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行会的形成_续资治通鉴长编论文

宋代行会的形成_续资治通鉴长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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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商人传统上分成“行商”和“坐贾”两类,“行商”即从事商品贩运业、没有固定营业店铺的商人,“坐贾”即在市内拥有固定铺席、经营方式为“居鬻”的本地商人。行会则是一种具有地方保护主义职能的垄断性商业组织,它是城市商品的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坐贾势力的强弱,又是决定行会能否形成的重要条件。

宋代以前,在严格的市场管理制度下,市内从事工商业的人数较少,统一的营业时间、统一的价格体系、严格的质量检查和同业人一块列肆经营的行肆制度,使同业人之间的竞争较为和缓,尚无组织起来的自发要求。大的商贾多从事或兼营贩运贸易,而且一般不挂名市籍,成为与市内“坐贾”工商业者相分离的力量。且“行商”影响颇大,这从下面的情况中可能得到说明。

西周春秋时期,“工商食官”,坐市列贩卖的工商业者大多是贵族的附庸,他们甚至没有自己的独立的经济,政治地位也极低下。对于王城及各侯国的大都邑来说,满足本国贵族消费需要的土特产品大多是外地商人运来的,这些外地商人有的是侯国贵族的工商业管理者,有的是平民和一些具有贵族身份的私商,其地位比衣食于官府的工商业者高得多,而各国官府都对客商采取优惠政策,例如“易关市,来商旅,纳物贿,以便民事”[①]等等。这一时期有关客商的记载流传下来不少,如孔子的弟子子贡就是一个善做买卖的客商,他“废著(贮)鬻财于曹鲁之间……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②]其气派之足,远非那些坐市列贩卖的坐贾可比。许多搞转运贸易的人能与诸侯“分庭抗礼”,名著史籍,相反,有关坐贾的记载却如凤毛麟角,突出说明客商的地位和重要性远远高于坐贾。

战国秦汉时期,坐市列贩卖的主要是出身低贱的中小商人,他们大部分是前代衣食于官府的“官工”、“官商”的孓遗,政治地位较为低下。孟子说他们是“市井之臣”,没的资格见诸侯[③]。秦始皇时他们被列入“七谪科”,与“亡人、赘婿”和“吏之有罪者”同等地位。汉代将这些工商业者挂名“市籍”,不准他们“衣丝乘车”,“仕宦为吏”,并征收场屋税与交易税合一的“市租”,人头税“算赋”也加倍,以便“重租税以困辱之”[④]。而名扬海内的富商大贾,则多以贩运贸易至富,他们既不住在“市”内,就不必挂名市籍,不仅仅汉初的“贱商令”对他们影响很小,而且汉初“开关梁,弛山泽之禁”[⑤]的放任政策和后来的“入粟拜爵”的鬻官政策使他们的政治势力得以发展。西汉的史师是专营贩运业的代表,他家居洛阳,有车数百辆,“贾郡国,无所不至”,家财达七千万,南阳孔氏、鲁人曹邴氏是中原最大的冶铁商,孔氏“连车骑,游诸侯,因通商贾之利”,曹邴氏“贳贷行贾遍郡国”,是大工矿业主兼营贩运的典型,其影响之大,使本地区的行贾乃至士人都学他们贩运逐利[⑥]。

富商大贾经商的信条是“趋时若猛兽鸷鸟之发”,即要掌握经营时机,贱买贵卖,因此他们多以囤积居奇为能事。如果平时没有积储,就不可能在市场需要立刻卖出,“乘时射利”。前述子贡既“废著鬻财”,又“与时转货赀”,说明贩运与积储待时是紧密相连的。所谓“转毂百数,废居居邑”[⑦],形象地说明了当时富商大贾转运与积储相结合的营利方式。史载汉代“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⑧],“运行数千里不绝于道……陆行不绝,水行满河”[⑨]。在商品流通领域中最活跃且占支配地位的,正是这些以经营贩运业为主的大商人,而不是那些坐市列贩卖的中小商人。

