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历程对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历程论文,农村合作论文,启示论文,资金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照银监会的定义,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过去,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成立之初,二者与今天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十分相似,但是,在经过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之后,一个异化为商业性金融机构,一个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回顾过去的历程,对于引导资金互助社健康发展、避免重蹈覆辙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形成与发展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
谈到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然联想到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合作”二字,农信社天然地被与合作金融组织联系在一起,但是,农信社发展至今,很多已经异化为商业金融机构,失去了合作制的本来面目——社员制、民主管理和自治互助。
农信社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并伴随着农村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据统计,到1957年年底,全国建立农信社10.3万个,入社农户近1亿人。①成立初期的农信社产权明晰,属于入股农民所有。农信社的设立资金来源于农民的股金,业务范围主要是以会员为基础的信用合作,在融通资金,解决农民贷款难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受国内政策环境变化的影响,农村信用社的体制在合作制、财政化、商业化之间始终摇摆不定。先是在1959年被下放给生产大队管理,导致所有权和经营权脱节,很多业务无法自由开展,信用社资产被侵占挪用的状况屡屡发生,至今仍有很多遗留问题无法解决。相隔几年之后,政府曾出台文件试图恢复信用社的合作性质,但是好景不长,信用社的合作原则在“文革”中再次被遗弃和扭曲。“文革”期间,信用社实行贫下中农管理,职工不脱产,亦工亦农,发展基本停滞。农信社混乱的经营管理状况直到20世纪70年代交由农业银行管理后才有所好转,但是,农信社混乱的产权情况却无法得到根本性扭转,导致农信社由“民办”转变为“官办”,逐渐偏离了合作制的轨道。②1996年农信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2000年农信社改革试点工作展开,2003年农信社改革进一步深化,明确农信社的产权结构在合作制之外还可采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截至2010年年末,改制成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达到300家。③即便是仍然采取合作制产权结构的农村信用社,实际上也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并无二致,丧失了民主管理和自治互助的基本原则。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
除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外,农村合作基金会也是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一种。农村合作基金会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从产生到关闭只经历了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发展初期,农村合作基金会设立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闲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二是农民入股资金。当时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后,人民公社留下的集体财产管理体制混乱,迫切需要建立新的机制管理集体经济财产,农村合作基金会在这样的背景下快速发展。④1992年,全国乡镇一级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达1.74万个,村一级11.25万个,分别占乡镇总数的36.7%和村总数的15.4%。⑤这一时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认可和肯定,1994年,农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宗旨是为入股会员服务,为农业、农民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和会员股金,增加集体积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但是,随后农村合作基金会并没有按中央政府预设的轨道发展,出现了入股资金存款化、融通资金贷款化、经营方向非农化等异化问题,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挤兑风波,影响了金融系统的稳定。于是,1999年,国务院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分类并入农村信用社或者清盘关闭。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异化的原因探析
(一)农村信用社异化的原因
农村信用社在成立初期产权基本是明晰的,即基于农民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信用合作性质,由农民自发进行民主管理,社员之间互帮互助,起到了融通资金、发展生产、抑制高利贷的重要作用。但是,随后一系列的政治运动尤其是“文革”,使国民经济陷入停滞状态,农村信用社也难以幸免于难。在人民公社时期,农信社下放给生产大队管理,金融属性让位于财务收支功能,合作制原则遭到严重破坏。在“文革”期间,农信社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导致信用社财产账目混乱,合作制原则再次受到严重遗弃和扭曲。这些政治因素导致了农村信用社的异化,使农信社逐渐失去了合作金融的特点。如今,农信社的改革逐渐向纵深推进,但是,由异化的合作制回归常态谈何容易。于是,农信社的产权变革开始了新的探索。2001年江苏省三家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使农信社产权变革找到了一条新路——转型为商业性金融机构。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异化的原因
农村合作基金会由最初的蓬勃发展到最后以全部关闭收场,根源在于产权体制。农村合作基金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那时人民公社解散后留下的集体财产处于闲置状态。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合作基金会最初定位于集体资金融通组织,股金由集体股金和个人股金两部分组成。这是一种异化的合作制产权,因为集体股金难以确权到每个人的头上,农民对集体股金实际上没有任何控制权和话语权,在集体产权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乡镇政府成为集体资金的实际使用者。⑥农村合作基金会实际上被地方政府所控制,社员民主管理和自治互助的功能逐渐丧失。在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下,农村合作基金偏离了合作制的原则,出现了中央政府明令禁止的入股资金存款化、融通资金贷款化、经营方向非农化等问题。混乱的管理导致了挤兑风波的出现,农村合作基金会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三、新时期关于资金互助社的思考与展望
第一,要坚守合作制草根本色——社员制、民主管理和自治互助,推进资金互助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共同所有与民主管理的组织以实现其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目标及需求的自治联合体。社员制、民主管理和自治互助是合作社的核心原则。与股份企业和国有企业不同,合作社的所有权归全体社员共有,资产归全体社员共管。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最初都是遵循合作制原则设立的组织,但最终一个异化为商业金融机构,一个以全盘清算告终,原因就在于偏离了合作制原则,发生了异化。这其中虽然有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变迁的因素,但是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合作金融组织自身没有坚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从而最终导致了社员制形同虚设、民主管理和自制互助原则被束之高阁。
