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法制建设的进程及前景论文_乔磊,信龙超

城建档案法制建设的进程及前景论文_乔磊,信龙超

河南商丘 476000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因此,研究并做好城建档案法制建设,理顺权利与责任是前提和保障。

关键词:城建档案;法制;立法

引言

城建档案作为对城市建设最原始的记录,为城市今后的维护发展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所以,必须加强城建档案法制建设,完善城建档案法制体系,切实发挥城建档案法制建设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基础保障作用,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城建档案工作局面,对城建档案管理而言,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1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

1.1工作方法单一、落后

当今社会是信息高速发展的社会,各行各业的工作都引入信息技术化手段,城建档案管理虽然也引进了计算机等设备,但发展结果却不尽人意。很多单位还停留在以传统手工操作为主的保管、编目、利用等方式上,档案分类的科学不够,存储不合理,管理仍是围绕纸质实体档案进行的,信息的转化、利用与传输都停留在较为落后的基础上,目前的城建档案只停留在卷宗数据化处理上,初步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这种以有限的人力实施大规模城市建设档案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显然不能满足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

1.2立法欠科学、准确

立法的目的是用以规范管理工作,于是立法科学性和准确性就显得尤其重要,否则,将导致立法不能对管理工作实行有效的规范与指导。以档案的查阅利用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但具体开放和利用的办法不甚明确,开放工作和利用工作具体实施就难以有效开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同样由于缺少具体的指导性条文,从而难以有效用以指导工作开展。

1.3城建档案本身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接收工作不到位

城市建设来自于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参与,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内容相互关联。城市建设是一个动态发展的体系,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在平常的工作中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及时把档案接收进馆,这个是我们城建档案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很多档案的接收都相对滞后,满足不了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

2城建档案法制建设历程

2.1国家层面

195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档案资料工作的方案》。1960年,国家档案局通过《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意见》和《关于如何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报告》并由国务院批转。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建委、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共同发布《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97年原建设部颁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并于2001年对该规定进行修订。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有部分条文涉及城建档案管理。

2.2地方层面

随着《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发布实施,在全国范围内使得城建档案工作得以迅速发展,各地纷纷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体制、成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推进进程中,形成实行以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城建档案保证金制度等手段,确保了工程档案的归档。这无疑是有利于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举措。在1999年国家取消了档案保证金制度之后,各地逐步通过建立建设工程档案预登记制度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制度,作为档案移交归档的有效手段。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开始施行,该法促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控制行政许可设定权及行政许可事项范围,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城建档案立法工作在此基础上,顺应时代法治精神的要求,结合时代实际需要,在总结之前立法成果的基础上,集思广益,使得城建档案立法进一步转型升级,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框架范围内,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服务社会,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更为顺畅。

3城建档案法制建设前景

3.1做好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正式开始施行。该法专门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备案审查制度,也是对国家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实行监督。为推进审查制度的落实,各地也逐步制定形成了相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对制定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措施等进行调研,实现对城建档案立法的必要补充。

3.2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形成城建档案接收进馆统一标准

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城建档案形成符合规定的电子档案后方可接收进馆。同时,在城建档案信用体系中,将电子档案移交情况纳入信用考核项目,科学、规范、完备地进行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和应用。将电子档案的移交情况作为建设企业信用评价考核的一部分,形成规范有序的电子档案移交工作流程,促使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在做好纸质档案归档移交工作的同时,完善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移交内容,加快城建档案数字化进程。

3.3理顺改革与立法的关系

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应尽快修改,尤其是实现国家层面上位法的突破,先立后破,严格按法律程序有序进行。要树立法律意识,强调依法办事,实现城建档案立法工作的创新突破,实现城建档案立法与改革决策的优质衔接。

3.4加强信息化建设

目前城建档案管理方法落后,很多地方还停留在传统的手工操作层面,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城建档案必将由纸质档案向电子档案过渡,这是将来发展的趋势。首先,加强档案的信息数据库建设,将传统的纸质档案转变成数字档案,这样既解决了纸质档案存储难的问题,又为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做好了铺垫,而且也极大提高了档案的查询速度和利用率。其次,加强信息网络的建设,从而扩大城建档案的服务功能,优化档案资源整合,早日实现城建档案的档案编目、统计、检索、利用一体化。

3.5加大立法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着重强调立法科学性,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提高城建档案立法的精密化程度。一是理顺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二是明确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收集、归档资料的范围、途径及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理顺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关系。三是在档案的鉴定、查阅利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上要做到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逻辑上要严密,避免出现政策性用语。四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将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立法过程中,凡是涉及到行使行政职能的主体将不能是城建档案机构。

结语

做好城建档案法制建设既是做好对城建档案的事业健康稳步发展保障,也是对党的十九大深化机构改革的具体贯彻落实,城建档案管理要实现于法有据、有法可依,保障依法治档落到实处,城建档案管理才能纳入国家法制管理轨道,保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合理性、合法性与连续性,使得城建档案管理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进而促进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 张秀丽.城建档案管理法治化路径的思考[J].山东档案,2016(3)

[2] 肖丽萍.城建档案法治建设与强化建议研究[J].办公室业务,2016(20):130-131

论文作者:乔磊,信龙超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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