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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G250
1 “信息共享”的含义
在图书情报界,“信息共享”是一个被讨论了很久的话题。这一概念之所以从西方被引入并在国内得到广泛共鸣,在于人们一直在设法使我国有限的文献信息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基础差,实现现代化的任务又极为迫切。这一切决定了我们在使用各类资源时都要尽可能地做到精打细算和高效益。可以说,“信息共享”的概念正适应了发挥整体优势,集中力量搞建设的“全国一盘棋”思路。
“信息共享”的内涵,在前不久全国图书情报界在京共同提出的“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倡议书”中再次得到比较全面的阐述,其要点包括:①确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自愿参加”的原则;②确立“积极参与,从‘我’做起,分担责任,多做奉献”的行业道德规范;③统一规划、分散建设、分工合作,包括建立分布合理保障有效的全国文献资源体系,协调外文文献的订购,全国网上联合编目,馆藏文献数字化合作;④开展网络信息服务、馆际互借服务;⑤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加强协作的协议、规范和标准,建立强有力的协调机构;等等。而核心则在于“统一、联合、防止重复建设”。
然而,众所周知,我国图书情报事业的发展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雨,“信息共享”概念的提出也不止一年两年了,但现实的情形并不乐观:“馆际协作、信息共享”在许多图书情报机构没有得到贯彻与实施,一些地方甚至还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书难借”、“伸手要钱”的不良风气。许多机构对待不同的读者群有着不同的态度,使人感到很难得到图书情报工作者的热情帮助。以上海地区为例,上海可以说是全国协作网络建设历史最为悠久,各图书情报机构在业务关系上互动最为频繁的地区之一,但即便如此,信息共享的状况也很难令人满意,从一系列调查的结果来看,真正开展业务协作的机构为数很少(见《上海地区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现状》,图书馆杂志,1999年第4期)。 上海尚且如此,其它地区呢?
事实上,“信息共享”这一概念并未为大多数同行所认可,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理论上赞同,行动上漠视,对读者的需求置若罔闻,对兄弟单位呼吁合作的请求装聋作哑,使得“信息共享”长期地停留在纸上,无法推行下去。那么,为什么长期以来“信息共享”这一良好理念在图书情报界得不到贯彻呢?其原因在于在试图贯彻的时候遇到了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让我们首先从“信息共享”这一概念本身谈起。图书情报界长期以来认为,只要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信息共享”机制,就可以给图书情报机构带来以下好处:
● 加入共享体系,可以使各成员机构“互享”信息,保障每个成员都能够以更多的信息资源满足本馆读者的需求;
● 通过共享体系内成员间的分工协作,提高信息产品的生产加工能力与效率,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更有效地利用各成员机构相对有限的资源;
● 可以使各成员机构联合起来,促使出版发行部门提供较为优惠的条件,从而降低信息产品的采购成本;
● 在信息市场的广阔空间中,通过联合,可以促使图书情报界产生规模效应,对其它信息行业和部门形成较大的竞争优势,吸引更多的“访问者”(用户资源);
● 以市场自由化的观点预测,通过建立“共享”机制,可以在“共享”体系内部形成资源的自由流动,从而使资源自然地流向使用效率最高的地方;
● 知识信息在多次利用过程中会表现出报酬递增规律,通过“共享”,可以使图书情报机构所拥有的知识信息得到反复利用,从而大大提高知识信息内在的使用价值。“共享”的范围越大,知识信息的利用率越高,其增殖的可能性就越大,于国于民都有利。
综上所述,这一系列好处不能不使大批正处于困境的图书情报机构得出结论:“信息共享”概念的引入是可以给中国图书情报界带来希望和光明的。
2 “信息共享”概念的前提假设
每个概念之所以被形成和确立都有其前提假设,但长期以来很少有人考虑到在概念后面所隐含的假设。也许正是由于这些前提假设的被忽视,“信息共享”机制的确立在我们国家成了纸上谈兵。
这些假设有出自图书馆学基本原则的,比如从阮冈纳赞五定律出发,认为图书情报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读者有权从图书情报机构获得他所需要的所有信息,图书情报机构则应该无差别地满足所有读者的信息需求。而更多的假设是从经济理性的角度考虑的,它们包括:
● 读者是图书情报机构的“上帝”,没有读者,图书情报机构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是任何单个的图书情报机构都无法拥有足够多的信息资源,因此,必须向外寻求更多的信息资源以满足读者的需求;而图书情报机构及其工作者的利益和读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即用较小的代价获取更多的信息。
