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工人”的劳动与价值创造:对“土地价值”的一种解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工人论文,总体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典著作中,作为自然物的土地(当然也包括矿产等其它土地资源,本文统称为土地)不是劳动产品,从而没有价值,土地有价格不是因为土地有价值,而是因为土地地租的资本化。诚然,不包含任何劳动的东西是没有价值的,比如南极洲的某些土地或月球上的土地,理应视为没有价值的土地。但是,正在开发利用和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即具有使用价值的土地绝非不是劳动产品。凝结在这些土地上的劳动不仅仅是指直接开发利用中的劳动,更重要的是指“总体工人”劳动的外部影响形成的“合力”。因而,任何具有使用价值的土地都是劳动产品,如果这些土地成为商品则具有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提出了总体工人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论断,他也发现了自然力的作用不能离开人类的劳动——人类必须控制、占有、驯服它,它才可能具有有用性。笔者认为,正是“总体工人”劳动的外部影响或“合力”创造了具有使用价值的土地的价值,地租和地价也有其价值基础。土地价值的主体是由“总体工人”的共同劳动创造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土地价值的分配要最大限度地体现价值创造与价值占有的统一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总体工人”劳动的外部影响:价值创造的又一形式
马克思提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总体工人”的论断,“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就不需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它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56页。)马克思并不是只把直接生产者的劳动看作是生产劳动,生产劳动还包括产前、产中、产后为生产服务的劳动。如果赋予“总体工人”以“全社会”意义,那么,在社会分工的扩大,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总体工人范围日益扩大过程中,“总体工人”通过协作和社会化劳动形成的创造价值的“合力”是不容忽视的。例如,如果开发石油的某项技术可以为开发天然气时所采用,则开采天然气的科技劳动者就“不需要亲自动手”,石油工人的科技劳动被天然气的开发者利用了。从全社会意义上的“总体工人”范畴出发,我们理应得出这一结论:社会化的劳动是互为条件、互相利用、互相吸收的,一项劳动既利用和吸收其它劳动,也被其它劳动利用和吸收。
虽然社会劳动总体上是相互利用和吸收的,但一项具体的劳动吸收的劳动和被吸收的劳动并不总是相等的。现代经济学的“经济活动外部影响”理论说明了这一点。诸如科学技术劳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劳动等具有“正”的外部影响的劳动,不仅直接为自己或本劳动单位创造价值,而且还会被他人的生产活动吸收。追加了别的产品的价值,使人类社会创造的价值呈加速度提高;当然也有诸如形成污染、过度垦殖等“负”的外部性的劳动,这些劳动在一定程度上减慢了这一速度。与此同时,价值创造与价值占有的分离有了第二种形式:大量的具有“正”的外部影响的劳动在创造“内部”产品及其价值的同时,也在创造着“外部”产品及其价值。而这些“外部”产品的价值在私有制条件下也就归属劳动主体“外部”占有。相反具有“负”的外部影响的劳动名义上创造的价值包含有“外部”劳动所创造的一定量的价值份额。
劳动外部性理论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总体工人”创造价值才剩余价值的论述,也是我们破解土地价值和价格之谜的关键。
二、“总体工人”劳动的“合力”创造了“原始的”作为财富的土地的使用价值
土地并非天然就具有使用价值。马克思也早就指出过:“社会地控制自然力以便经济地加以利用,用人力兴建大规模的工程以便占有它或驯服它,——这种必要在产业史上最有决定性的作用。”(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61页。)土地使用价值表现为:(1)作为生产别的商品的生产要素,如农业用地;(2)作为直接的生活资料,如宅基地。显然,上列南极洲的大部分土地或月球上的土地目前人类还不能“驯服”它,还不具备把它变成使用价值能力和条件。类似地,在人类具备开发和使用石油的能力之前,油矿也没有任何使用价值。任何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要成为财富或使用价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必然是某些形式的人类劳动。
