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并购中国装备制造业企业的公共政策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共政策论文,跨国公司论文,中国论文,装备制造业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近期,跨国公司并购中国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的活动明显增多,影响较大者,有西门子收购锦西化机,英国伯顿间接收购大连电机、增资收购大连二机,德国FAG公司增资控股西北轴承,约翰迪尔增资收购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等等(见表1)。
表1 2000年以来跨国公司并购中国装备制造业企业主要活动一览表
续表1 2000年以来跨国公司并购中国装备制造业企业主要活动一览表
说明:以上行业分类参考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7454—94)与中国证监会2001年1月制定的《上市公司分类指引》,分类层次在两位代码基础上
可以看出,现阶段跨国公司并购中国装备制造业企业表现出以下六个方面的新动向:从并购所处的阶段来看,跨国公司并购中国装备制造业企业正由萌芽阶段过渡到快速发展阶段;从对公司控制权的要求上看,跨国公司对控制权的要求更加强烈,独资化的倾向非常明显;从并购的参与者来看,主体多为相关行业的世界领导者,而并购客体多为骨干企业和行业排头兵;从并购的方式来看,多采用合资并购、增资并购、定向增发式并购和重组式并购;从并购活动之间的关系看,并购的系统性增强,行业整合的目的非常明显;从并购行为过程来看,并购活动中“非市场化”、“政治经营”的色彩浓厚。
中国装备制造业在我国工业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不仅是我国工业领域中最大的产业,而且还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第一大产业;它不仅具有产业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特征,而且还创造了较大的就业容量。一国装备制造业的发达程度,是国家在科学技术、工艺设计、材料制造、加工制造等方面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由工业大国向工业强国转变,由世界加工制造基地向制造业中心转变的特定阶段,中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制造业产业升级的进程和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跨国公司并购中国装备制造业企业的动因分析
对于跨国公司并购中国装备工业骨干企业动因的分析,我们将采取跨国公司在华战略选择内在一致性的分析框架。具体的分析路径是,跨国公司的战略目标决定了跨国公司全球战略变革,在全球战略的统一部署下跨国公司将进行在华战略调整,而此时并购行为与跨国公司战略选择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最终表现为跨国并购行为的发生[1](P154—160)。
(一)全球战略协同的驱动
从价值链的角度来看,跨国装备企业本身作为一个价值系统,是由研发价值链、生产价值链、营销价值链组成,它的经营活动正是通过对全球资源的整合,在全球范围实现价值增值,具体涉及价值链的配置和价值链的协调两个阶段[2][3](P170—188)[4]。就价值链的配置而言,主要是指价值链环节以及具体活动的全球布局,包括区位选择和价值活动在不同国家的分配与转移;就价值链的协调而言,主要是指价值链各环节网络内部之间关系的协调和各环节网络之间关系的协调,即生产网络、研发网络、营销网络内部的协调,以及研发网络、采购网络、生产网络和营销网络之间的协调(见表2)。
表2 跨国装备企业具体价值活动的配置和协调
资料来源:葛京等:《跨国企业集团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跨国公司战略演变过程实际上就是价值链的配置和协调的过程,从最初的布局阶段的分散模式,经过不断整合,转变为一体化网络模式的渐进过程[5]。基于跨国公司全球价值链的配置和协调背景,跨国装备企业在华战略的发展可分为战略布局、本地化和全球协同三个阶段,所处战略阶段不同,在战略导向、战略措施、组织形式等方面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见表3)。
表3 跨国装备企业在华战略阶段特征总结
2000年以来,发生了一系列跨国公司并购中国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的案例,例如,2001年,阿尔卡特控股上海贝尔,日本松冈株式会社并购茉织华B股,英国伯顿集团实现对大连电机和大连二电机的独资;2002年,韩国三星合资并购赛格三星,德国FAG公司并购上工股份;2003年,依纳公司间接收购西北轴承;2004年,约翰迪尔实现对佳联独资,博世公司控股无锡威孚集团;2005年,西门子公司控股锦西化机,美国格里森公司控股哈尔滨第一工具厂,等等。目前跨国装备企业在华战略正处于从巩固本土市场阶段向全球系统阶段过渡。跨国装备企业通过并购中国装备制造业的骨干企业,能够获取现有的生产能力、市场营销网络资源、客户关系资源和技术资源,迅速弥补其战略性资源和能力的缺口,巩固在中国市场上的地位,并进而由本土化阶段向全球协同阶段过渡。也就是说,跨国公司的这些活动是由其全球战略协同驱动的,通过进一步将中国企业纳入其全球经营体系,从而实现价值链的全球整合和效率提升。
(二)市场竞争优势的驱动
装备制造业既是技术密集型产业,同时又是组装式产业。通常,这一类产业创新的特点可以归结为基于工程(engineering)和与用户的经常性互动(frequent interaction with users)两种类型。也就是说,装备制造业的需求导向和定制化的特征非常明显,其创新特点就是由装备制造业的市场需求特征所决定的。
对于装备制造业企业而言,拥有技术优势并不意味着就具有市场竞争优势,而实现这“惊险一跳”的关键就是贴近市场,了解需求,通过与需求方联合研发、合作创新来实现。德国1999年曾针对制造业创新活动展开过一项名为ISI Manufacturing Innovation Survey的大规模调查,数据显示,48%的机械工程企业,52%的机床企业和68%的通信设备企业与客户开展联合研发,其中又有45%的机械工程企业,46%的机床企业和55%的通信设备企业与国际客户开展联合研发[6](P243—286)。事实上,装备制造业之所以会出现普遍的供应商与客户合作研发现象的原因就在于,重大的装备机械具有显著的需求导向和客户专用性(client-specific),联合研发既可以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又可以在满足客户需求的过程中通过学习提高供应商的创新能力。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了对装备制造业的强大需求,面对这一巨大的市场需求,跨国公司所面对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实现从技术优势向市场优势的转化,这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直接动力。
