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惑与出路:对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路论文,困惑论文,机制论文,研究生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1-1610(2008)02-0099-07
一、改革的背景与目的
我国研究生教育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成绩斐然。目前已经建成了学科门类比较齐全、培养类型多样的研究生教育体系,特别是在规模上已经进入了世界研究生教育的大国之列,但在创新能力培养方面,我国研究生教育与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1]。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国从200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对17所高校进行了首批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这些高校分别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
此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有以下目的:第一,试图在各个高校中建立起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在管理中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使研究生在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管理实务中不断增长知识、提高学术水平和管理技能。第二,通过统筹各个方面的教育经费或资源,加大对研究生的资助力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使研究生的实际表现与获得的资助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激发研究生的学习热情与创新精神。第三,通过建立导师资助制,使研究生培养围绕导师的科研课题进行,进一步理顺师生关系,加快创新人才的培养步伐;第四,实施研究生教育收费“并轨”,取消原有的“公费制”,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一律收取学费,并在全日制研究生当中辅以奖助学金等配套措施。
从2008年起,全国范围内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高校还将进一步增至53所[2]。这一举措表明,前一年的改革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并不表明改革过程就没有受到任何阻力。事实上,各高校的改革或多或少都曾遇到过一些障碍,尤其是来自观念和认识上的障碍。比如:“实行导师责任制和资助制,就真能发挥导师的积极性并理顺师生关系吗”、“取消研究生公费制会对研究生生源产生消极影响吗”、“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就是收费改革吗”、“对研究生收取学费并辅以激励机制,就能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吗”等。由于这些质询多数聚焦于研究生收费与导师资助费的问题上,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思考这样几个问题:其一,为何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会被理解为收费制度的改革?其二,为何建立导师“资助制”会引发如此大的反响?其三,是改革本身确实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是改革所涉及的收费问题过于敏感,抑或是人们真的对改革产生了误解?以下将从几个方面来综合探讨这些问题。
二、改革的成效与不足
2007年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在围绕“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训练”等问题上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改革自身也确实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对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要求不够具体和明确
此次改革与历次的研究生教育改革有所不同,它主要想突出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三大特点:即“以创新为灵魂,以导师为关键,以科研为核心”[3]。比如,某高校出台的改革措施有如下几个要点:(1)注重研究生教育质量与创新工程建设,推进创新人才培养;(2)通过加大对研究生培养环节的质量监控,强化研究生的学术训练与智能积累;(3)完善研究生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活动资助制度,推进研究生学术论坛上水平;(4)推进研究生教育与科研的结合,促进研究生科研上档次;(5)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完善研究生教育的多元质量标准建设;(6)加强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研究生培养的国际化;(7)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汇聚各方优秀人才[4]。
以上各项措施与其说是一所高校的改革方案,不如说是多所高校改革方案的一个缩影。因此,窥其一斑便能知全貌。形式上,该校的改革似乎体现了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特点,但进一步考察后则发现,各项改革措施仍比较空泛,给人的印象似乎只要抓质量监控、强化科研训练、加强学术交流、汇聚各方人才,便能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至于什么是创新能力、它包含了哪些内容、又如何培养和提高等等,则不是很清晰。笔者认为,提高创新能力是新形势下对研究生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因此,围绕这一时代主题,还必须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并提出具体的要求和标准。