● 在现实世界中,每一个体、每一团体(单位)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会自动地追逐“利润”最大化;个体自利的需求将导致个体间寻求相互合作,从而形成集体与集体利益;“共享”可以保证加入这一机制的成员机构普遍地用比较少的成本获取足够多的信息资源,因而根据“成本——效益”的分析,每个机构都会产生趋利的动机和理性行为,从而自觉树立共享观念,参与集体合作,以获得利益共享的机会;并且只有建立共享,才能使整个体系得到大的发展,从而保证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在此基础上,共享机制的形成不需要太多的“交易成本”,就能使信息资源为所有成员所均享。
● 共享将使知识信息所具有的价值产生边际效益递增;而共享的规模越大,信息生产成本必然越低,信息的利用效率也将越高,所以应实行全国范围的共享。
● 合作契约(交易规则)一旦确立,签约的各成员便会严格地按照契约的规定“履约”,以获得共享的“利益”;
● 存在一个有效的自由市场;通过这一市场的自由交换能使交易双方都获利。
归结起来,有三个最基本的假设:
● 可以保证个体依照一定的交易规则行动的自由的契约型社会环境(即成员之间有制度化的信用关系)。
● 图书情报机构与读者利益、微观理性与宏观理性的一致性(即具有真正的公共性)。
● “信息共享”机制具有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只有这三个基本假设在现实条件下能够被确认,“信息共享”才有了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
那么,这些假设在现实社会中是否能都成立呢?下面我们就此做一些粗浅的分析。
3 中国社会是否存在能够孕育“信息共享”机制的土壤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有着许多不同于其它发展中国家的特征,如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并存,计划体制与市场经济并存,乡土社会与市民社会并存,等等。
3.1 传统文化中的社会关系模式(主要是人际交往与信任模式)对现代社会的契约型合作方式形成阻碍
个体(或小群体)之间的合作,必须建立在一定程度的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否则合作便无法发生与进行。而信任关系的形成,与社会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信任的后果,无论是人际信任还是制度信任,它直接影响到社会交往中的预期和决策,或者说,影响到契约内容的制定和执行。在西方,信任被视为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它作为一种存在于人际关系中的保障性信任,是由对外在社会体制的信任而产生的对人(个体和群体)的基本信任,它影响了各个层面上的人际交往,因而是形成现代契约型社会、使各个阶层和集团的群体或个体在法理和契约的制度性框架内规范化互动的基石。
西学东渐之后,社会整体虽然对一般的人际交往有了一些概括化的信任理念及态度。但人们并不会认为在一个社会中对人的信任不需要考虑个别差异,谁也不会冒风险全靠这种抽象的理念来与他人交往,谁也不能告诉他在一个具体的交往情景中双方有没有信任存在。这就导致儒家文化中“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一类说法在社会上大行其道。
原因在于中国社会受几千年小生产经营模式的影响,形成了独特的人际关系和社会伦理。如费孝通先生所形容的那样,是“差序格局”,即社会结构的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投入水中所产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
也就是说,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不管是血缘关系、地缘关系还是业缘关系,与西方社会相迥异,都不以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契约为纽带。社会关系及内隐于其中的义务,远比概括化的道德及制度上的设计(如合约与权威的设立)更能影响经济生活中的合作(信任与交往)。
体现在现实生活中,个体之间(包括小群体之间)的互动,一般是通过建立以交往经验(包括个人声誉及过去交往状况)和个人特性为基础的信任建构方式,而很少采用以制度为基础的方式。这说明,人们主要根据某人由他个人的诚信所累积的声誉,以及他与自己有无共同的既定关系来发展信任,从而形成联系、合作的关系。其中,从关系入手必然是最为重要的手段。反言之,当缺乏个体之间相互有义务约束的关系纽带时,就很难确定对方的诚信度(这需要相当多的交易成本去验证),即便以契约为约束手段也会被认为是很难建立起稳固的联系的。
关系取向的中国社会强调人际关系资源的重要性,还在于认为运用适当的社会资本(社会关系网络)能保证人际交往各阶段所需要的信任,从而节约交易费用;并认为只有在频繁互动的条件下,个体之间、小群体之间才能重视达成的义务,脱离了上述两个条件,是否遵守义务就不再变得那么重要。因此,显而易见,个体将依据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决定是否在合作关系中尽义务,以及尽义务的程度。