通过并购中国装备工业骨干企业,跨国公司能够获取中国企业的市场营销网络和客户关系资源,进而贴近市场,占领丰厚的市场资源,使自身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
(三)技术溢价的驱动
跨国公司通过并购中国骨干企业,既能够消除来自本土市场的竞争对手,又能够获取特定战略性资源和能力,巩固在本土市场的地位,抗衡其他国内装备企业和跨国装备企业的竞争,从而降低中国装备工业市场的竞争程度。实际上,跨国公司在同国内装备工业骨干企业合资后,大多采取了保留技术成果和技术人才队伍、搁置国内企业品牌、消除部分产品门类等措施,将合资企业纳入到自己的全球经营体系,最终消除了在本土市场上强有力的国内竞争对手,获取更丰厚的技术溢价。
三、跨国公司并购中国装备制造业企业的效应分析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活动通常会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正面效应通常表现为有利于促进企业产权多元化,优化治理结构;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转移;有利于加强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等等。但目前跨国公司并购活动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
(一)跨国公司并购所产生的“挤出效应”
装备工业具有产业关联性强、需求特征明显、技术研发联合展开的特点。按照产品的基本功能,可以将装备工业分为三大类:一是重大的先进的基础装备,即制造装备的装备——“工作母机”,主要包括普通机床、数控机床(NC)、柔性制造单元(FMC)、柔性制造系统(FM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工业机器人等整体设备及配件;二是重要的机械基础件,主要包括先进的液压、气动、轴承、密封、模具、刀具、仪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等;三是国民经济各部门科学技术、军工生产所需的专用设备和重大成套技术装备,包括农业、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纺织、医疗卫生、环保等领域的专用设备和成套设备。从市场需求看,农业、交通、服装、食品、环保、旅游、能源化工等各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专用设备,而专用设备又对轴承、液压系统、模具、仪器仪表等基础件提出需求,基础件的加工有赖基础装备,包括各类机床及加工中心。从装备工业的产业链条可以看出,除了工业基础件和交通运输设备以外,大部分的装备工业产品都具有客户需求特质的特点,这要求装备工业企业不能简单地提供标准化的产品,而必须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对产品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
从近期跨国公司对国内装备工业骨干企业的并购活动中,可以看出跨国公司既有针对基础件企业的并购,例如刀具骨干企业哈尔滨第一工具厂,轴承骨干企业西北轴承,又有对专用设备企业的并购,例如化工装备企业锦西化机。同时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通过对国内行业领导企业的并购,控制中国装备工业整个产业链条的关键环节。最终,就会产生对中国装备工业企业的“挤出”。这种“挤出效应”具体又表现为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会直接造成中国装备工业技术创新主体的缺失;二是由于许多技术创新工作是通过联合研发完成,由于技术创新主体的缺失,进而会造成联合研发网络的破碎;三是由于国内装备工业企业被“挤出”,客观上会形成与市场需求的隔离,从而丧失自身的技术学习能力。
(二)跨国公司并购所产生的“虚入效应”
目前,中国装备工业的并购市场受到诸多“非正常”因素的影响,表现出很强的“不完备性”和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具体而言,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目标不一致性。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大多数的装备工业骨干企业都由地方政府来管理。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就产生了“国家装备工业战略的真空”,即一方面是中央政府缺乏长远、系统的装备工业发展战略,相关产业政策难以落实,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减轻包袱”等短期利益,过度参与,急于将这些骨干企业出手。二是企业主体的模糊性。在这些并购活动中,企业本身并没有成为并购活动的主体,而地方政府,或者企业的“经营者团队”在不同程度上扮演着并购活动主体的角色。因此,在并购活动中,很难表现出同跨国公司对等的、利益明确的主体特征。三是产权交易市场还没有形成,市场并没有发挥对资产进行客观、公平定价的功能。因此,在这样一个并购市场环境下,很多跨国公司“政治经营”的行为特征就非常明显,即由找企业变为找政府,由谈价格变为谈优惠政策,由关注有形资产变为关注无形资产,等等。
在诸多“非正常”因素的影响下,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国内装备工业骨干企业,不仅可以低价获得土地、厂房等有形资产,更为关键的是还可以低价获得中国装备工业经过多年发展所积累的关键技术资源、市场资源和人才队伍,这必将导致国内装备工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技术和人才的断层。
(三)跨国公司并购所产生的“扩散效应”
英国在成为全球制造中心的过程中,新兴装备产品的出现与纺织、金属制品的出现基本上是同一个过程。同样,在美国成为全球制造中心的过程中,装备工业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和技术进步,不仅推动了制造业产品创新,而且与新的管理方式相结合促进了过程技术的创新。在日本赶超美国过程中,装备工业发展对制造业过程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也非常明显,并最终使日本制造业企业表现出更高的制造效率和更迅速的产品功能改进。中国制造业依靠劳动力成本优势在国际市场提高竞争优势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因此,通过提升工业装备水平,实现产业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已是迫在眉睫。
