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哲学基础的几点思考_哲学论文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哲学基础的几点思考_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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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O-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0)05-0022-04

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哲学基础,是一个关系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个理论体系的精神实质,或者说,关系正确理解和把握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时下所见的一些研究,大都被淹没在一堆人所共知的论证之中,既看不出它有什么深刻的哲学基础,也看不出它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有什么紧密联系之处。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如何来理解和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哲学基础?在笔者看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深刻基础,也有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自己的理论概括和理论创新,必须把这二者联系起来,有特色地概括和表述这个理论体系的哲学基础。这里,仅就其中的解放思想、以人为本、矛盾和谐等几个主要问题做些尝试性的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那么我们如何来揭示它的哲学基础呢?常见的说法是教科书上的唯物论和认识论。如我们所以要实事求是,是因为物质第一性的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所以要解放思想,是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这样说当然也可以,不是什么错,但不准确,也不深刻。因为这种简单化的理解难以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新时期的本质特征,在理论上也难以提供准确有力的哲学支持。我们认为,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哲学基础,概括为“以解放思想为本质要求的马克思主义实践唯物论和认识论”,可能更为准确深刻。其理由如下:

首先,这个概括省略了“实事求是”,只突出“解放思想”,不是说“实事求是”不重要,而是从“本质要求”的意义上来说的。也就是说,相比较而言,“解放思想”是改革开放实践中最集中、最鲜明、最深刻并且是在实践中需要坚决贯彻的东西。这样说的理由是:第一,从概念的内涵或本质看,“解放思想”的实质就是“实事求是”,二者是统一的。如邓小平说:“解放思想,就是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使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就是实事求是。”[1](P364)第二,从认识过程看,只有首先“解放思想”才能达到“实事求是”的目的。这一点,邓小平也说得很清楚:“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首先是解放思想。只有思想解放了,才能正确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解决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确地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1](P141)第三,从改革开放30年的成功实践看,“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2](P2)就是说,在30年的成功经验和历史启示之中,“解放思想”是最重要的历史启示之一。因此,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中突出“解放思想”,是有着充分的理论和实践的根据的。

其次,从哲学基础看,“解放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实践唯物论和认识论有着最内在的关联。为什么要强调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论和认识论,而不是一般地说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认识论?这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进展,是认识到了实践的观点不仅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而且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任务,就是研究实践活动的一般规律,推动实践活动的发展,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最终实现工人阶级和人类解放。这便意味着,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论和认识论、历史观和价值观、辩证法等等,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哲学基础及其理论创新等等,都必须站在实践观点的基础上,并服务于改造世界的目的。“解放思想”也是如此,其马克思主义实践唯物论和认识论的根据包括:

一是“解放思想”的根源在社会实践。就是说,“解放思想”说到底是社会实践本身的要求,而不是什么来自“本本”或“上面”的要求。马克思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任何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3](P56)改革开放以来破除的真理标准问题上的“两个凡是”的束缚、市场经济问题上的姓“社”姓“资”的束缚、所有制问题上的姓“公”姓“私”的束缚,等等,本质上都是社会实践发展的要求。

二是“解放思想”的检验标准是社会实践。一种新的理论观点对不对,新的方针政策好不好,检验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即只能“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3](P55)改革开放30年中,对于诸如包产到户、开办经济特区、加入WTO、私营企业家入党、现代企业制度等新事物,都曾经历过激烈的思想交锋,都有人极力反对,但实践证明,它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都是正确的。可以想见,今后还不断有新的思想观念出现,新的事物出现,对于它们的判断或检验,其标准也只能是社会实践。

三是“解放思想”的深化和丰富也在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本身是生动活泼的,永远向前发展的,因而“解放思想”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也必定是非常丰富的。它既表现为宏观层面的重大历史变革时期的解放思想,如改革开放以来的真理标准大讨论和市场经济大讨论等等,也表现为微观层面的各地各行各业的具体发展实践中的解放思想,如破解发展难题、创新发展思路、更新管理方式、革新技术手段、完善发展的评价体系等等。而且“从人类的长远发展看,特别是从当今时代看,社会微观层面的解放思想将越来越凸显出自己特有的价值。”[4]总之,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历程启示我们:只有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上看待解放思想,在解放思想上坚持实践的观点,才能真正做到以思想的大解放推动社会的大发展。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哲学基础,显然包括“以人为本”在内。那么它的哲学基础究竟是什么呢?从理论界发表的大量研究成果看,大都认为“以人为本”属于马克思主义价值观,而否认它也属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但我们坚持认为,“以人为本”既属于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也属于并且首先属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因而其哲学基础,可概括为“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理念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价值观”。笔者曾就这个观点发表过几篇论文,这里,再作几点扼要的阐述并对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谈点看法。

