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文化遗产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558(2004)02-0132-07
在亚洲,日本在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是先行一步的。日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19 世纪的明治初年。明治维新后,由于崇洋思想的盛行和毁佛倒释之风的蔓延,当时包括 佛教寺庙在内的许多传统文化遗产都面临着严重的威胁。1871年(明治四年)5月,太政 宫接受了大学(现在的文部省的前身)的建议,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旧物保存 方》。这也是日本政府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案。在提高全民文物 保护意识的同时,日本政府还组织人力物力开始了最初的有关文化遗产的抢救工程,文 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也正式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1888年(明治二十一年),宫内省 设置临时全国宝物取调局。在冈仓天心等人的共同领导下,全国宝物取调局历经十年努 力,对全国寺庙的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古文书等文物的存有量,进行了较为深 入的调查,调查到各类宝物共215000件。同时,政府还对其中的优秀作品颁发了鉴定书 ,并进行了登记造册。直至1929年(昭和四年)《国宝保存法》实施止,日本已经确定的 国家级寺庙建筑845座,国宝3705件。
1897年(明治三十年),日本在大规模普查的基础上,颁布了《古社寺保护法》。《古 社寺保护法》的提出,标志着日本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早在19世纪末,就已经步入法 制化管理轨道。该法律将社寺建筑物及宝物中具有重要历史价值与美术上具有典范意义 的物品统称为“具有特别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或国宝”,规定宝物所在寺庙有责任保护好 这些国宝级文物,同时也有转交博物馆保存的义务,严禁随意处置或转让。同时,政府 也有责任出资维修已经破损的寺庙建筑。这部产生于一百多年前的法律已经基本上具备 了现代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基本内容。
1919年(大正八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问世。这部法规是在1874年(明治 七年)颁布的《古坟发现时的呈报制度》、《人民私有地内发现古坟等的呈报制度》的 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一部关于古迹名胜与天然纪念物的保护法规。当时这两部法规主要强 调了古坟发掘之前的事前申报制度。
有关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保护提案,最早可见于1911年(明治四十四年)贵族院提出的 《关于史迹及天然纪念物保护的建议》。这份提议案明确指出,随着国势的发展,由于 土地的开拓、道路的新建、铁路的开通及工厂的开设等人为因素,史迹及天然纪念物正 在遭受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国家有责任颁布一部旨在专门保护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 的宪法,使日本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得到更为妥善的保护。这个提议案的提出,最终促 进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的出笼。
《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由内务大臣指定,但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地方长官进行临时 性假指定。
二、对指定对象进行改造或进行会影响到指定对象现状保护的施工时,必须事先征得 地方长官的同意。
三、要为保护对象划出一定的保护区域,对遗址、景观进行整体保护。
四、内务大臣可指定地方团体协助政府进行文化遗址与自然景观的保护。
从1920年(大正九年)开始,一直到1950年(昭和二十五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由 政府指定的名胜古迹及天然纪念物共1580处,其中部分名胜古迹都是在推土机的推铲下 抢救和保护下来的。该法“在紧急情况下,地方长官可对文物进行临时性假指定”的法 律条文,在抢救濒危遗产的过程中发挥了特殊作用。
在出土文物保护方面,1899年(明治三十二年)曾颁布过一部《遗失物法》。该法律条 文规定:在无法判断失主的情况下,出土物应归国家所有。上交后的文物,属石器时代 的由东京帝国大学保存,古坟及其他时代的则由宫内省保存。同时向发现者支付与文物 价值同等数量的金额。
《国宝保存法》是日本政府1929年(昭和四年)颁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法 。正像前面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古社寺保存法》所关注的是对传统寺庙所属庙宇及庙 中宝物的保护,但是,随着昭和初年经济危机和政治格局的动荡,许多大户人家所收藏 宝物开始不断流失海外,一些城郭等传统建筑物也亟待维修。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 《国宝保存法》出台。该法律的基本内容是:
一、在将原来“需要特别保护的建筑物及具有国宝资格的文物”统称为“国宝”的同 时,将“国宝”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到了国家、团体及个人所藏宝物,而已不再仅仅局 限于寺庙建筑及庙宇所藏宝物。
二、国宝的输出与转让必须经过文部大臣许可。
三、除对宝物进行必要的维修外,在对宝物进行改动之前,必须征得文部大臣的许可 。
