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汉语同义词研究焦点概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同义词论文,五十年论文,焦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五十年来,同义词在中国(本文主要指大陆)词汇学界一直是研究热点,而且成果丰厚,周荐(1991、1995)曾对此进行过总结。但我们发现,其中有些认识较为模糊,有些结论值得商榷。这对正确理解已有的成果及进行下一步的研究是不利的。本文拟对近五十年来汉语同义词研究的焦点问题作一简要概述及归纳(对其中的重要分歧及重要问题的看法,将另撰文陈述)。
近五十年来,同义词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确定的标准;二是认定的方法;三是分类与范围;四是词性与同义。
一、同义词的确定标准
同义词的确定标准是近五十年来讨论最多的一个问题。概括起来,共有以下四种提法:
(一)“意义同、近”说
此种观点认为,同义词就是指:意义相同或意义相(近)似的词。持此说法的人最多,各个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有张志公(1955)、周祖谟(1956)、崔复爰(1957)、张志毅(1958)、许威汉和李润生(1959)、王勤和武占坤(1959);胡裕树(1962)、高名凯和石安石(1963);杨书忠(1972)、华中师院中文系(1973 )、 蔚群和濮侃(1979)、黄伯荣和廖序东(1979、1997);张永言(1982)、谢文庆(1982)、徐青(1983)、武占坤和王勤(1983)、葛本仪(1985)、刘叔新(1987)、《汉语大词典·3》(1989)、刘宁生(1989); 邢福义(1991)、林祥楣(1991)、陆善采(1993)、《现代汉语词典》(1996)等等。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归类是就代表者的实质思想而言的,其间表述形式可有少许差异,比如刘叔新说:“同义词是任何一个语言词汇中,意义上相同或基本相同而材料构造上却不相同的词。”(注:刘叔新:《现代汉语同义词词典·导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第1页。)
另外,还有两种与上述说法密切相关,但在概括范围上又有不同的提法也需一提,即“义同”说与“义近”说。“义同”说认为,同义词是意义相同的两个或更多的词,代表者有王了一(1953)等。“义近”说认为,同义词是意义相近的词,代表者有高名凯(1955 )、 孙汝建(1982)等。
(二)“概念同一”说
此种观点认为同义词是指:在同一概念内具有各种细微差别的词。代表者主要有:崔复爰(1957)、石安石(1961)、张永言(1982)、陆善采(1993)、石毓智(1992)、陈满华(1994)。应说明的是,持此说者表述不尽相同,如前五位先生强调的是“同一概念内”这一标准,不再有其他逻辑限定;而陈满华则要严密得多——“共有某一属概念、词义的外延的主要(基本)部分相交叉或完全重合的一组词”(注:陈满华:《词义之间的关系与同义词、反义词的构成》,载《汉语学习》1994年第2期。),并有直观的图示。
(三)“对象同一”说
此种观点认为,判别同义词,唯一的依据就是它们是不是概括同一对象。最早提出这一观点的是孙常叙(1956),此后应者不多,赞同者主要以李行健、刘叔新等为主。特别是80年代后,刘叔新进一步发挥了孙氏的观点,并将此作为区别同义词与“近义词”的唯一依据:“两个词不论意义上差异如何,如果指同样的对象,就必然构成同义词。反之,两个词尽管意义很接近,如果并不指同一对象,便只是近义词,不能看作同义词。”(注:刘叔新:《现代汉语同义词词典·导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不同的词语, 只要各自的意义(当然是一个意义)所反映的对象的外延一致,就互为同义词语。”(注:刘叔新:《汉语描写词汇学》,商务出版社1995年版,第280、280、282、284页。)武谦光也持相似观点:“如果两个词,它们可以用来‘指称’同一个客观事物,或用来描述一个客观事物或现象的某一特点,那么,在这两个词之间就存在着‘同义关系’;换句话说,它们就是同义词。”(注:武谦光:《汉语描写词汇学》,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79、179、180页。)与上述说法有点不同的是武占坤、 王勤的提法,他们也以“对象”为立足点,但却有相同与相似之别:“指称的对象相同,词义的逻辑内容一致的一些词,是等义词;指称的对象相似,词义的逻辑内容大同小异的一些词,是近义关系词”(注:武占坤、王勤:《现代汉语词汇概要》,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1、117页。)。
