态,自然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可作为对事物研究的一种有效工具。正是在此种意义上,秩序区别于制度。独立的个人无所谓秩序,特定地域存在的社会群体才构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单项的制度元素也无所谓秩序,制度集合或制度系统才形成规则的秩序。

两者在本质属性上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却相互交织、密不可分。社会制度从存在形态上来看,本身就呈现一种“秩序”,该种“秩序”既可表现为“实然”的秩序(制度集合中各元素的存在状态),又可表现为理性逻辑下的“本质”的“应然”秩序(规则秩序或制度系统);一定的社会制度形成一定的行为秩序(行为状态),特定的行为秩序要求特定的制度安排;而制度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规范,本身不能独自存在,要依托于特定的社会权力秩序(社会权力的结构状态),而一定的行为秩序(譬如竞争),本身就是权力秩序的一部分。

二、经济市场化的三种维度及其相互关系

(一)解读法律秩序、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含义

1.规范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学“实然”意义上的法律秩序

前面我们引用的韦伯法律秩序概念其实就是一个特殊的规则系统——一套逻辑上正确无误的规范。它关心的是“什么构成法律自身的内在正确性?”这一问题。这就是说,在正确的逻辑下,一个具有法律陈述形式的字面表达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含义或说什么样的规范意义。法理学者们不倦地对法律这一制度形式进行实验和理性设计,一般是基于哈耶克“规则秩序与行为秩序”的逻辑关系,即可欲的法律秩序产生良好的行为秩序。在把规范意义上的法律秩序看成一逻辑系统后,西方法律秩序规则之间逻辑关系,即法律规则系统的层级结构便显现出来。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层级结构本质上由三层规则构成:即顶层的宪法、中层的成文法和底层的政府条例。这一层级结构规定着什么样的合约是合法的,以及出现疑问时如何解释这样的合约。这一法律系统的生成路径如下:首先,通过立宪选择程序制定宪法规则,或基于哈耶克意义上人类自由的普适伦理价值标准,或基于布坎南意义上“一致同意原则”的立宪程序,或基于其他的普适性价值形态。众所周知,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一概念在古代欧洲就已存在,在现代早些时候被写入关于基本自由权的法典,现在,它们反映在《美国权利法案》、《欧洲基本权利宪章》和《联合国权利公约》之中(22)。随后,部分宪法规则在普适原则的逻辑规制下,由集体性决策来完成或由知识精英的理性设计来完成。这一过程建立起法律和政府条例。最后,法律和政府条例又控制着私人的缔约过程。一旦人们对较低层次的具体规则的合法性产生疑问,规则系统就会遵循从具体规则到普适规则的路径受到评估。

上述探讨的法律秩序是一个“应然”的法理概念,其与实际经济行为的世界并无必然的逻辑关系,因为两者处于不同的层面上。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秩序(即把它看成是经验上有效的秩序)时,“法律秩序”指涉的并不是逻辑上正确无误的规范,而是指关于人类行为的各种现实规约因素的一个“集合”,而国家的法律只是集合中的一个元素。如此的“法律秩序”既不是一套逻辑严密的规则系统,也不是一套中性的制度安排。其不同的“元素”只不过是一定群体某种形式集体选择的结果。正如韦伯所说,“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一套强制性机构将会强制实行对这些规范的服从,那么,我们就必须把这些规范看作是‘法律’……对一个规范的有效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不在于这个规范如何成功,而在于某一行动‘趋向’于这一规范……‘法律’,按照我们的理解,只是一套‘秩序’——一套具有某种特定保障措施从而有可能在经济上有效实施的‘秩序’”(23)。对法经济学家而言,法律规范(意识形态上)的有效性在概念上是“先验”的。与此相反,在社会经济学家看来,行为的法律准则——尤其是那些理性制定的法律准则——在经验上仅仅是诱导社会行动的因素之一。韦伯就把法律规范日益发挥功能的过程看作是理性化进程的因素之一,把理性化进程对所有社会行动的渗透追溯为最根本、最活跃的发展因素(24)。

