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多元化与教育投资政策选择_教育论文

教育多元化与教育投资政策选择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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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861(2001)10-0008-06

在世界多极化、利益多元化的当代社会中,教育作为一项于国于民都具有切身利益关系的事业,也日益显现出多元化倾向。根据当代社会和教育发展的状况,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追求及其所构成的相互关系来看,要保证教育多元化的形成及其健康发展,教育投资政策的选择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当今世界,随着冷战的结束,经济取代军事和意识形态已成为国家与国家之间处理彼此关系的重要纽带。全球范围内的经济竞争与合作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并启动了全球一体化、国际化和多极化的进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各国之间科技、文化和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而这种合作与交流的基础就是民族性、多样化和价值多元化。在这种背景下,追求多样性已成为当代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可以这样认为,多样化是全球化、国际化和多极化的合理要求,正如著名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所说:“多样化是明天的第三个特点”。(注:托夫勒:《未来的冲击》,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第218页。)然而,世界的多极化,经济活动的多样化,人类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必须要有教育的多元化作保证。否则,就不会有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和人类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甚至会使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失去交流和对话的资格。

所谓教育的多元化是指办学体制的多元化、办学模式的多元化、教育投入的多元化和教育供给的多元化等。它是人类社会生活多样性在教育领域的折射和要求。所谓多样性是与划一性、同一性、统一性相对立的,多样性存在的前提就是差异性,人类文化、环境、种族和遗传的差异性决定了人类生活的多样性,客观世界的事物各具自身独有的特性并以此作为其存在的根据,从而就构成了多样的世界。作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教育又始终是以人类社会生活为背景、对象、内容和目的的。教育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它必须要有“生产和再生产”社会生活多样性特征的能力和机制,否则人类社会正常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或被引入歧途,世界的多样性就会受到削弱。

以上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的,如果从个人发展的角度来看,教育的多元化又是满足人们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每一个受教育者的完善发展,或者说是以人的发展特别是作为教育对象的具体的个人的和谐发展为根本的。而个人是社会的个人,个人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和产物,个人应按社会发展的要求来活动,个人的一切发展都受社会条件所制约的。然而,任何一个个人,它总是以个性的面貌而存在的。“每一个学习者的确是一个非常具体的人。……他有他自己的个性,这种个性随着年龄的增大而越来越被一个由许多因素组成的复合体所决定。这个复合体是由生物的、生理的、地理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和职业的因素所组成的”。(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编著:《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页)因而“必须有更灵活的行政制度才能适应个人需求的多样性”。(注:S.拉塞克,G.维迪努:《从现在到2000年教育内容发展的全球展望》,教育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页。)教育不可能依靠单一模式达到这样一个目的,为了适应个人发展的独特性和综合性,为了充分发展人自身多方面的因素和特性,社会应根据不同人的不同情况提供多种教育模式,可以有更多的发展机会,每一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需要和个性特点来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教育。例如,在瑞典,即使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也有不同的目标取向,如教育观念学校,依据著名教育家的办学理念来办学;宗教倾向学校,服务于有不同宗教信仰的家庭,从而维系宗教团体内部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宗教联系;民族语言学校,帮助学生在学习瑞典语的同时学好一至两门其它语言。到了高中,瑞典还出现了文艺类私立学校和职业技术类私立学校。(注:海边:《瑞典九十年代私立教育政策的论战与实施》,《民办教育动态》,1997年第1期。)在中国,尽管“多样化”的提法还不是很普遍,但它的另一种说法“特色”却得到大多数办学者、管理者和家长的首肯。所谓特色,既可以指独特的专业设置,也可以指不同的教学条件、就读形式和特色课程。例如,在教学条件方面随着个人收入的分化,家庭生活的层次逐渐拉开,一部分家庭不再满足于一般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一批投入高、规模大、硬件设施好的学校应运而生。在就读形式方面,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和工作竞争压力的增大,一部分家长无力分心关心子女的教育,寄宿制学校于是找到了自己的生存空间。