(四)“义位同一”说
此种观点是80年代后随着语义“成分分析”法的引进、应用而提出的,代表者主要有两位。其中黄金贵认为:“同义词,是具有不同‘义象’(理性意义或附加意义的同中之异)、共同表示一个义位(词义)系统的词群。”(注: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自序》,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钱乃荣认为: “词的同义关系就是义位之间一种重要的类聚关系。义位相同或相近的一组词叫同义词。”并继而从义位的构成成分——义素的相同度来分类:“同义词有严和宽两种,严格的同义词要求各个义位所含义素完全相同,较宽的同义词要求义素基本相同”(注:钱乃荣:《汉语语言学》,北京语言出版社1995年版,第85页、第85页、第85页。)。
以上四种提法是对已有观点的归纳,但实际情形要复杂得多。上述观点并不总是单一出现的,有的常常是两种甚至三种混合提出。比如陆善采在分析同义词时,首先把它界定为“读音不同而意义相同或相近的一组词”,接着又从另外一个角度得出结论——“表示同一概念之内的各种细微差别的词,才是同义词”(注:陆善采:《实用汉语语义学》,学林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而刘叔新则同时将三个角度糅合在了一起:“不同的词语,只要各自的意义(当然是一个意义)所反映的对象的外延一致,就互为同义词语。它们在意义上通常互有差异……即意义内涵上互有差异……”(注:刘叔新:《汉语描写词汇学》,商务出版社1995年版,第280、280、282、284页。)虽然回避了“概念同一”的提法,但还是把“外延”、“内涵”等逻辑用语拉了进来;而在另一个地方则强调了“义同义近”说:“有同义关系的词语,其主要理性义素或主要理性意义成分必定相同,也必须相同;意味方面,某个主要的理性义素或理性意义成分的是否强调,以及表达色彩方面等,则可以不同……”(注:刘叔新:《汉语描写词汇学》,商务出版社1995年版,第280、280、282、284页。)
另外,刘宁生用一个数学概念界定其确定标准,即“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概括几个词项共同点的语言形式就是它们同义关系中的‘最大公约数’”。考其上下文表述及用例,“最大公约数”即指几个词的概念(或理性)意义间的最大共有成分,如他说:“词义等于‘最大公约数’的词可以在不同的场合替换词义大于‘最大公约数’的词而不改变基本意义。这里的‘基本意义’不是一个含糊的概念,是指以‘最大公约数’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词义。”(注:刘宁生:《论词的同义关系》,载《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2期。)显然, 刘氏所持即“意义同、近”说,应归入第(一)类。
二、同义词的认定方法
概括地说,近五十年来,共提出过以下三种方法:
(一)“替换”法
该方法指在某个给定的语言单位(常常是词组或句子)中,如果其中一个词可以被另外一个词或若干个词替换而不改变该语言单位的基本意义或所“指称的对象”,那么,这个词与用来替换的词便构成同义关系。如高名凯(1955)认为构成同义词的条件就是:在任何的地方都可以互相替代,而保持其同一的意义。在这一点上,孙常叙的表述似更周到:“同义词是一些能够在同一个原句或意义相近的上下文里,可以彼此替代,表达同一对象,而感觉不到有什么意义上的差别的”一组词(注:孙常叙:《汉语词汇》,吉林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20、221、221页。)。王理嘉、侯学超(1963)则进一步认为, “可替换性”应与“含义上的共同性”一起作为构成同义词的两个必要条件。何霭人(1957)等持相同观点。也有人认为“替代”是有限制的,如周祖谟(1959)认为:同义词在同一文句里或意义相近的文句里固然有时可以互相代用而感觉不出显著的差别来,但是一般说来这种可能性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张永言认为:“同义词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互相代替的”(注:张永言:《词汇学简论》,华中工学院出版社1982年版,第105、110页。)。其他如张志毅(1965)、徐青(1983)、符淮青(1985)、武谦光(1988)、刘宁生(1989)、胡裕树(1981、1995)等人也持类似的观点。