2.经济秩序与“经济的”秩序(竞争秩序)

经济研究意义上的经济秩序这一概念是从人类历史上多种多样的经济生活特别强调抽象出来的,即把数不清的丰富的具体的调节方式提炼为数目有限的并且性质简单的纯粹的形式。由此,就不顾历史上经济秩序形式的多种多样性而使经济过程的理论分析成为可能。经济过程的调节方式可概括为三种:国家中央部门调节、利益集团调节和竞争性的个人调节。(25) 历史上存在多种由集中调节经济过程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秩序,也存在着由许多企业和家庭计划和决策对调节经济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经济秩序。不是集中管理经济秩序占主导地位,就是以市场经济的调节方法决定着经济过程的秩序。而市场经济的调节方法要视个别经济活动是否形成垄断、部分垄断或类似的利益集团而定。在把经济秩序定义为可识别的经济调节方式后,可以区分经济秩序和“经济的”秩序的概念。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中,各种学说似乎都是在寻找这种合乎人的尊严的经济秩序形式。例如,在经济学家欧肯看来,市场竞争秩序就是一种可欲的经济秩序。经济秩序的两个概念——实证的秩序和作为规范的秩序——于经济研究来看,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两个概念彼此形成强烈的对照。一个是人们必须在其中生活的那些具体的秩序,另一个是那种适用的和理想的秩序。对“经济的秩序”的建构工作以科学地透视各个具体地“经济秩序”为前提。

把经济秩序理解为经济调节方式虽堪称经典,但笔者以为,领会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立场的经济秩序定义对三种秩序的相互依赖性会有更多的启示。正如把经济秩序定义为一定历史条件、一定社会形态下实际存在的经济调节方式,韦伯的“经济秩序”也是一个社会学立场的对经济生活的事实的客观描述,强调的是对经济产品和设施的实际支配权。(26) 韦伯社会学立场的经济学把现实的人类活动看成是受到必须考虑的经济生活的事实所制约的活动。他用“经济秩序”这一术语来指称对各种产品和设施的实际支配权的分配状况,而这种分配状况在每种情况下都来自于社会实际承认的权衡利益的特殊方式;韦伯也用这一术语用来指称这些产品和设施通过哪些支配的权力而确实被使用的方式。

3.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作为人类群体生活交往中内在的一种可识别的状态,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协调的整体,哈耶克所谓的“法治国”正在于型塑这一“有机体”。然而,大社会又存在于张力与冲突之中,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分化是导致张力的重要原因。社会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在联系密切的社会生活中可能形成不同地域、阶层范围的习惯、习俗、惯例等“隐形规则”常与政府强力保障的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社会秩序呈现为各种形式的社会等级制。为了分析的方便,布罗代尔把社会抽象为“集合的集合”(27)。包含于社会这一大集合中的是经济、社会梯级或社会框架、政治和文化这些子集合。这些集合又分成若干集合,依次类推。各个集合(各个部门或各个集团)相互为邻,又相互渗透。它们在社会梯级的位置始终在演变。当然,以本文的研究角度,把社会秩序定义为社会权力秩序,即各种社会权力形成的权力结构。我们把权力理解为“广义的财产”,突出嵌入经济体系,成为获取经济利益的直接或间接力量形式。如此看来,社会权力秩序概念的外延已经涵盖了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秩序”概念。而市场竞争秩序则成为社会学意义上“实然”的经济秩序的典范,同时也成为“实然”意义上社会秩序的典范。

实际上,任何一种经济秩序都体现为三个维度,即经济调节形式(在一定约束下可识别的经济行为模式)、法律秩序和社会权力秩序。经济学家们探讨的市场竞争秩序这一理想的秩序形态,从法律秩序的角度来看是一套中性的制度安排,或一个协调的制度系统;从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指的是各市场充分竞争的经济调节形式,通过价格机制发挥理想的资源配置作用,旨在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的双赢结果,可作为现实经济秩序中经济调节形式的一种“理想类型”;从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它要求特定社会组织力量形成相互制衡的社会权力结构,以降低社会分利因素。