但是,跨国公司并购国内装备工业的骨干企业,并表现出了进一步通过资本控制、技术控制和市场控制,从而实现对高端设备和关键设备控制的动向,这就会使中国装备工业出现外大内空的危险,并进而“扩散”和“波及”到相关制造业,直接影响到相关制造业的产品成本优势和国际竞争力。一旦高端设备和关键部件受制于人,不仅会制约中国制造业产品成本优势的进一步发挥,而且还会制约制造业整体技术创新的能力,进而影响到中国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应对跨国公司并购行为的公共政策选择
(一)在产业政策上,明确中国装备工业发展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的技术赶超战略”,创造有利于本土企业成长的技术创新环境
从国际经验来看,制定针对性强、寻求在关键领域取得突破的装备产业发展战略,培育本土装备企业是发达国家产业政策的共同特点。由于装备工业的战略性地位,为了占领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的制高点,许多国家,包括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都制定了促进装备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研究计划(见表4)。
表4 发达国家装备工业发展的重要政策
另外,迄今为止,从美国、日本、德国装备工业的发展来看,无一不是在本土装备企业的技术学习和技术赶超过程中推进的。对美国跨国公司在欧洲的研发活动的经验研究发现,如果本土公司与跨国公司之间的技术差距过大,则跨国公司的技术不仅不能被本土公司学习和模仿,反而会由于跨国公司对当地市场的控制而使得相关产业失去动态发展的生命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持生存必须的利润,本土企业只能在竞争压力下不断提高自身的生产效率,即尽可能地向其生产可能性边界靠拢,而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技术能力提升。目前,本土装备企业同跨国公司之间巨大的技术差距,决定了本土企业技术能力的提升只有以本土市场资源为依托,进行自主创新,实现赶超。以机床工具工业为例,中国机床工具行业的工业现代化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的27.65%,低于中国整体的工业现代化水平[7](P286)。
(二)在竞争政策导向上实现从控制外资向控制竞争的转变
传统的竞争政策主要涉及一些影响重大的竞争规范,如垄断、卡特尔等。但是,现在许多政府开始全方位分析影响竞争的直接或间接因素,以及对竞争效果的评价,大到竞争宏观环境,小到竞争评判的技术细节等诸多方面都设定了具体的规制标准。美国政府分别于1962年、1982年、1984年、1992年制订了并购指南作为指导企业并购的具体判定标准,1997年又作了进一步调整。德国《反限制竞争法(GWB)》第37条规定,收购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取得对另一家或多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单独或联合并购,或获得另一家公司50%以上股份和2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并购,或对其他公司产生重大竞争影响的并购行为,均有向联邦卡特尔局申报的义务[8]。
从国际实践经验看,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成立了反垄断法的专门执行机构,如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和反垄断委员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美国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英国的公平贸易局以及垄断与兼并委员会等。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地位高、权力大、精干高效、人员专家化的共同点。它们除了享有一般行政权限外,还享有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在反垄断案件的裁决上有相当的独立性,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有效规制外资并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除了要完善我国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外,还应该设立或强化反垄断的执法机构。
(三)在并购监管上,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进入行业进行限制
从国际经验来看,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德国,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主权和独立性,都规定了一些明确禁止介入、严格限制介入、有选择的限制介入和特殊限制的行业。因此,我国也应当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进行监管。从跨国公司并购国内装备工业企业对产业安全、国家安全、产业升级的影响等角度出发,可以将国内装备工业进行进一步细分,分为战略安全类装备行业、战略竞争类装备行业、战略高科技类装备行业和市场竞争类装备行业。就战略安全类装备行业而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国防安全,因此是明确禁止跨国公司并购的;对于战略竞争类装备行业而言,由于其担负着民族经济的发展,因此是严格限制的;对战略高科技类装备行业,由于其决定了未来国家间技术竞争地位,因此要有选择地限制进入;对于市场竞争类装备行业,主要是遵循相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法规(见表5)。
表5 装备工业行业限制的分类
为了使这种分类监管的做法能够切实贯彻执行,还应该具有相应的组织保证。可以借鉴美国外资审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由商务部牵头,国资委、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部门,及跨国公司方面的协会等部门参与,成立外资评估审查委员会。对外资并购,特别是大型骨干企业的并购进行评估审查,以免跨国并购行为影响到国家安全,妨碍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
[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中国的工业大国国情与工业现代化战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