我们所以坚持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和价值观这一观点,首先是因为从理论逻辑上看,任何一种价值观都有一定的世界观和社会历史观作为前提,并没有脱离一定的世界观和社会历史观而孤立存在的价值观。马克思主义也同样如此,它的世界观、历史观和价值观具有逻辑一致性。因而,如果仅仅从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上来肯定“以人为本”,而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历史观上却找不到它的理论依据,这就割裂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在逻辑;而如果没有这种逻辑一致性或没有得到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历史观的支持,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上的“以人为本”就缺少深厚的理论基础,就难以说得通。

其次,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哲学思想看,他们反对的恰恰就是离开人来谈论哲学的世界观。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对旧唯物主义的批判,认为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正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3](P54)结果反而让唯心主义发展了能动的方面。这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感性的活动”即实践才是对象世界的真正基础;因而重要的是从实践、从人这个主体方面来理解对象世界。如此,在马克思的“新世界观”中,唯物主义就不再是与人分离的唯物主义,而是与人相统一的唯物主义即实践唯物主义;其侧重点也不再是从“物质”来说明世界,而是要从人的实践及其价值追求上来说明和改造世界;其历史使命从根本上说也就不再是对这个世界作这样那样的“解释”或“肯定”,而是要“批判”或实际地改变这个世界,以彻底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如此,“以人为本”也就内在地包含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中,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命题。

第三,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世界观实际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因此,当我们肯定“以人为本”是一个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命题时,实际也就肯定了它是一个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命题。但如果我们不是在解释原则,而是在研究领域或解释对象的意义上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话,那么可以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历史观就是“以人为本”的唯物史观。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它强调了历史考察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人”;[3](P73)二是它指出了“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5](P118-119)这一实质;三是它揭示了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一个逐步展开和实现的历史过程。正因为这样一些基本观点,恩格斯把唯物史观概括为“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6](P241)

事实上,十七大报告对“以人为本”的阐述,正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为其哲学依据的。“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世界观);“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由人民共享”,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二者的关系是:人民主体地位是逻辑前提,走共同富裕道路等等是必然结果。不能把它们从马克思主义统一的历史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中分离或割裂开来。

如果说,我们关于“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观点是站得住的,那么,由此引发的一个相关问题是: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那么它能否作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理念呢?换句话说,“以人为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是否也是这个理论体系的一个哲学基础?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以人为本”实际是贯穿这个理论体系的一条红线。从邓小平理论来说,它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规定,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7](P373),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看,其核心内容也是“以人为本”。如江泽民指出:“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我们要在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8](P294)这段论述,把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归结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把人的全面发展归结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以人为本”的思想已跃然纸上,其概念也呼之欲出。可以说,正是有了这些思想基础,科学发展观才能明确提出“以人为本”的概念和思想。

自从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后,有关“和谐”问题的研究和观点,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就其哲学基础而言,问题的要害是对马克思主义矛盾辩证法的理解。有的认为,中央提出和谐社会的思想,是从矛盾辩证法走向和谐辩证法,是用和谐哲学取代斗争哲学,因而是对矛盾辩证法的丰富发展;有的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和谐”是矛盾辩证法题中应有之义,即矛盾两个基本属性中的“同一性”,因而过去讲斗争,现在讲和谐,是由于时代条件不同,解决问题的重点不同,因而都有自己的道理,都是正确的,如此等等。产生这些分歧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与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对矛盾辩证法的误解有关。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即矛盾辩证法。列宁指出:“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9](P556)又说:对立面的统一即“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9](P557)这就是说,辩证法的基本特点或特征,就是对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的认识。对立,即矛盾双方的斗争性(互相排斥、互相否定、互相分离的倾向);统一,即矛盾双方的统一性(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贯通的性质),它们之间不可分割地联结在一起。既没有脱离统一性的斗争性,也没有脱离斗争性的统一性,当然也就不存在谁否定谁或谁取代谁的问题,否则就没有辩证法。从这里看,所谓从矛盾辩证法走向和谐辩证法,用和谐哲学取代斗争哲学的说法是没有理论依据的,站不住的。