事实证明,产权不清、离农悖农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没有生命力的。未来,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快速扩容增长中,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资金互助社应汲取农信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教训,避免行政化和商业化倾向,坚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遵循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与价值观,保持合作制的本色。资金互助社应当始终坚持明晰的产权结构和民主管理、自治互助的原则,切实发挥社员对代理人的监督约束作用;应当贴近社员金融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不盲目照搬商业银行的运营流程,始终将社员利益放在首位,聚焦内部、互帮互助。
第二,要明确资金互助社在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合作金融构成的“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定位与分工,健全农村金融的制度建设。农村合作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的定位应当体现出差异性:商业性金融定位于农村中高端客户和农村产业链条上组织化程度高的农户,政策性金融定位于需要补贴的弱势群体,农村合作金融定位于分散的普通小农户。小农户的草根金融需求始终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小农户的金融需求具有规模小、信息不完全等特征,在寻求商业性金融支持时总是面临着较高的借款利率,不利于小农户的发展。在满足小农户贷款需求上,农村合作金融具有商业性金融所没有的优势: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借款利率由社员协商决定,相对较低;它由附近区域内的农户自愿自发组织形成,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信息相对完全,贷款风险较低。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无论在中国经济发展的任何时期,农村地区对于合作金融都具有强烈需求。每当出现合作金融缺位的时候,都是农村高利贷横行的时期。资金互助社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农户、方便快捷的优势,立足于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始终定位于草根金融需求。
第三,要实现资金互助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动互补的融合发展,重构金融合作、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制,加快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核心。世界范围内来看,生产、流通领域的合作与金融领域的合作是密不可分的。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所创建的合作金融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而是依附于农协的一个具有独立融资功能的部门。日韩台地区的农协是综合农协的概念,合作范围不仅包括生产、流通领域,还包括金融领域。在中国台湾地区,农会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农会信用部结余。合作金融是综合农协能否创建并有效运行的关键。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农村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当前,中国的农村经济正处在城镇化、工业化、产业化的转型时期,农村生产关系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逐渐向土地合作、生产合作的方向发展。农民自发组织成立的专业合作组织日益增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服务内容逐渐拓宽,从技术合作延伸到共同购买生产资料、共同销售农产品等领域。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截至2010年9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34.3万家,入社农户2800万人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1%。
资金互助社应当顺应形势,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谋求联合发展。⑦不仅要在低效益的生产领域开展合作,还要在购销、保险、金融等产生规模效益的产业开展合作。从吉林百信资金互助社来看,社员内部不仅开展信用合作,还进行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出现了金融合作和经济合作融合发展的新趋势。这种新的模式以信用合作带动生产发展,将小农户的力量集中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进入市场,不但可以提高农户的谈判能力和整体竞争力,而且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无法对接的矛盾。未来,应当积极鼓励和发展这种新的模式,依托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用合作,实现金融合作和经济合作的融合发展,以达到互相促进、优势互补的效果。
第四,要合理确定政府在资金互助社发展中的职能定位,使政府对合作金融不缺位、不越位,尽职到位。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异化与政府的政策密切相关,政府在某些领域管得太多,在某些领域又管得太少,最终导致了二者的异化。在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中,政府应当起到怎样的作用?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先将资金互助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农村信用社进行一下横向对比。资金互助社与异化前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合作制原则上大同小异,但是,在股权结构上截然不同。资金互助社没有集体股金的介入,全部是产权明确的个人股金,明晰的产权保障了经营的独立性。此外,相较于农村信用社,资金互助社明显面临着更优、更稳定的外部监管环境。资金互助社被银监会定性为金融机构,由银监会进行统一监管,在经营管理上有更大经营自治权,受基层政府掣肘较小。可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资金互助社发展的体制保障。
但是,与农信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速度比较起来,资金互助社发展很慢。这是硬币的另一面。从国际上看,缺少政府支持的合作金融发展速度通常较慢,德国的合作社就是在政府大力支持后才进入发展的黄金期。⑧因此,要保障资金互助社健康、快速发展,不仅要发挥好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作用,也要界定好政府这只有形之手的权责界限。既不能像过去那样越位干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又不能放手不管、造成缺位,而是要合理定位、管理到位,在杜绝行政干预的同时,在政策上为合作金融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在法律、税收、财政等方面出台政策全面支持合作金融的发展,并约束资金互助社保持合作制原则。
①谢安:《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变迁》,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1年。
②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③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版。
④管延春:《当代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史研究》,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⑤温铁军:《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兴衰:1984~1999》,中经网,2001年。
⑥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⑦姜柏林:《从农村资金互助社到综合农协的发展——以梨树县为案例》,载于《银行家》2010年第6期。
⑧潘中玉:《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及对中国农村信用改革的启示》,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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