时至今日,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远未进入契约社会的阶段,大部分中国人依旧不习惯那种“生硬”的没有“人情味”的合作方式,即便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也难以改变人们的心态,这一点我们通过50年来的发展应该有深刻的教训。
因此,是否能建立起以严格的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普遍的协作关系的确实令人怀疑。这就解释了在“信息共享”体系中为何没有发生真正的共享:当某个成员缺乏与其它成员紧密联系(通常是较为频繁的双方间已形成私人关系的那种联系)时,就无法用传统的人际交往与信任模式去验证对方的“诚信度”(简单地根据契约去行事被认为是不明智的),因而必然要用不信任的眼光去看待其它成员,怀疑他们承诺参与“共享”的动机、可信程度和切实“履约”的可能性(虽然每个成员都可能会表白自己参与“共享”确是抱有诚心的)。于是,合作尚未开始就结束了。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完全没有“共享”的例子。在比较小的范围内,共享还是有可能发生的,但其基础并不是“共享”契约,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私下的交情与默契。这使得一些学者认为,在中国由于法律或制度的观念与实践受到传统文化的太多影响,建立制度化信任或系统信任必须嵌入社会关系网络中,否则它们只能在“真空”中存在而无法发挥作用。所以,当我们谈论“信息共享”的时候,就不要急于求成,直截了当地把一些概念从西方搬来,应用于比较大范围的群体,也不能一厢情愿地制定一些所谓的章程,希望一呼百应,那样做的结果只能是流于形式。
也许只有当社会逐渐由“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国人的人际关系格局才能逐渐由先赋的既定身份角色关系,转向后致的合同角色关系,人们才能适应逐渐依靠合约及公平的制度建立形式化的信任与合作关系。
3.2 “单位制”是造成机构的公共性发生异化和阻碍合作的主要因素
在我国,建国以后从封建主义直接跨入以“单位制”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通过具体操作者们的“改造”,致使单位制与传统文化发生了自然的联系,单位制如同传统的家族制度和传统社会中家族化组织的翻版,完全适应了中国人的基本心理特点。
现行的单位制有两个基本特征:铁饭碗和本位主义。
内部职工的铁饭碗使得单位负责人必须对职工的一切事务负责。作为职工群体利益的代理人,单位通过政策或市场获得的资源大量地被运用于改善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传统的人伦社会抹上了许多功利化的色彩。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无论是个体利益还是集体利益,都不加遮掩地表现了出来。许多单位都自觉不自觉地受到了市场的侵蚀,单位的属性发生变异,表现出市场化的特性,从而强化了它们作为利益集团的角色。特别是原本属于公共事业性质的许多单位,面对社会上日益扩大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分化与不平等,受自身利益的驱动,运用所掌握的权力与政策,通过市场机制和人际关系,绕过制度化的社会网络,以获得更多的资源来满足单位及单位职工的利益。这就导致公共性发生异化,从而侵蚀了公共机构正常运作的效率与合法性(唐寿宁先生在他的《行政性一致同意:对中国公共职能机构改革的一个解释(附录:一个社区图书馆的考察)》中描述了一个图书馆处于生存窘境和不得不自谋出路的典型案例,并对此作了精辟的分析(详见《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1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毋庸置疑,图书情报机构属于公共事业单位,或者说,是生产由公众共同消费的公共物品的公共服务部门。其产品有如下的特点:①非分割性,即公共物品的消费只能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享受,而不能将其分割为可以计价的单位供市场销售;②非竞争性,即对公共物品来讲,消费者的增加不会引起该种物品生产成本的增加;③非排它性,作为消费的场所,是可以随便进入的。作为图书情报机构联合体的“信息共享”体系,从其被倡议设置的初衷考虑,也完全符合公共物品生产单位的定义。
在目前的转型过程中,社会资源的配置机制发生了根本改变,公共物品单位得到的财政经费长期难以增加,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实行要求维持生产公共物品的实际经费不断增加。而相对于迅速发展的市场化经济来说,维持公共物品单位运转的财政经费显得捉襟见肘。事实上,许多公共物品的生产实际上已经无法维持。
