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间伦理视角下公共道德研究的两个基本问题_公共空间论文

公共空间伦理视角下公共道德研究的两个基本问题_公共空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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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79(2016)01-0039-06

      苏格兰启蒙哲学家休谟主张道德上的善恶“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1](P510)他否定了由“是”、“不是”推出“应该”或“不应该”的论证逻辑,否定了从经验命题推出价值命题的合理性。根据“休谟法则”,公德的善恶标准无法通过当今时代公共空间中接连出现的“小悦悦事件”、飞机刻字、毒奶粉、暴力让座等社会现象直接推导出来,因为其中涉及了一个未得到证明的由事实到价值的跨越。这一结论的合理性在于,公德研究应该探求公共空间中道德现象的本质而不能就事论事。但问题是如果不考虑任何经验事实,我们也很难想象为何公德具有不同于私德的价值诉求和善恶标准,难道后者不正是由公共空间特有的经验事实所决定的吗?因此,问题的关键应当是确定构成公德基础的公共空间特有的根本性经验事实为何。杨国荣教授认为,“道德本质上是人存在的一种方式”。“道德的价值根据并非外在或超然于人自身的存在;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善的追求在于实现人存在的价值。”[2](P67)同样,公德的善恶标准建基于人在公共空间中特有的存在方式之上。这是公德研究的基本问题,也是将公德所包含的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相统一的关键。

      人的存在方式归根结底是“与他人共在,并由此建立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2](P24-25)。人的存在方式有两种形式:身体与权利。身体是人作为肉体、感性的部分,标志着人的自然属性;而权利代表了人所具有的社会历史内容,标志着人的社会历史性。公共空间的共享使传统五伦关系向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进行转型。个体通过身体和权利寻求在公共空间中的恰当位置,确立与他者身体和权利的关系,提升对他者身体和权利的道德敏感度,并以此确认和实现自我。个体在公共空间中的存在方式蕴含了价值诉求,这构成了公德的价值基础。因此,对公德研究基本问题的深入思考有助于理解公德的核心内容,也有助于实现公德所包含事实命题向价值命题的逻辑演进。

      一、公共空间伦理

      空间是一个地理学范畴,但空间对伦理学研究具有重要影响。空间不仅为道德行动和伦理关系提供了客观环境,而且空间的范围和结构可以规制并维系特定社会的伦理关系,空间范围的扩展和延伸将逐渐瓦解传统伦理关系结构、重构新的伦理关系,时空压缩更是通过削弱身体与空间的联系造成人际关系的疏离。①近代以降,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开启和不断深入,影剧院、图书馆、公园等公共建筑的兴建,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逐渐分离;公共事业的发展、公共财产增加扩展了公共空间范围;工厂、学校由作坊、私塾逐渐向社会组织转向,标志着传统私人空间向现代公共空间转型;铁路、公路、电报和电话等新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的应用不仅构筑了新的公共空间,而且进一步转变了公共空间结构。公共空间尤其是城市公共空间迅猛发展最直接的影响是大量的陌生人、“不知名的第三者”[3](P68)的出现——超市里的售货员、公交车中同行者、影剧院的观众。这些陌生人涌入社交圈子冲击了传统社会的五伦关系网络,使五伦丧失了规范和调节功能,新伦理关系应运而生。

      要完整概括公共空间的新伦理关系需要比较其与五伦的差异,确立区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中伦理关系之标准。五伦是私人空间中基于血缘、亲缘以及地缘等建构的亲密关系,是全人格的交往关系。亲密和全人格并非是对五伦的美化,而是强调五伦隐含着一种“温暖、信任和敞开心扉”,[4](P5)又不设界限的交往想象。公共“不仅意味着一个处于家人和好友之外的社会生活领域,还意味着这个由熟人和陌生人构成的公共领域包括了一群相互之间差异比较大的人”。[4](P21)在公共空间中,陌生人是新伦理关系的主体。陌生人不仅指传统意义上的“涂之人”[5](P79)或路人,也是指超出家庭亲密圈子的群体或者说公众,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扩展至以往世代、未来世代的人以及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因此,称作陌生他者更为恰当。相较五伦,公共空间伦理关系的核心特质可以概括为“之间”。[6](P143)为了防止相互倾轧,身处公共空间的个体不能直接进行接触,与他人保持既联系又分开、具有“之间”特质的伦理关系相当重要。“之间”有两种形态:一种是以物理形态存在于其间,能够产生特定共同利益的事物世界构成的之间;一种是无形的之间,无形仅意味着缺乏物理形态的媒介于其间,但法律、习俗、礼仪等将代替成为媒介物。②相应地,公共空间的新伦理关系包括两种形式:以物理形态的事物世界为媒介建构的公共生活和以法律、习俗、礼仪等无形媒介建构的公共交往。