此外,从教育资源利用的角度看,教育多元化又有助于提高办学效率,实现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曾提出一个重要论点,即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并且认为,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实现经济增长,那就是没有从制度方面去保证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最低限度的报偿和好处。那么怎样建立这样一种有效的制度呢?其关键就是要打破垄断和鼓励竞争,因为垄断就意味着失去竞争,缺乏竞争就意味着效率低下,按照经济学的观点,竞争比垄断更有效率。实行多元化办学,由于社会各方的介入,打破了政府垄断教育的局面,国立公办教育与私立民办教育并存,推动了学校之间的竞争。各个微观办学单位不仅要注重硬件建设,更要注重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以及教学质量的提高,视质量为生命,以特色求发展,不仅要满足人们一般的教育需求,而且还要满足人们日益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这正如教育先驱者之一加里·贝克尔在比较欧美高等教育的现状与发展时所说的那样,“无论是推动教育发展还是促进啤酒生产,我都相信竞争的巨大作用。在高等教育领域,美国世界领先,而这个领域是美国竞争进行得最激烈的领域”。(注:转引自李济英:《放眼国外民办教育》,《中国教育报》,1998年8月8日。)

总之,从世界各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教育的多元化不是自然形成或自发产生的,它需要许多相关教育要素的支撑,如办学体制的多元化、办学目标的多样化、办学模式的多元化、教育投资的多样化等等。其中,教育投资来源的多样化与教育的多元化又是密不可分的。这是因为,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下,投资所有权不仅可以决定投资的性质,而且往往影响到教育事业的特点的形成和发展。假使一个国家的教育投资全由政府负担,那么,与此相应,整个教育也必须受到政府的严密控制,从而教育的多元化也就难以出现。相反,如果公司企业、社会集团和个人都负担一部分教育投资,它们也就获得了影响和控制一部分教育的能力,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兴办学校,培养人才,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教育的多元化。

既然教育投资来源的多样化是教育多元化的根本保证,那么在特定的客观条件、政策环境和利益追求的条件下,如何合理地确认和选择教育投资政策并保证其完整、顺利地贯彻是一个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

从理论和实践来看,教育投资可划分为政府、企业和个人家庭这三大主体的投资,因为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教育投资最终来自国民收入,教育虽然可以增加国民收入,但不能直接创造国民收入,教育投资只能来自国民收入。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了国家集中的财政收入、企业收入、劳动者个人收入三部分。国民收入的分配由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三部分构成,教育投资也基本上由这三大主体承担,即形成了个人的教育投资、企业的教育投资和政府的教育投资。

教育投资政策的选择,就是指对教育的投资是由其三大主体中的某一主体单独承担或者是由两者或三者共同负担,这是一个关系着教育多元化能否形成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从理论和实践来看,根据个人家庭和政府在整个教育投资中所占份额的不同,教育投资政策的选择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教育投资主要由个人家庭分担的教育投资政策;第二种是教育投资主要由政府负担的教育投资政策;第三种是教育投资由个人家庭、企业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的教育投资政策。以上三种教育投资政策的选择,实际上都代表着一种特定的教育投资运行机制,各有其特定的功能和适用范围。

