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婴”与“救婴”:基于对地方风俗、灾害及民众信仰心理的探析
——以明清赣江流域为例
袁 坤1,袁田田2
(1.江西中医药大学,江西 南昌,330004;2.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江西 南昌,330043)
[摘要] 溺婴现象在江西自古有之,尤其是明清时期的赣江流域特为严重。溺婴现象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江西地区由来已久的奢嫁之风、明清时期该地区人口激增和灾害之间的矛盾是其频繁产生的根本原因。为了制止这种不良现象,民间社会在兴建育婴堂的同时还巧妙借助了信仰的威力。
[关键词] 溺婴;地方风俗;社会灾害;信仰心理
溺婴问题早已被多数学者所关注。梁其姿、冯尔康、常建华等学者对中国清代溺婴的区域分布、形成原因及育婴堂的建设进行了研究;肖倩、毛立平等认为奢嫁之风是溺婴产生的主要原因;① 肖倩:《清代江西溺女风俗中的“奢嫁”问题》,《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毛立平:《清代嫁妆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柳红、徐永志等则提出溺婴与人口过剩密切相关。② 柳红:《清代溺女问题研巧》,福建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2年;徐永志:《近代溺女之风盛行探析》,《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5期。 然而,溺婴行为的产生是受社会文化的多重影响,研究赣江流域的溺婴事件,需要从江西的地方文化着手。本文即从地方风俗、社会灾害、民众信仰心理三者的角度重新审视明清江西地区的“溺婴”与“救婴”行为,以期有新的认识。
一、明清赣江流域的溺婴现状
江南地区多有溺婴之俗,江西尤为兴盛,史载“江右有溺女故习,最为残忍。”③ 同治《广信府志》卷2《建置》。 “溺女之习,由来已久”,④ 同治《兴国县志》卷11《风俗》。 “江西人最爱溺女”。⑤ (明)朱国桢:《涌幢小品》卷23,《妖人物》,上海:中华书局,1959年,第771页。 所谓“溺婴”,指的是把刚出生的婴儿投入水中溺死,主要以溺女婴为主,溺男婴的现象极为少见。这种风气源于何时已经殊难考证,但是到了明清时期已达到了难以遏制的地步,清末翰林院检讨王邦玺在其奏议《复请办育婴疏》中提到“各省溺女陋习,惟江西尤盛。”⑥ (清)王邦玺:《贞石山房奏议》卷2《复请办育婴疏》,光绪十九年刊本,江西省图书馆馆藏。 “民率以女为劫,诞女则仇之,溺女之风于是乎炽”。⑦ 同治《德兴县志》卷1《风俗》。 有研究显示,江西各地区除14个县无溺婴记载外,其余皆有“溺婴”现象的存在。甚至到清末,仍有溺婴现象的报道:“江西溺女之风,最为惨毒,相沿既久,迄未能除,风俗浇薄,莫此为甚”[1] 《江西司道严禁女示文》,《申报》1907年1月22日第12129号。
笔者在分宜县做田野调查发现,“溺婴”习俗不仅根深已久还一直延续至解放前,下面是与当地村民的谈话:
“在您的印象中,有见过溺杀小孩的事情吗?”
一是在《航道法》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中,要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的管理职权,清晰界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闸业主、运行单位以及过闸船舶之间的权责关系,为规范运行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查该地聚妇六礼甚简,庚书、叶吉、纳币成婚。富厚之家约费亦不过二三十金为率,而妇家奁具至口,衣裳则计件数,物口则较厚薄,下启送娘,波累亲戚,歹马迎婿,靡费礼仪,此犹为遣嫁一时事也。乃有受女子终身之索需者,每月请婿牙祭两次,必蕲丰盛。婿衣垢腻,外家濯浣;婿履敝弃,外家存纳;婿育男女,催生、三朝、口月、周碎,吮吸妇翁之膏。婿遇年节,挈口携筐者,旨酒嘉肴悉索外舅之府,稍有未备,或备而不腆,悍姑诟谇,其妇无颜自容,矫女恣怒怼其亲,惟涕是陨,甚至老死之日犹有分遗,记念于盖棺后者,则生女适足以害门楣,故忍于溺死而不惜也。[5] 乾隆《上犹县志》卷 13《艺文志》。
要加强科技集成创新,利用扬州市农业科研力量较强的优势,在秸秆高值深加工、畜禽粪便低成本处理利用、蔬菜尾菜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养殖尾水净化等方面展开攻关科研。要着力增强推广服务能力,加大技术培训与成果转化力度,提升技术普及度和到位率。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培育留得住的乡土人才,使其成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生态循环农业技术的创新者、推广者和应用者。通过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快速转变。
大量的赋役和费用都被摊派给百姓承担,直接造成人民生活的贫困潦倒,富者越富、穷者越穷,贫富分化极其严重。而这一时期江西特殊的重赋状况也导致人民的抚育能力十分低下,以致溺婴时时发生。
“这是发生在什么时候的事情?”