(二)建立导师“责任制”未充分考虑学科的特点与差异
围绕科学研究而建立的导师“责任制”,是期望以制度化的形式,来加强导师对研究生的监管和责任,以避免“招而不管”或放任自流的状况出现。其优点是:有助于研究生在导师的直接指导下,参与高水平的课题研究,掌握前沿知识和技能,拓宽研究领域和视野,从科研中汲取精神养料,提高团队协作与攻坚能力,强化独立思考与创新意识等等。但是建立导师“责任制”所存在的问题也显而易见,因为有些高校虽然建立了导师责任制,但却没有充分考虑学科的特点与差异,更没有顾及导师的个人意愿,使得一些学科的导师感觉带研究生没有成就感,反而增加了压力和负担。
此处仅以人文和理工学科的差异为例来加以说明。人文学科的研究生,在从事科研或写作过程中,往往需要导师从思路、框架、观点和行文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指导,有时还要导师为之提供参考资料并为其发表论文给予推荐。但是,研究生所从事的研究则不一定是导师的课题,发表论文也不一定署上导师的名字。为此,有些导师常常感叹“付出的多,收获的少”,师生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独立而松散的关系。而理工科的情况则有所不同,由于理工科的课题一般较大,需要团队的参与才能完成,因此师生间的互动频繁,科研经费分配与个人参与的程度挂钩,科研成果和论文的署名则主要以导师为主学生为辅。为此,学生常称自己的导师为“老板”,师生之间存在着一种不成文的“雇佣”关系。相比之下,理工科的学生为导师付出的更多,而人文学科的学生则从导师那里获益更多。
(三)建立导师“资助制”未必就能进一步理顺师生关系
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通过建立导师“资助制”,来调动导师的积极性,以进一步理顺师生关系。具体做法是:学校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每年向各学科的研究生导师提取数额不等的课题经费用于资助研究生的科研。一般而言,硕士生导师每年需向学校交纳每生1000~1500元不等的科研资助费,博士生导师每年则必须向学校交纳每生1500~5000元不等的科研资助费,而且原则上导师资助的额度将随着招生人数的增加而递增。
虽然建立导师“资助制”的初衷,是希望导师交纳课题经费以后,能对学生负起更多的责任,提出更高的科研要求,进而调动导师的积极性,理顺师生关系,加快研究生培养与国际的接轨。但改革却出现了一些与预期相反的情况:其一,向导师收取研究生培养费是迈向“国际化”的重要步骤,有积极的导向作用,但是,这种做法不见得都是国际惯例,有时也有例外,美国就有一些高校对人文基础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实施补贴而不是让导师交费。其二,建立导师“资助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扼制导师“滥招”或“招而不管”的风气。但导师交费后,则有可能尽量减少招生,或为了挽回“损失”,拼命给学生增加任务,使师生关系变为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改革是为了理顺师生间的松散关系,密切双方的联系,但结果却出乎人们的预料,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四)改革忽视了对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素质提高
我们知道,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往往与导师的质量和水平相映衬,没有高水平的导师队伍就不可能培养出高水平的人才。而衡量高水平导师的关键则在于:导师是否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是否能争取到重大的科研课题,是否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宽广的视野,是否有足够的科研经费来资助学生,是否能腾出宝贵的时间和精力来指导学生等等。教育部曾对此次改革能否发挥导师的基础作用寄予了厚望,但遗憾的是,目前的改革试点更多的只是聚焦于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科研训练,而对于导师的队伍建设和素质提高则有所忽略。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改革没有兼顾到导师在课题上的差异。几乎各校在改革中都规定:研究生培养须围绕导师的课题来进行,没有课题的导师将失去带研究生的资格。这种规定对多数导师是不利的,因为,客观上能申请到重大课题的导师毕竟是少数,多数导师既没名气又申请不到课题,没课题也就意味着不用带研究生或失去一次很好的锻炼机会;再说,这种规定与现实情况也有矛盾:通常有课题的导师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带学生,而有时间和精力带学生的导师又往往没有课题。
第二,改革忽视了对年轻导师的锻炼和提高。由于导师资质和社会资源不同,争取经费的渠道、数量和成功率也大不一样,知名度高、社会资源丰富的导师,往往更容易获得课题和较多的经费。虽然年轻导师也很愿意参与到其他导师的课题中来,但培养机制改革后,有课题的导师未必会很欢迎他们来分一杯羹,而更愿意把课题交给自己的研究生来完成。这种情况,短期看只是影响个别年轻导师的成长,但长远看则不利于整个导师队伍的建设。
第三,改革没能很好地体现导师的关键性作用。改革虽然要求研究生培养要突出导师的关键性作用,但在具体措施的落实上却鲜见这一特点。许多试点高校在改革中更关注的是如何引进优秀人才,而对于如何帮助在岗的导师争取科研经费、如何提高在岗导师的学科专业竞争力、如何保障研究生导师的自主性和合法权益、如何增进导师的学术交流等问题上,甚少关切。总之,在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导师队伍的建设上,目前的试点改革似乎还找不到两者之间的交集点。
(五)人们期待已久的研究生收费改革并没有一步到位
近几年研究生收费制度改革呼声一直很高,但直到2007年底仅有17所高校在配合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进行了“全面收费”,绝大多数高校仍在等待观望之中。虽然试点高校在取消研究生公费制、体现非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但收费改革只是整体改革的一部分,人们期待已久的收费制度改革并未一步到位,其局限性表现为:
第一,研究生收费未充分体现成本分担原则。各试点高校的改革虽然提到了要整合各种资源来配置研究生教育经费,但却没有明确各利益相关主体究竟有谁,各自又该承担起怎样的责任、义务和份额;原本应该明晰的研究生成本分担问题,似乎已被各种“全免”、“半免”和“以奖代免”的改革方案所取代。如果说各种奖助政策和免费政策可以用来替代收费政策的话,那么“谁受益谁付费”的教育成本分担理念又如何实现呢?