(二)经济市场化三个维度的相互依赖性、整体互动性以及协同演进特征

从可识别状态上来看,经济秩序是具体调节日常经济过程形式的总体。然而,在解决经济调节问题之前,必须弄清经济秩序同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之间密切联系。(1)经济调节形式同社会秩序联系密切。经济秩序不同,社会的领导阶层的类型和层次也不同。一个集中管理经济型的领导阶层不同于竞争型经济秩序中的领导阶层。在前一种情况下,集中管理实体的领导在领导阶层中起权威性作用,经济管理权力非常集中,往往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高度统一。社会秩序呈现一个从上到下的垂直权力体系;在后一种情况下,没有对经济具体调节的绝对的集中管理实体,经济管理权、决策权是相对分散的,社会权力秩序呈现一种扁平状态,各种社会权力包括经济权力相互博弈与制衡。(2)社会秩序以及建立的方式(由下而上还是由上而下),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秩序相互依赖。首先,经济秩序是对经济调节方式(如何调节)的刻画,但谁(社会个人、利益集团、社会组织、政府官员)来调节是一个社会经济实际支配权力分配的问题;其次,社会秩序中社会权力结构与配置情况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或间接体现为对经济的实际支配权。上文提及的韦伯社会学立场上的经济秩序定义准确体现了两种秩序的相互依赖性。最后,社会秩序的构成要素——组织机构的性质取决于经济秩序。例如,农业合作社这一社会经济组织,在以计划调节为主的经济秩序中,是贯彻中央农业生产计划的手段,成为集中管理经济的工具;而在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经济秩序中,同样是农业合作社,它们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提高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产物。

法制国家的法律秩序同其经济秩序能协调到何种程度?哪些基本权利能得到保证?我们在此提出这两个问题,是想说明法律秩序的有效性离不开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众所周知,在集中管理经济秩序中,迁徙自由、经营自由被废止了。在其他主要交换经济型经济秩序中,私人经济权力集团对法制有深远的影响。私人权力集团的自主权,比如,在工业、银行、保险公司的通用商务条件中,排挤国家的法定权利,“经济自创法律”就是这样产生的。回避这些问题,而明确的谈论实现法制国家是不现实的。

如果我们把“法律秩序”看作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则经济秩序、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相互依赖关系更为明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制度扭曲”都是一定社会权力结构失衡的表现。经济调节方式、对经济的实际支配权力本身就是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而一定的经济秩序又是维系一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方面。我们认为,对三种秩序形式及其相互关系的准确把握是对各种问题(包括体制改革的最佳路径、法律秩序的实施效果)正确理解的前提,研究经济市场化问题,必须集中到秩序的相互依赖性这个问题上来。

经济市场化的核心是全体社会经济主体的充分竞争,价格机制的灵活调节。从经济秩序维度来看,经济市场化的过程是一经济调节方式不断转化的过程,从计划管制调节到各种不同形式的市场调节再到充分、公平竞争性市场调节;从法律秩序维度来看,这一过程呈现为从权力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安排到不同市场调节下非中性的制度安排,再到以竞争市场调节为主的中性制度安排;从社会秩序来看,“经济市场化的过程本质上应是一种社会权力结构演变的过程,社会的性质、社会的权力结构直接决定‘市场经济’的性质,权力结构的变动规律决定了市场化的方向”(28)。从社会大系统视野来看,经济市场化的这三个维度又具有相互依赖、整体互动及其协同演进特征,形成了一个互为因果的环状逻辑链条。就中国经济市场化实践来看,社会权力结构的演变可控因素颇多,它成为影响经济秩序、法律秩序演变的一个关键变量。

三、中国经济市场化的“非均衡”推进特征

就经济实践来看,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带有明显的非均衡推进特征。这不仅体现在市场化的梯度推进与层次效应上,而且体现在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法律秩序转型的差异程度上。