“解放前不久,民国的时候,那个时候溺小孩还很常见,我就听说过很多。”
小肠胰蛋白酶、糜蛋白酶是日粮蛋白质的主要分解酶。本试验TMR组母羊的日粮蛋白水平高于NG组母羊,这是导致本试验结果TMR组母羊十二指肠胰蛋白酶和糜蛋白酶活性显著高于NG组母羊,空肠和回肠胰蛋白酶活性值略高于放牧母羊的主要原因。本试验结果与Mourot等(1979)和Simoes-Nunes(1986)一致。此外,本试验结果显示,十二指肠胰蛋白酶活性最高,其次空肠,最后是回肠。这些结果提示日粮蛋白质主要在小肠前段消化。
“一般是怎么溺死小孩的?”
“接生婆在孕妇生产前就会准备好一个装满水的木盆放在床边,如果生的是女儿,家人说不要,接生婆就会把孩子扔进水盆里,用脚踩住孩子的头,咕噜两三下就死了。我还听说过最残忍的是把孩子扔在茅坑里溺死。”
“为什么要把孩子溺死呢?”
“屋里穷啊,哪里赡得起那么多孩子,尤其是女孩子,要是男孩子就不会了。”从中可见婴儿被溺死之惨状了,清时就有人对此发出感叹“嗟乎!人世溺女之妇,目睹呱呱赤子手搦足缩,狼籍血肉,顷刻之间宛转吞声,绝气于水盆之内。”[2] (清)刘绎:《存吾春斋诗文钞》卷6《援溺说》,同治八年刊本。
语言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们沟通的主要表达方式。伽达默尔[8]曾说过:“以语言为基础,并在语言中得以表现的是人所拥有的世界。”语言反映了人的存在,理解与对话通过语言才得以实现。同样地,教师也通过语言来实现与学生的沟通,表达自己对教育教学、对学生和对自己的理解。语言是外显化的工具,它使教师可以明言自己的观念,并且借助语言完成对教学的总结与反思。叙事和案例就是教师实践性知识的两大语言类表征。
二、地方风俗下的溺婴
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明清时期,溺婴也被认为是有失人伦道德并受到法律规范的行为。早在明成化年间,朝廷对于溺婴陋习就有了强有力的打击,试看《禁约嫁娶奢侈淹死女子例》:
申溺女之禁。训导郑璟建言:浙江温台处三府人民所产女子,虑日后婚嫁之费,往往溺死,残忍不仁,伤生坏俗,莫此为甚,乞令所司揭榜晓谕。下都察院议,以其事旧尝禁约,但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绍、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宜悉晓谕如璟言。上曰:人命至重,父子至亲,今乃以婚嫁之累戕恩,败俗之移人一至于此,实有司之责。自后民间婚嫁妆奁务称家有无,不许奢侈,所产女子如仍溺死者,许邻里举首发戍远方。[3] 《明宪宗实录》卷264,《明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4476-4477页。
③袭人道:“奶奶身上欠安,本该天天过来请安才是。但只怕奶奶身上不爽快,到要静静儿的歇歇儿。”(第六十七回)
如果说,对执迷不悟仍旧溺婴之人给以“发戍远方”的处罚尚达不到严惩警戒的效果,那么,到了乾隆时期,朝廷对于“溺婴”陋习的革除决心就异常坚定了,刑部规定溺婴者以“杀子孙律”治罪,“嗣后凡有生女溺毙者,照故杀子孙之罪,杖六十徒一年。族邻保甲知情不行救阻,照知情谋害不即阻当律治罪。”[4] 乾隆三十七年《定例汇编》之《户例》。 “如再有溺女者,或被告发,或经访闻,照故杀子孙律究办。”[5] (清)余治:《得一录》卷2《金溪县严禁溺女示》,同治八年苏城得见斋藏板。 虽然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严治溺婴行为,但是在明清时期的赣江地区,溺婴却还是地方常态,如:
命旌表江西安福县民颜简妻伍氏,初简死伍氏誓不再适,军人李敦率众欲强娶之,伍氏自经死。事闻,敦坐论死。时江西俗生女多不举,而男子或过时无配,辄起讼端。抚臣因敦事并请严故杀子女之律。从之。[6] 《明宪宗实录》卷63《明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459-1460页。
为什么在明清时期的赣中地区,严刑峻法却不足以震慑溺婴行为的发生反而致其越来越频繁呢?笔者认为,这与明清时期赣江地区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正因为处于这样一个矛盾而又无奈的状况之下,“溺婴”行为才被各种潜在因素激发并活跃起来。
