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融危机背景下商业银行担保圈风险控制策略探讨_保证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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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540(2010)08-0006-0005

2008年下半年,随着江龙控股、华联三鑫、五环氨纶、金雄等众多绍兴地区纺织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相继倒闭或停限产,一个沉静了几年的话题——企业担保圈问题又被重新提起,尤其是化纤业又一巨头——“纵横帝国”的轰然倒塌及其牵扯的以精工集团为代表的错综复杂的担保关系更是将这一敏感的话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上。2010年3月26日,中国日报网转载的解放网每日经济(余丰慧)报道的《上市房企举债5100亿,这个风险须警惕》一文又一次引起笔者的担忧——这些上市房企之间是否存在担保圈?如果存在担保圈,那我国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风险可就非常值得担忧了。

一、担保圈起源及其成因分析

(一)担保圈的内涵及起源

何谓担保圈?目前并没有一个权威定义。已有文献通常认为担保圈是指多家企业通过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连接到一起而形成的以担保关系为链条的特殊利益体。然而,当分别输入“互相担保”与“连环担保”这两个词组时,在MBA智库百科、互动百科和百度百科均无法查到相关结果;能查到的是“关联担保”与“反担保”。

关联担保是特指发生于有关联或间接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关联担保表现方式有三:一是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互相担保(笔者认为,在此只能将互相担保顾名思义理解为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彼此担保行为);二是潜在关联关系的公司互相担保;三是无关联关系公司的连环担保(笔者认为,在此也只能将连环担保理解为若干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务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人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不在其列。

我国担保圈缘起20世纪90年代,对其的研究则始于本世纪初。2001年12月12日,福建工商时报刊登了一篇郎咸平等撰写的题为:“‘福建担保圈’新形态的敛财模式”的文章①,这篇文章深刻揭示了“担保圈”内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主要来自于企业的“筹资活动”而不是“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这将给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带来隐患。他们尖锐指出:只有当借款和担保金额的增加为“担保圈”内公司带来了丰富的现金流入且回报超过其为贷款所支持的利息时,贷款才会促进公司业绩的增长;当“担保圈”内公司通过“筹资活动”获得的现金减少后,净现金流入就面临危机;担保圈中一旦某家公司资金断链,“多米诺骨牌效应”发生,必然爆发金融危机,最终受损的是贷款银行和中小股民。这篇文章的问世,虽未“一石激起千层浪”,但引起了国内学者的高度关注。随着近几年在金融界具有一定影响的福建三农、上海兴业、新疆啤酒花、重庆涪陵、河北宝硕以及浙江绍兴等担保圈相继发生风险或损失,商业银行系统内部开始“外松内紧”,高度关注担保圈问题。

(二)担保圈成因及利弊分析

1.担保圈的存在基础

担保圈的存在基础可从两方面分析:

一是源自于我国《担保法》存在先天缺陷——反担保人身份缺失,即没有规范债务人、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的法律关系。一些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债务人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反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亦无从为其设立反担保。而我国在制定担保法时只吸纳了国外担保法的一般条款,明确了五种担保方式及其保证人有权要求反担保等内容,对于谁有权作为反担保人?债务人能否为保证人提供反担保等问题,1995年6月出台的担保法缺乏相关规定。

在我国,担保法对债务人、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把反担保人与担保圈联系起来理解:当关联担保与反担保中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单一链条方式即债务人不得为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则担保圈不存在。如图1中线条所示的南方控股集团→新中天集团→精工集团单向贷款;当关联担保与反担保的保证行为释义为“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可以互相提供担保”,则担保圈即已形成。如图1中线条所示的精工集团→华联三鑫→南方控股集团的双向贷款。

图1 担保圈及相关概念示意图

在我国股票市场兴起初期,由于我国担保法没有严格规定债务人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担保人,于是一些公司利用担保圈包装上市,使我国出现了诸如福建三农、上海兴业、新疆啤酒花、重庆涪陵、河北宝硕、浙江绍兴等不少担保圈,2010年2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又爆料“辽西上市公司担保圈浮出水面引爆锦化危机”。还不知有多少担保圈未浮出水面?我国担保圈的存在不能被认定是一些企业钻了法律空子,因为我国担保法根本没有“反担保人”身份的限制。