首先,就第一种教育投资政策的选择而言,教育投资主要由个人家庭承担,意味着接受教育者与教育的投资者是同一主体,学校的教育费用及教育成本将由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支付和补偿;同时,教育投资的支出、运用与教育的发展,将主要取决于个人家庭的收入水平,取决于个人家庭对教育投资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收益的预期。实行这种教育投资政策,因教育的投资过程主要是通过个人的自主投资、自我接受教育、自我取得收益来完成,一般具有投资运用与管理比较灵活、内在利益约束机制统一严谨等特点,从而有利于自主实现个人智力再生产的功能和优点。但是,这种教育投资政策,一般只适合于比较简单的劳动力再生产,因为在劳动力再生产的内容以及所需的条件比较简单,劳动者脱离生产劳动过程进行系统学习既没有生产上的需要和相应的物质条件的情况下,个人家庭独立承担教育投资的责任,基本都能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但是,在劳动力再生产比较复杂的情况下,特别是劳动者对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掌握只能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以外的教育过程中进行的情况下,由个人家庭独立承担教育投资则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和明显的缺点。第一,因受个人家庭收入水平的制约,劳动者尤其是劳动者子女的教育将被限制在由劳动者收入所提供的狭小空间内。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科尔曼根据1964年的《市民权法》,对教育机会不平等的情况作了一次广泛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导致低社会阶层出身的儿童与高社会阶层出身的儿童教育机会(包括入学机会和学业成就机会)差异的首要原因是学生的背景。(注:参见科尔曼:《教育机会均等的观念》,张人杰主编:《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89页。)在这里,学生的背景除了同家庭、社区文化环境有关外,主要同家庭的收入水平及富裕程度有关。第二,教育投资只按照个人的意愿和偏好进行,或只作为一件私人的事情由个人提供,社会将无法把对劳动力的具体要求和愿望体现在劳动力再生产的过程中,劳动力的再生产在数量和质量上往往就很可能偏离或不符合社会的愿望与需求。这在经济社会发展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既不利于各类人才的培养,也不利于教育多元化的形成,更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其次,就第二种教育投资政策选择而言,教育投资主要或全部由政府承担,则意味着接受教育者已不是教育的投资者,学校的教育费用及教育成本将由政府的支出来弥补,同时,教育投资的支出、运用、管理与教育自身的发展将主要取决于政府的财力、投资意愿以及对教育的管理水平。选择和实行这种教育投资政策,因教育投资的运用与管理主要由政府完成,投资的运用、管理比较规范统一,不易受到其它特殊因素或偶然性因素的干扰,一般在总体上具有保障教育均衡、稳定发展,有利于为每个人创造平等的接受教育的环境,从而具备实现教育的“公共职能”的优点。它的缺点是政府对教育的控制过严,管理过死,不利于调动其它投资主体办学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教育多元化的形成。比如在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教育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政府是统一的办学主体,教育资源由政府统一提供,入学机会由政府统一分配。这种由政府包办教育的作法,是国力所不能及的,政府的投资不足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多种形式办学和多渠道集资,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多层次、多元化和多规格的需要。

最后,就第三种教育投资政策的选择而言,这实际上是上述两种教育投资政策和投资机制的有机结合,它兼备了上述两种教育投资政策的功能与特点,因而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当然,之所以选择和实行这种教育投资政策,并不仅仅是因为教育及教育投资比较重要,同时还与教育投资的特点直接相关。教育既是连续性事业,又是永久的事业,所需投资额庞大,其成效与收益又非立时可见。在没有政府帮助的情况下,这一投资所需资金除了依靠个人家庭的收入或储蓄之外,几乎很难从其它渠道获得,这就使个人对教育的投资更容易受到个人收入状况的制约而难以正常进行。因此,为使大多数人都能接受正常的教育或培训,由个人家庭、企业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教育投资的责任自然应是一个比较现实而合理的政策选择。例如,美国地区学院的教育经费基本上由地方负担,培养本地所需的各种人才;基本上由州政府出资兴办的州立大学主要面向本州;公司企业出资兴办的各种职业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则负责培养和提高这些单位所需的人才。事实说明,经济活动的多元化离不开教育的多元化,而教育的多元化又客观上需要选择和实行由个人家庭、企业单位和政府共同负担的教育投资政策。

既然教育投资多元化的形成必须以选择和实行由个人家庭、企业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教育投资的政策,那么在不同性质、不同阶段的教育中,个人家庭、企业单位和政府各自应承担多大的投资比重呢?

有关个人家庭、企业和政府在教育投资中的负担比重,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在不同性质和不同阶段的教育是不尽相同的,并且是处于变动之中的,目前的研究尚找不出带规律性的结论,也不存在共同的一成不变的模式,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既个人家庭、企业单位和政府在教育投资中的负担比重,总的讲必须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生产关系,特别要考虑不同阶段教育的性质和特点。

教育按其不同阶段的特点,可将其划分为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个阶段。从目前世界各国来看,教育被普遍视为一种介于“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或者说,教育既具有一定的“私人性”。又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是一种混合产品。对教育这种混合产品的需求可以划分为对教育的私人品性要素的需求和公共品性要素的需求,前者可通过市场机制向学生个人家庭收取,后者为政府财政拨款部分。

当然,将教育从整体上看作是混合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并不意味着教育是同质均匀分布的铁板一块,实际上,各级各类教育的性质有很大的差异,它们在受益外在性和排他性上表现各异,教育多元化的程度也大不一样,教育投资政策的选择也是有所不同。