第二,研究生收费标准仍未经过科学测算。改革前,研究生的收费标准主要是由高校和物价部门协商后制定的。如,研究生年均收费一般为8000~12000元,博士生为12000~15000元,一些市场价值较高的学位,如MBA年均收费则超过15000元[5]。改革后,收费标准则主要是参考改革前的标准并根据各高校新出台的改革方案来确定。比如,清华大学的研究生每年收10000元,博士生每年收12000元[6];东南大学的研究生每年收8000元,博士生每年收10000元[7]。显然,改革前后的收费标准变化不大,而且都仍未经过科学的测算。
第三,研究生收费仍未引入市场调节机制。所谓的市场调节机制,就是研究生收费必须考虑不同地区、学校和科类上的差异,并据此实行有差别的收费,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美国高校的研究生收费,一般须遵循三个原则[8]:一是私立高校的收费高于公立高校;二是对外地学生的收费高于本地学生的收费;三是著名大学的收费高于一般大学的收费。比如,哈佛大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年均学费为10590美元,非本州的全日制研究生年均收费为38776美元;麻省理工学院为40044美元;耶鲁大学为37655美元;丹佛大学的收费仅为3795美元。[9]而我国的研究生收费改革前后变化不大,既反映不出教育成本在地区、学校或学科间的差异,也反映不出市场调节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三、改革的观念误区与辨析
除改革自身存在的问题外,人们对于改革目的、动机的认识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观念的误区并影响了改革的深化。对此,有必要加以澄清。
(一)收费制度改革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
社会上曾有不少人认为“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就是收费改革”、“研究生改革的核心就是收费”。关于这种说法,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曾给予了多次澄清:“研究生收费与奖助学金制度的改革,只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一部分而非核心”、“本科教育,教学是核心;研究生教育,研究才是核心”[1]。事实上,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是包括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建立导师责任制和资助制、取消研究生公费制、建立研究生收费制以及奖助学金制度等多项改革措施在内的范围更广、层次更高的改革,它是围绕培养大批创新型人才这一核心目标来展开的。建立研究生收费制度,只是这一系列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不是核心。由于收费问题直接牵动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加上资助政策的宣传不到位,因此才被人们“格外”地关照和重视,产生误解也就在所难免。
(二)研究生全面收费是导致生源市场萎缩的主要原因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2008年我国考研人数已从2007年的190万人降至目前的120万人,考生人数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大幅回落与负增长[2]。对于“考研热”的降温以及生源市场的萎缩,人们普遍认为是研究生全面收费所导致的。那么,这种看法是否全面,是否与事实相符?
我们先来看一项记者的调查:有一部分毕业生担心,考研后若争取不到奖学金的话,会给自己的生活和学习带来困扰,因此决定放弃考研;另一部分毕业生认为,在当前就业形势趋紧的情况下,只要有签约单位或就业机会就不会去考研;还有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既然读研和出国留学都要缴费,那还不如选择到国外去闯一闯[2]。显然,这项调查是想告诉我们:目前研究生生源市场的萎缩,不仅有收费方面的原因,还有就业难方面的考虑,是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
我们再来看一项学者的抽样调查,该调查的前提是“在没有资助政策的情况下”:收费后学生放弃考研的比例会呈直线上升趋势;当收费标准大幅提高时,选择到国外留学的学生比例会大幅增长;家庭人均年收入越高的考生对收费的承受力越强;城市学生对收费的承受力大于农村的学生[10]。这项调查所揭示的是:在没有资助政策的情况下,收取学费或提高学费标准,都会对升学意愿和升学人数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在事实上,目前各试点高校都先后出台了各种奖助学金资助政策,不仅资助的力度大、范围广,而且资助面基本都达到80%以上。相信了解这一信息的人数越多,放弃考研的人数将会越少。
此外,笔者还有两点理由加以补充:其一,目前的研究生生源市场依然是卖方市场,考生人数远多于被录取人数,因此即便向研究生全面收费,短期内还不至于对生源市场造成明显的冲击;其二,研究生收费实际上是建立起一个更加灵活的择校机制,部分研究生可用同样的学费为自己选择一个更好的学校、学科和专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优质教育资源或重点院校仍会继续受到青睐,而一般院校则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总体上生源市场仍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三)研究生收费是大众化使然也是学校创收的需要
