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制度需要组织保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董事论文,职工论文,组织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既要建立职代会,又要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均作了明确的规定。然而目前对此是有争论的。
有人主张,既然有了新三会,就应取消老三会,特别应取消职代会。还有人主张,在新三会中董事会、监事会中不一定要有职工代表。笔者认为:正确处理新三会、经营者阶层与职代会、工会的关系,并不是用简单的“取消”二字所能够解决的。问题在于,职工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其工作的安全感、劳动的报酬和个人乃至家庭的稳定都与企业的命运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不能仅仅将职工视之为“领取薪金的人”,而应当使职工成为企业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并应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体现出职工的权责利。这不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而且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在正确处理“新三会”、经营者与职代会、工会的关系问题上,应作如下考虑:
在新旧企业制度转换和衔接过程中职代会、工会到底是向新机制过渡的一个障碍,抑或是重塑我国企业领导制度的一个独特优势,关键要明确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承认不承认职工群众与所有者和经营者存在着某些利益矛盾。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职工群众作为重要的利益主体,其参与决策对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定组织职代会,不仅不应该取消,还应进一步加强,使其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中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这不仅适应于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而且也应适用于其他各种类型的公司。
如何正确地确立职工群众在公司化改制后的地位及其与立法的衔接问题,笔者认为:
第一,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企业工会的职能可以相对不变,仍然是职代会休会期间的一个常设机构,主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提高职工对企业改革与管理的参与程度、监督经营者和董事的生产经营行为等职能。但是,伴随着公司化改制过程的进行,工会的上述职能必须落到实处。在职代会推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制度安排中,股东会与职代会二者皆应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董事会和工会又分别是股东会和职代会的常务机构。一方面工会与董事会各司其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另一方面二者之间又存在着一种必然联系,这种联系是借助于职工或工会代表对董事会会务的参与来实现的。
第二,我国法律赋予了职代会直接选举职工董事、监事的权力,这就使得职代会在理论上与股东会并列成为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之一。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涉及职代会与股东会之间议事权限的划分、议事程序的确定以及议事终审权的归属等问题。对此笔者建议:就议事权限而言,可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的不直接涉及投资和分配方案的条款由职代会来议定,具体地说就是参与公司经营方针和章程的制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享有表决权,等等。议事程序可采用复议制,即职代会审议在前,股东会审议在后。
第三,职代会对董事会的否决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可以否决董事会作出的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决策;二是可以取消或否决不称职董事在下届选举时的董事候选人资格。
第四,在公司制企业中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职可变通的弹性较小。但另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却反复提醒我们:职工群众是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主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力资本,也是各生产要素中最富活力的一部分,他们对经营者阶层的认同与否以及有无约束力,对提高企业效率乃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都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在董事会聘任和解职经理人员的过程中应加大职代会的参与力度。其具体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聘任前的职代会参与制。即董事会聘任的经理人员若民意测验的支持率不足50%,则该候选人应当退出拟聘任的行列。二是对即任的经理人员实行预警及建议罢免式的职代会参与制。即由职代会组织全体职工按不同的考核目标每年对现任的经理人员进行综合打分,若经理人员的综合得分逐年递减且低于某一标准时,职代会应当对该经理“黄牌”警告;若该经理的工作绩效仍无起色,综合得分继续“滑坡”,则职代会应当向董事会建议对该经理出示“红牌”将其罚出“场”外。
充分发挥职代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制衡作用,对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乃至整个职工民主管理、职工参与制度的真正落实,杜绝流于形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