义务教育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国民教育。它是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素质的基础,也是一个国家民主进程的基础。按照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费里德曼的说法,义务教育对社会来说是具有“正邻近影响”的教育,既“儿童受到的教育不仅有利于儿童自己或家长,而且社会上其它成员也会从中得到好处。我孩子受到的教育由于能促进一个稳定和民主的社会而有助于你的福利,由于无法识别受到利益的具体的个人(或家庭),所以不能向他们索取劳务的报酬,但对受教育者来说,它却具有外部不经济的特征,既义务教育的个别效益小于社会效益,因而义务教育属于纯公益性事物,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私人不愿意或不能充分提供。同时,由于义务教育是一种基本的国民素质教育,不存在水平和类型上的差别,故不必过多考虑资源配置和利用方式上的效率问题。加之,义务教育是对全体适龄儿童的教育,当人口不发生急剧变化时,也不存在规模上的波动,故也不必过多顾及其稳定问题。所以,义务教育一般来说是政府的责任,主要应由政府来兴办。这样,根据公共产品和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的投资由政府承担,就更合理和更有效率。当然,由于居民在义务教育的需求与供给上存在着明显差别,在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也普遍允许个人或民间举办高收费的私立民办学校以满足居民对义务教育的不同需要。

非义务教育不是任何人都必须接受的教育,它是配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能力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它与经济建设、与企业生产经营、与个人的就业都有着直接和密切的联系。相比之下,非义务教育较之义务教育要复杂得多。特别是非义务教育中的职业技术教育,在层次水平和专业类型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毕业生,特别是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供求及其价格信号是影响非义务教育运行机制的最重要因素。什么样的用人单位需要何种专业、何种层次的毕业生,其工作起薪多少,其它方面的待遇如何,发展前景怎样,这种职业的社会地位的高低,以及各级各类毕业生的数量、能力、就业期望等是构成这些信号的主要成份。学生及其家长依据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信号做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然后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未来的就业意向报考专业,以待毕业后获得预期的收益。因此,相对义务教育而言,非义务教育就不应完全由政府兴办,而应由社会各方来共同兴办,并且不必限定具体组织形式。标准只有一个,就是看是否有助于扩大教育供给、增加教育的选择性、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级各类人才的需要。与此相应,政府对非义务教育投资的比重就应该小一些,个人家庭支出则应占较大的份额。

以上几方面,可以说是决定个人、企业与政府在整个教育投资中所占比重的基本因素。个人、企业与政府在教育投资中各自所占的比重无非是上述诸因素以及其它相关因素共同作用的一种结果。当然,教育投资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应该说只是对教育投资政策选择的一种抽象和概括,在现实中,个人、企业与政府实际上都有其具体的承担范围和方式。然而,无论如何,政府对教育进行投资并直接创办公共教育模式,则是目前国际上的一种普遍作法;而且对这种教育投资政策的选择,也应是教育及教育投资的一个基本规律。

此外,从动态的角度看,教育产品的属性因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教育产品的公共属性越强。比如,小学教育在经济发展水平很低、文盲率高时,其个人的经济收益很高,其私人产品的属性就会突显出来。而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当义务教育已经普及时,接受义务教育并不能直接给受教育者带来多少经济收益,义务教育更多的表现为公共产品的属性。文化传统不同对教育的产品属性也有很大的影响,比如,经济发展水平相差不多的发达国家,美、日与德、英、法的高等教育的产品属性相差很大。美、日的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其私人产品的属性更多些,表现为私立高等教育和学费占整个高等教育的比重和整个高等教育经费的比重较大。而德、美、法的高等教育作为一个公共产品,其公共产品的属性更多些,表现在这些国家的高等教育基本都是公立学校,个人接受高等教育基本上可以免费。文化传统则不同于传统文化更多地表现为外在显性的东西,它更多地表现为内在的历史积淀下来的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这些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渗透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教育作为一项传承、选择和发展文化的社会事业,深受文化传统的影响。这种影响肯定会使人们对教育的产品属性产生不同的认识和对办学模式有不同的看法,从而决定了教育投资政策选择的差异性。

以上是就教育多元化与教育投资政策选择的一般模式而言的,也可以说是世界各国的一般准则。但对于具体国家而言,教育的多元化与教育投资政策的选择既应遵循一般准则,但又不能脱离具体的国情。否则理论上再合理的教育投资政策和多元化教育模式在实践中也是难以行得通的,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改革开放之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在教育方面实行的基本上也是一种由国家集中计划和政府直接管理的体制,政策集办学者、投资