(一)中国经济市场化“非均衡”推进的外在特征:梯度推进与层次效应

从经济竞争程度来看,关于市场化的真正问题是,目前形成的市场体系是不是同质的?因为只有在同质的市场上,市场调节的比重越大,市场化程度才越高。在不同质的市场(一是体现为各市场的竞争程度,二是体现为各市场在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程度)上,政府调节形式上的减少并不等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

从外在上来看,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经济市场化带有明显的梯度推进特征,与此同时,在各个市场之间产生了强烈的层次效应。从改革初期开始,市场化的重点一直是商品领域的市场化,包括投资品和消费品的市场化。尽管商品领域的改革也走了一条渐进之路(从完全管制到部分管制再到完全放开,从价格完全计划控制到价格双轨制再到价格一元),但不论是从市场双方的开放竞争程度来看,还是如何定价来看,可以说中国目前商品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充分,有些市场竞争已经达到“白热化”程度,例如,农产品市场、工业纺织品市场、某些制造业市场等。可以说,整个市场体系的下层结构已经具备相当规模。在打好这一基础的同时,市场力量并未进一步扩展到市场体系的上层结构(尤其是金融等要素市场)。一般消费品、基本制造业产品市场发育渐趋成熟的同时,而要素市场(金融市场、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中的高级人才市场、知识产权市场等)化程度明显滞后。目前,学者们对中国市场体系这一梯度推进特征把研究重点放在横向各个市场的开放竞争程度上,没有足够注意到这一市场体系纵向上的层次效应,即市场体系中下层市场与上层市场之间的规制与依托关系,尤其是这种层次规制与依托关系在利益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据商务部的调查报告,在中国600种主要消费品中,供求基本平衡的商品只占27%,供过于求的商品占73%,没有供不应求的商品。与此同时,由于市场过于拥挤以及核心技术被外国人控制,国内生产企业利润已经很低。而从近年来的行业利润分布来看,利润向石油、电信、金融、土地运作等领域集中。增长快的、利润好的行业基本上都是被管制的,如电信、金融、供电、教育、医疗、娱乐等服务行业民营资金难以进入,大量的资金被压在过度竞争的行业中(29)。

要素市场化发育迟缓,而且基本上也呈小坡度推进态势。从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来看,在各类要素市场的发育中,劳动力市场化速度相对快些,无论是农村劳动力还是城市劳动力,绝大部分工资报酬是由市场决定,尤其是低层次劳动力的就业与流动基本按照市场调节。尽管户籍制度、地方保护主义、市场割据的影响对市场化的影响不容忽视。低层次劳动力市场供给方竞争压力以及工会制度的缺失,使低工资竞争不可避免。不过,近年来的“民工荒”则彰显了市场的良性调节作用。问题是一些重要的管理人才(经理人)、专业技术人才,市场需求方竞争程度较低,基本按照行政权力、社会关系资源的掌握程度来配置。相对而言,中国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不论是直接融资市场还是间接融资市场发育程度均较迟缓。从企业间接融资来看,尽管利率控制开始有所松动,贷款利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银行体制改革已取得了相当显著的进展,然而,以国有金融居绝对统治的二元金融局面没有改变,在贷款方向和贷款结构上行政权力的渗入仍十分明显;从企业直接融资来看,规模偏小,工商企业资本形成中来自直接融资市场的不足5%(30),上市公司中非国有企业少之又少,而且秩序混乱,中国股市投机性过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企业债权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与资本市场化发育程度相比,中国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更低。据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的一项研究表明(31),中国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仍然维持着二元性,国家高度垄断城市土地的一级市场;城市化、工业立项中土地要素价格过低,强制征地和补偿措施存在不公平性;农民的土地权利很弱,地方政府对土地转让收益及土地相关融资过度依赖。总而言之,土地资源市场只是一个“模拟市场”,基本按行政权力垄断运作。