按孚佑帝君所转述的,在凡间尤其是江西地区因为溺婴严重而酿成浩劫,玉帝认为这是凡人咎由自取理应受到惩罚,而江西城隍的一番奏言道出了江西溺婴严重的主要原因。玉帝对于这种现象颇为震怒:“上帝闻奏,大怒,即命飞天巡世大将与瘟部使者,将此溺女虐媳人尽行殄灭,溺女多者绝其宗祀。”最后在天帝君的苦心请求下,又例举袁州府人李生等热心于育婴事业,民心并非一概恶毒,玉帝才稍为缓解,下谕“念尔蠢兹下民罔知高厚,又感诸卿恳奏求,朕允缓斯劫,待行开化。倘能改恶为善,犹可挽回天心,爰命吕卿飞鸾开化,以布朕命,并立功过十则以谕群黎,尔其钦哉!”可见,溺婴之事不仅引起了天神的愤怒,民间还险些因此蒙难。
首先,这与赣江地区由来已久的婚嫁风俗相关。据史籍记载,赣中地区嫁女皆有重嫁妆的风俗,在吉安府“婚聘至较金多寡,娶则计妆厚薄,以婚姻为市道。至男女婚媾失期,甚则生女多溺之。”[1] 光绪《吉安府志》卷 1《风土》。 袁州府“袁俗嫁女率倾资产之半,故生女多不举,前此屡禁莫能止。铭曰:‘殆未澄其源也,为定上中下奁嫁之式,奢者以僭论。’令行遂无溺女者。”[2] 《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北京:北京图书出版社,2003年,第282页。 婚嫁论财之习气盛行已久,导致贫穷或中产之家难以支付高昂的妆奁费用而畏惧生女,一旦生女即予以溺杀“江右恶俗成风,贫者以衣食为艰,富室以奁费为虑,往往生女方离母胎,即行溺毙。”[3] 道光《西江政要》卷1《严禁溺女》。 有时,不仅穷困之家会因此而溺婴,富裕的家庭也因高嫁资的拖累而不愿生女,“贫者曰艰于养,富者曰艰于嫁,遂隐忍而致之死地”。[4] 同治《袁州府志》卷 1《风俗》。 生女所带来的耗费远不止于抚养,按照地方风俗,后期的嫁妆、迎婿、接济、催生,外甥三朝、周岁、十岁等都要送礼,所以将生女视为祸害而溺死也就不足以怜悯了:
“没有亲眼看过,但是听别人讲过,我们村的**就是前面生了蛮多女儿,后来又生了一个女儿,就把小孩溺死了。”
若要彻底杜绝溺婴现象,仅仅依靠刑法来严惩民众尚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因为这并非合理地针对于地方社会自身发展所出现的问题。也就是说,要减少“溺婴”之事的发生,以法律手段来打击溺婴行为还没有切中要点,最关键的是要改革当地恶劣的婚嫁风俗。如袁州府“铭曰:‘殆未澄其源也,为定上中下奁嫁之式,奢者以僭论。’令行遂无溺女者。”[6] 《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北京:北京图书出版社,2003年,第282页。 将嫁妆按资产多少制定上中下三等规模,使得贫穷之家免去了受重金拖累的困境,溺婴之现象也就逐渐减少。又如瑞金县也力求改变不良的婚嫁风俗,追求节俭朴素的风气:
3.4 IFN-γ与HBV DNA水平 IFN-γ还与HBV DNA关系密切。国外有学者在黑猩猩的动物实验中发现随着IFN-γ水平增加,HBV水平下降[22]。在陈永琴等[23]的研究中发现,无论HBV DNA 的拷贝数量高低,IFN-γ的数量比没有感染HBV的人都显著下降。IFN-γ水平越低,HBV DNA载量越高。陶鹏辉[24]研究表明,IFN-γ水平与HBV DNA载量成负性相关。对于HBV DNA与IFN-γ的关系,国内与国外的报道结果一致。
以往简素的婚嫁风俗因为被奢华的风气所导向,民间上下都竞相效仿、攀比,所以规劝贫困之家不应该盲目跟从,要致力于形成一种简单、实在、朴素的婚嫁规范,这对于溺婴事件的减少起到了帮助作用。
往见吾乡遣女犹有简素意,数十年来治奁倍逾。往昔点缀珠玉裁制绮罗,熔铸金锡,雕镂木漆、服御,靡不毕具。即田廛使婢,间亦相随。此风将安所底止。今与众约:凡有力家能取宫中者听,若在贫妇不用锦绣,夏苎冬棉仅取称体,何须高结束簪垂珥?仅取朴致,毋夸多,毋斗巧,省便成俗,则撙节多矣。[7] 民国《大庾县志》卷 12《艺文》。
在江西某些地区,甚至形成一种迷信思想,认为初胎生女必须溺死,否则将连续生女三胎“维富家巨族子弟、富少习于不经之说,谓生初胎生女不溺则必连育三女,而得子必迟,故完婚即期得男,有生女者当必抛弃。”[8] (清)凌燽:《西江视臬纪事》卷 4《条款》,四库全书本。 在重男轻女的传统社会,这种思想导致民众因害怕晚生子甚至无子而不顾一切溺死头胎女婴。
三、人口增长与灾害之间的矛盾
明清时期,社会趋于稳定,经济得到逐步增长,赣江流域人口数量也急剧增加,尤其是康乾时期,“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政策的施行,极大刺激了人口的自然增长,以赣江流域部分地区为例,大致可以看到这一时期的人口增长的主体态势:
赣江流域部分地区户口统计表
再以分宜县为例做一纵向比较发现:宋祥符年间分宜县人口数为38492口,虽然元代户口数史载不详,但是在历经元末战争之后,明初之户口数仍较宋时大为增加,达到了75165口;到明中后期至清初由于战乱等原因而又呈下降的趋势,到康熙之后则大致趋于稳定的增长态势,数量基本维持在十万以上,且增长率在道光之后起伏较大,道光二十八年为103716口、同治九年为134520口、宣统元年为174820口。总之,以分宜县为例,明清时期赣江地区人口数量从总体上来说属于波状式大幅增长。[1] 民国《分宜县志》卷 3《户口》。
除了人为原因导致水旱疾疫等灾害频繁发生外,明清时期江西地区因之气候等因素的影响而频发各种自然灾害,有研究指出“从东汉至清末的1900多年间,江西的农业自然灾害粗略地估计有800多次,明清时期则发生了584次,占78.5%。”[1] 施由明:《明清江西社会经济》,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15页。 甚至可以说,明清时期江西地区几乎每年都会有自然灾害的发生,其中尤以水旱灾害为主,如临江府“正德元年,大旱;二年,旱;八年,旱;十一年,旱;十五年五月,大水坏民田庐;八月,大水、岁饥;十六年,大水;四月,疾风暴雨,蛟出山裂,发屋折木,平地水深丈余,荡塞田亩,岁大饥。”[2] 同治《临江府志》卷 15《祥异》。 明清时期赣江中游区域水旱灾害爆发所呈现的三大特点其实也符合于江西省全境,这主要受江西地理环境及全国气候变化的影响,属于这一时期的共有特征。
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之外,还有外来人口的机械增长,主要指这一时期大量闽粤流民进入江西,在山区开山垦荒,使该流域得到进一步开发,如《袁州府志》载:“宜春、分宜原编棚民人丁一百八十七丁,食盐课一百一十四口。”[2] 同治《袁州府志》卷 9《户口》。 万载,“又按旧志附载,新增棚民男妇一百五十五丁口”[3] 同治《万载县志》卷 10《杂税》。 人口增加导致山区开发速度加快,他们或在江西山区种植烟草等经济作物,或砍伐树木发展造纸业,频繁的开荒和植被破坏又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加剧“武宁山谷荒僻······近自湖广、闽粤移民遍乡开垦,万山童枯。”[4] 乾隆《武宁县志》卷 30《杂记》。 加上江西属于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降水量季节分配不均,所以水旱灾害也就在这一时期非常明显。有研究统计了赣江中游地区水旱灾害的发生次数,发现这一时期该地区的水旱灾害呈现出频繁性、连续性、多灾害并发的特点。
频仍的水旱灾害发生之后,随之而来的则是蝗虫、瘟疫等并发性疾疫灾害的产生,最后导致人口伤亡、房屋毁坏、土地荒芜、牲畜大量死亡,进而社会经济严重受损、物价上涨,人民生活更加困苦,如分宜县“大水,谷价昂,每石粜至二千余文,民大饥”,[3] 同治《分宜县志》卷 10《祥异》。 宜春县“大旱大疫,道殍枕藉”“春夏大饥,米一桶至六七百钱”,[4] 民国《宜春县志》卷 24《祥异》。 明清时期江西关于“民大饥,饥疫相仍,死者载道”[5] 光绪《江西通志》卷 98《祥异》。 的历史记载就出现过四次以上。
自古以来,水旱灾害对一地区的农业生产具有极大的危害,江西为农业大省,底层劳动人民皆以农业生产为业,而明清时期频繁的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破坏,传统时期人们的抗灾能力极低,一旦遭遇灾害,农业生产受挫,人民生活水平急剧降低,灾民遍布,贫困者卖妻鬻子,关于“饥民”的历史记载在这一时期数不胜数“谷价昂,饥民夺食。”“是岁大荒,米贵民饥。”[6] 同治《清江县志》卷 10《祥异》。 “(万历)十七年旱,民采野蕨充饥。”[7] 同治《新喻县志》卷 16《祥异》。 大饥荒之下,社会抚养能力降低,也就导致“溺婴”现象的不断发生,“从来荒歉之年,民间多弃婴不育。盖以粟珠薪桂,度日维艰,为父母者自顾不暇,不遑顾及所生······每逢饥馑,淹弃尤多。”[8] (清)余治:《得一录》卷6《灾年恤产》,同治八年苏城得见斋藏板。 由此看来,明清时期赣中地区“溺婴”现象的频繁发生,既缘于该地区不良的社会婚嫁风俗,也应与这一时期特殊的山区开发、灾害密切相关。
四、重赋造成的底层积贫现状
