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民经济重大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研究_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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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国家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产权化的知识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已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掌握和控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中的知识产权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TRIPS协议的诞生开启了知识产权制度走向国际化的道路。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规则,深刻地影响着全球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政府政策工具和市场竞争工具[1]。伴随着中国加入WTO,以更开放的姿态走向国际市场,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越发深远。随着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协议逐步对接,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积累的不足、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的低下等问题由此也凸显出来。

贵州微硬盘项目、徐工并购案等一系列国内装备制造业的引资并购案以及近年来从打火机、摩托车到DVD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等等事件都揭示了中国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时面临的潜在知识产权风险越来越大。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国际环境越来越严峻。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显示,从2002年到200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931件,年均增长48.29%。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企业因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波及企业数以千计,涉及行业范围更是多达20多个[2]。2008年我国有36.1%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2007年为34.6%,2006年为31.4%,2005年为25.1%),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05.42亿美元(2007年为494.59亿美元,2006年为359.2亿美元,2005年为288.13亿美元)[3]。以上事件足以说明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积累不足、意识薄弱、制度运用能力低下之间的矛盾,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研究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竞争政策”,“考虑其它形式的鼓励本国创新的保护措施的适用性”[4],来弥补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不足。1993年英国作出了知识经济决策的重大转变,为“突围”美国知识产权布局,更好地发展自身产业,采取了“对知识产权的政策替代”[5]。正如现任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博顿所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在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而在于运用这个制度的经验”[6]。

与此同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应对以上事件。《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建立对企业并购、技术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7]。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的基本要求,即“有关部门组织组建专门委员会,对涉及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或调查,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和危害国家安全”[8],这为我国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同时对于审查的内容、形式、制度保障等并没有明确。

基于此,为了降低目前国家科技事业财政投入的风险以及最终引导企业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审查模式,本文将从政府的视角出发,针对财政性科技投入或者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和形象的重大经济活动引入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试图找出合理的审查机制,以解决或减缓能力与制度之间的矛盾,并为企业实践知识产权审查模式作参考。

二、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内涵界定

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文献研究,本文分两块进行:第一对重大经济活动界定的文献研究;第二对知识产权审查、评估和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文献研究。

(一)重大经济活动内涵的文献研究及界定

通过文献检索,发现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审查实践中,对重大经济活动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如果我们把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化(这也符合重大活动项目化管理的思路),那么重大经济活动就具有了重大项目的一般属性,都是“为完成某一独特的产品或服务所作的一次性努力”。任何重大经济活动都需要经历一定的从活动开始到结束的时间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活动都要经历类似的几个阶段。根据项目生命周期理论,我们将重大经济活动周期分为四个阶段,即启动阶段、规划阶段、执行阶段、结束阶段。活动的每个阶段都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工作任务,各阶段之间都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审查是重大经济活动周期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

那么什么样的经济活动可以称作是“重大”问题上,《贵州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试行)》方案中提到的重大经济活动是指“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经济活动”;在武汉市出台的有关工作意见中是指在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单体项目中,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经济活动;在哈尔滨出台的有关意见中是指以政府投融资为主体的有关制造、加工类项目中,涉及国有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尽管各地在具体实践中对于重大经济活动的界定有所不同,但在本质特征上具有共同之处。通过归纳,在理论上重大经济活动的概念我们可以这样定义:重大经济活动是指涉及资金数额巨大,对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等经济主体的建设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具体界定因各个区域或者各类活动的特性而定。