由于收费问题较为敏感,因此社会上对研究生收费的目的与动机存在多种解读。一种观点认为,研究生收费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必然产物。对于这种看法,笔者不敢苟同。虽然高等教育大众化实施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影响到部分高校的可持续发展,但由于研究生规模扩张后的基数仍然偏小,因此,即使对所有研究生实施全额收费,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根本解决不了学校办学经费的不足。更何况,此次改革,并非向研究生实行“全面收费”或“全额收费”,而是在收取部分教育成本的基础上,辅以“助理岗位”和“分类奖励”的办法来帮助研究生完成学业。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研究生收费是学校创收的需要。此观点虽然被多数考研者所认同,但明显带有情绪化的特征,笔者也不敢苟同。事实上,首批试点改革的高校,多数经费充裕资源丰富,学校向全日制研究生收取学费,主要是为了配合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落实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和教育公平的原则,而非为了学校创收。相反地,各试点高校在实施收费政策的同时,也都相应配套实施了新的奖助学金政策,有的学校出台了“全免”、“半免”的资助政策,而有的学校则通过“以奖代免”的方式来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改革的最大受益者不是学校,也不是研究生导师,而是研究生本人。
(四)改革后的研究生收费等同于教育成本收费
当前学术界对研究生收费基本持肯定态度,但在收多少的问题上至今仍有较大争议。例如,之前有学者以广东省为例,指出研究生每年应交学费4000元[11]。也有学者从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折合比例(1︰1.5︰2)出发,计算出硕士生每学年学费应为10139元,博士生为13517元[12]。还有学者按各类学生教学活动量(即各类学生选课学分占选课总学分的比例)进行计算,得出博士生三年生均成本(学费通常按生均成本25%分担)超过9万元的结论[13],差距如此悬殊的研究生学费标准,令局外人不得不质疑计算标准的科学性。但不管怎么说,这几种观点都默认了同一个事实,即研究生收费等同于教育成本收费。而事实上,研究生教育成本,是指与研究生培养直接相关的费用,而不包括与之无关的间接费用。此外,研究生缴纳的学费,只是研究生教育成本中应由个人补偿的那部分费用而非全部费用。实际的教育成本,是由各利益相关者(政府、社会、学校和个人)来共同分担或补偿的。
四、改革的出路与思考
尽管人们对于改革有不同的解读,也存在一些疑虑,但所有这些都不足以妨碍改革的进程。因为现行的研究生教育,在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方面,确实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如不改革,这一差异将继续拉大,因此改革势在必行。虽然各试点高校的改革成效目前还无法准确预期,但从改革的出发点与长远目标来看,改革无疑对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人们关注改革、探索改革,目的不是为了阻碍而是为了促进。因此,改革不应刻意回避一些焦点问题,而应主动听取不同的声音,汲取改革中的经验教训,并在反思中寻求新的解决之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助于改革的深化。
(一)建立导师“资助制”既要与国际接轨也要区别学科差异
据了解,一些高校在实行导师“资助制”的过程中,人文基础学科反对的声浪较高,社会科学有反对的也有支持的,理工等一些课题经费较多的学科反对声浪最小。我们知道,许多发达国家的研究生培养都有实行导师资助制,即有课题经费的导师才带研究生,没有课题经费的导师一般不带研究生。这虽是国际惯例,但也有例外。比如,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人文基础学科,导师就不用交纳助研经费,相反地,该经费是由学校出钱补贴的。可见,国际惯例中,并非所有学科都一定要由导师出助研经费,一些基础性学科是需要学校出资保护的。我国多数试点高校在建立导师“资助制”的过程中,虽然也参照了国际惯例和学科差异,但改革仍有差强人意之处。比如,多数高校的改革方案,都要求人文基础学科的导师要交纳助研经费,而且仅与理工科导师交纳的助研经费相差几百元。而事实上,理工科导师获得课题经费的总数往往是人文基础学科导师获得的10倍、20倍,甚至更多。这种差别形式上看似乎只是交纳款项的多与少,但事实上却反映了学校对人文基础学科的重视与否。
(二)不必讳言研究生收费“并轨”改革属于制度变迁范畴