另外,中国近几年在诸多领域推进的市场化改革,诸如,高等教育市场化、医疗市场化、住房市场化等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稀缺资源供给方基本形成垄断的局面下,对市场需求方市场化。这于转轨期利益分配具有重要影响。

据市场体系经济形态学理论,从需求、供给双方开放竞争程度来看,可以组合出25种市场调节形式(32)。如果以此审视中国目前的市场体系,我们会发现整个市场体系的确达到了某种“均衡”,然而市场结构是何等的不同质。另外,在经济市场化进程中,从市场体系各市场的纵向依托和规制关系来看,高层市场俨然成为市场经济的“上层建筑”,规制着下层市场的发展方向,其利益形成又依托于下层市场。然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史表明,没有市场的上层构造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市场经济,高层市场的出现并走向规范化,是扩大整体市场交易规模的保证,而市场良好的上层组织并不是在任何国家都会出现的,常常成为各种社会权力(包括经济权力、社会权力、政治权力等)嵌入的领域。市场化的梯级性、层次性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经济转型期维持经济秩序稳定、协调社会各权力主体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也成为市场力量进一步扩散的难题,因为下层市场发育越完善,带来的社会剩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支撑起上层市场,从上层市场主体自身来看,其市场化的改革动力已经不大。如何打破这种僵局?笔者认为,这正是中国未来经济市场化的关键和努力方向。

(二)中国经济市场化的深层特征:整体秩序的非均衡演进

从社会经济秩序相互依赖,协同演进特征来看,经济市场化的经济秩序维度与一定时期的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演进是高度吻合的。目前,中国市场体系的梯度推进、层次效应以及具体运作与法律秩序,进而与社会秩序演进特征只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三种不同表现。

在某种意义上,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一个有序的关系集”(33),是一个规范化、理性化的制度体系。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然而有法律的经济并不就是法治经济,真正的法治经济应该是宪政的市场经济。诚然,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未经济改革以来,制度演进的步伐从未停止,中央政府为完善中国的市场竞争秩序,出台的法律可谓多多。然而这一制度变迁基本动力大多不是来自宪法层面指导下的中性制度安排的思考,而是沿着一条从上到下行政主导的“问题引导”“一致同意”的路径运行(34),这与市场竞争秩序对制度安排的系统正义标准的诉求,强调制度系统子制度要素的层级性、相互依赖性有着重大差别。从中国经济增长的经验层面看,在创造经济增长“奇迹”方面,此种形式的制度安排较之通过宪政方式建立起来的制度,其绩效未必输给后者,甚至可能避免讨价还价节省了大量的决策成本,但制度安排与制度实施的非中性特征也会明显增多,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人们对社会公正程度的怀疑以及收入分配将因大量外部成本的存在日益拉大。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中不断暴露出的深层矛盾从一定意义上表现为社会矛盾,更集中体现为制度的普适性问题。中国目前多种多样的市场调节形态表明一个普适性、规范化、理性化的制度体系并未建立起来。

另外,中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培育,既需要促进竞争的法律秩序又需要平衡的社会秩序来支撑,主观地认为相互“冲突”的秩序形式能够协调是不现实的。在中国经济市场化过程中,权力相对集中于政府部门的社会秩序与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融合,不仅会使法律制度的实施落入困局,而且成为经济进一步市场化的最大障碍。制度撞车、制度实施成本太高、有法难依现象屡屡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权力秩序“扁平化”进程明显滞后。经济竞争秩序固然离不开法理意义的法律秩序,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秩序的效力问题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实然”的范畴。法律尽管在专家学者的社会理性、逻辑推理下制定出来,但缺少权力监督与平衡的社会秩序,制度的实施难免陷入困局。事实上,中国整体秩序演进的非均衡特征的负面影响正日益显现出来。

直至目前,就中国经济粗放的增长方式积重难返问题来看,从表面上看,与金融、土地等重要要素市场化滞后问题以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问题分不开,从深层来看,则是支配经济的权力主体——各级政府部门——规范运作不到位,进而良性的社会权力秩序改革滞后问题,表现为现有体制下各级政府经济理性形式冲突而已。可以预见,中国经济进一步市场化问题、一系列经济难题的解决都会聚焦到三种秩序演进的非均衡问题上来。

