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富与共同财富:转型期贫富分化的思考_贫富分化论文

先富与共同富裕:对转型期贫富分化问题的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转型期论文,贫富论文,先富论文,共同富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贫富两极分化问题既是百姓谈论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政府和学界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小平同志说过:“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1页,第195页、第364页,第123页、第364页。)由此表明,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所追求的根本目标不是要不断拉大收入和财富差距,也不是要通过两极分化的途径来达到经济效益的提高;改革开放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最基本的目的是改革以往生产关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大力解放生产力,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

如果说平均主义背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那么,贫富两极分化也同样背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也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还威胁着社会秩序的的稳定。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越来越多的工人和农民,它们的绝对收入和相对收入在近些年来增长缓慢甚至有所下降,他们与富裕阶层的收入差距拉得越来越大,从社会学意义上说,这种现象并不是好的征兆。至于现在中国社会的贫富分化问题的现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数据得到粗略的认识。

首先,从国家统计数据来看,1999年城镇居民10%最高收入户的人均年收入为10%最低收入户的4.6倍,消费性支出为3.3倍(参见表1)。

表1 1999年城镇居民按等级分收入基本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城镇居民户人均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就业人口的收入差距造成的。10%最高收入户的就业人口人均收入是10%最低收入户的3.6倍。

与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相比,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更为明显。农村居民的人均年收入水平还不及城镇居民中5%困难户的人均收入水平,农村居民中,人均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仍占12%左右,他们的收入与城镇居民10%最高收入户的人均收入相比,还不及1:12。

收入差距的拉大,危及到民众对公正的基本信念。而这种信念又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在任何社会都会存在某种程度的收入差别,人们对“谁该得到什么?谁又得到了什么?为什么能得到?”等等问题,都会有一个价值上的判断。如果总体上的判断属于正值的或中性的,那么说明社会关系基本均衡和协调;如果总体上是负值的或消极的判断,那么社会稳定的基础就处于相当脆弱的境地,因为不同收入层的人彼此之间的心态是不一致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将可能处于不均衡和对抗状态。

贫富分化的扩大,不仅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直接影响了经济增长。当财富过分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而多数人的绝对收入又在下降,必然导致“人气”不旺,社会信心不足,社会消费需求总体水平下降。当社会消费不足时,经济增长将受到直接的制约。199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为10.5%,1997年下降为8.8%,到1999年为7.1%(注:《中国统计年鉴:2000》,〔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

既然贫富分化问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会产生消极影响,因而关注和研究这一问题,以达到预防和解决的目的,乃是当今中国社会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

贫富分化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分配和再分配领域里的公平或公正问题,“社会公平问题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它是一切政府和社会必须面对和处理的问题。但是现在它却具有一些新的特点。”(注:郑杭生:《社会公平与社会分层》,〔南京〕《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这一问题的新特点反映的是中国社会在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优化与社会问题并存、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并存的局面。要顺利推进社会优化和社会转型,研究和解决社会不公问题,降低社会代价,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贫富分化问题的产生,与社会变迁过程中的多方面因素有着密切关系,其中比较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观念上对公平的曲解和轻视;二是分配体制和其他制度安排上的问题;三是行政权力泛化和政治腐败。这三方面的因素并非是完全独立的,它们之间常常相互联系,共同产生影响。

首先,从观念上来看,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改革开放,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使得经济水平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624.1亿元增长到1999年的81910.9亿元(注:《中国统计年鉴:2000》,〔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改革开放之所以取得如此举世瞩目的经济和社会成就,在经济学界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改革解决了分配领域的平均主义或“大锅饭”问题,通过引入收入分配的差别机制,从而实现了有效的经济激励,提高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刺激了经济增长。确实,平均主义是不合理分配体制的重要表现,但平均主义问题绝非仅仅在分配领域。因此,通过提倡差别来批评平均主义的观点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似乎拉大收入差距是提高效率的必要条件。有些人在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时,其背后实际隐含着一种价值倾向,那就是公平是次要的。然而,改革开放的思路并不是要通过贫富差距来促进效率提高,政府实行改革开放的初衷是,在经济政策上,“允许一部份地区、一部份企业、一部份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份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52页。)

由此可见,让一部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本质上并不等于提倡贫富分化,而是要让有潜力和能力的地区和个人的生产力得以解放,更快地发展生产。因为在以往的体制中,由于受错误观念和不合理的指令性计划的束缚,当然也包括不合理的分配政策,使得一些地区和个人的生产潜力没有发挥的余地,改革开放就是要让这些受到束缚的能力发挥出来,以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实现共同富裕。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是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所以要防止两极分化。这就叫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1页,第195页、第364页,第123页、第364页。)由此表明,政府推行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繁荣,真正地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改革以往的平均主义,让广大群众自主选择、自主经营,以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无疑有助于生产力的发展。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平均主义的不合理之处,不仅仅是分配上的平均,因为在计划经济的分配体制中,就明显存在着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三大差别”,因此,那种计划经济体制制约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原因是分配上的绝对平均的说法,实际上与事实并不相吻合。对平均主义弊端的理解和认识,不能仅仅局限于分配上的平均,而应该拓展到其他方面。从本质上看,平均主义就是用统一的行政命令,要求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个人都必须按照同一模式、同样的速度、统一的步骤来从事生产经营。在这种体制下,不仅人们的积极性不能得到激发,更重要的是人们的自主选择和理性选择受到限制,人们的能力无法得到发挥,因此,生产力受到严重阻碍。如果把改革开放仅仅理解为调节收入分配、拉开收入差距,就能达到经济增长和效率的提高,那么这种理解显然是不够全面的。