      公共交往是公共空间中人与人的直接交往。由于陌生他者之间缺乏血缘纽带、情感联系、文化认同,不可能也无需进行亲密、信任、温情而又不设界限的交往,更应呈现作为公众的自我或者说仪式中的自我。因此,桑内特将这种交往称作公众关系。桑内特将公共世界与戏台进行类比,将公众与演员进行类比。演员的身份性认同实际上发挥了去私人化的功能。他认为人是带着某种私人世界的印迹进入到公共空间之中的,演员的身份性认同有助于消除私人生活特有的身份、经历、见解,将“人类的本性和社会行动分离”,[4](P151)让角色与行动而非人性在公共空间中得以显现。因此,在公共空间中,个体并非不具有人格和情感,而是应按照其在公共空间中扮演的社会角色培养无内外差别的社会性情感,以尊重自主、平等和规则意识的方式进行交往。

      公共生活不仅源于空间的共享,更源于对公共事物的共享。在公共空间中,事物世界作为中介,将具有利益关联性的个体聚集起来,形成一种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分开的、具有“之间”特质的交往关系。在这里,公共事物是公共利益指向的对象,是个体得以相互联结并彼此区分的关键。公共生活包括经济生活、职业生活、政治生活等多种形式。其中,职业生活是公共生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许多学者认为传统作坊属于家庭私人空间,而现代职业生活也被工厂的围墙所遮蔽,限制了其对公共空间的开放性。但职业生活内在具有公共性原因主要有二。其一,职业生活是生产制造事物世界(公共事物)的主要途径或者说唯一途径,而且也是进行商品交换(典型的公共生活)的前提性条件。其二,职业源于社会分工,任何一个职业都具有社会性和合目的性,不同职业根据不同的职责特点和行业规定有目的的分工合作从而生产制造事物世界。当个体进入职业生活,无论他主观上是否乐意,他总是要为社会上的陌生他者而工作,他通过制造出来的产品与他者共处同一空间之中,并由此参与了公共生活。

      随着中国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发展,公共交往与公共生活不断扩展,个体以不同方式进入到公共空间之中,与陌生他者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相较于私人空间,公共空间中人之存在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一方面,个体的身体和权利不可避免地与陌生他者的身体和权利交织在一起,和谐共存是个体的身体和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个体的身体和权利要最大限度地寻求和确保自身的空间位置。因此,身体的自由与规制、权利的实现与边界是人在公共空间中特有的两种存在方式。

      二、身体的自由与规制

      身体是人之存在的重要形式和前提性条件,人之其他存在方式皆有赖于或依托于有形之身体。人通过身体占据一定的空间位置,身体使个体在空间中的在场成为可能。从某种意义上讲,身体即是空间,身体的消亡意味着其占有空间的丧失,反过来,身体丧失对空间的占有也意味着身体的消亡。身体的存在方式将直接影响空间存在的样态。桑内特曾言,将身体与空间(城市空间)进行类推是前现代的思维方式,但(在前现代社会)统治阶级的身体意象确实经常会影响到建筑和城市的样式。在公共空间中,身体之存在体现为自由,没有移动和行动的自由,身体无法进入到公共空间之中。身体的自由与规制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身体拥有越多的自由,对身体的规制就越发严格。身体的自由与规制是公共空间中身体特有的存在方式,也是公德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移动的自由是身体自由的首要表现。在传统社会,身体自由是受到极大限制的。女性在封建礼教束缚下裹着小脚,从而限制了女性移动的自由,也阻止其进入公共空间。男性虽未被局限于私人空间之中,但受到土地、户籍和身份的限制,移动的自由也是相当有限的。随着现代化、城市化的发展,身体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身体向城市公共空间的移动和聚集,无论身体承载着何种身份性、个性化的特征。身体的自由与规制是对立统一的,从社会历史角度看,二者是同向发展的关系。具体来说,身体自由范围的扩大,对身体的规制越发严格,不仅身体的某些机能被限定在公共空间之外,而且身体的行动自由也需遵守公共空间的特殊规范。