(二)知识产权审查的文献研究及内涵界定

在知识产权审查、评估和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等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司法领域面对知识产权授权或者侵权问题,国家所采取的司法审查。美国采用“Exon-Florio修正案+工作委员会”的模式,日本采用“产业政策+禁止垄断法”模式,欧洲采用“产业政策、反垄断法+竞争政策(或证券法、公司法、外资政策)+社会保障法(或劳动法)”的模式[9]均是以法律作为基础和操作依据,而国内目前正从行政的终局决定向司法审查终局决定的制度过渡[10]。二是微观领域,企业从事经济科技活动时对知识产权的评估研究。主要研究集中在从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管理的角度来评定企业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对企业如何在知识资本中获取价值问题进行研究,通过经营知识产权,将其转变为企业利益来源之一的重要性和最佳实践[11]。同时,较多的研究提出了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模型,像运用层次分析法为决策者正确地选择合适的经销商提供定量的技术分析依据[12]。同理,这一模型分析方法也可以为审查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审查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三是涉外经济领域,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出口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方面,我国存在专有传统技术流失和商标淡化问题,对知识产权问题需要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加强对知识产权引进和出口方面的引导和管理,对专利技术保护与专有技术保护方式进行充分认真的分析论证[13]。日本企业自2003年可自由向海外企业转让专业使用权,但拥有专利的企业向海外企业转让专利及其垄断使用权时,需要主管政府部门的审查[14]。

本文通过以上相应的文献归纳,结合实际,将知识产权审查做出了如下界定:知识产权审查是在经济活动决策中对与其关联的知识产权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建议的活动。它是长期进行知识产权活动的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科学方法或者说是一种技术手段,通过这种方法或者手段来预防或者缓解知识产权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如损害产业发展、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等。它是指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知识产权因素进行预先评估,或者对拟议中的知识产权活动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即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进行知识产权因素影响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的作用与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经济活动的组织与管理都离不开信息的生成、传输和使用。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审查以其特有的职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可以满足社会经济运行所需要的重要信息。从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角度来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主要有两大作用:一是防护性作用;二是促进性作用。

(三)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文献研究及内涵界定

综上所述,对于知识产权审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司法和微观领域,在宏观管理方面很少;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审查已经提出,但是未对其运行机制进行研究。课题组在2007年发表的《基于国家安全视角下的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研究》一文中提出了初步构想[15],但未作详细的设计。

知识产权审查机制,是对知识产权审查活动所涉及的主体、客体(包括对象、范围、内容)、程序等做出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总和。也可以说,知识产权审查机制是将知识产权审查活动的法律化、制度化,对知识产权审查的主体、客体、程序等进行规定而形成的有关知识产权审查活动的一套规则。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主要有三方面作用,一是分析、预测知识产权对拟议的重大经济活动的影响;二是寻找、预防和缓解知识产权对重大经济活动不良影响的措施;三是确保有关知识产权问题能在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中获得充分考虑。

本文从政府角度出发,以避免创新资源流失和经济安全为视角,通过文献研究和充分调研,从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深入剖析当前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设计政府角度的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总体框架及其功能,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因此,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开展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研究应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也为将来企业自行实施知识产权审查作参考。

三、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现状

(一)政府实施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

1.单个部门或者多个部门间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审查 科技部2003年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把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规定了项目立项、执行、验收以及成果转化各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问题。原国家外经贸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的意见》(外经贸技发[2002]573号),规定了对货物、服务和技术进出口贸易中所涉及的专利(包括专利申请)相关事务进行管理,包括有关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许可和转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此外,还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专利管理制度。对于国际合作类项目,体现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是《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国际科技合作协定、协议的磋商谈判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2.知识产权审查或者特别审议审查机制 贵州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对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重大经济活动,省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审批前,应进行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涉及全省性重大经济活动和需要由省政府作出决定的,还应报请省政府审定。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将知识产权和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结合起来,有效地发挥了知识产权在对经济、科技活动的监督作用。2006年以来江苏省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了知识产权审查,共涉及项目1000多项,政府投资经费超过40亿元。重庆、湖南、上海、武汉等地均启动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审查措施。

3.知识产权审查存在的缺陷 第一,缺乏制度保障。现行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是单个部门或两个部门间协调试行的,除了贵州省从政府层面下文(但未具体实施),其他都仅仅是部门的文件。而且,管理办法(有的还未正式出台)也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仅仅对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是对专利权属及其法律状况进行审查,没有实施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质量、实施效益及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审核。