把拉大收入差距理解为是提高效率的途径,或者是把公平置于次要位置,某种意义上说是背离了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宗旨。邓小平曾经说过:“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1页,第195页、第364页,第123页、第364页。)

即便是在当代西方社会,社会公平也是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要原则。如在西方经济决策中,最突出的特点是追求帕累托最优的原则。所谓帕累托最优,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制度安排,促使一个人在获得更多收益的同时,又能给其他人或全社会带来更大的收益。此外,在现代西方社会分层理论中,由马歇尔(T.Marshall)倡导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理论,也极力主张政府通过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确保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和福利得到同等的尊重。某种意义上说,当代西方社会正是通过政府的各种福利政策或再分配制度,缓解了社会的不公问题,从而使得经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摆脱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困扰。

因此,如果把贫富分化或拉大收入差距看作是提高效率的必要代价,或者认为市场竞争就是社会公平的基本准则,那么,这种观念都可能存在着某些偏颇的危险。纠正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错误是必要的,预防和解决分配不公同样也是必要的。

从制度安排的层次上看,在我国分配领域,规范和制约收入分配、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法律、法规、经济杠杆和行政措施等等仍存在不健全、不完善之处。由于制度设置和制度安排上的问题,导致了居民收入的非透明化、非制度化、非稳定化。在人们的实际收入当中,制度性的工资收入常常处于次要位置,而其他的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往往占据了主要位置。非制度性收入和非法收入的较普遍存在,以及实际收入水平的不可测算,必然严重影响政府的宏观经济决策,同时直接影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结构。例如,从表面上看,一些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和某些垄断行业的职工,他们的制度性工资并不比其他部门职工工资高,但是,由于现行的制度安排并不能有效限制和制止隐性的和非法的收入,从而使得这部分人的实际收入大大超过一般人的收入。

由于较多人的高收入来自于隐性的或“灰黑色”收入,再加上缺乏有效地控制个人高额财富和现金转移的制度安排,因此,政府很难在制度上通过税收来进行个人收入的调节或收入再分配。

此外,体制上的问题还表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税收系统是国家执行收入再分配的基础和支柱,政府有效的税收行为,一方面可以对先富阶层实施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可为各项福利政策或其他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提供物质基础。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税务系统的征税能力和效率相对低下,税征税额只相当于应征税额的1/10左右。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体制上的问题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从而使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个人为追逐自身利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

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在社会快速转型的时期,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转变,以往的伦理体系在市场利益的冲击下逐渐动摇,又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为政治腐败提供了温床。

政治腐败对收入分配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使腐败的领导成为“富豪”;二使非法经营者成为暴发户;三使部分工人沦为贫困户。

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既为商品交换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钱权交易提供了可能。在没有有效的群众监督机制和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对国有和集体资产有控制权以及有市场经营控制权的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业领导,也就可能把国家和集体财产变卖为自己的收入。从近年来破获的领导干部经济犯罪的重大案件来看,案件所涉及的贪污受贿数额让人触目惊心,不少犯罪干部侵吞国家财产达几千万甚至上亿元,毫无疑问,这类犯罪必将让大批民众的利益受损。假如一个国有企业的领导出现腐败,把大量的国有资产纳入自己的腰包,那么,将有一大批工人就要面临下岗的危险和收入的减少。这样,贫富分化和社会公平问题也就越来越明显、越来越突出。

此外,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腐败,是影响贫富分化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因素。当这些干部利用手中把持的公共权力进行市场交易时,那么无形中将会纵容另一批不法分子的非法经营,以及非法收入或者偷逃税款等现象。这些不法分子不仅直接危害公共的利益,而且严重干扰社会再分配的正常秩序,因为大量国家税收收入流入私人的口袋,无疑会削弱政府执行收入再分配政策的物质基础,从而导致一部分人成为暴发户,并使其他人和社会成为受害者。

伴随执法机关和企业领导的腐败而产生的贫富分化和收入差距,对民众的公平承受力打击最大,因为它直接动摇了社会公正和信任的最基本准则。在任何社会,人们较多的是把主持公正或社会公平寄希望于政府,尤其是政府的司法和执法部门,这种心态也是现代社会信任的最根本的基础。如果人们这种信念受到冲击或者动摇,那么民众会感觉到迷茫和无所适从,人们将无法理解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合法的,一旦这种社会心理蔓延,社会关系将难以协调,社会秩序的基础也会受到严重冲击。

由市场竞争和个人人力资本因素决定的收入差别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但收入差距过大、贫富两极分化则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实行按劳分配、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打击黑色收入、对低收入者给予社会保障和福利,将可能有助于防止收入差距拉大、贫富两极分化,有助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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