我们过去确实有把马克思主义矛盾辩证法理解为“斗争哲学”的事实。这与我们在理论上片面强调矛盾的斗争性,在现实生活中大搞阶级斗争有关,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概念。从理论上说,“斗争哲学”的错误,既对哲学中的“斗争”概念作了片面的理解,也对辩证法的理论内容作了片面的理解。哲学中的“斗争”概念,是一个内涵严格、表现形式丰富多样的概念。从内涵上说,它就是指矛盾双方互相对立或排斥的倾向;从表现形式看,则丰富多样:敌对阶级之间的冲突和对抗是斗争,人民内部之间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也是斗争;而现代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争议、讨论、辩论、谈判、协商、说服等等,从哲学上看,也是斗争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斗争哲学”也对辩证法的理论内容作了片面理解。前面说到,在辩证法中,斗争性与统一性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只讲斗争性,不讲统一性,那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

那么,能否把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概括为“和谐哲学”呢?这要作具体分析。从古今中外对“和谐”这一概念的使用看,它在人类社会中主要是指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的一种思维方式、理想追求、历史过程和最终结果。如中国传统哲学讲的“和实生物”、“和而不同”、小康社会、“大同世界”等;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的“和谐制度”(傅立叶)、“新和谐公社”(欧文)、“全体和谐”(魏特林)等。马克思恩格斯肯定了这些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主张,认为他们“提倡社会和谐”的一系列主张是“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虽然“这些主张本身还带有纯粹空想的性质”。[3](P304)在马克思看来,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和谐”,因为“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10](P33)所以,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结果。”[2](P17)可见,在古今中外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思想中,在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中,“和谐”这一概念都不是排除矛盾的,恰恰是以矛盾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这个前提,“和谐”就失去了意义。从这样的理解来看,如果“和谐哲学”是排除了斗争性,只讲统一性的哲学,那么这个概括就是站不住的。如果它是包含了斗争性在内的,那么它就可以成立。

但我们认为,“和谐哲学”虽可以成立但它还不是一个很好的概括。因为“和谐哲学”其实是一种对矛盾关系的认识和处理的思想,如果去掉了“矛盾”概念,只强调“和谐”概念,就容易引起误解。一般来讲,“和谐”这一包含了斗争性的概念,只有搞哲学理论的人才分辨得清楚,而在干部群众中却容易引起误解,以为讲“和谐”就不存在矛盾了,不要对立和斗争了。事实上,这种误解在这些年的部分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中是存在的。那么,究竟如何来概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更好呢?这里提出一种尝试性的概括:“以矛盾和谐为重点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由主要有如下两点:

首先,“矛盾和谐”这个概括把矛盾与和谐联结在一起并把矛盾摆在前面,突出了矛盾的客观存在是和谐的前提,或者说,和谐正是由于矛盾的客观存在才需要并引出解决矛盾的和谐。这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也有利于我们正视和重视矛盾的客观存在。

其次,“矛盾和谐”意在强调把如何解决矛盾促进和谐作为探讨的重点。这主要是现时代的要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社会矛盾主要不是通过对抗或排斥的方式来解决,而是通过增加社会物质财富和改善人民生活,通过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式来解决。从推动建设和谐世界来看,则是要提倡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的精神。当然,说它是“重点”并不意味着不要斗争。事实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避免地要同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作坚决的斗争,同图谋分裂祖国的敌对分子作坚决的斗争。和谐世界的建设也需要在斗争中推动,在斗争中实现。说它是“重点”,是要在当今时代倡导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即引导人们努力用和谐的思想认识事物,用和谐的态度对待问题,用和谐的方式处理矛盾,使崇尚和谐、维护和谐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追求。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当然也要适应现时代和任务的要求,把正确解决矛盾、促进和谐作为自己的重点。

[收稿日期]201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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