二是“公序良俗”的缺失。我国2002年出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7.4.3.1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②……”。如果社会诚信机制完好,法人与自然人均具有良好公序良俗,则尽管《担保法》没有约束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互相担保,企业会自觉接受股票上市规则中的7.4.3.1条款制约,就不会出现担保圈问题。然而,我国2006年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已经查不到上述限制性规定,这说明“存在即为合理”,“法不敌现实需要”,我国股票上市规则为适应担保法律与社会现实需要而做了修改,我国担保法律缺陷与诚信建设不完善为担保圈提供了生存基础。

2.担保圈的形成原因

我国担保圈成因可以概括为:法律原因、市场原因、信息技术原因、商业银行自身原因。

第一,我国《担保法》存在“设计”缺陷。我国担保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全文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③。这段文字说明两层意思,一是债权人有权向多个担保人中的“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二是保证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但该条款对反担保人的身份未加限制,这就出现了债务人为保证人提供反担保的互保圈。

第二,我国“市场化”程度较低。现阶段,我国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还不够成熟,向银行申请贷款仍是企业融资主渠道。由于集团客户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复杂,集团性客户内部关联企业的形成主要是通过投资与被投资、控股与被控股建立起来的。这种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企业之间交叉连环担保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易形成颇具地方特色的高风险的“担保圈”。

第三,我国的信息技术与“信息共享”平台尚不完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计算机的使用尚不普遍,后期虽有快速发展,但总体来说,信息技术专业人员也较少,既懂信息技术又懂金融专业的人才更少,编制监控“担保圈贷款”的程序需要复合型人才组成的团队力量,因而这一时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时机尚不成熟。况且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圈内企业是否在多家不同银行贷款完全取决于关联企业诚信程度,即使是现在,信息平台也很难完全有效支持银行监控担保圈式的贷款行为。

第四,商业银行自身原因。如果企业不向商业银行提供抵押品或提供信用担保,商业银行就不向其提供贷款。由于上市公司的资信比较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信用,商业银行更愿意选择上市公司做保证人或抵押人,而不计较作为担保人的上市公司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此外,上市公司一般融资金额较大,一般的公司又无法为其担保。上市公司财务比较透明,质量也比较好,相互担保银行能够接受,上市公司也能接受。另外,商业银行信贷审核制度与方法不完善,也是形成“担保圈”的重要原因。

3.担保圈的利弊分析

研究担保圈应该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从历史的视角剖析担保圈存在的合理性。

从我国历史上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形成的担保圈具有以下有利因素:

第一,有利于“做大”从而“做强”证券市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股票市场不发达,机构投资者不多,股市极易出现操控现象,证监会必须优先解决股票市场“先大后强”问题。只有把股票市场做大了,才能增强其随机性以减少市场过度投机行为;才能有效解决市场操控问题;才能有效解决我国股市早期出现的“股市无风险,进入都赚钱”或“机构赚钱,百姓赔钱”现象,以规范股票市场,使股票市场在规范中发展,在规范中做强。然而,证券市场在“做大”的过程中,从银行和监管层的角度看,公司利用担保圈包装上市比没有任何担保上市,风险明显要小一些。因为一旦圈内公司出现资金断链问题,银行可以从其他公司得到一些追偿,最坏的结果无非是血本无归。很显然,担保圈也相对保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及股民资金的安全,有利于证券市场“做大”从而“做强”。

第二,提高了货币政策的效应。圈内许多公司可以利用担保圈在资本市场筹集到的资金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业绩,那么相当于在同样货币政策力度、同样货币存量的前提下,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也就是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加大了货币流量,带来了宏观总产量的增加,那么这实际上就提高了货币政策的效应。按照这样理解,这种担保圈就是良性担保圈。这也许是2006年以后出台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取消“上市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初衷吧。郎咸平等也认为,担保圈如不出问题,就是一个漂亮的交易④。

不过,从我国当前现实来看,担保圈也蕴藏着巨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担保圈”的贷款风险具有连锁性特征。例如我们考察得知,某商业银行承担圈内企业户数众多,其中户数在20家企业以上的担保圈有61个,涉及贷款金额1942亿元。一旦其中一个公司出现问题,极有可能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传导发散开,贷款风险通过担保关系的传导将被成倍的放大,进而演化成整个圈乃至全国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担保圈会增加贷款的违约概率。由于一个担保圈内往往包含几家甚至几十家企业,这些企业可能处于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经营特征。在没有形成担保圈的情况下,这些企业间的违约相关性相对较小,同时违约的概率也较小。但若存在担保圈,特别是关联关系紧密的担保圈(如互保),圈内所有企业的违约相关性会显著增大。显然,担保圈越大,涵盖的行业和企业越多,违约的可能性也越高。