不过各单位的主管部门在不能提供足够的经费的情况下,往往采取让各单位自谋出路的措施,即默许各公共物品单位的人员利用他们所掌握的公共物品进行创收(公共物品必须依附在一定的人上面。一种公共物品形成之后,它就与管理者联结在一起,从而形成特定的利益集团,这一集团对于他们所附属的公共物品具有最大的需求。因而公共物品本身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管理这一公共物品的利益集团可以利用它的供给来从事各种活动,从中盈利,以维持生存。其中存在两种利益集团,一是管理公共物品本身的集团;二是从公共物品单位的运转中得益的集团,如上级主管部门)。在图书情报机构的产权所有者的默许下,图书情报人员很方便地把公共物品转为单位物品(如果不是私人物品的话),进行各种形式的创收。也就是说,机构的非正常运作成了机构赖以维生的手段。这种情况说明,在社会供给制度变迁过程中公共物品和公共物品单位本身获得了新的生命,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部分地脱离母体而自我生存,甚至发展。但这样一来,也就改变了原先的公共属性。
公共物品单位的这种萎缩说明原来的属性和运行方式在新的社会经济框架内还没有得到承认。在社会的转型期,公共物品及其管理模式正需要经历一个重新规范的过程。
事实上,我们应当认识到,在现实生活中图书馆员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清教徒,他们既有个人的利益,也有群体的利益。长期以来,外部世界并没有去关心图书馆员们的实际状况,特别是他们较为清贫的家庭生活条件。在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图书馆员不是依赖于读者的“赏光”,而是依赖于图书情报机构的存在而生存,图书情报机构必须解决员工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否则机构就难以得到员工的支持来维持最基本的运转。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当图书情报机构不得不把员工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的时候,机构就产生了与读者利益有区别的自身利益,在维持最低限度的基本业务基础上,本应完全地消费于读者身上的各种资源被侵蚀,被转化为事实上的集团权益。此时,读者永远不可能成为“上帝”。
为此,我们必须谈到本位主义。因单位制而产生的本位主义一般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上述的单位内部的本位主义,二是单位因上级主管部门的作用而产生的本位主义。在我国的各个图书情报机构中,后一种本位主义的影响似乎更大一些,它与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密切相连的。
在单位制框架内生存的图书情报机构,在运作时受到一定的制度和组织体系的约束,因而不存在完全、充分的自主性。这大致上可以被认为是一个“产权”问题。“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密切相关,决定了图书情报机构的首要任务是为了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而非使社会上的广大读者满意。原因在于保证图书情报机构运行的资源供给来自上级行政领导部门。各类资源都是上一级部门为了完成一定时期内各自特定的任务而支出的,当划拨到下级单位时,数量虽有限,但用途十分明确。图书情报机构必须,同时也主要是为了本机构所属部门管理的范围服务的。“信息共享”的理念从宏观的角度出发,要求各成员尽力为大家服务,显然不符合各成员所属部门建设图书情报机构的初衷,必然为上级所不允。特别是在加入共享机制后,如果该机构并没有从中获取较以往多得多的信息资源,那么,其上级主管部门必然不会同意这种“共享”的继续。
所以,在本位主义的影响下,缺乏自主权的任何单位去做不一定带来好处的事情时都会遇到各方面的阻力,从而难以长久下去。即便是每个机构、每个图书情报工作者都有“信息共享”的意识,依然不能顺畅地形成自由互通的共享体系。
可见,单位制本身就造成了公共物品单位生产的公共物品不具有完全的公共性。其实,所谓的“公共性”只针对体制内的人群,对于体制外的群体,由于担心资源可能被无偿占用,则往往给予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表面上“一视同仁”的规章制度下显现出对不同群体的亲疏远近。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就连这部分的“公共性”也遭到了强有力的冲击,体制内消费者的群体利益首先要让位于公共机构本身的集团利益。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图书情报界,并没有真正具有公共性的图书情报机构。
其实,公共性的缺失对我们来讲也是可以理解的。对公共性的强烈要求来源于社会各个阶层和集团对社会资源再分配的普遍看法。或者说,必须有一个充分发育的市民社会才能保证公共机构在制度框架内正常运行和保证公共物品的正常供给。公共机构和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非歧视性的,每一个体或集团都无差别地享有利用公共机构的权利。在我国,市民社会的发育完善尚待时日。
所以说,“信息共享”的社会基础是极为脆弱的。
4 经济理性是否能导致“信息共享”