第二,审查主体缺乏权威性。现行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审查主体为知识产权局或其下属的事业单位,缺乏权威性,缺乏深层次专业技术分析能力,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检索分析能力。

第三,审查对象有限。比如江苏现行的知识产权审查仅仅限于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于其他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重大经济活动并没有涉足,比如重大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重大建设工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重大国际合作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重大展会的知识产权问题等等。

第四,审查内容不广。现行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开展的仅是形式审查,仅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及法律状态的检索审核,未开展重大经济活动技术相关性、知识产权授权前景等审查,而审核对象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产出保护措施等更是无从审查。

第五,缺乏监督管理。现行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还仅属于一种系统内部的审查,缺少系统之外的监督管理。

(二)企业实施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

为了更好地了解企业在实施政府下达的重大经济活动中进行的知识产权审查的现状,课题组对华东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较好的及开展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企业展开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如下:所有被调查的企业均认为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审查机制。26.2%的企业认识到在执行重大经济活动中可能会有知识产权问题,但是缺乏相应的机构和人员;28.8%的企业在实施重大经济活动时,认识到可能会有知识产权问题,但不知道如何进行审查;23.6%的企业在项目论证和审批时,政府没有要求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审查。以上数据也表明,超过一半的企业由于人员和机制尚未健全,不清楚怎么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审查。这说明我国企业或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审查资源很薄弱。

对于重大经济建设项目、重大研发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企业并购或重组、重大进出口贸易项目(尤其是重要技术出口)等活动进行调查,只有26.3%的企业没有进行过以上重大活动,而68.4%的企业发生过重大研发项目(重大科技专项),21.1%的企业发生过重大进出口贸易项目(尤其是重大技术出口),28.9%的企业发生过重大经济建设项目,5.2%的企业发生过重大企业并购或重组。从中可以看出,被调查企业绝大多数发生过重大的经济活动。在调查“是否有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制度或相应规定”问题时,发现44.7%的企业回答没有,42.1%的企业回答有,还有一小部分回答不清楚。以上两组数据对比,表明在实施重大经济活动中,建立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缺失,从反面角度讲,建立必要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是必要的,同时也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笔者通过对两项的交叉(Crosstabs)分析发现,在没有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企业中41.2%是没有发生过重大经济建设项目、重大研发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企业并购或重组、重大进出口贸易项目(尤其是重要技术出口)等相关活动的。从数据可以反过来说,对于发生以上项目或者活动的企业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或者相应规定的还有较大的比例,也体现了重大经济活动与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实践上存在一定的依存度。其中特别要指出的是,仅仅发生过重大进出口贸易项目(尤其是重要技术出口)的企业都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或相应规定,而那些发生过重大进出口,又有重大研发或者重大经济建设的企业在建设审议制度或者相关规定上旗鼓相当。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以贸易为主要业务的绝大多数企业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知识产权的审查机制。

在进行知识产权调查时,47.2%的被调查企业在问及“对重大经济活动项目的知识产权调查由谁进行的”时选择了“企业自己内部机构和人员”,36.7%的企业选择了“委托国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调查还发现:从事研发项目的企业大多数认为未能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知识产权审查的原因主要是:一不知道如何去审查,二是政府没有要求,自己也没重视。从事技术贸易的企业绝大多数认为未能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知识产权审查的原因主要是,缺乏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从这组分析中,也可以看出在从事科技研发项目时,由于研发过程本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审查,如何审、怎么审、有没有必要审,都是值得企业去思考的问题。而对于贸易类,那么审议的内容很明确。对于进口,关键是知识产权权属问题、法律状态及有效性等问题,对于出口,关键是技术出口市场国的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布局等问题。这里主要有两个障碍:一是语言,二是相应的专利数据库,当然都需要一定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仅仅以贸易项目为主要活动的企业,基本发生了“产品因知识产权壁垒而无法进入市场”的情况。这个调查结果也验证了现实情况。对于大企业大公司的技术创新或者贸易活动由于涉及金额之大,需要利用国家层面上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这对我们建立知识产权审查机制是一个借鉴之处。