民众生活困顿难以抚育子女的现状既源于人力难以操控的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巨大破坏,也与这一时期江西地区的重赋对百姓的压榨相关。
明清时期,江西地区的赋税负担十分沉重,明初政府规定田赋征收标准为:“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9] 《明史》卷 78《食货志二》,四库全书本。 就明初政府在江西赋税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地方的赋税都要高于这一标准,如万安县民田在洪武二十四年被征收的税粮竟然高达“每亩科米二斗”,[10] 同治《万安县志》卷 4《田赋》。 远远超出了政府的普通征收标准。而洪武年间朝廷在江西征收的两税数量分别是“夏税米八万二千六十一石五斗七合一勺,农桑丝四千四十九斤六两四钱六分,折绢三千二百三十九匹二丈四尺八寸;秋粮米二百五十三万五千九百八石三斗五合三勺。”[11] 光绪《江西通志》卷 83《田赋》。 两税所征米的总额占全国总额2944350石的8.8%,仅占全国4.6%的田地却负担了8.8%的税粮,其赋税承担已经十分沉重了。[12] 施由明:《明清江西社会经济》,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9页。
沉重的赋税负担使人民困苦不堪,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危害社会秩序,明后期,江西连年爆发农民起义,就源于重赋的压迫和土地兼并激发的阶级矛盾。因此,也有官员要求根据田地肥瘠来划分成不同等级的田赋征收标准:
惟奉新、高安、上高、新昌、万安、丰城、新淦、吉水、龙泉、永新、进贤、靖安、武宁、宁州、安福、峡江、吉水、永丰、南丰、崇仁诸县每米一石原派银七钱四分七厘八丝八忽四微七纤,并宜春、分宜、萍乡、万载诸县每石原派银四钱八分一厘二毫,俱以田科重仍旧不更。其田科犹轻若新喻、泰和、南城、清江、庐陵、鄱阳、余干、乐平、德兴、浮梁、安仁、万年、都昌、建昌、安义、广永丰、戈阳、玉山、临川、东乡、新城、赣县、沿山、贵溪、金溪、宁都、上饶诸县每米一石改纳银七钱四分六厘七毫二丝三忽一微七纤。德化、湖口、彭泽三县每石改纳银六饯六分四厘六毫八忽二微六纤。广昌、星子、德安、瑞昌诸县每石改纳银六饯三分九毫八丝一忽七微一纤。永宁、宜黄、乐安三县每石改纳银五钱四分四厘九毫九丝三忽五微五纤。大庾、上犹、南康、崇义、雩都、石城、龙南、兴国诸县每石改纳银六钱五分九厘六毫八丝三忽九微五纤。瑞金、信丰、安远、会昌诸县每石改纳银六钱四分四厘。南昌、新建二县每石改纳银五钱八分七丝九忽五微三纤。皆以起运、本折、杂定之。[1] 《明史》卷 77,《食货志一》,四库全书本。
运用混合式学习模式的整本书阅读不只在课堂上进行阅读和讨论,而是将阅读延展到家庭、社区等任意空间,且灵活采用线上、线下的学习方式,至少一部分是在线讨论、探究,至少一部分是在实体课堂上由教师介人指导的阅读学习,还有至少一部分是学生的自由自主阅读。课堂学习、在线互动、非课堂非在线自主阅读,至少这三个模块整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整本书阅读体验课程。
按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征收对等的田赋的确是对以往一概重赋的有力革新,虽则其实施效果最后并未能完全达到预定的理想目的,但是足以说明,对江西地区征收重赋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难以估量的不良影响,已经引起了地方官员的重视。尤其是这一时期,南昌、袁州、瑞州三府成为江西官田重赋区,明政府对其所征之税要高出以往之三倍,史载:
元至正末,伪汉陈友谅窃据南昌、瑞州、袁州三郡数年,地少用繁,横征兵饷,南郡除武宁为生身之地不加派外,加南、新等七州县及袁、瑞二府较宋元旧额浮三倍。自明太祖定乱归一统,意谓上膺天命,如日之升,而三郡以理学节义之乡,冥然为渔家子抗拒,是以忿不减赋。当时固有从龙之彦,三百年非无忠直之臣,未闻为民哀吁,或谓三郡有以自取。然友谅方拥重兵,彫敝之民伈伈伣伣,孰能弗受其迫胁与?[2] 同治《新建县志》卷11《田赋》。
