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_存款保险论文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_存款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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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风险和货币危机,促使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强化政府监管职能的同时,纷纷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同央行对金融业的监管与“最后贷款人”制度构成了银行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公共安全网”,它对稳定本国的金融体系起了很大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迅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目前因一些金融机构经营不善,亏损巨大而被人民银行宣布破产和关闭,但由于没有适当的市场退出机制,在社会上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恐慌,严重影响了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金融机构时也困难重重、处处被动。因此,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确保我国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的稳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惯例,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一、组织模式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模式大体有三种:官办、官民合办和民办三种。官办即由政府出面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美国、英国等国实行这一模式;日本、比利时等国实行官民合办的模式;民办就是银行业自己组织存款保险公司,独立进行经营,不过政府也对该机构进行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采取这一模式。目前,在理论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组织模式还存在着争论,即在组织安排上是官办还是私办。一些学者认为,政府具有任何私人机构所无法比拟的权威性,只有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有效地分担存款人的风险。而有些学者则主张由私人机构提供保险,他们认为民办保险机构不受政府压力的影响,能够自主地选择投保对象,在监管和控制被保险对象的风险状况时也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当前,鉴于我国财政资金比较紧张;存款保险公司应由政府和银行业共同出资创办为宜。政府以财政拨款的方式一次性注入相当规模的资金,作为存款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银行和投保金融机构认购一定的股份,共同组建由人民银行领导与管理的存款保险公司。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

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有单一制和复合制,前者只提供风险承保与补偿。除日本人,大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都具有复合职能:即主要聚集并营运保险基金、银行监管、损失补偿并对有问题的银行进行紧急援助、接管和处理破产业务。

1.保险基金的筹集与运用。保险基金是保险机构对存款人赔付的资金保障,也是其信誉的重要标志。其来源一般有以下四个渠道:一是资本金,美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初始资本由财政拨款和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发行股票与债券来解决。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的初始资本可通过股份制形式筹集,主要应由财政拨款,中央银行和所有投保金融机构按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认购股份三部分组成。二是保费收入,按照国际标准。投保银行一般以前一年度的存款余额按一定比例缴纳。如果一国金融稳定,则存款保险费率就低,投保银行缴纳的保费就少;反之,费率则高,缴纳保费就多;三是投资收入,主要包括救助贷款的利息收入,持有国债的利息收入等;四是特别融资,目前,多数国家存款保险机构在遇到特别风险时,有权向政府、中央银行和公众融资。因此,在我国个别时期,如果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并危及金融体系安全时,应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在必要时向财政或中央银行借款的权利,或由财政进行紧急援助,以保证存款保险公司不致因一时期支付大量的存款赔偿出现资金困难。存款保险公司筹集的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存款赔偿,对有问题的银行提供贷款,购买无风险或低风险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存放到商业银行。

2.金融监管。为净化人民银行职能,使其更能超脱地进行宏观调控,应规定我国存款保险公司对投保银行的实力、清偿能力、信贷质量、盈余状况及风险规避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管,各投保银行必须定期向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并无条件地接受不定期检查,以及时发现并制止商业银行的违规经营行为,必要时还可停止向其提供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公司对处于困境但还未丧失清偿能力的银行,可通过紧急贷款以增强该银行的资金实力。存款保险公司也可通过购买其资产或将自己的资金存入该银行的方式向其融资。如果一家银行出现清偿能力危机时,在破产之前,应立即采取行动进行接管,以防止濒临倒闭的银行孤注一掷产生更严重的道德风险。对投保银行产生的支付危机,保险公司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无望救助的小银行实行破产,代为兑付存款。对于那些规模较大经过清理整顿后能起死回生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可出资支持一家经营良好的银行对其进行兼并收购,并对兼并或收购的银行提供低息贷款,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剥离其不良资产。对必须破产的大银行,可通过发行债券及股票等途径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让给存款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立复合职能的存款保险公司,能够使其和人民银行共同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进行监管。银行风险的补偿也由财政救助转向以保费收入为主的保险机构自救。这样,既减轻了政府负担,又能为银行的失败提供市场退出的正常渠道,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我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一些金融机构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违规冒险经营。为了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今后应建立复合职能的存款保险公司。