四、收藏不是保存文物的唯一目的,在保存好文物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文物的活用 ,应该通过展示的方式,发挥文物的社会价值。
《国宝保存法》公布后,很快便收到了成效,登录国宝的数量大幅攀升,文物流失的 情况也得到了初步扼制。
《重要美术品保存法》是一部临时性法典,它制定于1933年(昭和八年),其基本内容 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对美术品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态度。该法律规定:历史上或美术史 上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如需出口或转让,必须征得文部大臣的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 提出申请而未获得批准的文物,亦需在一年之内,交与国家对其进行是否具有国宝资格 的最终认定。
在这部宪法的指导下,日本对重要美术品的认定工作进展得相当顺利。宪法颁布时的1 933年(昭和八年),被认定的美术品只有1022件,但到1950年(昭和二十五年)《文化财 保护法》颁布时,被认定美术品的数量就已经达到了8282件。其中,工艺品7983件,建 筑物299座。应该说,这项法律对于防止文物流失,确实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文 化财保护法》出台后,该法律条文自动废止,但依据此法律条文被认定的美术品的资格 认证仍具有法律效力。
1937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作为挑战国的日本,出于经济压力,大力压缩了财政开 支,凡与战争没有太多关系的行政部门大都被关停并转,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受到了很 大影响。这期间重要美术品及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的认证工作也被迫中止,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只能缩小到对国宝、古迹的认定和对已经认定物品的保护与维修上来。随着战 局的急转直下,日本政府开始疏散国宝及重要美术品,并为它们设置了防火设施,但在 军事当局的战备行动中,许多重要文化财还是被当成了制造枪炮或修筑工事的材料。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仅两个月后,一度因战争而停息的文化财指定工作又得以 重新恢复。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针对战后文物流失问题,对文物现状进行紧急调 查并补办确认手续。同时,从1948年(昭和二十三年)开始,制定了为期五年的文物修复 计划。这个五年计划,为后来的文物修复工作探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根据联合国波斯坦宣言有关回收武器的决议,日本民间收藏的刀剑必须上缴。但文部 省考虑到这会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影响,便恳请联合国在具有很高文物价值的刀剑 收缴这个问题上作出让步,并根据1946年(昭和二十一年)6月颁布的《铳砲等所持禁止 令》的精神,在获得文部大臣属下刀剑审查员许可的情况下,仍可继续持有。这个制度 基本上被现在的美术刀剑登录制度所沿用。
因战争而导致的通货膨胀、赋税增加以及社会动荡,使得当时的民间社会更加无视自 己的文化传统,这就给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更多问题。那些国宝或重要美术品的持有者 们已经失去了安定的经济基础,为缓解生活所带来的压力,许多人开始产生放弃这些国 宝的念头。文物贩子也趁机活跃起来,一些文物开始流向海外。1949年(昭和二十四年) 1月,法隆寺金堂的一场大火,将世界最古老的描绘在木构建筑上的壁画毁于一旦。这 件事唤起了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又一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
在此之前,参议院文部委员会就已经开始了对文化财保护的立法工作,法隆寺金堂大 火案发生后,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当然成为当时参议院讨论的一个重点话题。经实地调 查、听取意见,1950年(昭和二十五年)4月,《文化财保护法》被正式提交文部委员会 讨论。同年5月,《文化财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于同年8月开始实施。
《文化财保护法》是日本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典。它是在以往诸法律 条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的全面性、系统性超过了以往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中的任 何一部。此外,为迎合新的需求,这部法典还增加了若干新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
一、保护范围的拓展。在《文化财保护法》颁布之前,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只局 限于传统建筑、美术工艺品、名胜古迹及天然纪念物等四个方面。《文化财保护法》在 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将无形文化财、地下文物一并列入文化 遗产的保护范围,从而形成大文化财理念。后来的事实表明,这个理念的提出具有世界 意义,它为人们在法律上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传统文化遗产,开了先河。
二、文化财保护委员会的设置。《文化财保护法》规定,为推进文化财保护工作的顺 利进行,在文部省之外另设文化财保护委员会,以负责文化财的全面保护。这个委员会 实际上是在原文部省、国立博物馆等有关单位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下设事务局,负责 文化财保护方面的日常工作。