假定某一土地资源尚未进行任何直接开发和利用,具有“原始的”特性,那么,它怎样才能成为财富或使用价值呢?以下三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首先人类必须要具备使用这种土地资源的知识和技能,无法使用的资源不是现实的财富或使用价值。第二,人类必须要有开发和获取这一土地资源的技术和条件,包括这一资源所在地的周边开发能够为获取这一资源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三,要把它作为商品来开发还必须使上述两个条件达到充分的成熟,确保开发者的劳动耗费得到补偿。这三个条件都可归结为人类外部性劳动的对土地的改造,这些外部劳动不是指开发这一资源的前期准备性的劳动(这样的劳动实际上是直接开发和利用这一资源的劳动的一部分),而是指前面所述的外部性劳动,这些劳动不是直接开发这一土地资源的,但由于它的“正”的外部影响,这些劳动客观上一定程度地改造了该土地资源。这说明,形式上似乎是“原始的”土地只要其有使用价值,就并不“原始”;土地的使用价值不是天然形成的,只要它成其为使用价值,它就是劳动的产物,是劳动产品。只不过生产这种产品的劳动是具有外部性的劳动,或者说是“总体工人”劳动在本劳动单位之外形成的“合力”,而且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这些产品的劳动主体往往无法占有这些产品。
或许有人认为,所有的土地资源本身就都有使用价值,没有现实的使用价值也有潜在的使用价值,因而土地资源的使用价值不同劳动产生必然联系。但是,这种潜在的使用价值毕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现实的使用价值,只有具有外部性的劳动不但追加到土地资源上,使土地足以开发和使用,才能创造真正的或现实的使用价值。离开了人类劳动的影响和作用,土地永远不提供任何有用性,不能成为使用价值。所以劳动与土地的使用价值发生联系是必然的,土地的使用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割裂了两者的必然联系,我们既无法解释为什么月球上的土地没有使用价值,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农业用地和城市土地具有使用价值。
三、作为商品的“原始的”土地的价值也是“总体工人”劳动的“合力”创造的
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一般的人类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只要理理解了作为财富的“原始的”土地是人类一定的具有外部性劳动的产物,是劳动产品,则作为商品的“原始的”土地具有价值并且这种价值同样是由人类劳动创造的也就顺理成章了。正因为大量劳动具有特定的改造土地资源的外部影响——无论是形成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的知识和技能,还是提供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的物质条件,所以这些劳动就必然作为一般的人类劳动“辐射”到土地资源上,并被土地资源吸收,从而创造着作为商品的土地资源的价值。
正确理解具有外部性的劳动创造了土地的价值,还须认识到:
1.只有具有外部性的劳动生产出的有使用价值的土地资源成为商品,这样的劳动才创造这种商品的价值。事实上,一方面受供求关系和开发成本的制约,往往有一部分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土地资源并不具有作为商品开发的条件,另一方面,即使某些土地资源在经济利益上可以作为商品开发,但受法律制度所限,也不能成为商品,因而作用于这部分资源的外部性劳动也就无法形成价值。所以现实中只有部分成为商品的土地资源所吸收的外部性劳动才创造了价值。
2.尽管在理论上劳动的外部性影响也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让接收了“正”的外部性劳动的产权方向对方支付价格而实现相互交换劳动。但土地几乎是不可能在市场上形成这种交易的,因为提供这种外部性劳动的是“总体工人”的合力,在技术上基本无法界定是谁提供了这种劳动和提供了多少这种劳动。因此,往往是土地的所有者无偿地占有了这些具有外部性的劳动的一部份,形成了价值创造和价值占有相分离的又一种形式,这是土地价值创造的特殊性的一面,它客观掩盖了土地价值的存在。
四、同一块土地价格上升或“增值”之谜:正在开发和使用的土地价格“自动”上升的价值基础是外部劳动在不断地追加其上
土地价格的不断上升的传统解释是:由于土地所有者垄断了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土地的所有者可以凭借其所有权获得地租收入,而“商品化”土地的价格是地租资本化的表现,所以土地价格不断上升只能解释为地租的不断上升的结果。这种解释是以不承认土地是劳动产品当然也不承认土地具有价值为前提的。笔者坚信有使用价值的土地只能是劳动产品,若作为商品它必然具有相应的价值,由此笔者对土地增值之谜也有全新的解释。
假如一块土地本来是作为农地在使用,后来周边的公路及其它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市场开发条件也已经成熟,它就成为城市用地了,这时其价格自然上升了。从中我们发现,促使它的价格上升的因素主要有三:一是与这块土地相关的劳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其它开发性劳动业已发生了,这些劳动产生的外部影响促成这块土地的价格上升;二是在这块土地的开发过程中直接追加了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三是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这块土地现在变得更为紧俏了。
第二、三两个因素对土地价格上升的影响劳动价值论已经有了充分合理的解释,但是这两个因素又不足以完全解释土地价格的这种上升。剔除第二、三两个因素的影响,土地价格也能“自动”地上升,这种形式上的“自动”上升的背后隐藏着外部劳动作用其上的劳动过程。土地在这里起到了外部劳动吸收器的作用,外部劳动凝结到土地之上追加了土地的价值,决定着土地价格的形式上的“自动”上升。