      对身体的规制首先体现为国家对身体暴力的垄断。阿伦特认为古希腊时期自由与暴力分别从属于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而在现代社会,自由属于社会领域,强力与暴力被政府所垄断。[6](P19)国家对暴力的垄断通过限制身体的自由,防止其对他者身体的威胁和伤害,从而也防止自己的身体陷入到未知的危险之中。对身体暴力的规制是身体自由的前提,也是身体自由的保障。除此之外,阿伦特还强调身体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功能应限制在私人空间,而身体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则归属于公共空间。阿伦特将身体的隐私与卓越区分开来,认为身体的隐私是受制于生存的必然性而进行的劳动,隐私包含了无比重要的私人性质,应被限制在私人空间之内;而身体的卓越使“一个人可以胜过其他人,让自己从众人中脱颖而出”,[6](P31)需要他人的在场,需要公共空间的存在。由此,阿伦特规范了身体及其自由的空间范围。

      法国学者多米尼克·拉波特在《屎的历史》一书中,关注对身体规制的公权力话语。拉波特通过对十六世纪法国颁布的两个看似无关的法令——一个是关于规范行政语言的法令,一个是关于城市污物及其治理原则的法令——进行类比,认为二者具有极大的相似性。第二个法令反映了当时统治者上层对屎尿污物的观点,屎尿污物不仅是客体存在,更是将主体与其他个体区别开来的标志。屎尿污物归属于主体,主体应把自己的污物留给自己,并将其安置到正确的位置上。因此,法令规定“强制每个个人,或者每个家庭,在某种方式上将自己的污物留给自己,然后将其送到城外”。[7](P27)拉波特认为这条法令与其说关注城市公共卫生问题,不如说关注城市的清洁。语言言说需要清洁,未经净化的语言只能留在私人空间之中。屎尿污物与语言同属于身体的一部分,对屎尿污物的规制与对语言的规制并无根本区别。

      桑内特受其好友福柯的直接影响,但他认为统治者关于身体的权力话语注重整体性、一致性和一贯性。而城市公共空间是各式各样身体的聚集地,多样性是公共空间中的身体意象。身体的多样性与身体的卓越既有相似之处,又存在差别:二者都强调身体的差异性以及对身体差异的尊重和包容;但相较阿伦特对“竞争主体性”[8]的强调,桑内特更关注当多样性身体共享公共空间时,身体对他人身体的觉察和感受,亦即身体的道德敏感度。埃利亚斯认为在现代社会,除了权力话语将身体与身体强行分开之外,他人身体的社会压力和对他人身体感受的自我压力使对身体规制由外在约束转向内在约束。埃利亚斯通过公共餐桌礼仪变化的研究,认为对他人身体的敏感度与对自己身体的规制是同步的。其中一个他至少提到过两次的例子,用嘴喝过的勺子不能再放进公共的汤盆了,原因是有些人非常重视清洁,你这样喝过,别人就不愿意喝了。[9](P172-173)这里用的是“清洁”而非“卫生”。人们最初在公共餐桌上使用公用餐具,并非是出于卫生习惯的现代观点,而是对他人身体的感受力以及这种感受力对个体身体的压力。埃利亚斯举了很多生动的例子佐证他的观点,即身体对身体即确立一种界限或限制,他人的身体构成了对另外一个人的身体的规制。