这种以贩运为业的大商人控制市场的局面,到北魏隋唐坊市制度完善之后仍无大变化。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后,在城东设“大市”,周围十里,“多诸工商货殖之民”,如市东有“通商”、“达货”二里,“里内之人,尽皆工巧屠贩为生”,其中有个刘宝,他在各州郡商业繁盛之处,“皆立一宅,各养马一匹”,用来通报各地“盐粟贵贱,市价高下”,“舟车所通,足迹所履,莫不商贩”,经营商品的种类很多,“海内之货,咸萃其庭”[⑩],贩运与积储相结合,成为洛阳屈指可数的大商人。刘宝家居洛阳大市附近,并以洛阳为商品积储和销售中心,这些商品是他从全国各地用自己的资本贩运来的。如果某一商品在外地可卖好价钱,他会毫不犹豫地再把积储在洛阳的货物运往外地。他很可能在洛阳市内拥有店铺,身兼贩运与坐卖二任,从经营方式上分析,他主要靠掌握各地的地区差价,贩运营利,仍保留着先秦“周游列国”和两汉“周流天下”的传统,本质上仍是客商。

到了唐代,出现了长安巨富邹凤炽,号称“王家富窟”的王元宽等一批非身份性的商业巨富,从“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四方物尽为所收”(11)的记载来看,其经营方式与北魏刘宝相似。经营贩运贸易仍是利润最大的行业,因而仍是大商人积累财富的主要途径,不过,私人邸店业的蓬勃发展,说明“坐贾”已成为商人阶层中的重要力量。唐后期永贞年间,长安东市有个叫王布的百姓,善于经商,家中“藏镪千万,商旅多宾之”(12),反映有的“坐贾”已经具有支配客商的经济力量。

宋代坐贾的势力明显增强,北宋开封“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13),其它城市的大商人虽远不如京城的多,但也不乏“富甲一郡”的超强富户。这一类本地的大商人有的已基本不从事贩运贸易,但他们既控制着大批零售商,又具有囤积居奇的经济力量,成为商品流通的中介环节,所以,外地客商常常受制于本地坐贾,有些大宗商品不经过本地的大商人就难以出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三十六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载:“兼并之家如茶一行,自来有十余户,若客人将茶到京,即先馈献设燕,乞为定价,比(此)十余户所卖茶更不敢取利,但得定为高价,即于下户倍取利,以偿其费……臣昨但见取得茶行人状如此,余行户盖皆如此。”坐贾中的少数富裕行户并不直接经营贩运贸易,却控制了贩运大宗商品来本地的外地客商,成为本地市场交换的主导力量,这与前述北魏刘宝,中唐邹凤炽的经营方式大相径庭。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坐贾在商品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宋代的一些客商已开始向坐贾转化。《丹渊集》卷三十四《奏为乞修兴元府及添兵状》在言及客商与陕西兴元府的关系时说:“贸迁有无者望利而入,旧制中州之人不得久居于此,今复弛禁,一切不问。故四方来者,颇自占业,殊习异尚,杂处闾里。天下物货种列于市,金缯漆帛衣被它处。近岁姚、河所仰茶产巨亿,公籴私贩,辇负不绝。”

北宋兴元府是陕西地区的政治、经济和军事中心,是宋与西夏相互联系的枢纽。宋初因为与西夏关系紧张,经常处于战争状态,出于对西夏经济贸易限制等原因,规定“中州之人不得久居于此”。至宋神宗时期,宋在对西夏的战争中节节胜利,原属西夏控制的土地大片大片地归入宋之版图,为利用商人的力量支持战争,开拓新域,就放松限制,对外地客商在兴元府内长期居住“一切不问”。于是,来自中原等地的商人在城内各自占业经营,与当地居民“杂处闾里”,使元兴府出现了“天下物货种列于市,金缯漆帛衣被他处”的繁荣景象。当姚州和河州收归宋土,需要大批茶货的时候,这些商人就“公籴私贩,辇负不绝”。这些外来商人虽然仍经营贩运贸易,但他们有的在兴元府已有了房产,具有了“主户”身份。有的可能没有房产,但也长期居住,身为“客户”,却也成为城市“坊郭户”的成员。他们在兴元府城内的商业活动,已与“坐贾”没有差别。这种做法,模糊了客商与坐贾的界线,是客商转化为坐贾的重要表现。

