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创建协商民主的条件与途径_全国政协论文

政协创建协商民主的条件与途径_全国政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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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存在于政治、经济、社会以及精神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协商不等于协商民主。因为,协商是作为一种交流与沟通方式而存在的,只要有意见、沟通和交流,就能成立;而协商民主则是作为一种创造共识制度或机制而存在的,因而,它是有预设条件和前提的。在中国的政治体系中,人民政协是中国政治协商的重要平台。协商民主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政治协商要真正转化为协商民主,人民政协还需要进行全方位的协商民主建设和发展。

       协商民主得以确立的基本要件

       正如不是有投票,就有选举民主一样;也不是有协商,就有协商民主。只有同时具有两种属性的协商,才可能发展为协商民主:其一是协商本身是民主的,既属于民主协商范畴,这其中包含了协商的平等性与公开性;其二是协商以创造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为取向。这意味着尽管协商可以到处出现,但协商民主并非到处存在。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协商民主要得以确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件:

       第一,制度性的地位。协商可以运用于任何时候、任何领域以及任何环节,具有很强的通适性。但作为民主形式的协商民主,一定是作为一种制度或制度的机制嵌入在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体系的运行之中,从而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体系中拥有制度性的地位,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它是各个领域基本制度运行所要求的制度安排;其二它本身是制度化的、并与各领域的基本制度相契合。至于这种制度性的地位是作为一种机制存在(如多党合作中重大问题的定期协商)、还是作为一种环节存在(如决策之前的听证、协商)、还是作为一种制度存在(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运行的政治协商制度)是无关紧要的,关键是它在各领域制度所不可缺少的制度要素,与此同时,它自身的运作也不是随意性的,是有制度规范的,并依据这个制度规范来运作。之所以强调协商民主的制度性属性,是因为协商的门槛实际上是很低的,而任何协商都包含有一定的民主色彩,如果将各种非制度性的协商也包含在协商民主制中,那么协商民主建设,就不是建设协商民主制度本身,而是让协商无限泛化。任何民主方式的泛化,必然破坏民主制度运行的生态以及民主生活本身,其结果不是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而是难以自拔的民主危机。

       第二,程序性的过程。协商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可以由协商本身来决定,也可以由事先设定的程序来安排。对于拥有制度性地位的协商来说,其过程一定是基于其自身的制度安排而设定的。程序,安排的过程,但同时也蕴含着协商启动与展开的每个环节所应具体条件的规定,如什么样的议题才能进入协商?进入协商的议题应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呈现和阐述?协商必须有多大的规模才具有合法性?协商互动形式与过程应如何才是合理的?等等。协商一旦有了程序性的过程,其操作自然就比较专业和严谨。每一次协商的实践都是对程序合理性的检验,这样,拥有程序性过程的协商民主自然是一个拥有成长力和完善力的民主。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任何民主形式都是上层建筑,其生命力都来自其适应性与发展性,即能够随着情势的变化而发展完善。所以,制度性的规范和程序性的过程,在使协商民主成为可把握、可运作的民主形式的同时,也成为可修正、可完善的民主形式。

       第三,权威性的效应。实践表明,即使是制度化、程序性的协商,也是可以很形式化的,走过场的。对于各种制度运行来说,这些形式化的民主不是一点意义没有;但一旦真的成为例行公事,这种形式化民主就可能成为制度腐败的病灶。所以,从协商民主有效成长与有效运行来说,作为一种民主形式的协商民主还需要第三个要件,这就是拥有权威性的效应。这可以从多维度来体现:其一是协商本身是建构合法性的重要环节或平台;其二是协商过程是依法依章运行的过程,保持高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其三是协商的成果,不论是否达成共识,都是可依据的,成为相关行为与环节的重要前提;其四是协商达成的共识在没有新的共识之前是不能被个别意志所替代的。对权威性效应的强调,既是对协商民主成果的尊重,也是对协商民主制度本身的保护。对于中国民主建设和发展来说,协商民主不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主过程或形式,而是支撑整个人民民主运行和实践的重要形式,其实际效度的高低,既关系协商民主本身的成长,也关系人民民主实践的可能与实际质量。所以,中国应该从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局来尊重和把握协商民主的建设和发展。

       人民政协创造协商民主的路径

       人民政协是中国实践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其民主的特色就在于协商。这决定了在推进协商民主中,人民政协的基本使命就是使人民政协的协商真正上升为协商民主。

       从历史来看,人民政协正是中国人民追求高素质、高质量民主的产物,其最初使命就是使中国摆脱列强分割、社会分裂,实现国家独立与统一,建设各进步力量联合参与的民主政权。正是基于各方的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联合了中国社会各方进步力量,完成了立宪工作,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政协就成为新中国诞生的“立宪会议”。人民政协催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也就自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生俱来的政治特色:政协协商巩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协商保证了中国多元一体的国家组织;政治协商创造了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实践了人民民主。然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的政治协商仅仅作为一种组织或制度安排而存在,没有很好地开发其内在的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政协对中国协商民主成长的贡献力和推动力。所以,在大力发展协商民主的今天,开发政治协商功能应该成为人民政协创造协商民主的基本战略选择。开发政治协商关键在于把握协商的性质及其内在结构,而这种把握不能就协商论协商,必须与中国的政治体系和政治过程有机结合,在认识协商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意义的基础上,寻找对其进行开发的路径与方向。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逻辑来看,政治协商的政治基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而其功能的目标取向则是这样三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是维护共存,即维护和巩固中国社会在民族结构上、在阶级结构上、在功能团体结构上的多元共存局面,以保障人民民主;二是发展共和,即在宪法的框架内,在党的领导下,扩大各方面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吸纳、协调与整合各方面的利益,推动各方面团结与合作,以维护国家的团结与统一;三是创造共享,即通过利益的整合、协调,在最大限度增进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发展成果的共享,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这些目标取向不是外加的,而是人民政协内生的。所以,随着人民政协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地位与作用的不断提高,这些功能的发挥对党的执政能力的提升、人民政协的建设与发展以及以人民民主为核心的国家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与作用。从中国的政治体系和政治过程来看,开发人民政协中的协商,可以从两个领域,六大方面来展开。