至此,关于“替换”法,我们可归纳如下:其一,它是一种可用来检测词语是否具有同义关系的方法;其二,它的有效性是有条件的,即词语在替换前后,其所在的语言单位(词组或句子)的基本意义或所指对象须保持一致(指“等义词”)或基本一致(指“近义词”)。此方法可形式化如下:设给定语言单位为“甲+丙”,其意义为“丁”,如果“乙+丙”的意义也等于或基本等于“丁”(即甲+丙=乙+丙=丁),那么,“甲”与“乙”为同义词。
当然,“替换”法也并非所有人都赞同,对此完全持否定态度的主要是刘叔新(1980)。他认为:用“替换”来检验同义或作同义的决定性标准,完全不符合实际,绝对行不通。
(二)“义素分析”法
“义素分析”法又叫“语义成分”(semantic component)分析法,这一方法,80年代开始运用于汉语同义词的分析。其中主要的倡导和使用者有刘叔新(1980、1982、1987、1995)和周荐(1990、1991)。当然,他们也指出,该方法“没有形式上的标志可资依凭,主观性的弊病依然难免”(注:周荐:《同义词语的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1页。)。
(三)“同形结合”法
该方法最早是刘叔新(1980)提出来的,并在他此后的同义词分析中不断地使用。所谓“同形结合”法,按照刘叔新最新的说法是:“如果甲+丙和乙+丙指同样事物,那么,就可以确定甲和乙有同样的对象,互为同义词语……”(注:刘叔新:《汉语描写词汇学》,商务出版社1995年版,第280、280、282、284页。)“同形结合”法可简述如下:设有待检验词语甲与乙,若想知它们的“对象是否同一”,选能与给定两词语“联结”的词“丙”,如果甲+丙与乙+丙指同样的事物,那么“甲”与“乙”同义。
三、同义词的分类与范围
关于同义词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两个角度:
其一,从词义间的相近度来看,在以上所举及未能列出的研究者中,绝大多数同意将同义词分为两类:等义词、近义词。
1.等义词。又称为“无条件同义词”(孙常叙,1956)、“绝对同义词”(武谦光,1988)、“完全的同义词”(胡裕树,1995)、“严格的同义词”(钱乃荣,1995)等。各人定义则不尽相同,较有代表性的理解如:孙常叙认为,“它们是一些同一内容的重复造词,不需要任何条件,自然同义”(注:孙常叙:《汉语词汇》,吉林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20、221、221页。);黄伯荣、廖序东认为, 它们“不论从哪一方面来看,意义都相同,在语言中可以换用”(注: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第220页。);刘叔新认为,它们就是“意义上相同的同义词”(注:刘叔新:《现代汉语同义词词典·导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 页。);武谦光认为,它们“是指那些在任何上下文中都可以互相替换的同义词”(注:谦光:《汉语描写词汇学》, 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79、179、180页。);邢福义则从另外一个角度认为,“等义词是概念意义完全相同的一组词”(注:邢福义:《现代汉语》,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21、222页。);钱乃荣更是严格到义位及义素的程度来认识:“严格的同义词要求各个义位所含义素完全相同”(注:钱乃荣:《汉语语言学》,北京语言出版社1995年版,第85页、第85页、第85页。)。
2.近义词。又称“相对同义词”(武谦光,1988)、“不完全的同义词”(胡裕树,1981、1995)、“较宽的同义词”(钱乃荣,1995)等。对近义词的理解和定义,较有代表性的有五位。其中胡裕树认为,它们“虽然意义相同,但并不完全相等,有种种细微的差别,应用上也不能任意替换”(注:胡裕树:《现代汉语》,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27页。);武占坤、王勤认为,“词汇里, 指称的事物、现象相近相似,指称的意义大同小异,从而在用法上或色彩上也往往存在差别的一些词的组系……是近义词”(注:武占坤、王勤:《现代汉语词汇概要》,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1、117页。);武谦光则更加具体些,他认为,它们“是指那些具有共同基本意义、又有细微的意义和用法上的差别的同义词”(注:武谦光:《汉语描写词汇学》,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79、179、180页。); 钱乃荣则从义素成分的角度入手,认为它们“要求义素基本相同”(注:钱乃荣:《汉语语言学》,北京语言出版社1995年版,第85页、第85页、第85页。)。