在南宋迁都于临安(杭州)之后,市场迅速扩大,消费急剧增加,城内商人的势力也随之膨胀,其方式仍是客商向坐贾转化。南宋杭州富户人家,许多是外郡寄居之人,杭州凤凰山因寄居外郡人多而叫做“客山”。这些寄居人“多是江商海贾,穹桅巨舶,安行于烟涛渺莽之中,四方百货,不趾而集,自此成家立业者众矣。”(14)这些“寄寓人”本以贩运为业,后来在杭州成家立业,成为兼营贩运业的坐贾。客商坐贾化在开始时大多数以自己的居住地为经营中心,后来出现固定收购地和固定销售地的“拴两头”的商人。到明清时代,地方行帮性商人行会占很大比例,组成地方性行会的商人大多来自同一地区,并在同一城市中长期居住,成为这一城市的成员,控制着这一城市的某些商品的市场。有名的如徽商、晋商等等,都是既经营贩运(掌握货源),又在居住的大城市内出售(控制市内批发市场)。这种集客商与坐贾功能于一身的行会组织,具有较强的排它性。中国行会组织的这一特点,是客商坐贾化的必然结果。

宋代坐贾的经济力量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个原因是随着坊(里)市制度的瓦解,坐贾具有更大的经营自由,并且掌握了市场批发权。

在从西周到隋唐的漫长时期内,客商的经营方式较之坐贾要自由得多,负担也轻得多(汉武帝实行“算缗”、“告缗”时期除外),而且他们还控制着市场的批发权。客商将货物运入市场,并在市内的邸店里与以中小商人为主体的坐贾洽谈交易,把货物批发给坐贾零售。因此,在秦汉至隋唐古典商品经济时期,无论商品经济如何发达(如司马迁所描述的那样),市内商人(本地商人)始终处在被市外商人(外地或本地经营贩运业的商人)支配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市内的同业商人都被集中在同一区域内经营,汉唐时期每一区域都被标以“行”名,有的甚至还结成了地域性同业组织——社邑,但保护市内商人利益的行会组织却根本不可能出现。直到宋代,市场扩大到整个城市,许多大商人在市内开设颇具规模的邸店和商铺,建立了专业化的批发市场,从接受客商物货到批发给中小商人零售的经销网络,都由大的坐贾控制。这正是行会形成的基础。

宋代坐贾势力发展的第二个原因,是官府商业性消费的大量增加,使坐贾获得了更多的经济利益。

官府消费的最大宗,是边防戍卫及战争所需的军需物品消费,其中主要是粮食消费。宋代政府满足边防军需物品消费的重要手段,是募商人入中,政府支付具有提货凭证性质的茶、盐、香药等钞引和具有期票性质的交引。商人在沿边州军入纳粮草后,持钞引至京城等地兑换金银现钱或茶盐香药等物。宋代实行入中的地区主要是驻扎军兵众多的陕西、河北和京师。河北路有黄河水运,且离京师较近,所以有不少京师商人参与入中。如天禧四年(1020年),“许滑州入中粮储,行商辇运奔赴,京师谷食踊贵。”(15)滑州地处黄河边,交通便利,当政府采取优惠政策募商人入中粮食时,京师的粮商(包括京师坐贾和到京师经商的客商)就捷足先登,把京师粮食大批运往滑州,致使京师粮价暴涨。此处云“行商”,是就入中商人的经营方式而言,实际上大多是京师坐贾所为。入中的价格至少要高于京师粮价暴涨后的价格加上运费,否则商人不会如此“辇运奔赴”,积极性这么高。

宋代陕西驻兵最多,入中制度最为盛行,其方式同京师类似,大多是陕西沿边及近里州军的大商人入中。不过,“其入中边粟者,非尽行商,率其土人,既得交引,特诣冲要州府鬻之,市得者寡。”(16)沿边农民和中小商人在入中过程中可能获得的超额利润,在未到手之前就被城市中的大商人以收购交引的方式半路截取了。韩琦说:“所得交钞,皆为富人贱价收蓄,转取厚利。”(17)李宪说:“(熙河路)转运使常苦无钱,以盐钞和籴辄为富人收蓄,坐牟厚利。”(18)这些“富人”是陕西州军的“蓄钞大户”。中小商人和农民没有财力到京城换请现钱或茶盐等物贩卖,其中不少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于售钱”,(19)其既得的交钞遂被“富人贱价收蓄”。由于钞引交易利润丰厚,因此成为宋代十分兴旺的行业。