四、关于中国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的思路

第一,明确经济市场化制度创新的指导原则,借此反思中国市场化改革中制度效率标准问题。

在评判一国的制度效率问题时,有四个标准可以用来检验:(1)生产规模的最高限度;(2)分配的公平程度;(3)经济主体有一个可以忍受的生活水平;(4)对于各经济主体的创造潜力和进步水平有可能的最大自由和刺激。(35) 其中的第四个标准从物质创造上来看,表现为持续的生产潜力和技术进步;从人的发展上来看,表现为生命创造力与文明的进步。目前,中国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唯GDP论,使生产达到最高限度的目标,而不计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浪费,必然给我们的后代造成困难。所以,笔者认为,上述评判制度效率的第四个标准最为科学,突出了经济主体的创造动机而非占有动机,强调创新与绵延。前三个制度效率标准只是其实现结果的一部分而已。中国经济市场化制度创新理应以此作为总指导原则。当然,有关制度的效率标准问题,因评判人的认知理性的不同而不同,必然涉及价值伦理问题。比较而言,西方规范自由主义的秩序经济理论的制度效率观无疑是制度普适论或制度中性论,诸如欧肯所谓的“经济制度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律精英理性设计的结果,其制度中性特征在于消除经济体系中的经济特权;哈耶克的“在立宪层次上,持精英设计并说服大众的立宪态度,理性设计的逻辑起点是人类普适的自由价值”制度设计学说;布坎南的“在制度形成的参与主体人数上(一致同意原则),强调非一致同意通过的制度到一致通过的制度是制度效率的改进”制度效率观等。这些观点尽管带有西方文化的主观个人主义唯心色彩,但从制度效率评判的第四个标准来看,在一定意义上,对中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完善、制度安排的合理性问题,有其借鉴意义。

第二,把经济市场化的三种秩序(法律秩序、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相互依赖、整体互动、协同演进的秩序演进观作为指导中国市场竞争秩序完善的重要理论。

其要义在于(经济转轨推进到一定阶段),各种秩序改革的协调、平衡推进。

第三,法律秩序中法律制度的层级特征对中国市场化进程中规则调整与制度绩效问题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到法治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核心问题是制度的重构。一般而言,法律系统在某种程度上是稳定的,前提条件是各种规则要符合“系统兼容原理”。然而,要使复杂的制度系统保持内在的相容性和严密性,即维持制度的秩序,并非易事。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人们掌握的自然、社会知识是有限度的,认识过程永无止境。而法律是人们依靠仅有的知识制定的,这就决定了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人们认识范围的扩大,规则的调整是必然的。最为显现的是,各种私人契约世界是不断演化的,而相应的法律系统的一个关键功能就是支持系统中具体规则的演进。在这一过程中,高级规则决定着低级规则的内容,提供了一个框架,它规定可以进行什么样的变革,以及如何就这些变革作决策,保证着规则系统的内在一致性,并控制着规则调整的程序。而程序规则指导着那些操纵外在规则系统的人,还会为修改具体的规则而颁布公开的程序。这对于法律系统在不同时期合乎预期地发挥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应该说,在经济市场化进程中,法律系统的稳定性对于解决市场交易主体契约的不完全性问题、新型契约形式的出现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与交易)、解决劳资冲突问题意义重大。稳定的法律系统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了更强的信心,同时还使契约的制订与实施过程节约交易成本。这对规范中国市场竞争秩序、解决冲突纠纷都是至关重要的。