关于重赋形成的原因,有研究认为,是朱元璋对陈友谅统治过的“敌区”进行政治打击的结果,[3] 相关研究成果可见:林枫《明代南昌、袁州、瑞州三府的官田重赋问题》、范金民《江南重赋原因的探讨》、郑克晟《明代重赋出于政治原因说》及廖云德《明清时期江西重赋问题与地方社会:以南昌、袁州、瑞州三府为中心》等论文。 “友亮当元末窃据隆兴横敛以给军,加南昌、瑞州、袁州民赋三倍”,[4] 光绪《江西通志》卷 83《田赋》。 当时袁州府田每亩征收税粮一斗六升七八合不等,而新喻县和安福县则每亩只征收九升三合、七升三合,比较之下甚为悬殊。[5] 施由明:《明清江西社会经济》,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0页。 重赋状况的形成,对宜春社会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袁州之民甚至倒拆房屋,变男鬻女。年复一年,民力殆尽,逃亡接踵,田地抛荒,钱粮堕误,地方不胜困敝。”[6] 同治《萍乡县志》卷3《田赋》。
出人意料,文华斋门前居然灯火通明,赫然停着两辆马车,车上车下都有人在忙碌,车上的人在忙着捆扎,车下的人在忙着抬东西。也就是说,钻林虎的隐蔽包围计划,纯属多此一举。
除了重赋对人民造成的压迫,江西民众还受到藩王势力的压榨。有明一朝,朱元璋在政治上施行分封藩王制,除嫡长子外其他的王都有属于自己的封地。明前期,先后有三位藩王被分封到江西,分别是宁王、怀王、益王,三大藩王形成一个庞大的剥削体系,在江西兼并土地、巧取豪夺、横霸乡里,“其于民间田地、山塘房屋,或用势强占、或减价贱买、或巧为准折、或妄行抄收······强占官民田产,动以万计。”[7] 《明臣奏议》卷16《请还宸濠所占民田疏》,四库全书本。 除了正常的摊派之外,许多不明赋税被花式转嫁给底层百姓,他们所受到的剥削又异于前后各时期。
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如下的加权求和的办法修正校验.设UPC加权求和的权数为(ω1,ω2,…,ω12)=(3,1,3,1,3,1,3,1,3,1,3,1),可以算得商品项目代码0 8 9 6 0 0 1 2 4 5 6的加权和为
五、溺婴现状下的民众信仰心理
明清时期赣江流域溺婴事件的高频率出现已经引起了上至朝廷,下至地方官员、乡绅的普遍重视,他们不仅从道德层面对溺婴之人进行谴责,且以法律的形式来禁止这一行为。在某些溺婴严重的地区,地方官员更把戒除溺婴作为主政的重要内容之一,或颁发禁约制裁溺婴者、或改善婚嫁风俗、或捐资提倡育婴。[1] 常建华:《明代溺婴问题初探》,《中国社会史评论》2002年第10期,第121-136页。 最为普遍的做法便是兴建育婴堂,据统计,清代江西78个县共有67个县建有育婴堂,占总数的80-90%。[2] 肖倩:《清代江西民间育婴事业经费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133-136页。 虽然从数量及规模来看江西育婴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开展,但是并未达到最佳的效果,因其经费来源于地方精英的捐助,所以常常存在着经费不足的问题,造成各地区的育婴数额极为有限而未能大批拯婴。[3] 肖倩:《清代江西民间育婴事业经费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133-136页。
溺婴现象持续发生却未能得到有效地制止及解决,于是人们开始求助于神灵,并以超自然的信仰引力对民间溺婴行为予以精神上的因果报应,从而理性引导人们减少溺婴。笔者在田野调查时发现一本流传于宜春地区的小书《救婴编》,[4] 咸丰十年《救婴编》,袁城经元堂刊本。 该书刊刻于咸丰十年,其主要内容便是欲借助神明的信仰引力来说服人们摒弃溺婴思想,试看其中的《玉皇上帝敕命孚佑帝君传救婴功过并设立章程》:
帝君曰:前十月十五日,余与三元三官大帝及诸天帝君同会于凌霄宝殿,呈奏凡尘劫数浩大,哀求上帝消此劫数。玉帝怃然叹曰:劫数者,天降之。实人召之也。勿论他省,即如江西,杀孽太重,溺女冤深,以致黑雾迷空,怨气冲天。若欲消释,首当保全婴命。余与天下城隍土主同登翠云宫,拟定善恶,适有江西城隍奏云:江西鄙俗,常多溺女。有女嫁人,踵事增华,嫁资必求丰厚。故贫者或穷目前包裹,或忧异日奁资;富者或怯女占男胎,或虑嫁奁繁华,是以贫富生女,皆止养起一二,余都虑嫁费而溺之。且有不善妇人,任情虐媳,致贫而生女者,又怯姑而溺之,积习成风,牢不可破。