当然,由于土地供求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即土地供给总是有限的,土地开发量总是赶不上土地需求量,使得土地市场的垄断性极强,大量的土地价格具有垄断高价特征,使土地整体上的价格较大程度偏离其价值。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土地价格上升的价值基础。
五、级差地租之谜:不同土地对外部劳动吸收的级差是决定地租级差的重要因素
现在进一步考察不同土地地租为什么具有级差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有三:一是土地肥力的级差;二是市场条件的级差(土地距市场的远近);三是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而导致的生产效率的级差。在此,笔者要说明:第一,马克思所分析的这三方面的原因本身就说明级差地租同人类劳动部分联系;第二,要着重指出土地对外部劳动吸收的级差也是决定地租呈级差性的重要因素。
1.如果更一般地理解土地肥力,则没有“自然”的肥力,只有同人类劳动相联系的肥力,外部劳动对土地的影响决定了土地的肥力
笔者不同意将土地肥力机械地理解为“自然”肥力,事实上土地的“肥力”是由人类对土地的认识和利用能力决定的,一块土地用于种棉花可能肥力很差,但用于种花生则可能肥力很强,推而广之,不适合种植的土地可能是很好的养殖场所,城市用地的“肥力”要求更是同农业用地有本质的差别。所以一块地的肥力较差,是由于人们还不具备更有效地使用这块土地的能力,或者可以说是由于外部劳动对它的影响尚不充分,它还未能更多地吸收人类的外部劳动。因此,从使用价值来讲,土地肥力级差是由人类改造土地的外部劳动(即对这块土地的认识和利用的一般知识和技能以及开发和利用这块土地的具体物质条件)产生的;而从价值角度讲,因土地肥力级差形成的级差地租的价值基础是影响和改造土地的劳动创造的价值的级差。
2.市场条件(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条件等)也是由人类具有外部性的劳动形成的
市场条件的级差性更直接地表现了它与人类劳动的联系。具有外部性的劳动对不同的土地影响和改造是不一样的,偏远的土地受到的影响和改造少,而接近城区的土地受到的影响和改造多,这样就形成了不同的市场条件的土地。这说明土地市场条件的级差正是人类劳动对土地的不同作用的结果,并且与这种劳动量成正比。因市场条件形成的级差地租也是由相应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决定的。
3.对土地连续追加投资直接生产出具有不同质的使用价值的土地(效率更高的土地),也追加了土地的价值,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级差地租的价值基础正在于此。这一点,只要承认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就是毋须置疑的。
六、社会主义条件下土地价值的分配问题
综上所述,是“总体工人”通过其劳动影响和改造着土地,把并非天然就是财富的土地变成了财富和效率不断提高的使用价值,从而也不断创造和增殖了土地的价值,土地价值的主体部分是由“总体工人”创造的,当然也有具体开发单位的直接开发性劳动创造的部分。在土地价值分配上,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价值创造和价值占有的统一即保证大部分土地价值归国家或劳动者集体所有,体现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从提高土地效率和鼓励对土地的保护原则出发,也应允许具体的土地开发单位和个人占有适量的土地价值。
第一,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因为土地具有作为“总体工人”劳动吸收器的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们利用土地的知识和技术水平必将越来越高,相应的物质条件也必将越来越充分,因而土地价值增加也必将越来越多,如果让土地私有,则部分土地所有者将永久性地、不断增多地无偿占有“总体工人”的劳动;使价值占有越来越多地偏离价值创造。坚持土地公有制,让国家和相关的劳动者集体来占有支配土地的价值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
第二,要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税收、价格控制等手段来取缔和调节土地开发、利用、经营中的不当得利和过高收入。近年来,许多单位和个人依靠土地审批、土地经营垄断、房地产炒买炒卖大发横财,形成了严重的分配不公,引发了相当猖獗的权力寻租,也为老百姓购房置业设置了高价门槛。这实际上是对全体人民的剥夺,也损害了经济效率。所以国家要通过法律、税收和价格控制取缔土地开发、利用、经营中的不当得利,并把其中不合理的过高收入征收起来,把暴利打压下去,增强国家财力,维护老百姓的正当利益。
第三,国家有义务保证土地的开发使用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要求,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土地资源,注重土地生态和环境的保护,这实际也是实现价值在宏观方面、眼前和将来方面的合理分配。
第四,在以上前提下,对于主要是由土地经营开发单位和个人的劳动投入、合法经营形成的土地增值,应允许经营开发主体所有,这也是保证土地使用效率所必要的利益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