四、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框架设计及功能阐述

(一)基本原则

在对知识产权审查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从理论层面深入细致地探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的基本原则、审查系统的构成和功能以及审查运行和监督程序。

1.通用性原则 所谓通用性原则,是指要建立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既要能适用于不同的经济活动类型,也要适合于不同的审查主体履行审查职能的基本要求。

重大经济活动的自身特征决定了对其开展知识产权审查会涉及到技术领域和众多的活动类型。此外,还会涉及到经济、科技、知识产权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团体。因此,体现对不同类型的重大经济活动的普遍适用性是建立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基本要求。

2.保密性原则 所谓保密性原则,是指审查主体启动知识产权审查程序后,须对重大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以维护各方的知识产权利益。

在对重大经济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审查时,必将会涉及到核心的技术或商业秘密。由于在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知识产权审查时会涉及到众多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和专家人员,因此,必须对知识产权审查过程中所涉及的核心资料进行严格的保密。

3.规范性原则 所谓规范性原则,知识产权审查活动的开展必须以符合国内法定的行政程序为前提,坚持统一的审查程序。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的工作程序涉及到重大经济活动的主管部门、评价单位、审查部门、监督管理者,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基本框架也应该明确上述各方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在中国的有效实施必须符合我国相应的行政程序。

(二)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系统构成

知识产权审查机制是由审查主体、审查客体和审查环境相互作用而构成的社会政治系统。它的系统构成是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科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研究知识产权审查机制运行过程的前提或出发点。系统内部各因素的联系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审查机制的运行是否顺畅,并决定审查机制运行的效果是否有效。

1.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主体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主体一般可以界定为直接或间接参与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执行、评估和监控的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重大经济活动的主管部门、评价单位、审查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等。

(1)重大经济活动的主管部门

重大经济活动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提出活动方案;委托(或责成活动实施单位委托)评价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因素对重大经济活动的影响评价;对评价单位提交的评价工作大纲进行审查;对评价单位提交的知识产权因素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专家咨询;根据评价结论和建议修改完善重大经济活动方案;向审查组织部门提交修改后的重大经济活动方案、知识产权因素影响评价报告书;根据审查组织部门提供的评审结论作出重大经济活动的最终决策;负责执行已批准的重大经济活动的跟踪评价。

(2)审查部门

①审查组织部门。接受重大经济活动主管部门提交的知识产权因素影响评价报告书、修改后的重大经济活动方案和专家意见;委托审查实施机构对知识产权因素影响评价报告书、修改后的重大经济活动方案进行评审;根据审查实施机构的意见对重大经济活动主管部门提交的知识产权因素影响评价报告作出结论性意见。

②审查实施机构。受审查组织部门的委托对知识产权因素影响评价报告及修改后的重大经济活动方案进行评审;向审查组织部门提交评审意见。

(3)评价部门

受重大经济活动主管部门(或活动实施单位)委托对重大经济活动方案进行知识产权因素的影响评价;提出对重大经济活动方案的修改;对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因素影响评价报告书提出意见和建议。

(4)监督管理部门

保证审查机制运行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审查过程中信息不泄密;对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重大经济活动的启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监督;对审查机制进行评估。

2.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客体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客体指的是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审查所涉及的对象,包括审查所要处理的社会问题(事)和所要发生作用的社会成员(人)两个方面。从事的角度看,所要处理的是经济问题、公共问题或政策问题。从人的角度看,机制所发生作用的对象是社会成员,这些受规范、制约的社会成员称为目标团体。主要包括重大经济活动需要审查的对象、内容及范围,具体而言就是重大经济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具体而言,审查的对象是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重大经济活动;审查的内容及范围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重大经济活动取得知识产权受让或实施许可状况、重大经济活动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经济活动实施涉及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主要技术相关已有知识产权状况、承担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状况、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产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等。

3.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环境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环境就是指影响机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一切因素的总和。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凡是影响机制的存在、发展及其变化的因素皆构成该审查机制的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行政环境及人文环境等。