三、确定了文化财保护工作中中央与地方彼此协作的行政体制。以往日本对文化财的 保护工作主要由文部省负责,有时难免鞭长莫及。该法律在明确地方公共团体在保护与 活用文化财工作中具体任务的同时,也提出了国家与地方协同共管的文化财保护与管理 体制。国家有权委任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进行地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用,文化财也被 分为国家指定文化财、县指定文化财和市町指定文化财三种,从而改变了原来由国家一 包到底的做法。虽然这些文化财最终需国家指定,但这种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文化 财所有者及全体国民一起保护的做法,还是充分反映出了日本社会在保护传统文化遗产 过程中的全民意识。
四、国家指定制度的修订。在《文化财保护法》中,将文化财明确地分为国宝与重要 文化财,将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分为特别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和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两 个等级,并制定出国宝与特别古迹天然纪念物的优先保护原则。在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方 面,虽然也明确规定了国家资助方式,但在具体的指定制度上并没有完全落实。
1954年(昭和二十九年),经过三年试运行,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对《文化财保护法》又 进行了一次较大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重要文化财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在以往法律中,文化财的所有者就是管理者。 但这次新修改的法律中明文规定,除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外,文化财原则上由文化财 所有者保存,如果所有者保护不力,则可指定地方公共团体或其他法人作为法定管理团 体代管,当然在代管的同时,管理团体也有责任和义务代替所有者负责文化财的维修和 展示。
二、该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可以指定无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具有“无形性”,看不见 摸不着,为使其存在具体化,最终决定将无形文化财的体现者——该项技术的保有者一 并列入文化财而加以确认。此外,就重要无形文化财中价值较高者进行田野调查,并以 田野报告的方式将该遗产生产的历史与现状、传承方式等等,全面而科学地记录下来。 后来,作为一种制度,对无形文化财的田野记录在日本一直被坚持了下来。
三、民俗资料保护制度的提出。民俗资料作为文化财的一种,在理论上是可以成立的 ,如人们也可以将民俗资料分为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两种。但日本还是将它从有形 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的体系中分离了出来。对于有形民俗文化财,他们制定出指定重要 民俗文化财制度,在有形民俗文化财的管理、修理及公开展示等方面,也采取了和重要 文化财大致相同的运作方式。而对于那些无形民俗资料的保护,则是选出其中价值较高 者,以田野报告的方式将它们记录下来。
四、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公共团体参与地方文化财保护工作的可行性。当时,在一些地 区,参与文化财指定工作已经成为许多地方公共团体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修改的法律条 文中,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些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并鼓励他们参与文化财的保护 工作。
五、在这次法律条文的修改中,针对那些随意改造文物的行为,设立了文物复原令。 随意破坏文物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至于那些恶意毁坏文物者,将会受到法律的更为 严厉的惩罚。设定了在文物所在地施工前的提前申报制度。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修改后的《文化财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扩大了文化财的 保护范围,在原有有形文化财、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无形文化财 、民俗资料及地下文物等等,使需要保护的传统文化遗产得到了更为全面的保护,这在 全世界来讲也是最全面的。其次,在原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强化了文化财的 管理体制:在强调文化财保护委员会绝对权威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地方公共团体在 保护、活用传统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作用,并赋予他们更大的权力,从而调动了地方参与 保护传统文化遗产工作的积极性。此外,修改后的《文化财保护法》还加大了执法力度 ,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1968年(昭和四十三年)6月,日本文化厅成立,文化财保护委员会正式停止工作,原来 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对文化财指定及指定解除的权限也自动移交给了文部大臣,而其他权 限则自动移交给了文化厅长官。同时新设文化财保护审议会,为文部大臣或文化厅长官 提供咨询,文化财保护委员会的机能在这里得到了延续。