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对于是否能形成共享机制,可以在两个层面上进行分析:①微观层面,即个别单位运作时的效用分析决策过程(个体行为逻辑);②宏观层面,即形成体系运作时的效用分析过程(集体行为逻辑)。
4.1 微观层面分析
在一般的决策程序中,每个管理者要从“成本——效益”的分析角度,通过理性的“计算”,研究本机构在参与共享机制后,所获取的信息(信息的“有效度”和“数量”)收益,是否能超过自身为履行共享机制所规定的合作义务所花费的成本(各类资源)。如果收益〈成本,机构肯定不会加入;如果收益=成本(假定有关信息共享的契约规定输出某一数量的信息只能换回等量的信息),管理者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加入;如果收益〉成本,则管理者将加入此机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此时,“边际生产力递减规律”将发生作用,即在理想化的共享体系内,在一定的契约的保障下,机构通过付出一定的成本便能换回超额的信息收益,但随着资源投入的增加,成本不断上升,所带来的信息收益相对于追加投入要素的逐渐增加而趋于递减,这也类似于图书馆学中的“二八律”。此外,还要考虑另一个重要因素,即搜索信息的成本。当机构处于一个较小范围的共享体系内时,付出很少的搜索成本便可穷尽所有的信息源,有时该项成本甚至可以忽略。而当共享体系相当大时,为保证共享机制运行过程中各成员机构成本的最小化,必然要促使内部成员的密切配合,使信息资源建设高度分散化,尽量避免重复建设。这就增大了机构搜索信息的成本(如时间、人力、资金等,甚至包括搜索者的耐心程度与精力)。此时,两项成本的递增将使成本与收益的关系达到一个均衡点,参加共享机制的动机又变得可有可无了。
这样的分析过程会影响不同类型机构的决策:对信息收藏量比较大且各类资源比较丰富的大机构而言,参与“信息共享”似乎收益不大,因而并无太多价值。基于理性的分析,将会以比较消极的态度来应付共享;对中小机构而言,则可能乐于参与。
不过现实情况更为复杂。传统经济学曾描述过一种“完全竞争市场”的社会经济形态,在这一市场中,生产者和消费者拥有充分的作出正确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整个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动,使资本自然地流向使用效率最高的地方,使社会经济得到最自由、最充分的发展。然而,世界并不完美,并不存在这种理想的竞争环境,在市场中个体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同的和不完全的。当在市场中的一方由于受到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无法清晰地观察到另一方的行动,或无法获知另一方的完全信息时,就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我国,由于法制不健全、人们的契约精神缺失,以及社会经济水平落后(如交通通信设施不发达),“信息不对称”现象则更为严重。
在“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态下,前面的分析模式又有所变化:当已加入共享机制的某一成员无法预知、确认其它成员是否真正按照合作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提供了他们所应提供的信息资源时,该成员将认为付出一定的“履约”成本并不一定能带来超额的收益,对是否与他人发生合作关系举棋不定。在不付出成本对他人“履约”的诚信度进行验证的前提下,其决策结果往往是采取博弈的方式,即冒一定的风险作一次尝试(信任对方,并预期对方的合作),如对方不予回应,则以后不再去建立合作互享关系。
不过,“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更容易导致另外一种决策选择,即“搭便车”。某一机构的“履约”行为有可能因信息交流的不充分、不透明而被掩盖。即便没有履行义务也无从为他人所知晓。那么,机构就可以用较低的成本获取其他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源了。
事实上,很多机构就是因为担心被“搭便车”而消极对待共享,如一些大型机构;而也有许多机构因为希望“搭便车”获得超额收益而参与共享(其实质是单享),如众多的小型机构。
在公共物品的供给领域,由于如前面所述的公共产品的后两个特性——非竞争性与非排它性,本身就更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即每个人都想不付出任何代价来消费公共物品。而对于像“信息共享”机制这种不存在真正约束与强制力的大型公共服务单位联合体来讲,因知识信息具有特殊的性质,在消费过程中,也更容易产生“搭便车”的行为,从而破坏了共享机制的运行规范,使“共享”的倡导者最初的良好愿望化为泡影。
也就是说,虽然设想每一个体的理性选择导致宏观理性的形成,但从上述的分析与事实来看,微观理性与宏观理性并没有能够达成统一。或者说,如果以自愿为基准,则个体自利不会导致集体利益。
4.2 宏观层面分析
如果假设在相当理想化的状况下,机构利益与读者利益、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微观理性与宏观理性能够达成统一,体系已经基本形成,那么共享是否就一定能顺利实现呢?