关于同义词的这种分类,需要指出以下几点:
(1)“三分”法,如张永言(1982)分为表意同义词、 风格同义词和绝对同义词三类。
(2)同意二分,但认为应有区别,如孙常叙(1956)认为, 除了上面提到的“无条件同义词”外,还有“词义部分相同或相通的条件同义词”,“它们是不同内容或不同形的不同造词,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同义:在一般情况下原是一些不同义词。”(注:孙常叙:《汉语词汇》,吉林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20、221、221 页。)在这部分同义词中,可再分为两类:“交搭同义词”与“类属同义词”。他还进一步将“不能发生交搭关系以表达同一对象”的词命名为“近义词”,并认为“近义词”不是同义词。
(3)有些研究者不同意二分或三分,认为只有一类, 即“等义”(意义完全等同)或“近义”(意义近似),代表者及其观点可参见前述第一节的“义同”说与“义近”说。
(4)关于等义词,大多数人认为意义是相同的, 甚至认为等义词中,有的“完全是语言的赘疣”(注:张永言:《词汇学简论》,华中工学院出版社1982年版,第105、110页。),如武谦光(1988)等人。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有人指出这也只是相对近义词而言的,实际上并不完全相等,也不能任意替代,代表者主要有邢福义等。邢福义认为,“绝对同义的词一般说来是不存在的,我们很难找到在任何语言下两个可以互相替换并且替换以后句子的意义丝毫不发生变化的词。”(注:邢福义:《现代汉语》,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21、222页。)
其二,从外在特征上看,主要有三种分类法:
1.刘叔新(1990、1995)从单位类型的不同角度,将同义词分为“同义词组”、“同义语组”、“同义词语组”等三类。
2.邢福义(1991)从构成成分的角度将同义词分为“语素完全相同”、“语素部分相同”、“语素完全不同”等三类。
3.冯蒸(1995)从语音条件上将古汉语同义词分为同源同义词和非同源同义词两类。
关于同义词的构成范围,总的来说意见比较一致,即属于词汇层面的语言单位,只要符合同义条件,就应该是研究对象。 如刘叔新(1964)认为,在词与词之间、成语和词之间以及固定词组相互之间, 是完全可以一样存在同义关系的。张志毅(1965)等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当然,也有人无限制地扩大范围,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如郭国英(1981)将“看一看”、“一眼就看见”、“扫了一眼”、“匆匆过目”等等言语单位都当作了“看”的同义词。
四、词性与同义词的构成
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概括起来,可归为以下三类:
其一,“一致”说。此种观点认为,同义关系的词语,彼此间的词性必须相同。代表者主要有高庆赐(1957)、刘冠群(1957)、贡仁年(1963)、张弓(1964)、常敬宇(1979)、刘叔新(1982、1983)、柯仪(1986)等。对这一理论解释较多的当推刘叔新。他认为,首先,“词类范畴”“规定了(词)从什么角度或以何种方式来反映对象”,而这对“词的整个含义来说,显然成为一种有重大影响作用的因素”;其次,“词的句法功能和搭配特点等词类范畴借以体现的现象,成为词的含义所反映的一个重要方面”。结论:“两词的含义反映的对象表现不同,彼此间的差别就当然是不小的,它使得两个词之间不能有同义关系。”(注:刘叔新:《同义词词典怎样处理词性》,载《辞书研究》1983年第3期。)
其二,“不一致”说。此种观点认为,同义关系的词语,彼此间的词性可以不同。代表者主要有张世禄(1956)、陈炳迢(1958)、高名凯(1963)、蔚群和濮侃(1979)、黄伯荣和廖序东(1979、1997)、胡裕树(1981、1995)、郭明(1983)、梅立崇(1987、1988)、邢福义(1991)、林祥楣(1995)等。持此说的人数要比持前种观点的多,但缺少令人信服的论证,仅仅强调了“词汇范畴”与“语法范畴”的区别。
其三,“折衷”说。此种观点认为,同义词归类最好词性一致,但也认可词性不同的词同义。代表者主要有周祖谟(1956)、 方文一(1980)等人,但缺少充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