第三,担保圈特别是企业间互保降低了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担保作为贷款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是银行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互保方式虚化了担保的效果,实际是以保证贷款的条件对两个不同企业的信用贷款,降低了贷款准入门槛,如:深圳吉盟首饰担保圈内共6户企业,其中有5户企业间均有互保关系,实质是对圈内5户企业共同发放了信用贷款。此外,部分由优质客户担保的贷款一旦出现风险,顾忌到客户关系,风险贷款往往难以处置,也影响了担保的实际效力。

第四,担保圈增加了贷款管理的难度。担保圈内企业往往涉及多家二级分行甚至一级分行,银行与借款人、保证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不同分行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跨地区的担保圈给银行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的真实担保能力和最新担保情况带来了困难,加大了贷款管理的难度。

二、担保圈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担保圈风险的特性

担保圈风险发生在金融业内,显而易见其隶属于金融风险范畴。

从被贷款企业角度考察,“担保圈”风险属于金融风险中的信用风险;从贷款银行角度看“担保圈”风险属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所以研究担保圈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危害,本质上就是探讨商业银行面临的信贷风险问题。但是,担保圈风险相比一般信贷风险具有以下不同之处:

第一,具有隐蔽性。非担保圈信贷风险简单明了,便于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担保圈贷款是一个企业组织关系非常复杂,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难以被外部识别的贷款行为。担保圈内企业通常会通过多次交叉担保来掩盖互保的事实,关联担保以非担保圈形式出现,从财务报表上比较难发现企业间的互保问题。在征信体系不健全条件下,银行对这部分信贷资产难以管理。

第二,具有累积性。由于担保风险的传递性,关联企业一方的风险可能会扩散到整个集团,导致加总起来的风险迅速增大。

第三,具有不确定性。关联担保风险不仅受担保企业的影响,还可能受到集团控制性股东的操纵,因而对其进行量化处理和客观化评价都比较困难。

第四,具有传染性。关联担保在集团内形成一个封闭的小型“担保圈”,一家关联企业出现问题,有可能引发集团偿债危机,关联企业的各种风险沿着这根担保链条最终传递到银行,造成银行巨额不良贷款的产生。

(二)担保圈风险是银行信贷管理痼疾

在“担保圈”中,企业财务信息由企业自己提供,集团客户的财务核算缺乏外部约束,财务信息普遍不真实。部分公司没有充分及时地披露担保事项,存在恶意隐瞒情况;部分企业集团编制会计报表的随意性大,向银行报送的财务报表可信度低。财务信息失真和集团客户跨区域,即使贷款企业或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也可以通过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或与外部中介机构勾结的形式伪造粉饰财务报表,延缓风险的暴露时间,加大风险损失的程度。银行很难判断客户尤其是集团客户经营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使银行信贷的“三查”制度难以落实。银行授信前调查难以深入,授信时审查难以到位,授信后管理难以实现。

据有关信息披露,随着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的完善和风险意识的增强,担保圈企业为了回避银行的监管,在贷款保证方式上有了新的倾向:一是信用等级高的集团客户通常采取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方式直接向银行贷款;业绩差的公司则采取抵押方式或由业绩优的公司为其担保。

当下全球遭遇金融危机,经济复苏走势尚不明显,担保圈信贷管理是银行信贷管理亟待解决的痼疾,涉及的债权债务与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相当复杂,对商业银行的伤害性极大。从现状看:大型优质企业提供担保,一旦被担保企业出现风险,银行往往“投鼠忌器”,难以依法有效追偿;一般企业或差的企业提供担保,其实毫无意义,这些担保实际停留在程序上的安排,还增加了企业成本,也相应削弱商业银行的贷款议价能力。

三、完善商业银行担保圈风险管控对策

(一)建立独立的银行内部风险评级监督机构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机构大致有: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信贷管理部、授信业务部、信用审批部、信息科技部、风险管理部、投资银行部、国际业务部、内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内控合规部、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等部门。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分散在各职能部门。这种机构设置的好处是,信贷风险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银行各部门互相牵制、互相监督、群策群力、共同管理银行面临的信贷风险。但是,其明显不足之处在于“人人负责,又人人不负责”。因为,一旦出现问题,追究责任是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最后不知道“板子应该打在谁身上”。我们建议银行内部应设立一个风险评级监督机构,该部门在组织架构和人事任免上应独立于决策者和发放贷款的部门。该部门的职责是:全过程监督银行内部评估程序,确立风险管理标准,确保信息披露制度和评级认定程序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定期对评级结果进行检验,从而对内部评级部门形成有效的制衡作用。