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建立、改革与发展,是与经济体制和教育制度的改革进程相一致的。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免费教育(单轨制),到市场经济时期的部分收费(双轨制),再到目前试行的全面收费(单轨制),其制度形式似乎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回归,但前一种“单轨制”是全免费的精英型人才培养,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后一种“单轨制”则是成本分担的大众型人才培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这一过程的转变看似简单,但却经历了极其复杂的制度变更、模式转变和观念更新,属于制度变迁范畴。然而,各高校对目前的改革似乎仍尽可能地淡化或回避,甚至否认取消研究生公费制是收费制度改革(即制度变迁)的范畴。谨言慎行虽然可以避免公开的争议,但却不能化解人们内心的疑虑,也不能平息社会大众的质疑声浪。只有对收费改革进行重新的审视并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才能不断化解现实中的矛盾。我们知道,研究生收费制度的建立,是经历了公费制的“破”与收费制的“立”的过程,也是非义务教育从公益性向非公益性转变的过程。其制度的变更难免会伤害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这种伤害又不可能靠几句安抚的话就轻描淡写地带过。因此,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互信与沟通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而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完善配套的激励措施,又是建立彼此互信的必要前提。
(三)收费改革应全面铺开以充分体现成本分担与教育公平理念
研究生收费“并轨”是理论对实践提出的要求。多数学者认为,研究生教育的竞争性和排他性都十分明显,属于非义务教育和准公共产品范畴,理应承担一定的教育成本,否则就不能真正体现教育公平的理念。理由是:同属非义务教育的本专科生,自1997年开始就全部收缴学费,而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至今仍在享受公费待遇,而且每个月还有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两相比较,研究生教育的福利性待遇,明显有违“谁受益谁付费”的成本分担原则和教育公平理念。
我国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目前还在试点阶段,全国性的改革还没有铺开,因此,“双轨制”的培养模式及收费制度目前仍在多数高校中运行。众所周知,“双轨制”的培养模式和收费制度已在我国运行了近20年,其积极的一面大家有目共睹,但其消极的一面也不容忽视。比如:公共教育资源在各层次教育中的分配更多地倾向于研究生教育(因为大学教育要交学费,而研究生教育部分是免费的,这种做法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计划内与计划外研究生在学制期内的生存压力差异极大,计划外研究生除了要自筹高昂的学费外,还得考虑每月的生活支出,为了减轻家庭负担,不少研究生还得花去大量的时间打工或当家教,因此无法专心于学业。再说,“双轨制”培养模式因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也使得多数研究生缺乏学习动力、竞争意识不强、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则每况愈下,等等。
(四)研究生收费标准的核定应多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目前人们对建立研究生收费制度比较认同,但对收费标准如何确定,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则讨论多、争议大。因此,如何解决意见分歧、综合各家所长,成了顺利推进改革的关键。以下提供的几条国际通行的做法可供大家参考[14]。
第一,学费—收入比。它是指学费占居民家庭收入的百分比。这一标准是建立在居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之上的。参照国际经验,非义务教育的学杂费标准,是以60%家庭能负担的金额作为基准线,以80%家庭能负担的金额作助学金和“贷学金”的补助线,低于补助线的学生可得到政府的相应补助。若以多数国家平均“学费—收入比”约为20%作为参照系的话,该指标也可作为我国研究生收费的下限。
第二,学费—成本比。是指学费在高等教育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它的提出是建立在研究生教育的准公共性、私人性以及高校办学效益的基础之上的。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投资原则,假定国家、企业及受教育者三方获利均等的话,各方均为三分之一,即学生个人也应承担33%的培养成本。我国的研究生收费制度改革,应考虑将培养成本的33%作为向研究生收费的上限。
第三,学费—财源比。是指研究生教育收费在高等学校年经费收入来源中所占的比例。此标准是建立在高校自身实力大小的基础之上。不同学校有不同的财源渠道与收入,这种差别往往较大,但国际上通行的平均“学费—财源比”大约在20%左右,各高校可根据自身的财力大小调整收费比例:财源充裕的高校,一般可适当调低收费比例;反之,财源不足的高校,则可适当调高收费比例。
总之,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涉及面较广,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只有统一认识,抓住核心,解决关键,分清主次,解答疑惑,澄清误区,才能有效促进研究生收费制度改革的深化,进而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