伴随着都市的膨胀、城市的改造以及新区的建设,传统建筑面临新的威胁。与此同时 ,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产业革命的到来,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与它们同生共 长的风俗习惯、年中行事、民俗工艺等具有传统文化表征的文化遗产也面临新的威胁。 但在日本受影响最大的还是与土地有关的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及地下文物的埋藏地。 住宅的开发,工厂的建筑,高速路的开通,农业基本设施的改造,对上述文化遗产均构 成严重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扩大遗产地的保护范畴、强化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发挥地方公共团体 的作用等重要议题便又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974年(昭和四十九年)5月,众议院 文教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开始了对《文化财保护法》的修改工作,其最主要的成 果,便是1975年(昭和五十年)5月新版《文化财保护法》的颁布。
在1975年(昭和五十年)版《文化财保护法》中,对民俗文化财的范畴进行了新的设定 ,将原来包括民俗资料在内的衣食住、生产习俗、信仰、年中行事等民俗事项统称为“ 无形文化财”,而将其中的服饰、器具、房屋等物件统称为“有形文化财”。文部大臣 有权指定这些有形及无形文化财,而对无形文化财记录对象的选定则由文化厅长官完成 。
新版法规的另一重要改动,就是对传统建筑群落的整体保护。这种保护已经不再局限 于对一间一座传统住房的保护,而是对它们和周边环境实施一体性保护。这一点与法国 对历史街区的整体保护貌似神合。
对文化财保存技术的保护也写入新法,并认为对于传统文化遗产保存具有重要价值的 传统技术、技能,也应列入保护范围,具体选定工作由文部大臣完成。同时增设了对传 统技术传承者或传承群体的认定。对于选定的保存技术,要有对该技术的完整记录,并 对该项技术的传承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国家将对该技术的传承者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以确保该技术的顺利传承。
自1950年(昭和二十五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以来,这项法律已经取代了以往所有 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一直沿用至今。这期间,《文化财保护法》虽然也 时有改动,但自昭和五十年的那次重要改动之后,其基本框架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将 所有类型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写入法律,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在世界上恐怕也 是唯一的。这种系统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法律明确将国家指定的文化财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 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及传统建筑群落等五大类,其具体所指如下:
有形文化财是指那些在日本历史上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建筑物、绘画、雕 刻、工艺品、书法作品、典籍、古代文书、考古资料及具有较高价值的历史资料等有形 文化载体。
无形文化财是指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 他无形文化载体。因为无形文化财所具有的“无形”特征给指定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 此,人们在指定无形文化财时也常常将这些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表演艺术家或工艺 美术家们一并指定,但他们本身并不叫“无形文化财”。同理,在指认文物时,具有一 定传统工艺技能的文物修复家也常常被一并指认。
民俗文化财又分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两种。其中的无形民俗文化财是指与衣食住 、生产民俗、信仰、岁时年节等有关的风俗习惯和民间传统艺能。而在无形民俗文化财 中被使用的种种物品本身,则被指认为有形民俗文化财,如能体现出日本国民生活样式 的服装、生活器具、生产工具、家具及民居等等都可称为有形民俗文化财。民俗文化财 的指定原则是被指定的民俗事项确能帮助我们理解日本国民生活的变迁史。因此,并非 所有民俗事项都能列入民俗文化财的指定范畴。
纪念物是指在历史及学术上具有较高认识价值的贝冢(古人吃贝类而堆积起来的贝壳遗 迹)、古墓、都市遗址、城堡遗址、老宅,在艺术或观赏上具有较高价值的庭园、桥梁 、峡谷、海滨、山脉以及其他名胜古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动物(含生息地、繁殖地 及迁徙地)、植物(含原生地)以及地质矿物(含特异自然现象的发生地)也被列入纪念物 范畴。也就是说,纪念物既包括文化遗产,也包括自然遗产。
传统建筑物群是指那些具有较高价值的、与周边环境连为一体的、可作为历史景观的 传统建筑群落。
《文化财保护法》尽管只是一部日本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对后来 整个国际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法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于人们观念的更新,都曾发挥过重要 作用。这部法规的贡献主要表现在:
一、无形文化遗产理念的提出。从包括1919年通过的《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 和1929年通过的《国宝保护法》在内的日本历史上有关文化遗产的重要法典来看,当时 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只局限于对大型的有形文化遗产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直至 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提出,才标志着日本对无形文化财保护的到来。这种大文化财 ——文化遗产理念的提出,在当时应该说是十分先进的,因为它已经注意到了其他国家 所没有注意到的如何对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在这种大文化财理念的影响下,1955 年,日本开始了对以戏剧、音乐等古典表演艺术和工艺技术为对象的“重要无形文化财 ”及民间艺人的指定工作(人间国宝)。这些举措对于保护日本传统无形文化遗产发挥了 重要作用。