参与入中的有不少东南及川蜀商贾。“关陕以西到沿边诸路,颇有东南商贾。内如永兴军、凤翔府数处尤多。”这些商贾以贩运茶货和布帛为主,但“自来患在卖到现钱别无回货”。宋时铜钱每贯五斤,搬运不便,而入中制度给商人以飞钱变转的机会。他们根据政府不同时期不断变更的入中规定,或者直接入钱换请茶盐等钞引,或者入粮换钞,“是以边籴不匮,钞法通行”(20)。但是,客商入中所得到的茶引、盐钞、现钱公据之类,需到京城兑付。兑付时,京城的行户享有较大的特权,并利用特权排斥客商。如《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志·茶上》载:“其输边粟者,持交引诣京师,有坐贾置铺,隶名榷货务,怀交引者凑之。若行商,则铺户为保任,诣京师榷货务给钱;若非行商,则铺贾自售之,转鬻于茶贾。”再如《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一一载:“(大中祥符)八年六月上封者言:商客将沿边入中粮草交引赴京师请钱,榷货务须得交引铺户为保任,方许通下。其铺户邀难客旅,减克钱物与本务公人。请废铺户为保,止令诸色人自赍通下。”

宋政府规定,商人兑付钞引时,必须有交引铺户为之作保,以防止钞引有假和冒名支请。交引铺户要以个人家业为抵押,方能取得经营交引交易的资格,并由榷货务发给允许经营交引交易的凭证(印历),以便核查。客商持交引至京师。必须由这些官府特许的交引铺引领,到榷货务兑付。尽管宋廷诏令交引铺户对客商“不得激滞”(21),但交引铺户仍利用官府给予的保任特权,排斥非行会的商人。如果是城内行户,就无条件做保,使其很快得到钞引的实际价值。如果不是城内行户,就拒绝做保,使客商的钞引不能及时兑付,只得低价买给交引铺户,交引铺户则再转卖给茶商,获取厚利。即使同意给客商做保,也要索取贿赂,“减克钱物”,与榷货务官吏坐地分赃。

京师交引铺户都是财力雄厚的行户,其中大多数是金银铺、彩帛铺,这与金银彩帛是高价值的支付手段有关。

对沿边参与入中的“土人”和中小商人而言,那些“蓄钞豪户”是当地的坐贾。对沿边的钞引持有者(包括沿边州军的“蓄钞豪户”和东南及川蜀的客商)而言,京城交引铺户是坐贾。在政府的最大宗消费——军需用品的入中贸易中,以坐贾为主体的大商人是主导力量。而中小商人由于缺乏长途贩运的能力,只好将入中所得钞引卖给交引铺。另外,入中所得钞引并非单一的茶引,即使是大茶商,也要与交引铺户打交道,把其它钞引卖给交引铺,并从交引铺购买茶引,才能保证其循环经营的连续性。可以说,具有坐贾身份的交引铺是入中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入中贸易是宋政府保证军需物品供应的重要手段,也是商人与宋政府争夺茶盐等商业垄断利润主要途径。宋政府为保证收籴到足额的军用粮草,不得不采取“务优物估,以来输入”的政策,除了高价“市估之外,另有加抬”溢价收购方式,“价无定,皆转运使视当时缓急而裁处之,如粟价得七百五十钱者,交引给以千钱,又倍之为二千。切于所需,故不吝南货。”(22)在宋夏战争期间,军需急迫,每收购一百贯的粮草,有时会支付三五百贯甚至近千贯的茶盐香药等钞引,此即上文所言的“虚估之利”。宋政府的入中支付政策频繁变更,造成钞价大起大落,更给沿边“蓄钞豪户”和京师交引铺户攫取超额利润的可乘之机。他们在钞价大跌时大量收购,在钞价上升时把钞引卖给官府,或卖给茶盐商人,或者在政府有兑付能力时将钞引兑现,获取厚利。总之,入中之利的绝大部分落入具有坐贾身份的豪商巨贾之手,是宋代坐贾势力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