这就要从体系内部的互动、体系规模和运作成本等方面来作深入的思考(鉴于具体运作过程的复杂性和不可测性,对有些问题我们大概只能用相当多的“问号”来分析其中的各类关系了)。
4.2.1 内部互动 首先,假定没有外来的强制力(制度、 法律),对于意图组成共享体系的图书情报机构,平行的个体成员如何以集体或组织的形式进行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消费(确切地讲,是交换)?成员间如何建立广泛的信任与联系?成员间如何进行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究竟怎样才能形成超地域、超行业的全国性网络体系?
其次,必须弄清楚能否用社会强制的办法,如图书馆法、信息法,强行规定“信息共享”的责任与义务,为所有的图书情报机构预设合作契约(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看到的现象实在令人困惑:虽然一再强调“自愿合作”,但“交易规则到底由谁来订”的问题好像并未搞清楚——是参与共享的机构还是所谓的国家行业指导部门)?对个体成员又如何监督执行,以保证他们能够切实“履约”?是否必须为此建立凌驾于所有成员之上的强力管理部门?对被赋予特殊权力的管理部门又如何监督、如何保证管理协调过程中的公正与公平?
第三,作为共享保障的契约应当具有多大程度的强制力?契约的奖惩措施如何确定与实施?如何形成一种符合时代特征的有效的激励机制?
4.2.2 体系规模 借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 我们可以对不同规模的团体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
大团体中成员获益的概率较高,但由于组织成本与监督成本的高昂,低绩效现象也更为普遍;它的集体行动要靠有强制力的权威以及奖惩手段;将公共物品与非公共物品搭配出售,才可激励自利之个人分担成本;但大团体有对外争取团体公共物品的优势。
小团体由于成员数量少,组织协调的费用及监督成本较低,达成共识的可能性高于大团体,容易有较好的组织与较多的行动,但在保护群体的利益不受外界力量干扰时则力所难及。
实质上,团体规模与公共物品的提供充足与否有关:大团体中生产公共物品极为困难,中等规模团体有可能生产公共物品,小团体生产公共物品的可能性最大,但其供给低于最优水平。不同规模团体生产公共物品的差异,就是个体在公共选择中理性抉择的结果。如果个体有选择的自由,则将会根据自身规模与团体规模之间的大小比较,决定加入何种规模的团体,来取得较高的效用。
由此可以判断,像图书情报机构联合体这样的团体组织,由于较少与周围环境发生交流或冲突,因而并非越大就越受人欢迎。
4.2.3 运作成本 由以上可知, 团体的规模与团体整合的成本(为履行契约而付出的交易成本)密切相关。比如说,企业由于内部固定要素、可变要素的同时增加形成规模的增长,从而产生规模报酬。规模报酬有三种情形:不变、递增、递减。递增的原因在于分工与专业化利益、要素的不可分割、生产的类型等三个方面。而递减的唯一原因在于由于公司规模过大而遇到管理方面的困难(这要与企业固定要素不变,增加可变要素而导致的边际产量递减规律严格区分开来)。那么,依此类推,共享体系运作导致的高效用也非绝对。如果体系是从极小规模开始扩张,几乎肯定会遇到某种程度的报酬递增现象,而随着不同类型、不同动机、不同管理水平的机构的加入,需要管理和整合的成本将不断增加,最终产生负面的规模效应。但目前的情况是我们准备一开始就构建一个全国性的机构联合体,在缺乏先例与运作经验的条件下,“共享”的倡导者们显然是高估了自己组织协调与管理如此规模的体系的能力,也明显高估了各成员单位管理者的管理能力。
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信息的边际效益是递增还是递减,事实上图书情报机构也很难给予确定,使得各成员在付出一定费用外还承担了交易风险。交易风险作为一种运作成本,将随着它的逐渐累积而使各成员间的不信任感逐渐增加,从而促进了共享体系的解体。
所以,正如新制度主义理论所阐述的那样,在一个复杂的正在经历大规模制度变迁的转型社会中,社会习俗、传统文化的理念、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社会结构、市场的特征、组织类型等因素对每个行动者(个体或集体)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其在维护自身利益和响应社会主流道德观念之间必然要寻找一个均衡点,从而导致我们孜孜以求的“信息共享”体系难以形成或难于有效运作。
5 实现“信息共享”的思路与有关结论
但是,中国社会毕竟正在发生剧烈的变迁,传统观念的淡化、单位制的逐渐解体、法律的健全与法制意识的深入人心,使我们不能不看到希望。因而,当了解了问题之所在后,我们就可以为加快“信息共享”的步伐探求一些可能的思路。
最根本的出路是各级主管部门保证充足的资源供应,消除图书情报机构资源获得的市场性与资源输出的公共性这一对矛盾,从而促使各类机构退出市场领域。但在“初级阶段”可能还难以实现。