日本文化财的两分法,即将文化财划分为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的做法,对世界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甚至当今联合国在文化遗产划分这个问题上也通常采 用这种做法。当然,日本文化遗产两分法的意义还不仅仅局限于此。因为我们已经看到 ,在1950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公布之前,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对于本国的无形 文化遗产给予特别关注。从这个角度来说,日本文化财两分法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文 化遗产保护领域,为人类另一部分遗产——看不见摸不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弘 扬,树立了典范。
二、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对“人”的关注。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政府将艺 能表演艺术家、工艺美术家的认定提到了一个相当高的地位。从认定的对象上看,《文 化财保护法》的认定对象主要包括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保护团体认定三种形式。所谓 个别认定就是指对于某个技艺传承者的个人资格的认定。在国家指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 中,明确地将那些具有高度技能,能够传承某项文化财的人命名为“人间国宝”。同时 ,政府每年还要给这些艺术家以一定的资助。这些措施,为培养能乐、木偶净琉璃戏、 宫廷音乐等方面的后继者,提供了重要帮助。所谓综合认定,是指对那些具有多重文化 事项之民俗活动的综合性认定。而所谓保护团体认定,则是指对那些由一个以上的文化 财持有者的集团的认定。
对于这种无形民俗文化财的传承工作,除国家给予必要的资助外,社会团体、地方政 府也都给予一定程度上赞助。
在文化财保护过程中,强调保护传统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是日本《文化财保护法》 的一个重要特征。对于那些技艺超群的艺术家、工艺美术家和匠人等,不但在经济上给 予必要的补助,同时还给他们以相当高的社会地位,以激励他们在工艺方面的创新和技 艺方面的提高。这一系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措施的颁布,对无形文化财的保护起到了良 好的促进作用。在《文化财保护法》中,对文化财的传承问题,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文化财保护法》明确规定,文化财持有者,同时也应该是文化财的传承人,如果文化财 的持有者将自己的技艺密不传人,那么,无论他的技术有多高,都不会被政府指定为“ 人间国宝”或“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持有人”。在这个法令中,还充分强调了整个社会群 体在保护文化财过程中的重要性。在保护文化财的过程中,除国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 和精神奖励外,还十分强调各级地方政府、民间组织甚至个人的参与,并明确地规定出 各方的权力与义务,从而提高了日本国民的全民保护意识,培养了文化财保护方面的人 才。
三、强调对文化遗产的活用。在对文化财的活用方面,日本首先想到的是历史遗迹的 公有化问题。在土地、财产私有化的国度中,努力将历史遗产公有化,无疑是传统文化 财全民保护、对外公开的前提和条件。日本对文化财并非仅停留在简单的“保护”上, 而是要充分发挥出文化财的作用,即在妥善保管的同时,还要努力地利用这些文化财富 ,在公开展示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文化财的认知作用和教育作用,使人们通 过文化财的活用,即通过文化财的对外公开展示,了解自己的历史和文化,而此时的文 化财的功能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从日本历史上对传统文化遗产的评价中可以看出,日本社会对传统文化遗产一直是给 予相当高的评价的。在日本,人们将传统文化遗产统称为“文化财”,即所谓“文化财 富”;对于那些创造重要文化财的艺人们更是尊重有加,统称为“人间国宝”。这些命 名的提出,极大地提高了整个社会对于传统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那些向为社会所忽略 的民间艺人也由此获得了相当高的社会地位。这种无形的激励机制,极大地促进了传统 文化的传承。这一点对后来者乃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都曾产生过相当大的影响。如韩国 、中国学界便纷纷效仿日本,将传统文化遗产简称“文化财”;2003年在巴黎通过的联 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显然也是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基 础上为国际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的特别条款。从日本的经验中,人们对于传统文 化遗产有了一个更为全面、更为透彻的认识,同时也更为深刻地理解了“人”在文化遗 产传承过程中的重要性。我想,这便是日本对人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特殊贡献。
在结束本文之前,谨向为我提供诸多参考资料及踏查机会的日本文化厅、日本住友财 团、韩国文化财厅、韩国文化财管理局、韩国文化财研究所、韩国高等教育财团、韩国 国立民俗博物馆及亲聆教诲的多位韩国文化财专门委员表示我深深的谢意。