(二)做好贷前调查降低担保圈风险

银行应该做好贷前风险尽职调查工作,逐户逐笔摸清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关联情况,重点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一是查明担保圈企业的组织结构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二是查清担保圈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加强担保圈企业之间的账务往来、资金划拨的管理,加强担保圈企业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三是全面掌握担保圈企业经营动态。通过加强担保圈客户管理,逐步消除关联企业间互保行为,对已发放的贷款业务尽快落实有效担保手续。与此同时防止出现用担保圈垒流动资金贷款,用流动资金贷款垒大户的情况。

银行对于上报的审查审批材料,要逐户审核担保圈情况。第一,对于存在“担保圈”问题的,审查人员要与评估人员联合起来,再次审慎评估保证人的实际担保能力;第二,通过授信部门调整授信控制信贷风险,严格核定客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限额和限定使用条件,将客户提供担保的或有负债纳入整体风险监测,密切关注融资规模大、融资增长过快的“担保圈”公司的融资风险,把握风险征兆,及时调整客户授信方案,控制和化解出现的风险。

(三)联手商业保险协同分散担保圈风险

1.保险分散信用风险的传统产品简介

传统保险产品有两种类型:一是保障性产品;二是储蓄投资型产品。对于保障性产品,投保人只需按千分之几的比例缴纳保险费,一旦其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就必须给予千倍赔偿。因此,商业保险不属于等价交换,而是一种对价交换,是一项“四两拨千斤”的活动。通常投保人越多,风险越分散。

保险分散信用风险的传统保险产品有:信用保险(政策性保险)、保证保险、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信用人寿保险以及家庭收入保险。

信用保险(政策性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业务。保证保险(属于一种担保业务)是由保险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保险公司)处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常用的产品有履约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以及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是保险金额与贷款余额一致,在整个保险期间内缴纳保费不变,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可以将领取的保险金继续偿还贷款余额,也可以将死亡保险金优先作为他用,然后在保险期限内继续承担偿还贷款余额责任,债权人仍然承担一定的违约风险的一种保险业务。信用人寿保险,是保险期限由贷款期限决定,在整个保险期间内续期保费不变,保险金额与贷款余额相等,债权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必须用受益金偿还贷款的一种保险业务。家庭收入保险,是在整个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不断递减,但是缴纳的保险费保持不变,以家庭户主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对其遗属支付(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存活年限)受益金,被保险人满期存活或死亡,保险人都停止支付受益金的一种保险业务。

2.保险分散信贷风险的创新构想

保险的基本职能有三:一是经济补偿与给付;二是资金融通;三是社会管理功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参与社会各种风险发生前的预防与风险发生后的责任分担。社会各种风险当然应该包括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与企业形成的担保圈风险。信用风险与信贷风险是两个不同概念。信贷风险是指在信贷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据我们所掌握的资料来看,目前国际、国内均没有开发承担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保险产品。只开发了信用保险品种。

我国保险公司开发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出口商在出口过程中遭遇的政治风险与商业风险。其中政治风险包括:①买方所在国家发生战争、内乱、革命或其他骚乱;②买方所在国颁布法律、命令或其他自由兑换货币;③买方所在国以各种借口突然取消原来的进口许可证或禁止买方货物进口;④由于买方无法控制的其他政治原因,使买方无法履行合同。商业风险包括:①由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如因破产而无力支付货款;②买方收到货物后拖欠货款卖方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催收无效;③买方违背合同,在卖方发货后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

参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面临的新问题,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在互利互惠基础上与商业保险公司建立一种“金融共生关系”,联手保险业协同分散担保圈风险。基本思路是银行必须取得保险业支持,签订“信贷风险分散”合作协议,创新制度安排,在银行与保险两个行业、两个企业、两类业务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性的活体营养性联系”。

如果商业银行与保险业之间建立浅层次的“信贷风险分散”合作方式,则是通过购买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保理业务等传统保险产品,将信贷风险分散给保险公司,但这种合作方式是否成行,取决于商业保险公司对防控信贷风险的能力及意愿。至于深层次的“信贷风险分散”合作方式则应在建立“金融共生联系”的框架下,通过制度安排,赋予保险公司以明确的“全过程参与权”,明确保险公司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中充当“第三方监理”的角色,激发保险公司参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热情,以便全方位有效管理银行信贷风险。

注释:

①参见郎咸平,张信东,汪姜维,惠锋,曾学成.“福建担保圈”新形态的敛财模式[N].福建工商时报,2001-12-12(第3版)。

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

④同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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