第四,要素市场化推进是“大问题”,需要放在整体秩序协同演进的框架下来考察。

就中国目前的市场化推进水平来看,金融、土地等重要要素市场化的推进速度最为缓慢,已构成整个经济体系协调推进的瓶颈。就金融领域来看,市场化速度滞后原因,主要在于金融市场在整个市场体系的独特位置(见上文的论述)以及在转型期身负的多重功能(国有企业融资、信贷资金的再分配,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货币政策的承担者等)。然而,其市场化制度创新不应偏离“降低其占有与分利功能,逐渐转到促进创造、自主创新与生利功能”这一总原则。中国经济领域内各层次的制度变革,都是在政府指导下逐步推进的,金融、土地等重要要素市场化改革更不能例外。笔者认为,研究中国国有金融、土地等要素市场化的可能路径离不开对政府约束行为的研究(36),把其放入秩序相互依赖理论以及中国政治环境、社会秩序及其变动大背景下来考察,寻求与整个体制系统的协调共演途径,也许是一个较好的思路。

注释:

①卢中原等:《市场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载《经济研究》,1993(12);江小薇等:《中国市场经济度的探索》,载《管理世界》,1995(6);国家计委课题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载《宏观经济管理》,1996(3);顾海兵:《中国经济的市场化与非农化》,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1);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樊纲、王小鲁等:《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程度2004年度报告》,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李晓西等:《2005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

②卢现祥:《我国市场化的“质”——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制度经济学思考》,载《财贸经济》,2001(10);胡家勇:《我国政府实际支配的资源》,载《管理世界》,1998(2)。

③钱颖一:《法治与市场》,见李剑阁主编:《站在市场化改革前沿》,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吴敬琏:《建立政治文明下的法治市场经济》,载《比较》,2004(10)。

④樊纲、胡永泰:《“循序渐进”还是“平行推进——论体制转轨最优路径的理论与政策》,载《经济研究》,2005(1)。

⑤许秋起:《透析中国市场化进程中权力嵌入现象——市场化“质”的问题的政治经济学思考》,载《当代财经》,2004(6)。

⑥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纲要》,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年夏季卷,总第11期。

⑦德姆塞茨:《关于产权德理论》,载科斯、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9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⑧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⑨罗素:《权力论》,第7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⑩参见青木昌彦等:《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11)康芒斯:《制度经济学》,第8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2)参见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13)张宇燕:《制度经济学:异端观点》,载汤敏、茅于轼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二集,第22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14)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第146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

(15)哈耶克:《法律、立法和自由》,第105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2000。

(16)马克斯·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其权力》,第1、2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17)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序言。

(18)(19)瓦尔特·欧肯:《国民经济学基础》,第305、306、147、14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20)瓦尔特·欧肯明确把经济秩序理解为经济调节方式,“根据经济秩序,即经济调节方式……”;有时指一种个别的、实证的、给定的事实调节形式,从个体上判断秩序的类型;有时指实现了的各种调节形式的总和,从整体上判断秩序的类型(《经济政策的原则》,第194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21)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序言,第9页。

(22)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第16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3)(24)(26)马克斯·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其权力》,第4、34、2页。

(25)瓦尔特·欧肯:《经济政策的原则》,中文版序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7)费尔南·布罗代尔:《15—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第500—504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

(28)许秋起:《透析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权力嵌入现象》,载《当代财经》,2004(6)。

(29)中国经济增长与宏观稳定课题组:《干中学、低成本竞争和增长路径转变》,载《经济研究》,2006(4)。

(30)刘伟:《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历史性变化与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载《经济研究》,2006(1)。

(31)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中国土地政策改革:一个整体性行动框架》,载《改革》,2006(2)

(32)瓦尔特·欧肯:《国民经济学基础》,第147页。

(33)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第58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34)康晓光:《中国特殊论——对中国大陆25年改革经验的反思》,载《战略与管理》,2003(4);唐寿宁:《行政性一致同意——对中国公共职能结构改革的一个解释》,载张曙光主编:《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1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5)罗素:《社会改造原理》,第75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36)许秋起:《转型期中国国有金融制度变迁的一个演进论解释框架》,载《当代财经》,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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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市场化的三个维度解读--兼论完善我国市场秩序的内在机制和基本思路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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