者与管理者于一身。由于整个教育完全由国家包办,只有一个办学主体,办学模式单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和深入,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在若干方面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突破,但基本上仍未能突破传统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非政府的多元化办学形式比重太小,与多种所有制相适应的教育投资主体尚未形成规模,学校缺少办学的自主权,公民个人缺少可供选择的有特色的、高质量教育机会的自主权。这就从体制上、政策上影响了社会教育资源的广泛吸纳和资源规模的迅速扩大,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对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应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元化办学模式和全面开放的教育投资政策。

在当前,尤其要大力推进改革政府单一办学的体制,大力发展多元化的非政府办学形式。因为经济成份的多元、所有制的多元、利益主体的多元从根本上要求我们必须突破单一国办教育模式,提倡和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经济实体和财团、集团投资教育,开办各级各类非政府办学的民办学校,以形成办学主体多元化、投资多渠道、管理多样化;以国家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多元化办学模式和投资模式。另一方面,结合我国正在探索的公立学校改革和改制的实际,可尝试对部分公立学校在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基金会,以及公民个人接办或承办部分公立学校并将其转制或改制为民办学校,或政府补贴性学校。

多元化办学模式必然推动教育共同投资体制的建立,形成国家、企业团体和个人共同参与教育投资,共同承担教育经费,共同分享教育投资利益的多主体、多层次教育投资格局。但是,由于不同阶段教育性质的不同,对我国的教育应根据不同阶段分别提出不同发展策略和选择不同教育投资政策。具体讲:

第一,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适度控制。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全体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强制实施的教育,它不是“精英教育”,而是国民素质教育,因此政府应该义不容辞地举办义务教育,承担对国民进行义务教育的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学生个人和家庭的教育选择权,这是因为居民在义务教育的需求与供给上,我国现阶段还存在明显差别。从需求来说,有一部分家庭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条件要求较高,一般学校满足不了;从供给来说,居民收入水平差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显拉大,少数富裕家庭有条件支付较高的学费。所以,应允许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适度发展,有限度地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中小学。

第二,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前教育、高中和高中后的民办教育,应该进一步放开政策,特别是对民办高等教育应该采取更加积极支持和鼓励的政策。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有了近20年的发展历程和实践,对我国教育事业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它正在从高等教育的“补充型”走向“共同发展型”。实践表明,国办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的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平等竞争、各具特色,将有利于形成我国高等教育多渠道筹资和多元化发展的生动格局。在当前尤其要鼓励普通高校创办具有制度创新和新运行机制的二级学院,充分发挥普通高校的智力优势、资源优势与市场体制的筹资优势,并将此作为一种具有前瞻性的战略。普通高校创办二级学院,可实行“国有民办”、“一校两制”的体制,使当前具有紧迫性的规模扩张与具有长远意义的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的低成本、高效益、有质量保障的高等教育多元化发展的路子。此外,还可将一部分公立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校转制为民办高等学校。凡转制的学校在拨款体制上实行一定时间的过渡政策,保持原公立学校的拨款渠道,逐年递减。原公立学校的资产及转制后的拨款作为国家投资,与民间投资共同作为股本金,由董事会和董事会任命的校长负责经营,实行国有民营或混合型的办学体制。

第三,对举办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国家除了采取一般的支持和鼓励政策外,还应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使他们在培养各种新的职业技术人员、对下岗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以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的发展。这是因为,职业技术教育是培养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熟练劳动力的教育。它与经济建设、与企业生产经营、与个人的就业都有着直接和密切的联系,应该面向劳动力市场,适应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即职业技术教育的修业年限、专业设置、教学内容等应根据市场需求来确定,学生可以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行情和就业前景在较大范围内自由选择学校,毕业后自主择业。此外,相对于普通中小学来讲,职业技术教育的成本要高得多。因此,在市场经济中,职业技术教育必须面向市场、走进市场、适应市场、运用市场机制,这就要求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体制应该具有多元性和灵活性,举办职业技术教育不必要也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基本由国家包揽,应该采取切实措施鼓励民办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鼓励民间资金进入职业技术教育领域而不必限定具体组织形式,比如“国有民办”、“民有国办”、“教育股份制”、“职教集团”、“教育园区”、“项目融资”(BOT)、“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等都可以尝试,标准只有一个,就是看职业技术教育能否快速灵活地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的需要。

第四、采取更加灵活的财政资助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到教育基础比较薄弱的西部地区,投资举办民办学校,积极参与西部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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