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民营经济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政府采取了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和政策,这是从民营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扩大就业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以及民营经济发展滞后的现状提出来的。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看,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应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不应当再在所有制上有所差别,这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如果从企业规模上看,可以将全部企业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由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特殊地位和它具有的弱势群体的特征,世界各国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实行保护和支持的政策。目前我国的民营企业大都属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居多,特别需要政府从各个方面,包括税收政策方面给予支持。本文主要是从中小企业这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税收政策支持
(一)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约有1000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8%,从经济性质来看,个体和私营企业占77.7%,集体企业占20.1%,而这些集体企业当中,有相当部分是名义上的,实质则是民营企业,如果再加上占1%的三资企业,民营经济大约占到中小企业总户数的90%左右,从产值上看,大约占到60%左右。这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它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1.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目前,中小企业的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税利分别占60%,57%,40%,工业产值中的大约60%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工业新增产值中,中小企业的贡献率更是高达76%以上;中小企业产品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60%;中小企业也是国家税收新的增长点,近10年来,来自中小企业的税收增长率都高于大型企业。目前,我国税收收入总额中大约有40%以上来自中小企业。可见,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
2.是增加就业、稳定社会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失业问题严重,就业形势严峻,而中小企业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创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方面起着独特的作用。目前,中小企业提供了全社会约75%的就业机会。全国工业企业就业人数1.5亿人,其中,中小企业约占73%。
3.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具有经营灵活、“船小好调头”的优势,这使得一些行业的技术创新适宜于中小企业研发经营。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约有70%的技术创新是由中小企业实现的。日本也有50%的技术创新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日益成为技术创新的主力军。在北京高科技企业集中的中关村地区现有的1000多家企业中,95%以上是中小企业。
4.是为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生力军。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特点是社会分工精细,实行专业化协作。为了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大企业的发展必然要求中小企业为其提供配套服务。“小而优”、“小而专”的中小企业,可以灵活组织生产,为大企业提供协作服务,形成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局面。
此外,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带动中小城镇建设,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孵化”大型企业集团等方面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民营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属于弱势群体,处于不利的地位
尽管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充满生机和活力,这突出表现在一些高科技型的中小企业里。但大多数中小企业,由于内外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从内部因素看,多数中小企业的人员素质、科技水平、管理水平都比较低;生产设备落后,技术力量短缺,研发能力不足,产品档次和产品质量也较低;资金短缺,积累能力弱。从外部环境看,加入WTO后,市场竞争更趋激烈,而政府在市场准入、融资、财政、税收、外贸经营权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都不够。这些情况,都影响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这种既重要又处于弱势的地位和特征,决定了政府必须从政策上,包括税收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
二、现行税收政策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中,没有针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现行的某些对不同规模企业实行的普遍优惠的税收政策,实际上对中小企业是有扶持作用的。不过,由于原有的税收政策目标不明确,标准定得太低,优惠措施不多,且手段单一,加之有些规定实际上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限制,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中小企业的税负偏重
目前,对中小企业的税负是重是轻,看法不一。但如果从多方面综合考察,比较而言,中小企业的税负普遍偏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值税的税率偏高。现行增值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这一税负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以商业企业为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定为4%,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通常都不超过2%,据调查,甘肃为2.1%,黑龙江为1.1%,广东为1.2%,广西为1.7%,北京为1.3%。(2)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33%,另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虽然这两挡优惠税率不是针对中小企业制定的,但多数中小企业适用这两挡低税率。尽管如此,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这是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2%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其中,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则相对较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3)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相比,税外收费的负担更重,尤其是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有的甚至被收费压垮,也并不罕见。
(二)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1.现行增值税制中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和限制。如前所述,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另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现行规定,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i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款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这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2.现行企业所得税中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这主要有:(1)税收优惠政策过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即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而内资企业只对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的企业规定可享受15%,24%的优惠税率,绝大部分中小企业享受不到这一优惠。(2)费用列支过严。外资企业对工资支出、利息支出、广告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许多支出项目,基本上都可以在税前按实列支,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这一优惠。如工资支出,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人月均800元),这严重脱离了实际工资水平,尤其对沿海和经济发达省市及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不利,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另外,有些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大型企业还可以享受一些优惠,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享受不到这些优惠,造成税收负担更显不公。(3)折旧年限规定过死。外资企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规定过死,特别是许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需要更新,由于费用列支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3.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中存在有妨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账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企业所得税核定管理办法》制定的“应税所得率”,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为10%~20%,这明显偏高,不符合中小企业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到它们的发展。
(三)税收优惠手段单一,力度小
我国有关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仅局限于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两种方式,与发达国家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优惠手段相比,显得政策手段非常单一。这不利于有针对性地刺激投资,实现政策调控目标。而且从现行的税收减免的规定看,都是从投产之日起减免所得税,企业在开办初期,由于费用较高,市场占有率低,收入不稳定,必然导致盈利能力较低,所得税优惠的力度小。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所得税减免更犹如“镜中花、水中月”,可望而不可即。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原则和方式
税收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这包括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税收政策和制度规定,不得对中小企业有所歧视,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应一视同仁;纵向公平,是指应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考虑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盈利水平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拉开差距的税率和优惠政策。
2.轻税原则。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不强,人员素质不高,融资渠道不畅,困难较多,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在不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给予中小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实行轻税政策,促使其更快发展。
3.产业导向原则。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不是不加区别地见小就促,而是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当前扶持的重点是:以高新技术转化为主的科技型企业;以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就业型企业;以农副产品综合利用为主的深加工型企业;以面向社区为主的生活服务型企业等。
4.便于征管的原则。对中小企业的税制规定和征管办法,要尽可能简化,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贯彻执行,减少征纳税成本。
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除采用直接的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外,应更多地采用间接的优惠手段,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
(二)改革和完善税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增值税的改革与完善。主要内容包括:(1)抓紧时机,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的发展都极为有利。(2)调整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的征收范围和比重。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以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待遇。(3)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仍然偏高,应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调低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调低为2%。(4)适当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明显偏低,应做以下调整:第一,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由现行的600元~2000元提高到2000元~5000元;第二,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由现行的200元~800元提高到800元~2000元;第三,按次(日)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由现行的50元~80元提高到80元~150元。
2.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尽快合并现行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税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主要内容包括:(1)降低税率,特别是要降低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考虑到当前世界各国普遍调低所得税税负的趋势,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可以将企业所得税税率调低到25%;对中小企业应继续实行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具体设想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8%的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2)放宽并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改革的重点是:第一,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第二,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第三,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第四,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民营中小企业也应享受同等待遇。(3)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加快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3.转变观念,完善制度,优化税收服务体系。税务机构和干部要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和意识,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主要内容包括:(1)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免费提供税收资料,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信息,以便于依法纳税;(2)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以利于节省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3)加强中小企业建账、建制的辅导培训,以利于扩大中小企业的建账面;(4)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方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的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要实事求是,如实核定,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5)推广税务代理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和税务代理,尽量减少纳税差错。
(三)清理乱收费,实行“费改税”,减轻中小企业的非税额外负担
中小企业的非税额外负担过重,是制约这类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
(四)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间接的税收政策
资金短缺、融资困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和体系,以及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业务收入应实行营业税优惠;对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应实施所得税优惠。
[收稿日期]200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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