其次,应当促进社会法制的逐步健全,通过推动立法,使将来所有需要按照契约行事的过程制度化,从而约束自利的个体为公共物品提供保障(即使个体的初衷可能是出于自愿,但制度的贯彻还是要以强制为基础),从而使微观理性真正地走向宏观理性(正如卢梭所言,契约的社会是人的自然)。通过国家对图书情报事业的宏观立法,应达到以下目的:①规定行为主体(国家、图书情报管理部门、图书情报机构、图书情报工作者)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证图书情报机构运作的有序进行;②保证图书情报事业的发展遵循自身规律,促进图书情报机构各项社会职能的实现;③促进图书情报事业发展的物质条件得到法律保障。
第三,通过法律的界定,实现知识产权的明晰定义与合理保护。
实际上,“信息共享”并不应该具有完全的公共性,各图书情报机构对经过选择加工后输出的信息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因为对图书情报机构而言,他们所组织加工的不仅是信息的载体形式,而且更多的是信息的内容;对知识信息的利用者而言,他们从图书情报机构不仅获取了必要的信息内容,而且节约了时间与精力,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工作效率。可见,经过图书情报工作者的劳动创造,文献信息被附加了新的价值。所以应当把“交换”变为“交易”,通过对各图书情报机构所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认定和保护,使各机构能够按照成本——收益的分析,决定是否选择参与“共享”,以及在共享体系中进行怎样的交流与互动。
第四,建立合理的目标取向和实现管理的市场化:
● 确定基本目标——合作内容与方式的优化。就目前而言,考虑到公共机构所拥有的资源总体稀缺,机构在信息采集和利用方面只能追求这样一个目标:获取一定量的信息要以综合成本的优化为前提,即“帕累托最适度”,而非寻求“利润”最大化。而对于希望实现共享的图书情报界来讲,同样需要寻找“帕累托最适度”,即必须基于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研究共享机制运作的具体环节与内容,保证促使生产、联络、交流、消费、内外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运行的各类资源配置处于“长期一般均衡状态”,从而使共享体系形成之后,能够长期稳定地运行,然后再去研究如何追求信息利用的最高效率。
● 根据不同地域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计算不同数量的适度规模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众对公共物品的消费需求在逐步地扩大。但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对公共物品的需求程度也相当不平衡,因而对“信息共享”的需求意愿也是有很大差别的(并非越落后的地区越希望实现共享)。同时考虑到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公共物品的生产与消费会产生“规模不经济”现象和“搭便车”现象。因此,必须寻求不同地区所需公共物品的最优数量。
● 通过市场培育或选择专业管理集团。“产业化”是一条必由之路,通过将各个部门对图书情报机构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剥离开来,将图书情报机构推向社会。具体而言,就是通过选择与协议,将一定数量的图书情报机构委托给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专业管理集团(或国内比较优秀的图书情报机构的管理层)去经营运作,由专业管理集团在内部各机构之间通过市场法则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有效供给,政府与各行各业的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贴补与政策优惠,保证其可以实现微利。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信息共享”的问题了。
通过对“信息共享”问题的分析,我们似乎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①当讨论一个“拿来的”理念时,决不能把理念看成是可以先于现实个别存在的总体抽象形式;②将“职业道德”摆在一个恰当的位置,使其能真正在现有社会文化环境下发挥作用;③更重要的是,必须深入研究转型期社会经济、教育和科研事业是否已达到了需要有“信息共享”这类机制作为发展基础的时刻,同时必须认清社会公众对此的要求是否已相当迫切;④对于在互联网络条件下,是否能避免以上所谈到的种种问题而在网上实现真正的大同世界,需要在将来作进一步的实证研究。或许,这一课题有待于在网络世界成长起来的所谓的“新新人类”去解决。
收稿日期:199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