      在私人空间中,身体与需要相连,身体的需要被优先考虑和满足;在公共空间中,身体与自由相连,而身体的自由又离不开对身体的规制。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深入发展,随着汽车、飞机、高速公路等现代交通运输技术的广泛应用,身体获得了前现代社会根本无法想象的自由,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共享公共空间。一方面,个体通过身体的表达确立自身的存在或如同阿伦特所言展示自身的卓越。“身体的姿势、手势、服饰以及面部表情……所有这些‘外表’行为都是一个人全部的内在反映。”[9](P124-125)另一方面,他人的身体构成了对个体的压力,使个体的身体越来越趋向于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个体通过身体的自我表达既需展现个体的身份特征又需符合街头规范。简言之,身体的自由与规制是人在公共空间中的存在方式之一,构成了公德研究的第一个问题。

      三、权利的实现与边界

      权利是人之存在方式的另一重要方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及人身方面享有的最主要、最重要的权利,是社会成员获得公民身份的标志。在本文中,权利不仅指一个人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也包括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拥有的广泛多样的行动权利,例如恋爱的权利、跳槽的权利、满足自己需求和偏好的权利等。权利既是人之存在方式的客观体现,也包含了重要的价值内容。权利即是私人权利,③但纯粹的私人空间不存在真正的权利。④因为权利与权利的实现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私人空间中,权利无法得到承认,更无法谈及实现;惟有在公共空间中权利及其实现才真正得以可能。权利是个体在社会公共空间中的位置,而这个位置是由公共空间中个体彼此之间的相关关系及相互承认的特殊态度所决定的。权利的实现与否及其程度既受制于公共空间的特殊环境因素,也受制于彼此相连的其他个体权利及其实现的程度与方式。权利构成了权利的边界,这是权利特有的价值规定。詹世友教授在《公义与公器》一书中,认为权利是公共伦理的基本概念,善的价值在于尊重、保卫基本平等权利。[10](P42)权利也是公德研究的重要概念,权利的实现与边界是公德研究的另一基本问题,关于公德价值内核的研究需建立于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理解之上。

      权利理论最初源于西方近代思想家的“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与生俱来不可让渡、不可放弃、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这一理论与其说是为权利的存在提供了现实基础,不如说它更像是一种政治信念和思想武器。卢梭强调“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11](P4-5)权利不仅是一种基于人性的客观事实,更是人作为社会成员(或者说政治共同体之一员)所具有的生存方式。权利与权利的实现密不可分,需要社会或国家提供的现实基础和可能性条件。

      何谓权利呢?权利与利益密切相关。英国学者约瑟夫·拉兹认为“权利立基于权利持有者的利益”。[12](P58)权利是一种利益,权利持有者的利益是权利证明的核心内容。但拉兹也认为权利持有者的利益与权利之间存在着缺口,尽管这个缺口并不大。换句话说,一个被证明具有合理性的利益并非等同于一个人具有权利得到的利益。拉兹例举了关于保留怀孕妇女死刑的法律规定,强调权利持有者的利益仅是其权利证明的一部分,当其他人的利益通过服务于权利持有者利益而得到服务时,其他人的利益也是权利证明的重要内容。在这里,权利得到了扩展,不仅他人将从权利持有者得益中受益,而且权利持有者也将从自身权利对他人的服务中受益。拉兹进一步强调公共利益(公共善)也是个体权利合理性证明的重要部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本质上是支持关系,公共利益决定了定义个人利益的航道。[12](P69)拉兹关于权利的证明驳斥了一个错误观点,即“权利是权利持有者针对其他人主张的堡垒”。[12](P68)这一观点的错误在于夸大了不同权利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与利益冲突。事实上,不同权利持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但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不仅是私人权利证明的重要内容,也是私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与保障。权利不仅关乎权利持有者自身,也关乎权利持有者在公共空间中的位置以及与其他个体的相互关系。