官榷制度是促使坐贾势力发展的第三个原因,南宋俗语云:“若要富,赶著行在卖酒醋”。酒与醋宋代都是官榷商品,经营官榷商品之所以容易发财致富,是因为官榷制度保证了官榷商品营销者的垄断利润。

宋代榷酒制度有以下特点。首先,酒曲制造和批发由政府垄断,不许私营酒户染指。其次,无论是官营酒店还是私营酒店。其酿造额要由政府登录在案,以便收税。第三,只有政府专门指定的酒户、坊户才能经营酒的买卖,私造酒曲、酒买卖者要受法律制裁。第四、酒户、酒坊划分有各自的营销区域。第五,在酒业专卖中盛行买朴制,官营酒坊交由私人承包。酒户每年向官府缴纳具有承包税性质的高额课利钱,以换取本地区的专营专卖权,不准他人进入本专卖区,承包者也不许到本专卖区外营销。凡此等等,都强化了酒业营销的垄断性。

买朴制在其它官榷商品中也很盛行。崇宁四年(1105年),京城开封“召磨户六十户,承认岁课三十万缗,每月均纳,一切条款并依酒户纳曲钱法。磨户卖茶,并以旧茶地分为界。”(23)水磨茶的加工批发由政府指定的水磨户专营,具有极强的垄断性。这种由具有坐贾身份的本地商人承包经营、输纳官课的经营方式,在宋代酿酒、制醋、磨茶乃至铜铁铅矾的开采冶炼方面,都可见到。就行业垄断性而言,官榷与行会有殊途同归的效果。

宋代官榷制度尽管品类多,范围广,但在生产、营运、贩卖方面真正全由官府经营的根本没有,大多数官榷商品只是专营其中一个环节,因此,绝大部分官榷商品贩卖者虽然不同于一般的私营商户,但更不是官商利益的代表。就买朴酒户来说,其经营方式同私营商人无根本差别。宋代行会在官榷商品如茶、酒行业中也存在,正是因为茶、酒行业中的营销者大多数仍属私营性质。行会的本质是行业性垄断,防止同业人之间的恶性竞争,官榷制度不仅做到了这一点,而且使专营商户获取超额利润,这对宋代坐贾势力的壮大不无作用。

入宋以后,市场的和流通渠道的多样化引起商人身份地位的变化,市内商人不仅包括经营零售业的中小商人(其地位和作用类似前代的坐市列贩卖者),也包括居住本地而经营批发业的大商人。这些大商人有一部分仍兼营贩运业,但在宋代他们已成为与本地坐贾相联合的重要力量,而不像前代那样是属于与本地市内商人相对立的客商范畴。本地坐贾的力量大大超过外来客商的力量,这是行会形成的基本条件。

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宋代的“行”与汉唐时期的“行”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组织。汉唐的“行”是在组织上受官府控制、在经营上受客商支配的组织,不具有行会垄断市场、排斥异己的基本功能;而宋代的“行”则是既受官府和客商制约、又有力量同官府和客商抗衡以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是中国行会的最初组织形态。

注释:

[①]《吕氏春秋·月令》。

[②]《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

[③]《孟子·万章》:“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为庶人,不传质为臣,不敢见诸候,礼也。”

[④]《史记》卷三十《平准书》。

[⑤]《史记》卷三十《平准书》。

[⑥]《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

[⑦]《史记》卷三十《平淮书》。《集解》徐广曰:“废居者,贮蓄之名也。有所废,有所蓄,言其乘时射利也。如淳曰:居贱物于邑中,以待其贵。”

[⑧]《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

[⑨]《汉书卷五十一《枚乘传》。

[⑩]《洛阳伽蓝记》卷四。

(11)《太平广记》卷四百九十五《邹凤炽》条。

(12)《太平广记》卷二百二十《王布》条。

(1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已巳。

(14)《梦梁录》卷十八《恤贫济老》。

(1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六,天禧四年闰十二月康午。

(16)(18)(1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景德二年五月辛亥;卷二百九十九,元丰二年七月庚辰。卷一百,仁宗天圣元年正月。

(17)《韩魏公集》卷十八《家传》。

(20)张舜民《画墁录》。

(21)《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二三,大中祥符六年七月。

(2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景德二年五月辛亥。

(23)《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三十七《水磨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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