三、投保范围与方式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对投保对象仅限于本国银行和外资银行,一般不对本国境外分支机构承保,为了体现国民待遇,并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和居民的风险意识不强,投保对象应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外资银行的在华机构,对我国境外的分支机构不予承保,让其就地投保。世界各国一般有强制投保(如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比利时、瑞典)和自愿投保(如德国、瑞士),美国采取的是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方式。强制存款保险方案的优点是它能够使所有存款人都有可能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其缺陷是它剥夺了银行是否投保的选择权。自愿性存款保险方案避免了强制性存款保险方案的缺陷,但这种方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那些偏好风险的银行更愿意参保;同时,自愿性存款方案还会导致存款在银行体系内周期性的大规模转移——在经济良好的情况下向未被保银行转移,而当个别银行发生问题时,存款会反向移动,容易发生挤兑风潮。目前由于我国居民的风险意识不强,不注重对银行风险的选择,因此,应采取强制性投保以体现对各种不同性质银行的公平待遇和存款保险制度“公共安全网”的职能。但应指出,强制加入是有条件的,存款保险机构必须考察投保银行的实有资本、贷款资产的状况等,拒绝不符合条件的银行的存款保险申请,使加入存款保险机构成为一种“安全银行”资格。

四、标的和金额

从发达国家存款保险的标的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对居民存款和非居民存款都提供保险,对银行同业存款,除加拿大、挪威及美国外,其余国家都不提供保险;德国、意大利、瑞典等国对所有币种都给予保险,而英、法、日等国则排除承保外币存款。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应把保险标的范围限定为居民的储蓄存款,因为这部分存款代表着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也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对其实行有效保护,就能维护公众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避免增加投保银行的额外成本,对非居民存款和外币存款也应给予保险。对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和银行同业存款不予保险。

根据对存款的保护程度,存款保险制度分为全额保险和部分保险。全额保险就是对所有的存款都进行保险;部分保险是对投保机构的存款设定一个最高限额,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存款不提供保险。全额保险的优点是效率高,也更能体现公平原则,降低了存款人从有问题的银行提款的动机,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其缺陷是容易导致道德风险。部分保险有助于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但容易造成银行的恐慌,因为未被保险的那部分存款依然会引发银行挤兑,不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

除挪威和芬兰外,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保险机构都对投保的存款规定了最高限额。在理赔标准方面,美国实行限额内全赔方式;英国则实行按75%的比例赔偿方式;德国为全额保险,但每个存款人最多只能得到相当于其开户银行自有资本30%的赔偿。以上分析表明,全额保险会鼓励存款人和投保银行的冒险行为,我们认为部分保险、共同担保这一方法较好,它能够重点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促使存款大户去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我国的存款保险公司也应规定一个赔偿限额。目前,鉴于我国居民人均存款数额较低,存款结构也不合理,20%的大储户拥有80%以上的储蓄存款,因此,保险限额应定在比这些大储户平均额略低的水平上,以让一些存款大户承担一部分损失,促使他们对银行施加市场约束。另外,保险限额还要体现地区差别,由保险总机构根据地区差异确定各地的适用限额。存款保险公司对限额以上未能赔偿的部分,要待倒闭银行清理完毕后,再作为一般的债务予以处理。

五、保险费率与保险费征收制度

保险费率有统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之分,除美国、意大利、葡萄牙和瑞典外,其他多数国家都采用统一费率制度。统一费率的优点是操作容易,其缺陷是保费的支付与投保银行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的风险脱节,会刺激风险偏好型的银行追求高风险、高收益,诱发道德风险,造成不公平竞争。差别费率的优点是有利于将银行的投保成本同其风险状况相联系,减少银行的逆向选择,这应是各国保险费率制度改革的方向。但这种方法的实务操作困难较大,原因在于保险公司还无法准确地把握投保银行面临的变幻莫测的风险,也很难了解投保银行所有表内外业务的风险收益结构。今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可先实行机构费率制,大银行风险较小,费率低,小银行风险相对较大,费率应高一些。然后待条件成熟时实行风险等级差别费率制。对于信誉较高的金融机构实行优惠费率,对信誉等级较低的实行较高的费率,但应注意,费率等级不宜差别过大。这是因为,一方面存款保险公司对各投保银行的管理质量、市场地位及未来的风险预测很难用某些指标精确及时地进行衡量;另一方面,如果费率等级过大,就可能会引起公众对评级较低的银行的怀疑,带来新的不确定因素。

保费的征收方式,分事前征收和事后分摊两种,目前,在全球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70多个国家中,除比利时、荷兰等国家实行事后分摊的方式外,其他国家都采取事前征收方式。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差、资本金不足、潜在风险大,存款保险公司宜实行事前征收保费的方式。

以上分析表明,商业银行产生的道德风险程度与存款制度的组织模式、职能、费率等息息相关,通过合理设计并严格执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点。但我们也应看到,存款保险制度不可能同时达到保护和预防的双重目的,存款保险首要的是保护小额存款人,而不是防止系统性挤兑。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存款保险方案,除非它提供无限保护,并得到政府的全额支持,否则不能防止系统性挤兑,大规模的银行挤兑只有在政府的救助下才能制止。另外,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脆弱性,在一定程度上还难以克服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尤其是在固定费率全额保险制度下,存款人会放松对银行风险的监督。因此,如要保证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最根本的是要中央银行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促使其提高资本充足率,稳健经营,增强自身的抗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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