      英国近代哲学家鲍桑葵将空间与社会进行类比,从空间位置的角度阐释了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就主要是一个人在他的共同体中所处地位的外在表现。”[13](P206)他认为要确认空间微粒之间的关系,正确的途径是将它们的位置或彼此之间的距离看作是主要事实,并将它们相互间的吸引力和排斥力的性质看作是维持必要位置的方式。个体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一个人在一定社会空间中的位置,而这个空间位置是由美好生活的性质和个人能为这种生活所做出的独特贡献的能力所决定的。空间位置(地位)是实际存在的,“职业即地位或职能只是对这个人的实际自我和社会关系的一个读数”。[13](P207)鲍桑葵认为权利是由社会承认并由国家加以维护的要求。这包含了两层意思:权利是由社会承认和国家保护的地位,是由一个人提出的要求;而权利存在的前提是构成权利的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可以看作是一个人应尽的义务。每一种社会空间中的位置都“含有受到保护的权力,或者含有已强制实现的条件——二者是从不同的角度观察的同一件事”。[13](P209-210)

      权利的实现是权利的应有之义,这并不是说没有实现的权利没有意义,而是说,权利有绝对的理由要求被承认和实现。权利持有者需要通过权利的实现确认其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位置。诚如康德所言,“伦理学(它和法理学不同)加给我的一种责任,是要把权利的实现成为我的行动准则”。[14](P41)相较于在伦理学领域对意志自由的关注,康德认为权利的核心问题是人与人之间意志行为的相互关系。惟有每一个人的意志行为与他人的意志行为相协调,否则,权利无法实现和保障。换句话说,一个人的意志行为之所以正确在于它与其他人的意志行为能同时并存。权利的实现内在包含了对权利持有者相应的责任要求。康德据此提出权利的普遍法则,“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14](P41)。如果有人妨碍意志行为的自由,那么,对意志行为妨碍的制止显然也与意志行为自由是一致的。康德进一步认为权利是一种资格或权限,“对实际上可能侵犯权利的任何人施加强制”。[14](P42)普遍的相互强制能与所有人意志行为自由相协调。“权利和强制的权限是一回事。”[14](P43)由此可见,权利科学的目的是每个人都能确定属于自己意志行为自由的份额,或者说确定权利的实现与权利的边界。康德将权利严格限制于伦理学研究之外,他认为道德的核心问题是意志自由,而非意志行为。但事实上,意志自由与意志行为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意志行为是基于意志自由而产生的,而意志自由总要表现为相应的意志行为。因此,权利的实现及其边界不仅应该属于伦理学研究的范围,而且还是公德研究的重要问题。

      身体与权利是现代人两种基本存在方式。身体并不特属于公共空间,现代人普遍具有的移动自由推动身体由私人空间进入至公共空间,并在公共空间中不断改变位置。身体的自由是权利及其实现的前提性条件。当个体置身于公共空间之中并占据一个空间位置,权利才得以可能。在现代社会,陌生他者成为公共空间新伦理关系的主体,并使新伦理关系具有典型的“之间”的特质。无论是在以事物世界为媒介的公共生活还是在以法律、习俗、礼仪等建构的公共交往中,个体的身体无法与陌生他者保持亲密而不设界限的交往关系,而是要按照个体在公共空间中的位置和角色建立无差别的交往关系。身体的自由以及身体移动确立的空间位置和空间角色对自由本身的规制成为公德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空间位置和空间角色是实际存在的,个体的职业、地位是其重要表现。通过空间位置和空间角色,个体作为权利持有者和作为责任义务主体是辩证统一的。个体的权利及其实现与权利之边界也是公德研究的重要问题。公德研究的两个基本问题与人在公共空间中两种存在方式紧密相关,也决定了公德所特有的价值诉求和善恶标准。

      ①关于空间的伦理重要性,作者将在另一篇文章中详述。

      ②这两种不同的“之间”形态并非完全独立,前一种需要法律、习俗和礼仪;而后一种同样需要客观公共空间的存在。

      ③如同拉兹所言,确实存在着集体的权利,例如国家具有自决权、企业具有财权和雇佣职员的权利等。但此时国家或企业是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的,所谓集体的权利其核心仍是私人权利。

      ④例如,在家庭私人空间中,一个未成年人甚至一个成年人对其私人信件的隐私权无法真正得到承认或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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