(三)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运行程序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的基本程序就是采用怎样的方式和机制协调知识产权审查相关各方的关系,使知识产权审查得以有效地推进,它是实现知识产权审查机制有效性的基本保证。由于知识产权审查的复杂性、跨部门性和综合性,建立合理的管理模式是重大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国内知识产权审查实践的现状看,目前尚无统一确定的内容与程序。本文尝试设计了一个运行程序(如图1),依据重大经济活动的特大、较大、一般三种重要等级来划分三种不同流程,部分已经运用到江苏省知识产权审查机制中。

针对涉及IP但未进行IP审查的重大经济活动,本文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如图2):通过项目进展过程中“流出”的IP信息或者是重大项目稽查办的知识产权专员提供的信息,由IP审议委员会决定进行IP的初步调查,调查结果分两种措施实行。对于影响一般或较大的活动直接将调查结果传输至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促使承担单位实施IP审查,并进入IP审查流程;对于影响特大的活动,应当及时召开IP审查大会,将调查结果进行商议,并将商议结果报至领导小组定论,再上报至政府审定,对于审定通过的,需要发文至项目主管部门,促使其要求承担单位实施IP审查,并进入审查流程。

(四)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功能分析

现代化、科学化的公共决策系统(政策系统)是由信息、咨询(参谋)、决断、执行和监控等子系统所构成的大系统。政策过程及其各项功能活动是由这些子系统共同完成的,这些子系统各有分工、相互独立,又密切配合、协同一致,促使政策大系统的运行得以顺利地展开。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实则是一个公共决策系统,它的运行系统就是该审查机制的系统构成及相互关系,并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行。其中包含重大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信息子系统、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子系统、领导决策子系统、执行子系统、监控子系统(如图3)。

图1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运行程序图

图2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监督程序图

1.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信息子系统 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信息子系统为知识产权审查提供准确、及时和适用的信息,为机制运行提供基础保障服务,以取得预期目标。

2.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子系统 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子系统又称知识产权专家参谋子系统或智囊子系统,它是由各类中介组织以及各种专家、学者所组成的子系统。在现代公共决策系统中,咨询子系统占有重要的地位、起到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这个子系统的作用,是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条件。

3.领导决策子系统 领导决策子系统也称中枢子系统,它由拥有决策权力的高层领导者所组成。

4.执行子系统 执行子系统是由机制运行相关组织及其人员特别是政府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所构成的。它是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将实施知识产权审查的重大经济活从方案(理想)转变为效果(现实)。

5.监控子系统 监控子系统是整个知识产权审查运行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是体制内和体制外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所组成的一个子系统,相对独立于信息、咨询、决策、执行等子系统,其地位较为特殊。它的作用贯穿于整个决策过程尤其是执行过程之中,是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一个重要保障,它的发展与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助于制定并执行好合理的政策,至少可以减少政策的失误,避免出现灾难性的后果。

图3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结构功能图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作为一个系统,正是由信息、咨询、决策、执行和监控等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运行系统。

五、建立国家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制度保障措施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制度

首先,在国家层面建立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其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用以指导、规范知识产权审查活动的开展。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审查,对政府投入的重大经济活动实行强制性审查。建立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审查服务的市场机制,为开展重大经济活动的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审查的中介服务

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对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状况信息的动态分析。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与重大经济活动实施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机制,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人才优势和专业技能优势,为重大经济活动实施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与培训,专利信息的检索与利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代理,以及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运用等方面的服务,搭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与重大经济活动实施主体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合作平台。

(三)加强知识产权审查人力资源建设

实施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的人才培养工程。根据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的要求,在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和“2006年—2010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总体框架下,建设能胜任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的人才队伍,推动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全面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审查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通过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吸引和培养精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国际规则、具有较高知识产权专业水平和实务技能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四)加强对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投入

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重视研究和解决知识产权审查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保证知识产权审查有效开展。把知识产权审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切实保障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落实责任制,对在实施重大经济活动时未及时开展知识产权审查,而引发的知识产权流失、纠纷及其他知识产权危机,切实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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