这是继揽胜之后,路虎又一次值得骄傲的尝试。在一个崭新的市场里,第一代发现让路虎拥有了表现更为全面的形象,甚至连本田都推出了以第一代发现为基础的贴牌车型。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完成政策性担保集团组建工作。经济学家刘劲哲根据欧文·费雪、凯恩斯、约翰·希克斯、尼古拉斯·卡尔多、雅各布·马尔萨克的投资组合理论(Portfolio Theory)指出,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并与实力强的担保机构合作,向集团化发展;支持担保公司创新担保产品、服务,建立多层次、多方面、多功能的担保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征信管理体系,积极落实“4321”风险分担措施,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各试点县(区)要重视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3]。
在这则故事中,涉及到四位道教仙界神灵:玉皇大帝,是道教神话中天地神民的主宰;三元三官大帝是中国传统的道教神祇,源于先民对天、地、水自然现象的崇拜,后来被赋予掌管民间祸福、命运的文化内涵,因此,唐宋时期,每逢这三帝生日,朝廷都会禁令杀生、不处决死刑,民间多有庙祭祀;孚佑帝君,也就是道教中八仙之一吕洞宾,在元武宗时被封为“孚佑帝君”;城隍神,则与一地区的城市建设息息相关,它被赋予了守护城池、掌管百姓日常祸福的职能,是最为普遍的民间神祇。《玉皇上帝敕命孚佑帝君传救婴功过并设立章程》似乎只是在以一种先验的形式告诉世人要清醒地看待溺婴这件事情,本应有的劫难因神明的慈悲而格外宽恕,玉帝特要求民间设立育婴章程,以代罪过。关于神明所强调的育婴章程,《孚佑帝君传示育婴章程》里有详细的创建规则:以州县为单位由地方绅耆创立育婴总局,其下各乡各村也按规模大小设立分局,定期举行育婴善会,其中对育婴局的经费来源及资金分配也有具体安排。
不仅如此,对于溺婴、救婴之人,玉帝也严格赏罚分明,但是这种赏罚并不以金钱等世俗的物质利益为权衡,试看《玉皇亲示救婴功过格十条》[1] 咸丰十年《救婴编》,袁城经元堂刊本。 中几则:
一、士子倡首育婴竭力而不辞劳者,准消劫外,未入泮者,准其入泮;已上达者,加以爵禄。若能独力救活溺女十命者,准发榜;救活溺女二十命者,准发甲。更能多救,凭功加赏。
一、官长设法贫民立会拯救,富户严行惩罚,尽心教化曲全善举者,(准)消劫外,登入桂籍,世代簪缨。能救活溺女千命者,准封侯。倘坐视不理,任其溺杀,录入黑籍,命予夺司,暗削爵禄,身充劫运,子孙永为饿殍。
一、妇人曾溺一女者,减去福寿五年;溺四、五女者,绝嗣,即幸而有嗣,亦终必绝;溺女多者,产亡,入血湖诸地狱受罪,罪满罚来世变畜生。若能尽力劝人永戒溺女、保全婴命者,准消劫外,不犯难产之厄,永免血湖诸地狱之苦。
眼看无人回应,我便问三科都考了满分的乐乐,他有些无奈地说:“爸爸责怪我这次的附加题没写,周末帮我报了一个奥数班。”
一、妇女中,或有从前溺过一女者,须要劝人育起一女;溺过四、五女者,须要救起四、五女,如数救转,准其将公赎罪。倘能竭力舍财救济溺女不倦者,准福禄加增,从前旧恶,概行消除。很明显,上述赏罚之手段无非是以今世和来生为说辞,溺婴者不仅今生福寿衰减、绝嗣,来生也逃离不了劫难、子孙受累;相反,救婴者今生增福寿赐爵位、劫数消除,来世亦受相应福报。
除此之外,该书还以正反两组灵验报应故事对民众进行直观教导,其最终想要说明的无非就是,溺婴者必当遭报应,救婴者也必当受福报,试看其中几则故事:
浙江青田县妇人,连溺五女,及第六女横腹中不出,痛极,腹内小儿忽出声曰:“我在汝腹五回,俱被溺,今又女身,生下必死,不如死汝腹中,一齐绝命。”言讫,同毙。
杭州昌姓妻许氏初胎双生二女,俱溺死。后孕十月不产,至十六月,生下一物,人面蛇身,半身仍在腹中,腹痛数日而死。
(2)进行生态修复。在完成河道环保清淤的情况下,借鉴近年来“清水工程”实施的河道生态修复工程的经验,化学与生物修复技术相结合,推动更多常州市河道进行生态修复,并做好已建河道生态修复工程的维护保养工作,以求持续发挥生态修复工程控制、修复底泥,净化水质的作用。
福建长乐县王隽妻和氏,生四女皆育,及生第五女,或劝溺之,冀转胎生男,隽曰:“天地以好生为心,溺女逆天,天岂肯赐以男也,仍养之。”后夫妇梦天神谓曰:“汝命本无子,因汝五女不溺,故抱贤儿送汝。”后生子成进士。
金陵沈象贤,有志口德士也。五十无子,夙奉大士,忽一日,见白衣道媪曰:“汝能劝千人不溺女,则阴骘无穷矣。”象贤逊谢不能,媪曰:“我有戒溺女歌图,汝果能刊施,何止劝千人耶。”爰授袖中卷,象贤双捧间,媪俄不见。心知菩萨示现也,因遵谕付梓印施千卷。未几连举二子,皆英年登第。象贤年九十三,无疾令终,异香满室焉。[2] 咸丰十年《救婴编》,袁城经元堂刊本。