       首先是人民政协内部运行所形成的协商。在这个领域中,协商体现为三大方面:其一是参与,形成参与性协商,其实质就是保障各相关主体通过制度性参与而获得平等的政治权利,从而创造多元共存的局面。任何参与都是一种利益表达,所以,参与本身就是一种协商。为此,政协可以通过党派与界别的组织形态和功能形态的规范、政协委员角色意识的强化以及政协内各类组织的完善来增强主体的参与能力,健全政协的参与途径。其二是议政,形成对话性协商,其实质就是通过意见表达、政策咨询,民主评议等途径提高公共政策决定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为此,政协可以通过健全与完善政协各项表达途径、议政机制与专门委员会的组织,来强化政协内各党派、各界别、各委员表达利益、参与公共政策决定的机会、能力与影响力。其三是团结,形成合作性协商,其实质是通过联合研究、共同决策与合作治理,形成执政与参政的有机统一,巩固执政。为此,政协可以通过推动党派的人才、组织与制度的建设,以提高其议政、参政能力,来推进合作性协商的健全与深化。

       其次是政协参与政治过程形成的协商。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而形成的“协商在决策之前”的公共政策决定模式,要求人民政协应该参与到党和政府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所谓政治过程,就是政治体系吸纳民意和利益表达,制定政策与法律,推动社会治理与发展,从而巩固自身合法性基础的行动过程。这是政治体系与社会体系互动的过程,是权力与利益互动、决策与反馈循环、政权有效性与政权合法性互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为了创造科学的公共政策所展开的协商,虽然围绕的公共政策本身,但涉及的却是政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利益表达与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民意与民主之间的关系以及执政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关系。所以,其作用的发挥,既关系人民政协本身,也关系整个政治体系。在这个领域中,协商也体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利益整合性协商,即通过决策之前的协商,将相关利益整合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之中。这种协商主要围绕实现有效的利益表达与整合展开。为此,政协应该积极建设沟通执政党、政府与政协各党派、各界别的联系的渠道与机制,在最大限度地打开多元利益与意见表达渠道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让执政党与政府的政策制定向政协公开,并吸纳政协的相关组织和代表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其二,政策咨询性协商,即通过制度化的民主监督和公共政策决定程序,如报告、听证、咨询等,就具体的公共政策形成政策咨询性协商。这种协商主要围绕政策的公共性、民主性与科学性展开。为此,政协可以通过强化政协的民主监督体系,规范公共政策决定与执政中的报告、听证、咨询的程序和方式,来优化政策咨询性协商,提高协商的广度与效度。其三、执政民主性协商,即通过党派对全局工作的议政,党派在国家治理中的参与和合作,创造多党合作治理的民主执政局面。这种协商主要围绕着党派合作、治理合作以及参政合作展开。为此,政协应该通过自身的平台与机制,来密切执政党与党派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丰富党派对执政党与政府重大事务的意见表达和合作参与的途径与形式。

       实际上,政协自身运行所形成的三大方面协商与政协参与政治过程所形成的三大方面协商是对应互通的,但不能相互替代。前者主要基于政协制度的逻辑而形成,后者则主要基于“协商在决策之前”的政治逻辑而形成。因而,前者协商的完善,主要通过政协自身的制度建设与组织建设来实现;而后者协商的完善,则主要通过决策与治理的程序、机制的完善来实现。这就意味着人民政协要开发其协商的功能,提高政协创造协商的能力,就必须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积极推动国家政治过程中的规范与完善。人民政协应该成为国家政治建设,人民民主发展的重要促进力量。

       显而易见,人民政协中的协商,不能狭隘化,即将其仅仅局限在政协与执政党之间或者政协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商,而应该从整个政治体系和政治过程来把握:从政治体系来看,政协本身就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协商体系;从政治过程来看,政协应该创造政党、国家与社会的协商、合作的局面,创造公共政策多元协商、科学决定的局面,创造各方合作治理、民主执政的局面。创造协商民主是人民政协工作的基本使命,而对政协来说,协商不是一项民主行动,而是一套民主的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需要通过必要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机制建设来推动与完善。这就要求政协能够从创造协商民主的高度来重新审视自身的建设与发展。

       创造民主与团结是政协的两大工作目标,协商无疑是政协实现这两大工作目标的根本途径。所以,把政协工作的基本使命落实于创造协商民主,符合政协性质与任务,能有效推进政协的建设与发展,其意义具有战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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