从侧面看,这些故事正告诉我们民间溺婴问题的严峻性,不只是民间官绅致力于制止溺婴,热衷育婴事业,天界神灵也表示出一致的观点并要求严厉惩罚这一行为。但是究其本质,不过是利用了民间流行已久的诸多道教神祇,把民间的育婴体系放诸于神界,并冠之以神秘色彩,以期达到更理想的救婴效果,虽则一定程度上对民众的溺婴思想有了正确的引导,但这只是救婴者的主观努力,并未能真正有效地制止溺婴现象的发生。
六、结 语
明清时期,赣江流域溺婴之风盛行,尤以溺女婴为主,该地区溺婴范围大、手段多、历时长。江西地区根深蒂固的奢嫁风俗和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是导致溺婴行为频频产生的原因之一;同时,这一时期赣江流域的社会发展也出现了新的情况:人口增长加速、水旱灾害频繁发生,两者形成的矛盾冲突致使地方社会普遍贫困化,是造成溺婴激增的根本原因。而对于救婴的方式,地方乡绅除了极力筹建育婴堂外,还主观建构了一系列信仰意识以期形成普遍的信仰心理,从而引导人们摒弃溺婴思想,但是这种方法终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溺婴问题。
Infanticide and Save:Based on the Local Customs,Disaster and Faith Psyche——Taking Ganjiang River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s A Case in Point
Yuan Kun1,Yuan Tiantian2
(1.Jiangxi University of Tradmonal Chinese Medicine,Nanchang Jiangxi,330004;2.Jiang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Information Application,Nanchang Jiangxi,330043)
Abstract: Infanticide has been in exsitence from the ancientry in JiangXi,especially the Ganjiang River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The infanticide is influenced by various factors,the heavy weddings,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population explosions and social disaster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re the ultimate reasons.In order to curb this negative phenomenon,at the same time building the Baby`s House,the society organizations utilize the power of faith.
Key words: Infanticide;Local customs;Social disaster;Faith psyche
中图分类号: G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354(2019)01-0054-09
作者简介: 1.袁坤(1990-),男,汉族,江西分宜人,中国史硕士,江西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教,主要从事社会文化史、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袁田田(1992-),女,汉族,江西余干人,伦理学硕士,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思政教研室助教,主要从事中国伦理、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